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央政府 黃淑慧老師
2-1、權力分立的政府
1.民主政治下的人民有參與國家政事的權利,不過國家事務龐雜,並非所有人民都能直接參與政事,於是設立政府,並同意將 ( 統治權 )交由政府代為行使。 維護治安 設置公共設施 實施法律
2.政府成立的目的在維護人民的基本權利,謀求人民的生活福祉。為了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學者主張以 ( 分權制衡 )的原則,來規範政府的權力,並將此原則體現於《 (憲法 )》中,以保障人民權利不受政府侵害。
◆提倡者:法國學者(孟德斯鳩) ◆內容:主張將政府的權力分為: ◆特點: 3.三權分立 (1)行政權 (2)立法權 (3)司法權 哈囉! 我是孟德斯鳩 ◆提倡者:法國學者(孟德斯鳩) ◆內容:主張將政府的權力分為: (1)行政權 (2)立法權 (3)司法權 兼 ( 考試權 ) 兼 ( 監察權 ) ◆特點: 三種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政府部門獨立行使。
◆關係: 各部門相互制衡,彼此監督,防止 ( 權力過於集中 ),淪為獨裁。 ◆現況:歐美各國政府的運作多採用三權分 立學說
◆提倡者:孫中山 ◆內容 ◆特點 五權分立 (1) 行政權 (2) 立法權 (3) 司法權 (4) 考試權 (5) 監察權 (1) 行政權 (2) 立法權 (3) 司法權 (4) 考試權 (5) 監察權 ◆內容 ◆特點 (1)認為三權分立學說的學理不完備, 容易產生流弊。 (2)創立五權分立學說: 將 ( 考試權 )從行政權分立出來:公正的為國舉才。 將 ( 監察權 )從立法權分立出來,依法對政府官員行使監督的職權。
二.五權分立 1.國父孫中山創立【五權分立】學說 2.我國的政府組織與職權規畫,主要是依照孫中山先生主張的(五權分立) 將(考試權)由行政權獨立出來 (監察權)由立法權獨立出來。 ,
◆現況: 我國《憲法》對於政府組織與職權的規畫,依據孫中山先生的理論,將中央政府的權限劃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五權。 ◆關係: 我國中央政府的五院,雖然是分別獨立行使的職權,但彼此存在 ( 分權制衡 )及 ( 合作 )的關係。
▲圖1 西方三權分立政府體系示意圖 行政權── 兼 ( 考試權 ) ( 孟德斯鳩 )提出 三權分立 立法權── 兼 ( 監察權 ) 司法權
◎三權分立的缺點 (1)行政機關 兼 監考試權: 容易產生【濫用私人】的問題 (2)立法機關 兼 監察權: 使議會權力過大,造成【議會專制】 球員兼裁判
行政權 ( 孫中山 )提出 考試 五權分立 立法權 司法權 考試權 監察 監察權 ▲圖2 我國五權分立政府體系示意圖
(監察權是否能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是其挑戰) 三權分立原則 五權分立原則 特點 行政權 ┼考試權 缺點~ ( 濫用私人 ) 考試權獨立出來 考選制度選出來的人, 不一定能符合用人需求 立法權┼ 監察權 易造成(議會)權力過大 監察權獨立出來 (監察權是否能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是其挑戰)
二、總統與中央政府五院 1.依照我國《憲法》規定,總統與中央政府五院的組織與職權如下: 二、總統與中央政府五院 1.依照我國《憲法》規定,總統與中央政府五院的組織與職權如下:
總統 ●主要成員與產生方式 (1)總統由 ( 人民直接選舉 )產生。 (2)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職權 (1) 為 ( 國家元首 )。 (2) 對外代表國家,統率陸海空三軍。
總統 (3)重要職權: 1.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2.公布法律與命令。 3.發布( 緊急命令 ◎)。 4.直接任命( 行政院院長 ◎)。 3.發布( 緊急命令 ◎)。 4.直接任命( 行政院院長 ◎)。 5.提名重要官員◎,經 ( 立法院 )同意後任命。 6.對 ( 立法院 )的被動解散權:即是總統不能主動解散立法院,而是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 ( 不信任案 )後,經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並諮詢 ( 立法院院長 )後,被動解散立法院。◎
★緊急命令: (1) ( 總統 )為避免國家與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 ( 行政院 )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2) 但發布命令後須於 ( 10 )日內提交 ( 立法院 )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圖3 緊急命令發布流程圖
民國88年集集大地震發生後,
馬英九任命吳敦義及朱立倫任 正副行政院長 2009.07.09 在台灣,行政院長劉兆玄辭職,他會在星期四,帶領內閣總辭,總統府傍晚宣布,馬英九任命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吳敦義出任新行政院長,桃園縣長朱立倫任副行政院長。 劉兆玄說,上月初風災造成七百多人死亡及失蹤,他作為行政院長要承擔政治責任,他透露,早在上月中已提出呈辭,獲馬英九慰留,鑑於災區百廢待舉,救災及善後工作需即時處理,目前向災民發放慰助金的進度已達八九成,安置工作亦已完成九成二,他的階段性任務經已完成,現時是離開的時候,一肩挑起責任;劉兆玄說,對救災工作做得不好,向馬英九及台灣民眾表達抱歉。
總統 經【 立法院 】同意後任命 提名 ■【 司法院 】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 監察院 】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 司法院 】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 監察院 】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 考試院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經【 立法院 】同意後任命
總統 立法院 行政院 行政院長 必須辭職 諮詢立法院院長被動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認為行政院 施政不佳 呈請總統 【解散立法院 】 【解散立法院 】 諮詢立法院院長被動解散立法院 2 3 行政院 立法院 1 提出 不信任 案內閣重組 立法院認為行政院 施政不佳 行政院長 必須辭職
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2)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 (總統 )任命。 (3)行政院依法設置許多直轄機關: (2)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 (總統 )任命。 (3)行政院依法設置許多直轄機關: 內政部、 (外交部)、國防部、 (教育部)、 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等八部。
●職權 (1)我國最高的行政機關: 主要職權為規畫和執行國家 (政策)與(法令)。 (2)依據《憲法》必須對 (立法院)負責,接受立法院的監督。 (3)接受質詢: 行政院院長及 ( 各部會首長 )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並接受 (立法委員)的質詢。
立法院 (1)立法委員由人民 ( 選舉 )產生。 (2)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3)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由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1)我國最高的立法機關。 (2)主要職權: 1制定法律。 2審查 ( 行政院 )所提的中央政府總預算 3質詢政府官員施政事項。● 4對總統提名的官員行使 ( 同意權 ) ● 5提出: 《憲法》修正案 領土變更案 總統、副總統 (彈劾)案和罷免案等●
提名 經【 立法院 】同意後任命 ■【司法院 】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監察院 】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司法院 】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監察院 】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 考試院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經【 立法院 】同意後任命
1/4提議 2/3 同意 罷免案成立 ½ 投票 ½ 有效票
2006年6月27日,經表決後,因無法超過 2/3法定門檻,該「總統罷免案宣告」不予成立,也就是不另舉行罷免總統之公民投票。
1/2提議 2/3 同意
立法院的重大【提案】權 1.【憲法修正案】 2.【領土變更案】 3.正、副總統的【罷免案】 4.正、副總統的【彈劾案】 人民複決 人民複決 送交【憲法法庭】審理 隸屬【司法院】
司法院 一.主要成員與產生方式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皆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之。
馬總統提名新司法院正副院長 賴浩敏 蘇永欽 總統府下午公布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選,馬英九總統提名中選會主委賴浩敏為司法院長,前NCC主委蘇永欽為副院長。馬總統表示,提名兩人是因為為人正直清廉,做事有擔當,更擅於協調,可以真正的貫徹司法改革工作。
(1)我國最高的司法機關。 (2)主要職權: 1.召開大法官會議: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負責解釋 ( 憲法 )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2.大法官組織 ( 憲法法庭 ): 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的 ( 彈劾 )案,以及政黨違憲的解散案件。
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晚間,警察在台北市重陽橋臨檢,要求一位中年男子出示身分證件,這名男子說:「走路不用帶身分證!」警察盤查他的衣褲,遭到辱罵,依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將他移送法辦,法院判處拘役廿日確定。 這名男子認為這種臨檢方式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指出,實施臨檢的手段,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若沒有犯罪嫌疑,警察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實施臨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3.設立各級 ( 法院 ): 負責審理訴訟案件。 4.設立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依法審議違法或失職的公務員懲戒案件。
八掌溪事件/公懲會對嘉義縣長李雅景申誡 2001/04/20 記者嚴培曉/台北報導 去年八掌溪4名工人遭洪水沖走一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0日作出第二波的懲處案,議決對嘉義縣長李雅景,予以記申誡。 公懲會表示,李雅景身為嘉義縣的地方首長,日常應對消防局業務加以督導,卻發生八掌溪4名工人被洪水沖走,公懲會以督導不周為由,違反公務員第5、7條,作出申誡處分。
98.10.0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開會決議懲戒行政院前秘書長劉世芳、國科會前主委魏哲和、科管局前局長李界木等三人,在龍潭購地弊案中枉顧法令、違背職務,三人都撤職,李界木停止任用三年,魏哲和、劉世芳停止任用一年。
考試院 一.主要成員與產生方式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之。 (1) 我國最高的考試機關。 (1) 我國最高的考試機關。 (2) 設考選部與銓敘部: 1 ( 考選部 ):負責掌理公務人員與專門職 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考試。 2 ( 銓敘部 ):負責掌理公務人員的銓敘、 撫卹、陞遷、退休等事宜。
一百年年高普考放榜 錄取人數創15年新高 2011/09/23 100年公務人員高普考,報名人數和錄取人數都創15年來新高,23號早上10點放榜,考選部工作人員表示,今年親自前來國家考場一樓公告欄查榜的人數比往年還多,頓時榜單前擠滿人潮。
監察院 一.主要成員與產生方式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審計長 )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之。 一.主要成員與產生方式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審計長 )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之。 (1)我國最高的監察機關。 (2)監察委員:負責糾舉、 ( 彈劾 )違法或失 職的公務人員,以及糾正 (行政機關)的不當 施政。◎ (3)(審計部):負責審核國家的財務支出、考核財務效能與審定 (決算)等。
職 權 對 象 提出程序 糾舉權 以 ( 人 )為對象, 包括中央與地方公務 人員,但不包含總統、 副總統,以及民意代 表。 向被糾舉人的主管或上 級長官提出。 彈劾權 向司法院 (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 )提出。 糾正權 以 ( 機關 )為對象, 包括行政院及其相關 部會。 向不當施政的行政機關 提出,促其改善。
軍中弊案 監院下午擬 糾舉3名高階軍官 (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28日電) 監察院調查軍中弊案,今天下午可能有第一波開鍘動作。知情人士透露,有關軍中採購等弊案,監院將討論對3名高階軍官提出糾舉,要求國防部等單位緊急將被糾舉人調離現職。
台糖頻賣地補虧損 監院糾正 2011/09/2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0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台糖多角化營運成效欠佳,未能改變連年虧損逆境,並一再以積極出售土地等方式挹注盈餘,作法不當,今天通過糾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施政預計要支 用的費用。 組織 預算 決算 說明 年度終結後對各機關費 用實際支用的審核。 流程 (行政)機關需要編 政府施政預計要支 用的費用。 年度終結後對各機關費 用實際支用的審核。 流程 (行政)機關需要編 列預算,送交(立法) 機關審議,審查通 過方可使用。 當經費支出後,須將實 際使用狀況做成決算, 送交 ( 監察 )院的 ( 審計 )部,審查該 機關是否依法使用這筆 經費。
(審查) 立法院 1 總決算審核報告 提出預算 2 審查預算 監察院 (審計長) (執行) 行政院 提出決算
2-3 中央政府的互動關係 我國中央政府的五院,雖然是獨立行使職權,但彼此之間存在著 (分權制衡)及 (合作)的關係。五院之間權力運作的關係:
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制衡 (1)行政院對立法院提出 ( 覆議 ): (1)行政院對立法院提出 ( 覆議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案、 (預算案)與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當立法院收到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時,應重新討論並明確作出決議。若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若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之關係 3 2 1 總統 立法院 行政院 覆議: 覆議 (窒礙難行) (通過法律,預算,條約案) (執行) (移請立法院 ) 覆議: (經總統核可) 總統 覆議 3 2 (窒礙難行) 立法院 1 行政院 (通過法律,預算,條約案) (執行)
(2)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1.立法院若對行政院的施政不滿意時,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2若不信任案通過時,行政院院長必須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進行立法委員改選。
總統 立法院 行政院 行政院長 必須辭職 諮詢立法院院長被動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認為行政院 施政不佳 呈請總統 【解散立法院 】 【解散立法院 】 諮詢立法院院長被動解散立法院 2 3 行政院 立法院 1 提出 不信任 案內閣重組 立法院認為行政院 施政不佳 行政院長 必須辭職
司法院與立法院的制衡 (1)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後,才能由總統任命行使職權。 (立法院 )同意後,才能由總統任命行使職權。 (2)當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可能違反《憲法》時,有賴司法院( 大法官 )的解釋。 (3)這種院際間的互動,係為達到彼此 ( 制衡 )與 ( 監督 )的目的。
監察院 與 司法院 的分工 (1)對於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監察院依法得加以 ( 彈劾 )。一旦彈劾案成立,即交司法院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處。 (2)藉由兩院之間的分工,達到 (澄清吏治)的效果。
▼表1 我國總統、副總統與中央政府公職人員產生方式 ▼表1 我國總統、副總統與中央政府公職人員產生方式 組 織 重要官員 產生方式 總統 總統、副總統 (人民直接選舉 )。 行政院 院長 (總統 )直接任命。 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 (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 立法院 立法委員 人民直接選舉。 院長、副院長 (立法委員互選 )。
【113席】
立法委員產生方式 民國94年,國民大會第七次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自第七屆起,立委席次減半為113席、任期4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產生。 ◎「單一選區」:即每一選區只選一名立委,◎「兩票制」:即每人投兩票,一票選立委, 另一票選政黨。
ㄟㄟ! 終於上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