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議體制與公民社會的關係 沈宗瑞 2010.11.02
多數模型vs.共識模型 間接民主(代議政體)基礎: (洛克式) 多數統治 何謂多數? 50%→100% 何謂多數? 50%→100% 在此多數決基礎下,有些民主體制接受最小的要求,亦即,超過50%即可。稱為多數模型。它的特質是排他與競爭的,且相互對抗。 另一種模式是盡可能將「多數」給予極大化,例如到60或70%以上。稱為共識模型,是包容、協商且是妥協的。
多數模型vs.共識模型十點差異 多數模型(英國為代表)VS.共識模型(瑞士為代表)十點差異程度比較: 行政權集中在單一政黨多數內閣(內閣制)或總統制←→多黨聯合內閣的行政權 行政部門佔優勢下的行政立法機關←→行政立法間的權力平衡 兩黨制←→多黨制 多數決非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 多元且全面競爭的利益團體←→統合主義式的利益團體統治
多數模型vs.共識模型十點差異 中央集權←→聯邦分權 單一國會制←→雙國會制 柔性憲法←→剛性憲法 國會決定憲法解釋←→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決定憲法解釋 受制行政部門的中央銀行←→獨立的中央銀行 (引自Arend Lijphart 著,高徳源 譯,民主類型,北市:桂冠,2001.)
一、行政權集中在單一政黨多數內閣(內閣制) 或(總統制) vs.多黨聯合內閣的行政權 『總統制』(presidentialism),是指總統由民選(間接選舉或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固定,身兼行政大權,而且除非遭受彈劾或主動請辭,不因國會不信任而去職的制度。在此一制度之下,行政、司法、立法三權之間,各有清晰執掌,彼此制衡。
總統制
2008美國總統選舉 民主黨歐巴馬得票率百分之五十二,至少拿下三百四十九張選舉人票,大勝共和黨馬侃得票率百分之四十六,一百六十三張選舉人票。
一、行政權集中在單一政黨多數內閣(內閣制)或(總統制) vs.多黨聯合內閣的行政權 『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
內閣制
2010英國新內閣 保守黨獲得下議院650議席中305個席次,成為第一大黨,但仍沒有超過326席的獨立組閣門檻,保守黨黨魁卡麥隆(David Cameron)邀請第3大的自由民主黨(Liberal Democrats)共組「有力政府」。 前首相布朗(Gordon Brown)的工黨(Labour)挫敗丟失91個席次為258;保守黨增加97席,為305席;而選前民調與二大黨不相上下的自由民主黨只拿下61個席次,黨魁克萊格(Nick Clegg)坦承對選舉結果感到失望。 由於沒有一個政黨取得絕對多數,成為1974年以來首度局面。
一、行政權集中在單一政黨多數內閣(內閣制)或(總統制) vs.多黨聯合內閣的行政權(續)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是指總統經由直選產生,而總理及內閣係對國會負責,並將兩者結合於一的制度。
半總統制
法國與台灣總統大選得票率 2008年, 國 民 黨 馬 英 九 和 蕭 萬 長 得 票 765 萬 8724 票 , 得 票 率 58.45% ; 民 進 黨 的 謝 長 廷 、 蘇 貞 昌 得 票 544 萬 5239 票 , 得 票 率 41.55% 。 2007法國總統大選第二回合投票結果,保守派候選人薩科齊得票率五成三,篤定當選。社會黨女性候選人賀雅爾,則以四成七得票率,痛失總統寶座 。
台灣與法國體制重要差異 一、台灣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決;法國總統採二輪投票制 二、台灣行政院長被總統任命,不須經國會同意;法國總理由總統提名須經國會同意 三、台灣採一院制;法國採兩院制 四、相對台灣而言,法國國會職權在憲法中採正面表列,其他權限則歸行政權,顯示弱勢
二、行政部門佔優勢下的行政立法機關vs.行政立法間的權力平衡 1. 多數模型:英國─內閣佔優勢 2. 共識模型: 瑞士─聯邦委員會, 比利時─短命內閣, 美國─總統制, 法國─半總統制
三、兩黨制vs.多黨制 一般在國會超過5%以上,才被視為一個政黨。 造成政黨數量原因:歷史社會文化,以及選舉制度 美國學者Douglas W. Rae提出的分類標準:所謂兩黨制,係指國會中兩個最大政黨之席次總和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無任何一政黨議席佔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情況。因此,如果有一政黨所掌握之議席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這就是一黨獨大制;若無一黨佔百分之七十以上,兩大政黨總和亦未超過百分之九十,就是多黨制。
三、兩黨制vs.多黨制 有關選舉制度對政黨制度之影響,最有名的說法當推杜維雪法則(Duverger's law),其意為:在無嚴重社會分歧之情況下,單一選區制相對多數決法會導致兩黨制。 杜維雪假說(Duverger's Hypothsis):比例代表制會導致多黨制,必須有個前提,即小黨要先出籠。只要小黨出現,比例代表制不會刻意加以排擠,多黨制就成為自然的結果。
四、多數決vs.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強調比例代表(proportionality),即每一政治力量(尤指政黨)所得席次之比應與其所獲選票佔總選票之比相吻合。為達到比例代表性,選區應選名額必須大於一,而且,在一般情形下,選區名額越大,比例代表性越佳。 比例代表制又可再分為兩類,一是名單比例代表法(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一是單記讓渡投票法(single transferable vote);前者用之於多數歐陸國家及拉丁美洲國家,後者係愛爾蘭、馬爾它等國所採用之選舉辦法。
四、多數決vs.比例代表制 單一選區制 所謂單一選區制,指的是每一選區只選出一名代表的制度,又可細分為幾類。其一是相對多數決法(plurality),每一選民只能投一票,得票最多 (不一定過半數(絕對多數)(majority))的候選人當選;英、美系統國家多採用之。 另一類是兩段投票法(double-ballot system),強調過半數,如果投票後有候選人獲得半數以上之選票,即告當選,否則,就進行第二次投票,或者由得票在一定比例以上之候選人參與決選,哪一位候選人贏得相對多數票,就可當選(第五共和法國國會選舉於多數時間裡即採此法),或者由得票最高之前兩位候選人進行決選,仍以過半數決勝負(如第五共和法國總統選舉辦法)。
我國立法委員選制 2008年後立法委員選舉首次實行“單一選區兩票制”,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含區域立委73席、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3席、全台灣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共34席。 選民可投兩票,一票選區域候選人,一票選政黨 每一選區只一人當選,最高票候選人勝出 “政黨票”得票超過5%的政黨共同按比例分配34席不分區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任期延長為4年,與總統任期相同 優點:中間溫和路線;缺點:小黨完全無法生存
五、多元且全面競爭的利益團體vs.統合主義式的利益團體統治 多元主義(pluralism) 自由統合主義(liberal corporatism):企業團體佔優勢 社會統合主義(social corporatism):勞工聯盟佔優勢
六、中央集權vs.聯邦分權 一般領土廣大及人民(族群)眾多者,多採聯邦制;反之,則採中央集權 兩類地方分權制─地理性與文化性分權 台灣五都的新設計,增加地方(相對於中央)的權限,但會讓地方發展兩極化或M型化
七、單一國會制vs.雙國會制 單一國會制 雙國會制 一般上院表族群、地區(小州)或國家整體利益 下院表個別民意,任期較短 雙國會間,有實力對等與不等兩類 兩院制主要與聯邦制並存,上院若要達致保障少數,選舉須有兩條件符合:第一,選制須與下院不同,第二,上下院須有同等權力
台灣國會現狀 過去為雙國會,亦即,國民大會與立法院 修憲後廢國民大會,成為單一國會,立法院 我國立法院特徵:缺調查權功能(此功能屬監察院),僅有文件調閱權;但比起法國國會權力甚大
八、柔性憲法vs.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英國最高法院設在貴族院,係不成文憲法國家,修憲(法律)過半數即可。 剛性憲法:一般為剛性憲法(成文憲法),修憲高門檻。修憲過程困難,旨在保障少數族群利益與意見。
我國現行修憲程序 (憲法增修條文第12 條) 提案審議機關(立法院):1.立委四分之一提議。2.修憲委員會(一讀):(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憲法修正案之審議。3. 院會(二讀及三讀):(立委總額四分之三出席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憲法修正案之議決(之後公告半年) 複決機關(人民):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過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公布機關(總統):(總統令 +行政院院長副署)
九、國會決定憲法解釋vs. 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決定憲法解釋 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之意義:檢視國家議會所通過之法律的合憲性 不成文憲法─缺司法審查制,沒有違憲問題 成文憲法─有司法審查制:分為集權式與分權式的司法審查兩類。前者釋憲有專門機構(如大法官會議或憲法委員會等),歐陸;後者係各級法院法官皆可釋憲,如美國
十、受制行政部門的中央銀行vs.獨立的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控制通膨、維持價格(匯率)穩定與決定利率。 英國央銀,至1997年後才有單獨決定利率權力。之前,完全由內閣控制。 瑞士、德國、美國非常獨立。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前主席葛林斯潘長達十八年任期,權力大過美國總統。 台灣央行總裁過去完全聽命行政部門,現任彭淮南7A總裁當家後非常獨立。
政府體制與多元社會關聯性 以上十點用供參考,在一定任期內的政府,其執政基礎民意之比例或族群權力分享之多寡程度。 它比例高或低,不代表這國家的民主程度。 按照學者研究,在民主制度中往共識型方向發展的,表示這國家內部,在種族、文化以及語言上的歧異性比例高;反之,則較低。 任何事情皆有正反兩面,多數模型效率高,共識型則偏重妥協與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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