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律與實務 財經法律系 副教授 楊東連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 前言 目錄 教育法之理念與特質 權利本質與權利意識 權利本質 校園權力界限 教育場域與規範射程 結論 尊重人性、自我實現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 某國中家政課作業:限期繳交抱枕一個。甲學生作業遲不繳交,教師以違反課業規定,記學生申誡一次。 案例思考 教師此項決定處分的合理性? 教師此項決定處分的合法性?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 案例思考 新北市一名小六男童,靠近女同學,聞了對方的頭髮,還說了一句「好香喔」,女同學覺得不舒服向家長哭訴,結果以性騷擾要控告男童。(資料來源:100年5月9日聯合報) 本案是否屬於校園性騷擾事件? 案件是否構成性騷擾?處理流程為何?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3 83年上字1716號判決:教師管教屬於公務員職務,適用刑法134條加重規定。 案例思考 新北市某國中教師在教室因細故打了女生一巴掌,還說:「你那麼三八,要不要叫幾個男人給你?」同班男生用手機錄下不當管教過程,但手機被校方扣留,家長要校方公布內容,釐清真相。(資料來源:99年6月18日自由時報) 本案教師打巴掌及言詞是不當管教?還是犯罪? 本案件可能引發那些法律問題?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4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案例思考 台中大里僑泰高中廣告設計科二年級「基本設計」課程老師,疑似因該科小老師通知太慢,導致20多人未帶作業,老師氣得命令20名學生到教室後方舉椅子罰站10分鐘,過程全被同學用手機錄下放上網。(資料來源:99年6月18日自由時報) 本案教師罰站行為是否管教行為?其適當性如何? 管教的適法性如何判斷?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5 案例思考 宜蘭壯圍國中學生投訴,明明已經開放髮禁,但學校還是對學生頭髮嚴格要求,侵犯學生身體自主權;校長說,開放髮禁不代表放任不管,學校是大團體,仍然要有規矩 。(資料來源:100年3月2日自由時報) 髮禁屬於校園內部規則? 如何判斷校園內部規則的適當性與適法性?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6 案例思考 私立醒吾中學夜間部曾姓導師要求班上學生遲到、曠課每節課罰10元,請假1天(5節課)罰100元,學生痛批根本是搶錢。校方澄清,這是開班會時全班決議,錢全由班上總務保管,老師並不過問。 (資料來源:99年1月28日自由時報) 教師以違反校規為由罰錢,其適當性如何? 違規罰錢係經班級決議的適當性如何?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7 教育法 前言 規範教育行為。 教育本質:國家公權力行為。 公權力本質:強制性、威權性。 教育公權力:專業性、指導性。 教育行政法:法治原則、權力限制原則。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8 教育基本法第3條: 前言 教育之實施, 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 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 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 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9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前言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0 權利:法力 ! 權利觀: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權利本質 法律依據:法律規範範圍內,得享受之利益。 可訴訟性:權利受到侵害,向國家請求救濟。 權利觀: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認識權利內容與範圍:人格權(人性尊嚴)。 懂得借公權力保護自己:訴訟(國家保障)。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1 權利意識運用: 權利本質 法律思考: 政治思考: 借刀殺人:運用國家公權力,保護自己! 優雅武器:運用法律強制力,保障自己! 政治思考: 自力救濟:利用自身實力,保護自己! 訴諸公意:利用公眾力量,保障自己!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2 違法行為的責任: 權利本質 法律責任(法律): 自我責任(道德): 責任是違反法律的制裁:公權力強制制裁! 責任是權利的剝奪:自由、財產的限制與剝奪! 自我責任(道德): 責任具有社會的譴責性! 責任具有道德的譴責性!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3 2010/09/13 TVBS新聞報導 權利本質 法律與道德思考:南部某大學的女同學,家境清寒,前些日拿父母貸款來的錢,準備繳學費,但這筆錢卻掉了。後來,接到同校法律系的學姐通知,她撿到錢並且要求3成的酬謝金,否則將依法行使留置權。因為無力給酬金,給酬金就無力繳學費。她非常困擾,於是求助立委。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4 行政法場域:規範公權力 校園法律場域 刑法場域:規範犯罪 民法場域:規範私人糾紛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5 行政法範疇及救濟程序: 校園法律場域 學生因學校或教師處分或管教措施,如管教、懲罰記過或考試評分等。 受到侵害得循學生申訴救濟體系提出申訴、或提出行政救濟程序 高中以下限開除學籍或退學處分得行政救濟。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6 釋字第382號解釋: 校園法律場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7 校園法律場域 釋字第684號解釋: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8 刑事法範疇及刑事訴訟程序: 校園法律場域 校園內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犯罪的行為,得以自訴方式逕以被害人身分向普通法院刑事法庭請求審判,或者向警察、檢察官提出告訴。 如高雄市四維國小謝姓老師,見張姓女學生未跟上隊伍,涉嫌多次拍打她肩膀受傷,被高雄地檢署依傷害罪提起公訴(20110315自由時報)。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19 如校園霸凌刑事案件: 校園法律場域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兒童),觸犯刑法者,以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代替刑罰。 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少年),則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 常見傷害罪、公然侮辱罪、恐嚇罪、恐嚇取財罪、強制罪、毀謗罪等。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0 校園法律場域 民事法範疇及民事訴訟程序: 校園內發生私人糾紛,得以直接提出民事訴訟狀向普通法院民事法庭請求審理,以解決民事糾紛。 如台中縣一所綜合高中的1名女教師和1位同事發起互助會,集資炒股,現在慘被套牢,股市經紀追債,迫使她們“倒會”,而波及該校60位教職員,金額高達數千萬元新台幣(20001127香港時報) 。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1 教育行政法之界限 校園權力之界限 教育行政法之法理界限 教育專業裁量之界限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2 國家法律及學校校規作為校園權力之界限: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律範圍:法律、命令、自治法等。 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國家賠償法等。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學校校規範圍:合法程序制定公布者。 如學生學則、學生獎懲辦法等。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3 法律界限案例: 校園權力之界限 2011/03/23 民視新聞報導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律界限案例: 彰化縣二林一名國小女老師,2年前在課堂上丟板擦管教學生,不慎砸中一名學生左眼造成失明,家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法官認為女老師「丟板擦」屬於執行公權力,因此判決學校應該賠償111萬,讓校方無法接受,不過最無辜的是女童,不只左眼全盲,身心更嚴重受創。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4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律界限案例: 2011/05/13 中視新聞報導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律界限案例: 花蓮南平中學驚傳有男老師要求女學生用0204色情口吻念課文,才會興奮有心情教書,此舉引發學生不滿,認為被性騷擾;而校方知情後,也將這名老師調職處份,未來考慮不再任用。 指控的老師事後坦承的確用詞不當,但解釋當天是因為同學上課有氣無力,想激發學生的專注力,才會開此玩笑,沒有要性騷擾的意思。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5 教育行政法理作為校園權力之界限: 校園權力之界限 明確性原則:決定或措施需其「意義可理解,可預見,並可審查」確認內容。 比例原則:選擇達成目的的手段時,必須與其作成的決定或措施間要相當。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6 校園權力之界限 教育行政法理作為校園權力之界限: 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公權力決定或措施的信賴應該給予保護,不得任意更改。 平等原則:決定或措施除有合理正當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決定或措施使用的手段必須與所追求的目的之間,具有實質合理正當的連結關係。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7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理界限案例:(比例原則) 2005/04/19 自由時報報導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理界限案例:(比例原則) 彰化縣福興鄉福興國中上週三有位教師所收教材費一萬多元不翼而飛,為了抓「小偷」,校方緊急把全校二千多名的學生集合到操場,當場檢查,並要求偷兒自首,校方「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作法引發爭議;縣府教育局副局長蕭賜郎認為,校方應以更周延的態度來面對偷竊事件,而非為了極少數的竊嫌就集合全校學生。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8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理界限案例:(比例原則) 2007/12/18 自由時報報導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理界限案例:(比例原則) 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29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理界限案例:(不當連結) 2010/05/12 自由時報報導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理界限案例:(不當連結) 彰化縣達德商工一名教官在朝會的場合,希望學生多把時間放在課業,而不要花太多心思在頭髮上,脫口說出「頭髮長度跟腦容量成反比」之語;台下一名女學生聽到這句話認為,教官有歧視長髮女生之意,對她人格、自尊傷很大。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30 教育行政法理作為校園權力之界限: 教育專業裁量之界限 行政法院承認判斷餘地,尊重機關的判斷,不介入審查,但如機關決定時,其根據錯誤的事實作成的決定、未遵守行政手續規定或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審查及評價標準,如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時,則行政法院仍介入審查。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31 釋字第319號解釋: 教育專業裁量之界限 「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 。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32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理界限案例:(專業判斷) 2008/06/25 自由時報報導 校園權力之界限 法理界限案例:(專業判斷) 喬治工商今年2月將一年級陳姓學生依曠課超過42節、德行成績丁等不及格為由,將陳同學退學,家長不服提出訴願,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應以「學年」計算平均成績為依據,且依規定處分最重為「輔導轉學」,決定撤銷喬治工商處分。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33 人性尊嚴之尊重: 自我實現之啟蒙: 結論 違反教育法或法理不僅是對學生人格權侵害,更是權力的宰制與壓迫。 保護學生權利與啟發自我負責,是啟蒙其自我實現的途徑。 201105 校園法律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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