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侯德文主编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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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侯德文主编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篇 国际货物运输 第1章 国际货物运输绪论 第2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第3章 海上运输基本方式 第4章 提单与海运单 第5章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第6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第7章 国际公路运输、管道运输、邮政运输 第8章 集装箱运输 第9章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二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10章 保险基本知识 第11章 保险合同 第12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13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第14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种及其条款 第15章 陆上、航空、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第1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1章国际货物运输绪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1. 了解运输的含义、性质、特点、国际货物运输的含义和特点。 2.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机构和我国的外贸运输组织机构。 3.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方式。 4.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含义和种类。 5. 掌握合理运输的要素,能综合利用各种因素合理安排外贸运输。 6.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服务范围和有关法律问题。

1.1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和特点 1.1.1 运输的含义、 运输是指人和物的承载和输送。即以各种运载工具和设备,通过各种方式,沿着各种输送线路,将人和物从一地移送到另一地的位置移动过程。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货物通过各种运输工具和方式,沿着各种输送线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的位置移动过程。

1.1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和特点 1.1.2 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 运输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 1.1.3 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1.政策性强 2.运输距离长,环节多 3.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4.时间性强 5.风险大

1.2 对外贸易合理运输 1.2.1 合理运输的含义 合理运输是指按照货物的特点和合理流向以及交通运输条件,走最少的里程,经最少的环节,用最少的运力,花最少的费用以最短的时间把货物完整、安全、准确地运送到目的地。 不合理运输是相对合理运输而言,是指在各种运输方式间或在同一种运输方式内部各线路或航道上发生相同产品或替代品的对流或相向运输、重复运输、迂回运输、过远运输和违反各种运输合理分工原则的运输。

1.2 对外贸易合理运输 1.2.2 合理运输的要素 1.运输距离 2.运输环节 3.运输方式和工具 4.运输时间 5.运输费用 上述五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运输部门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选择最佳运输方案。一般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运输时间短,运输费用低。

1.2 对外贸易合理运输 1.2.3 不合理运输的表现 1.生产、加工、包装、仓储选点布局不合理,造成迂回运输或过远运输。 2.组织运输时,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层层中转,增加不必要的流通环节,造成迂回往返和重复运输。 3.计划调度不当,造成货等车船或车船等货或增加中间环节的情况,浪费运力。 4.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选择不当,未能充分发挥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优势,如没有充分利用直达船、快运列车、集装箱运输等。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与货物不配套,造成运力的浪费,甚至货损。

1.2 对外贸易合理运输 1.2.3 不合理运输的表现 5.进出口合同签订不合理,或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条款不合理,选择港口不当,由此导致 运输组织困难,运费增加。 6.相关单据不全,无法顺利进行进出口报关报检,导致压车、压船或压库问题,造成 无效运输或往返运输。 7.货物包装不合理,装运时配载不当,造成运输容积的浪费。 上述各种不合理运输增加了不必要的运输路程和中转环节,延长了运输时间,增加了运输成本,浪费了运输能力,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发展极为不利。

1.2 对外贸易合理运输 1.2.4 外贸运输合理化措施 1.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2.合理选择运输线路和装卸中转港口 3.提高包装质量,改进包装方法 4.提高装载技术 5.发展特殊运输工具和运输技术 6.适当进行流通加工

1.3 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组织与运输方式 1.3.1 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机构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经营水上、铁路、公路、航空等货物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部门,如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他们一般都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2.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他们在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时需要办理进出口商品运输,向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托运货物。 3.货运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他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业务。货运代理人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媒介作用。  我国外贸运输组织机构也是由承运人、货主和货运代理人三方面组成。

1.3.2 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方式 1.水上运输 2.陆上运输 3.航空运输 4.管道运输 5. 邮政运输 除上述基本的运输方式外,在国际贸易运输中运用得比较广泛的还有国际集装箱运输、大陆桥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1.4 国际货运代理 1.4.1 国际货运代理的含义 1.4.2 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 1.4.3. 国际货运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业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一般将货运代理分为四种类型: 1.租船代理 2.船务代理 3.货运代理 4.咨询代理

1.4 国际货运代理 1.4.4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1.为发货人服务 2.为海关服务 3.为承运人服务 4.为航空公司服务 5.为班轮公司服务 6.提供拼箱服务 7.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1.4.5货运代理的有关法律问题 货运代理是商事代理的形式之一。货运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以及代理的内外部关系问题都要遵守商事代理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双方代理之禁止和自己代理之禁止。 我国199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对外贸易法》和1995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做了相应的规范,2004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这些管理规范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国际货运代理秩序,对国际货运代理业起到了有力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2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学习目的与要求】 1.了解海上货物运输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2.掌握船舶的基本结构。 3.掌握商船的种类,能根据货物特点和交货需要选择合适的商船运输。 4.掌握商船的特征与基本规范,掌握船舶吨位、船旗、船籍和船级等基本概念,能根据船旗识别船籍。 5.掌握船舶的主要文件。 6.掌握世界大洋、国际运河及海峡、海运港口、海运主要航线的基本概况,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航线和港口。

2.1 海运概述 2.1.1 海运的含义 海运是海洋运输的简称,是指使用船舶或其他水上运输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各港口之间进行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2.1.2 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1. 海上货物运输量大 2.海上货物运输通过能力强 3. 海上货物运输运费低廉 4.海上货物运输对货物的适应性强 5.海上货物运输运输速度慢 6.海上货物运输风险较大

2.1.3海上货物运输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2.海上货物运输是国家节省外汇支付,增加外汇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3.海上运输业的发展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外贸结构的优化 4.海上运输业是国防的重要后备力量

2.2 船舶基础知识 2.2.1 船舶构造 1. 船体:船壳、船架 、甲板、船舱、船面建筑 2. 动力装置 船舶的正常航进需要船舶的动力装置。船舶的动力装置主要包括推进装置及辅助机械设备和系统、船舶电站、其他辅助机械设备和系统。 3. 舾装设备及其他装置设备 舾装设备及其他装置设备主要包括舱室内装结构如内壁、天花板和地板等,家具和生活设施,锚设备与系泊设备、舵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信号设备、照明设备、导航设备、空调和冷藏设备、海水和生活用淡水系统设备等。

2.2.2 商船的种类 1. 干货船 (1)杂货船 (2)干散货船 (3)冷藏船 (4)木材船 (5)集装箱船 (6)滚装滚卸船 (1)杂货船 (2)干散货船 (3)冷藏船 (4)木材船 (5)集装箱船 (6)滚装滚卸船 (7)载驳船 2.液体船 (1)油轮 (2)液化天然气船 (3)液化石油气船

2.2.3 商船的特征与规范 1. 船舶吨位 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和载重的计量单位,船舶吨位用于船舶登记,所以又称登记吨位。船舶吨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1)船舶的重量吨位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公制为单位,以1000千克为1公吨或以2240磅为1长吨或以2000磅为1短吨。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

(1)船舶的重量吨位 ①排水量吨位,指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 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方模系数又称船型系数,指船舶入水的体积与同等长宽深的长方体体积之比,其因船型而异,快船的方模系数为0.5---0.7,慢船的方模系数为0.85---0.9.方模系数是计算船舶排水量的重要资料。) ②载重吨位,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 总载重吨=满载排水量一空船排水量

(2)船舶的容积吨位 船舶的容积吨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又称注册吨,是各海运国家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以吨为计算和丈量的单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注册吨。容积吨位又可分为注册总吨和注册净吨。 ①注册总吨,又称容积总吨,是指船舱内及甲板上所有关闭的场所的内部空间(或体积)的总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吨折合所得的商数。 ②容积净吨,又称注册净吨,是指从容积总吨中扣除那些不供营业用的空间所剩余的吨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来装载货物的容积折合成的吨数。

2.2.3 商船的特征与规范 2. 船舶载重线 船舶载重线指船舶满载时的最大吃水线。它是绘制在船舷左右两侧船舶中央的标志,指明船舶入水部分的限度。 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圆盘和与圆盘有关的各条载重线。 3. 船籍与船旗 船籍指船舶的国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船旗是指商船在航行所悬挂的所属国国籍的国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

2.2.3 商船的特征与规范 4. 船级 船级是表示船舶质量的一种技术指标,用来表示船舶航行安全和适合装货的程度。船级是由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的结构设备和技术性能按照规定的标准,经检验鉴定后所给予的一定等级,船级确定后颁发给船舶所有人船级证书。 我国船级由交通部船舶检验局根据船舶入级规范进行监造检验确定。中国船级社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2.2.3 商船的特征与规范 5. 船舶的主要文件 船舶文件是证明船舶所有权、性能、技术状况和营运必备条件的各种文件的总称。船舶必须通过法律登记和技术鉴定并获得有关证明文件后,才能参加营运。进出口船舶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呈验的船舶的主要文件有以下几种:由船舶登记国所颁发的国籍证书,用以证明船舶所属国家、公司或个人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级社签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和船级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员名册、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卫生日志和无线电日志等。

2.3海运地理 2.3.1 世界大洋、国际运河及海峡 1. 世界大洋 (1)太平洋 (2)大西洋 (3)印度洋 (4)北冰洋 (1)太平洋 (2)大西洋 (3)印度洋 (4)北冰洋 2. 国际海运中的运河 (1)苏伊士运河 (2)巴拿马运河 (3)基尔运河 3. 国际海运中的海峡 (1)马六甲海峡(2)英吉利海峡(3)霍尔木兹海峡 2.3.2 海运港口 2.3.3 海运航线

第3章海上运输基本方式 【学习目的与要求】 1.了解班轮运输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2.掌握班轮运价表的种类、主要内容,能计算班轮运输的运费。 3. 掌握班轮运输的基本程序和所涉及的主要单证,能初步安排班轮运输。 4. 了解目前世界上几大主要租船市场的概况。 5. 掌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能初步拟定合同条款并审核租船合同。

3.1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 3.1.1 班轮运输的特点与作用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最基本特征。   (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和装卸,采用班轮运输不存在滞期费和速遣费问题。   (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 (4)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

3.1.1 班轮运输的特点与作用 2. 班轮运输的作用 (1)有利于一般杂货和不足整船的小额贸易货物的运输。班轮只要有舱位,不论数量大小、挂港多少、直运或转运都可接受承运,一般班轮公司也愿意接受承运零星散伙。 (2)由于“四固定”的特点,时间有保证,运价固定,为贸易双方洽谈价格和装运条件提供了方便,这种运输方式减少了磋商的内容,有利于贸易的成交和开展,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3)班轮运输长期在固定航线上航行,有固定设备和人员,能够提供专门的、优质的服务。 (4)手续简单,货主方便。由于班轮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装卸和理舱,托运人只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可,班轮承运人一般都采取码头仓库交接货物的做法,并且在运输途中负责装卸和理舱,这种运输方式对货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省心省力。

3.1.2 班轮运价 1. 班轮运价和班轮运价表 班轮运价是班轮公司为运输货物而制定的运输价格,班轮公司依据这些运输价格向货方收取运费。这种运费包括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费用和装运港的装船费用以及目的港的卸船费用。 班轮运价表,也称班轮班轮费率表,是班轮公司收取运费、货方支付运费的计算依据。 (1)班轮运价表的种类 按照班轮运价表的制订方来划分,运价表有班轮公会运价表,班轮公司运价表和货方运价表三种。 从班轮运价表的费率结构来划分,运价表可以分为单项费率运价表和等级费率运价表。

1. 班轮运价和班轮运价表 (2)班轮运价表的基本内容 各班轮公司所发布的班轮运价表形式一般有所区别,但基本内容大体相同,一般都包含以下内容: ①说明及有关规定条款,规定了运价表的适用范围、运费的计算方法、运费的支付方式、 计价币种、计价单位、船货双方的权责利以及一些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 ②港口条款, 主要说明一些国家或地区有关港口的规定及商业习惯做法。 ③货物分级表,列明各种货物所属的运价等级和计费标准。 ④航线费率表,列明不同的航线、不同等级货物的基本运费率。 ⑤附加费率表,列明各种附加费及收取标准。 ⑥冷藏货物费率表及活牲畜费率表,列明各种冷藏货物和活牲畜的计费标准及费率 基本费率。

3.1.2 班轮运价 2.基本费率和附加费 基本费率是计算运费的基础,附加费的计算也必须以基本费率未基础而进行计算。等 级费率运价表中的等级费率就是基本费率。 船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一些特殊支出,未弥补这些特殊支出,船公司通常在基本运费之外还会向货方加收各种附加费。常见的附加费一般有以下种类。(1)燃油附加费。 (2)港口拥挤附加费。 (3)港口附加费。 (4)选港附加费。 (5)变更卸货港附加费。 (6)转船附加费。 (7)直航附加费。 (8)绕航附加费。 (9)旺季附加费。 (10)货币贬值附加费。

3.1.3 班轮运费的计算 1. 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 (1)按货物毛重计算,以“W”表示。如1公吨(1000公斤)、1长吨(1016公斤)或1短吨(907.2公斤)为一个计算单位,也称重量吨。 (2)按货物尺码或体积计算,以“M”表示。如1立方米(约合35.3147立方英尺)或40立方英尺为一个计算单位,也称尺码吨或容积吨。 (3)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中收取运费较高者计算运费,以“W/M”表示。 (4)按货物FOB价收取一定的百分比作为运费,称从价运费,以“AD VALOREM”或“ad.val.”表示。 (5)按货物重量或尺码或价值,选择其中一种收费较高者计算运费,用“W/M or ad.val.”表示。   (6)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以“W/M plus ad.val.”表示。 (7)按每件为一单位计收,如活牲畜和活动物,按“每头”计收;车辆有时按“每辆”计收;起码运费按“每提单”计收。 (8)临时议定的价格。由承、托运双方临时议定的价格收取运费。一般多用于大宗低值货物。 一般将各种商品混合包装在一起时,同一种商品采用不同包装时,同一提单内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货名时,全部运费均按照其中较高者收。

3.1.3 班轮运费的计算 2. 班轮运费的构成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费率和各种附加费。 3. 班轮运费的计算 (1)班轮运费的计算步骤 2. 班轮运费的构成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费率和各种附加费。 3. 班轮运费的计算 (1)班轮运费的计算步骤 ①确定货物名称、包装、重量、尺码、装卸港口、是否转船及卸货港的选择等信息。 ②根据货物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该货物的运价等级及计费标准。 ③查找所需航线的等级费率表,根据货物的等级找出相应的基本费率。 ④查找有无附加费。 ⑤如有附加费,查出相关费率。 ⑥根据所查信息代入班轮运费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2)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 F=Fb+∑S上式中F表示运费总额,Fb表示基本运费,S表示某一项附加费,∑S表示各项附加费之和。 Fb=f×Q 上式中 f表示基本费率,Q表示运费吨(重量吨或尺码吨)。 一般附加费的计算以基本运费为基础,其计算方法如下式 ∑S=(S1+S2+S3+S4+S5+…+Sn)×Fb=(S1+S2+S3+S4+S5+…+Sn)×f×Q 如果附加费以绝对数表示,则附加费总额为 ∑S=(S1+S2+S3+S4+S5+…+Sn)×Q

3.1.4 班轮运输业务 1. 班轮运输的基本程序 各国港口班轮运输的业务程序都各有不同,但基本环节大同小异,各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班轮运输的一般程序如下: (1) 揽货(2)订舱(3)装船(4)卸货(5)交付货物 2. 班轮运输的货运单证(1)托运单(2)装货单(3)收货单(4)提单(5)装货清单(6)载货清单(7)货物积载图(8)过驳清单(9)货物溢短单(10)货物残损单(11)提货单

3.2 租船运输 3.2.1 租船运输概述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或租船,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进行,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大租船市场。 1. 伦敦租船市场 2. 纽约租船市场 3. 北欧租船市场 4. 亚洲租船市场

3.2.2 定程租船 1. 定程租船概述 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或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定程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的租赁取决于完成一个或数个航次实际需要的时间。 2. 租船合同 定程租船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2)船舶概况(3)货物(4)装卸条款(5)装卸费用(6)运费(7)受载日和解约日(8)许可装卸时间(9)滞期费和速遣费

3.2.3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并按照出租的期间计收租金的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大多也是通过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进行的。目前世界上有一些标准的租船合同范本。 定期租船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租船合同当事人2. 船舶概况3. 航行区域和所装货物4. 租期5. 租金6. 停租7. 转租8. 交船、还船9. 船东责任与免责10. 佣金11. 纠纷解决条款

第4章 提单与海运单 【学习目的与要求】 1. 掌握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2. 了解提单的基本含义和分类。 3. 掌握提单的正面和背面的基本内容,能根据需要初步缮制提单。 4. 掌握与提单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能初步利用这些规定处理基本的纠纷。 5. 掌握电子提单和海运单的含义和主要特点。

4.1提单概述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用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4.2提单的种类 4.2.1 根据提单表面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2. 不清洁提单 4.2.2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 1. 已装船提单2. 备运提单 4.2.3 按照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 1. 记名提单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 4.2.4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类 1. 直达提单2. 转船提单3.联运提单4. 多式联运提单 4.2.5 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 1. 全式提单2. 简式提单 4.2.6 按照提单签发的时间分类 1. 倒签提单2. 预借提单3. 过期提单

4.3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内容包括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 4.3.1 提单正面内容 1. 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也称法定记载事项,是按有关提单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提单正面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漏记或错记就可能影响提单的证据效力。 2. 一般记载事项一般记载事项也称任意记载事项。 4.3.2 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是一些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争议处理等条款。

4.4 提单的制作、签发及流转 各船公司可根据需要制作自己的提单。提单制作时主要参考与提单有关的国际公约和《UCP600》的有关规定,列明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提单制成后承运人和托运人就约定的事项填写。 提单的签发人在签发提单前需要仔细审核提单所记载的事项,及时更正错误的记载事项。 提单用于提货时需要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在收到提单时交付货物,并在提单上做作废的批注。

4.5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4.5.1 《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4.5.2《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4.5.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4.6 电子提单 4.6.1 电子提单的含义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 4.6.2 电子提单的优点 1.可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2.可方便海运单的使用。 3.可防冒领和避免误交。 4.6.3 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 为了规范电子提单的操作,在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举行的国籍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简称《电子提单规则》。《电子提单规则》强制适用于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对于电子提单同样适用。依据《电子提单规则》的规定,电子提单也可作为物权凭证,在传送过程中具有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功能。

4.7 海运单 4.7.1 海运单的含义 海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 4.7.2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1. 物权凭证的效力不同 2.提单可以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不能转让流通。 3.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提货,承运人凭提单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在提货时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单、提货通知或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单证等证明文件提货。4. 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4.7.3 海运单的使用 海运单主要在以下情况中使用: 1. 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双方合作时间较长,能够相互信任,贸易关系比较密切。  3.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4、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的情况下。

第5章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学习目的与要求】 1. 了解世界铁路运输概况和我国铁路运输概况。 2. 掌握铁路运输的特点。 3. 掌握铁路运输铁路线路、机车和车辆的有关概念。 4. 掌握世界主要铁路货物运输线的分布。 5. 掌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有关公约和规章文件。 6. 掌握进出口货物办理铁路运输的基本流程,能初步办理有关运输业务。 7. 掌握对港澳地区铁路货物运输。

5.1 铁路货物运输概况 5.1.1 世界铁路运输概况 5.1.2 我国铁路发展概况 5.1.3 铁路运输的特点 相比其他运输方式,铁路运输有其自身的特点。 1. 准确性和连贯性强 2. 运输速度快 3. 运输量大 4. 安全可靠

5.2 铁路运输基本知识 5.2.1 铁路线路 铁路线路是列车运行的基础,是为了进行铁路运输所修建的固定路线,由路基、桥隧建筑物和轨道组成。 5.2.2 铁路机车 铁路机车是铁路运输的基本动力。铁路上使用的机车种类很多,按照机车原动力,可分为蒸汽机车、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三种。

5.2.3 铁路车辆 铁路车辆是运送旅客和货物的工具,它本身没有动力装置,需要把车辆连挂在一起由机车牵引,才能在线路上运行。 铁路车辆可分为客车和货车两大类。这里主要介绍货车车辆的种类。 1. 按照用途或车型划分 按照用途或车型可分为通用货车和专用货车两大类。通用货车又可分为棚车、敞车和平车三类。 专用货车是专供装运某些指定种类货物的车辆,主要包括保温车、罐车和家畜车。 2. 按载重量分 3. 按轴数分

5.3 铁路运输地理 5.3.1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线的分布 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干线主要有: 1. 西伯利亚铁路 2. 欧洲铁路 3. 北美横贯东西铁路线 4. 西亚-欧洲铁路线 5.3.2 我国通往邻国及地区的铁路线及国境口岸

5.4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5.4.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国际公约和有关规章文件  1. 《国际货约》2. 《国际货协》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4.《国境铁路协定》和《国际铁路会议议定书》 5.4.2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进出口运输实务 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2. 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运输流程 3. 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运输操作

5.5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费用的计算与核收 1. 计算运输费用的基本规定 (1)参加国际货协各铁路间运送费用的核收原则 (2)国际货协参加路与非国际货协铁路见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货物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2.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内段运费的计算 国际铁路联运国内段运送费用,按照我国的《国内价规》的相应规定进行计算。运费计算程序如下: (1) 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确定从发站到到站的运价里程。一般根据最短路径去诶那个,并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 (2)根据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品名查找《货物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根据运价里程和运价号在货物运价表中查出相应的运价率。 (4)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定》确定的计费重量与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相乘,计算出该批货物的运费。

3.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过境运费的计算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过境运费按照《统一运价的规定计算》。运费计算程序如下。 3.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过境运费的计算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过境运费按照《统一运价的规定计算》。运费计算程序如下。 (1)根据运价单上载明的运输路线,在《统一货价》中的《过境里程表》中查出各通过国的过境里程。 (2)根据货物品名,在货物品名表中查出其可适用的运价等级。 (3) 根据货物运价等级和各过境路的运送里程,在《统一货价》中查出符合该批货物的运价率。 (4) 《统一货价》对过境货物运费的计算是以慢运整车货物的运费额为基本运费而,其他种别的货物运费在基本运费额的基础上分别乘以不同的加成率。加成率是指运费总额应按托运类别在基本运费额基础上所增加的百分比。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运费额=货物运费率计费重量 运费总额=基本运费额(1+加成率) 通常快运货物运费比慢运运费加100%;零担货物加50%后再加100%;随旅客列车挂运正车费,另加200%。

5.6 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5.6.1 对香港的铁路运输 对香港的铁路运输和一般的国内运输不同,全程运输是由大陆段和港段两部分铁路运输组成,实行“两票运输、租车过轨”。货物先运送到深圳北站,收货人为深圳外运公司。货到圳北后,由深圳外运作为外贸发货单位的代理向铁路租车过轨,交付租车费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租车去香港。火车过轨后,由香港的“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中旅)作为深圳外运在香港的代理在港段重新起票托运至九龙,由其在罗湖车站向港九铁路办理港段铁路运输的托运、报关工作,货到九龙站后由“中旅”负责卸货并交收货人。 5.6.2 对澳门的铁路运输 澳门没有铁路直达,内地货物运往澳门时,需在发送地车站将货物运至广州,整车到广州南站新风码头42道专用线,零担到广州南站,危险品零担到广州吉山站,集装箱和快件到广州车站,收货人均为广东省外运公司,货到广州后由广东省外运分公司办理水路或公路中转,将货物运往澳门。货到澳门由南光集团的运输部负责接货并交付收货人。

第6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教学目的与要求】 1. 掌握航空货运的基本特点。 2. 了解航空运输的基本知识以及常见的国际航空运输组织。 3. 掌握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包舱包板运输和航空快递的特点和形式。 4. 掌握航空运单的作用、分类和填写方法,航空区划,航空运价的种类,基本运费和声明价值费的计算方法。 5. 了解有关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以及华沙体系的主要构成,理解华沙公约和中国民航法的主要规定。

6.1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况 6.1.1 国际航空运输的特点 1. 运送速度快2. 不受地面条件影响3. 安全、准确与其他运输方式比航空运输的安全性较高4. 节约包装、保险、利息等费用 6.1.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组织及有关当事人 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3. 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 4.有关航空运输的当事人 (1)航空公司(2)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6.1.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 目前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修改《华沙公约》的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以下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是前两个公约的缔约国。

6.2 空运地理 6.2.1 国际航空线和航空站 1. 国际货运主要航空线路介绍 2. 世界各大洲主要的航空站 3.世界上主要的货运机场 6.2.2 我国的国际贸易航空货运线和机场 6.2.3 时 区 1. 时区简介 2. 世界时区

6.3 航空运单 6.3.1 航空运单的性质作用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6.3.2 航空运单的分类 1. 航空主运单 2. 航空分运单 6.3.3 航空运单的主要内容

6.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和运输实务 6.4.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1)整包机(2)部分包机 (3)包机的优点 3.集中托运 (1) 集中托运的概念(2)集中托运的特点 (3)集中托运的具体做法 (4)集中托运的限制 4.联运方式 5.航空快运 (1) 航空快递的产生和发展(2) 航空快递的主要业务形式(3) 航空快递的优势

6.4.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的出口业务流程 (1) 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2) 航空公司出港货物的操作程序 6.4.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的出口业务流程 (1) 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2) 航空公司出港货物的操作程序 航空公司出港货物的操作程序是指自代理人将货物交给航空公司,直到货物装上飞机的整个业务操作流程。航空公司出港货物的操作程序分为以下主要环节: ① 预审CBA,CBA即国际货物订舱单。 ②整理货物单据,主要包括已入库的大宗货物、现场收运的货物、中转的散货等三个方面的单据。 ③ 货物过磅、入库。 ④ 货物出港,对于货物出港环节,重点处理好制作舱单及转运舱单的业务。

2.国际货物运输的进口业务流程 国际货物运输的进口业务流程就其流程的环节主要包含两大部分:航空公司进港货物的操作程序和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1) 航空公司进港货物的操作程序 (2) 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6.5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6.5.1 运价、运费和计费重量 1. 运价 6.5.1 运价、运费和计费重量 1. 运价 承运人为运输货物对规定的重量单位(或体积)收取的费用称为运价。 2. 运费 根据适用运价计得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的每批货物的运输费用。 3.计费重量 所谓计费重量就是据以计算运费的货物的重量。 (1)实际重量(2)体积重量

6.5.2 主要的航空货物运价 1.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又称一般货物运价,它是为一般货物制定的,仅适用于计收一般普通货物的运价。 2. 等级货物运价   等级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规定地区或地区间指定等级的货物所适用的运价。等级货物运价是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百分比而构成的。 3.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运价又称指定商品运价是指自指定的始发地至指定的目的地而公布的适用于特定商品,特定品名的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某些指定商品的运价。

1、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及邮政运输的特点、作用,掌握这些运输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基本知识。 第7章 国际公路运输、管道运输、邮政运输 【学习目的与要求】 1、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及邮政运输的特点、作用,掌握这些运输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基本知识。 2、通过学习,在掌握国际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及邮政运输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加强相关实务知识的了解,达到灵活运用有关知识进行相关运输业务的基本能力。

7.1 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一般是指汽车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公路运输与铁路运输一起构成了陆上运输的两种主要方式,在货物运输领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公路运输,则是指国际货物使用汽车等运输工具,通过公路实现货物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运输。 7.1.1公路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1. 公路运输的特点 (1)灵活性大。(2)覆盖面广。(3)直达性好。(4)原始投资少。 2. 公路运输的作用

7.1.2 公路运输基本知识 1. 公路 公路是指连接城市、乡村,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1)公路的分类 ① 根据公路的行政等级划分② 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所适应的交通量水平划分 (2)公路路线编号 在我国,公路路线编号由一位公路管理等级代码和三位数字构成。 2. 汽车 3. 货物种类 4. 运输种类 根据我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7.1.3 国际公路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 7.1.3 国际公路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 按照公路运输承运人的服务对象和营运方式的不同,公路运输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 班车运输 班车运输是指承运人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小批量、多品种的货物装载于同一车辆,按其预先公布的时间和路线,依照规定的停靠站点顺序来运送货物的运输经营方式。 2. 包车运输 包车运输,是指车辆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车辆,装运约定的货物,从约定的地点运至另一地点,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运输方式。 3. 汽车货运代理 汽车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手续费用和佣金的运输方式。

7.1.4 国际公路运输的费用 1. 计价标准 (1)运价单位。 ① 整批运输:元/吨千米;② 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③ 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④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2) 计费重量。 ① 计量单位 ② 重量确定 (3)计费里程 。 ①里程单位 ②里程确定 (4)计时包车

7.1.4 国际公路运输的费用 2. 计价类别 (1)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分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两种。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车辆。 (2)货物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的、鲜活货物四类。 (3)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40英尺箱两种。 (4)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3. 计价规定 (1)运价。 ① 整批货物运价: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② 零担货物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③ 集装箱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在计算货物运价时,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2) 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7.1.5国际公路运输实务 1. 国际公路运输的托运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1.5国际公路运输实务 2. 国际公路运输的承运 (1)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2)国际公路运输的运营管理 (3)国际公路运输的行车许可证制度 3. 国际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4.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承运人以营运车辆进行货运,托运人支付运费并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7.1.6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和规则 为了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起见,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草拟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并在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签订。该《公约》共有十二章五十一条,就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履行合同等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为了有利于开展集装箱联合运输,使集装箱能原封不动地通过经由国,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之间于1956年缔结了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

7.2 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利用管道作为运输工具的一种长距离输送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资的运输方式。 7.2.1 管道运输的发展概述 1. 世界管道运输概况 2. 中国管道运输概况 7.2.2 管道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1. 管道运输的特点 (1)费用低。(2)连续性强。(3)运输损耗少。(4)运输量大。(5)安全可靠。 2. 管道运输的作用

7.2.3 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管道运输 1. 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管道运输 俄罗斯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丰富,又是我国的邻国,中俄之间的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主要有: (1)俄罗斯伊尔库茨克经蒙古至中国日照的天然气管道。 (2)俄罗斯萨哈林至中国东北的天然气管道。 (3)俄罗斯克维克金天然气田至中国满洲里、沈阳的天然气管道。 (4)俄罗斯西西伯利亚至中国南京、上海的天然气管道。 (5)俄罗斯远东城市斯科沃罗季诺至中国大庆的中俄原油管道。 2. 中国与中亚之间的管道运输

7.3 邮政运输 国际邮政运输又称“国际邮包运输”,是指通过邮局寄交货物的运输方式。 7.3.1 国际邮政运输的发展概述 7.3.2 国际邮政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国际邮政运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广泛的国际性 2. 国际多式联运性 3.实现“门到门”运输性 4.运输对象的特殊性

7.3.3国际邮政运输的邮件种类 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和我国《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际邮政业务实务,国际邮政运输的国际邮件分为函件、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三类。

7.3.4 国际包裹的有关规定 鉴于国际贸易当中国际包裹的运输与一般货物运输具有较大差异,在利用国际邮件运输方式运输相关物品时,必须详细了解其具体规定。 1.准寄范围 2.重量限度 3.尺寸限度 4.封装规格 5.资费标准 6.邮寄规定

7.3.5 国际邮件的禁寄、限寄范围 1. 国际邮件的禁寄范围 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等。 (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焚化的骨灰)、未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7)各种活的动物(但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和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及邮政设施的物品。 (9)除封固的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外,函件内不准装有硬币、钞票、纸币、各种不记名票据、旅行支票、白金、黄金、白银或金、银制成品、宝石、珠宝首饰和其他贵重物品。 2. 国际邮件的限寄范围 国际邮件的限寄包括限量和限值两个方面,即有些物品通过国际邮政运输有数量上的规定,在限量范围内允许邮寄;有些物品通过国际邮政运输有价值上的规定,在规定价值内允许邮寄。 (1)限量:邮寄出口的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相互馈赠,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2)限值:对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为1000元,出口中成药、中药材每次限值200元。对寄往港澳台邮包每次限值800元,出口的中成药、中药材每次限值100元。

7.3.6 国际邮政运输的责任范围 在邮政运输中,邮政部门与寄件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邮政部门应当及时、安全地将寄件人交寄的邮件运送至目的地交收件人, 邮政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邮件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对邮件的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承担赔偿责任。 1. 补偿原则 2. 邮政企业不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 3. 给据邮件的补偿标准 4. 邮费的退还

第8章 集装箱运输 【学习目的与要求】 1、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特点、作用,掌握集装箱运输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基本知识。 第8章 集装箱运输 【学习目的与要求】 1、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特点、作用,掌握集装箱运输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基本知识。 2、通过学习,在掌握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加强相关实务知识的了解,达到灵活运用有关知识进行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基本能力。

8.1 集装箱运输概述 8.1.1 集装箱运输的产生和发展 1.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产生和发展 2. 我国集装箱运输的产生和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中国集装箱港口的发展和海上集装箱运输规模的快速增长,给世界和中国自身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1)降低了全球贸易成本,推动了世界经济发展。 (2)改善了经济和产业结构,提高了世界经济发展质量。 (3)有力地支持了全球航运业的发展。 (4)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 (5)优化了港口结构,使集装箱水路发展布局更加合理。 (6)促进了我国造船业和港口机械行业的发展。 (7)满足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8.1 集装箱运输概述 8.1.2 集装箱的定义 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关于集装箱的定义,国际上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的表述有所不同。 8.1.3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1. 提高了装卸效率。 2.节省了包装费用。 3.减少了货损货差。 4.加快了货运速度。 5.降低了运输成本。 6.适合进行多式联运。

8.1.4 集装箱的标准 1. 国际标准集装箱 国际标准集装箱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 2. 国家标准集装箱 国家标准集装箱是指各国政府在参照国际标准的基础上,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制订的本国的标准集装箱。 3. 地区标准集装箱 地区标准集装箱是指由地区组织根据该地区的特殊情况制订的,适用于该地区的标准集装箱。 4. 公司标准集装箱 公司标准集装箱,主要是指某些大型集装箱船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而制订的标准集装箱。

8.1.5 集装箱的种类 1.按集装箱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 2.按集装箱的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 3.按集装箱的装箱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 4.按集装箱的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8.2 集装箱的装载及运输方式 8.2.1 集装箱的装箱 1. 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 根据集装箱货物装箱数量和方式,集装箱的装箱方式可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 2. 集装箱装箱的注意事项 8.2.2 集装箱的交接 1.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 (1)门(2)集装箱堆场集装箱堆场(3)集装箱货运站 2.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1)门到门交接(2)门到场交接(3)门到站交接(4)场到门交接(5)场到场交接(6)场到站交接(7)站到门交接(8)站到场交接(9)站到站交接

8.3 集装箱运输单据 8.3.1 设备交接单 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 8.3.2 集装箱装箱单 集装箱装箱单是详细记载每一个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和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的单证。 8.3.3 站场收据 站场收据,是指承运人委托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已经收到货物并可以凭此换取提单的凭证。

8.4 集装箱运输实务 8.4.1 集装箱运输的主要关系方 由于国际集装箱运输往往涉及多式联运,在运输中涉及的关系人众多,主要包括: 1.经营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2.无船承运人。 3.集装箱租赁公司。 4.联运保赔协会。 5.集装箱堆场(码头)经营人。 6.集装箱货运站。 7.货主。

8.4.2 集装箱运输托运人、承运人的责任 1. 托运人的责任 (1) 托运人应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规格,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2)托运的集装箱货物标志应明显、清楚。 (3)托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由托运人负责。 (4)国家规定需检验、检疫监督的货物,在装箱前托运人应分别向法定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检疫出证。 (5)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6)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2.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8.4.3 集装箱运输进、出口程序 1. 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 集装箱出口货运的程序按照出口方式的不同,在流程上会有一些差别。在集装箱运输中,目前海运方式占主要地位,以集装箱的海运方式为例,其运输的出口实务操作流程为:订舱→接受托运申请→提取空箱→装箱→交接→换取提单→装船→寄单。 2. 集装箱运输进口程序 集装箱运输的进口流程基本上是其出口流程的返流程,以集装箱的海运方式为例,其运输的进口实务操作流程为:寄单→分发单证→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报关报验→卸船→提货。

8.5集装箱运输有关费用 8.5.1 集装箱运输的基本运费 以通常使用的海运方式为例,集装箱运输的基本运费计收,一般与传统的班轮运输相同,均是根据运输货物的等级不同规定不同的费率。 8.5.2 集装箱运输的附加费 除基本运费外,集装箱货物运输时还要加收一些附加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航线、货种不同而有所不同的规定。

8.5.3 集装箱运输费用的构成 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包括整箱交整箱接、拼箱交拆箱接、整箱交拆箱接和拼箱交整箱接。与此相对应,集装箱的运输费用构成,包括: 1.整箱交整箱接:装港拖箱费+码头操作费+运费+卸港码头操作费+拖箱费。 2.整箱交拆箱接:船公司提供的拖箱费+码头操作费+运费+拆箱费。 3.拼箱交拆箱接:装箱费+运费+拆箱费。 4.拼箱交整箱接:装箱费+运费+码头操作费+船公司提供的拖箱费。

8.5.4 集装箱运输费用的计算 1. 包箱费率 包箱费率,或称货物包箱费率,是为适应海运集装箱化和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运价形式。目前包箱费率主要有三种形式: (1) FAK包箱费率 (2) FCS包箱率 (3) FCB包箱费率 2. 最低运费 一般说来,运输公司在收取集装箱运费时通常以箱内所装货物的吨数或体积进行收费,但在某种情况下,这种计算方式可能使得承运人的运输收入低于成本,运输收益得不到保证。 集装箱的最低运费又分为整箱货的最低运费和拼箱货的最低运费。 3. 最高运费 最高运费的规定是集装箱运输所特有的一种计费方式。规定集装箱最高运费的目的主要是鼓励货主使用集装箱装运货物,并能最大限度地利用集装箱的内容积。

第9章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9.1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9.1.1 国际多式联运的产生和发展 9.1.2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和特征 第9章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9.1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9.1.1 国际多式联运的产生和发展 9.1.2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国际多式联运是至少使用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中的两种不同运输方式进行国际间的连续货物运输。 2.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合同不仅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也是运输方式、运输性质的确定依据,从而将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相区别。 3.国际多式联运是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全程单一费率的运输。 4.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整个货物运输全程负责及统一理赔。 5.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集装化的货物。

1. 海陆联运 2. 陆桥运输 (1)陆桥运输的概念 (2)国际贸易中主要的陆桥运输线 ①西伯利亚大陆桥 ②新亚欧大陆桥 ③北美大陆桥 9.1.2 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 1. 海陆联运 2. 陆桥运输 (1)陆桥运输的概念 (2)国际贸易中主要的陆桥运输线 ①西伯利亚大陆桥 ②新亚欧大陆桥 ③北美大陆桥 ④其他陆桥运输形式 3. 海空联运

9.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9.2.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货主签订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不管其是否为实际承运人或将部分运输区段交由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其均须对货主负整个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 9.2.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实务当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位置。 9.2.3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1)责任分担制 (2)网状责任制 (3)统一责任制 9.2.4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1)责任分担制 (2)网状责任制 (3)统一责任制 (4)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9.3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9.3.1 《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旨在调整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多式联运的管理,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该公约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 9.3.2 《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1.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 3. 赔偿责任限制

9.3.3 《公约》对多式联运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1. 发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公约》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2. 《公约》对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  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有关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等事项,准确无误,否则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上述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9.3.4 《公约》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提起的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同时还规定,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或者,如果货物未能交付,在本应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没有提出说明索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的书面索赔通知,则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的次日起算,或者如果货物未交付,则自货物本应交付的最后一日次日起算。

9.4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9.4.1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受货物进行国际多式联运时,应由其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多式联运的相关单证。 9.4.2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关于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进行了规定。结合国际多式联运实务,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由发货人提供的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对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 2.货物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 4.发货人名称; 5.多式联运单证表明的收货人;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7.交货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8.表示该多式联运单证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9.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10.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11.有关运费的约定; 12.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3.在不违背单证签发国的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证的其他事项。

9.4.3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格式 1.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经由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国际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字,这种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符号或者用任何其他机械或者电子仪器打出。 2.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格式 长期以来,在国际多式联运当中并没有形成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标准化格式,各多式联运经营人均是按照与托运人订立的多式联运合同来制作相关的单证。近年来,随着大多数联运单证并入了“ICC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格式也逐渐趋于标准化。

9.5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9.5.1 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般业务流程 1. 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 空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 3. 出口报关 4. 货物装箱及交接 5. 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 6. 办理货物的运送保险 7. 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8. 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 9. 货物到达交付 10. 货运事故处理

9.5.2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1.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和特点2.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内容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住所; (2)货物的名称、包装、件数、重量、尺寸以及危险货物的品类、标志、危险特征的声明; (3)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时间、地点; (4)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日期或者期间; (5)货物的交接方式; (6)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7)运费数额、支付方式、用于支付的货币等; (8)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11)法律适用的约定; (12)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效力

9.5.3 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费 1. 多式联运的运费构成 (1)运输成本 ①国内段费用 ②主运费 ③国外段费用 (2)经营管理费与利润 2. 国际多式联运的计费方式 (1)单一运费制 (2)分段运费制

第10章 保险基本知识 【学习目的与要求】 1.理解风险的不同定义,掌握保险学上风险的定义,描述风险的特征,掌握风险构成要素及风险分类。 2.了解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掌握保险的种类及保险中介人的作用。 3.能够用风险与保险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第10章 保险基本知识 10.1 风险与保险 10.1.1 风险 1. 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2. 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3)风险损失 (4)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例如:漂浮在海洋上的冰山是风险因素,“泰坦尼克号”轮船撞上冰山是风险事故,轮船被撞毁下沉,大量人员伤亡是风险损失。因此,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 3. 风险的种类 (1)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①纯粹风险 ②投机风险 (2)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①财产风险 ②人身风险 ③责任风险 ④信用风险 (3)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①自然风险 ②社会风险 ③经济风险 4. 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2)损失性(3)普遍性(4)不确定性(5)可测性(6)可变性

10.1.2 保险 保险一词,是从英文“Insurance”或“Assurance”翻译而来。 1. 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含义 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的本质 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 2. 保险的对象 (1)物质标的物 ①有形标的物。例如,房屋、设备、车辆、飞机、农作物和各种牲畜等。 ②无形标的物。例如,信用、责任、债权和预期利润等。 (2)人身标的物 人身标的物保险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1.2 保险 3. 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 (2)互助性 (3)契约性 (4)科学性

10.2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0.2.1 保险的职能 1. 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 2. 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资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 10.2.2保险的作用 1. 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险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进行(2)保险保障财政收入的正常与稳定(3)保险促进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4)保险保障社会稳定 2. 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险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2)保险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回复生产与经营(3)保险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10.3 保险的种类 10.3.1按保险政策的不同分类 1.社会保险 2.商业保险 10.3.2按保险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类 1.盈利保险 1.社会保险 2.商业保险 10.3.2按保险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类      1.盈利保险 2.非盈利保险     (1)社会保险; (2)农业保险; (3)出口信用保险;(4)保赔保险。 10.3.3按承保形式的不同分类 1.原保险 2.再保险 3. 共同保险 4. 重复保险 10.3.4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10.3.5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类 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性质不同;经营方式不同;期限不同;保险费率的构成不同。

10.4 保险中介人 10.4.1保险中介人的概念 保险中介人又叫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中介人的存在有利于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10.4.2保险中介人作用和责任 保险中介人是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起着桥梁作用的补助者。保险中介人的正确定位不仅是强调了保险中介人自身的责任,也是投保人要求的体现。 10.4.3保险中介人的类型 保险中介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类。

第11章 保险合同 【学习目的与要求】 1.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3.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4.能够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方法。 5.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学生全面掌握本章的内容,为以后保险实务知识的学习铺垫必要的基础。

11.1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1.1.1 保险合同的概念 1. 保险合同定义 我国《保险法》(2003)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保险合同的性质 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来分析,保险合同有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不同类型。 11.1.2 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平等。 (2)保险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3)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4)保险合同是互为有偿的合同。 2.保险合同的自有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 (2)保险合同射幸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11.1.3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根据保险的性质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 (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否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为依据划分,可将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又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五)以投保人是否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为依据划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一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六)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保险标的不同为依据划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1.2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合同中具体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是合同主体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11.2.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中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辅助人为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缔结者,是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1.2.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赔偿或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为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故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兼作受益人。 3.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保险中介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1.2.2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在民法中,对客体的定义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附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保险利益成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必须具备三个重要条件:一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二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和利益,包括现有的利益和预期可实现的利益。三是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能确定的利益。

11.3 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1.3.1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事项: (1) 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超过保险价值。从量上来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赔偿金额。 (6)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1)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 (2)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11.3.2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实务,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 投保单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实务,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 投保单 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是投保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险书,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还没有出立之前,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单证。 3. 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明,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效力。 5. 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注明文件。批单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书面凭证。

11.4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11.4.1保险合同的订立 1. 要约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提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法律规定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3个条件:①要约需明确表示订约愿望;②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③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2. 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表示同意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接受在法律上是承诺,这一方称为承诺方即承诺人或受约人。法律规定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对要约的完全接受;②承诺须由受约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③承诺需在要约的有效期间作出。

11.4.2 保险合同的变更 1.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第一、投保人变更     第一、投保人变更   第二、被保险人的变更        第三、受益人的变更 2.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也就是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保险合同变更后,国际上形成的对变更事项、变更手段及时间等方面的有效性顺序规定如下: (1)所有批单或背书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 (2)手写变更优于打字变更。 (3)旁注变更优于正文变更。 (4)对同一事项的变更,后变更的优于先变更的。

11.4.3 保险合同的解除 1. 保险合同的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单方面法律行为。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 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  (1) 法定解除  (2)协议解除 (3)任意解除 3.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1)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退保费。 (2) 投保方有欺诈行为的,保险人不退保费。 (3)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4)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1.4.4 保险合同的终止 1. 保险合同的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只要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法律事实。   2. 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 (1)解除合同  (2)自然终止 (3)因全部履约而终止 (4)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5)因保险标的转让而终止 (6)协议注销

第12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与要求】 1.重点掌握保险利益原则以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掌握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 2.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掌握近因的认定。 4.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派生原则。 5.了解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主要内容,掌握的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方式。 6. 在技能上,要求学生能够尝试运用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分析实际生活中的案例。

12.1保险利益原则 12.1.1 保险利益的含义 1. 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 保险利益构成的三个条件  并非任何利益都能构成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必须以下三个条件:  (1)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12.1.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1.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生效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2.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使保险与赌博之间划清了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12.1.3 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 人身保险利益的几种情况 ①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其保险利益不容置疑。 ② 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只要在同一家庭中生活的近亲属,一般认为相互存在保险利益。 ③ 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④ 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单位与其职工之间,以职工为被保险人投保的,经过职工的同意,即可取得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当发生赔款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4. 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

12.1.4 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 保险利益转移的含义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法律往往承认新的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动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称作保险利益转移。 2. 保险利益转移的原因 (1) 继承。 (2) 让与。 (3) 破产。 3. 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

12.1.5 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 采用FOB、CFR与CIF术语订立的贸易合同,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从该点起买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具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这三个术语只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方式。 在FOB和CFR术语项下,卖方没有投保国际货运险的义务,买方应自己办理保险,以转嫁货运途中的风险。若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装运港装船之前,由卖方承担风险;若卖方希望得到保险保障,它需要自行办理从起运港仓库至装船前这一段运输过程的保险。若货物损失发生在装船之后,且买方已投保国际货运险,则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货损。 在CIF术语下,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卖方办理保险后,按照各国海洋运输保险的习惯做法,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包括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仓库至运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因此,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时,卖方承担风险,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货损。若货物在装船之后发生货损,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可凭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货损。

12.2 最大诚信原则 12.2.1 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就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约定义务,恪守承诺,互不欺骗,毫不隐瞒。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对最大诚信原则作了如下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任何一方如果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12.2.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告知、陈述和保证。由于告知和陈述的内容很相近,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都将两者合并,统称告知。  1. 告知 (1) 告知的概念 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述。 (2) 告知的形式 询问告知制度和无限告知制度。 2. 保证 (1) 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某项条件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等做出承诺。 (2) 保证的形式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确实存在,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12.2.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1. 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2. 违反保证的处理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保证,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人及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一定罚款。

12.3 近因原则 12.3.1 近因与近因原则 1.近因的含义 在保险学中,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2.3.2 保险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1. 由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 2. 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 2. 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 (1)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2)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系未被中断,即后因是前因的自然的、直接的结果。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后因的原因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分四种情况:  ①  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②  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③  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④  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3)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所谓间断发生,各原因之间互相独立,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者其中因果关系中断。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原因都是致损原因。且都可以认定为近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于保险风险而定。

12.4 补偿原则 12.4.1 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 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  2.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险保障关系的实现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营利 12.4.2 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 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保险人在赔偿时,应掌握以下三个限度: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2) 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2.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条件 (1)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计量。

12.4.2 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3. 损失赔偿方式 损失赔偿方式是补偿原则的具体运用。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和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两种。 (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是: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12.4.3补偿原则补偿限制的例外 1.定值保险 2.人身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4.施救费用的赔偿

12.5 代位追偿原则 12.5.1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类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2.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首先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的责任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因重复索赔而不当得利,或者在已经获得保险全额赔偿的情况下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其次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次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与向保险人索赔相比,由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人索赔通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12.5.2 代位追偿权的对象及其限制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来说,凡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负有下列责任的人均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 1.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2. 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3. 返还不当得利、返还所有物、返还占有物等。

12.5.3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 权利代位 (1) 权利代位的含义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 权利代位权的取得与行使 权利代位权的构成要讲是指权利代位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 ① 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 ②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③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④ 权利代位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12.5.3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2. 物上代位 (1) 物上代位的含义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金之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2)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来实现的。 (3) 物上代位权的行使

12.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2.6.1 重复保险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12.6.2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从不同的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保险赔偿,其所获得的赔偿额就可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这与补偿原则相背离,因此必须加以限制。

12.6.3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方式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也称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额为分摊的基础。 3.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指按各保险人出立保险单的先后顺序分摊损失,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最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若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其赔偿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依次由之后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4. 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方式 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是指不管各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多少,保险标的损失均按相同份额分摊。如分摊后的损失金额超过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其他保险人继续按相同份额分摊,以此类推,直至损失全部分摊完毕或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均已达到其责任限额。

第13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学习目的与要求】 1. 了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分类,掌握外来风险、海上风险的分类和各自的含义。 2. 了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的分类,掌握全部损失、部分损失的分类和各自的含义。 3. 了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的分类,掌握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分类和各自的含义与区别。 4. 掌握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区别,以及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13.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13.1.1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为海难,按照其发生性质,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1. 自然灾害 一般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是客观存在的、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事故,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按照我国1981年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 2.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比如船舶触礁、碰撞、沉没、飞机坠落、货物起火爆炸等。

13.1.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的外来因素导致的风险,如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淡水雨淋,渗漏,受潮受热,破碎,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除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13.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13.2.1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损毁。根据这一含义,下列情况发生的损失都可构成实际全损。 1.保险标的物即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2.被保险货物遭到了严重损失,已经失去原有用途和价值。 3.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经丧失,并且已无挽回可能。 4.载货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2. 推定全损 (1)推定全损的界定 推定全损的定义,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46条规定:“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构成推定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 保险标的受损后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② 为防止实际全损的发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③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④ 为收回已经丧失所有权的货物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货物的价值。

13.2.1 全部损失 (2)推定全损的损失赔偿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也可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想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3.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区别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虽然都名为全损,但两者有区别:实际全损时,被保险货物确实已经或不可避免地完全丧失,被保险人自然可以向保险人要求全部赔偿,而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推定全损,则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只是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者收回的希望很小,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也可以不办理委付,由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13.2.2 部分损失 我国《海商法》第247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全损。按照货物损失的性质,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 (1) 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采取的有意并合理的行为所产生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2) 共同海损的成立,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第二,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造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第三,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第四,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要由船、货、运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即在最后获救价值的基础上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

13.2.2 部分损失 2. 单独海损 (1)单独海损定义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利益方,而不属于所有其他的货主或船方,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2)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 (3)单独海损的赔偿方式 ① 单独海损绝对不予赔偿。 ② .除某些特定风险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外,单独海损不予赔偿。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条款对单独海损的赔偿规定,属于这种情况。 ③ 单独海损赔偿,但单独海损未达到约定的金额或百分比时不赔,已达到约定的金额或百分比的单独海损全部予以赔偿。 ④ 单独海损赔偿,但保险人只对超过约定金额或百分比的那部分单独海损予以赔偿,没有超过约定金额或百分比的那部分单独海损不予赔偿。 ⑤ 不加任何特别限制,凡是单独海损全部予以赔偿。 3.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第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人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担。

13.3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13.3.1 施救费用 1、施救费用的含义 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2、构成施救费用的条件 一般来说,保险赔偿的施救费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其他人采取此项措施必须是受被保险人委托,否则不视为施救费用。 (2)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称承保 (3)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需是合理的,一般认为施救费用的支出不应超过不应超过保险额,超过的这一的部分则视为不合理。

13.3.2 救助费用 1. 救助费用的概念 救助的概念:又称海上救助或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由外 来力量对遇难船舶、货物或人命所实行的救助。 救助费用即是指保险标的物遇到各种海上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救助或保全船货的安全,而由被救助者向其支付的报酬。 2. 救助费用的特点 救助费用的产生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救助财产处于危险之中。 (2)被救助人必须是海难中相关财产关系方之外的第三者。除非船长宣布弃船,否则船员、水手的救助不能算作救助行为。 (3)救助行为是自愿行为。 (4)救助行为必须具有实际效果。

13.3.3 海上救助合同 在海上救助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都在救助开始之前或在救助的过程中签订救助合同。海上救助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一种是雇佣性救助合同。 1. “无效果,无报酬”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是1910年的《救助公约》所规定的为绝大多数海运国家所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1989年的《救助公约》又继续援用这一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是一种只有当救助取得效果才给付报酬的合同,如果救助没有效果,则被救助方就没有向救助方支付报酬的义务。 2、雇佣性救助合同 雇佣性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在救助前或救助过程中签订的,按实际支出计算报酬的合同。

13.3.4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4.救助行为一般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1. 掌握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种和具体条款。 2. 掌握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险种和条款。 第14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种及其条款 【学习目的与要求】 1. 掌握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种和具体条款。 2. 掌握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险种和条款。 3. 能利用所学知识为货物投保合适的保险险种,并能运用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初步处理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14.1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种和具体条款 14.1.1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基本险也称为主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险种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洋运输货物的基本险分为三种,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 责任范围 (1) 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14.1.1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2.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或免责风险,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保险条款中规定除外责任主要是为了区分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等有关方面对损失或费用应负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由于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14.1.1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3. 责任起讫 保险的责任起讫也称为保险的有效期、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人仅对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以运输过程为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14.1.1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4. 被保险人的义务 (1) 及时提货、申请检验 (2) 合理施救的义务 (3) 维护保险单效力的义务 (4) 提出索赔单证的义务 (5) 对船舶互撞责任的通知义务 5. 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5节规定,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14.1.2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同时加缴保险费。 1.一般附加险 2. 特别附加险 3.特殊附加险

14.1.3 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 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是根据海洋运输货物的特征而承保的专门险别,可以单独投保。 1.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险别 ① 冷藏险 ② 冷藏一切险 (2)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2.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中,还有卖方利益险,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出口采用托收方式或按照FOB、CFR等术语时为保障卖方利益。

14.2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4.2.1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的主要内容 1. 承保范围 (1)风险条款(2)共同海损条款 14.2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4.2.1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的主要内容 1. 承保范围 (1)风险条款(2)共同海损条款 (3)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2. 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2)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条款 (3)战争除外责任条款(4)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3. 保险期限 (1)运输条款(2)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3)航程变更条款

4. 索赔 (1)保险利益条款(2)续运费用条款 (3)推定全损条款(4)增值条款 5. 保险利益条款 6. 减少损失 7. 防止延迟 14.2.1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的主要内容 4. 索赔 (1)保险利益条款(2)续运费用条款 (3)推定全损条款(4)增值条款 5. 保险利益条款 6. 减少损失 7. 防止延迟 8. 法律与惯例

14.2.2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的主要内容 1. 承保风险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承保的范围比A条款要小。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取“列明风险方式”。 2. 除外责任 B条款的除外责任与A条款大致相同,只在以下两点上有区别: 在“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中增加了“由于任何个人或数人的非法行为故意损害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的规定。 3. 其他内容 B条款其他内容与A条款字面上完全一致

14.2.3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的主要内容 1. 承保风险 保险人承保由于下列风险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火灾或爆炸; (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5) 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的牺牲; (7) 抛货。 2.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在字面上与B条款完全一致。

14.2.4 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1. 承保风险 2. 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协会货物A条款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基本相同,只是在一般除外责任中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的内容 。 3. 责任起讫 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主要承保在睡眠的战争危险。保险期限以“水上危险”为限 。

14.2.5 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 1. 承保风险 协会货物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罢工险一样,仅负责由于罢工等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包括由于罢工等风险所产生的费用或简介损失。 2. 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罢工险的除外责任与战争险的除外责任基本一致,只是在一般除外责任中增加了两点: (1)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各种劳动力缺乏、短缺或抵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或费用。 (2)因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另外战争风险也是除外责任。 3. 保险责任起讫 协会货物罢工险的保险期限为“仓至仓”,保险人对货物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期间负保险责任。

4. 能利用保险条款和内容办理运输货物保险,并能初步处理相关纠纷。 第15章 陆上、航空、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学习目的与要求】 1. 了解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和内容。 2. 了解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和内容。 3. 了解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和内容。 4. 能利用保险条款和内容办理运输货物保险,并能初步处理相关纠纷。

15.1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15.1.1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 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陆上运输货物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是陆上运输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险,专门针对冷藏货物的基本险。 15.1.2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是陆上运输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险,专门针对冷藏货物的基本险。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也采用“仓至仓” 条款。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索赔时效与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索赔时效规定一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目的地全部卸离车辆后算起,最多不超过2年。

15.1.3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一种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之后,才能投保,目前仍仅限于火车运输。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海运战争险相似,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为限 。 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样,陆上运输货物可以在加保战争险的基础上加保罢工险,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但如单独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收费。陆上运输罢工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货物罢工险的责任范围相同。

15.2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15.2.1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上述两个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 15.2.2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经被保险人申请,并加缴保险费后承保。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除战争险外,还可加保罢工险。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航空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与海运罢工险的责任范围相同。

15.3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邮政包裹保险(邮包保险)是承保通过邮局以邮包递运货物的一种保险。如果邮包在运送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由于邮包的运送,海、陆、空三种运输工具都有,因此,在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时,必须同时考虑到三种运输工具的出险因素。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保险条款的规定,邮包保险的基本险有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另外还有附加险,即邮包战争险。 邮政包裹保险的附加险,除战争险外,还有罢工险。邮政包裹罢工险的责任范围与海运罢工险的责任范围相同

第1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学习目的与要求】 1.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时如何选择投保险别,办理投保手续。 2. 掌握投保单的内容,能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保险单。 3. 能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保险费。 4.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基本环节。 5. 掌握索赔的基本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能根据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6. 掌握理赔的基本程序,能计算赔偿金额。

16.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 16.1.1 投保险别的选择 保险险别不同,所需要的保险费不同,承保的责任范围也不同。买卖双方在选择保险险别时应考虑各种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可考虑下列因素: 1.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2.货物的包装 3. 货物的用途与价值 4. 运输方式和路线及港口情况 5、国际形势的变化

16.1.2 投保单的内容 1. 被保险人的名称 2. 发票号码和、同号码以及提单号码、运单号码和信用证号码。 3. 标记 4. 包装数量 5. 货物名称 6. 保险金额 7. 保险价值 8. 船名或装运工具 9. 开航日期 10. 航程或路程 11. 承保险别 12. 投保人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13. 赔付地点 14.投保日期。

16.1.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1. 保险金额的计算 保险金额= CIF(或CIP )价 ×(1+投保加成率) 16.1.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1. 保险金额的计算 保险金额= CIF(或CIP )价 ×(1+投保加成率) 我国外贸企业如按CFR、CPT或FOB、FCA(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签订进口合同,保险金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进口CFR(或CPT)合同 保险金额= CFR(或CPT)价×(1+平均保险费率) (2)进口FOB或 FCA合同 保险金额=FOB(或 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这样计算出的保险金额是估算出的CIF或CIP 金额,而且不另加成。如投保人要求在CIF或CIP价格基础上加成投保,保险公司也可以接受。 2. 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加成投保,则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 保险费=CIF价格 ×(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如按CFR价格,则保险费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保险费= CIF价格-CFR价格

保险单在签发后一般是不允许更改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报时难免会出现错误或遗漏,在此情况下允许对保险单作出更正。 16.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后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承保。如接受投保人的申请,应及时出保单,确定保险费。一般保险公司保险的承保需要遵从一定的程序:风险评估、缮制保险单、确定费率、出立保险单。 保险单在签发后一般是不允许更改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报时难免会出现错误或遗漏,在此情况下允许对保险单作出更正。

16.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16.3.1 索赔的程序 1. 损失通知 2. 申请检验 3. 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4. 提交索赔单证 16.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16.3.1 索赔的程序 1. 损失通知 2. 申请检验 3. 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4. 提交索赔单证 16.3.2 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也可称之为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目的地(港、站)全部卸离运输工具之日起计算。

16.3.3 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 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提出索赔者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承包风险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 对受损货物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和整理。 4. 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由被保险人负责办理。 5. 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一般虽然先由保险人赔付,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异议,以保留追偿权利。

16.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陪 16.4.1 确定损失原因 1. 水渍损失 (1)海水水渍损失 (2)淡水水渍损失 (3)舱汗水渍损失 16.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陪 16.4.1 确定损失原因 1. 水渍损失 (1)海水水渍损失 (2)淡水水渍损失 (3)舱汗水渍损失 2. 短少缺失 3. 碰损及破碎损失 4. 钩损及玷污损失 16.4.2 责任认定 1. 保险责任的审定 2. 保险期限的审定 3. 被保险人义务的审定

16.4.3 计算赔偿金额 1. 对全部损失的赔付 2. 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1)数量或重量短少 (2)质量损失 (3)规定有免赔率的货物损失 (4)修复时的赔偿 3. 共同海损 4. 连续损失 5. 费用损失 6. 残值确定

16.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陪 16.4.4 支付赔款 当损失责任确定后就应计算相应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及时按照责任的认定和所计算的赔偿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6.4.5 行使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后,确定如果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权利的行使须在赔偿金范围内。

到此结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