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地税局新办企业 税务指导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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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地税局新办企业 税务指导 2011年3月

新办企业纳税应知应会内容 一、石景山地税局办税环境简介; 二、办理税源登记与报备; 三、选择国标税控装置与领购发票; 四、办理变更登记、开具涉税证明、减免缓退; 五、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一、石景山地税局办税环境简介 石景山地税局在辖区内共有五处办税服务场所,分别是位于八角南路28号的石景山区地税局局机关,位于杨庄东街51号的办税服务厅,位于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四层的第二税务所,位于八角东街89号(八角游乐园西南门对面)的税务讲堂及八角税务所,以及位于八角西街16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地税窗口。具体情况如下:

石景山地税局办税服务场所 八 角 局机关68826055 办 税 服务厅68840268 方 地 大 厦 68862198 税 务 讲 堂 *首钢税务所 *八宝山税务所 *廉政举报中心 68840277 *税务举报中心 68876349 八 角 局机关68826055 *第一税务所 *苹果园税务所 *八大处园区税务所 *古城税务所 *五里坨税务所 *第三集贸税务所 办 税 服务厅68840268 *第二税务所 (契税征收 二手房交易) 方 地 大 厦 68862198 * 税务讲堂 *八角税务所 税 务 讲 堂 88911080 *第一税务所 (税务登记窗口) 区行政服务中心68862895

税 务 所 办 公 地 址 首 钢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一层东侧 八宝山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四层东侧 八 角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东街89号,即八角游乐园西南门对面 苹果园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古 城税务所 八大处园区 五里坨税务所 第一税务所 第二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A座四层 第三税务所

税 务 所 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税务所电话 范永坤 68840278 88920108 88911051 武 剑 68840266 首钢税务所 范永坤 68840278 88920108 88911051 八宝山税务所 武 剑 68840266 88911089 88911082 八角税务所 秦建平 68840269 88911197 88911002 苹果园税务所 尹继英 88918638 88911203 88911226 古城税务所 侯会明 68840267 88911073 88911180 八大处园区 税务所 张苏明 88920690 88911237 88911233 五里坨税务所 艾永军 68840275 88911238 88911157 第一税务所 梁丽娟 68840288 68840268 68862895 第二税务所 李 明 68873370 68862198 88911106 第三税务所 赵京生 68817735 88911164 88911047

shijingshan_wlt@nsr.tax861. gov.cn “12366”远程坐席电话及电子邮箱 “12366” 电 子 邮 箱 税 务 所 68864291 _____ 第一税务所 68877632 shijingshan_shg@nsr.tax861.gov.cn 首钢税务所 68877590 shijingshan_pgy@nsr.tax861.gov.cn 苹果园税务所 68877633 shijingshan_bbsh@nsr.tax861.gov.cn 八宝山税务所 68877537 shijingshan_bj@nsr.tax861.gov.cn 八角税务所 68877538 shijingshan_jchs@nsr.tax861.gov.cn 八大处园区税务所 68877513 shijingshan_jchr@nsr.tax861.gov.cn 古城税务所 68867725 shijingshan_wlt@nsr.tax861. gov.cn 五里坨税务所 68877512 shijingshan_gtjm@nsr.tax861.gov.cn 第三税务所

欠税数额较大的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报告 二、办理税源登记及报备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房产税税源登记 登记 报备 全部存款帐户 帐号报告 土地税税源登记 有合并、分立 情形的报告 车船税税源登记 欠税数额较大的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报告 应向石景山地税局登记、备案或报告

三、选择国标税控装置与领购发票 代开发票 领购发票 每月读卡报数 购买国标税控装置 领取用户卡、税控卡 新户办理国标税控收款机、 办税服务厅 主管税务所 领购发票 代开发票 主管税务所 每月读卡报数 税控商 购买国标税控装置 领取用户卡、税控卡 新户办理国标税控收款机、 发票审核手续 主管税务所

四、办理变更登记、开具涉税证明、减免缓退 办理涉 税证明 办理变更 税务登记 办理减免税 备案类 报批类 主管税务所 受理 办理缓税 办理退税

申报方式 缴款方式 五、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网上申报 上门申报 办理网上 申报协议 办理CA证书 实时缴税协议 网上申报 三方协议 年所得达到12万元个 人自行纳税申报规定 网上申报 办理网上 申报协议 办理CA证书 实时缴税协议 纳税申报法律责任 上门申报 缴款方式 网上申报 银行端查询缴款 三方协议 网上申报 实时缴税 上门申报 银行端查询缴款

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 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 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时限 1.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企业提交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以上资料均应贴花,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6.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7. 外资企业审批机关开具的批准证书及有关批文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8. 公司章程(出示)。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提交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无须加盖公章); 5. 个人合伙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 个人合伙企业应出示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提交资料 1. 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民办非法人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原件、复印件;国家机关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四)分支机构提交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6.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 总机构公司章程(出示)。

(五)外国代表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6.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7. 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提示 无论以上何种类型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设立税务登记窗口向纳税人发放《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项目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由纳税人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在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到时提交。

房屋土地税源登记及变更业务事项 一、范围(条件)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领取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纳税人房屋、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提交资料 1. 《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或《房屋、土地变更情况登记表》); 2.有自有房产的纳税人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租赁房产行为的纳税人,提交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税税源登记及变更事项 一、范围(条件) 在本区范围内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纳税人);新办(换发)税务登记或车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车船税税源登记。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提交资料 1. 《车辆情况登记表》(或《船舶情况登记表》); 2. 《车辆变更情况登记表》(或《船舶变更情况登记表》);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船舶登记证》复印件)。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 备案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1.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项目表》。

纳税人存款账户报告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的。 (二)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开户银行名称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及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税务登记跨区县转入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前,或在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转出税务登记。 (二)时限 自税务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转入税务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法人(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二)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3.新的经营地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跨区县转出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纳税人。 (二)时限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前,或在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转出税务登记。

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证明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都可以申请办理。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提交资料 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变更税务登记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在本辖区内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时限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项目及提交资料: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变更纳税人名称、经营范围、有效日期、登记注册类型: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 变更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已贴花); 4. 变更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本。

5.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出示资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变更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 变更总机构: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也随总机构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8. 变更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 见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业务事项 9. 变更投资方: 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出示资料)、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上填写投资方姓名(若投资方为单位,填写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若投资方为单位,填写地税税务登记证号)、投资比例;

10. 变更分支机构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11. 变更核算形式或者预算形式 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或者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变更为全额拨款),需要提交《纳税清算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上级机关的相关批文或相关批准证照原件、复印件;(此项只能先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办理) 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全额拨款变更为自收自支,差额拨款),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上级机关的相关批文或相关批准证照原件、复印件; 12. 变更国家标准行业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3.跨区县变更注册地址 按照跨区县转入、转出事项流程操作。

(二)可在网上变更的项目 1. 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纳税人不需提供任何材料。 2. 联系电话变更、邮编、网址、E-MAIL等其他方面: 3.变更经营地址:

停业税务登记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一)范围(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第三税务所)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停止营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时限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跨年度。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1.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3. 未使用完的发票(从未购领发票的不提供); 4. 可证明其正在停业或暂时无法继续营业的相关资料。

复业税务登记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在本局办理了停业登记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 (二)时限 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复业申请。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业单证领取表》(办理停业登记时税务机关核发);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外出经营管理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 在本区范围注册登记的正常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不超过180天的。 2. 在本区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经营期限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 (二)时限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工作。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出示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提交资料: 1. 外出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 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形报告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二)时限 应当在合并、分立前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2.合并、分立前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3.未缴纳税款税种、金额、所属年份; 4.纳税人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证明; 5.合并、分立后新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6.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申报纳税工作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签订电话申报三方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经办理了网上(电话)申报手续。 (二)签订网上申报三方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已经办理了网上(电话)申报手续; 2. 已经办理了CA数字证书。 三、纳税人出示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CA证书申请表第二联。

纳税人终止三方协议申报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1.纳税人申报方式由“数字证书”转变为“用户名/口令方式”的;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 3.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的。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

纳税人变更网上申报登录方式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使用“数字证书方式”或“用户名/口令方式”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用户名/口令方式,变更到数字证书方式 (1)第一次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的,凭证书回执。 (2)已办理CA数字证书,改回到用户名/口令方式后,再次申请变更到数字证书方式的,凭纳税人书面申请。 (二)数字证书方式,变更到用户名/口令方式 纳税人书面申请。

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提交资料 1.延期申报书面申请(需盖公章);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两份)。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二)时限 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税款的应缴纳期限内申请。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纳税人须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 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需盖公章);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在备注栏内填写税款的申报序号); 3. 缴纳税款计划(需盖公章); 4. 全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不可动用资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全部存款账户对账单据; 6. 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数据日期应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月底); 7. 当月或上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应付职工工资”是当期计提数; 8. 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9. 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遗失补办税务登记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均可以申请办理。 (二)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所。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1.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2. 未丢失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3. 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遗失声明; 4. 书面申请。

注销税务登记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未按时限要求办理该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需盖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登记证件已被收缴的回执); 4.《税控安全设备信息注销申请表》 (非国标、购买税控器的纳税人); 5.《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国标、购买税控器的纳税人); 6.税控密码器、IC卡(购买税控器的纳税人);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登记表》(已领购地税部门发票的纳税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纳税人提供); 9.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普通发票核定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依法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业务需要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二)时限要求 无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申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资质证明原件。 (二)提交资料 1.申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2.《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或者《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3.公章、财务章印模原件。

申购国标发票种类应提交资质证明表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名称 资质名称 1 7004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收款机打卷票)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7008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3 7009 《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4 1012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5 1013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6 7010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中国保监会或北京市监管局核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或《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申购非国标发票种类应提交资质证明表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名称 资质名称 1 7216-7220 7222 7223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 2 7228-7238 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11种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1106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4 7107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5 7227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中国保监会或北京市监管局核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或《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发票领购(发售)管理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依法在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已办理发票核定手续,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完毕的纳税人。 (二)时限要求 无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二)提交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错、退、废票原件。 1.首次购票根据购票种类提供税控安全部门签字盖章的: (1)《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2)《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3)《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携带税控盘,再次领购携带传输盘; 4.领购非国标发票的纳税人携带IC卡,领购国标发票的纳税人携带税控卡和用户卡。(非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卡中需写入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