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婚姻法的概念,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了解离婚、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了解继承与继承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掌握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丧失,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了解代位继承,了解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有关规定,了解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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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婚姻法的概念,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了解离婚、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了解继承与继承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掌握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丧失,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了解代位继承,了解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有关规定,了解遗产的处理。  [教学重点]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 [教学难点] 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法的概念:要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共五项原则)

二、结婚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法定条件(实质要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结婚的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备条件 达到法定年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1、结婚的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条件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P222)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 婚约与事实婚姻(P223)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案例) 要点:谁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向谁申请?  2.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要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多因胁迫所致;受胁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时效为1年。(案例)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三方面 P224  [注意]家庭关系、离婚、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自学P224--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无效婚姻的情形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家庭中地位平等 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人身关系 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关系 拥有共同财产权及个别财产权 夫妻财产关系 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 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父母与子女有关系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及处理 离婚是指夫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1.双方自愿离婚 2.一方要求离婚 3.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具体内容) 4.离婚的界限(P228)

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条件 双方须对子女和财 产作适当的处理 双方自愿离婚 申请 程序 审查 登记 离婚 必须经过调解 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的特别规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的, 不在此限, 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 返回

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 离婚的法律后果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生活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不消除 2.子女抚养案例 (P229) 3.关于子女生活、教育费用的负担 4.关于父母的探望权

(三)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和经济帮助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P230)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个人财产及约定财产处理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和经济帮助 3.债务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对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救助措施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法律责任 民事、行政、刑事

五、离婚的损害赔偿 1.法定情形: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法院的角色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法院的角色 不能主动判决损害赔偿,要当事主动提出 3.赔偿范围 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精神损害 案例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与继承法 (一)继承 要点——接受死者遗产 (二)继承法 调整继承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照顾老幼病残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互谅互让

三、继承的开始 (一)开始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宣告死亡) (二)继承开始的法律效力(P235)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例

五、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1)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为2年; (2)自继承开始后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三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要点——无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或遗赠的优先。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效力: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无 先后次序之分,丧偶儿媳对 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

三1、代位继承(P239)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的的子女; 2.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不能成立; 4.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5.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6.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

三2、转继承 (一)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才受遗赠人继承。 (二)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四、遗产的分配(P240)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概念(P241) 注意:遗赠与遗嘱继承在采用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点上是相同的,但接受遗产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中接受遗产的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遗赠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主体合法; (二)客体合法 (三)内容合法 (四)形式合法(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都合法)

P243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提示: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 四、遗赠抚养协议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一)继承的接受(明示和默示) (二)继承的放弃 提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1.接受必须在“知受遗赠2个月内”表示; 2.接受必须采用明示方式。 提示:默示视为放弃。

三、遗产的分割 (一)确定继承方式 (二)保留特留份额 (胎儿)案例 (三)寡妇有权带产改嫁 (四)实物分割的原则 (五)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等的继承人少分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女子出嫁不丧失继承权 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女子出嫁后是否丧失继承权的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三被告(王老汉的三个儿子)各给付原告(王老汉的女儿)人民币1万元。王老汉有一女三子,老伴早年病逝。2004年10月1日,王老汉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获得赔偿丧葬费1.2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另有遗产房院一处。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儿子将房院以2万元的价格买掉,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了。除1.2万元丧葬费已开支外,三个儿子将10万元精神抚慰金也均分了,没有给付王老汉的女儿。故王老汉的儿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财产的四分之一。三个儿子则辩称,女儿已经出嫁,且离父母家较远,没有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均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王老汉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老汉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因王老汉去世的精神抚慰金,是对其生前亲属的精神抚慰,原、被告应平等享有。三被告将此款均分,违反法律规定,应给付原告应享有的份额。三被告变卖了王老汉的遗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得款项应由原、被告平等继承。

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赵某(男)与潘某是大学同学,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但无子女,二人经研究决定进行人工授精,1991年5月,孩子出生,随着孩子长大,赵某看着孩子一点不象自己,对孩子开始冷淡,对妻子的态度也不如从前,夫妻经常争吵,1994年,潘某起诉离婚,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赵某每月给15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赵某对其他要求均答应,唯独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因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 问: 赵某的主张应否支持?为什么?

妻子查出乙肝病毒 丈夫能否请求婚姻无效  2001年9月14日,赵某与仇某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在井陉矿区某机关单位宿舍共同生活。2002年,仇某在怀孕前体检时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2003年4月24日,他们的女儿降生。当月,丈夫赵某由矿区某机关调往外县某机关工作,女儿则随母亲仇某生活。 2004年9月27日,丈夫赵某以妻子仇某患有传染性乙肝为由起诉,要 求井陉矿区法院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赵某诉称,仇某在结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传染性乙肝疾病,婚后仍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根据《婚姻法》规定,二人婚姻属无效婚姻。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归其抚养,仇某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 对丈夫的主张,妻子仇某坚决反对,她认为,结婚前她曾进行体检,身体完全合格,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只是在怀孕前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正在积极治疗。另外,2003年4月,丈夫赵某和女儿在医院做过检测,均有保护性抗体。返回 

答 案 法院经审查,原被告的婚姻无法律上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携带乙肝病毒不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之列。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是指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

胎儿的继承权保护 (十四)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妻杜某已经怀孕,杜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划分,张某留下遗产1万元,在继承遗产时,张某父母要求与杜某三人平等继承遗产,杜某则主张,腹中的胎儿也应有一份。 问:(1)杜某的主张正确吗?为什么? (2)假设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属于胎儿的份额该如何处理? (3)假设胎儿出生时是活婴,而不久后死去,属于胎儿的份额该如何处理? 返回

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李杰(男)与林媛(女)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因李杰不务正业,犯抢劫罪被判死刑。林媛在幼儿园当保育员,每月工资很少,抚养子女困难,李杰的父母均为某工厂的科技人员,工资收入高,生活富裕,林媛给公婆写信,恳求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帮助抚养一对子女,李杰的父母不同意支付一定费用,认为林媛是孩子生母,理当负抚养教育子女义务,林媛迫于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 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吗?

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 哈图和父亲带着12岁的独生子巴特进山打猎不幸遇雪崩全部遇难,闻之此讯,哈图的妻子依玛当即悲痛而亡,哈图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实,哈图的父亲有遗产价值1.2万元,哈图及妻子、独生子共有遗产价值2万无,其中儿子生前接受其干爹赠与2000元。 问: 此案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判决未生效的所得分割 甲、乙是一对已生活多年的夫妻,但于两年前,因夫妻关系不合而分居,后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就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经法院调解不成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甲因为对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乙买彩票中了奖,甲得知后,向乙要求将乙所获取的中奖奖金(12万元人民币)分一半给自己,但乙认为法院已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故奖金不应分给甲,所以甲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将其所获奖金的一半分给自己。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夫妻未作约定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甲乙虽都同意离婚,一也判决双方离婚,但双方离婚诉讼在二审进行中,离婚尚未产生终局法律效力,故双方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乙所得彩票奖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形,因此该笔奖金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予分割。乙以一审法院已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由认为奖金不应分分割缺乏法律依据。当然,按照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双方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因此二审法院是否按甲的要求分割给其奖金的一半,尚有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受胁迫婚姻可申请撤销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     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并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初某的婚姻关系。返回

答案 法院经调查认为,王某与初某结婚前,初某结婚前,初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评析: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本案中,初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王某结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这一婚姻的判决是正确的。   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妻子多次施暴 丈夫无奈离婚 1997年初,泸县一集体企业职工林燕见到刚从技工校毕业的小伙子徐伟进厂工作,便主动找徐搭话,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就同居了。同年底,女儿欢欢降生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 徐伟性格内向,每天除上班外,做家务成了他的主要生活。而妻子林燕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丈夫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徐伟对林燕的刁瞒、放肆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  2000年2月的一天下午,徐伟带着女儿欢欢上医院看病回家,正好碰见妻子外出打牌返家,就说了声:“一大早出去,中午都不回来,干啥子去了”。林燕听后立即火冒三丈,破口骂到:“老子出去傍大款找钱去了,你又怎样,有本事出去找几个钱来老娘用。”双方争吵加剧,平时林燕一向不服输,今天见丈夫敢顶嘴反抗,就顺手拿起水果刀向丈夫刺去,徐伟由于躲得快,面部只被划伤一小条口,可鲜血把女儿吓得惊恐万分。忍无可忍的徐伟一气之下吃下了鼠药,幸被及时赶来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   

2002年11月16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回到家后,林燕用刀将徐伟的手砍伤,经医院治疗缝合,花去了一千多元。徐伟出院后,对妻子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其离婚。泸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使婚后经常发生吵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两次用刀致伤原告,并时常对其辱骂,给原告的心灵留下了较深创伤,严重地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购房用了女友名离婚房子跟人走 结婚前购房时为讨女友欢心,产权证用了女友的名字。不想七年后分道扬镳,虽是自己花钱,但房子还是被前妻“掠走”。17日,哈市某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解释,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购房时如担心以后有争议,还是先约定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除另有约定之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的前妻持有该房屋产权证,且房屋为婚前购置,王先生如要证明该房由他所买比较困难。 原有《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结婚8年后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此规定早已在新的《婚姻法》出台后废止。”律师提醒,为了防患于未然,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还是有必要的

高峰私生子案月付千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王圣元与高峰抚养费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王圣元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王圣元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圣元十八周岁止的判决。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所酌情确定高峰应定期支付抚养费的范围和数额并无不妥,当事人应自觉遵照执行。对于王圣元过高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另需指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返回

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获赔1.5万 张女士被丈夫赵某感染性病后,在丈夫提出离婚时,要求丈夫补偿2万元。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准予张女士和赵某离婚,赵某补偿张女士1.5万元。     张女士与长其1岁的赵某经3年恋爱后,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数月,赵某即外出打工,每年仅回家数次,张女士一直未生育子女。     2004年8月,赵某回家对妻子说自己患了性病,让妻子也去医院检查一下。经查,医生告知张女士已感染尖锐湿疣性病,张女士顿觉如雷轰顶。从此,张女士不断寻医治疗,但至今仍未治愈,生活非常痛苦。     2005年9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也没有分歧。诉讼中,张女士提出自己被丈夫赵某传染上性病,今后仍需治疗,要求赵某补偿2万元,但赵某仅同意给付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将性病传染给张女士后,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某存在过错。张女士身患性病,仍需继续治疗,生活比较困难,赵某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结合案情及当地生活状况,补偿数额定为1.5万元为宜。法院遂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令赵某给予张女士1.5万元经济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 婚内偷偷与其他男子生育一子的刘某,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前夫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其他损失14600元。 刘某与程某原系夫妻,1997年刘某在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199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儿子随刘某生活。2003年双方为子女探视问题再起纷争。刘某告知程某儿子非程某亲生,拒绝程某探视,经亲子鉴定,该子果然非程某亲生。程某遂将刘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刘某在与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存在过错,给程某造成精神伤害,应予赔偿精神抚慰金;另因刘某之子非程某所生,程某无抚养义务,程某为该子所花费用应由刘某予以返还和赔偿。  返回

继承权的丧失 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返回

继承顺序案例 某甲死亡后留下遗产12万元,甲有三个儿子(甲1、甲2、甲3)与一个女儿甲4(已经出嫁),甲的母亲健在,甲还有一个哥乙。 问:案中,谁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返回

遗产的分割 甲丧偶,有4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遗有一笔财产。 1.此案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