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環境及防災教育科 ) 撰稿: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張添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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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環境及防災教育科 ) 撰稿: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張添晉教授 06-3 人為災害及其防救 -毒化災篇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環境及防災教育科 )  撰稿: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張添晉教授

簡報大綱 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的應變處理機制 案例分析-以化工廠為例

用電安全 1.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

1 前言 化學物質之種類、成分繁多,世界上登錄有案者達1千多 萬種,經常流通使用者約6萬餘種,人們常用者約2萬餘種, 且隨著科技發展,每年開發之新化學物質約有百餘種;在 已知之化學物質中,毒性較明確者約6,000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其中具不易分解性、致癌性、致畸 胎性及急毒性等化學品管制,目前公告173列管編號,共 302種毒化物。其中,禁用49種、許可運作156種、逕行運 作(第四類)93種。 302種 102.1.24新增4種

1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自民國75年頒布至今計歷經5次修法,96年修法乃因應管制需要,提高行政效能、技術管制,並貫徹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環境保護等原則,以有效保障人民權益。 95.5.18一讀、95.12.12.三讀、奉96.1.3. 總統令修正公布

1 國內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情形 台灣地區化學工業蓬勃發展,各種毒化物被廣泛使用,運作工廠、儲存場所或運輸業者,甚有人為因素或設備、製程等問題,導致發生洩漏、火災或爆炸等類型災害事故。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逾5千家運作業者,上 述化學物質事故中有100件事故發生於列管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場所或運輸期間,當中有10件波及公 告列管毒化物。 1/10事件洩漏

1 運作人的責任 應變 聯防 毒性化學物質因具高毒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一旦運作不慎發生災害,對人體及環境造成極大衝擊。以往毒管法對業者事故災害責任較無明確規範,基於社會責任及環境保護等原則,修正後明定運作人於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並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者,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以有效輔助業者事故應變處置措施。

毒管法立法精神 毒管法立法精神 (第1條) 法定主管機關 (第2條) 1 為防制毒化物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 中央:環保署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並非限定環保局

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範圍 1 毒性化學物質定義: 排除本法管制 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 排除本法管制 排除農藥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管理法、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原子能法、蒙特婁議定書、環境用藥管理法、商品檢驗法所稱商品及已依毒管法聲明為廢棄物等之物質管制。 排除鉻化物製成品、醫藥靈丹、含汞日光燈溫度計等製成品、含鎘電視顯像管電極等製成品、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雙酚A為可塑劑經固化之製成品等。

分類管理(1/2) 第一類: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濃縮、轉化),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1 採分類、分量管制方式 如:多氯聯苯(編號001)-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 甲基汞(編號009)-生物濃縮性、生物轉化 四氯化碳(編號053)-不易分解性 鄰-二氯苯(編號069)-不易分解性 1,4-二氧陸圜(編號093) -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

分類管理(2/2) 1 第二類:慢毒性(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其他慢性病) 如:石綿(編號003)-致癌性(IARC 分類為1)、致突變性 氧化鎘(編號037)-致癌性(IARC分類為1) 丙醯烯胺(編號050)-生育能力受損(歐聯分類為2) 六價鉻化合物(編號055)-致癌性(IARC 分類為1) 1,3-丁二烯(編號062)-致癌性(IARC 分類為2A) 第三類:急毒性(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或生物生命) 如:氰化物(編號046)、光氣(編號047)、異氰酸甲酯(編號048) 、氯 (編號049)、甲醛(編號066)等 第四類:疑似毒化物(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如: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編號068)、二氯甲烷(編號079)、雙酚A (編號166)等

1 毒管法用詞定義

1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制度架構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修正說明 1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修正說明 調整DEHP列管分類 100年7月20日公告塑化 劑之毒性分類。 新增列管27種及調整3種 毒性化學物質 主要是針對各種塑化劑 及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英文縮寫 原毒化物分類 現行毒化物分類 DEHP 4 1,2 DBP BBP -- DNOP 1 DINP DIDP DMP DEP Other PAEs (18)

申報 1 運作類別 申報頻率 申報日期 第1至3類毒化物年運作總量達100公噸以上者 每月(超大量) 每月10日前 第1至3類毒化物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但年運作總量未達100公噸者 每季(大量) 每季1、4、7、 10月10日前 第1至3類毒化物低於大量運作基準之運作人 每年 1月10日前 運作第4類毒化物 每月 new

申報違規罰則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 1 毒管法第8條 (第1項罰則10萬至50萬) (第2項罰則6萬至30萬) 無紀錄且未申報 毒管法第8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1項罰則10萬至50萬)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項罰則6萬至30萬) 申報不實:處3年以下徒刑,500萬元以下罰金 有紀錄但忘記申報

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1 •申請許可證 •申請登記文件 •申請許可文件 製造、輸入、販賣 高於大量運作基準者(1-3類) 貯存、使用 、貯存、使用 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1-3類) •申請許可文件 廢棄、輸出  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第13條)。 核可文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  第1至3類毒化物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並依文件內容運作。

1 標示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標示,除需遵守勞委會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外,尚須遵守「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規定。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新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SDS)

1 危害圖式 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 GHS 圖示 (保存容器及運輸工具)

1 毒化物的販賣、轉讓 取得許可證者 取得核可者 販賣或轉讓對象限制 完成登記者 事先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 者 即不得販賣、轉讓予 非法業者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核證類別 1 運作行為 毒化物種類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貯 存 使 用 出 廢 棄 運 送 1至3類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許可證 登記 逐批 單筆或 多筆 1至3類低於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簡稱少量核可) 核可 第4類 (逕行運作,但須申報運作量) 免 低於管制濃度以下者非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1 運輸追蹤 運輸車輛裝設追蹤系統 (98.9.28)

運作責任保險辦法(1) 法源依據:(母法第16條) 對象: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運作人 1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採取必要之防 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對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而應投 保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及相關內容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對象: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運作人

運作責任保險辦法(2) 1. 運作量投保基準(任一場所單一物質):(2nd) 1 毒性化學物質性狀因運作行為而發生變化達上述運作量基準者,應投保責任保險。

運作責任保險辦法(3) 2.保險內容:(3th) 1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險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 不可抗力而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或防救意外事故之過程中,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 物受有損害者。 (2)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 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百分之十。 (3)保險費:本保險之保險費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 逐案議定。

運作責任保險辦法(4) 3.本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4th) 1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4)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 (5)任一場所同時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

運作責任保險辦法(5) 4.保存規定:(5th) 5.無須重複投保:(6th) 1 本保險之保險文件或保險證,應保存於運作場所,以備查核。 (1)已投保國內、外相關保險,其保險契約內容符合第3條及第4條規定者。 (2)委託運送之運作人或運送人,一方已投保符合第3條及第4條規定者。

用電安全 2.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的應變處理機制

1.災害種類及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2 項次 災害種類 中央主管機關 一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內政部 二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 線、輸電線路災害 經濟部 三 寒害、土石流災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 交通部 五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 其他災害 依法律規定或災防會指定之業務主管機關

2 2.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2 (一)毒災應變體系

2 (二)毒災應變任務分工 環境污染事故24小時全天候應變

2 (三)毒災應變部署

(四)災害緊急通報 2 規模 甲級 乙級 丙級 內容 1.可能造成傷亡人數十五人以上。 2.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經署長(或業務主管人員)認有陳報必要者。 1.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或其他嚴重災情。 2.災害無法控制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經地方業務主管人員認有陳報必要者。 毒性化學物質 運作災害,災 情不嚴重者。 通報 層級 通報至行政院及災 防會(災防辦) 通報至環保署及 內政部消防署 通報至地方政 府環保局及消 防局

2 3.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聯防組織推動依據 (一)毒化物運作人或所有人於事故發生時,至遲於1小時內通 報縣市主管機關,2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 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毒管法第24條,100萬元) (二)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業者,應 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事故發生時之 防護、應變及清理等措施。(毒管法第16條,10萬元)

2 籌組聯防組織 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運作人有跨縣市運作行為,並無法於2小時內自行到達現場應變者應籌組聯防組織。

推動目標 2 以往毒管法對業者事故災害責任較無明確規範,明定運作人於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策重平時以預防管理、減災及事故整備工作為主之毒災聯防小組:目前為止共完成51小組、約891家參與,每年將持續篩選納編廠商100家,加強推動平時毒災聯合防救。 策重變時以事故現場專業應變人員及設備資材支援為主之毒災聯防工作圈,輔導成立聯防工作圈,以強化業者之變時現場應變處理能量。

2 石化聯防工作圈

4.毒化災之整備與應變 [ 整備 ] 研擬疏散與避難計畫 防災整備: 2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研擬 學校(實驗室)由環安衛中心研擬校園災害防救計畫 防災整備: 建立緊急疏散聯絡人清冊 (鄰近5公里內) 避難處所整備 建置防護與即時監控系統

應變作業程序(1) 警戒監控: 災害分析研判 發布毒化物疏散與警戒區 2 疏散避難啟動原則及作業事項: ERPG 風速、風向監控 毒化物監測:現場監測 現地警戒:劃設警戒區 災害分析研判 依據擴散量及風向,分析研判可能之影響與範圍 發布毒化物疏散與警戒區 疏散避難啟動原則及作業事項: (1) ERPG-1或未達危害之濃度時,不進行疏散動作。 (2) ERPG-2,則發布警戒管制區及疏散警報,或做適當的 就地避難。 (3) ERPG-3,則發布疏散警報,並執行必要之強制疏散。 ERPG (Emergency Response Planning Guidelines, 緊急應變規劃指引)

2 應變作業程序(2) 劃定管制區 疏散範圍 民眾疏散與收容 依計畫執行 紅色點線為實際可能的重質氣體擴散情形 近源處過大,下游遠處不足

事故發生之冷、溫及熱區及ERG初期隔離及保護行動區域佈置 2 事故發生之冷、溫及熱區及ERG初期隔離及保護行動區域佈置

脫:至安全區後脫去外衣、遮蔽物,並將外衣以塑膠袋密封。 2 5.一般民眾化學災害防護要領(1/2) A.自救原則 衝:以手帕、濕布掩鼻快步往上風方向離開,並儘量以手邊雨衣、洋傘等遮蔽身體。 脫:至安全區後脫去外衣、遮蔽物,並將外衣以塑膠袋密封。 泡:懷疑皮膚輕微染毒時,可用市售漂白水稀釋10倍後浸泡10分鐘,再以鹼性肥皂及清水洗淨。 蓋:穿上乾淨衣服。 送:立即送醫或就醫。

5.一般民眾化學災害防護要領(2/2) B.室內、外作法 2 發現大樓公共場所遭化毒污染迅以濕布掩鼻離開大樓,依前項毒襲自救原則處理。 室外發現毒氣污染迅以濕布掩鼻離開現場,依前項毒襲自救原則處理。 若在室內可以膠帶封閉門窗縫隙,等待救援,注意食物及飲水安全。 Q:往上風處?下風處?躲在室內?

用電安全 3.案例分析-以化工廠為例

火災、爆炸危害原因 化工廠發生火災、爆炸危害的原因如下所示,例如: 動火作業使用之電源線或電氣設備而引起。 因短路、未接地、接觸不良等發生電弧。 電路超載而產生過熱。 發熱電器不正當使用。 發熱電器意外事故所發生之過熱。 吸煙、火柴、打火機及暴露之火燄而引起。 機械之衝擊、摩擦、砂輪機產生火花而引起。 電焊、氣焊產生的火花而引起。 裸火而引起。 爐火、排氣管火花而引起。 自燃著火、如油布、工業廢棄物、垃圾等而引起。 靜電而引起。 雷電而引起。

危害物質及易燃物質 化工廠儲存大量之下列危害的危險物質及易燃物質: 易燃性氣體。 可燃性液體。 廢棄物質。 建築物、裝潢材料。 紡織品。 紙、塑膠品、油漆。 粉塵等。

容易引起火災、爆炸危害之場所 1. 壓力容器。 10. 明、暗溝系統。 2. 油料、油氣管線。 11. 灌裝場所。 3. 泵浦。 12. 油槽、氣槽地區。 4. 鍋爐。 13. 粉塵作業場所。 5. 油水分離池。 14. 包裝地區。 6. 集油坑。 15. 危險物品倉庫。 7. 電氣設備。 8. 反應器。 9. 壓縮機房。

人為災害之防治(1/5) 儲槽接地 嚴禁煙火標示

人為災害之防治(2/5) 化學品製造場所應加強通風 防爆型燈具、監視器

高壓氣體鋼瓶已依規定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且 人為災害之防治(3/5) 高壓氣體鋼瓶已依規定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且 妥予固定通風

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接合部分,已使用墊圈使接合部緊密。 人為災害之防治(4/5) 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接合部分,已使用墊圈使接合部緊密。

人為災害之防治(5/5) 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閥及控制開關,均保持良好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