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 汽车保险的法律实务 1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单元 汽车保险的法律实务 1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 2 应聘车险查勘员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内容 1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 一、保险法的概念: 1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二、保险法的内容 一)保险法的构成: 1、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保险业法:调整保险监管关系、规范保险人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在监管保险业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保险公司之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保险特别法: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指保险合同法以外,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规定。如各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发展过程: 近代航海贸易的发展 保险法 清朝 由西方引进现代意义的保险业 20世纪初才有保险内容的法律 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发展过程: 近代航海贸易的发展 保险法 清朝 由西方引进现代意义的保险业 20世纪初才有保险内容的法律 改革开放后,保险业和保险法才有真正大发展
一)建国初期的保险立法 1957年完成了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格局。 1958年开始停止了国内保险业务,对外业务也在十年动乱中受到严重影响,保险立法也随之搁置。
二)改革开放后的保险立法 1980年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 1981年3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奠定了保险基本法的基础 1981年3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奠定了保险基本法的基础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三)保险基本法的制订 1991年10月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正式通过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1年10月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正式通过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配合《保险法》的贯彻和实施,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的效力范围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概念、主体、客体、内容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四)保险业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的规定、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定、法律责任规定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五、损失补偿原则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节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1) 200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赔偿权利人” "赔偿义务人“
第一节 保险法 1995年10月1日实施,2002年10月修改的。是从事保险活动的保险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国家大法。 第4条 守法经营,遵循自愿原则 第8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第12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17条 保险双方的告知义务 第18条 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责任免除条款明确 第24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27条 索赔时效二年之内 第28条 被保险人如有欺诈现象,保险人可拒绝赔偿 第34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依法变更合同 第36条 保险双方的防灾防损义务 第40条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42条 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施救的费用 第45-48条 代位赔偿、代位追偿 第49条 查勘费用 第50条 责任保险的含意 第51条 诉讼费用
案例1.汽车被盗追回 保险公司照赔 [案件详情] 某先生于2005年10月21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8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该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机动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2006年4月24日,该车被盗,某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7月24日,汽车仍未找到。某先生持公安机关证明向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
8月初,某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某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某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意见不和,双方便上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还是还车的案例。被盗车辆被追回,但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一般愿意选择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另外,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也应是说,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因此,某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案例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三个月以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判决某先生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向焦先生赔偿保险金:8x(100%-20%)=6.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交通安全大法。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交通安全大法。 第2条 在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8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11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13条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第16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2有下列行为: ···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17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50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75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 ···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应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96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他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繁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8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说明: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明确: 1、全国执行统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及调整费率。 2、费率实施浮动费率制度。第一年的交强险费率不执行浮动制。明年续保时,应交纳的保费与投保机动车上一年度的违法行为和赔偿情况挂钩。目前,保监会对浮动的具体制度未下发。 3、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交强险业务。目前经保监会批准可经营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有人保、太保等22家。 4、交强险的代理手续费比例是4%。 5、交强险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6、被保险人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应先投保交强险,然后再选择投保其他的商业性保险。 7、被保险人应将交强险的保险标志放置在机动车上,以备交警部门上路检查。凡未投保交强险的,交警部门有权给予扣车及处罚(按应交纳保费的2倍处罚),投保了交强险后才可放车。
第三节 民法通则 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法规,1987年1月1日实施。民法主要有国家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法、知识产权、人身权、专利法、商标法等。 第二章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及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章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死亡。 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购买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四章第二节 代理 公民、法人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五章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五章第二节 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五章第四节 人身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户。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没有或没有适当地履行自己依照合同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态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交通事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双重取得?
1、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赔偿与民事侵权的赔偿是不冲突的,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并且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赔偿。如果责任方在单位,应该按照工伤标准赔偿,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赔偿高于工伤赔偿的,受害方(劳动者)可以再要求超出部分的赔偿。 所以,本案中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受伤同事是可以同时享受双重赔偿的。
观点和对策: 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其所获总额不应超出其受损总额。
案例4.顾客用餐时遭受他人殴打致伤,酒店应承担什么责任 2004年7月5日,赵某与其两位朋友在某酒店吃饭,突然从酒店外面走进来两名不速之客对赵某大打出手,然后扬长而去,整个过程酒店未加以制止。赵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左右。打人者查无下落。赵某认为在酒店用餐,其人身安全应受到保障,而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疏于防范,没有尽到相应的保护义务,才使其受到伤害,酒店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赵某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近些年来,发生在酒店、宾馆、银行、学校等场合的杀人越货案件频频出现。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大多是由于这些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分子或侵害人留下可乘之机,受害者遭到人身损害后却找不到直接侵害者来赔偿或侵害者赔偿不能,转而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而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为由抗辩,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规定说明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说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其消费者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公民,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经多年司法实践,总结经验,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而作出的司法解释。突出了现代司法以人文关怀为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者主要是因为经营者疏于安全管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增加了发生损害的几率,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让无辜的受害者得到救济,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本案赵某在酒店遭受殴打,酒店未对打人者进行制止,其消极不作为的表现违反了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车出意外受伤旅客应协商解决 赔偿问题 关于赔偿问题,受伤旅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处理,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若实在协商不成,再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这样既能节省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提起诉讼 在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起诉时需注意四个问题:(一)明确赔偿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只要不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⑵选准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因此,旅客起诉时应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铁路分局作为被告,而不应将其下属的车站或客运段等单位作为被告。
⑶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旅客也可向意外伤害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主要营业地(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⑷明确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旅客可结合自身受伤害情况提出索赔请求。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2) 提问:汽车保险与理赔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第四节 合同法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了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 第四节 合同法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了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慕华四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代理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约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务债权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节 婚姻法 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五节 婚姻法 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三章 家庭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约定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六节 国家赔偿法 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趋同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本法。1995年1与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根据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节 价格法 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8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价格包含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七章 附则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八节 刑法 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章 犯罪 第八节 刑法 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章 犯罪 第13条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84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根据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处5年或者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1、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虚假事故;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385条 受贿罪 第389条 行贿罪
第九节 地方交通安全法规 一、各省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 二、各省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三、各地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1 异地出车祸 误工费咋算 今年春节,上海人魏先生到家住新津的小姨子王女士家中过年,2月2日,魏先生与王女士的爱人熊先生在新津成彭路上被一辆过路的雅阁车撞倒,魏先生被定为10级伤残。由于疗伤和处理事故,魏先生一直留在新津。王女士说,近日,交警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魏先生的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均是按照四川省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职工平均年工资来计算的。王女士说,魏是上海人,又在上海工作,理应按照上海的统计数据来计算,按四川的数据来算显得不太合理。
据了解,2004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9 据了解,2004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9.9元,职工平均年工资为14063元。而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683元,职工人均年工资为24398元。仅从这组数据来看,如果按四川的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对魏先生来说的确很不划算。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交管部门是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本地每年度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和调解。
《解释》中对残疾赔偿金有这样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只要魏先生举证证明上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四川,就应当按照上海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误工费方面则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而魏先生是下岗工人,自办了一家服务社,当地政府给予了免税等优惠政策。没有了税收证明,魏先生也就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真实收入。《解释》同时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交管部门没有采信魏先生“月收入3200元”的说法,并按本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魏先生的误工费,这种做法并无不妥。
案例2. 河南省率先实行死亡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去年11月11日,在三门峡市打工的河南陕县农民秦项新在一次殴斗中被打致死。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行凶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这个判决的诞生,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发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全省各级法院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上实行“同命同价”,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一个农民的死亡赔偿金超过17万元,这还是第一次
30岁的秦项新是河南陕县张茅乡西坡脑村农民,也是一个长期生活在三门峡市的打工者。 去年11月11日晚8时,三门峡市六峰路崖底村村口,19岁的崔富兴来到四叔崔要理开的修理部修车。这时,他看见醉醺醺的秦项新正和四叔争吵,上前帮忙,此后二人被拉开,秦项新独自离开。 年轻气盛的崔富兴不甘心,他给父亲崔要定打电话求援。十几分钟后,在文峰路与五源路交叉口,崔氏父子追上了秦项新,崔富兴掂着尖刀朝秦的背部左侧捅了一刀。这一刀终结了秦项新的生命,也给自己年轻的一生画上了句号。
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崔富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崔要定有期徒刑10年;判处崔富兴连带赔偿秦项新家人丧葬费等共计21 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崔富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崔要定有期徒刑10年;判处崔富兴连带赔偿秦项新家人丧葬费等共计21.6913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3359万元。
河南在全国率先突破,“同命同价”背后的大环境 所谓的“红头文件”,是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今年6月8日,该文件同时下发全省三级法院。 文件第15条明确指出,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称,这是全国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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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车险查勘员 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招聘 车险查勘员 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职位性质:全职 发布日期:2008/10/10 截止日期:2008/11/7 工作经验:1-2年 学历要求:大专以上 招聘人数:15人 语言能力:不限 简历语言:中文 工作地点:广州 职位描述: 1、有驾照并熟练驾驶;能适应白、夜班轮班工作; 2、了解保险理赔知识,了解保险理赔流程,熟悉汽车构造及汽车维修知识; 3、汽车相关专业,28岁以上,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 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棠韵大厦301-307室 邮编:510665 公司网址:http://mintaian.com/ E-mail:xieqin830104@163.com
公司介绍: 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4年2月成立的国内第一批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及相关业务的全国性保险服务机构(2002年1月由中国保监会核发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是目前国内业务规模最大、机构网点最全、综合实力最强的保险公估公司之一,连续8年位居保险公估行业第一。 民太安公司目前经营有车险公估业务、财险公估业务、医疗健康险公估业务,具体涉及汽车、建筑、机械、电力、化工、铁路、桥梁、船舶、纺织、隧道等诸多领域。民太安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在广东、北京、大连、山东、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广西、山西、云南等地区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发达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民太安公司人才战略的宗旨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专业定位人才,以环境塑造人才,以机制激励人才,以事业成就人才。 2008年,民太安公司将抓住机遇,继续保持迅猛发展的势头,在更多经济发达城市成立分支机构,实现公司跨越式快速发展的战略目标。特诚邀热爱保险公估事业、富有激情、勇于挑战的人才加盟,共创美好的明天!
总结:对现场查勘人员的要求 1.良好的职业道德 2.娴熟的专业技术 3.丰富的实践经验 4.灵活的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