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审批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综合处 易德华
基本内容 一、2005年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的基本情况简介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设定 五、罚没收入项目的设定 六、国有资产资源收益项目的设定 七、其他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
一、2005年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的 基本情况简介 全省完成非税收入360.380274亿元(其中省本级140.423374亿元)。比上年增长18.93%. 行政性收费收入50.650908亿元 事业性收费收入161.056021亿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52.111595亿元 罚没收入27.776307亿元 国有资产资源收益22.754581亿元(国有资产占用费7075.98万元) 其他非税收入46.030862亿元(彩票公益金7.07328亿元)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 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可分为: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附加) 罚没收入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其他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 据湘政发[2004]17号《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定义如下: 行政性收费: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事业性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如:检验、检测费等。 政府性基金(附加):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罚没收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项目设定依据: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 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 罚没收入: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以上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 国有资源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1、审批依据 根据湘财综[2005]44号文: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2、财政和物价部门的职责分工 收费项目立项、变更收费单位、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变更收费对象、调整收费范围、改变收费环节、调整收费期限、改变收费性质都属于收费项目审批管理的范畴,以财政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共同管理 收费项目设定后收费标准的确定或调整,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3、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4、应由中央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考试收费;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证照收费;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注册、登记等管理性收费;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检验、检测收费;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其他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5、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收费;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公共事业类收费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收费 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6、审批收费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且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收费依据,但其服务对象具体、明确,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7---1、不得设立收费项目的情况 行政许可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收费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违反WTO规则的; 形成对其他区域的政策歧视,属于地方保护收费,不利于全国市场统一的;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7---2、不得设立收费项目的情况 专门面向农民收费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证照的,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定颁发的证照已有印制经费来源的; 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下同)的,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各类强制性考试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定组织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已有考试经费来源的;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7---3、不得设立收费项目的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强制性培训或已有培训经费来源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培训班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法人参加各种评比(包括评选、评价、评奖、评审、评优、展评等)活动的; 未经中央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或未经同级政府批准,国家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的; 国家和省下达并有财政预算经费的指令性产品质量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的; 与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重复交叉设置的; 与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8---1、审批程序---提出申请 中央在湘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统一归口由中央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办)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统一由省级主管部门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厅(局、委、办)级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级以下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以市(州)级人民政府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8---2、审批程序---申请报告及资料 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应当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理由、收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期限、收费收入解缴方式、预计年度收费金额,以及收费单位的性质、人员、经费来源状况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提交有关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 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还应提供有关资料。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应对收费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8---3、审批程序---申请报告及资料审查 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受理收费申请文件后,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情况进行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如缴费人的意见。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收费项目的书面决定。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8---4、审批程序---审批收费项目的书面决定 审批或审核收费项目的书面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内容包括:审批收费项目的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资金管理、收缴方式、监督检查等。 对不予批准的收费项目,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对于应报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应及时将审核同意设立收费项目的书面决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
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设定 政府性基金立项权集中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批准设立各种基金。 目前我省有政府性基金项目23项,如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散装水泥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 基金立项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 2、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4、基金来源合理,负担水平不超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承受能力。
五、罚没收入项目的设定 罚没收入项目的设定依据: 1、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章; 4、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6、民族自治州、县人大制定报省人大批准生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如:交通违章罚款。
六、国有资产资源收益项目的设定 6-1国有资产收益项目的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就可以设定和征收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的主要类型: 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2、国有资产占用费;如:湘政发[2004]31号文,征收对象是省直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4、国有股权转让、分红等收入。
六、国有资产资源收益项目的设定 6-2国有资源收益项目的设定 国有资源收益项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目前国有资源收益的主要类型: 1、土地资源收益; 2、矿产资源收益; 3、水资源收益; 5、其他国有资源收益(具有很大的增长潜力)
七、其他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就可以设定和征收其他非税收入。 目前其他非税收入的主要类型: 1、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2、彩票公益金; 3、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 4、无主财物变价收入; 5、其他非税收入(主要有经营服务性收入、事业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学会、协会会费收入等,有些收入类型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结语 非税收入管理是一项新工作,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讨,今年我们将进行国有资源收入的调研工作,希望大家积极调研和思考,怎样将各项国有资源收入纳入规范管理。 谢谢大家 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