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税收征管政策讲解 浏阳市地方税务局
01 02 03 04 浏 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新政 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发票违章行为处理
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新政 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并更大范围惠及民生。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规定幅度的上限: ※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个体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上述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 个体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上述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二、个体定税标准及后续管理 1、对国地共管户原则上以国税核定为准或地税机关有依据认为其销售额超过20000元的以地税机关核定; 2、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纯管户”的定额核定主要参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定额税收、发票开具金额等测算其月经营额。 3、月经营额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应按规定标准征收地方各税;月经营额未达起征点的,不再征收地方各税。
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二、个体定税标准及后续管理 4、对经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有确定依据证明其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及时足额征收地方各税。对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应对其定额重新进行核定。 5、已达起征点户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应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自申请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定额。
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三、已达起征点户发票管理 已达起征点户应当按照税源 管理部门要求安装税控机。对安 装税控机的已达起征点户要求每月读 卡,纳税人携带读卡器于每月申报期内到 办税大厅申报上月1日至31日的开票金额。其发 票开具金额未超过定额的,应当按定额征收税款;其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应当按规定补征税款。
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四、未达起征点户发票管理 1、未达起征点户应当按照税源管理部门要求安装税控机,领购税控发票。 安装税控机的未达起征点户要求每月读卡,且应设定其发票单张开具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对月经营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税款,对月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及时按开票金额补征税款。 2、未达起征点户可申请领取限额20000元以内(不含20000元)小面额定额发票(面额种类为伍元、拾元、贰拾元),纳税人需当场加盖发票专用章。
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五、临时税务登记户发票管理 对临时税务登记户需领购发票的,暂不安装税控机,可申请领购小面额定额发票(面额种类为伍元、拾元、贰拾元),同时按规定缴纳税款。待转为正常经营户,再按是否达到起征点户区别管理。
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六、关于税控收款机的费用问题 对2012年1月1日前已安装税控收款机但以税控机购机费用和服务费抵免营业税尚未全部抵完的“纯管户”,如该户2012年核定为达到起征点的,则继续抵免营业税,直至抵完为止;如该户2012年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则余下未抵完购机费用和服务费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2012年新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纯管户”,核定为达到起征点的,其购机费用和服务费抵免营业税;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其购机费用和服务费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的意义: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一)、(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一)、(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一)、(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一)、(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五)相关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在全国正式施行。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同时,新政策规定工疗机构(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政规定,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一是对残疾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残疾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四、军转干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发票违章行为处理 如发票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稽查局立案处理。 起征点新政实施后,地税机关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未达起征户发票使用的监管,加大实地核查力度,防止转借、代开、虚开、拒开等发票违章行为。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将予以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处以2000元及以上的罚款。 如发票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稽查局立案处理。
发票违章行为处理 浏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0731-83615479 浏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科0731-83613165) 对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将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予举报人不低于200元的奖励。 ※发票违章举报电话: 浏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0731-83615479 浏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科0731-8361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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