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實驗室安全衛生考試中心 董育蕙 博士 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 大專校院實驗室安全衛生考試中心 董育蕙 博士 給講者: 1.每張投影片的基本重點就是投影片中的文字(案例投影片除外) 2.有特別要說明的會標以紅字,與說明列中”重點提示”的部份 1
學習目標與大綱 經由案例瞭解危害防治 實驗室可能的危害類型 防治方法 安全衛生的重要性 相關法令規定及內涵 常見的事故應變程序
實驗室環境的特性 前言 使用的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眾多 人員更替頻繁,新進人員為數眾多 從事新研發,未知風險很高 各式技術、設備密集 補充說明: 國內實驗場所曾經發生的災害案例顯示,大多數重大災害仍以實驗室化學性災害為主,因為: 1.實驗室內使用之化學品中屬於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受到法規管制者超過 500 種; 2.雖然使用量少,但種類非常多; 3.在儲存、使用、管理及其所產生之廢液處理上,很容易因疏忽造成災害或不相容物質因意外起反應導致災害; 4.另外,學術機構實驗室因使用化學品之人員更替頻繁,新進人員為數眾多,在防範人為因素之災害上責任重大; 5.學術性研究又多為新的研發,未知風險很高。 6.再加上技術、設備、材料種類繁多,不停從事新研究又會持續添購儀器設備,使得空間擁擠,人與設備間缺乏安全距離,若隔離設施缺乏或不足,很容易發生事故。 例:某校使用雷射的實驗室,設置反射鏡改變雷射的指向,有反射鏡調整稍有偏差,使得雷射照射致某實驗人員的眼睛,送醫治療後發現視網膜有點狀燒焦的狀況,造成該人員視野中有黑點存在 例如大專院校實驗場所相關事故最重要之因素前五項為:危險物/有害物(20.1%)、電氣設備(12.3%)、化學設備(11.7%) 、材料(6.5%) 及其它(24.0%) 。 3
災害金字塔 大量的不安全行為與不安全狀態 前言 300件 虛驚事件 1件 死亡、重傷害 29件 輕傷害事件 重點提示: 預防小災害,才能避免大災難 補充說明 美國安全工程師Heinrich在1931出版的著作: 安全事故預防:《一個科學的方法》提出了其著名的“ 安全金字塔”法則,它是通過分析55萬起工傷事故的發生概率,為保險公司的經營提出的。 該法則認為,在1個死亡重傷害事故背後,有29起輕傷害事故,29起輕傷害事故背後,有300起無傷害虛驚事件,以及大量的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存在,之間的關係可以形象的用下面的“ 安全金字塔”來示例. 從海因里希“ 安全金字塔”塔底向上分析可以看出,若不對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進行有效控制,可能形成300起無傷害的虛驚事件,而這300起無傷害虛驚事件的控制失效,則可能出現29起輕傷害事故,直至最終導致死亡重傷害事故的出現。 海因里希“ 安全金字塔”揭示了一個十分重要事故預防原理:要預防死亡重傷害事故,必須預防輕傷害事故;預防輕傷害事故,必須預防無傷害無驚事故;預防無傷害無驚事故,必須消除日常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而能否消除日常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則取決於日常管理是否到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細節 管理 ,這是作為預防死亡重傷害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礎工作。 現實中我們就是要從細節 管理入手,抓好日常安全 管理工作,降低“ 安全金字塔”的最底層的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從而實現企業當初設定的總體方針,預防重大事故的出現,實現全員安全 。 http://cc.manaren.com/xijieguanli/200809/720.html
實驗室安全衛生的重要性 前言 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與健康 保護他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 法規要求 事前預防?事後後悔? 90.3.7 重點提示: 知識與學問源於經驗的累積,但與安全衛生相關的知識與經驗若皆須親身體驗則代價太大! 從他人或過去的意外災害中吸取經驗是代價最小的學習方式。 90 %以上的事故肇因於人為疏失,既然是人為疏失100%都是可以預防的! 並非缺乏相關知識,而是沒有善用已有的資訊去預防。 補充說明 最上方新聞內容 90.3.7 (中正)大學實驗室大火 教授蔣見超七年心血付一炬 初估損失千萬 【記者朱惠如/民雄報導】國立中正大學化工館內的高分子實驗室,昨天下午突然爆炸起火,消防局派員搶救一小時後控制火勢,幸當時沒有人員在場,但實驗室負責人蔣見超教授七年來的心血付之一炬,裡面包括向國科會申請補助的高分子實驗等多項計畫,估計損失一千萬元以上。 警方初步調查火警原因,懷疑是實驗室一台冰箱引起,今天將清理火場進一步鑑定;校方對冰箱成為起火點感到不解。 起火的實驗室位在五樓,消防隊擔心水壓無法到達,除出動多輛消防車外,也動用雲梯車到場,但未配上用場。搶救過程中,因實驗室內放有化學…. 5
實驗室的危害 6
實驗室的潛在危害 物理性危害 化學性危害 生物性危害 不符合人因工程造成之危害 其他:電氣危害、機械設備危害 7
物理性危害 定義:因物理能量,如噪音、輻射、異常溫度、振動、照明、異常氣壓等造成人體的危害。 實驗室的危害 ◎重點:物理性危害乃因為能量所引起! 8 8
噪音危害 來源:機械操作… 健康危害: 聽力損失:暫時性與永久性 生理及心理影響:血壓升高及心跳速率增加等 物理性危害 重點提示: 噪音為一種使人產生不悅或音量過大可能導致聽覺危害與其他不良生心理反應之聲音。 9 9
實驗室常見的噪音來源 撞擊、衝擊性機械設備-瞬間大音量 持續運轉的機械設備-持續性噪音 衝剪機械噪音瞬間可達110-130分貝 物理性危害 實驗室常見的噪音來源 撞擊、衝擊性機械設備-瞬間大音量 衝剪機械噪音瞬間可達110-130分貝 持續運轉的機械設備-持續性噪音 無塵室的大功率真空抽氣幫浦 隔音不良的冷氣空調主機(低頻噪音) 補充說明 右下圖為衝剪機械
門上有輻射標誌的實驗室,非該實驗室人員決不可進入! 物理性危害 實驗室常見之游離輻射危害 來源:使用放射性元素、操作內含放射性元素之儀器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等 健康危害: 致癌、遺傳效應 白內障、皮膚損傷、不孕 補充說明: 游離輻射的健康危害中,致癌、遺傳效應屬於沒有閾值,法規稱為機率效應的類型,也就是有受到游離輻射照射就存在致癌、遺傳異常的機率,照射量越多機率越大;白內障等危害則存在屬於有閾值,法規稱為非機率效應的類型,照射非游離輻射到一定量(閾值)以上,就會發生白內障、皮膚損傷、不孕等傷害(各類型傷害劑量閥值不同),若照射量低於閥值則不會發生傷害。 游離輻射危害舉例: 比埃爾.居里 (Pierre Curie),在 1859 年出生於巴黎。1895年,居里以《在不同溫度條件下物質的磁性》一文作為他的博士論文。同年,波蘭籍教授克瓦里斯基把自己的胞妹瑪麗.斯可羅多夫斯卡 (Marie Sklodowska) 介紹給居里,當時瑪麗正在索邦研究物理與化學。 1898 年,居里夫婦從鈾礦石提煉出兩種前所未發現的元素,他們將這兩種新元素分別定名為釙和鐳。為了證實釙與鐳的存在,他們不斷提煉純淨的釙和鐳,並且研究其放射性的特質。為了親身體驗鐳的生理效應,他們多次被輻射所傷。這些研究,開創了將鐳元素用於治療癌症的道路。 1903 年,他們與柏克勒爾一起因發現放射性而獲得諾貝爾物理學獎。居禮先生不幸因車禍去世後,居禮夫人強忍心中的悲痛,繼續努力地研究鐳的性質。1911 年,瑪麗在化學的研究亦使她獲得諾貝爾化學獎。 從 1932 年起,瑪麗感到極度疲倦,健康情況每況愈下。醫生診斷不出病因,其病徵像感冒、結核病、惡性貧血。1934 年,她在法國與世長辭。事後人們才發現她的病是由於她一生受過量輻射,導致內臟損傷。她是為了科學事業而殉職的。 居禮夫人圖片來源: http://zh-yue.wikipedia.org/wiki/%E5%B1%85%E7%A6%AE%E5%A4%AB%E4%BA%BA 圖片來源:黃文昌,ITRI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實務簡介,工業技術研究院,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Po-210 密封射源 紫外線燈 門上有輻射標誌的實驗室,非該實驗室人員決不可進入! 11
實驗室常見之輻射來源(續) 可產生游離輻射之儀器:X 光機、螢光分析儀等 物理性危害 靜電消除器 電子捕獲偵測器(ECD) 各式 X 光機 補充說明: 游離輻射危害來源: 使用放射性元素(如 P-32,H-3 ),常用於分子生物或生化分析實驗中示蹤劑 (tracer) 或標記 (Biomarker); 操作內含放射性元素之儀器 (如Kr-85, Am-241, Po-210 ),常用於靜電中和器,元素分析 (ECD) 等; 操作可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如 X 光機) :X 光機可能是各實驗室中最常見的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包含種類很多,如: X 光繞射分析儀、 X 光粉末繞射分析儀、 X 光螢光分析儀、 X 光照相儀。 。 圖片來源:黃文昌,ITRI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實務簡介,工業技術研究院,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12
實驗室常見之非游離輻射危害 來源:紫外線、紅外線、微波、雷射等 健康危害:熱危害(皮膚、眼睛等) 物理性危害 雷射設備 紫外線燈 補充說明: 雷射量測系統圖片來源: wwwme.nchu.edu.tw/~fluidlab/lab4.htm 雷射設備 紫外線燈 13
實驗室常見之非游離輻射來源 紫外線﹕ 生物安全氣櫃內與某些生物實驗室天花板的紫外線殺菌燈等 紅外線﹕紅外線烘乾設備及烤箱等 物理性危害 實驗室常見之非游離輻射來源 紫外線﹕ 生物安全氣櫃內與某些生物實驗室天花板的紫外線殺菌燈等 紅外線﹕紅外線烘乾設備及烤箱等 微波﹕微波消化爐、開放式微波加熱設備等 雷射﹕雷射光學設備等 補充說明: 例:某校生物課學生上課時,天花板的紫外線殺菌燈誤啟動,學生受殺菌級紫外線照射數小時,造成眼睛與皮膚傷害 紫外光殺菌燈的殺菌力視其產生的紫外光波長(例185 nm, 220 nm, 260 nm等, 若到365 nm等級應多屬應用紫外光探測材料結構傷害的檢測器材,而非殺菌)與強度而定,上述案例中的紫外光燈應屬波長較長,功率不是很強的紫外光燈,若是185 nm的紫外光殺菌燈,有些高強度等級的只要一照射到就會發生傷害。
異常溫度 來源: 健康危害:燙傷與凍傷 預防方式:帶手部防護具 物理性危害 接觸加熱過之器皿 液態氮之使用(沸點-196℃,即使短暫接觸皮膚與眼睛亦可能造成凍傷或失明) 冷凍櫃之使用等 健康危害:燙傷與凍傷 預防方式:帶手部防護具 15
圖片 化學性危害 毒性:因人體吸入、食入、皮膚噴濺或經由其他途徑與化學物質接觸,而導致的中毒或腐蝕等類型的傷害。 危害性:由於使用化學物質時,因化學變化中放出的能量,所引起的災害,例如:火災與爆炸意外。 重點提示: 所謂的化學性危害,在環境與職業衛生中的領域內,可以簡單的分為二大類: 毒性:係指物質與人體接觸後,因為它的化學性質,所引起對人體健康上的危害。 危害性:由於使用化學物質時,因管理不當或使用不慎,所引起的化學災害,例如:火災與爆炸意外。 補充說明: 圖片說明 學生操作酸鹼中和噴濺事件 左下圖:事發當時噴濺的箱子 中下圖:事發當時噴濺至天花板及電燈 右下圖:事故發生的操作台 案例說明:某校學生將左圖的塑膠箱放置於中圖的Hood中,在其中進行酸鹼實驗(應該有使用雙氧水),結果發生爆炸,爆炸當時Hood內設備全遭破壞(塑膠箱炸破),實驗液體不僅濺滿Hood,亦從Hood玻璃門與操作檯面的空隙(應該就如中圖的空隙大小)往外炸出,連遠至實驗室對角斜上方電燈與天花板也遭破壞。當時室內學生一人正要從門口走出,聽到爆炸聲回頭一看,不幸遭液體噴濺眼部而受傷。 圖片 16
化學性危害 案例:吸入過量溴蒸氣,三學生緊急送醫 ○○中學傳出化學實驗意外,三名學生吸入過量 “溴”,緊急送醫治療,一名女學生雙眼膜充血,兩名男學生胸部 X 光檢查,幸無大礙。 補充說明: 案例補充(中央社記者葉子綱嘉義市17電) : 嘉義市輔仁中學今天傳出化學實驗意外,三名學生吸入過量”溴”,緊急送醫治療,一名女學生雙眼膜充血,兩名男學生胸部X光檢查,幸無大礙。 據指出,輔仁中學學生,化學課進行”溴水平衡”實驗,學生將氫氧化鈉加入溴水中,已改變酸鹼特性,老師發放溴水時,疑似因等動作較慢的同學,以致溴水瓶蓋打開太久,導致大量嗅水揮發,老師及時發現立刻疏散學生,打開窗戶通風,但仍有三名學生身體不適送醫。 校方緊急將三名學生送往嘉義聖馬爾定醫院,醫師指出,溴對皮膚會有強烈刺激作用,吸入肺部也會造成肺水腫等併發症,幸好學生吸入量不多,女學生眼結膜充血,二名男學生肺部檢查也無恙,意外發生後校方處理明快,及時化解可能的更大傷害。 預防方式: 儘可能縮短開啟化學品瓶蓋的時間,避免化學品蒸氣污染室內空氣;使用具揮發性化學品前,即應開窗與開啟實驗室的換氣設備,使用化學品時,應在排氣櫃內操作。 現場搶救與急救: 加強室內的通風換氣;將患者移至空氣流通處; 閱讀化學品的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採取正確的現場急救措施; 立刻送醫;將導致中毒的化學品與急救相關資料(MSDS 等)隨患者一併送往醫院。 資料來源:大紀元 3/17/2006 17
案例:易燃溶劑外洩 引發大火燒毀實驗室 ○○大學○○所的 4 公升正己烷溶劑玻璃容器破裂。 化學性危害 案例:易燃溶劑外洩 引發大火燒毀實驗室 ○○大學○○所的 4 公升正己烷溶劑玻璃容器破裂。 研究生在用拖把清除外洩的正己烷時,疑因正己烷蒸氣觸及附近加熱爐之溫控開關,瞬間引起大火。 消防隊派消防車搶救滅火,約兩個半小時後才完全撲滅,三間實驗室直接受火災波及,損失約一千萬元。 補充說明: 案例說明: 本案例實驗室僅有一個出口,起火點正位於門口旁,實驗室內的兩名研究生是拿著滅火器噴灑壓制火勢才能逃出實驗室的。 (因此實驗室都應該有兩個門,如果受限於環境僅能有一個門的實驗室,室內任何可能起火或造成危害的化學品與設備都必須遠離門口) 補充說明: 正己烷是易燃性和毒性液體,工作人員應受適當有關物質之危險性及安全使用法之訓練(平時應訓練人員閱讀物質安全資料表),注意應除去現場所有發火源並遠離熱及不相容物。 18
生物性危害 來源: 針扎、操作生物體樣本時失誤使病原體氣懸化而吸入、遭攜帶病原體的實驗動物咬傷或抓傷等。 生物性危害類別: 植物、動物、微生物或是其產物可影響人類健康或是造成不舒適具潛在風險。 來源: 針扎、操作生物體樣本時失誤使病原體氣懸化而吸入、遭攜帶病原體的實驗動物咬傷或抓傷等。 生物性危害類別: 感染 過敏 中毒 重點提示: 生物性危害 Biohazards 1.感染(Infection):生物體在人體內繁殖生長所致 ( 如:流行性感冒、痲疹、肺結核 ) 2.過敏(Allergy):生物體以過敏原角色經重覆暴露致使人體免疫系統過度反應所致 ( 如:過敏性肺炎、氣喘、過敏性鼻炎 ) 3.中毒(Toxicity):暴露於生物體所產生之毒素 ( 細菌內毒素、細菌外毒素、真菌毒素 )所致 ( 如:發燒、發冷、肺功能受損 ) 補充說明: 國內生物實驗室多半將安全衛生重點放置於預防感染,事實上生物實驗室有關的生物危害絕大部分為”過敏”類型,故進行生物實驗前最好能進行相關體質檢測,瞭解自身對哪些物質過敏(但國內很少很少這樣做),如果沒有進行事先檢測,至少在實驗進行中要隨時注意自己是否有過敏現象,如果有過敏應立刻停止實驗,離開實驗室,尋求相關的醫療協助。 19
生物性危害 案例:研究生遭感染登革熱病毒 可能原因:該生雖未參與登革病毒相關實驗及研究,但可能因帶有登革病毒之白線斑蚊意外飛出養蚊室,又恰巧劉姓研究生因實驗需要進入養蚊室,遭致叮咬而感染。 疾病管制局將劉生血清病毒與該實驗室使用之第一型登革熱病毒株進行 RT-PCR 及核酸定序比對,結果一致,因此斷定可能為實驗室感染。 補充說明: 本案例學生所在之實驗室確實有從事登革病毒研究,並且四型登革病毒皆有使用。 但該生並未參與登革病毒相關實驗及研究。該實驗室由一位鄭姓研究生從事登革病毒於白線斑蚊間(高雄市三民區採集)傳播之研究。鄭姓研究生與劉姓研究生為同一實驗室的同學,租屋地點也相同。 鄭姓研究生四月二日注射108 PFU登革I型病毒入白線斑蚊雄蚊(約100隻),放回蚊籠飼養。四月十二日將雄蚊單隻放入紙杯,每一紙杯放入一隻雌蚊,置於培養箱讓雌雄交尾。後續的實驗應該是讓交尾過之雌蚊產卵,再以PCR檢查子代登革病毒感染率,但因實驗環境控制不佳,放入紙杯之雌蚊,最後只有4隻存活,並於四月二十日進行解剖,並未進行後續實驗。杜博士強調該實驗之雌蚊放入紙杯就不再取出,直到雌蚊死亡才取出解剖。 杜博士之養蚊室位於蚊蟲處理室內之一間房間內,蚊蟲處理室進行包括蚊蟲注射登革病毒、蚊蟲解剖及蚊蟲培養等工作。如帶有登革病毒之白線斑蚊意外飛出養蚊室,又恰巧劉姓研究生因實驗需要進入養蚊室,可能遭致叮咬而感染。惟據劉姓研究生表示,他在四月十七日前未曾進入養蚊室,且不記得發病前那段時間在養蚊室被叮咬過。 該實驗室亦採納疾病管制局及台中市衛生局相關人員之建議,於蚊蟲培育室出口處,加裝紗門及下吹式風簾,降低蚊蟲飛出之機率。 疾病管制局將劉生血清病毒與該實驗室使用之第一型登革熱病毒株進行RT-PCR及核酸定序比對,結果一致,因此斷定為可能之實驗室感染,近日已行文要求該實驗室暫停相關之研究作業。 20
補充說明: http://www.cdc.gov.tw/lp.asp?ctNode=979&CtUnit=332&BaseDSD=7&mp=130/登革熱教戰手冊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登革熱主題網 http://www.cdc.gov.tw/lp.asp?ctNode=979&CtUnit=332&BaseDSD=7&mp=130/登革熱教戰手冊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登革熱主題網 21
案例:詹中校 SARS 事件 化學性危害 補充說明: 在這個實驗室裡,主要的設備是生物安全操作箱、運輸艙、高壓滅菌鍋,生物安全操作箱最大,看起來像是嬰兒保溫箱,三者互相獨立,但有像潛水艙一樣的艙門;運輸艙可和生物安全箱銜接,也可和高壓滅菌鍋銜接,藉此將實驗物送進生物安全箱,或將做完實驗的廢棄物送入滅菌鍋。 詹中校想清理運輸箱裡的實驗廢棄物,卻沒法透過生物安全箱的操作手套搆到污染處,於是打開運輸艙門,先噴了酒精消毒,等了十分鐘之後,才動手清理,在這個過程,不知道在那個小細節,接觸到SARS病毒。 《參考資料》生物安全等級的分類及定義: 為維護生物科技產業勞工安全衛生,世界各國如歐、美、加拿大及世界衛生組織等,依生物實驗室中實驗工作者所接觸微生物之危險性分等級加以管理。 1.生物安全等級1(P1 Lab) “生物安全等級1”適用於—使用不會使健康人致病;對實驗室工作人員及環境,具最低的潛在性危險的特定物質。實驗室無須與建物中的一般區分離。工作可依照標準微生物操作準則,在開放的實驗桌上進行。一般而言,不須特殊設計的汙染防護儀器與設施。例如:Bacillus subtilis、Naegleria gruberi、Infectious canine hepatitis virusE.coli。 2. 生物安全等級2(P2 Lab) “生物安全等級2”適用於對實驗室工作人員及環境具中度的潛在性危險的特定物質。實驗室工作人員受過使用致病物質的特殊訓練並由適任的科學家指導。工作進行中須管制門禁。操作步驟可能產生器物或濺灑者,須使用1級或11級生物安全操作櫃或物理性防護設備,例如安全的離心裝置、面罩、臉部保護等 3. 生物安全等級3(P3 Lab) “生物安全等級3”適用於工作中使用本土性或外來的物質,會經由呼吸道造成嚴重或致命疾病者。此類微生物 例如: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St.Louis encephalitis viruS,Coxiella burnetii。 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接受處理致病性及致命物質特別訓棒,並且具備相當經驗且適任的科學家監督管理。所有處理感染性物質的過程,必須在11級或111級生物安全操作櫃中進行。實驗室及動物房申,所有可能遭感染的廢棄物 (如:手套、實驗衣等)須消毒後再丟棄或重覆使用。 4.生物安全等級4(P4 Lab) 這類微生物對健康成人造成嚴重疾病並且很容易傳染,也沒有有效咀預防及治療方法。可引起對生命具有高度危險之疾病,氣.霧傳播之實驗室感染;或未知傳染危險之相關病停。如伊波拉病毒等。 各種微生物被歸類在那一級的生物安全等級,可參考美國疾病管制及預防中心(CDC)與國家衛生研究院(NlH)出版的"微生物及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Biosafety in Micro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Laboratories),以及美國生物安全協會(American Biological Association)所作之微生物生物安全分類整理表。 22
Fit the machine to the person! 不符人因工程危害 人因工程定義 暸解環境的特性與人的能力及限制 透過環境與工具的改善,提升工作的效率、安全與舒適。 Fit the machine to the person! 補充說明: 人因工程定義: 探討工作中人員、作業與環境之關係並達到和諧。 了解工作人員的能力、特性與作業環境所帶來的壓力,進而尋求解決改善之道。 使工作人員在其作業環境中以安全、有效、舒適的方法發揮最大績效。 人因工程運用焦點為:人員或群體在生活或工作所涉及的產品、設備和環境的交互作用上。 也就是了解人體的限制來運用人因工程,以尋求改善人們使用的器物,其使用的環境,以求更能配合人們的能力和需求。 也因此,人因工程與多方面的領域有相關,包括心理學、生理學/醫學(人體計測學;肌動學) 、人類學、生物學、力學(生物力學;流力;靜力;動力) 、數學(包括統計學) 、工程學(電子,工業管理,機械,照明) 、管理學(系統規劃)等。 實驗室人員如有人因工程上的問題,可向校內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尋求協助 23
人因工程之應用 不符人因工程危害 傳統pipete-須重複施力 電動pipete-避免重複施力 多管pipete-減少重複動作 重點提示: 以圖片例子說明優劣之處 左上圖說明 pipete 的使用常導致手部局部肌肉的肌鍵炎,因此有各種新產品的研發,中間圖是可同時注射多管,可以減少重覆性,更進步的是使用電力啟動(最右邊),而避免手指局部重複過度使用。 左下圖則是為減少因使用藥杓而使手腕腕隧道過度彎曲而開發出新版藥杓(淺藍色) 。 補充說明: 人因工程的核心概念:「以工作來適應人,非以人來適應工作」。 所以要健康的提高人們活動與工作的效果 (effectiveness) 和效率 ( efficiency) 可以從下面四個層面逐一分析: 1. 工具設備:使用哪些工具設備?這些工具設備好不好用?舉例… 2. 環境:工作環境的溫溼度、噪音、照明、空間大小等等 3. 方法程序:用什麼方法進行?方法有無需改進之處? 4. 組織團體:在什麼團體中工作?工作團體的文化為何?這部分常是影響心理健康的來源之ㄧ 四個層面雖看似各自獨立,但互有影響,所以各自分析後,提出的改善方案需要實際運作,才能印證實正的改善效果為何 補充:右上角圖若為吸取總溶液量較大的形式,應使用電動pipet 電動pipete-避免重複施力 多管pipete-減少重複動作 新式藥杓(右方)-避免手腕彎曲 24
不符合人因工程造成之危害 人機介面不良:機器設備使用介面設計不良,導致失誤率增加或身體傷害的發生 不符人因工程危害 不符合人因工程造成之危害 人機介面不良:機器設備使用介面設計不良,導致失誤率增加或身體傷害的發生 電腦使用 累積性肌肉骨骼傷害(CTD):長時間、重複性與不自然的動作所引起的肌肉骨骼傷害,好發於上半身 下背痛、腕隧道症候群、肌腱炎、網球肘 人為失誤:因為人的情緒、注意力、疲勞程度等因素造成的失誤 誤動作 & 防呆裝置 補充說明: 人機介面不良: 使用介面不良常導致失誤率增加或身體傷害的發生,電腦的使用是一個典型的人機系統的範例,滑鼠、鍵盤、螢幕、桌椅等都是人機介面,設計的好壞除了影響使用效果(效率)外,更會引起身體的一些疼痛或是傷害。 例:筆記電腦的小鍵盤相較傳統鍵盤,容易造成手腕彎曲 累積性肌肉骨骼傷害(CTD): 會產生累積性肌肉骨骼傷害的主要成因為重覆、長時間、不自然的姿勢下收縮時,造成肌腱、腱鞘、韌帶、神經及肌肉之磨損或拉傷,通常是發生在肩膀、頸部及上肢等部位。常見的下背痛、腕隧道症候群、肌腱炎、網球肘的症狀都屬於此類問題。 人為失誤: 因為人的情緒、注意力、疲勞程度等因素造成的失誤,但其實操作者行為只是冰山的浮出部分,所以更重要的是藉由重新審視系統設計、 維修、管理制度、組織互動等不同層面的潛在影響而避免以後問題的再度產生。 大專院校實驗場所相關事故最重要之單項原因前五項為:火災爆炸(14.3%)、使用機具不當(12.3%)、使用有缺陷之機具(9.1%) 、採取不正確姿勢(8.4%)及其它(16.2%) 。高中職校實驗場所相關事故前五項最重要之單項原因為使用機具不當(40.3%)、採取不正確姿勢(20.1%)、工作中開玩笑(10.4%)、未使用防護具(8.2%)及其它(3.0%)。從這些事故發生的原因中,不乏因為缺少人因工程觀念所引起。 25
案例:電腦作業常見危害 不符人因工程危害 累積性肌肉骨骼傷害(CTD, Cumulative Trauma Disorder) 肩頸痠痛:螢幕位置與高度、桌子高度等 下背痛:椅子的選擇、坐姿等 手部傷害:滑鼠與鍵盤、手部的支撐等 預防:定時離開你的電腦一下,改變身體姿勢,適時休息 視覺機能傷害 長時間與近距離用眼 螢幕距離、螢幕品質、燈源位置、眩光 預防:定時讓眼睛休息 重點提示: 傳統鍵盤容易因不自然的姿勢(手腕彎曲),引起累積性肌肉骨骼傷害,有許多人體工學鍵盤可以改善這種狀況 補充說明: 累積性肌肉骨骼傷害(CTD, Cumulative Trauma Disorder) 電腦常見部位如下: 1. 肩頸痠痛:跟螢幕位置與高度、桌子高度等很有關,如果桌子過高,手為了放在桌上操作,肩膀會微微聳起,螢幕過高產生頸部後折的動作,過長時間維持相同姿勢,肩頸痠痛就會出現。 2. 下背痛的發生與坐姿最有關係,而坐姿與椅子的選擇很有關係。因為坐姿會使腰椎產生比站立時更大的壓力,所以必須給予外來的支持力量,因此椅背能否適當支持下背部是很重要的,另外腳要能踩到地面(腰與大腿約90度,大腿與小腿約90度)的姿勢對於腰椎來說是比較輕鬆的姿勢。 3. 手部傷害常導因於滑鼠與鍵盤的操作,手腕操作姿勢應如圖所示,手腕與前臂應保持水平,避免屈曲及/或伸展現象,亦應保持手腕於正中姿勢,避免產生尺偏及/或橈篇的現象。如果使用的滑鼠與鍵盤不恰當、手部缺乏支撐等,很容易發生腕隧道症候群、肌鍵炎等問題。 預防:電腦使用長時間維持同一姿勢的工作型態,所以肌肉骨骼傷害的預防之道就是適時(1個小時起身一下)離開你的電腦,藉以改變身體姿勢,讓身體的肌肉骨骼有機會休息。 視覺機能傷害 主要導因於長時間與近距離用眼,而使得視覺功能下降,如近視加深、暫時性調節不良與間歇性雙影等症狀。會產生視覺機能傷害的因素有螢幕距離過近(建議約60-70cm)、螢幕品質不好(對比與亮度,或有閃爍與抖動問題)、眩光(直接或間接反光問題都要避免)、不當照明:照明不夠或是照明不均。 預防的不二法門是定時讓眼睛休息(1個小時讓眼睛休息一下,閉眼或看向遠處等)。 實驗場所若採光照明不足,會導致視覺疲勞,影響工作效率,增加失誤率,其中不當之採光、照明和閃爍光源,是實驗場所潛在危害之重要因素。 不自然姿勢 圖片來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26
電氣危害 實驗室應定期檢查電路配置 定義:人體或設備因接觸到電流,或電流產生的高溫而導致的傷害 實驗室常見的電氣危害: 感電災害 電弧灼傷 電氣火災 實驗室應定期檢查電路配置 重點:以上圖說明電線裸露乃錯誤的配置,以下圖說明實驗室人員不應擅自使用延長線,應請專業電工配置電源插座。 補充說明: 感電危害 胸部肌肉收縮,妨礙呼吸,導致窒息而死。 神經中樞痲痺,導致呼吸停止。 引起心肌局部顫動,而妨礙正常心跳。即心 臟肌肉不同時收縮而各自發生收縮,且不能自然復原,導致血液循環停止而死亡。 感受大量電流後,心臟肌肉收縮,導致心臟停止跳動,但受災者脫離電路後即可恢復正常的心跳。 由大量電流產生的熱,使組織、器官、神經中樞及肌肉出血或壞死。 電燒傷是觸及高壓電,電流通過身體各部份而引起生理失調與不可回復性組織的傷害,血管栓塞後肌肉組織壞死,而大範圍肌肉不可逆壞死,可釋放肌蛋白引起腎小管阻塞導致腎衰竭。 感電後,肌肉收縮,失去平衡,致使從高處墜落造成二次傷害。 電氣火災案例(補充): 民國 89 年 8 月,○○大學地球物理研究所岩心實驗室之冷藏櫃有煙從門縫冒出,該實驗室研究生立即將電源切斷,並請該實驗室教授一起察看冷藏櫃,因實驗室內部黑煙冒出,通知事務組派員把電氣總開關切斷,並到實驗室後方,將窗戶玻璃以磚塊擊破,擬將黑煙引出,但才經約十秒鐘,即發生爆炸(閃燃),三人都被玻璃碎片擊傷。 由現場作業人員之敘述,可知在發生爆炸之前,已產生濃厚黑煙,該黑煙係為保溫夾層之PU泡綿無氧高溫產生之有機物。起火點位於風扇機具內部,電氣火花應為引火源。 另外須注意: 延長線長時間放置於地面,易有絆倒、絕緣體破損感電的危險 同一插座接用過多插座,耗電量過大造成火災,一般的插座負荷上限為15安培 左圖延長線路配置混亂,容易勾到或絆倒、且顯然電流過大,延長插座本體已開始融化 右圖無熔絲開關上下接點金屬接頭裸露,容易誤觸觸電 不安全的電器設施 27
國際安全電壓 電氣危害 資料來源:勞安全衛生研究所(www.iosh.gov.tw/Publish.aspx?cnid=31&P=674) 補充說明: 本張投影片為參考 資料來源:勞安全衛生研究所(www.iosh.gov.tw)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中文版 »資料庫 »安全資料表資料庫 http://www.iosh.gov.tw/Publish.aspx?cnid=31&P=674 為保護電氣作業員在使用電氣設備時,不致因環境之差異或本身生理狀況的變化,各國皆訂定嚴謹之安全電壓標準。人在潮濕的環境或身體受潮時,整體電阻甚低,若接觸25伏特以上的電壓,很可能因感電致死。因此,在我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9條規定:在良導體機器設備內從事檢修工作所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電壓不得超過24伏特,且導線必須為耐磨損與絕緣良好者,並不得有接頭,以保護作業勞工之安全。 補充說明 : 以電流流通心臟,造成心跳停止的狀況為例,決定心跳是否停止的關鍵因素在於電流大小,以成年男性接觸60Hz的交流電為例,使心臟失去作用的電流約為100 mA(安全規範是人體不可接觸電流超過30 mA-sec),而在何種觸電狀況下流經心臟的電流可能達到100 mA? 要視接觸的電壓大小與人體的電阻大小而定(歐姆定律,電壓=電流*電阻),通常狀況人體的總電阻約在4000歐姆(Ω)上下,故接觸到常見的110伏特交流電,流經身體的電流不致到達100 mA,但如身體潮濕,身體總電阻(主要是皮膚電阻大幅下降)可能降至1000歐姆以下,此時觸電就可能致死。 故安全電壓的訂定是考量諸多假設,加上安全係數所訂出,並非絕對單一的安全值(所以各國不同)。 資料來源:勞安全衛生研究所(www.iosh.gov.tw/Publish.aspx?cnid=31&P=674) 28
X O 案例:學生實習感電致死災害 某技術學院學生在配電實習工場發生遭電擊身亡事件。 電氣危害 案例:學生實習感電致死災害 X 某技術學院學生在配電實習工場發生遭電擊身亡事件。 該生在低壓配電箱門打開且線路通電情況下,左胸誤觸面板背部之裸線,而遭 220V 電壓電擊致死。 重點提示: 以圖片說明此案例之配電箱為民國60年代檢定用之配電箱,無安全隔板,電線裸露 補充說明: 此案例之災害預防 配電箱內均應裝設隔板,以防誤觸感電 如因工作需要移除隔板(維修、進行實驗等),待工作結束後應立刻將隔板裝回 身處高電氣危害環境(如電機實驗室等),應特別注意肢體動作,避免接觸帶電金屬 未確認是否斷電的設備,應一律視為已帶電 現場搶救與急救 切斷電源:即使傷者已與帶電金屬分離,亦應斷電以防現場搶救人員不慎觸電 如傷者無呼吸心跳,立刻進行心肺復甦術 立刻送醫 (補充)災害案例: 民國 90 年 11 月 3 日,台北市○○高中因教室內冷氣水管破裂導致地面積水,一名學生因靠在冷氣機旁導致感電而死亡。 O 29
電氣危害 案例:學生誤觸 220V 插座 腿部嚴重灼傷 ○○學院同學於衣物潮濕的狀況下,一時未注意大腿外側碰觸 220V 插座,因電路短路產生電弧,造成腿部嚴重灼傷。 單相220V附接地極插座 補充說明: 案例說明:○○學院同學在電氣相關實驗室中,因衣物潮濕(可能是剛上完體育課或自行運動),靠在桌旁聊天時,轉身大腿前外側接觸220V插座,可能是因為水分滲透導致電路短路產生電弧,接觸部位約巴掌大的衣物焦黑變粉分解,皮膚嚴重灼傷(焦黑)。 災害預防: 身體潮濕時,不可進入具電氣危害的場所;電壓較高的電源應考慮加裝護蓋,未使用電源可將護蓋蓋上避免人員接觸;身處高電氣危害環境(如電機實驗室等),應特別注意肢體動作,避免接觸帶電金屬。 現場搶救與急救: 切斷電源,避免再度發生電弧引起火災;將傷者移至無電氣危害的場所,對患部沖水降溫;立刻送醫。 補充案例:教師觸電身亡 ○○師範學院教師,到校為了解配電管線施工情形時, 不幸觸電身亡。(王瑞伶、藍凱誠,民89年;吳聰智,民91年) 補充:電氣灼傷四個階段: 一度灼傷:皮膚發紅。 二度灼傷:發紅皮膚上有水泡。 三度灼傷:傷及皮下或皮下組織。 四度灼傷:燒焦嚴重時碳化。 單相110V附接地極插座 單相110V插座 三相220V插座 30
機械危害 定義:由於機械元件、工具或工件的機械運動,或是固體或液體噴射所造成的危害。 沒安全護罩 定義:由於機械元件、工具或工件的機械運動,或是固體或液體噴射所造成的危害。 實驗室機械性危害的型式:包括擠壓、剪斷、切斷、絞入、陷入、衝擊、刺傷、磨擦、高壓液體噴射、絆倒或跌倒等。 砂輪機 有安全護罩 重點:說明圖片優劣之處。 砂輪研磨機的安全防護 31
機械危害(續) 預防機械危害 操作機械設備前須先評估該設備可能的危害類型 觀察該設備安全裝置與防護設備(例. 砂輪機的安全護罩)是否健全,如有缺損或故障,在操作前應先補足或修復 檢查該設備是否已妥善固定 操作時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範,不可任意修改(例.解除雙手連動裝置)
機械危害 案例:製作參覽作品 學生不慎斷指 ○○大學某畢業班同學在製作畢業展作品時,疑因眼部不適視線不清,在使用線鋸機時不慎鋸斷手指,經送醫急救後接回手指。 補充案例 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私立○○技術學院人員於作業時,機器未停止,而用手指去清潔切削部分,致使左手食指遭銑刀割傷。 災害預防:身體不適或精神不佳時應避免使用具危險性的機械設備;具切割、夾捲危險的機械設備應裝設安全擋板。 現場搶救與急救:包紮止血、預防傷者休克;將斷指與傷者一同送往醫院~斷肢用清潔溼布包裹,置塑膠袋中,再置於另一內裝冰水之塑膠袋中。 線鋸機 33
國內相關法規 學校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實驗室環境與特性 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 國內相關法規 學校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實驗室環境與特性 34
開始進行實驗室前,你必須知道哪些事? 瞭解國內相關法規 瞭解學校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瞭解實驗室特性與環境 哪一些法規與實驗室安全衛生有關 進實驗室前,為何必須要接受 教育訓練 瞭解學校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請找出學校主管安全衛生的單位 學校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其他有關的行政程序 瞭解實驗室特性與環境 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守則 可能面對的危害類型 有哪些設備與程序可預防危害
瞭解國內相關法規 法規是實驗室安全衛生的最低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2 條 本規則為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6
學校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之相關法規 勞委會相關法規 瞭解國內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 82.12.20. 公告: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管轄。 安全衛生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等 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等 化學品標示: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等 化學品使用管理: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等 機械設備設置與檢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 重點提示: 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管轄。換句話說,學校其他部分,例如一般教室、圖書館等是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的(這些地方另外有適用的法規用以規範安全衛生事項,例如環保、建築與消防法規等) –對學校而言,勞工安全衛生法是部分場所適用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4 條 (91.6.12.): 本法適用於左列各業: 一、 農、林、漁、牧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燃氣業。 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 餐旅業。 八、 機械設備租賃業。 九、 環境衛生服務業。 十、 大眾傳播業。 十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 十二、 修理服務業。 十三、 洗染業。 十四、 國防事業。 十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前項第十五款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特殊機械、設備指定適用本法。 82.12.20. 台八二勞安三字第十六三八九號公告: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勞委會相關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7 37
學校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之相關法規(續) 環保署相關法規 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等 瞭解國內法規 學校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之相關法規(續) 環保署相關法規 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等 實驗室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 其他:水污染防治法等 補充說明: 環保署相關法規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水污染防治法
學校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之相關法規(續) 瞭解國內法規 原子能委員會相關法規 消防署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等 消防署相關法規 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 其他相關法規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衛生署)、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經濟部)、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農委會)、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內政部) 補充說明: 原子能委員會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消防署相關法規 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其他相關法規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衛生署)、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經濟部)、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農委會)、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內政部)
勞工安全衛生法 雇主: 勞工: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義務如下: 瞭解國內法規 事業主 事業經營負責人 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健康檢查 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違反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重點提示 1.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目的在於規範雇主,必須採取種種措施保障勞工在工作場所不會遭受職業傷害。以學校環境而言,就是要求學校經由提供安全衛生課程,購置符合需求的設備,訂定且執行相關安全衛生行為規範,來確保學生在進行實驗時不會遭受危害。簡單的說,勞工安全衛生法要求(說直接一點,”找麻煩”)的對象是學校(校長),不是同學們 2.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勞工,在學校實驗室就是學生,僅有的要求就是投影片中的最後三項,接受健康檢查、接受教育訓練、遵守學校與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補充說明: 3.健康檢查部份:勞安、輻射防護、感染性生物材料三法規中均有提及 勞工安全衛生法(91.06.12) 第 2 條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 12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游離輻射防護法(91.01.30) 第 16 條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前項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雇主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 第一項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一項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紀錄,雇主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保存。 第二項所定特別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第一項之檢查及第二項之特別醫務監護,有接受之義務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95.04.11) 第 8 條 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其實驗室,應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及其緊急處理措施。 前項實驗室應保存其操作人員之血清檢體,並定期辦理其人員健康檢查及建立健康狀況異常監控機制。 前項血清檢體應保存至人員離職十年後,得予銷毀。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91.6.12.):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91.6.12.):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勞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處分: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補充說明 雇主(employer) (ㄧ)事業主:公司行號法人事業即為該公司行號,自然人事業主為該公司行號負責人。 係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在個人企業則為該事業之事業主,通常係事業所有人或法定代理人而言。 (二)事業經營負責人: (1)須為獨立經營事業體 (2)須經授權行使經營權 (3)須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例如某公司林口廠,該廠獨立經營,廠長具經營權負經營成敗之責任,該廠廠長為某公司林口廠事業單位之事業單位負責人。 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為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被保護者,美國稱為受雇者(employee),日本稱為勞動者,英國稱為工作者(worker)。其定義有實際勞雇關係,有因工作獲得報酬者。 第一、勞工為受僱者,乃受人僱用之意。 第二、勞工須從事工作 。 第三、勞工因工作獲致工資。 1. 以勞工的角色,要求學生必須有義務遵守實驗室安全衛生規定,如果學生提出他不是研究助理,未受僱用獲得薪資,所以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的對象,如何解釋? 2. 也許只能以校規有規定,學生要遵守校規;或是以「勞工安全衛生法」事實上應該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有在職業安全衛生的範疇下,職場的人員都要受到規範和保護。 勞工安全衛生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 40 40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提供教育訓練是學校的責任與義務 接受教育訓練是同學們的義務,更是權利 新進人員教育訓練(進入實驗室前) 輻射作業教育訓練 瞭解國內法規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提供教育訓練是學校的責任與義務 接受教育訓練是同學們的義務,更是權利 新進人員教育訓練(進入實驗室前)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 小時以上) 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人員應增加 3 小時之相關教育訓練。 輻射作業教育訓練 輻射實驗室人員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每人每年須 3 小時以上。 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實驗室有生物病原體危害風險者應接受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重點提示: 安衛相關法規規定在實驗室中進行實驗的學生等,進入實驗室前必須接受由學校所提供、相關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絕對絕對不是找學生的麻煩,而是保障學生有”在實驗前有瞭解工作場所存在何者危害,知道避免危害技巧”的權益,如果容許學校把什麼都不知道的學生直接丟進實驗室,懵懵懂懂地去面對未知的風險,那才是找學生的麻煩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91.6.12.):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98.9.7.):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 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 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時數至多二小時。 附表十四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游離輻射防護法(91.01.30) 第 14 條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與第四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及其紀錄保存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31 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 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97.02.22) 第 5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應參酌下列科目規劃,且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並保存紀錄: 一、輻射基礎課程。 二、輻射度量及劑量。 三、輻射生物效應。 四、輻射防護課程。 五、原子能相關法規。 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297-1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41 41
瞭解學校安全衛生管理組織 一般學校的實驗室安全衛生有關單位(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 生物安全委員會 輻射防護委員會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91.06.12) 第 14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98.02.26) 第 19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第 21 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第二款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100.01.14) 第 10 條 適用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 11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第六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 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三、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四、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醫護人員。 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六款之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應設委員會及其勞工人數之計算,準用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 12 條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應置備紀錄,並保存三年 : 一、對雇主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審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98.09.09) 第 3 條 為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學術機構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 二、依規定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所屬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第 4 條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學術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或管理專長。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由學術機構定之。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95.04.11) 第 3 條 持有、保存或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機構 (以下簡稱設置單位) ,其感染性生物材料區分為二級以上且其人員達五人以上者,應設生物安全委員會管理;其人員未達五人者應指定專人管理。 前項委員會及專責人員,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第 4 條 生物安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持有、保存、異動或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同意與督導。 二、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之審議。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缺失改善督導及內部稽核。 四、生物安全訓練之指導。 五、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之審議。 六、生物安全意外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報告。 七、實驗室啟用或關閉之審議。 八、生物安全爭議問題之審議。 九、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事項之審議。 十、前項內部稽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游離輻射防護法(91.01.30) 第 7 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91.12.11)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係指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前項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置業務主管及輻射防護人員。 第 12 條 第四條規定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七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三、相關部門主管。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研議第十條規定之業務內容執行情形及下列事項: 一、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二、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三、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四、設施經營者內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八、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42 42
範例 XX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組織架構 毒化物 委員會 輻防 生物安全 環安衛 中心 校長 各學院 環安衛小組 各系所 單位 相關 行政單位 2.圖示為台大目前的狀況(該圖並非台大本身制式的圖形,而是本講義檔依台大各行政單位組織設置章程內容所製作) 1.各項委員會除環安衛委員會是法規明定雇主,在學校就是校長,是主任委員外,其他委員會法規並未要求校長必須擔任委員一職。 補充說明 3.因環安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校長,且環安委員會組織組織章程中有”職責:….研議校長交付之環保、輻射防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置備紀錄”字樣(該職責來自”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5-1條”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而其他委員會章程與相關法規中並無類似條文,且主任委員為環安中心主任。故圖中環安委員會上有列校長,而其他委員會則無。 4.但實際運作上,因校長多半將相關安衛事務授權與環安中心主任,故實際運作上環安衛委員會與其他委員會並無差異。 勞工安全衛生法(91.06.12) 第 14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98.02.26) 第 19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第 21 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第二款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100.01.14) 第 10 條 適用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 11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第六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 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三、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四、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醫護人員。 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六款之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應設委員會及其勞工人數之計算,準用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 12 條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應置備紀錄,並保存三年 : 一、對雇主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審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98.09.09) 第 3 條 為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學術機構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 二、依規定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所屬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第 4 條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學術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或管理專長。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由學術機構定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91.01.30) 第 7 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91.12.11)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係指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前項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置業務主管及輻射防護人員。 第 12 條 第四條規定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七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三、相關部門主管。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研議第十條規定之業務內容執行情形及下列事項: 一、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二、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三、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四、設施經營者內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八、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95.04.11) 第 3 條 持有、保存或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機構 (以下簡稱設置單位) ,其感染性生物材料區分為二級以上且其人員達五人以上者,應設生物安全委員會管理;其人員未達五人者應指定專人管理。 前項委員會及專責人員,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第 4 條 生物安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持有、保存、異動或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同意與督導。 二、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之審議。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缺失改善督導及內部稽核。 四、生物安全訓練之指導。 五、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之審議。 六、生物安全意外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報告。 七、實驗室啟用或關閉之審議。 八、生物安全爭議問題之審議。 九、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事項之審議。 十、前項內部稽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4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常見名稱為環安中心、環安室或環安組。 為學校中主要負責實驗室安全衛生事務的單位,與同學關係最密切者。 瞭解學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常見名稱為環安中心、環安室或環安組。 為學校中主要負責實驗室安全衛生事務的單位,與同學關係最密切者。 同學們需瞭解該單位的名稱,在校內的位置、聯絡方式與網址等資訊。 有任何有關安全衛生問題均可與該單位聯繫。 與毒性化學物質有關行政業務通常亦由該單位負責。 補充說明: 台大環安中心提供驗電筆出借,供同學們檢查實驗室內的插座是否有火線、中性線反接的狀況。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98.02.26) 第 19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第 21 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第二款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100.01.14) 第 5-1 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未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七、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前項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應留存紀錄備查。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權責 範例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職責如下(95.06.10): 一、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推動。 瞭解學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權責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職責如下(95.06.10): 一、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推動。 二、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工作環境之影響評估及督導或執行。 三、校園污染行為之預防、監測、協助及管制。 四、校園環境品質提昇計畫之規劃及督導或執行。 五、校園實驗室、實習場所職業災害防制、職業安全衛生計畫之規劃、建議及督導或執行。 六、其他環保安衛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督導或執行。 範例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100.01.14) 第 5-1 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未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七、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前項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應留存紀錄備查。 台大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職責(95.06.13)如下: (範例)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的權責 四、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並置備紀錄。 三、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教育實施計畫,並置備紀錄。 二、評估並定期檢討及修訂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措施計畫。 一、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有關規定。 七、研議健康管理事項,並置備紀錄。 五、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並置備紀錄。 八、研議校長交付之環保、輻射防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置備紀錄 。 六、督導、處理校內所發生之各類環保、輻射、安衛意外事件。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5 45
瞭解校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常見有「校級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與「個別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此處為前者。 瞭解學校 瞭解校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常見有「校級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與「個別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此處為前者。 通常可於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的網站查閱到。 校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為校內各科系通用事項: 如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權責、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教育及訓練、急救及搶救、事故通報及報告,發生事故的罰鍰、罰則等事項。 閱讀守則內容可瞭解校內共通事項的內容,如發生事故時的緊急通報程序等。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91.06.12) 第 7 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98.02.26) 第 27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急救及搶救。 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七、事故通報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 28 條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6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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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學校 瞭解其他相關的行政程序 例如「毒性化學物質請購流程與使用規範」、「先驅化學品使用與申報規範」、「實驗室廢棄物儲存清運流程等」與「實驗室自動檢查辦法等」等。 進行實驗前應先瞭解學校對哪些物質訂有何種規範,以便在實際進行實驗時遵循而不致有漏失或錯誤。 以下以毒性化學物質為例: 「毒性化學物質」為環保署列表列管的化學品 重點提示 1. 「先驅化學品」是指可供製造毒品的特定種類化學品 ,實驗室須定期向學校實驗室管理單位申報各類先驅化學品的購買量與存量。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96.01.03) 第 7 條 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 運作人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過程因採行對策及控制方法,證明可預防或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得申請解除前項公告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核駁、提起申復之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應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適用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 第 13 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廢棄、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四項許可證、登記與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變更、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100.04.29)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經濟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科學園區管理局或民間團體等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之執行事項。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係指可流供製造毒品之原料,依其特性 分為二類,其品項如下: 一、甲類(參與反應並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列 入之製毒化學品):苯基丙酮(1 -苯基-2 -丙酮)、醋酸酐(乙 酐)、苯醋酸、氨茴酸(鄰-胺基苯甲酸)、2 -乙醯胺基苯甲酸( N -乙醯-鄰-胺基苯甲酸)、異黃樟油素、胡椒醛(3,4-亞甲基 二氧基苯甲醛)、黃樟油素、1 -(1,3-苯並二噁茂-5 -基)- 2 -丙酮、六氫啶、亞硫醯氯、氯化鈀、紅磷、碘、氫碘酸、次磷 酸、甲胺(如附表一)。 二、乙類(參與反應或未參與反應並不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 比重達 1.2 之氯化氫(鹽酸)、比重達 1.84 之硫酸、過錳酸鉀、 甲苯、二乙醚(乙醚)、丙酮、丁酮(甲基乙基酮)、苯甲酸乙酯( 如附表二)。 第 4 條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申報及檢查,包括該項工業原料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及場所等有關事項。 第 5 條 依本辦法應申報及接受檢查之廠商,係指從事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或貯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第 6 條 廠商應將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依下列事項,自行登錄,詳列簿冊,以備檢查: 一、甲類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二、乙類之輸出入、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廠商對於前項甲類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其上一季之簿冊影本,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申報。 本辦法所規定之簿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以公告訂之,修正時亦同。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95.12.14) 相關條文過多(略)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範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行政程序 申請核可或登記備查:購買、使用、貯存、廢棄毒化物需提出申請,經校內委員會同意後並完成相關申請程序後方能進行。 瞭解學校 範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行政程序 申請核可或登記備查:購買、使用、貯存、廢棄毒化物需提出申請,經校內委員會同意後並完成相關申請程序後方能進行。 標示:毒化物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場所及設施之標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填報運作紀錄:運作毒化物應按規定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按月(季)提送校內委員會審核。 重點提示: 1.購買、使用、貯存、廢棄毒化物需提出申請…. :實務上在學校,因購買-貯存-使用是連續的行為,所以實驗室購買毒化物時的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毒化物買來後的使用與貯存就不用再另外提申請了(補充:如果是不用經購買就有的貯存與使用,例如第一校區的毒化物拿到第二校區用,就不適用前述的簡化狀況) 2.毒化物不用後要廢棄也要提出申請,但實務上在學校幾乎沒看過,因為學校通常不會廢棄毒化物,而是進行實驗反應消耗掉了(屬使用行為),但記得運作記錄要填寫清楚 3.毒化物的容器標示與危害通識的危害物質標示雖然法規不同,但其實內容完全一樣(毒化物其實也是危害物質) 4.第一項中的「完成相關申請程序」指的是由學校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的動作等,但這是由學校環安單位負責執行的事,並不是使用毒化物實驗室的工作 補充說明: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98.09.09) 第 5 條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學術機構之許可、登記或核可之申請文件應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得貯存於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內。 學術機構除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外,不得將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他人。 第 7 條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記載。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經委員會審核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應於各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第 8 條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49 49
範例 瞭解學校 ○○ 50
瞭解實驗室特性與周邊環境 瞭解實驗室目前實驗操作的環境特性、工作內容與可能危害 閱讀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守則 注意所使用的實驗原料、儀器設備,採取適當的措施預防危害發生 瞭解一旦危害發生,應如何應變、逃生與急救 51
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依各實驗室本身的工作性質與內容所訂定 實驗室人員必須熟讀內容並確實遵守 瞭解實驗室 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依各實驗室本身的工作性質與內容所訂定 實驗室人員必須熟讀內容並確實遵守 由於學校實驗的類型與內容往往隨時間改變,若發現守則內容已不符所需,請協同實驗室管理人員修訂守則內容 重點提示: 1.當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守則已經跟不上實驗室現況時,應協同實驗室管理人員修訂守則內容,以保護自己、其他人員,特別是後續的新進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絕對不可以因為自己已經瞭解該狀況,就放任不合時宜的守則不管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91.06.12) 第 7 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98.02.26) 第 27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急救及搶救。 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七、事故通報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 28 條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瞭解實驗室 範例 ○○○○ 強調重點:各實驗室應依其實驗性質、設備、環境等,訂定適合之安全衛生守則! 53 53
危害預防 實驗人員應參考、觀察下列事項,以評估危害並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瞭解實驗室 危害預防 實驗人員應參考、觀察下列事項,以評估危害並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實驗室安全衛生守則的內容 使用的實驗材料 儀器設備與實驗流程 不同類型實驗室的危害預防措施差異頗大,以下僅列舉較常見的注意事項、設備設施以供參考。 重點提示: 依照實驗室安全衛生守則的內容、配合觀察現場所使用的實驗材料、儀器設備與實驗流程,評估可能的危害類型與嚴重度,採取適當的危害預防措施。
化學品(危害物質)之標示-危害通識 實驗室中有使用危害物質者,於容器外應有標示,標示內容具備: 瞭解實驗室 危害圖示 內容包括: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 名稱、地址及電話 重點提示: 「危害物質」是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96.10.19)中對危險物與有害物的合稱,用一般的語言, 「危害物質」=具危險性與有害性的化學物質 補充說明: 1.以口語廣義來說, 「危害物質」應該是指任何可能危害人類、環境的物質,病原菌應該也算在內。在此講師可能需要提醒學員,”危害物質的標示中”的危害物質指的是具危險性與有害性的化學物質。具感染性的生物材料目前還沒有這麼複雜的標識規定。 2.順道一提,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96.10.19)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00.02.15)兩法規中的「危險」一詞,意義也不盡相同。(化學品很難把人砸扁,但機械設備會)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96.10.19) 第 5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照附表三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物質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物無法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第 8 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第 9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四、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 13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該物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 前項物品,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依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害,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第 15 條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第 17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物質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三、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物質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定、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第 18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 22 條 雇主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98.09.07) 第 3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依附表一所定分類、標示要項及參照附表二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 (四)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及本法第三條所定毒性危害。 (五)危害防範措施:依危害物特性採行污染防制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供應商即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 前項標示如其危害物質無法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第 4 條 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第 5 條 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依第九條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第 6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一、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包裝。 二、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外部容器、包 裝。 三、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即使用。 四、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第 9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於明顯易見處所以公告板摘要標示下列事項: 一、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及警示語。 二、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含毒理特性說明及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膚直接接觸之警語。 三、危害防範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緊急處理方法、警報發布方法、防火或其他防災器材之使用規定、人員動員搶救之規定及對緊急應變所應採取之通知方式。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寫。 第 10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標示: 一、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廢棄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二、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品倉庫(Dangerous Goods Storage) 等字樣。 三、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等字樣。 第 12 條 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並應隨時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其更新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 第 17 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55 55
化學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瞭解實驗室 化學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實驗室使用化學物質,應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並放置於顯眼易取得處。 應依實際狀況檢討 MSDS 內容之正確性,並更新。 更新記錄需保存三年 製作、填寫化學品清單 當購買新化學品、使用(量)、廢棄或用盡時均需登記於清單中 重點提示: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96.10.19)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 13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該物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 前項物品,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依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害,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第 15 條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第 17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物質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 等項目,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三、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物質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定、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第 18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 22 條 雇主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98.09.07) 第 12 條 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並應隨時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其更新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 第 17 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56 56
化學品之存放 危害物質應依其特性(揮發性、可燃性與相容性等)存放。 危害物質存放之排氣設施需定期檢查與維護。 瞭解實驗室 化學品之存放 危害物質應依其特性(揮發性、可燃性與相容性等)存放。 危害物質存放之排氣設施需定期檢查與維護。 儲存有大量揮發性易燃液體的場所,應裝設有可燃性氣體偵測器,請定期確認其是否正常運作。 通風排氣 補充說明: 防火防爆櫃裝設之連動排氣設施需要定期檢查與維護。 裝設化學物質之洩漏警報器時,應針對所儲存的化學物質的種類與特性(如爆炸上下限)選擇合適的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177 條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 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第 177-1 條 雇主對於有爆燃性粉塵存在,而有爆炸、火災之虞之場所,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第 184 條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三、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四、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第 191 條 雇主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經採取防止接觸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92.12.31) 第 25 條 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 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防火防爆櫃 57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 57
瞭解實驗室 存放氫氣鋼瓶之防火防爆櫃 氫氣偵測器 警報裝置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補充說明: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應設有可對應該氣體的洩漏偵測與警報設備。 如儲存的化學物質為單一種類物質(如氫氣),則應裝設該物質的專用偵測器(如氫氣外洩偵測器)。 通用型的偵測器(如可燃性氣體偵測器),應使用在儲存多種、不特定種類物質(如廢液儲存場)的場所。 注意各種警報器會發出警報時之外洩濃度間的差異。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197 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 三、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他計測裝置於正常操作功能。 四、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於異常狀態時之有效運轉。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58 58
通風設備 實驗室內應保持通風 如操作揮發性化學品,應於化學氣櫃內進行 如操作具空氣傳播能力的微生物,應於生物安全氣櫃內進行 瞭解實驗室 通風設備 實驗室內應保持通風 如操作揮發性化學品,應於化學氣櫃內進行 如操作具空氣傳播能力的微生物,應於生物安全氣櫃內進行 化學氣櫃與生物安全氣櫃功能、結構不同,不可混用 氣櫃中避免擺放多餘的物品,以免影響氣流 化學氣櫃 補充說明: 儀器於操作中可能排放有毒氣體,例:氣相層析儀的分流口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292 條 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內發生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規定。 如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時,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時,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應改善其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使其有效運轉。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92.12.31) 第 6 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從事各該款有關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三、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第 12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氣罩應視作業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選擇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 四、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與測定孔。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97.07.31) 第 8 條 前條核定基準如下: 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 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者,應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 四、儲存甲類物質時,應採用不漏洩、不溢出等之堅固容器,並應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五、甲類物質應保管於一定之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供給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之勞工使用不浸透性防護圍巾及防護手套等個人防護具。 七、製造場所應禁止與該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第 13 條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乙類物質,將乙類物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例:乙類物質,如三氯甲苯,及含有三氯甲苯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第 16 條 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三種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將各該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危害勞工健康之程度者。 例:丙類第一種物質,硫化氫,含有硫化氫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第 17 條 雇主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氣罩應置於每一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如為外裝型或接受型之氣罩,則應接近各該發生源設置。 二、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與測定孔。 三、設置有除塵裝置或廢氣處理裝置者,其排氣機應置於各該裝置之後。 但所吸引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無爆炸之虞且不致腐蝕該排氣機者,不在此限。 四、排氣口應置於室外。 五、於製造或處置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降低空氣中有害物濃度。 第 47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以苯等為溶劑之作業。但作業設備為密閉設備或採用不使勞工直接與苯等接觸並設置包圍型局部排氣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 297-1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局部排氣 59 59
通風設備(續) 如儀器於操作中可能排放有毒氣體,應將排放口接至局部排氣設備 瞭解實驗室 通風設備(續) 如儀器於操作中可能排放有毒氣體,應將排放口接至局部排氣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氣櫃等設備應定期(自動檢查辦法:每年)檢查(例.吸氣風速是否足夠)。 排氣系統如發生下列狀況時應立刻停止實驗,尋求協助並修復系統。 排氣管路破損 馬達轉速異常 過濾裝置阻塞 其他任何可能表示異常的徵候(如:產生異音) 重點提示: 1.必須養成在通風櫥、通氣櫃或有局部排氣設備裝置等場所使用操作毒性物質的良好習慣! 2.排氣櫃等局部排氣裝置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100.01.14) 須每年進行詳細檢驗(項目請見下方法條),但在各校自訂的實驗室自動檢查規定中,簡單的檢查可能是每半年或每個月一次,也有學校規定需每日檢查,請同學依照自己學校的規定辦理。 補充說明: 原有的投影片內容 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每年定期實施檢查。 通風系統性能檢點 -- 外觀(灰塵,馬達轉速,破損脫落,性能(風速,壓力損失)。 通風系統定期維護 -- 通風管道阻塞,污染防制設備失效,損壞修護。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97.07.31) 第 38 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92.12.31): 第 17 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100.01.14) 第 40 條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二、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 三、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 四、導管接觸部分之狀況。 五、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之鬆弛狀況。 六、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七、設置於排放導管上之採樣設施是否牢固、鏽蝕、損壞、崩塌或其他妨 礙作業安全事項。 八、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 41 條 雇主對設置於局部排氣裝置內之空氣清淨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構造部分之磨損、腐蝕及其他損壞之狀況及程度。 二、除塵裝置內部塵埃堆積之狀況。 三、濾布式除塵裝置者,有濾布之破損及安裝部分鬆弛之狀況。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措施。 通風系統性能檢點--外觀(灰塵,馬達轉速,破損脫落,性能(風速,壓力損失)。 通風系統定期維護--通風管道阻塞,污染防制設備失效,損壞修護。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60
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例:高溫高壓滅菌鍋、空氣壓縮機空氣槽)基本注意事項: 瞭解實驗室 一、外殼與內面有無損傷、變形 二、容器門、迫緊裝置運作有無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補充說明: 依照下列條文,壓力容器主要分為三種,第一種壓力容器(不包含小型壓力容器)-例:大型高溫高壓滅菌鍋;第二種壓力容器-例:空氣壓縮機的空氣儲瓶;小型壓力容器-例:小型高溫高壓滅菌鍋 (以上舉例為一般狀況,實際確實分類要視壓力、容機而定)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960813)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壓力容器,分為下列二種: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二)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三)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四)除前三目外,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指內存氣體之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容器而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內容積在零點零四立方公尺以上之容器。 (二)胴體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上,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上之容器。 前項壓力容器如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或高壓氣體設備,應依高壓氣體安全相關法規辦理。 第 5 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指第一種壓力容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二立方公尺以下。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二以下,或以「百萬帕斯卡(MPa)」 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二以下。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100.01.14) 第 33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及閥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第 35 條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二、蓋、凸緣、閥、旋塞等有無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 36 條 雇主對小型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 二、蓋板螺旋有無異常。 三、管及閥等有無異常。 第 45 條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初次使用前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 二、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 三、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 四、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長或洩漏之缺陷。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高壓滅菌鍋 61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61
高壓氣體容器(例.氣體鋼瓶) 氣體鋼瓶注意事項: 瞭解實驗室 高壓氣體鋼瓶有無橫置之固定 各種錶壓是否正常 鋼瓶儲存間是否有易燃物 扳手不可置於鋼瓶開關上 氣體鋼瓶注意事項: 高壓氣體鋼瓶有無橫置之固定 各種錶壓是否正常 鋼瓶儲存間是否有易燃物 各種鋼瓶成分是否標示清楚 檢查接頭部份有無溢洩 鋼瓶儲存間之溫度是否超過 40°C 補充說明: 一般常見的氣體鋼瓶因內裝高壓氣體,是高壓氣體容器,適用下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中的規定 但因容積小於0.5立方公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因此並不是”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適用的高壓氣體容器。。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106 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第 107 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二、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三、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四、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五、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或輪胎。 六、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 七、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等。 八、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 九、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處理。 十、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必要時,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 第 108 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九、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十、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100.01.14) 第 33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 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及閥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第 6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鍋爐之操作作業。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 四、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鋼瓶需固定 備用、空瓶應裝上瓶蓋 6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62
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與管理 瞭解實驗室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依規定標示,並具備該物質之 MSDS。 運作場所需於出入口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字樣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 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採用密閉式堅固容器、 包裝,貯存場所應妥善管理。 毒化物存放處上鎖!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應定期檢查、維護 、保養、校正,並保存紀錄。 重點提示: 1.運作場所需於出入口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字樣:這部份出入口標示字樣規定是毒化物專屬的,普通的危害物質沒有像”危害物質運作場所”這樣的強制標示規定 補充說明: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98.09.09) 第 8 條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98.09.07) 第 3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依附表一所定分類、標示要項及參照附表二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及本法第三條所定毒性危害。 (五)危害防範措施:依危害物特性採行污染防制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供應商即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 前項標示如其危害物質無法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第 4 條 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第 5 條 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依第九條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第 6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一、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包裝。 二、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外部容器、包裝。 三、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即使用。 四、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第 9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於明顯易見處所以公告板摘要標示下列事項: 一、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及警示語。 二、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含毒理特性說明及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膚直接接觸之警語。 三、危害防範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緊急處理方法、警報發布方法、防火或其他防災器材之使用規定、人員動員搶救之規定及對緊急應變所應採取之通知方式。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寫。 第 10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標示: 一、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廢棄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二、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品倉庫(Dangerous Goods Storage) 等字樣。 三、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等字樣。 第 12 條 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並應隨時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其更新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 第 17 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98.07.31.) 六、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採用不排放、不洩漏之密閉式堅固容器、包裝,並置於陰涼乾燥處所,貯存場所應有專人妥善管理。 63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63
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與管理(續) 實驗室應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存量與紀錄應相符。 瞭解實驗室 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與管理(續) 實驗室應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存量與紀錄應相符。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記載。 運作紀錄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補充說明: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98.09.09) 第 7 條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記載。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經委員會審核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應於各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64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64
感染性生物材料使用與管理 瞭解實驗室 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其實驗室,應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及其緊急處理措施。 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有新增、銷毀、寄存或分讓等異動情事時,其持有人應填寫感染性生物材料異動單,並取得生物安全委員會之同意。 第三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的異動,應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重點提示: 1.感染性生物材料要標示,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的實驗室門口也要有標示 2.第二級生物材料的變動要學校的生物安全委員會同意 3.第三級還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補充說明: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95.04.11) 第 8 條 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其實驗室,應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及其緊急處理措施。 第 9 條 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之保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專責人員負責管理。 二、設門禁管制。 三、備有感染性生物材料清單。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三款之清單,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進行查核。 第 13 條 第二級感染性生物材料有新增、銷毀、寄存或分讓等異動情事時,其持有人應填寫感染性生物材料異動單,並取得該設置單位生物安全委員會之同意。 第三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有前項所稱異動情事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
瞭解實驗室 輻射作業 放射性物質(密封性、非密封性射源)、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X光機)或輻射作業,應依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不超過劑量限度,應實施配戴劑量配章(或作業環境監測)。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每年至少偵測一次,並將偵測結果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補充說明: 《補充》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94.12.30.) 第7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第12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 91.1.30 ):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置有高活度放射性物質或高能量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高強度輻射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5 條( 91.1.30 ):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 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2 條(91.1.30): 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每年至少偵測一次,提報主管機關偵測證明備查,偵測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66 游離輻射防護法、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66
輻射作業(續) 輻射警示標誌 輻射實驗室應訂有適當之游離輻射防護及操作守則,並張貼於工作場所明顯處。 瞭解實驗室 輻射作業(續) 輻射警示標誌 輻射實驗室應訂有適當之游離輻射防護及操作守則,並張貼於工作場所明顯處。 應適當劃定輻射管制區。管制區內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射監測。 補充說明: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4 條:輻射標誌之樣式顏色及示警 視需要於標誌上或附近醒目位置提供示警內容 工作檯、放射性物質處理盤、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冰箱、抽氣櫃、廢料桶、水槽等均貼有適當輻射警示標誌及警語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0 條(91.01.30):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圖片來源:黃文昌,ITRI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實務簡介,工業技術研究院,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67 游離輻射防護法、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67
瞭解實驗室 實驗室廢棄物 實驗所產生的具有輻射性、毒性、腐蝕性、易燃性與感染性等之實驗室廢棄物不可任意丟棄,以免危害人員健康、污染環境及遭政府相關單位處罰!! 實驗室廢棄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儲存方式與送交校內管理單位儲存、清運的日期,需依照校內的規定辦理。 補充說明: 有上圖為某實驗室用甲醇的原容器,當作實驗室廢液的儲存容器。該儲存方式有以下的缺點與錯誤 1.該30公升原容器瓶身與瓶蓋強度均不足,用來儲存成份複雜的廢液,很容易造成瓶蓋、瓶身破損,廢液大量外洩,特別在運送途中稍有碰撞時 2.瓶口有廢液外流痕跡,顯示傾倒廢液入容器時為使用漏斗,使得廢液外流污染環境 3.瓶身上沒有任何廢液種類標示、廢棄物危害圖示,無法判斷內容物為何,成為不明廢液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98.06.05) 相關條文過多(略)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95.12.14) 第 8 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尖銳器具: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貯存以一年為限。 二、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以熱處理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紅色塑膠袋或紅色可燃容器密封盛裝;以滅菌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貯存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物產出機構: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二)清除機構:不得貯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 (三)處理機構:不得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貯存容器及塑膠袋,除應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外,感染性廢棄物另應標示貯存溫度。 第一項貯存期限,不含清運過程、裝卸貨及等待投料時間。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於貯存期間產生惡臭時,應立即清除。 事業有特殊情形無法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貯存期限。其同意文件須註明申請延長貯存之廢棄物種類、原因及許可延長貯存之期限,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 9 條 事業廢棄物採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之電子或光學標籤管制廢棄物流向者,得簡化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標示內容。 前項有關簡化標示之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事業產生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相同,且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11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 二、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三、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四、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五、設於地下之貯存容器,應有液位檢查、防漏措施及偵漏系統。 六、應配置所須之警報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七、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認定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反應性事業廢棄物及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應依其危害特性種類配置所須之監測設備。其監測設備得準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監測設備規範。 第 12 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基因毒性廢棄物依前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設施入口或設施外明顯處標示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備有緊急應變設施或措施,其設施應堅固,並與治療區、廚房及餐廳隔離。但診所得於治療區設密封貯存設施。 二、貯存事業廢棄物之不同顏色容器,須分開置放。 三、應有良好之排水及沖洗設備。 四、具防止人員或動物擅自闖入之安全設備或措施。 五、具防止蚊蠅或其他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 六、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七、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緊急應變 應變器材 應變步驟 疏散逃生 事故通報 急救 69
應變處理原則 預防是避免意外災害的最高指導原則。 緊急應變 應變處理原則 預防是避免意外災害的最高指導原則。 平日即應注意各種應變、急救設備(如滅火器、急救箱等)的所在位置與狀態,熟悉各類災害的通報、應變程序。 災害發生時,最重要的是保持鎮定,注意自身安全,再依應變程序,進行通報、救災與急救等動作。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100.01.14) 第 12-1 條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事項 :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測定。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事項。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前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於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達三百人之事 業單位,應符合第十二條之二至第十二條之六之規定;於勞工人數在一百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要求各級主管及管 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於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 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第一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留存紀錄備查,並保存三年。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297-1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95.04.11) 第 4 條 生物安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持有、保存、異動或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同意與督導。 二、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之審議。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缺失改善督導及內部稽核。 四、生物安全訓練之指導。 五、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之審議。 六、生物安全意外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報告。 七、實驗室啟用或關閉之審議。 八、生物安全爭議問題之審議。 九、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事項之審議。 十、前項內部稽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第 6 條 設置單位應建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 二、意外事件等級鑑定及風險評估。 三、意外事件處理程序、通報機制及警示系統。 四、緊急應變物資庫存管理。 五、緊急醫療救護程序。 六、應變人員安全防護基準。 七、緊急應變疏散程序及措施。 八、災害區域清消整治及善後處理措施。 九、意外事件訓練及模擬演練。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 70
緊急應變器材櫃 應針對實驗室的實驗種類、設備與實驗材料(化學物質等) ,針對危害特性預先準備適當的防護器材︰ 緊急應變器材櫃不可上鎖 個人防護設備 化學品吸收劑 急救箱 緊急應變器材櫃不可上鎖 注意各種器材與防護藥品的保存期限 重點提示: 1.市售的通用型緊急應變器材櫃,不見得適用各種類型的實驗室,就算類型適用,其中個人防護具的尺寸也不見得符合實驗室人員(通用型緊急應變器材櫃中個人防護具尺寸通常為”for 成年男性勞工”,並不適合一般實驗室女學生,除非她特別高大),所以除非事先確認過尺寸(或乾脆買適合自己尺寸的防護具放進去),否則臨時從緊急應變器材櫃中拿個人防護具出來用,有因尺寸不合而使防護效果降低的風險 2.某些高級防護具,如A級防護衣,僅對受過專業訓練的緊急應變人員有用(很少很少有學校存在這樣的人員),對一般實驗室的緊急應變器材櫃而言只是佔空間的奢侈裝飾品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286 條 雇主應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71
緊急洗眼沖淋裝置 需熟悉其所在位置與使用方法 總開關不可關閉 周圍不可放置雜物 附近如有電源插座,應加裝保護蓋 需定期測試,確認功能正常 應變器材 緊急洗眼沖淋裝置 需熟悉其所在位置與使用方法 總開關不可關閉 周圍不可放置雜物 附近如有電源插座,應加裝保護蓋 需定期測試,確認功能正常 應設有污水收集設施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318 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沖淋設備。 二、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盥洗設備。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97.07.31) 第 36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應設置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衣等設備。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並應設置緊急沖淋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72
滅火器 以撲滅初期階段火災為主要目的。 滅火器瓶身英文字母-對應火災總類: (A)一般普通火災。 (B)油類火災。 應變器材 滅火器 以撲滅初期階段火災為主要目的。 滅火器瓶身英文字母-對應火災總類: (A)一般普通火災。 (B)油類火災。 內部滅火藥劑以泡沫、二氧化碳、乾粉較為常見。 一般常見的乾粉滅火器無法對應(D)化學火災。 應查閱化學物質的物質安全資料表(五、滅火措施),準備合乎需求的滅火器。 (C)電氣火災。 (D)化學火災。 重點提示: 一般常見的乾粉滅火器無法對應(D)化學火災 補充說明: 乾粉滅火劑(ABC)~以破壞化學反應達滅火效果。 具抑制・窒息效果及迅速滅火特性。 最適合油類火災(汽油、煤油等)之搶救 優點:快速滅火、對人畜無害、耐長期使用、耐低溫、換粉簡單、不會導電。 缺點:有輕微腐蝕、使用後清理困難。 一般為火災搶救方便,通常係由發生燃燒之物質以水搶救是否妥適而將火災分為四類。 (A)一般普通火災。指建築物、家具等的木柴、紙張、綿織物、纖維物、裝飾物品、塑膠、橡膠等之固體可燃物質火災。 用水或以泡沫滅火劑水溶液撲滅 (B)油類火災。指石油類、油漆類、植(動)物油類、有機溶劑類等可燃液體、及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乙炔氣等易燃性氣體火災。 若用水滅火有使火擴大延燒或造成突沸 乾粉、化學泡沫或機械泡沫滅火器 (C)電氣火災。指電壓配線、電動機器、變電器及其他各種電器火災。 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D)化學火災 (又稱禁水性物質火災或特殊火災)指可燃性金屬物質、禁水性物質火災及特殊材料氣體(矽烷)火災。 若用水滅火有造成爆炸等使災害擴大之可能,可用乾粉滅火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7.05.15) 第 31 條 滅火器應符合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一三八七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 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 (節) 配置一具。 第 198 條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應依下表選擇適當之滅火設備。 第 207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及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應設置滅火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73 73
急救箱 應放置於容易取得,不易受污染的位置,並加以標示。 查閱物質安全資料表(四、急救措施)等資料,選擇適合自己實驗室需求的藥品 應變器材 急救箱 應放置於容易取得,不易受污染的位置,並加以標示。 查閱物質安全資料表(四、急救措施)等資料,選擇適合自己實驗室需求的藥品 Ex. 使用HF的實驗室,應備有 葡萄酸鈣軟膏或同性質的藥品 箱內不要擺放不需要的藥品 藥品消耗後須立刻補齊 注意保存期限,定期更換急救藥品 重點提示: 箱內不要擺放不需要的藥品:許多制式的急救箱內會放有許多實驗室使用不到的物品,例如:骨折固定板,不僅佔用急救箱空間,而且會妨礙緊急時藥品的拿取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286 條 雇主應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94.02.18) 第 6 條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依附表二之規定,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事宜。但已具有該項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 前項急救人員應無殘障、耳聾、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均在○.六以下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第一項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代理人,代理其職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74 74
避難器具 種類包含 : 安全門、緩降機、逃生指示燈等 注意事項 應變器材 安全門應常保關閉,不可上鎖 緩降機的緩降繩應放置於固定架附近 各種器材應定期保養與檢查 相關人員應熟悉器具的使用方式 安全門 逃生指示燈的電源運作是否正常 補充說明: 舉例說明各種器材應定期保養與檢查,例如 緩降機的滑輪是否生鏽滑動不良; 逃生指示燈的電池運作是否正常。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22 條 雇主應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置放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 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時,應設置警示標誌、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 第 26 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之安全門及樓上工作場所之安全梯之設置,應依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規定辦理。 第 27 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7.05.15) 第 25 條 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逃生指示燈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75 75
實驗室災害分類 實驗者需確實瞭解自身實驗室的特性、評估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與人體傷害,設想應變程序與準備相關器材與藥品 常見的實驗室災害類型 應變步驟 實驗室災害分類 實驗者需確實瞭解自身實驗室的特性、評估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與人體傷害,設想應變程序與準備相關器材與藥品 常見的實驗室災害類型 化學品外洩 起火燃燒 常見的實驗室人體傷害 皮膚、眼睛接觸化學品 吸入、食入化學品 燒燙傷 平日須備有 物質安全資料表!! 凍傷 感電 切割、穿刺傷 76 76
應變一般注意事項 安全絕對是主要的考量! 先辨識化學品的種類與特性。 搶救人員須確實配戴適當防護裝備。 應變步驟 應變一般注意事項 安全絕對是主要的考量! 先辨識化學品的種類與特性。 搶救人員須確實配戴適當防護裝備。 不瞭解狀況不要勉強處理,向專家及相關災害諮詢求救! 要會運用物質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資料。 須熟悉個人防護具及各項搶救設備之使用。 行動務求正確而不是求快,要第一次就做對,才不會救人反被人救。 重點提示: 1.應變人員第一考量是保護自己的安全 補充說明: 搶救一般注意事項: 1.不管任何人到達意外事故現場,安全絕對是主要的考量。 2.先辨識化學品的種類與特性。 3.未穿著防護裝備之人員不得進入污染區域,處理人須確實配戴防護裝備,由除污走道進出禁區,事故處理後須確實除污才能離開。 4.不瞭解狀況不要勉強處理,要請求專家及災害預防技術支援諮詢中心協助。平時應置備緊急求救電話和聯絡單位與方式。 5.要會運用物質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資料。 6.須熟悉個人防護具及各項搶救設備之使用。 7.行動務求正確而不是求快,要第一次就做對,才不會救人反被人救。 77 77
化學藥品外洩應變步驟 先辨識化學品的種類與特性。 若外洩狀況有立即中毒或火災爆炸的危險: 若外洩狀況不致有立即的危險: 應變步驟 應立即疏散並尋求外援 若外洩狀況不致有立即的危險: 化學品若具可燃性,應立刻關閉所有火源,移除高溫設備。 外洩氣體或液體若具揮發性,應立刻開啟窗戶通風通知實驗室負責人員。 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器具。 關斷洩漏源,以適當的吸收劑處理。 盛裝受污染物品(如使用後的吸收劑)的容器,需考量材質之相容性與強度。 補充說明: 國內實驗室的化學排氣櫃與排氣扇多半不具備防爆性,可燃性化學品大量外洩時不建議開啟該類器材排氣通風,以免電氣火花引發火災。 國內曾發生過排氣櫃的開關火花引燃蒸氣,造成火災。 78 78
火災應變步驟 如火勢過大,應立即疏散,關閉總電源,執行緊急通報程序,並通報消防隊請求協助滅火。 如火勢尚未擴大,應立即關閉現場易燃性氣體容器開關與電源,並儘速移開周圍之易燃物與化學品。 確認火災種類,選擇適當的滅火器或滅火毯滅火。 如為化學品外洩起火,在人員可接近之狀況下,設法阻止或減少溢漏。 通報實驗室負責人與校內相關單位。 79
疏散與逃生 逃生設施:需確保逃生通道可通往出口,逃生門勿上鎖。 平時應維持實驗室內出入口的動線暢通。 平時應熟悉多個逃生路線:至少需熟悉區域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逃生路線。 熟悉場所配置,摸黑抵達最近的逃生出口。 疏散集結:至事先訂定的疏散集合地點清點人數,若有失蹤人員應通知緊急應變人員。 補充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8.10.13) 第 22 條 雇主應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置放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 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時,應設置警示標誌、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 第 26 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之安全門及樓上工作場所之安全梯之設置,應依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規定辦理。 第 27 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7.05.15) 第 25 條 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80 80
事故通報 範例 重點提示: 各校有不同的事故通報步驟,同學們應暸解自己學校的規定,最好能把事故通報程序擺放在各實驗室電話旁 補充說明: 廣義的事故通報有兩種: 1.災害發生時尋求支援(校內其他單位、校外消防隊等)的緊急通報 2.災害過後,向校內相關單位(通常是環安衛單位)說明事故原因,處理過程的通報。在某些學校稱為“事故報告”等 在本張投影片說明的是第一種。 事實上第2種通報也非常重要,將各個事故的成因與處裡狀況等資料廣泛傳遞出去,有助於其他單位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及作為緊急應變時的參考 81 81
急救一般注意事項 急救 急救人員應先確認現場狀況,注意自身安全。 如危害狀況危急,急救人員應協助傷患立即撤離現場。 觀察、確認傷患傷勢,如超過現場處理能力,應立即送醫或撥打119尋求醫療支援,並執行緊急通報程序。 如傷患傷勢輕微,則進行急救程序。 即使傷勢輕微,急救中與急救後仍應密切觀察傷患狀況,如出現任何無法確認的狀況(如突然暈眩,甚至休克)應立即送醫或尋求醫療支援。 如因接觸或食入、吸入化學物質而送醫,需告知醫療人員曾接觸的毒性化學物質。 圖片來源:URL http://www.circulation.aha.org/ 82 82
接觸化學品之急救 立即以清水沖洗患部 15 至 20 分鐘。 眼部接觸 皮膚接觸 沖洗時應張開眼皮以水自眼角內向外沖洗眼球及眼皮各處,但水壓不可太大,以免傷及眼球。 皮膚接觸 立即脫掉被污染的衣物,以清水沖洗被污染部份。 重點提示: 15 至 20 分鐘並非絕對,重點在於沖水的時間要足夠將所接觸的化學品排除,只沖一兩分鐘是絕對不足夠的 若有眼睛、皮膚接觸危險物質的狀況發生,應儘快協助傷患以大量清水沖洗受污染部位。沖洗過程中應避免水壓過大傷及患部,若無法及時除污,則應先避免中毒,並儘快送醫救治。 補充說明: (例)氫氟酸: 〈A〉立即用清水清洗受暴露區域,並除去受污染之衣物。 〈B〉在接觸區塗抹葡萄糖酸鈣軟膏〈calciumgluconate〉,使氟變成不溶之氟化鈣,因而減少進入體內的機會。 〈C〉立即送醫。 83 83
接觸化學品之急救(續) 參閱物質安全資料表的急救資料,進行適當的現場急救措施 是否需在患部塗抹特殊的藥品(ex. HF-葡萄糖酸鈣軟膏) MSDS 參閱物質安全資料表的急救資料,進行適當的現場急救措施 是否需在患部塗抹特殊的藥品(ex. HF-葡萄糖酸鈣軟膏) 塗抹的方式 注意沖洗後污水的流向,避免污染環境,或接觸電器設備。 如需送醫,將化學品與相關資料帶給醫療人員。 84
吸入、食入中毒之急救 MSDS 確定患者意識狀態 確認毒物名稱,估計吞下毒物的量和時間 求救並聽從醫療人員指導 將疑似毒物與相關資料帶給醫療人員 MSDS 重點提示: 1.除非很有把握(如事前讀熟物質安全資料表,且受過專業急救訓練),不建議對食入中毒的患者進行催吐 補充說明: 參閱物質安全資料表的急救資料,進行適當的現場急救措施 是否可以催吐 是否有合適的解毒劑可使用 其他注意事項 代表性毒化物中毒之現場急救: 1.腐蝕性之酸: 〈A〉脫去污染衣物,以清水沖洗污染區域。 〈B〉如食入,不可催吐及洗胃;給患者飲水,但不可使用中和劑。 〈C〉立即送醫。 2.腐蝕性之鹼: 〈B〉用水漱口〈如經口食入〉,減少黏膜刺激。 〈C〉不可催吐、洗胃及用酸中和。 〈D〉立即送醫。 3.四氯化碳: 〈A〉除去受污染衣物,以水、肥皂清洗受污染區。 〈B〉如吞入且病人清醒,則催吐。 4.甲醇: 〈A〉如在口服暴露2小時內,且病人清醒,則催吐。 〈B〉立即送醫。 5.石油製劑及環狀碳氫化合物: 〈A〉除去污染衣物,以水及肥皂清洗受污染之皮膚。 85 85
燒燙傷之急救 沖─清水沖洗至少 30 分 脫─以剪刀除去束縛衣物 泡─等待送醫前繼續泡水 蓋─蓋上清潔布料或紗布 送─立即送急診緊急處置 重點提示: 1.30分鐘並非絕對,重點在於時間要長到將患部的熱量帶走,只沖水一兩分鐘是絕對不夠的 2.平日要確定燒燙傷時是否有冷水可沖,台灣夏日午後水龍頭都是溫熱水,效果不佳。存在燒燙傷風險的實驗室在這種狀況下,應另外準備冷水,例如準備冰塊,利用泡冰水的方式降溫。 86
凍傷之急救 如皮膚沾黏在極低溫的器具上,勿強行拉開,使用溫水沖洗讓器具解凍。 患部應立刻、持續沖泡溫水。 保持患部保暖。 包紮患部,注意避免感染,避免水泡破裂。 視情況需求送醫。 補充說明: 可能發生凍傷的設備,如冷媒鋼瓶、冷媒管、液態氮 87 87
感電之急救 首先把電源切斷或以絕緣物將傷者與帶電體分開,在未將電源切斷前,絕不可赤手拉傷者。 傷患呼吸或心跳停止時,應即刻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時盡快護送醫院處理。 若傷患有灼傷的現象,處理方法同燒燙傷。 88
切割、穿刺傷之急救 簡單傷口處理 傷口出血無法自行停止時 急救 以生理食鹽水或冷開水洗淨傷口 再以優碘消毒 傷口有異物無法清除時,立即就醫 傷口保持乾燥,透氣 傷口出血無法自行停止時 直接加壓 止血點 抬高傷肢法 止血帶(危及生命時使用) 重點提示: 1.直接加壓止血法時要拿乾淨的手帕、毛巾等物質,不要使用衛生紙,因為會溶解黏附在傷口上,不易清除 2.止血帶止血法應盡量避免使用(使用者需經過專業急救訓練),僅有在其他止血法無效,傷者在短時間內將失血過多時才考慮使用止血帶 3.如果發生刺入身體(例如斷掉的鑽頭飛出插入人體),絕不可拔出,應盡快送醫由醫師處理 89
暴露感染性物質之急救 狀況 實驗前應根據生物材料、實驗流程,評估可能危害風險,建立預防措施與急救處理流程 處理 急救 沾有感染性液體的針、刀具刺、切割傷 感染性液體接觸粘膜或非完整皮膚,或完整皮膚但接觸時間很長 細菌、病毒實驗動物咬、抓傷 實驗前應根據生物材料、實驗流程,評估可能危害風險,建立預防措施與急救處理流程 處理 由近心端向遠心端擠出傷口血液 清洗傷口或接觸部位 通報實驗室管理人,依據急救流程進行後續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醫醫療院所加強感染控制課程(二)-針扎事件及其處理
結語 安全衛生只需要一般常識,專業技術多已發展成熟,欠缺的只是“用心”。 安全是一切的根本,把實驗室當作是自己的家,以愛心與關心,作好安全衛生工作。 實驗場所安全與衛生應該受到重視,除了加強宣導、定期進行災害防治演練,更應確實實施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並讓實驗操作者了解實驗室安全衛生及生命的重要性,避免不當的操作使用,且能在發生實驗室災害時能及時處理,使災害波及範圍得以控制到最小,以減少人員之傷亡,並降低社會成本。 91
致 謝 協助本教材之製作 王根樹老師 台灣大學環境衛生研究所 唐進勝老師 輔仁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梁文傑老師 台灣大學化學系 致 謝 王根樹老師 台灣大學環境衛生研究所 唐進勝老師 輔仁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梁文傑老師 台灣大學化學系 黃耀輝老師 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 許逸洋博士生 台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協助本教材之製作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