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修正重點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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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修正重點簡報 教育部 100年2月10日

簡報大綱 一、問題背景說明 二、修正重點 三、名稱修正 四、法源依據 五、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 六、師資質量基準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 八、提報程序 九、總量內調整招生名額原則 十、設立境外專班規定 十一、教師在職進修碩 士學位班名額核 給原則 十二、發布施行

一、問題背景說明 少子女化社會趨勢造成大專校院生源逐年減少,惟招生名額仍高居不下,高等教育之質量是否失衡,引發諸多社會疑慮。 高等教育改革已完成就學普及化目標,現階段應強化品質之管控,人才培育品質尤為重要。 大專校院定位之釐清,以促進教育資源整合提高效益,並提升整體教學品質。 鼓勵大專校院辦理進修及回流教育,提供社會大眾多元進修機會。

二、修正重點 擴大適用範圍為專科以上學校 強化人才供需面向 進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追蹤,並將教師專長與授課領域相符情形納入考核 控管大專校院招生名額總量成長

三、名稱修正 原「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係以一般大學為適用對象,現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專科以上學校,名稱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四、法源依據 大學法第12條: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 專科學校法第4條第2項:專科學校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專科學校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1/7)-生師比值 全校生師比值 1.一般大學應低於32 2.科技大學應低於32;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應低於35。但設立或改制滿三年後之技術學院,應低於32。設有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校,於加計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生數後,全校生師比應低於40。但設有博、碩士班之學校,全校生師比應低於32。 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應低於25 研究生生師比值 應低於12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2/7)-師資結構 類型 師資結構 計算方式 一般大學 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1.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除以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 2.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為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應有生師比。 科技大學 設立或改名滿五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設立或改名滿十年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設立或改名滿十五年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技術學院 設立或改制滿五年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設立或改制滿十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設立或改制滿十五年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專科學校 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由高職申請改制之專科學校改制滿三年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3/7) 評鑑成績 設立年限 師資條件 學術條件(申設博士班、博士學位學程者適用) 增設宗教研修或全英語之學制班別條件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4/7)   班別 條件 日間學制學士班 夜間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 評鑑成績 無 設立年限 申請時已設立日間學制學士班。 師資條件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5/7) 日間學制碩士班 夜間學制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日間學制博士班 評鑑成績 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或依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評鑑結果未列有三等或四等。 設立年限 申請時已設立學系達三年以上。但研究所不在此限。 申請時已設立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 申請時已設立碩士班達三年以上。但研究所不在此限。 師資條件 專任師資應有九人以上 專任師資應有十一人以上 大學申請設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其實聘及擬聘專任師資應有五人以上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6/7) 碩士學位學程 博士學位學程 評鑑成績 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或依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評鑑結果未列有三等或四等。 設立年限 申請時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申請時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博士班達三年以上。但支援系所均符合學術條件者,不在此限。 師資條件 1.支援系所均應符合申請增設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師資結構規定。 2.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十五人以上。 學院申請設立碩士班、博士班或學校申請設立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專任師資未達九人或十一人以上者,得列計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但其實聘及專任師資合計數,仍應符合申請設立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規定。

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7/7) 申請設立博士班、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附表4所定學術條件 理學、 工學、電資、 醫學 人文 教育、社會、管理 法律 以展演為主之藝術領域

六、師資質量基準(1/8) 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 學校組織規程或相關章則訂有明確支援調度、專長相符且具相當授課事實之師資,且經教育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師資質量基準(2/8) 基準 專科 專任師資數 專任師資應達三人以上。 設有五年制專科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五人以上。 專科班為學系附設者,依該學系之師資質量基準。 生師比值 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六、師資質量基準(3/8) 基準 學系 專任講師比例 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學系未設有博士班及碩士班者,不在此限。 專任師資數 未設碩士班及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設碩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九人以上。 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十一人以上。 生師比值 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

六、師資質量基準(4/8) 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並應逐年調減專任講師比例,至103年研究所專任講師比例應為零。 基準 專任師資數 1.設碩士班且招生名額在十五人以下者,專任師資應達五人以上;招生名額在十六人以上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2.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3.屬藝術展演類、設計類及運動競技類之研究所,專任師資應達四人以上。 生師比值 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

六、師資質量基準(5/8) 基準 學院(不包括未以學院名義對外招生者) 專任講師比例 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專任師資數 專任師資應達十五人以上。 生師比值 共同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六、師資質量基準(6/8) 基準 學位學程 專任講師比例 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生師比值 共同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六、師資質量基準(7/8) 屬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或為辦理教育實驗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專任師資數應報教育部核准。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之項目,由教育部公告之。

六、師資質量基準(8/8) 一、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生師比值規定者,逐年調整 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分之八十。   未達師資質量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教育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調整原則規定如下: 一、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生師比值規定者,逐年調整   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分之八十。 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專任講師比例或專任師資數   規定者,逐年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   分之七十。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教師學術或實務專長應與其任教課程領域相符,本部得予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並得依查核結果逐年調整該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數。(以加權數計算)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1/5) 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數。(以加權數計算) 例如:100學年度核定全校招生名額數為1500人,則學校提報100學年度之全校招生名額不得超過1500人,但得低於1500人。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2/5) 一、無違反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 二、無連續3個學年度任一學制班別新生註冊率未達7成之情事 得申請擴增招生名額之條件【消極條件+積極條件】 【消極條件】 一、無違反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 二、無連續3個學年度任一學制班別新生註冊率未達7成之情事 三、無生師比值或校舍建築面積未符規定之情事 四、無師資結構未達基準之情事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3/5) 得申請擴增招生名額之條件【消極條件+積極條件】 【積極條件】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全校一年級註冊人數/核定招生名額)達9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增加之招生名額以專科班及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及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三、博士班增設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4/5) 調減招生名額原則之原則 一、未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 二、最近連續3個學年度任一學制班別新生註冊率均未達70%者,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70%至90%。 三、生師比值或師資結構未達規定基準。 四、實有校舍建築面積小於應有校舍建築面積(附表五)。租用學生宿舍納入計算之面積不得超過該校校舍建築面積10%。 五、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經最近一次評鑑為未通過,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50%至70%,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5/5) 特種生名額核定原則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人才培育計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但人才培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八、提報程序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碩士班、博士班。 除下列項目需提前2年報部專案審查,餘均併總量提報作業,提前1年報部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碩士班、博士班。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師資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域變更者。

九、總量內調整招生名額原則 一、各學制班別間之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7規定辦理。 二、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 三、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之專科班及學士班招生名額調減幅度,應以原有學制二分之一為限。但該學制招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四、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夜間學制;夜間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但專科班不在此限。 四、各學制班別每班招生名額數,依附表8規定辦理。

十、設立境外專班規定 大學得設境外專班,其開班條件、招生學制、合作學校、報考資格、招生名額、師資條件等,依大學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名額核給原則 名額由學校於招生名額總量自行調整,並優先自夜間學制碩士班招生名額內調整辦理。 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設班或確有教師進修需求之類科,經報教育部審查通過者,得以外加方式核給招生名額,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十二、發布施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亦即自101學年度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提報作業即予適用。 本標準施行前,學校已報教育部審查之101學年度增設、調整特殊項目(碩士班、博士班、師資培育、醫事類科)之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申請案,依教育部原定規定辦理。

附表一: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1/3) 一、生師比值基準(前略)。 二、生師比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列計原則: (一)學生數: 1.以提報時最近一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休學生、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 2.境外學生數之計算方式,境外學生數於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以內,不予列計為學生數;超過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者,則予計列。 3.技專校院配合政府政策開設之特殊專班學生數,不列入計算。 4.延畢生指專科班、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附表一: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2/3) 5.計算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 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師比之學生數不加權: 學制班別 加權數 延畢生加權數 日間 學制 專科班 1 學士班 碩士班 2 博士班 3 夜間 0.5 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1.6

附表一: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3/3) (二)師資數:包括專任、兼任師資。 1.專任師資: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並已由學校發給聘書之人員。 2.兼任師資: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3.跨院、所、系、科合聘之師資,僅得於主聘之院、所、系、科列計為專任師資,不得重複列計。

附表六: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1/4) 學生每人所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基準(單位:平方公尺/每人) 學生數 類型 專科部 1,000人以內 1,001人至 3,000人 3,001人以上 商業、護理、語言類 10 9 7 醫技、藥學、家政、藝術、體育類 12 11 工業、農業、海事類 14 13

附表六: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2/4) 學生每人所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基準(單位:平方公尺/每人) 10 9 7 13 12 11 17 學生數 類型 學士班 碩士班、博士班 1,000人以內 1,001人至3,000人 3,001人以上 400人以內 401人至600人 601人以上 文法商、管理及教育類 10 9 7 13 12 11 理學類(不包括醫學系、牙醫系)護理及體育類 17 16 15 工學、藝術、農學、生命科學類 14 21 20 19 醫學系、牙醫學系 23 22 29 28 27

附表六: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3/4) (二)學生數之列計原則 1.第二部或乙部學生得以二分之一計。 2.經教育部核准實施春、秋二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 3.修習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實習課程之學生,為全學年度在校外實習者,當學年度之學生數得予扣除;部分學分在校外實習者,當學年度之學生數得扣除校外實習學分數占總學分數之比例。但扣除之學生數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該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學生數之八分之一,且學生於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實習會館、旅館及實習林場等附屬作業組織修習實習課程者,不得扣除。

附表六: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4/4) 二、實有校舍建築面積:依教育部核定校區(含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取得使用執照,並提供正式學籍學生活動、教學、研究使用之面積計算;專供推廣教育使用及對外營業之建築不得計列,但符合下列條件之建築,得予列計: (一)一般大學之校舍建築,係於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三八七七○五號函發布日前已興建完工,學校聘請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安全鑑定證明合格,且已向建物主管機關送件申請取得合法執照,並經消防檢查合格者,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前得列入採計。 (二)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至少四年以上且經法院公證證明者;其納入計算之面積不得超過該校校舍建築面積之百分之十。 (三)學校附設醫院、實習會館、旅館及實習林場等附屬作業組織之校舍建築中,屬確實提供教學、研究使用之部分。

附表七: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 調整前之名額 日間學制 夜間學制 專科班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五年制 二年制 四年以上學制 1.00 調整後之名額 日 間 學 制 - 0.40 0.80 0.20 2.50 2.00 0.50 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 4.00 0.25 1.50 0.34 0.17 0.67 夜 5.00 6.00 8.00 12.00 0.63 0.32 1.25 1.88 0.31 0.16 1x10 0.34x10=3.4 無條件捨去=3

附表八:各學制班別每班招生名額數上限 學制 新設第一年 第二年以後 日、夜間學制專科班 50 日、夜間學制學士班 45 日間學制碩士班 15 30 夜間學制碩士班 博士班 3 10 1.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符合基準者,每班招生名額始得調整至第二年以後所列名額上限。 2.前開每班招生名額均不含外加名額。 3.專科以上學校配合國家政策獲得教育部核撥專案師資及擴增招生名額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其每班招生名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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