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治精神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的含义包括: (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亚里斯多德 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 阿奎那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为的准则和尺度 阿奎那
2 法律的概念 (1)法律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 2 法律的概念 (1)法律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 法律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3)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没有强制力的法是不燃烧的火,不发光的光 耶林 法律是武力的一种组织,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 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虚无 国家是建立在军队、警察、监狱基础之上的暴力机器
(4)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及其简单的相加
马克思 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5)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马克思 你们的观念本身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种意志的实质特征和方向是由你们这个阶级存在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阶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要把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社会主义的法
3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5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5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有机结合为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 法律体系的概念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我国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本书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如下七个法律部门: 1 宪法法律部门—根本大法 国家最根本最重要内容 2 行政法法律部门—不平等 职权 3 民商法法律部门—平等主体 自然人(公民、人民)、法人、其他组织 4 刑法法律部门—最严厉 范围广 5 经济法法律部门 实体法—国家调控 管理 6 诉讼法部门 程序法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
三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运行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因此法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的形成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实现的
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 黑格尔 法者,必国家乃可制定,且必以明显的方式昭告于人民,否则人民无由从之 霍布斯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1 法的制定的概念 2 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实质上的立法权? 3 法律制定的程序如何? 1 法的制定的概念 2 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实质上的立法权? 3 法律制定的程序如何? 4 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二)法律遵守 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活动,把法的要求变为自己的行为,形成现实的社会关系。
徒法不足以实施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洛克
(三)法律执行 法的执行的概念. 执法的特征 3 执法的原则
(四)法律适用 司法是法的适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1 我国司法有哪些特征 ? 2 我国司法有何的基本要求 ? 3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 我国司法有哪些特征 ? 2 我国司法有何的基本要求 ? 3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当是实行法治的国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制、法治的概念 法制的含义 (1)从广义上、静态意义上来理解,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 (2)从狭义上、动态意义上来理解,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原则和制度。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
法治应该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斯多德
法制、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虽然法学界很多人主张两者在依法办事的意义上可以通用,但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如果把“法制”限定在法律制度的意义上使用,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法治不是法制的必然。有法治必然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导致法治。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至上权威。
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工作有哪些?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障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三)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明确政府职能范围 建立一整套依法执政,执法必严的高效行政管理体制. 严惩违法、渎职及滥用职权者
震惊全国的嘉禾滥用行政权利事件: 2003年,嘉禾珠泉商贸城开发公司承包下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嘉禾县还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两停”政策。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发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 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而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是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
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开发建设工程第一批拆迁工作,涉及到当地居民300多户,全县公职人员中粗略统计有160多人属于这些拆迁户的家属,他们几乎全部受到牵连,其中至少有6~7名公职人员因为其家属对拆迁提出质疑,或拒绝在拆迁同意书上签字而被调离原工作岗位 “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是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开工仪式上打出的大标语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湖南省政府、建设部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基本查明湖南嘉禾县政府介入商业拆迁是一起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嘉禾县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政法委书记等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撤职、责令辞职、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等严肃处理 嘉禾县的教训提醒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和制度。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完善司法体制,做到司法公正、违法必究,事实求是、有错必改,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丈夫被判杀妻获刑15年 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 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被政法机关认定已遭丈夫杀害。2005年3月28日,她突然回家了!她的归家,让当地人目瞪口呆——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被判刑15年是错案。 据介绍,张在玉今年42岁。1994年,她和丈夫佘祥林吵架后突然失踪。不久,人们在当地发现一具女尸,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得知张在玉归家后,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当年系离家出走,当年在该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是她。 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5年10月27日,轰动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当年为佘祥林案作“良心证明”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麦清共获赔2.5万元。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廉洁的权力运行机制
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 英 .罗素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孟德斯鸠 警察权力可能被滥用,而且如果这些权力被滥用,就没有任何暴君比得上 培根
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
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宪法修正条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法律 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权利自由 洛克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人权宣言
200多年以前——已经很久远了,一位黑奴被从非洲带到了伦敦。在那里,他伺候主人近两年,潜跳了。主人抓获了他,给他戴上铁镣。事件被交付给曼斯菲尔德法官——英国法治史上一个界碑式的人物。全国都关注着这一案件,因为当时在英国有约15000名奴隶,每个奴隶价值50英镑。如果奴隶们都获得自由,奴隶所有者们将损失75万英镑——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奴隶买卖。
曼斯菲尔德法官这样判道:奴隶制度的状况是如此丑恶,以至除了明确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东西支持它。因此,不管这个判决造成何种不便,我都不能说,这种情况是英格兰法律所允许和肯定的。因此必须释放这个黑人。……每个来到英格兰的人都有权得到我们法律的保护,不管他在此之前受过何种压迫,他的皮肤是何种颜色。英格兰自由的空气不能让奴隶制玷污! 15000名奴隶成了自由的人,尽情地呼吸着英格兰自由的空气。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享有民主的国家制度 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的民主,因此,它是真正的多数人的统治; 社会主义民主有着丰富的内容,人民不仅仅在政治领域对国家事务享有管理权,而且还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的事务享有广泛的管理权; 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享受,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而且有物质上的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民主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二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何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法律权利表现为 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 本权利享有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江西弋阳公安局擅自没收公民财产败诉2006-04-18 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因在没有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没收耕牛失主叶年伏的财产,被叶年伏以违法行政为由,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确认被告弋阳县公安局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由被告弋阳县公安局返还原告叶年伏人民币3.1万元整。
2005年11月21日,原告叶年伏家耕牛被盗,后经寻找,获悉耕牛可能被卖到浙江省金华市牲畜市场,于是急速打的赶到金华,在金华市牲畜市场证实同村村民叶冬平于2005年11月21日上午将一头母水牛运到市场出售。叶冬平的父亲知情后就请村书记、会计等干部到场,协商并赔偿了原告丢失耕牛的损失及寻牛的一切费用,共计3.1万元整。
2005年12月5日晚,弋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以原告叶年伏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对原告进行调查,没收了该笔款项。 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安局的没收行为违法,并返还其3.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扣押、冻结财产,却没有没收财产的权力。被告弋阳县公安局以原告叶年伏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为由,没收了原告叶年伏的财产,并开具了没收财物的专用收据,其没收原告财产的行为,性质上不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应属于治安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于被告弋阳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提供不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事实上在没有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具体实施没收财产的行为本身即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返还财产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黑格尔
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 1 义务承担者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以作为的形式作出某种行为。 2 义务承担者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某种行为。 3 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而义务人必须忍受国家的强制。
接警后半年仍未结案 昌平公安行政不作为败诉本 2005-12-20 接警后半年仍未结案 昌平公安行政不作为败诉本 2005-12-20 太平家园小区业主刘贻燕在与物业发生殴斗时受伤,报警后半年,警方仍未对此案做出处理决定。认为昌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被打伤的小区业主刘贻燕将其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昌平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昌平公安分局自今年4月30日受案后至7月27日,进行了现场出警、受理、传唤、讯问、取证等工作,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后,昌平公安分局未及时对该起治安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其拖延履行的行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法院认为昌平公安分局没有全面合法地履行法定职责。
2005-12-19,法院判决昌平公安分局在接到判决后30日内,对刘贻燕被殴打致轻微伤一案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院主持了公正,我非常感谢。”昨天下午,听到法院的宣判后,太平家园业主刘贻燕话语中透着轻松,表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同时他还认为,自己的胜诉会推动太平家园其他业主类似案件的解决。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一方面,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人类交互行动中两个相互分离、内容对立的成份和因素。
另一方面,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还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首先,权利主体的权利实现离不开义务主体的配合。因此,权利义务的相关关系首先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 其次,权利主体享有行动自由的同时往往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没有无限度的义务,也没有无限度的权利。 再次,权利与义务具有价值的一致性和功能的互补性。
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系或停留在思想的层面,或系在维护等级制度前提下的虚伪的平等.所谓: 法不阿贵 刑无等级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所以受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法律制度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法合一,出礼而入刑 “八议”制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并在资本主义法制中首先确立。
权利法案(英国) 1689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或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由于人们在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实现 .
李文和案 由于被怀疑泄露国家机密,1999年,美国能源部和司法部对李文和展开调查。
2000年,身陷囹圄9个月之久的李文和在承认一项不当下载电脑数据的罪名后开释,美国政府对其提起的其他59项罪名都因缺乏证据而未能成立。 李文和无罪开释引起美国社会的极大反响,舆论和美国民众纷纷质疑政府怎么会那么草率地将一个科学家定性为间谍,并对其关押9月。
2001年8月,美国司法部对外公布了一份针对李文和案的调查报告。 报告称,沸沸扬扬的李文和间谍案完全是一桩冤假错案。这宗闹剧的始作俑者系美国能源部,美能源部武断地认为中国在短短数年间在核科技上突飞猛进必有美国“内鬼”助威,而曾专门到过中国,与中国核科学家有过交流的美籍华裔科学家李文和,就这么被草率地判断为就是那个“内鬼”。
司法部的报告一公布,美国媒体纷纷予以刊载,舆论对能源部和FBI如此轻率地将一名德高望重的华裔科学家冠以间谍罪名感到气愤。 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则表示李文和被囚禁“根本站不住脚”。 审理此宗案子的法官则承认检察官误导了他,并向李文和表示歉意。
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作为一个体育明星,曾是六、七十年代美国一名杰出的榄球运动员,退役之后成为著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和影视两栖明星。
他与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并且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1992年3月,妮科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批准。但是,离婚之后,他们却时常在一起抛头露面,甚至继续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为也始终没有停止。
1994年6 月12日,辛普森前妻尼科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被杀。案发之后,警方所确定的杀人嫌疑犯首先便是辛普森。警方对辛普森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与死者血型一样的血迹,以及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法医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 一样的血迹 .
1994年6月17日,洛杉矾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然而,辛普森却开着一辆白色豪华轿车出逃了,洛杉矾警方动用陆上和空中两股警力在洛杉矾市内上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警匪追逐大战。
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美国广播公司(ABC )的另一项调查表明,37% 的白人同意宣判结果,83% 的黑人表示赞同。不少美国人对陪审团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怀疑。 被害人的父亲在刑事判决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泣不成声地说:"控方并未打输官司,而是我们的国家输了,正义没有得到伸张。"
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经过4 个月的审判,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 戈德曼的父亲则表示:"在两年半之后,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我们感谢上帝。"
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基础. 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基础.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从以下三方面来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一,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司法提供平等的保障
第二,我国法律对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都平等地普遍地适用
第三,不允许任何公民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四川法官对“同命不同价”说不 ! 人民网2006年07月20日 四川法官对“同命不同价”说不 ! 人民网2006年07月20日 邬某的户籍在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农村。10年前,他离家来成都闯荡,经过几年艰苦打拼,他不仅在城南购置了商品房,家中还添置了汽车,家庭比一般“老成都”还殷实。按规定,购置一定面积量的商品房,将有权入户成都。邬某虽在成都市区住了10余年,他却未按规定把户籍迁至成都,户口性质仍属粮农。邬某万万没想到,因他户口性质问题,会逼着家人走上法庭。今年1月8日晚,邬某驾自家一辆微型客车回家,在城南天河路上,因一辆中型货车违章超车,客车撞上货车的腰部,邬某卡在变形的驾驶室,血流不止。消防人员好不容易才将其从变形的车内取出来。但因伤势太重,邬某抢救无效身亡
原告:户籍难否认他城市人身份 邬某的家属认为,尽管邬某户口性质属粮农,但他在城市生活了10余年,早已融入到城市生活。其家属向法院提交了邬某在成都市区居住10余年的社区证明,生前在成都买车、买房的票据以及他在武侯区经商的营业执照的证明。并指出,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不能否认其价值创造和生活方式,王某应按城市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偿。
被告:按农村居民赔偿于法有据 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事故由货车司机违章超车所致,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但货车司机王某就邬某丧亡赔偿金之事,却始终无法与邬某家属达成共识,双方于是对簿公堂。 法庭上,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邬某属农村户籍,理当按农村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付。
法庭判决:以城市人口标准赔偿 “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法官也拿不出该案的法律判决依据,而上述司法解释对此又未明确规定。判王某按农村居民丧亡赔偿标准赔付,这就标志着减少王某11万余元的赔偿金,这可不是笔小数目。 高新法院合议庭经过一番激辩后,最终一致认为:邬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居住长久,并购置房产,经商多年,其收入并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适法的原则。法院最终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王某支付邬某家属丧亡赔偿金167720元。
法院审判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消除不公、维护平等乃天职所在. 此案判决后,在成都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法律界和市民高度评介高新法院的上述判决,认为这判决维护了宪法与法律的尊严,并在法院判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成克杰受贿案 被告人成克杰,男,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章)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新国家安全观强调,各国在安全上要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二 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 美籍华人方复明被判刑 2002-03-22 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 美籍华人方复明被判刑 2002-03-2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美国籍被告人方复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方复明原系香港一公司执行董事、经理。1995年至1999年间,方为使其公司代理的外商在中国多个重大电力项目招标中中标,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35份,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4.5万美元。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单位行 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驱逐出境。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国防法》规定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反分裂国家法规定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 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 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生参军入伍2004年12月11日12:21 中国广播网 中国人民大学在校本科生孙晓明(左一)、申志香、丁富军、马云飞走在校园里。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如《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农大在校学生网络贩黄获刑1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农业大学学生刘霄网络贩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霄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2岁的刘霄,2001年8月考入中国农业大学,经过几年的学习,刘霄掌握了不少网络方面的知识。2003年上半年,刘霄就开始上网。走进网络世界,他大开眼界,网上一些刺激淫秽的图片,不仅满足了他的好奇心理,也让他找到了挣钱的途径,于是用自己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开始制作网页,进而租用某公司的服务器,建起了“真实天空”、“激情自拍”等网站,有时一天的点击率达一万多次。公安部门在对网络贩黄进行清查时发现刘霄的网站上有淫秽内容,在他租用的服务器内发现了512张淫秽图片和2 个视频文件,其中90张图片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2004年7月12日刘霄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复制淫秽图片,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 主审此案的刘法官告诉记者,刘霄的教训值得当代大学生很好地汲取,希望大学生们要加强个人思想品德修养,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对社会、对公众的责任感,用学到的知识和本领报效国家,报效社会,报效父母。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任何组织或个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内的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 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 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 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体的法律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张也盗窃全国高考试卷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 于1991年6月20日,按照预谋去第一监狱外西墙处,找到了王凤林、张连新窃得后装在一个罐头盒内抛出来的1991年全国普通高考语文、地理的部分试题卷和部分生物试题标准答案。 同年7月2日,张也携带这些试题和答案,来到新疆奎屯市其兄张树泰家中,企图通过向应考生泄露试题非法捞取现金。
他把此事告诉其兄嫂,并要他们找当年的应考生进行所谓“辅导”。7月6日下午,张树泰到奎屯饭店南楼找到农七师129团的应考生三人,把他们带到自己家中,由张也把试题和答案给三人看,并给每人1份复写试题。张也还通过其嫂和侄女找来应考生二人,在其兄的房内,把试题给二人传阅。 1991年7月8日早晨,张树泰在奎屯市第二中学遇到农七师128团的应考生带队人王某,遂将1份复写的生物试题标准答案交给王,让王交给应考生的亲属。
1991年7月7日和8日,张也两次去奎屯市第一小学高考考场门前,企图继续向其他应考生泄露高考试题,8日被当场抓获。 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也、张树泰将属于国家“绝密”的高考试题和答案,故意向多人进行泄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属累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树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1月30日作出判决: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树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 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1 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 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3 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4 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 5 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三)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大量法律法规 学习了解及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自觉培养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主动积极参与法律实践
二 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 法律外在强制力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条件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才是法律权威的基础
树立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 树立法律权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 树立法律权威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基础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途径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全社会成员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而培养法律精神树立法律信仰 以法律规范作自己的行为指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