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為根本大法 憲法將國家的根本事項納入: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權利義務、國家組織和基本國策 憲法規範的效力最高: 憲法是一切法令制定的依據,所有法令依照憲法的規定而產生,而且均不得牴觸憲法
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及實施權力分立 水平式的權力分立: 中央政府的權力分屬總統、國民大會及五院 垂直式的權力分立: 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防止中央政府獨攬大權
憲法確定國家發展方向 基本國策 國防 外交 國民經濟 社會安全 教育文化 邊疆地區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憲法的由來 古代憲法表示國家一般的典章法令 近代憲法表示紀律與權威的意義 現代憲法在於改變政府組織
我國憲法的發展 現行憲法公布 行憲、戡亂、戒嚴同時存在 戒嚴解除,戡亂終止 以增修條文進行修憲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
我國憲法的基本人權 平等權 自由權 受益權 參政權
自由權 人身自由:一切人權的起點 居住與遷徙自由 意見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群體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
受益權 起源:西元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首將社 會福利納入,成為受益權來源。 經濟上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起源:西元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首將社 會福利納入,成為受益權來源。 經濟上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行政上受益權:請願權、訴願權 司法上受益權: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權 教育上受益權:國民受教權
參政權 間接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的權利 直接參政權 人民有應考試及服公職的權利
憲法列舉的基本義務 納稅 服兵役 受國民教育
憲法基本人權的限制 由立法院制定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四種情況可限制人民自由: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國家的政府組織 內閣制 總統制 委員制 雙首長制
內閣制 信任制度;最高行政首長取得國會信任後, 元首對其任命只是一種象徵儀式 副署制度:國家元首公布法律,需由內閣副 署,以示負責 信任制度;最高行政首長取得國會信任後, 元首對其任命只是一種象徵儀式 副署制度:國家元首公布法律,需由內閣副 署,以示負責 責任制度:內閣向國會負責,國會可對內閣 行使不信任投票,內閣可解散國 會
總統制 總統與國會議員均由人民選舉產生: 總統的任命不是國會同意,因此沒有不信任制度 總統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 總統公布法律或命令,不須其他官員副署 總統直接對人民負責: 國會不能質詢總統,總統及其幕僚不用向國會施政 報告,不能提法律案
雙首長制 半內閣制:總統任命內閣總理不須國會同意, 但總理領導的內閣須向國會負責。 總統公布法律或命令,部分需要 內閣總理副署 半內閣制:總統任命內閣總理不須國會同意, 但總理領導的內閣須向國會負責。 總統公布法律或命令,部分需要 內閣總理副署 半總統制:總統可任命內閣總理,親自主持 部長會議及司法、國防最高會議, 有權解散國會及發動公民複決 雙元行政首長制:總統與總理均有實權
我國當前的國家組織 總統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 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總統得宣告解散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