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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 第二冊 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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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與社會 第二冊 總複習

2 第一課 重點一:主權國家的形成與國家認同 一、主權國家: 對內:民族主義之凝聚;對外:西發里亞條約 二、國家的組成要件
第一課 重點一:主權國家的形成與國家認同 一、主權國家:   對內:民族主義之凝聚;對外:西發里亞條約  (一)主權概念的緣起:  布丹 → 霍布斯              → 洛克  → 盧梭  (二)民族主義  (三)國際法中的主權國家:西發里亞條約。 二、國家的組成要件  (一)人民:具有本國國籍  (二)領土  (三)政府  (四)主權

3  (一)主權概念的緣起

4 (二)民族主義 意義:是一種心理狀態,一種意識行動, 意謂著對自己的團體有強烈之意識。 優點:(1)凝聚國民之向心力;
 (二)民族主義 意義:是一種心理狀態,一種意識行動,     意謂著對自己的團體有強烈之意識。 優點:(1)凝聚國民之向心力;     (2)幫助許多被殖民國家建國。 缺點:(1) 「多民族」易形成國家內部分離;     (2)成為帝國主義者之工具;     (3)國內政治不易安定;     (4)產生排外主義、種族迫害屠殺。 

5 (三)國際法:西發里亞條約 國際法: 1648年 西伐利亞 條約,結束了「三十年戰 爭」,也使得神聖羅馬帝國失去了對封建地的統治權。
 (三)國際法:西發里亞條約 國際法: 1648年 西伐利亞 條約,結束了「三十年戰 爭」,也使得神聖羅馬帝國失去了對封建地的統治權。 確立了 西發里亞模式 三大原則:

6 二、國家的組成要件 人口→ 我國是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 領土 ※延伸:【 駐外大使館 】、【 交通運輸工具 】
人口→ 我國是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領土 ※延伸:【 駐外大使館 】、【 交通運輸工具 】

7 ※補充: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於中華民國內有住所,得申請歸化: (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 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2)年滿20歲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5)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1)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2)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3)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4)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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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國家的組成要件 政府: 主權: 任務:具強制力,負責公共事務的決策與執行。 特色:不在其他國家領土內行使主權行為、 不干涉其他國家事務。
    不干涉其他國家事務。 功能:對內資源分配;對外:安全保障。 主權: 對內:最高性(自主性),能絕對控制其內部事務 對外:獨立性(排他性),不受其他國家的干涉 可再分為: 【 事實  】主權 【 法律  】主權(或稱合法主權)

10 第一課 重點二:統治的正當性  ★ ★ ★

11 第二課 重點一:民主與非民主的分野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三、 四、

12 第二課 重點二: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 ★ ★ 其他:投票中心 討論中心

13 古典民主理論vs.經驗民主理論之比較:

14 參與民主理論 1970年代開始 多元政體:    主張不同社會勢力能擁有參與的權利、相互 制衡;讓政治菁英必須競爭不同社會勢力的支持 以維持執政地位。  例:利益團體、政黨。 主動參與:透過各種活動,直接影響公共政策。        例:社運、公投、民調、call in、          辯論、公聽會。  場域普及:民主參與的場合應普及於其他一切       影響人民日常生活的建制中。          例:學校、公司。

15 補充於講義第123頁

16 審議式民主理論(議論式、深思熟慮式) 1990年代開始 ★ ★ ★
審議式民主理論(議論式、深思熟慮式) 1990年代開始   ★ ★ ★ 討論中心:重視審慎思辨、理性溝通     → 雙向的溝通以形成合理的共識或政策 資訊充分公開、發言機會均等、決策程序公平。 由社區出發:鼓勵對不同議題有興趣的公民能有        管道發聲。 組成公民會議 (或公共論壇): ★ ★ ★  透過願景工作坊、世界咖啡廳、學習圈等方式進行。

17 第二課 重點三:憲政主義與憲法變遷 一、憲政主義:又稱立憲主義,指憲法為約束國家 權力、規定人民權利的學說。 二、憲法變遷 (一)變遷途徑
第二課 重點三:憲政主義與憲法變遷 一、憲政主義:又稱立憲主義,指憲法為約束國家        權力、規定人民權利的學說。  (一) 政府權力受到憲法的箝制 → 形成有限政府  (二)確立法治政治:   立法機關:須依照憲法來制定、修改法律。    2.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    3. 司法機關:須依法獨立審判,並有解釋憲法之權。 二、憲法變遷  (一)變遷途徑  (二)變遷意義  (三)變遷要點與影響

18 二、憲法變遷 (一)變遷途徑 國會立法補充憲法實質內容 憲法解釋:透過大法官會議來解釋憲法條文。 例:憲法中無明文規定之新興人權,
二、憲法變遷  (一)變遷途徑 國會立法補充憲法實質內容 憲法解釋:透過大法官會議來解釋憲法條文。        例:憲法中無明文規定之新興人權,          如:隱私、人格權等。 憲法習慣:又稱【 憲政慣例 】,指法條中未明文規定       ,但在實際運作中的習慣和傳統。         例:每次總統大選完,即改組內閣。     憲法修改:憲法修正案 立委提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以上提議、3/4出席、出席3/4決議。 公民複決:經公告半年後,有效同意票超過總選舉人數的一半,即為通過。

19 二、憲法變遷 (二)變遷意義

20 二、憲法變遷 (三)變遷要點:第七次修憲 2005年6月★★★
二、憲法變遷 (三)變遷要點:第七次修憲 2005年6月★★★ 【國會改革】&【公民複決】 廢除國民大會 → 確立單一國會! 修憲及領土變更案改由       → 「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改由【 司法院大法官 】(憲 法法庭)審理 立委 席次:由225席改為【 】席,         任期:由3年改為【 4 】年。 立委選制改為【 單一選區兩票制 】。

21 第三課 重點一: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 一、內閣制 (一)虛位元首 (二)行政立法合一:國會中黨魁出任實權行政首長 (三)副署制度 (四)信任制度 二、總統制 (一)實權元首 = 行政首長 (二)行政立法分立:行政聽命於總統,不須對國會負責 (三)覆議制度 三、混合制(雙首長制、半總統制) (一)實權(部分)元首 → 對人民負責 (二)行政立法分立:實權(部分)行政首長 → 對國會負責 (三)兼具副署、信任與覆議制度特色

22 一、內閣制(英國)

23 二、總統制(美國)

24 三、混合制:法國(雙首長制、半總統制) 奧朗德 艾羅

25 第三課 重點二: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陳冲

26 總統副總統罷免、彈劾案

27 我國中央政府行政與立法間的互動  ★★★

28 第三課 重點三:我國的地方政府體制 一、府際關係(垂直關係): 中央集權、地方分權、均權制度 二、地方治理(水平關係): (一)強調府際之間的合作 (二)強調政府與第三部門的合作 三、地方自治組織層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29 一、府際關係(垂直關係)

30 二、地方治理(水平關係) 隨國家管制權力鬆動,以及全球化浪潮影響, 地方治理取代了過去地方自治的概念。 ※主要有二個特色:
強調府際之間的合作關係: 地方v.s.地方  例:北市與新北市垃圾處理與捷運、公車等。 中央v.s.地方  例:農產品滯銷問題。 強調政府與第三部門的合作關係:   人民、社團、社區等紛紛參與地方政治運作。      例:白米木屐村社區營造;原住民部落自治公約,        同時也發揮維護水源的功能。    

31 三、地方自治組織層級 地方制度法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 省轄市:50~125萬人 縣轄市:15~50萬人

32 第四課 重點一:政府決策的過程

33 第四課 重點二:文官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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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四課 重點三:政府再造(新政府運動) 一、政府再造目標:

36 二、政府再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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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一課 重點一:主權國家的形成與國家認同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三、 四、

40 第一課 重點一:主權國家的形成與國家認同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三、 四、

41 第一課 重點一:主權國家的形成與國家認同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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