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肉搜索”的滥用及其所引发的 “网络暴力”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小组成员介绍 徐立 (历史学) 糜绪洋(俄语) 谢陈宁(软件工程) 张挺 (软件工程) 负责内容:课题规划,人事统筹,报告制作,问卷编写,问卷投放。 糜绪洋(俄语) 负责内容:前期规划,报告修改,问卷修改,问卷投放,导师采访。 谢陈宁(软件工程) 负责内容:前期规划,问卷投放,问卷统计,报告修改。 张挺 (软件工程) 负责内容:技术指导,问卷投放,导师采访,报告修改。
总论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迅猛发展,网络生活越来越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迅速快捷给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无数新的可能。 与此同时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也在暗滋潜长,打破了社会生活中原有的和谐美好。其中有一种就是“网络暴力”,而“人肉搜索”的泛滥,正是导致网络暴力的一大原因。 我们课题小组历经四个星期的调研工作,获得了一些相关的信息资料,并以此加以分析总结,制作了一份报告材料。
事件回顾: 1.铜须门事件: 2006年4月12号,一个网名 “锋刃透骨寒”的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个帖子,以悲情丈夫的身份爆料说,其结婚六年的妻子,在一次网友聚会后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了一夜情。他在贴自中还贴了一段幽月儿与铜须的QQ聊天纪录,并且公布了铜须的QQ号。 这个帖子一出现,立即在网络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该帖的点击率每天超过20万次,对网友铜须的道德义愤成为网络舆论的主流,声讨铜须的帖子贴满了各大论坛。而这个铜须的真实身份是燕山大学学生郑星。
很快,通过“人肉搜索”,人们将郑星求职简历、电话、以及郑星和事件女主人公的照片都公布在了网上。还有网友发布“江湖追杀令”,呼吁社会封杀郑星。由此,一场网络事件,终于演变成一场大规模的社会讨伐。 网友对郑星及其家人进行了无休止的骚扰和谩骂,甚至有许多网友指责郑星所在的燕山大学管教无方。 然而事件最终不了了之。几日后 “锋刃透骨寒”突然发表声明:“我承认,关于‘丑闻’一篇文章及QQ聊天内容等多为杜撰,游戏已经结束,各位爱YY的继续,本ID人间蒸发。”事件渐渐平息,但是对于郑星造成的名誉和心理上的损害却终不能被弥补。
2.虐猫事件 一名时髦中年妇女微笑地怀抱可爱的小猫,场面温馨,接着该妇女将小猫放到地上轻柔抚摩,接着她用尖尖的高跟凉鞋鞋跟踩进小猫的嘴巴和眼睛,小猫吃惊绝望地回头,最后是小猫脑袋被踩碎死去,然后中年妇女若有所思地眺望远方…… !!!
当2006年2月26日这样的内容出现在猫扑论坛上之后引起了网民的群情激愤,很快网友就自行组织起来调查该事件。 不到6天时间网友就通过人肉搜索锁定了虐猫者——某黑龙江小城的药剂师王珏和其友李跃军。效率之高绝不亚于警方办案。 3月15日当地政府发出公告,停止王珏和李跃军的工作,并且发布了两人的公开道歉信。整个过程仅仅发生在一个月之内。
更多案例…… 姜岩自杀事件:女白领姜岩因丈夫王菲与人婚外恋跳楼自杀,事件被公布后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将王菲和其情人的个人信息在网上系数公布,导致王家受到大量骚扰乃至上门冲击。随后王菲将相关网站告上法庭,即著名的“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 “很黄很暴力”事件:北京海淀区一位张姓小学生因为接受《新闻联播》采访说了可能是事先安排的超过其年龄认知范围的“很黄很暴力”,遭到网友的大肆人肉搜索和恶搞…… 艳照门事件:香港明星艳照大量流出,尽管两岸三地警方尽全力封锁相关照片,仍不能阻止数以几十万计的网友通过网络搜索并“欣赏”这些明星最根源的隐私……
发人深省!! 为什么“人肉搜索”这样一种中立的工具由于不被限制地使用反而成为了一种令人厌恶和反感的恶? 为什么网友为了维护正义和道德的行为竟最终发展成了一种不道德? 如何防止人肉搜索总是被无节制地滥用?如何使其更多地造福社会而不是危害社会? 让我们看看媒体、网友、我们的身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媒体评论 人肉搜索属于一种民间的调查行为,无人予以监督,网友也就无需对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这样很容易造成“误伤”。 网友往往先入为主,以道德而不是法律为标准衡量事情的是非,并通过互联网对事件中的当事人大加声讨,肆无忌惮地曝露他人信息,这样做已经涉嫌侵害隐私权。 ——新华网
随着互联网应用在人们生活中的强化,由道德自律和律法他律等组成的传统社会约束内容,逐渐加入了新的内涵,其中包括以网络批判为特征的“网律”,“人肉搜索”即其表现形式之一。 “人肉搜索” 有助于更快速地共享有效信息。 对“人肉搜索”的内容管理和正面引导亟待加强。 当你享用“人肉搜索”带来的便利时,感觉很好;而当你被“人肉搜索”当作“人肉”搜索的时候,感觉可能很不妙。同样的道理,当“人肉搜索”为大众道德批判提供平台时,它本身也可能成为大众道德批判的对象。 ——《解放日报》
人人都有“傻子看放火不怕事儿大”的心态,恶搞他人的快感总能让人性恶的一面得到自我安慰。 虽然网民个人的一滴水融入了大众之海,使侵犯别人隐私的罪名不能确立,这就让有些“恶搞”的人在心理上更具安全感,导致言行上的无羁,但网站不会恶搞别人之后就蒸发吧。 容忍不尊重一个人的隐私,就无法限制对大众隐私的践踏。 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制化的管理,任其以假借道德的名义施暴,就会对我们刚刚具备雏形的“尊重人权”的机制构成颠覆。 作为一种工具,“人肉搜索”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的公正和良知。而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相关网站无疑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去提炼和萃取“人肉搜索”获得的资源,约束不当言论和行为,维护网络搜索平台的秩序。 ——《今晚报》
网友评论: 厌恶。不管它是用来伸张正义还是其它什么目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做这种事的人就很缺乏做人的基本道德,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而这些人却偏偏喜欢钻心打洞的东张西望,其状之猥琐令人齿冷不屑。 在你很爽快地把这些信息传播出去的时候,你和那些街头交头接耳,张家长李家短的老太婆们也都差不多了,唯一的不同是,你可能比他们年轻一点,心中的所谓正义感更强烈一点,老太婆们在聊这些时,没这么多说辞,她们就是为了解闷。 人肉搜索什么也搜不出,搜出来只是一些民族的劣根性。 我们更应该关注网民的其他行为,而不应该让人肉搜索来背负所有的骂名。
并不希望某些专家所说的,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人肉搜索,因为这样很不妥,人类社会应该宽容,允许各种看法存在。 人肉搜索存在着环节不透明,缺乏程序正义,甚至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等问题,这在发展的初期不可避免。经历这个网民自组织的过程之后,人肉搜索会逐渐走向完善,并最终发展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工具。 成为公众人物,就意味着要放弃一部分隐私。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时往往是针对某一个公共性的主题,而这个主题的核心人物的隐私权在公众知情权面前则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了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公众人物的某一些相关信息也就失去了保护意义。 这就如同“狗仔队”现象。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的博弈中,“狗仔队”现象是博弈结果的最佳选择,如果采用法律手段强行限制狗仔队,社会付出的代价或许会更大。 除了企业本身制定规则约束恶意的行为,还需要更加宽容的社会环境。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 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问卷调查 为了了解我们的身边同龄人对于“人肉搜索”问题的看法,我们特地设计并在校园和网络范围发放了一份调查问卷。 问卷在学校内投放了32份,并在网络上收到了30个反馈。 被测试者都是各高校在校大学生和高中学生。
问卷一共由八个问题组成: 请问您对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概念了解吗? 您知道一些因为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的事件吗?(提供选项) 您是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的? 您觉得网络暴力的行为是会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吗(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网民需要对此负责吗? 在一些著名人肉搜索案例中,存在着不少网民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无休止的骚扰甚至羞辱,您认为是否这些行为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可以用道德眼光观察的社会现象,而应该诉诸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那么您认为媒体和公共部门是否也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您觉得应该怎样对待人肉搜索的行为? 部分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请问您对此事件的看法或态度是什么?
问卷调查统计结果
专家如是说 看过了舆论和身边人对于“人肉搜索”的意见,我们再来看一下相关的专家的意见。 为此我们采访了复旦学院兼职导师侯健老师。
侯健 副教授 求学经历 1994-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 1988-1992年,安徽大学历史系,获得历史学学士学位。 2000年起,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担任过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律方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权的法律保障等课程的教学工作。主持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复旦大学“金苗”项目等研究项目。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已经出版或发表的学术作品主要有专著《人文主义法学思潮》、《表达自由的法理》、《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论文三十余篇;译著《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自由与权力》、《法与宪法》。获得过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论文类三等奖和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各一次。
问:请问你知道人肉搜索这个概念吗? 答:知道。
问:现在有一些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将一个人的个人资料张贴到网上,这种行为是否有违现行法律? 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一个人有的个人资料可以公布,有的不可以。这些不可以公布的就涉及到一个人的隐私。 但是现行法律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的界限是不明的,所以关于一些资料是否涉及一个人的隐私,这个问题就需要依赖社会和民众的判断。比如说,一个人的手机号码,如果那个号码是工作或者商用的,自然可以公布,但是如果这个手机号码是用来和他的亲属联系的,那么公布恐怕就属于侵犯隐私了.。
问:现行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做到保护人肉搜索的受害者? 答:应该是可以的。我国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款,也有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条款。而且受害人不仅仅可以提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问:是否有必要出台相关法规限制一些”人肉搜索”的行为? 答:没有必要。因为现行的法规如果得到充分的实施那么完全可以保护人们的相关权利不受侵犯。 再者法律的制定也不能够过于琐细,如果过于琐细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而且法律也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有些问题还需要道德和舆论还解决。制定法律还要有执行成本的考虑。 再者凡事皆具有两面性,比如”人肉搜索”就存在着其有利的一面和不利的一面,如果一味地要去立法禁止,就会将它对于社会有利的一面也一起禁绝了。
我们的分析: “网络暴力”在开始的时候只是部分网民出于对社会公德的破坏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充满正义感的行为。对那些,有碍于社会和谐的事件和人员进行猛烈的的抨击,以求做到“惩恶扬善”,甚至“除暴安良”。当然这种出发点是好的,大家的社会公德心我们无可厚非,甚至在一些问题上我们持支持态度的。 但事情发展过猛。往往会导致“过犹不及”的后果。根据调查,大部分的受访者认为“网络暴力”事件,从一开始的一般道德的层面上的,愈演愈烈,开始侵犯到部分人身权利问题。
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我们足不出户就可洞悉天下之事。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里,我们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取舍信息和如何甄别信息的真假。 就网络上的一些流传信息来看,有一部分是真实的信息流通,但也有一些虚假或夸大的信息。 如果一味地对所有信息都信以为真,并动辄义愤填膺、动用人肉搜索,这不仅使我们自己显得头脑简单,而且很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互联网世界的和谐。
许多人肉搜索和它所带来的网络暴力的无辜的受害人正是被网民们的不分青红皂白的道德义愤所牵连,给他们的家庭、工作和个人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麻烦、骚扰乃至痛苦,甚至于他们的人格尊严、个人权利都遭到了严重侵害。 况且,不分青红皂白的网民一味地依据自身的道德义愤行事,以此来“审判”和“处罚”那些他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这种行为不仅野蛮,而且完全称不上是道德的,有的甚至超过了道德范畴的上限,而触犯了相关的法律。 如此一来,网民们也就由原来的维护正义的“使者”这变成了破坏法律的“网络暴徒”了。
凡事皆有两面性的,从调查与访问的结果看来,大家都普遍认为,我们应更加理性与冷静地来看待“人肉搜索”问题。 这里面牵涉到许许多多的不同社会角色。其一,当事人,即被搜索的对象;其二,首发网民,即首先发动人肉搜索的网民;其三,附和网民,即在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被公布后起而攻之的网民。在这三类人之后还潜伏着营业性网站对于点击量所带来的商业利益的追求。 人肉搜索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之后,有着一张由各种各样价值观、阶层、利益交错形成的网。
根据网上调查和网友跟帖,有一部分人要求实行网络实名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实名制会使网络失去现在的活力。同时认为实名制侵犯个人隐私 。 网络实名制也可能会催生大量倒卖身份信息的行为。在一些需求下,犯罪分子可能会从社会的相关机构或网络管理部门盗取大量的个人身份资料出售牟利。而少数人利用非法获得的别人身份信息登录,发布不当言论,又如何追究责任呢? 推行网络实名制虽然可能能够解决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问题,但是其带来的害处可能更大。
虽然媒体和调查的声音都告诉我们,国家有必要立法以规范和限制网络搜索的过度和滥用,但是专家的声音又告诉我们,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得到充分的实施,本身就足以能够解决当下的问题。 因此有关部门能否做到很好地去切实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是能否解决人肉搜索的滥用的一个关键。 相反,如果法律法规不能被很好地执行,就算出台更为合理详细的法规,恐怕也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要限制过度的人肉搜索行为,不仅需要法律法规,还需要道德约束。 我们不仅需要传统的道德,更需要在新的网络时代逐渐形成新的网络道德。
而舆论和媒体则应该更好地尽到自己监督的责任,引导人肉搜索往一个正确的方向进行,而不是如同当前这样更多地只是对事件做一个报道乃至煽风点火、借机炒作。
承担传播媒介的相关网站也当承担起其责任。我们认为网站作为网络信息的载体,在遏制“网络暴力”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 网站如果收到当事人的侵权投诉,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的,就有义务及时删除信息,防止造成转贴等扩大传播。 网站还应该采取证据保留措施,以供有关机关调查时提供证据。 此外,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如果信息内容明显违法、明显不文明,网站也应当将其主动删除。
人肉搜索的泛滥不仅仅是一种网络文化现象,更是当代公民的一种社会责任心态的折射。 它反映了部分当代公民只认识到自己揭批他人的权利,却不能认识自己作为社会的一个个体对于社会和谐和健康发展必须应尽的义务。 我们每个人还必须端正自己的心态,由内入手。不仅要理性地对待网络的信息,更应该加强法制和道德意识,而不仅仅根据自己的道德义愤来判断这个世界。
我们的结论 要切实解决人肉搜索的滥用所带来的网络暴力问题,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 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在不遗忘传统道德的情况下逐渐形成新的互联网道德 媒体和舆论做好监督的工作 网站做好自律和自我监管的工作 最重要的是:网民自身相关素质的提高
“关于’人肉搜索’的滥用及其所引发的’网络暴力’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网络世界的和谐发展 需要你我共同的努力! 谢谢观看! “关于’人肉搜索’的滥用及其所引发的’网络暴力’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调查小组 徐立(历史学)08300140010 糜绪洋(俄语)08300120150 谢陈宁(软工)08302010080 张挺(软工)08302010038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