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 第七章 保险市场 主讲: 王朝晖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保险市场的有关知识,明确保险市场的组成要素和影响保险市场供给、需求的主要因素,了解我国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发展概况及发展趋势,掌握保险市场的几种模式及其特点。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一)保险市场的含义 1.市场 2.保险市场 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一)保险市场的含义 1.市场 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 广义的市场是指商品和劳务交换关系的总和 2.保险市场 指保险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是保险交易主体间所产生的全部交换关系的总和
(二)保险市场的特征 (三)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四)保险市场的功能 1.保险市场是直接经营风险的市场 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结清市场 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三)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四)保险市场的功能
二、保险市场的形态 (一)财产保险市场 (二)人身保险市场(寿险市场) (三)再保险市场
三、保险市场的要素 (一)保险市场的主体 (二)保险市场的客体——保险商品 (三)交易价格——保险费 1.保险商品供给方——各类保险人 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即各类投保人 3.保险市场中介方(市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二)保险市场的客体——保险商品 1.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 2.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 (三)交易价格——保险费
四、保险市场模式 (一)自由竞争型(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 (二)垄断型(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 (三)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1.专业型垄断模式 2.地区型垄断模式 (三)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四)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
第二节 保险组织形式 一、保险人的一般组织形式 (一)国营保险组织 (二)私营保险组织 (三)合营保险组织 (四)合作保险组织 第二节 保险组织形式 一、保险人的一般组织形式 (一)国营保险组织 (二)私营保险组织 (三)合营保险组织 (四)合作保险组织 (五)个人保险组织 (六)行业自保组织
二、几种典型的保险组织形式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
保险股再创新高
几种典型的保险组织形式(续) (三)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宜于人寿保险公司 (四)相互保险社 (五)保险合作社 (六)劳合社 1.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 2.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营利型公司 3.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宜于人寿保险公司 (四)相互保险社 (五)保险合作社 (六)劳合社
资料——我国的保险机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保险机构 财产保险公司(44家)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44家)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44家)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44家)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利宝互助保险公司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44家)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有限公司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大连)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安联保险公司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51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51家)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51家)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51家)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51家)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保险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51家)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健康保险公司(4家)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养老保险公司(4家)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再保险公司(6家)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合社 瑞士再保险公司 Swiss Re.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保险市场中介 介于保险人与客户之间或保险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依法从中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企业或个人 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一、保险代理人 (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保险代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三)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形式和业务范围 1.个人代理人 业务范围 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业务范围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2.专业代理人 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业务范围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3.兼业代理人 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资格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四)保险代理机构 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1.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3.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五)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被视为等同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行为的后果完全由保险人负责 《保险法》第128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六)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规定 1.保险代理合同 2.寿险单一代理原则 3.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 4.对代理行为的约束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3.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4.对代理行为的约束 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禁止的行为
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 直接保险经纪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再保险经纪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二)保险经纪人员的资格条件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是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证明文件。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核发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时,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三)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形式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其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1.特点 (1)保险经纪人以独立的名义进行保险中介活动 (2)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身承担法律后果 (3)保险经纪活动是基于投保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4)保险经纪制具有独立代理制的某些特征
2.法律地位 保险经纪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规定 1.保证金 按其注册资本1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2.对保险经纪行为的约束 规定了保险经纪公司在执业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3.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检查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三、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二)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条件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公估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三)我国保险公估人的形式 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1.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3.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我国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范围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保险公估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保险公估人的意见往往具有权威性,但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国对保险公估人的管理规定 1.保证金 2.对保险公估行为的约束 3.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检查 保险公估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2.对保险公估行为的约束 规定了保险公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3.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检查 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比较 (一)代表的利益不同 (二)法律责任不同 (三)职能任务不同 (四)手续费支付方式不同
第四节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一、保险需求 (一)保险需求的含义 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购买而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一定时期投保人对保险金额的需要量,即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经济保障的需要
(二)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 1.风险因素 2.保险费率(价格) 3.消费者的货币收入水平 4.相关商品(互补商品与替代商品)价格 5.利息率 6.文化传统 7.经济体制 8.社会制度
二、保险供给 (一)保险供给的含义 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保险价格条件下,保险市场上各保险人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数量的总和
(二)影响保险供给的主要因素 1.保险费率(价格) 2.偿付能力 3.保险技术 4.相关商品(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 5.市场预期 6.政府监管
本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市场?保险市场有哪些特征? 2.说明保险市场的要素。 3.什么是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分析影响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的主要因素。 4.分析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5.说明保险市场的模式及其特点。 6.比较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7.保险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哪些? 8.比较保险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