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授課老師:劉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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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授課老師:劉嘉薇

大綱 壹、行政院:組織 貳、行政院:職權 参、角色扮演

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 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壹、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的組織 我國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 ,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 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若干人。 」

壹、行政院:組織 (一)、行政院院長 1. 產生方式 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 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 由總統任命之」。

憲法第五十五條中也提及: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 ,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 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 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 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 ,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亦提及: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 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 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 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 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 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接下頁)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 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 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 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 ,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 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 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 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接下頁)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 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 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 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 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 長再提不信任案。 (接下頁)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 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 ,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壹、行政院:組織 2. 行政院院長之職權 A.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院質詢。 B. 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條約案、宣戰案、媾和案等,移請完成立法。 C. 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移請覆議(veto)。

壹、行政院:組織 D. 副署總統頒佈之法律、發布之命令。 E. 提請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 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F. 組織並主持行政院會議。 G. 綜理行政院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壹、行政院:組織 H. 代行總統職權。 I. 參與總統召集為解決院際爭執之會商。 J. 與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四院組織委 員會,以會商解決省自治法施行中所發生 之重大障礙問題。

壹、行政院:組織 3. 行政院院長的缺位代理 行政院院長除了因健康問題而致辭職或出缺 外,尚有以下幾種情形: A. 因總統改選而辭職 B. 因不信任案而辭職 C. 因覆議案未獲總統核可而辭職 D. 因總統免職而出缺

壹、行政院:組織 (二)、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 務委員 1. 產生方式 依據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壹、行政院:組織 2. 職權 行政院副院長:代理行政院院長之職務, 當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暫行代理院 長職務。此外,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七條第 二項之規定,行政院長無法視事時,亦由 行政院副院長代理職權,其代理時間長短 ,無明文規定。

壹、行政院:組織 B. 各部會政務委員:一方面以政務委員資格 參加行政院會議,享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另一方面又以部會首長之資格,依據法令 、行政院會議決議,以及院長指示,處理 所管部會的行政事務。

壹、行政院:組織 C.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除參與行政院會議, 參與議案議決外,並無一定職權,主要負 責跨部會政策之協調整合。

壹、行政院:組織 (三)、行政院會議 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壹、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會議以過半數出席人數為法定開會人 數,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議決之。行政 院會議每周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貳、行政院:職權 一、行政院的職權 (一)、預算編審權 憲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 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憲法第六十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 決算於監察院。

貳、行政院:職權 (二)、法案提案權 (三)、移請覆議權 (四)、決算提出權 (五)、決定重要政策 (六)、核備行政決定 (七)、監督所屬機關推行政務

貳、行政院:職權 二、行政院必須向立法院負責 如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行政院依下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 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 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接下頁)

貳、行政院:職權 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 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 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  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   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  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  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接下頁)

貳、行政院:職權 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 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  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  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  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   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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