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郭 土 木 輔大法學院教授 講義製作人 盧廷劼 期貨公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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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郭 土 木 輔大法學院教授 講義製作人 盧廷劼 期貨公會秘書長 101年度期貨在職訓練教材 期貨業業務員品德管理 主講人 郭 土 木 輔大法學院教授 講義製作人 盧廷劼 期貨公會秘書長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2)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2)      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者。 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構成事實牽涉期貨交易者。 資訊廠商或期貨商違背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散布不實流言,影響期貨市場正常交易者。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負責人與受雇人員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 之一者: (一) 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二) 違反本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 違背與本公司所訂期貨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電腦連線契約者。 (四) 期貨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因前條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公司視個案情節輕重,酌予新臺幣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獎金: (§3I)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因前條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公司視個案情節輕重,酌予新臺幣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獎金: (§3I)      依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停止提供交易資訊或終止交易資訊使 用契約者。 經本公司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暫停交易 或暫停結算交割業務或停止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或停止結算交割 業務或終止結算交割契約。 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處分確定者。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未達前項標準,惟檢舉案件事證具體確實,涉案公司、人員業經本公司或主管機關為其他處分,或法院雖未判決確定,業經第一審終結或提起公訴者,亦可申請由本公司酌予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獎金。 (§3II)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 (§6)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 (§6)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員。 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雇員。 就檢舉案件有偵查、追訴、審理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提出檢舉者。 與期貨商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員間,因委託買賣期貨發生爭議,為維 護自身權益而就該爭議事件提出申訴或檢舉者。 涉案當事人。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向本公司檢舉之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按指印。 但情況急迫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得以言詞為之: (§7I)      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 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及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團體者, 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或事務所所在地。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以言詞提出檢舉之案件,經由本公司製作談話紀錄,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 名或蓋章或按指印。如檢舉人不諳文字者,應朗讀紀錄或告之要旨後簽名 或蓋章或按指印。 (§7II) 本公司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地址,除因依法令所為之查證外,均予保密。 (§7III)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向本公司檢舉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概不受理:(§8)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向本公司檢舉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概不受理:(§8)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 事實已見諸新聞傳播媒體而無其他具體事證者。 同一事實正由本公司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於本公司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同一事實業經本公司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處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 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檢舉事項非本公司業務職掌範圍者。但本公司得視其情節,分別報請 主管機關核辦或逕予退件。 檢舉案件經本公司受理後,即行派員調查,如經發現有違背法令或本公司 章則情事,即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依本公司章則辦理;經查明並無具體 事證者,即予結案存查。 (§9I) 本公司依前條或前項規定辦理後,即行函覆檢舉人。 (§9II)

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97.2.29.金期稽字第0970005362號 檢舉案件合於前條獎勵要件者,除向本公司檢舉者外,檢舉人應於處分或 判決確定後,檢具其向主管機關或司法偵查機關檢舉之證明文件等,經本公司評議後給予獎金。 (§4) 檢舉人經本公司評議後給予獎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三個月內領獎 ,逾期不領者,視為放棄。 (§5I) 檢舉人領獎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由他人代領時,並應出具授 權書原本及代領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5II)    

人類需求之五層次 生理需求。 安全需求。 社會需求。 尊嚴。 自我實現。

期貨業務之開放 1993年 期貨元年 國外期貨經紀業務 1997年 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自營業務 1998年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2002年 期貨顧問業務 2009年 期貨信託業務 2003年 期貨經理業務

期貨業務之開放 交易人 經紀業務 期貨交易所 自營業務 顧問業務 交易人 經理業務(個別委任代操) 交易人 信託業務(集合代操) 證券 證券商從事期貨交易輔助 證券 投資人

期貨業務之開放 期貨顧問事業: 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 期貨信託事業: 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經理事業: 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包括特定人之委託及非特定人募集資金),但不包括以信託基金方式募集資金。 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係採資金集合運用之概念,分別以契約方式約束,不發行受益憑證。(與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觀念同)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如:期貨資訊提供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 13

期貨業務之開放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14

期貨業務之開放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93.6.30公布) 證券商 證券投信事業 期貨信託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 證券投顧事業 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超過額度§66IV 應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證券商 其他事業 期貨信託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 兼營 證券投信事業 證券投顧事業 互相兼營 兼營期貨服務事業 §66III §66I §66II

期貨業務之開放 證券商 證投顧 證投信 證券IB 期貨商 期貨顧問 期貨信託 期貨經理 期貨IB

期貨商品之推出 1993年 期貨元年 國外期貨經紀業務 1998年 台指期貨 1999年 金融及電子期貨 2001年 小型台指期貨 台指選擇權 2004年 十年期公債期貨 30天期利率期貨 2003年 股票選擇權 台灣50指數期貨 2005年 電子選擇權 金融選擇權 2007年 櫃買、非金電 期貨及選擇權 2006年 美元計價黃金期貨 MSCI台指期貨 MSCI台指選擇權 2008年 新台幣黃金期貨 2010年 股票期貨 2009年 黃金選擇權

100年職前訓練課程 課 程 內 容 時數 顧問 信託 經理 期貨商 5 13 7 4 7 10 期貨顧問業相關法規介紹 國內外顧問業務介紹 課 程 內 容 時數 顧問 期貨顧問業相關法規介紹 國內外顧問業務介紹 期末測驗 5 信託 業務人員一般班 3,000 期貨信託事業法自律規範介紹 期貨信託基金風險管理實務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管理實務 期貨信託基金操作策略實務 測驗 13 業務人員加強班 1,400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管理實務 期貨信託基金操作策略實務 測驗 業務人員曾參加99.4.30.以前之一般班, 轉任為原加強班適合對象時,且未自期貨 信託事業離職滿二年者適用 7 經理 從事期貨相關現貨 商品投資之交易決 定人員班 期貨交易流程與風險管理(期貨基金、有價證券、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測驗 4 業務人員加強班 2,100(7)  900(3) 期貨經理事業相關法規與自律 規範 期倶經理事業業務介紹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應行 注意事項(法規面、道德面、 業務(含期經業務操作辦法)) 業務人員曾參加99.1.以前之一般班, 轉任為原加強班適合對象時,且未自期 貨經理事業離職滿二年者,僅再參加二 小時「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應行注 意事項」課程及一小時測驗 7 期貨商 期貨市場與法規、期貨從業人員道德規範 期貨交易前、後檯實務-交易、結算流程介紹及風險控管機制 期末測驗 交易策略入門          2,200 10

99年在職訓練課程 市場 法規 風險控管 交易 新商品制度 職業道德 書報選讀 時數 初階 進階一 進階二 進階三 進階四 進階五 15 期貨業務 推廣 期貨法規專題 期貨交易風險 控管實務 期貨交易 操作技巧 DVD-阿信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X X 15 進階一 客戶 關係管理 X 期貨交易糾紛 案例研討 期貨交易策略 DVD-客戶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職業道德與 工作倫理 X 15 進階二 X 期貨法規專題 期貨風險控管 案例研討 X DVD-菜鳥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X 金融期貨 書報選讀 12 進階三 X 從案例談從業 人員應有的法 律觀 X X DVD-稽核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期貨業務員 品德管理 X 9 進階四 X 最新法規及 案例剖析 X 期貨交易實務 專題研討 DVD-主管篇 新商品及制度 介紹 X X 9 進階五 X 期貨法規專題 X X 衍生性金融 市場概況展望 X X 6

99年在職訓練課程 課程名稱 時數 內部稽核班 高階經理班 顧問事業 經理事業 信託事業 稽核人員應有的法律知識與素養 稽核報告之撰寫、審核及彙整 稽核人員之溝通技巧 期貨法規及近期違規案例剖析 DVD教學 + 內部稽核實務經驗分享 15 高階經理班 公司治理 分組討論 分組報告 9 顧問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違規案例研討 如何成為一個成功又快樂的專業顧問 6 經理事業 期經全委商品規劃設計與行銷 世紀金融風暴後之投資趨勢掌握與財務工程創新 期貨經理事業之現況與展望 衍生性金融市場概況及展望 12 信託事業 CTA全球發展現況分析 期信基金如何運用於資產管理 期貨信託最新法規及違規案例剖析 期貨信託基金行銷實務 12

期貨業稽核人員訓練 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初任或離職滿二年再任內部稽核人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內部稽核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執行業務後應每二年參加內部稽核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 其他事業兼營期貨業或期貨業兼營其他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已參加其他事業內部稽核講習課程時數得充抵上開內部稽核講習時數。 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如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於取得證照當年,得充抵上開執行業務前或執行業務後之內部稽核講習六小時。 認定辦理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前之內部稽核講習機構為期貨公會及證基會,執行業務後之內部稽核講習機構為各服務事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認定之機構、證交所、證買中心及期交所。 上開規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2號函)

期貨商及IB稽核人員設置 期貨商及IB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期貨商(含專營及兼營者)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每一分支機構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一人,另在不影響經營風險之情況下,其分支機構得不設專職之內部稽核人員,但應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 前述自行查核人員應參加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內部稽核講習。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人員之查核項目及頻率等事項,應分別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條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上開規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3號函)

證券商及證券IB稽核人員訓練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及講習機構: 初任或離職滿三年再任內部稽核人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參加證基會或券商公會之內部稽核講習。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劮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應參加講習達二十四小時以上;由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高級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應參加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後,應每三年參加證券暨期倶市場各服務事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認定之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達十八小時以上。 上開規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1號函)

證券商及IB稽核人員設置 證券商及IB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 證券商(含兼營者)及證券交易輔助人之每一分支機構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一人,另在不影響經營風險之情況下,其分支機構得不設專職之內部稽核人員,但應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 前述自行查核人員應參加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內部稽核講習。 證券交易輔助人分公司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人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作業。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人員之資格條件、查核項目及頻率等事項,應分別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上開規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1號函)

稽核人員訓練 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人員之訓練: 證券商自行查核人員應參加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之內部稽核講習,並明訂前開內部稽核講習係指內部稽核人員(含自行查核人員)除需接受一般業務人員教育訓練規定外,尚需於執行業務前參加12或24小時之內部稽核講習(業務員24小時,高級業務員12小時),且執行業務後另應每3年參加18小時以上之內部稽核講習。(99.11.17.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1741號函)

業務人員執業應具備條件 資格:消極與積極條件。 登記:執行範圍限制。 守法性:法律規定、自律規範、公司內控。 高道德標準。 專業:在職訓練。 服務熱誠。

業務人員消極條件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準用之。(期交§62)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 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期交§28)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 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者。 四、受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 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者。 五、違反本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 法、管理外 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 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六、受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撤換職務處分,未滿五年者。 七、經查明受他人利用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 監察人或 經理人者。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 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業務人員處分紀錄建檔查詢 依據:會員公司違規揭露處理程序。(95.3.29.金管證七字第 0950110922號函) 會員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台灣期貨交易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作成處分 者,本會得於內部網站上揭露: (§3)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 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期貨業。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期貨 相關法令或台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其他章則、公告或通函 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公約等有關規定者。 會員公司有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或台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其 他章則、公告或通函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公約 等有關規定者。 28

業務人員處分紀錄建檔查詢 本會於每季彙整期貨商違規事項後,茲將下列內容於網站上揭露: (§4) 違規發生時間。 違規內容。 違規處分之依據。 本會於每季彙整期貨商違規事項後,茲將下列內容於網站上揭露: (§4) 違規發生時間。 違規內容。 違規處分之依據。 違規處分之方式。 違規處分之當事人。 違規處分之生效日期。 案例:請將00綜合證券公司前董事長陳00等相關人員違規情 事予以註記,並依說明辦理。 陳00等3人於文到5年內如辦理期貨業相關職務之申請或登記, 請嚴加審核。 00於文到6個月內如辦理期貨業相關職務之申請或登記,請嚴 加審核。 29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 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5)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 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5) 一、經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 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 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 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者。 前項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資格證書所載核發日起五年內未辦理 登記或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未辦理 登記或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5-1)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5-1)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 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 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 發布日起一年內參加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 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 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 構負責人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3)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 構負責人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3)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 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 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期貨商之能力, 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人管§3-1)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 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 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 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 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 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後,始得充任。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第一項之資 格,並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本 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期貨信託事業 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曾擔任副總經理或 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 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 件,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 管機關得限期命期貨信託事業調整。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信 託事業之能力,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應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一年以上副 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 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者。 期貨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 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 領導能力者。 期貨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 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 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者。 五、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 領導能力者。

法令觀念 可從事之業務範圍。 內部控制要求。 作業流程之規範。 不得為之行為規範。 違反之法律效果。

道德與倫理 「道德」之語源是拉丁文的 moralis;而「倫 理」之語源則是希臘文的ethikos 。二字之原 義均為風俗習慣。 道德:泛指符合公認之標準,但屬於個人之正 直行為。 倫理:指人倫之理,即各種人際關係中所共同 遵守之規範,其關涉群體。倫理較客觀,有定 義、範圍,與他人有關者,可隨時間而改變, 且有明顯之對或錯。 《大學》所言之「誠意、正心、修身」屬於道 德,而「齊家、治國、平天下」則屬於倫理。

道德與倫理 職業道德是隨著社會分工之發展﹐並出現相對 固定之職業集團時產生。 職業道德與一般社會道德﹐具有以下特點﹕ 職業道德是在歷史上形成,於特定之職業環境中產生 和發展﹐常形成世代相襲之職業傳統與較穩定之職業 心理和習慣﹐因此具有較強之穩定性和連續性。 職業道德反映著特定之職業關係﹐具有特定職業之業 務特徵﹐因而其作用範圍僅侷限於特定之職業活動 中﹐只對從事特定職業之人具約束力。 職業道德通常以規章制度﹑工作守則﹑服務公約﹑勞 動規程﹑行為須知等形式表現。

道德與倫理 職業道德的內容主要包括職業道德規範和從業 人員的職業道德觀念﹑情感和品質。 「倫理」是一種未明文規定的規範。 工作倫理之內容不外乎: 要有敬業精神,肯做肯學,把工作當作是一個難得的 發揮所長、自我實現的機會。 忠於自己的職務,被指派的份內事要用心去做。 不斷進修、充實自己,讓專業更上層樓。 以公司為重,要有團隊精神、分工合作,以共同完成 任務為首要。團體的成功就是個人的榮耀。

道德與倫理 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老闆說沒關係,不一定真的沒關係。如果你 跟老闆有關係,那才是真的沒關係。 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社會工作師對同僚的倫理守則。 社會工作師對實務工作的倫理守則。 社會工作師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責任。 社會工作師對社會工作專業的倫理守則。 社會工作師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 老闆說沒關係,不一定真的沒關係。如果你 跟老闆有關係,那才是真的沒關係。

期貨業務員之守法與專業 一般法令 專業法令 專業要求 最低標準 刑法 商業會計法 期貨交易法 各業管理規則 積極與消極資格 登記主義 專任原則 中度標準 忠實執行業務 善良管理人義務 自律公約 基本守則 進修 著作 研究 高度標準 品德與專業

守法—刑事責任(刑法,商會法) 刑法 偽造文書 印文罪 業務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普通詐歉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10) 五年以下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336II) 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 普通詐歉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339I) 五年以下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 益者(§342I) 五年以下 44

守法—刑事責任(刑法,商會法) 商業會計法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之結果。 五年以下 (§71)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 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 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73) 45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1.未經許可,擅自經營 (1)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2)期貨結算機構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1.未經許可,擅自經營  (1)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2)期貨結算機構 (3)期貨商(違反§56I非期貨商除期交法另 有規定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4)槓桿交易商 (5)期貨服務事業(含其他服務事業:IB) 2.期貨信託事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  期貨信託基金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112 地 下 期 貨 交 易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不 法 交 易 操縱行為 §106 內線交易 §107 詐 欺 有 關 條 款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不 法 交 易 操縱行為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106 內線交易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107 詐 欺 有 關 條 款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108I 1.對作 (1)場外沖銷 (2)交叉交易 (3)擅為期貨交易相對人 (4)配合交易 2.虛偽 3.詐欺 4.隱匿 5.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 誤信之行為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受賄罪--交易所、結算機構、投信之董監、       經、受任人、受雇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 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財物沒收、追繳價額) §113I 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受賄罪--交易所、結算機構、投信之董監、       經、受任人、受雇人)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財物沒收、追繳價額) §113II 對違背職務行為者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當利益 (行賄罪--一般人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114I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證照申請事項不實(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證照申請事項不實(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 (交易所、結算機構、期貨業之證照、或募集基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115 非法定用途自客戶保證金專戶提取款項 (期貨商(期交§71)、槓桿交易商(期交§ 8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115 對檢查權(期交§98)所提申報資料虛偽記載 (交易所、結算機構、期貨業、公會、關係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115 §98 依法令提出帳冊、財報等資料虛偽記載 (交易所、結算機構、期貨業、公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115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期貨商受託從事公告以外商品或交易所之交易 §116 §5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期貨商受託從事公告以外商品或交易所之交易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16 §5 明知而提供場所、設備或資訊供他人經營非法 期貨交易所業務(不知者不適用) (期交§13II)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16 §13II §118 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交§63之 禁止行為 (期貨業) (期交§81、88準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16 §63 §118 註§118:行為人依§116處罰外,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犯罪被發覺前, 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守法—刑事責任(期貨交易法)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非依法或經核准而為場外交易 §117 §12 洩密罪(洩露執行業務知悉之秘密) 行 為 態 樣 罰 則 依 據 非依法或經核准而為場外交易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117 §12 洩密罪(洩露執行業務知悉之秘密) (交易所、結算機構董監經及職員)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117 §19 §118 圖利罪(董監及職員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 或委託他人進行交易) (會員制交易所、結算機構)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117 §29 §118 註§118:行為人依§117處罰外,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犯罪被發覺前, 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守法—行政責任(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執行時之不得為行為: (人員管理規則§16) 期交法第63條禁止行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禁止行為: 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守法—行政責任(期貨商管理規則) 案例: (99.7.6.金管證期字第09900363961號函) 事實: 案例:           (99.7.6.金管證期字第09900363961號函) 事實: 受處分人在00證券公司任職期間(96/6/20~97/7/1)係登錄為證券營業員,並未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卻有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 處分: 命令00證券公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執行,並請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申報執行情形。 53

守法—行政責任(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執行時之不得為行為: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禁止行為: 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挪用期貨交易人款項、有價證券。 代期貨交易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期貨交易人所為交易事項之查詢,未為必要之答復及處理,致有損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對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證期會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與期貨交易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 擅改買賣委託書、買賣報告書或其他單據上之時間戳記。

守法—行政責任(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執行時之不得為行為: (人管§16)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禁止行為: 為期貨交易人從事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超過本國或外國期貨交易法令之限制數額。 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 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 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為自己或提供他人從事期貨交易。 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 違反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證期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守法—行政責任(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執行時之不得為行為: (人管§16) 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其他事項: 製作廣告及宣傳資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於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未告知期貨交易流程、交易費用、繳交保證金及權利金之方式。但證期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合期貨經理事業開放,非由交易人親自開戶) 對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之執行有不當遲延之情事。 個別期貨交易人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相互流用。 受理非本人或不符合開戶條件之人開戶。 接受未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受託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期貨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 知悉期貨交易人有操縱期貨市場之意圖,仍接受委託進行交易。 知悉期貨交易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仍接受委託進行交易。 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 代理他人開戶或從事期貨交易。 招攬、媒介、促銷未經證期會依期交法第5條公告或期交法第12條核准之期貨交易契約。 其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經證期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守法—行政責任(期貨顧問管理規則) 期貨顧問事業及負責人與業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顧管§26II) 期貨交易法第63條禁止行為: 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2項規定事項: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為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下頁續)

守法—行政責任(期貨顧問管理規則) 期貨顧問事業及負責人與業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顧管§26II)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2項規定事項: (承上頁) 意圖利用對委任人之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與委任人簽訂委任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而洩露委任人委任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對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宣傳資料、廣告物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下頁續)

守法—行政責任(期貨顧問管理規則) 期貨顧問事業及負責人與業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顧管§26II)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2項規定: (承上頁) 保管或挪用委任人之款項、印鑑或存摺。 與委任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製作廣告及宣傳資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 代理他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從事期貨交易。 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 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守法—行政責任(IB管理規則)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三條第一項 所定之職務者,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及人員,除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IB管§29) 收受期貨交易人任何款項。 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接受期貨交易人全權委託之交易。 洩露期貨交易人之資料。 其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違反前二項規定外,亦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60

AICPA職業行為準則架構 抽象 職業道德行為之理想狀態 原則 行為守則 職業道德行為之最低標準 具體 行為守則解釋 闡釋道德行為中之共性問題 行為守則解釋 闡釋道德行為中之特殊問題 職業道德裁決 AICPA: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ICPA職業行為準則架構 行為原則(應追求之崇高目標) 符合標準之道德水準 行為守則(須達到之最低標準) 行為原則與行為守則之關係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訂定之原則與目的: (§1) 本公會為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提高商業道德,確實遵守法令,加強同業合作,共謀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特依據本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三條第七款第一目,訂定會員自律公約,由本公會全體會員共同信守遵行之。 繳存自律保證金: (§2) 本公會會員應依本公會會員自律保證金設置辦法之規定,繳存自律保證金。如因違反本公約,經本公會處以違約金,致繳存之自律保證金不足規定額度者,應於本公會通知之日起算五日內補足之。 前項自律保證金設置辦法,由本公會另定之。 (97.8.14.第二屆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97.8.28金管證七字第0970043444號函准予備查)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會員應共同信守之基本守則: (§3) 不得有違反法令、期貨交易所規章或會員公司業務章則之情事。 不得有違反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或本公會所發布之自律公約規則及其他規定之情事。 不得有破壞同業和諧及同業公共利益之情事。 同業會員間不得有惡行削減佣金手續費之競爭,惡意毀損其他會員商譽,惡意不當挖角(如於半年內對同業同一部門人員有任用達2分之1以上、期約或支付簽約金之情事)或從事其他不合法、不公正、不公平、不正當之競爭行為。 不得有破壞或影響期貨市場安全或期貨市場交易秩序之情事。 不得有擾亂或破壞期貨市場之公平、公正交易秩序或損壞期貨市場公共利益之情事。 不得違法從事各項地下金融活動。 不得對於業務管理規則或交易風險管理,有疏於管理或怠於管理之情事。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會員應共同信守之基本守則: (§3) (承前頁) 會員應共同信守之基本守則: (§3) (承前頁) 不得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傳述或散佈謠言或不實之市場資訊。 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現貨交易價格,而直接或間接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從事任何不法操縱或壟斷行為。 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跨大、偏頗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有違反誠實及信用原則之行為。 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 不得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相關業務。 不得代理他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從事期貨交易。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會員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會員向本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與登錄類別不符之業務。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會員應切實發揮自律、自愛、自治精神,並共同信守下列之基本原則: (§4) 聘僱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人員執行業務,並不得同意或默許從業人員利用他人名義及他人使用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除配合本公會開辦期貨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外,應嚴加督導從業人員業務行為、職業道德及專業服務品質,敦促所屬從業人員遵守本公約相關規範,並應禁止其負責人及受僱人利用職務之機會,從事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餽贈或其他利益,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突、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產生。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自營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5) 以健全期貨市場發展為己任,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及價格發現功能。 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應謹慎處理資訊,不得對外透露買賣之訊息等各項資料。 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買賣期貨交易契約時,應對投資決策流程做妥善之規劃與風險控制之管理。 不得將期貨自營商進出之交易契約推薦與他人,以誘使他人買賣該種期貨交易契約。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6) 對客戶不得有背信、詐欺或侵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不得非法動支或挪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資金。 不得為業務之招攬,而為誇大不實、偏頗之廣告宣傳,或對客戶作獲利之保證。 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不得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不得受託從事不合法之期貨交易。 不得疏於或怠於客戶財務能力或信用狀況之評估與徵信。 不得僱用未經合法登記之業務員,接受客戶之開戶或接受客戶之期貨交易委託或其他執行期貨業務之行為。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6) 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從事代客操作或接受客戶之全權委託操作期貨業務。 不得違抗、拒絕、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對期貨市場所採行之監視、違約處理、緊急處理措施或所採取之其他必要措施。 對提供與客戶之資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誤信之情事。 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不得有疏於或怠於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應秉持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儘速處理解決期貨交易糾紛。 不得無故非法擅自代客戶進行平倉沖銷交易。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6) 不得無故非法擅自代客戶進行平倉沖銷交易。 不得有未先向客戶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即代客戶執行期貨交易委託。 不得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不得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或擅改期貨交易紀錄。 不得對客戶之委託下單執行有不當行為之延遲或有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 不得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授權之代理人之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亦不得受理非法期貨仲介。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6) 客戶授權他人代理從事期貨交易,其授權書應由客戶親自填寫受任人資料,授權書格式應由期貨商提供並加註警語。 應主動發掘或舉發內部業務人員之違規事件,對同業之違規行為,如知情者亦應主動檢舉。 對客戶所提供、揭露之資訊,應謹守均等、公平原則。 應負協助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防杜不法交易之義務。 不得違法提供資金借與他人,以謀取利益。 不得有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7) 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以發行出版品、舉辦講習等方式或透過電視、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其他電傳系統、傳播媒體等媒介,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於媒體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之人員應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 接受委任人之委任提供期貨交易顧問前,應確實對委任人進行風險預告,並取得經委任人簽名或蓋章之契約正本。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不得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 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不得為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不得意圖利用對委任人之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不得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本公會「期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管理辦法」所訂之禁止行為。 進行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其內容應涵蓋商品分析、相關市場分析及未來發展趨勢分析等。 不得接受任何利益,而撰寫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分析報告。 引述過去績效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不得為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8) 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不得對期貨交易性質內容為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公眾之虞。 不得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之績效,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資產價值之宣傳。 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8) 不得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應明列公司所登記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字號。 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年期經○字第○○○號」。 不得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不得有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信託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9) 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不得以業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露予他人或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之活動。 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為相對委託之交易。 不得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未將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手續費或給付其他利益歸入基金資產。 不得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受益憑證。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期貨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信託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9) 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時,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期貨交易契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交易價格,或從事其他足以損害期貨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之行為。 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自基金帳戶改為自己或他人帳戶,或自自己或他人帳戶改為基金帳戶。 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或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未來交易價位作研判預測、建議。 不得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佣金。 不得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不得有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經營之情形。 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下頁續)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信託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9) 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不得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得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不得對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期貨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不得為期貨信託基金績效之預測。 不得於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時,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不得有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於必要時,有接受本公會輔導、查察之義務,不得藉任何理由予以拒絕或規避。(§10I) 會員查察作業辦法及會員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由本公會另訂之。 本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公約之規定,經紀律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提報本公會理事會決議,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處分,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1I) 一、警告。 二、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三、停止其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 四、責令會員對其負責人或受雇人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處分,本公會得按次連續各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善為止。 (§11II) 違反本公約情節輕微者,經紀律委員會決議通過逕行發函要求會員改善,或責令會員對其違規受雇人員為適當之處分者,毋須提報理事會決議,僅須將處理結果提出於理事會報告。 違紀事件有關程序進行之處理要點,由本公會另訂之。

守法—自律公約(期貨公會) 本公會會員如不服處分,應於文到之次日起三十天內向本公會提出申覆。但提出申覆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12) 本公會紀律委員會應於申覆送達後三十天內,就申覆有無理由作成意見書,提送本公會理事會重新討論。 本公會理事會決議維持原處分者,受處分人不得再行申覆。 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紀律委員會提報本公會理事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13) 一、建立期貨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 二、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並經採行。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 四、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作,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 五、為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有具體事蹟。 六、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

99年第1季期貨商與IB內稽缺失 期貨商雖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但於其網站上刊登該公司「XXX期權指數決策系統」之績效文宣及Q&A時,未一併說明該系統之功能限制以提醒交易人注意,其Q&A中有引用過去績效之文句,有易使人有確可獲利之聯想。 期貨商受理交易人以網際網路提領保證金,有未依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事先與交易人當面簽署申請書並約定可提領金額、時間等相關事項。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執行保證金追繳作業時,雙方之委任契約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載明執行保證金追繳作業之時點、風險控管方式、執行結果回報及紀錄留存方式等規定事項。 期貨商辦理交易人之註銷帳戶及變更通訊地址等作業有配合協助代客操作之情事,且未就期貨交易人查證虧損情形明確告知,亦未於期貨交易人開戶前告知期貨交易流程等內容。 (期交所99.4.6台期稽字第09900037300號函)

99年第1季期貨商與IB內稽缺失 期貨商自營交易員辦理交易策略程式測試作業,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訂定測試計畫,亦未記錄所有測試經過及結果。 兼營期貨商未依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內部人員之買賣委託作業,亦未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客戶徵信、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自營之買賣申報及成交、決策之執行與檢討等作業。 期貨商未依規定時限申報業務員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 期貨交易輔助人每半年對分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查核未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違反「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規定,向客戶提供建議買賣訊息。 (期交所99.4.6台期稽字第09900037300號函)

期貨商應申報事項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期管§4I)-第4款於次頁修正 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變更期貨交易結算交割之期貨商。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 期貨商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 上關係發生訴訟或仲裁,或為破產人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銀行 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有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情事。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 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期貨業。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會 依照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行為。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 份變動。 依外國期貨交易法令之規定,應向當地期貨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構 申報之財務比率變動或其他影響財務結構之重大情事。 為自己或客戶從事之期貨交易量,達本國或外國期貨交易法令應申 報之數額者。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事項。

期貨商應申報事項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期管§4I) 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變更期貨交易結算交割之期貨商。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 期貨商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商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餘略) (99.8.2.金管證期字第0990041012號函) 為避免期貨人員因個人之強制執行事件衍生其他弊端,請研議修正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對於渠等所屬人員受有強制執行者增列相關控管措施,並由內部稽核人員加強查核其所執行之業務。另請公會就上開控管事項,研議修正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99.8.17.金管證期字第0990041490號函)

證券商應申報事項 發生訴訟案件論起訴否均需申報: 考量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其受僱人因經營或從事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事件,不論起訴與否,皆可能影響證券商之財務業務或人員業務之執行,故基於監理需要,未起訴前之刑事案件仍屬應申報之範疇,且不論偵查機關以何種名義傳喚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證券商均應申報。 (99.11.10.金管證券字第0990055656號函) ()

99年第2季期貨商與IB內稽缺失 期貨商未依規定於交易時段結束前沖銷委託持有之當日沖銷交易部位。 期貨商從業人員未具備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卻於個人部落格及論壇站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並張貼強調客戶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風險之業務招攬廣告文宣。 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未符合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且未依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自營交易策略程式上線前之測試作業。 期貨商從業人員尚未於期貨公會登記為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卻於其個人部落格張貼「XX期貨HTS快易通(智慧單、觸價單)介紹…及手續費洽詢意見表…」等內容。 期貨交易輔助人有由未具期貨業務員資格之受僱人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另於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電話下單未進行同步錄音存證,暨未依其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執行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作業及內部稽核作業。 (期交所99.7.7台期稽字第09900073280號函) 88

99年第3季期貨商與IB內稽缺失 期貨商開戶經辦未當面核對期貨交易人身分即建檔上傳,另風險解說人員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定作業程序規定,當面向客戶說明受託契約內容並告知交易風險等事項。 期貨商之交易人為證券違約戶(違背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該公司仍接受其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商交易人輔助人未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之從業人員,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情事。 期貨商未依規定申報業務員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 期貨商未依規定時限申報期貨部門主辦會計人員異動。 期貨自營部門人員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卻未於內部控制制度就內部人員交易訂定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且內部稽核未於每週稽核內部人員委託買賣等相關資並作成紀錄。 期貨自營部門人員未具業務員資格(逾期未登記,喪失期貨業務員資格),卻從事期貨目行買賣業務。 (期交所99.10.6台期稽字第09900110650號函) 89

99年第3季期貨商與IB內稽缺失 期貨業務之經營有下列事項未依其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未就不活絡契約交易發生虧損達一定標準訂定具體數據,與其內部控制制度「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之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規定不符。 策略交易部門未留存會議內容與結論之書面紀錄,與其內部控制制度「買賣決策之訂定」之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規定不符。 未訂定各職級每日買賣額度及可運用資金上限,與其內部控制制度「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之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規定不符。 自營交易均未留存書面表單,與其內部控制制度「買賣決策之執行」之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規定不符。 (期交所99.10.6台期稽字第09900110650號函) 90

99年第1季會員查察輔導情形彙總表 業務員利用網路寄送廣告文宣招攬期貨業務,內容未事先向公會申報。 該公司與前受雇人利用網際網路從事期貨業務招攬,內容未事先向公會申報。 該公司行銷活動於申報前即透過媒體宣傳。 受雇人尚未完成業務員登錄即行從事期貨業務招攬,且廣告內容未事先向公會申報。 該公司廣告申報內容與公司網站登載內容未盡相符,且涉及向交易人媒介非屬該公司產品之期貨交易軟體TOUCHANCE。 業務員未具期貨分析人員資格,於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台南分公司舉辦「TradeStation程式交易教學講座」,似涉及向交易人提供或媒介非屬該公司產品之期貨交易軟體之安裝與操作。

99年第1季會員查察輔導情形彙總表 業務員於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另公司於97年10月董事會聘該員為期貨部總經理,未於異動後5日內向公會辦理登記。 負責徵信審查人員於辦理期貨交易人開戶作業時,未於徵信審核表中「評估意見欄」勾填信用狀況(單日最高未沖銷部位限制)審核結果。 業務員利用網際網路從事期貨業務招攬,內容未事先向公會申報。另發表「盤後心得分享」等,內容涉及提供期貨交易分析建議,與公會登錄類別(受託買賣)不符。 業務員未經登記為業務員,即於個人部落格張貼廣告文宣,涉及招攬期貨業務。 業務員於個人部落格轉貼有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之新聞。 業務員化名於網站聊天室招攬期貨業務,內容未事先向公會申報。

其他特別注意事項 節目受邀來賓不得為下列行為: 不得涉有業務招攬行為。 不得有收費行為。 不得有交易策略分析及經營期顧之行為。 演說之內容及商品以金管會核准之商品為限。 涉有可能報酬或風險揭露時,應以平衡方式表達。 標示警語及告知事項字體大小,應以粗體或不得小於廣告上最小字體。 提及績效時會員公司應提供佐證資料,勾稽留存備查。 文宣中提及「同業勿擾」文字,請會員公司刪除。

期貨交易軟體之提供規範 98.10.6.證期(期)字第0980044564號函: 「會員及其業務員禁止涉及向交易人提供或媒介非屬該公 司產品之期貨交易軟體之安裝與操作。」 99.7.6.證期(期)字第0990028398號函: 「貴公司業務員陳00要求前業務員宋00及林00推廣  陳00自行撰寫之程式下單軟體乙案,核有未當,請注  意改進,並請自行議處相關人員,於文到10日內報局。」 期交所稽核 檢查缺失 94

期貨交易軟體之提供規範 主旨: 為加強期貨顧問事業提供期貨交易軟體從事業務之管理,請依說明所列事項,研擬修正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於文到一個月內報局。 說明: (§8) 請於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明定,該事業及其所屬業務員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該事業之軟體。 另請於前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明定期貨顧問事業提供客戶交易或投資建議之軟體應有下列作業規範: (99.7.6.證期(期)字第09900283982號函) 95

期貨交易軟體之提供規範 說明: 軟體設計者:期貨顧問事業如委託他人設計軟體者,應有之作業規範(例如於契約規定受託設計者不得將軟體提供予他人等)。 軟體提供者:限由期貨顧問事業提供。 軟體提供對象:應限與期貨顧問事業訂契約之客戶。 作成交易分析報告之方式: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期貨顧問事業提供顧問服務時,應作成交易分析報告,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另上開交易分析報告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保存5年。請 貴公會於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明定交易或投資之建議,如係以軟體方式提供者,上開交易分析報告作成及保存之作業規範。 (99.7.6.證期(期)字第09900283982號函) 96

期貨交易軟體之提供規範 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業務及收入循環」之「業務員管理」項目中(CA-21230): 十九、公司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公司之軟體,且除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外,不得涉及期貨顧問業務。 IB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業務及收入循環」之「業務員管理」項目中(CA-19320): 十四、公司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公司或委任期貨商之軟體,且除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外,不得涉及期貨顧問業務。 (期交所99.8.4.台期稽字第09900084450號函) 97

期貨交易軟體之提供規範 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交易分析與建議」項目中(CA-23130): 七、期貨顧問事業提供委任人使用期貨交易或投資建議之軟體為顧問服務,應符合下列事項: 該軟體限以期貨顧問事業之名義提供。 該軟體提供委任人前,雙方應簽立書面委任契約。 如委託他人設計軟體者,期貨顧問事業與受託設計者應將權利歸屬、責任限制等(如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保密義務、不得將軟體提供予第三人…等)事項明定於契約。 所提供之軟體應做成交易分析報告,該報告應載明該軟體設計之邏輯架構及功能限制說明等內容。該交易分析報告應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軟體交付予委任人之當日起保存五年。 九、期貨顧問事業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該事業之軟體。 (100.1.17.金管證期字第0990073054號函)

市售期貨交易軟體之處理原則 單純銷售看盤軟體而未招收會員,亦未以人工方式提供任何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者: 「看盤軟體」如具有提供證券或期貨投資或交易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功能,藉銷售該軟體以獲取對價並以之為業者,即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期貨顧問事業。 例如證券投資分析軟體功能含提供個股買賣價位、停損停利價位、買賣轉折價位或未來趨勢研判等,已涉有對個股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情形,即屬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分析軟體,如具有對別期貨交易契約提供未來交易價位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功能,或具有研判或分析市場行情之功能,即屬從事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 除以上舉例外,看盤軟體功能及銷售服務模式是否涉有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仍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認定之。 (99.10.5.金管證投字第0990035206號函) 99

市售期貨交易軟體之處理原則 有關有牌照之分析師於節目中行銷軟體時,附帶合法提供分析意見(但獲取報酬之對價為銷售看盤軟體),是否屬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2項之間接獲取利益: 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2項及第25條第1項規定,須「具有期貨分析人員資格」並經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記」之人員,始得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第3項及同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上開登記合格人員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不得有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故該登記合格人員自不得於節目中行銷軟體或為其他任何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99.10.5.金管證投字第0990035206號函) 100

IB內控標準規範-部落格內控管理 從業人員設立個人部落格網站或於該部落格網站刊登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均應立即以書面向所任職之期貨交易輔助人進行申報;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部門應審查確認在個人部落格刊登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之從業人員已符合所刊登內容應具備之業務員資格,並進行下列追蹤管理措施: 1.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登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是否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一致,如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不符,則屬新宣傳資料或廣告,應即刪除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2.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有轉貼其他未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所轉貼之內容是否符合或未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或違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立即刪除。若轉貼內容係屬宣傳資料或廣告,但尚未向期貨公會申報者,應即刪除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IB內控標準規範-部落格內控管理 (續前頁): 3.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有連結至他人部落格,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所連結該他人部落格之內容是否符合或未違反期貨管理法令及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或違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立即終止連結。 4.上開審查情形,應留存相關審查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載明審查之日期與時間、審查對象之相關資料(含從業人員之姓名、業務員資格類別與部落格網址)、審查結果及處理情形,並應經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部門主管或相關審核人員出具意見後簽名或蓋章。

IB內控標準規範-部落格內控管理 期貨交易輔助人就其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如區分公用版(供全體合格業務員使用)及非公用版(僅供部分合格業務員使用),除應按照前點各款規定辦理外,並應就區分該二版本之相關申請與審查流程及其他須一併規範之事項自行訂定管理規範及稽核作業,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相關查核程序與查核工作底稿中。 從業人員透過部落格以外之網際網路系統、電子郵件或電子看板所為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文宣,其刊登、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及區分公用版與非公用版之管理措施,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按照第(六)點及前點規定辦理。

IB內控標準規範-部落格內稽管理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部門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就下列項目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 (一)該從業人員設立個人部落格網站或於該部落格網站刊登宣傳資料及廣告前是否以書面向期貨交易輔助人申報,所刊登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是否符合其應具備之業務員資格。 (二)所刊登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是否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一致;如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不符,則屬新宣傳資料或廣告物,是否已依規定刪除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刊登。 (三)如有轉貼其他內容,且不符合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者,是否已刪除;所轉貼內容係屬宣傳資料及廣告,但尚未向期貨公會申報者,是否已依規定刪除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刊登。 (四)如有連結至他人部落格,且所連結該他人部落格之內容係不符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者,是否已終止連結。 (五)上開審查情形所留存之審查紀錄是否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IB內控標準規範-部落格內稽管理 期貨交易輔助人就其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如區分公用版(供全體合格業務員使用)及非公用版(僅供部分合格業務員使用),是否就所區分該二版本之相關申請與審查流程及其他須一併規範之事項已自行訂定管理規範及稽核作業,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相關查核程序與查核工作底稿中。 從業人員透過部落格以外之網際網路系統、電子郵件或電子看板所為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文宣,其刊登、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及區分公用版與非公用版之管理措施,是否按照第八點及前點規定辦理。

IB內控標準規範-部落格查核明細表 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是否依規定向期貨公會辦理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並依期貨公會規定於申報並經生效後,才對外為該宣傳及廣告等行為。 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傳資料及廣告物前,是否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辦理。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是否未違反該辦法及相關規範。

IB內控標準規範-部落格查核明細表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部門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就下列項目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內容: (一)從業人員設立個人部落格網站或於該部落格網站刊登宣傳資料及廣告前,是否以書面向所任職之期貨交易輔助人申報。 (二)從業人員所刊登宣傳資料及廣告之內容,是否符合該從業人員應具備之業務員資格。 (三)所刊登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是否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一致,如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不符,則屬新宣傳資料或廣告,是否已依規定刪除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刊登。 (四)如有轉貼其他內容,且不符合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者,是否已刪除;所轉貼內容係屬宣傳資料及廣告,但尚未向期貨公會申報者,是否已依規定刪除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刊登。 (五)如有連結至他人部落格,且所連結該他人部落格之內容係不符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者,是否已終止連結。 (六)上開審查情形所留存之審查紀錄是否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IB內控標準規範-部落格查核明細表 期貨交易輔助人就其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如區分公用版(供全體合格業務員使用)及非公用版(僅供部分合格業務員使用),是否就所區分該二版本之相關申請與審查流程及其他須一併規範之事項已自行訂定管理規範及稽核作業,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相關查核程序與查核工作底稿中。 從業人員透過部落格以外之網際網路系統、電子郵件或電子看板所為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文宣,其刊登、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及區分公用版與非公用版之管理措施,是否按照第五點及前點規定辦理。

部落格及論壇網站從事期貨分析 網際網路屬傳播媒體之一,故期貨顧問事業人員於部落格及論壇 網站等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1條第2項規定,應其備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嗣後若有違反, 將加重處分。 (99.6.1.金管證期字第09900299801號函)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宣傳資料及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而運用下列傳播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期貨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遞、散佈或宣傳者: (§3)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廣告、傳單、貼紙、日(月)曆、電話簿等印刷物。 三、海報、看板、布條、公車車箱或其他交通工具等大型廣告。 四、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五、信函及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六、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 七、新聞稿。 八、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 九、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99.10.14公會第3屆理監事第2次聯席會通過 99.11.25金管證期字第0990064846號函准予備查)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5) 一、不得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公眾之虞。 三、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四、不得僅強調獲利,但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五、為績效宣傳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六、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5) 七、應以會員之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但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構間之共同業務推廣行為,除仍應列明公司登記名稱,並依本辦法規定事先向本公會申報外,無須列明公司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不得僅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為之。所列業務人員以已向本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顧問、經理、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年○○○字第○○○號」。 八、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及經歷;並督促受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及本會規範。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5) 九、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擷取報章雜誌之報導、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十、不得僅揭示對會員本身有利者,或對過去客戶操作績效作誇大不實之宣傳,或對所提供服務之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十一、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義務。 十二、不得僅以特例或單筆交易資料,作為公開招攬業務之宣傳資料及廣告。 十三、不得製作以樂透或類似易致交易人誤解期貨交易與賭博雷同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5) 十四、不得為對同業之攻訐。 十五、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或保證操作績效之宣傳。 十六、不得有利益衝突、散佈不實資料、意圖影響交易市場行情、虛偽、欺罔、謾罵、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使人誤信之行為。 十七、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為違法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十八、會員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該公司之期貨軟體。 十九、不得為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期貨商得辦理之業務或商品,不得預為宣傳或促銷。 二、不得涉及手續費之不當競爭。 (§6)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先徵得委任期貨商之書面同意,並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後,以委任期貨商之名義為之。 (§7I) 前項之同意書面,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7II)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 二、不得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推介或勸誘、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三、不得以期貨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期貨顧問委任契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交易人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四、不得涉及委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8)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內容不得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二、內容涉及服務項目、資格條件、經理績效或其負責人、業務員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資歷等基本資料,應提示正確及完整資訊供客戶參考。 三、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四、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五、不得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六、不得涉及委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9)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涉及經理費用、保管費用、申購手續費、買回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二、不得違反本公會所定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 (§10)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前條各款規定及下列事項: (§11) 一、應註明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檔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註明各發行之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二、應交由委任期貨信託事業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檔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透過各發行之期貨信託事業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將其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經經理人審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 (§12) 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將宣傳資料及廣告企劃、廣告樣式、使用者、使用有效期限、主題標示及會員自行審查紀錄,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13I) 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向本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使用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過期如仍需使用則應重新申報。 (§13II)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前,應依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 (§13III) 本辦法所定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資料、會員自行審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13IV)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將其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經經理人審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 (§12) 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將宣傳資料及廣告企劃、廣告樣式、使用者、使用有效期限、主題標示及會員自行審查紀錄,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13I) 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向本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使用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過期如仍需使用則應重新申報。 (§13II) 本辦法所定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資料、會員自行審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13IV)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前,應依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 (§13III) 會員及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應由總公司訂定該公司與分支機構所屬從業人員共同遵循之範本,且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期貨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資料文字,並限由會員之總公司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對外使用。並應依本辦法及會員所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定辦理。列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不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本辦法及相關之規定。 (100.2.17.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去,半年內累記達三次(含),經本會處注意改善(含)以上者,本會得對該會員增加查輔導之次數或提高頻率。(增訂§16) (100.2.17.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會員自律公約 違反本公約情節輕微者,本公會得逕行發函要求會員改善,或責令會員對其違規受雇人員為適當處分,毋須提報理事會決議。同一會員同一業務員累犯者、或同一會員半年內累犯者、或提供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者,則對該會員處警告(含)以上處分,並促請公司對業務員適當處分。 (§11) (100.2.17.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券商公會廣告管理辦法 所稱具有誇大誤導、引人錯誤或過度負面行銷、破壞同業和諧之表示或表徵,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5II) 廣告贈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與實際不符。 贈品最大獎項超過勞委會公在每月基本工資120倍者。 廣告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或廣告之抽獎方式、日期與實際不符。 重畏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有引人錯誤者。 廣告中如有「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字眼,即推定為涉有手續費不當廣告。 違反誠信原則,而有造成多數同業困擾或損及同業尊嚴情事,並經理事會決議定案者,即推定為有破壞同業和諧之情事。 違反本公會自律相關規章。

券商公會廣告管理辦法 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應處記缺點,半年內累記達三次缺點或違規情節重大者,依本公會相關自律規範議處,並陳報目事業主管機關。 (§11) 本辦法於會員之受僱人因業務需要而使用之廣告準用之。 前項受僱人於其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使用之廣告,僅限轉貼公司向本公會申報獲同意生效且尚處有效期限之廣告案件,且不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證券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文字。 本條所稱受僱人,係指依相關規定完成業務人員登記,並向公司提出由刊廣告者。 受僱人為本辦法之廣告行為,公應以該公司名義及人員本名為之。 (§12)

期貨公會理監事會議處分案例 違 規 內 容 違規理由 處分及依據 於個人部落格刊登標題:「000翻多 倒賺2,000萬」 文宣內容: 違  規  內  容 違規理由 處分及依據 於個人部落格刊登標題:「000翻多    倒賺2,000萬」 文宣內容:  「期貨天王張00…從去年520台股   行情反轉後…才重返期貨市場作空…   農曆年後仍積極作空。至於虧損…沒   有外傳的大賠一、二億元這麼誇張,   大概賠了5,000元」  「…看好這一波大盤的氣勢,也同步看   多買進台指期,雙邊獲利下,這一波   獲利已約有2,000萬元」 文章標題或內 容之引用未加 查證易使人誤 信 第5條 第8款 (注意改善)

期貨公會理監事會議處分案例 違 規 內 容 違規理由 處分及依據 業務員於華人商業台「期權真英傑」節目中 違  規  內  容 違規理由 處分及依據 業務員於華人商業台「期權真英傑」節目中 表示,當天上午台指期賺139點,內容為: 「我的神鷹當沖戰法在9點50分的時候,當  行情由7395一路來到7419,方向和趨勢  確立的時候,7419這個地方,我的神鷹  當沖戰法告訴我這個地方確立翻多,在這  個地方我們的指標做了一趟多單,來到  7558,這中間的價差來你看看139點,  …今天我們的指標一趟139點…,一趟虧  30點,兩者加起來是怎樣,一賺一虧賺  了109點,而這樣所代表的涵義是一口單  二萬一千八百塊…」 透過宣稱依「 神鷹當沖戢法 」操作獲利方 式作為招攬顧 問客戶廣告行 為 顧問事業 透過傳播 媒體提供 分析建議 管理辦法 第2條 第1項 第9款 「警告」 主管機關 處個人停 止一個月 顧問業務 執行

期貨公會理監事會議處分案例 違 規 內 容 違規理由 處分及依據 於個人部落格刊登標題:「期權緣分 價見者有份(恐龍)」 文宣內容: 違  規  內  容 違規理由 處分及依據 於個人部落格刊登標題:「期權緣分    價見者有份(恐龍)」 文宣內容:  「…善良的營業員為你我帶來雙贏…   歡迎各位大哥大姐來交流討論…不   管你身在何處請與我聯絡 手續費   一定給你最優惠地板價超低價不限   口數、不限盤口…」 前開資料未向公會申報 利用網際網路 從事期貨業務 招攬行為,未 事先向公會申 報 第10條 第1項 (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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