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三年制) 主讲人: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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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三年制) 主讲人:王雅楠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和风险管理 学习重点: 风险 保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保险的概念 (一)从不同角度对保险的解释 1、字面上:保险是对危险的保障。 2、经济学角度:指一种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 3、社会保障角度:指一种互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4、法律角度: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5、风险管理角度:指用财务手段转移风险的方法。

保险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 (二)本书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

对保险概念的理解 1、保险是一种补偿损失的风险管理方法。 2、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行为。

二、风险 (一)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风险就是不确定性。 1、概念:从保险的角度,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特征

(二)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划分: (1)纯风险:pure risks 指一种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状态。 (2)投机性风险:speculative risks 指一种既存在损失可能,也存在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状态。

2、按风险是否可以保险分 可 保 风 险 不 可 保 风 险

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s (1)必须是纯风险,而不是投机性风险 (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3)存在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 (4)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5)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6)损失必须是严重的

3、按风险损害对象划分 (1)人身风险:personal risks (2)财产风险:property risks (3)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s (4)信用风险:liability risks

4、按风险产生的根源分 自 然 风 险 社 会 风 险 经 济 风 险 政 治 风 险

5、按风险存在的形态划分 静 态 风 险 动 态 风 险

6、按风险影响的对象划分 基 本 风 险 特 定 风 险

7、按投资人对风险资产定价的不同角度分 可分散 风 险 不可分散 风 险

(三)风险事故、风险因素、和损失 的关系 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损 失: 又称风险条件,是指那些隐藏在损害事件后面增加损害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条件。 风险事故: 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 损 失: 指由于风险造成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灭失及额外费用的增加。

第二节 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指风险主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分析与衡量的基础上,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损失控制并安排相应的融资措施对损失进行补偿,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使风险主体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问题:判断1、风险管理是一种损前行为 归纳2、风险管理有几个步骤

一、发展 风险管理产生于美国。1929年经济大危机与社会政治变动,尤其是1953年8月12日,通用汽车在密歇根州的一个汽车变速箱工厂因火灾而损失达 1亿美元后,人们逐渐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风险管理逐步成为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年代迅速发展。1975年美国成立了“风险与保险管理协会”,该协会于1983年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使风险管理趋向规范化。风险管理被现代发达国家广泛使用,成为企业的一个重要部门。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1、目标设定 2、识别风险 3、估测风险 4、选择风险管理方法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6、实施计划 7、检查、修正计划

第三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基本职能 在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补偿损失 或给付保险金 (二)作用 三、保险基金

三、保险基金 (一)概念 (二)特点 1、保险基金的互助性 2、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3、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形式

四、 保险的成本 1、经营成本 2、社会成本 骗保成风,给保险业造成巨大损失 保险业务的开展产生了较高的营业费用 保险参加者易产生行为风险 四、 保险的成本 1、经营成本 2、社会成本 骗保成风,给保险业造成巨大损失 保险业务的开展产生了较高的营业费用 保险参加者易产生行为风险 助长其他行业的不良风气

第二章 保 险 分 类

第二章 保险的分类及发展 第一节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compulsory insurance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有关规定,强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的保险。 (一)类型及特点 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2、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3、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二) 开办强制保险的目的 二、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 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 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建立保险关系 的保险。

第二节 政策保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 1、对概念的理解 (1)它是以国际贸易中买方或借款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2)投保人:债权人(卖方或贷款银行) (3)作用:损失补偿;支持、扩大出口;促进经济增长。

2、目的 鼓励或促进本国的出口贸易。 3、承保的风险 是债权人的收汇风险,即买方或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有: 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 4、政府对出口信用风险的支持

5、种类 卖方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买方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只保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只保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既保商业风险又保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汇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

二、农业保险 1、概念 2、特点 3、种类

第三节 社会保险 按照保险政策分类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一、概念 国家通过立法来筹集保险基金,对一国的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基本的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种类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疾病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含义: 指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被依法确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从而解除其劳动义务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证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意义 (1)养老社会保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2)养老社会保险是人类文明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 (3)养老社会保险是应付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有效手段 (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替 (5)有利于解除在职社会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劳动积极性

(二)失业保险 1、含义: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三)疾病保险(医疗保险) 1、含义 疾病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能从国家或企业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特点  ①疾病保险的享受条件,必须以疾病所致的丧失劳动能力为先决条件,即在劳动者患病造成身体抵抗力减弱,人体内生理上发生异常变化,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暂时丧失的条件下,疾病社会保险就给与必要的帮助。②疾病保险的发病原因与劳动没有直接关系,即生产过程中与职业因素相联系的职业病不在疾病保险承保的范围.③疾病保险的目的,是从解除劳动者因患病而造成的经济困难,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点出发,以求达到其身体尽快恢复健康,恢复原来正常的生产和工作能力,保证社会经济机体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秩序的安定。④疾病保险只限于产生劳动关系的单位中实行。

3、疾病保险的资格条件 ①被保人必须依法律规定,在缴纳一定期限的保险费之后,才有资格领取疾病保险金。②被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期限,才有享受疾病保险的资格。③在实行疾病保险基金的国家,规定被保人必须首先获得基金会会员资格,并参加基金会满一定期限,才能领取疾病保险金.④规定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数额,才有权享受疾病社会保险待遇。⑤少数国家不规定享受补助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一旦患病,即可享受疾病补助金。

4、支付办法和标准 疾病保险金的支付大体上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只有受保险者本人才能享受疾病补助金;另一种是受保险者患病,除本人可享受疾病保险金外,直系亲属也可按规定享受疾病补助金。补助金的给付标准,通常为受保者患病前平均工资的50%-75%之间,或因其有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还可能适当提高;疾病补助金支付标准,有均一制和工资比例制两种。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及等待期。

(四)工伤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五)生育保险 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三、社会保险的特点 实施的强制性 经营的非盈利性 保障的普遍性 缴费的特殊性 分配的倾向性

商业保险指由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保险经营利润按商业经营原则组织经营的保险业务。 第四节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指由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保险经营利润按商业经营原则组织经营的保险业务。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分类

按照保障主体分类 商务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财 产 保 险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责 任 保 险 保 证 保 险 人 身 保 险

一、财产保险 (一)概念 财产保险又称财物保险、损害保险,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两大类。狭义的财产保险以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 有形财产保险是指将有形的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无形财产保险是指以无形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种类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货物运输保险:cargo insurance 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 运输工具保险:vehicle coverage 工程保险:engineering insurance

二、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受害者(即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的赔偿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其保险金额就是被保险人向受害者所赔偿的损失价值。

(二)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 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疏忽或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或严格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种类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三、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1、国内信用保险 2、出口信用保险 (1)它是以国际贸易中买方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2)承保的风险是买方的信用风险,也就是卖方的收汇风险。 (3)作用:损失补偿;支持、扩大出口;促进经济增长。

四、保证保险 1、履约保证保险 2、诚实保证保险

四、 人身保险:insurance of persons 指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生存、死亡、疾病、伤残和丧失(年老)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等保险事故或到了约定期限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按照保险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分类 原 保 险 再 保 险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补偿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本章讲述保险合同中双方所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补偿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含义: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insurable interest 含义: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一、可保利益(保险利益) 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 的经济利害关系。

二、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可以计算、可以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现有的、预期的、责任的等)

三、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 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一) 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所有人 2)收益权或预期收益权 3)财产的受托人 4)财产的保证人 (一) 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1)财产所有人 2)收益权或预期收益权 3)财产的受托人 4)财产的保证人 5)连带责任 6)其他民事责任

2、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间: 3、对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限制: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都存在保险利益。 投保时存在的保险利益如果因标的的转让而消失,则保险合同无效。 但在货运险中只要求在索赔时存在保险利益即可。 3、对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限制: 体现在保险人对赔偿金额的限制

(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53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 不仅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而且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案例 甘肃某地一对夫妇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之后不久,夫妇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35万元。两个月以后某天,养母带养女到公园游玩,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该养父母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    

保险金的给付,不以受益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为条件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间: 人身保险合同: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保险金的给付,不以受益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为条件

(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保险标的: 船舶 运费 货物 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四)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买卖双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划分标准 2、可保利益原则同仓至仓条款的关系 3、可保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的特点(即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可保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五、保险利益原则及作用 (一)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二)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三)可以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以及合同有效期内要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偌;否则,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一、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一) 由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标的风险 程度判断严重信息不对称决定的 (二) 实践上源于海上保险的习惯作法 (一) 由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标的风险 程度判断严重信息不对称决定的 (二) 实践上源于海上保险的习惯作法 (三)保险合同建立在绝对不平等的对 价基础之上

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束 (一)告知:(disclosure) (二)陈述(Representation) (三) 保证(Warranty)

(一)告知:(disclosure) 1、告知的概念 2、告知的内容 3、告知的分类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5.无需告知的事实

案例: 1996年上海一个农村妇女患有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了保险金额20万元,20年期限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发作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赔偿责任?

(二)陈述(Representation) 1.陈述的含义:指是保险合同磋商过程中,由投保人将其所知悉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 2 .陈述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撤回或改正。 3.陈述的种类:(1)对重要事实的陈诉; (2)对一般事实的陈诉; (3)对希望或想法的陈诉; 4、陈述的形式:书面形式——被视为明示保证 口头形式

(三) 保证(Warranty)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种类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三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一)弃权: (Waiver) (二)失权: ( estoppel ) (三)告知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第三节 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近因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最有影响的原因,近因并不一定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单承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单承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二)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危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可以从原因推断结果,也可以从结果推断原因,发现因果关系有无中断 雷击 大树折断 房屋倒塌 电器损坏

(二)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二)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如果损失原因只有一个,此原因为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范围的,保险人对损失负责。 汽车自燃 车辆损失

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A、多种原因同时并存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应区别对待。

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原则上,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除外责任又有承保风险,则判断损失是否可分解。若损失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不能分解,原则上,保险人不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B、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系列事故的前因是近因。 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C、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 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如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保险人赔偿。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不赔。

第四节 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一、补偿原则含义 所谓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补偿,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经济状况,但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二、补偿原则的意义 1、损失补偿原则保障了保险关系的实现, 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 的经济补偿职能。 2、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从 保险中盈利。 3、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4、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三、可保利益是补偿原则的基础 损失发生,被保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才获赔。

四、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即 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四、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即 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实际损失 (二)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 (四)赔偿方法 结论

(一)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赔款的金额最高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在出险时(即受损前)的实际价值,在实际价值内损失多少赔多少。 实际价值确定方式 : (1)实际价值=市价 (2)实际价值=重置价值-折旧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赔款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区分两个概念: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经济价值,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货币表现形式。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金额,是保单上确定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责任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一般以保险价值为基础并围绕保险价值波动。

(三)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以可保利益为限,即赔款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可保利益。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 可保利益 三者中最小额是限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 可保利益 三者中最小额是限 即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三个限额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

(四)赔偿方法 绝对免赔率:是指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率 保险人仅就超过免赔率的部 分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财产的损失超过规 定的免赔率时,保险人按全 部损失不做任何扣除赔偿。

五、限制保险赔偿金额的其他条款 1、关于共同保险的规定 2、对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 3、关于其他保险比例分摊的规定

六、限制被保险人通过补偿而获利 1、如果保险标的受损后尚有残值,那么保险人 在赔款中就应当扣除残值。 2、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被 保险人在获得了保险人的赔款之后,就必须 把他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即代位追偿原则。 3、在重复保险下,如果几份保单的保额的总和 超过标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最 多不能超过标的实际价值,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第五节 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第五节 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时,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保险人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该项损失中,依法享有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案例 甲公司以FOB贸易条件进口一批玉米,与承运人A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甲为保障该批货物的安全,又与保险公司B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102万美元。后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货物遭到海水湿损,货损比例为40%。经各方的联合勘察,货物遭遇海水湿损的近因是由于船舱盖严重腐烂,稍遇一般大浪就导致海水的大量涌入,属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不能享受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必须承担违反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

二、规定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取超额 赔偿。 2.是肇事者对其因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损失负有责任。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构成代位追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 2、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必须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即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方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四、对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限制 1、时间的限制 代位追偿必须产生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即“先赔后追”。 2、追偿金额的限制 保险人对第三责任者追偿的权益,必须与他对被保险人履行的赔偿等价。即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追偿金额限度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应用代位追偿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权益转让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2、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前不得损害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必要性

案例 李某有房屋一栋,价值2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张某在承租期内因电线短路失火,损失4万元。法院判决房东与承租人对事故发生负共同过错责任,各承担损失的50%。李某获得张某2万元赔偿后,就不足部分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保险人可否拒赔。

第六节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一、重复保险的概念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单有效期相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条件下适用的原则。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遵循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目的 维护补偿原则 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 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四、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 1、最大责任分摊法( 比例责任制) 2、单独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制) 3、主要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制) 4、共同责任分摊法

例:假定甲分别与A、B、C三个保险人签订火灾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15万元。现保险标的遭遇火灾受损,损失金额为13万元。则A、B、C三位保险人按照上述几种分摊方法各自承担的赔款为多少?

第三章小结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补偿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本章讲述保险合同中双方所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补偿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件合同 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不对等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 和投保人。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指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三)保险中介人 指促成保险交易,收取佣金的人。包括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人员。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他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候遭受损失的人、是享有赔偿 请求权的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上第三人、对被 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没有严格限制。

2、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不受民事权利能力及可保利益的限定。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三)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3、保险公估人(Insurance Assessor)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价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指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法律上认可的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标的。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样本2) 暂保单

1、要保书: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 险的书面要约。 1、要保书: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 险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 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3、保险单: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 式书面凭证。其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 4、保险凭证:由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表明 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 5、批单:保险双方为了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增删而由保险人出具的一种单证。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责任 开始时间指某一时刻起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

5、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6、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 争议处理包括约定解决争议的机构等内容。 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根据保险实务,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主要 有两类。 1、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 2、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 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程序 1、要约 2、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修改和补充。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单的转让) 3、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指在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1、通知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不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2、协议变更:变更必须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后,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 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终止: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 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 力义务归于消灭。

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2、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第五章 保险中介机构

第一节 保险代理机构 (Insurance Agent) 一、概念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存在的原因 三、代理法律 根据代理法代理人对其委托人承担以下义务: 1、忠诚义务 2、恪尽职责 3、遵守指令 委托人对其代理人承担的义务:按照协议规定向代理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一)与一般代理人的相同之处: 1、代理人的行为视同于委托人的行为 2、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代理人同样有效。

(二)与一般代理人的不同之处: 1、代理人知道的相关信息视为委托人知道 2、投保人向代理人缴纳的保险费应视为交给了委托人 3、独立的保险代理人不允许重复代理

五、保险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方式 1、根据代理协议取得代理权 实际授权(分为明示授权和附属的授权) 表见代理 2、根据保险人的承认取得代理权 3、根据“禁止反言”取得代理权

六、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1、专业代理人 2、 兼业代理人 3、个人代理人 七、对代理人的管理

第二节 保险经济机构 (Insurance Broker) 一、概念 保险经济机构即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不能约束保险人。

二、保险经济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保险经纪人的服务内容 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顾问,能为投保人提供广泛和周到的服务,具体包括: 1,为投保人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保证投保人以最有利的条件签订保险合同,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2,对客户经营活动的风险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其投保需求,并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3,在保险期间内,定期拜访客户,分析风险变化状况,帮助保户修改保险方案.

4,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或接受保户委托,以最恰当的索赔方式协助或代保户向保险人索赔. 5,为客户提供经济,法律,财务和审计等多方面咨询服务. 目前,国际上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已从最基本的单纯协助客户安排保险,扩大到协助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全方位服务.客户将享受到更广泛,周到的服务.

三、保险经济人的法律特征 1、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其必须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 2、投保人在办理保险时应尽的义务对保险经纪人同样有效 3、保险经纪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仅为促使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组织成交,提供中介服务,而不能代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4、保险经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但其有自行选择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

5、因保险经纪人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责任 6、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除非受被保险人委托,保险经纪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7、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承担责任 8、在同一笔交易中,保险经纪人不得同时为双方的代理人

四、保险经济人的种类 直接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 五、对保险经济人的监管

六、保险经济人的报酬 保险经纪人从事的是有偿活动,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其佣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保险人支付的,主要来自其所收保险费的提成.另一种是当投保人有必要委托经纪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时,由投保人向经纪人支付相关报酬.

第三节 保险公估机构 (Insurance Assessor) 一、概念 保险公估机构即保险公估人:是办理保险公估事务的第三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价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特点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种类 独立理算人 公共理算人 四、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

保 险 史 (第六七章)

第一节 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1.自然基础——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2.社会经济基础—— 剩余产品的存在——物质条件 第一节 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1.自然基础——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2.社会经济基础—— 剩余产品的存在——物质条件 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条件

第二节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保险的原始形式 (一)中国古代保险思想和形态 1、分舟运米——分散风险 2、储藏谷物——实物救济后备制度

(二)西方古代的保险思想 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曾制定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在这部法典中对火灾救济基金的收集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嫁作了一些规定。

二、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海上保险——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 人寿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 奴隶当作货物投保,这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伦佐.佟蒂——提出联合养老办法 哈雷——生命表 辛普森——费率表 陶德森——均衡保费论

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雏形或最早形态 1、古巴比伦,高额借款利息; 2、古希腊,船舶抵押贷款。

(二 )海上保险的形成 1、共同海损分摊——海上保险的萌芽 2、借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 古希腊,“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契约”; 意大利,“无偿借贷(又称假装借贷)方式”。

3、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在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承保“圣·克勒拉”号航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 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是一组保险人在1384年3月24日为四大包纺织品签发的由法国南部到意大利比萨之间的货运保险单,历史上称为比萨保单。

4、近代海上保险业的中心—英国 15世纪初期,海上贸易中心西移,海上保险的中心也随之西移。经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各大城市于16世纪初期传入荷兰、英国。 劳合社

5、其他各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概况 欧洲一些海洋国家在意大利之后,保险兴起 美国起步较晚 1721年,费城设立承保船舶、货物的保险所 1792年,美第一家股份保险公司——北美保 险公司成立

第三节 现代保险业在中国的发展 二、民族保险业的开创与发展时期 一、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

三、 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一)50年代保险业初建时期 (二)80年代保险业的恢复发展时期 (三)90年代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开放和 全面发展时期

四、 中国保险业同世界保险业的比较 保险费总收入 (一)保险费总收入:指一国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总收入。 四、 中国保险业同世界保险业的比较 保险费总收入 (一)保险费总收入:指一国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总收入。 (二)保险费总收入作为经济分析: 1、反映各国保险业发展总水平。 2、一国不同年度经济的发展水平。 3、一国保险业在世界保险业中所占比重,也表明一国保险业在世界保险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

保险密度 (一)保险密度:指一国在一个日历年度内按全国 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支付的保险数额。 保险密度=保险费总收入/全国人口数量 (二)保险密度同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它用以 衡量一国国民受保险保障程度的高低、保险保 障普及的程度;衡量一国保险业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深度 (一)保险深度:指一国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保险费总收入占其GDP的比重。 保险深度=保险费总收入/ GDP *100% (二)保险深度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是否发达的另一重要指标,既反映一国商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反映一国经济对保险业的依赖程度。

第四节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 一、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二、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

第八章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 的损失和费用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二)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 (三)费用损失 1、施救费用 2、救助费用

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了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为实际全损。 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 1、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灭失。 2、保险标的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 3、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追回。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间而音讯全无。

推定全损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的情况: 1、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以无法避免。 2、为了防止实际全损发生而需要支付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 3、修理保险标的的费用将超过修复后价值。 4、被保险人为收回所有权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该标的的价值。

单独海损 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纯粹由海上灾害事故造成的,而且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的特征: 1、单独海损失由意外的、偶然的海上灾害事故所致,而并非人们故意采取的行为造成的。 2、单独海损是由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承担的损失。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时,船长为了挽救船舶或货物或使航程能继续完成,有意和合理的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一定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条件: 1、共同海损的风险必须是危及船舶和货物共同安全的,而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合理的措施。 4、必须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施救费用 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保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救助费用 救助是一种他救行为,是指海上船舶和货物遭遇灾害事故处于危险的局面时,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意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的行为,借助救助者的力量而脱险,由此种行为引起的费用为救助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载有茶叶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茶叶)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关税灭火,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茶叶被水浸湿,造成损失。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

第九章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承保海轮运输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的保险。

第一节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981年1月1日修订 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五部分内容

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的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平安险F.P.A 2、水渍险W.A. 3、一切险A.R. (二)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1、一般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 3、特殊附加险 (三)专门险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3、卖方利益险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避难港 自然灾害 全部损失 意外事故 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 5、施救费用 2 3 6 意外事故 部分损失 2 避难港 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 5、施救费用 7、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和救助费用 8、“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平安险案例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有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该赔偿?

2、水渍险的保险责任 避难港 自然灾害 全部损失 意外事故 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 5、施救费用 1 9 2 3 6 意外事故 部分损失 2 避难港 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 5、施救费用 7、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和救助费用 8、“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水渍险案例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应该向船公司索赔?

3、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避难港 11种一般附加险 自然灾害 全部损失 意外事故 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 5、施救费用 9 2 3 6 意外事故 部分损失 2 避难港 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 5、施救费用 7、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和救助费用 8、“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一切险案例 我方向海湾集团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舱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 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1、一般附加险(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 1)偷窃、提货不着险 7 )串味险 8 )钩损险 2)淡水雨淋险 3)渗漏险 4)短量险 5)混杂、玷污险 6)碰损、破碎险 7 )串味险 8 )钩损险 9 )受热受潮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拒收险 5、黄曲霉素险 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 险责任扩展条款

3、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 -- 责任范围: 1>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海盗 2>以上原因引起的拘留/禁止/扣押等 3>常规武器 4>责任范围内的共同海损 -- 除外责任: 1>原子/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2>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索赔

案例 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件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 (1) 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 (2) 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2)罢工险 -- 责任范围: 1>罢工/暴动/民众斗争/被迫停工造成的直接损失. 2>恶意行为 3>责任范围内的共同海损 -- 除外责任: 任何罢工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注意: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作法,被保险货物如已经投保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采用这个办法。

特殊附加险案例 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公斤,即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物卸至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三)专门险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险别: 冷藏险 水渍险 冷藏一切险 一切险 险别: 冷藏险 水渍险 冷藏一切险 一切险 区别:负责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造成的货物腐烂或损失.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除外责任:除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外,还包括 ①被保险鲜货在运输过程的任何阶段,因未存入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设备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鲜货腐烂或损失 ②被保险鲜货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装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肉食骨变质所引起的腐烂或损失 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略有区别)

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保险责任:除了负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所负责任外,还负责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散装桐油数量短少、渗漏超过免赔率部分的损失,以及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玷污或变质损失。 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略有区别)

3、卖方利益险 我国出口企业按FOB、CFR条件成交出口并采 用托收方式收款时,为保障自身的利益而投保的独 立险别。

(责任起讫、承保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时间。 二、保险期限 基本险 仓至仓条款 专门险 一般附加险 罢工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 水面危险

(一)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 Clause ) 即: 发货人仓库 收货人仓库 即: 发货人仓库 收货人仓库 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地)发货人仓库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在下列三种 情况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1)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 (2)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或中途的任 何其它仓库,这些仓库被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 或货物的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 (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在如下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限.经保险人同意后, 加交一定的保险费. 扩展责任条款 在如下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限.经保险人同意后, 加交一定的保险费. 进口地为距港较远的内陆地区,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60天)将所卸货运抵目的地. 发生非正常运输情况(如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等航海上的变更)

航程终止条款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非保单载明的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售出并交货时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的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

案例 2002年5月,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部件,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了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卸黄埔港。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我进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说明理由。 如果海轮正常于6月1日抵达上海港并开始卸货,6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或棚中而未运往收货人的仓库。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至哪一天终止?

(二)水面条款 适用于战争险 -- 责任起讫: “水上危险” 1.正常运输情况下:即: 装船 卸货完毕 (或海轮抵目的港15日后责任终止) -- 责任起讫: “水上危险” 1.正常运输情况下:即: 装船 卸货完毕 (或海轮抵目的港15日后责任终止) 2.在中途港转运情况下 3.运输契约终止情况下 4.扩展责任条款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防止延迟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2.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 3.如果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 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减少损失 1.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托的表示。 2.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委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被保险人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告知 1.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2.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四、索赔 参考第十章 保险实务

第二节 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 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

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协会货物(A)险条款,即ICC(A) A.R. 2、协会货物(B)险条款,即ICC(B) WPA 3、协会货物(C)险条款,即ICC(C) FPA 4、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e War Clauses Cargo) 5、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 可以单独投保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二、 ICC(A)、 ICC( B )、 ICC( C ) (一)承保范围 1、风险条款 参考课本:承保风险对照表

2、共同海损条款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与确定应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或准据法及习惯。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本保险规定的不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引起的除外。

3、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大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根据运输契约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责任,视为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赔偿的损失。如果船舶所有人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付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二)除外责任 1、劳合社标准保险单没有规定专门的除外责任条款 2、《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除外责任 3、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 1) ICC(A)将除外责任分为四类: 一般除外责任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战争险除外责任 罢工险除外责任

2)ICC( B )、 ICC( C )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完全相同,同ICC( A )的除外责任相比多以下两条: 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责任 海盗行为

(三)保险期限 1、运输条款: 仓至仓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

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 Clause ) 即: 发货人仓库 收货人仓库 即: 发货人仓库 收货人仓库 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地)发货人仓库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

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 第一,在下列三种 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1)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 (2)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或中途的任何其它仓库或储存处所,这些仓库被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或货物的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 (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如在上述60天内将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第二,对仓库的理解 第三,时间限制

扩展责任条款 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非正常运输情况(如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被保险人可以通知保险人,加交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可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2、运输契约终止条款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非保单载明的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售出并交货时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3、航程变更条款 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在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另行确定保险费及保险条件的情况下,保险继续有效。

案例 2004年8月,某公司以CFR大连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部件,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ICC( A )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了变更,货改卸青岛港。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何时终止?

(四) 索赔(第十章详讲) (五)保险受益 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 (六)减少损失 1、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2、放弃条款

(七) 防止延误 合理迅速处置条款 (八)法律与惯例 保险单格式上规定的准据法优先;若未规定适用英国法律与惯例 (九) 附注 仍予负责条款

三、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Institue War Clauses Cargo) (一)战争险的发展史

(二)协会货物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的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2、以上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 、扣留、禁制或扣押及其后果,或任何有关企图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4、为避免或与避免上述承保风险有关的行动所引起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保险人承担直接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三)协会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 1、ICC( A )险的除外责任 2、航程挫折条款 3、原子武器等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四)协会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限 1.正常运输情况下的“水上危险”条款 即: 装船 卸货完毕 (或海轮抵目的港15日后责任终止) 即: 装船 卸货完毕 (或海轮抵目的港15日后责任终止) 2.中途转运情况下 3.驳船驳运的情况 4.航程终止情况下 5.扩展责任条款

案例 我国以CIF术语向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协会货物战争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四、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 (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 (一) 承保范围: 1、承保风险条款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 变人员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直接行 动的人的直接行为引起的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为避免或与避免上述承保风险有关的行动所引起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保险人承担直接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2、共同海损条款 3、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二) 除外责任: 1、ICC( A )险的除外责任 2、因罢工等产生的各种劳动力不足、缺乏,以及供给的阻塞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害或费用 3、因罢工所支出的各种必需的追加费用 (三)责任期限 仓至仓条款

五、协会恶意损害险条款 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中唯一的附加险条款。 承保责任范围: 1、因任何人或人们的恶意行为而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的有意损害或破坏; 2、由于破坏行为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六、协会专门险条款 1、协会煤炭条款 2、协会散装石油条款 3、协会生橡胶条款(液态生橡胶除外) 4、协会黄麻条款 5、协会木材贸易条款 6、协会冷冻食品条款 7、协会冷冻肉条款 8、协会日用品贸易条款

第十章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一节 投保 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投保责任的规定

二. 选择适当的投保险别 三个原则: 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包装 2. 根据运输工具所经路线 根据可保利益的归属: --可保利益与保险责任统一时, 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可保利益与保险责任分离时, 选保费最低险种投保.

三、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考虑以下因素: 1、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的稳定性 2、保险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 3、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 4、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

四、投保手续 填写投保单 1、填写方法 2、注意的问题: (1)内容属实 (2)内容与买卖合同及L/C一致 (3)尽可能投保到内陆目的地

五、投保方式 出口货物: (CIF) 进口货物: (FOB/CFR) 逐笔投保 1、采用预约保险 -- 填写保单 (在尚未装货前) -- 保险公司审单 -- 收取保费 -- 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投保人 (议付的重要单据) 进口货物: (FOB/CFR) 1、采用预约保险 -- 海运:书面通知(船名/开航日期/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 2、逐笔投保

六、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采用FOB、CFR出口时;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2、采用CIF出口时; 由谁办理、保险金额、保险险别、依据条款 例:由卖方投保,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3、有关保险险别的条文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4、有关保险期限的条文 5、有关特殊约定的条文

第二节 承保 一、风险评估 1、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2、货物的包装 3、运输船舶 4、运输路线及停靠的港口 5、运输季节因素 6、投保险别 7、无形风险因素

二. 承保费率的确定 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海洋运输战争险费率,附加险费率和专门险费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运保险费率分为出口货物费率表和进口货物费率表两大类.

二. 承保费率的确定 (一)出口货物的保险费率 1、一般货物费率表 2、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 3、一般附加险费率 4、货物运输战争险、罢工险费率 5、其他规定

(二)进口货物的保险费率 1、特约费率表 2、进口货物费率表 3、特价费率表

(一)保险金额的构成要素: 三. 货运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基础。 2、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3、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

(二)保险金额的计算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CIF价×(1+加成率)

保险金额= 贸易合同中仅有CFR 或CPT价格时,应先将该价格转换为CIF或CIP价格。 CFR CFR ×(1+加成率) 1- [(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CFR ×(1+加成率) ———————————————— 1- [(1+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三)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计算公式: 1、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 投保,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2、保险费= CIF价-CFR价

练习 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万美元, 保险费率为0.4%, 加一成投保平安险, 问: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各为多少? 2、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FR神户每公吨350美元向日商报盘出售农产品(按一成投保水渍险,保险费率为0.8%) 日商要求改报CIF价, 问: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如何计算?

四、货运保险的承保方式 五、货运保险单的格式 六、保险单内容的填写 1、直接业务 2、代理业务 3、预约统保业务 五、货运保险单的格式 六、保险单内容的填写

七、保险单中承保条件的拟订 (一)承保险别条款 (二)保险期限条款

第三节 货物运输保险的损失检验 一、损失检验的作用 损失检验指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受损标的进行的调查和鉴定。调查的内容包括受损原因、受损情况和受损程度等。如属保险责任,还应对损失进行合理估算,确定应赔数额。所以,它是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核赔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损失检验的时间 及时、立即 我国一般期限为收货人提货后或货物运抵收货人仓库后7-10天。

三、申请损失检验的地点 (2)若保险责任在内地终止,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港口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有明显残损 (1)若保险责任在目的港终止,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货物残损 (2)若保险责任在内地终止,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港口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有明显残损 (3)若保险责任在内地终止,虽然货物外包装有损坏,但估计内装货物损失不大或开箱检验不便 (4)若保险责任在内地终止,货物外包装完好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在转运前对残损包装进行必要的修补整理,这种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施救费用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

四、确定损失责任 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的“原残”损失 所谓“原残”是指属发货人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在生产、制造、加工、装配、整理和包装过程中的货损;发货港装船前堆存、转运过程中货损;装货港理货公司出具例外单(ExGpfion Lizt) 批明短少损失,货物品质、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惯例以及不适合远洋运输造成的残损。 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在转运前对残损包装进行必要的修补整理,这种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施救费用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

(二)货物的“船残”及“短卸”损失 货物“船残”是指属船方责任的货物残损。 (三)货物的“工残”损失 货物“工残”是指属装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装卸工人明显违章操作、粗暴搬运、不慎装卸、使用工具不当等造成货损或在码头、仓库、堆场等处,因运输、堆存和保管不善所造成的货损。 货物“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

五、检验报告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在转运前对残损包装进行必要的修补整理,这种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施救费用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

第三节 索 赔

保险索赔: 指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损失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一、提赔手续 (一)出口保险货物索赔 (二)进口保险货物索赔

(一)出口保险货物索赔 索赔人 我国按FOB或CFR条件出口的货物:由国外买方办理保险和索赔事项。 我国按CIF条件出口的货物:由卖方办理保险,由买方向保险人索赔。 我国按目的地交货条件出口货物:由我国出口企业办理保险和索赔事项。

索赔程序(以CIF条件为例) 发现货差货损->损失通知和货损检验,提出索赔->出具货差货损检验报告->核赔->赔款

(二)进口保险货物索赔 我国进口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如果发现货物有短损的情况,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并申请联合检验,在联合检验之前,应尽可能保留现场,保存受损货物的原有状态。

1、联合检验 由收货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地联合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 (1) 若保险责任在进口口岸终止: (1) 若保险责任在进口口岸终止: 在进口口岸申请联合检验,确定损失程度,凭联合检验报告向该口岸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在转运前对残损包装进行必要的修补整理,这种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施救费用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

(2)若保险责任需转运到内地后终止:察看保险货物外包装损坏情况。 无损坏迹象——可不在进口口岸检验 损坏严重——在进口口岸办理联合检验,由 保险人签发货物残损单,并将该单随附货物转运至内地,作为内地联合检验的参考。 有损坏,但估计内装货物损失不大——可不 开箱检验,仅在保险货物残损单内列明包装损坏情况。

(3)内地目的地 若进口货物在进口卸货地已进行初步检验,并有残损单记载,货物抵达内地目的地未发现新增损失,便不需再申请检验,可凭口岸签发的残损单办理索赔。 若在进口卸货地发现货物损失严重,不宜继续转运至内地目的地,也可在进口卸货地申请检验,并向该卸货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保险责任终止。

联合检验程序 察看外包装->察看包装的内容->检验货物的具体损失->对货物损失程度进行鉴定和估算->签署“进口货物残损联合检验报告”

2、索赔时需提供的单证 除要提供联合检验报告外,还需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海运提单、陆空运单、邮寄单等 (3)发票 (4)装箱单、重量单

(5)若损失涉及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应提供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 (6)货损货差证明 (7)索赔清单 (8)海事报告: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索赔必备的条件 3、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4、在规定的索赔时效内提出 1、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 2、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4、在规定的索赔时效内提出

三、索赔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受损货物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和 整理 (二)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 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三)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一般虽然先 由保险人赔款,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留追偿权利

(一)对受损货物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和整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除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则这部分继续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从保险赔款中获得补偿。

(二)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 途等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二)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 途等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性能、用途等比保险人更为熟悉,能更好地利用受损后的各种货物。 但被保险人在对受损货物进行上述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工作之前,必须通知保险人,或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三)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一般虽然先由保 险人赔款,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留追偿权利 (三)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一般虽然先由保 险人赔款,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留追偿权利 被保险人提货时,若发现保险货物包装有明显受损痕迹,或整件短少,或散装货物已经残损等情况,除须通知保险公司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尤其是这些货损货差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方面的责任时,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起索赔,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若收货人不在当时提出异议索赔,即视为所交货物完好,事后不得再行提赔。由此导致保险公司丧失代位追偿权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四、索赔时效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完全卸离海轮时起算两年之内

保险案例 FOB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 为什么? FOB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

第五节 海上货运保险的理赔 保险理赔 一、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二、海上货运保险理赔的基本程序 三、责任的审定

四、货运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 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及由此而引起的有关费用负责赔付,按照不同损失情况分别计算。 (一)对全损赔偿金额计算 (二)部分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三)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赔偿计算

(一)对全损的赔偿计算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遭遇全损,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全额赔付。

若不定值保险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该批货物实际价值作为赔款计算依据。 实际价值>保险金额 按保险金额赔付 实际价值<保险金额 按实际价值赔付

(二)部分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1、数量损失的赔偿计算 保险货物中部分货物灭失或数量(重量)短少,以灭失或损失的数量(重量)占保险货物总量之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司为: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数量(重量)/保险 货物总量

2、质量损失的赔偿计算 保险货物遭受质量损失时,应先确定货物的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计算出贬值率,乘以保险金额,即可计算出赔款金额。 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一般以货物抵达的目的地或中途处理地当地的批发价为准。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

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一时难以确定当地的市价,经协议也可按发票价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按发票价值计算的损失额/发票价值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货物保险价值按起运地发票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即CIF价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按CIF价值计算的损失额/CIF价值

3、有关费用赔偿损失的计算: 有关费用损失,如出售受损货物损失支付的费用,一般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均可加入损失之内由保险人补偿。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货物损失的价值+出售费用)/货物完好价值 施救费用:以在保险货物保险金额之外的另一个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三)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赔偿计算 三种基本险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合同约定: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等无合同约定:依据我国《海商法》第十章即共同海损章进行理算

五、取得保险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