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母性勞工之健康保護指引 詹毓哲 醫師兼主任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博士 中山醫學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台中榮總勞安室兼任主任 台中榮總職業醫學科主任 職業醫學專科醫師 急診專科醫師 內科專科醫師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 中華民國高級心臟救命術聯合委員會(ACLS)指導醫師 急診創傷訓練課程(ETTC)指導醫師 美國毒化災訓練課程(AILS)指導醫師 jyjer@vghtc.gov.tw
大綱 一 簡介 二 指引 三 個案說明 四 結論
(一)簡介
重要議題 化學品不孕議題? 核醫科放射線同位素對懷孕的影響?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訂 職場母性保護 人因工程危害預防 過勞防治 職場暴力危害預防 鑒於勞動部新頒訂「職業安全衛生法」,為強化工作者職業災害預防及安全健康保護,擴大適用範圍,增列工作者職業安全、健康之危害預防規定,如下: 職場母性保護 人因工程危害預防 過勞防治 職場暴力危害預防
職場母性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 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 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職場母性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 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 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職場母性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場母性保護-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健康服務(BOHS)架構 ILO/WHO/ICOH
(二)指引
健康管理計畫 目的 範圍:定義、對象 職責:計畫專責護理人員、計畫負責臨廠服務醫師、單位部門主管、勞安人員、勞工 健康管理計畫執行流程:需求評估、風險評估、風險控制、績效評估與檢討 健康管理計畫:健康管理計畫實施步驟、績效評估與檢討 其他 附件 15
定義 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職場母性:凡屬姙娠中、分娩後未滿一年及法令規定哺育之女性工作者。 姙娠中之女性勞工:指懷孕之女性勞工,且經當事人告知雇主或雇主由其他管道得知或可得之姙娠事實者。 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凡姙娠三個月以上,無論流產、早產、生產者,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
定義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從事暴露於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物質。 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姙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產生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久坐、久站、走動、提舉、搬運、輪班、職場壓力、單獨工作、作息時間、工作負荷等影響健康者均屬之。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 定義: 對象:適用於預期懷孕、已懷孕、產後1年內或哺乳之女性勞工 預期懷孕、已懷孕之女性勞工 產後女性勞工,包括正常生產、妊娠24週後死產、產後1年內哺乳之女性勞工 對象:適用於預期懷孕、已懷孕、產後1年內或哺乳之女性勞工
職責 計畫專責護理人員 計畫負責臨廠服務醫師 臨廠服務醫師/專科醫師 單位部門主管 單位主管/人事部門 勞安人員 作業現場女性勞工
計畫專責護理人員 負責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依保護計畫協助風險評估 依風險評估結果,協助健康保護措施之執行 依保護計畫時程檢視並報告計畫執行現況,確認計畫執行績效
計畫負責臨廠服務醫師 參與並協助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依保護計畫時程檢視並進行風險評估,包括生殖危害之工作危害評估、個別危害評估、危害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依風險評估結果,提出書面告知風險、健康指導、教育訓練及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之適性評估與建議 協助檢視計畫執行現況,協助確認計畫執行績效
單位部門主管 參與並協助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協助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配合計畫之工作調整、更換,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配合保護計畫女性勞工之工作時間管理與調整
勞安人員 參與並協助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協助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依風險評估結果,協助計畫工作調整、更換,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之執行
作業現場女性勞工 提出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需求並配合計畫之執行及參與 配合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配合計畫之工作調整與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保護計畫執行中之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應告知臨廠服務醫護人員,以調整保護計畫之執行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執行流程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需求評估 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與個別危害評估 保護計畫之危害控制、工作調整、改善計畫與分級管理 保護計畫之健康指導、教育訓練與健康保護措施 保護計畫之績效評估與檢討
母性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流程圖
(1)健康風險評估 需求評估:單位部門主管提出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需求,包括已懷孕、即將懷孕或預期懷孕之女性勞工、產後女性勞工,包括正常生產、妊娠24週後死產、產後1年內,以及哺乳之女性勞工,或保護計畫執行中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 風險評估:包括工作危害評估與個別危害評估之風險評估,可參考「母性勞工健康工作服務指引」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建立事業單位之母性健康風險評估檢核表,針對所有適用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女性勞工,進行工作危害評估與個別危害評估之風險評估
(2)危害控制
(3)風險溝通 當完成上述之危險因子評估後,無論是否有危害,雇主應正式告知勞工及其管理者風險評估結果及管理計畫,並由臨廠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執行諮詢衛教。此外勞工需瞭解儘早告知雇主懷孕、近期生產或正在哺乳的重要性,及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之變化。
(4)工作調整 無法避免危害時,或孕產婦報告健康問題並提出工作調整申請時,雇主依序採取工作調整計劃之原則如下: 行動1:暫時調整工作條件(例如調整業務量)和工時,如果不可行 行動2:提供適合且薪資福利等條件相同之替代性工作,如果不可行 行動3:有給薪的暫停工作(suspension from work)或延長產假,避免對孕及其子女之健康與安全造成危害
績效評估與檢討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績效評估,在於事業單位內所有母性勞工健康管理之整體性評估,包括接受母性健康風險評估之參與率、危害控制、工作內容調整或更換、工作時間調整,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之達成率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執行情形與績效,應於勞工安全委員會定期檢討
妊娠健康管理報喜系統路徑
職場母性保護 項目 執行狀況 單位 內容 院內現況 程序書制定 9月12日公告發行『全院共用-勞安室-職安健康-2002 職場母性健康管理程序書』 勞安室 妊娠健康管理報喜系統建置 資訊室於已協助完成系統建置 資訊室 系統測試問卷調查 調查表結果:超過半數滿意認同此系統 職場母性健康管理計畫(草案) 建請相關單位協助配合 勞安室 相關單位 預定工作 1.妊娠健康通報系統登錄建檔 計畫完成後,正式公告系統上線 每日登入收集個案「職場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 2.職場母性健康風險評估 母性健康關懷溝通與諮詢(電訪) 健康影響評估並轉至單位主管知悉 業管單位 3.健康風險控制、臨廠服務 健康管理 孕產婦疾病之轉介及處理 工作適宜性評估確認 產檢醫師 職醫科醫師 4.健康指導衛教 定期電訪追蹤、紀錄管理
參考文件 1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 2勞動基準法。 3性別工作平等法。 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5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6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報告結束,感謝聆聽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依據「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重量 作業別 規定值(公斤) 妊娠中 分娩未滿 六個月者 分娩未滿六個月 但未滿一年者 斷續性作業 十 十五 三十 持續性作業 六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