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 產學合作計畫申請說明會 主辦單位:教育部 報告單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報 告 人:張喬博經理 民國101年09月18日
簡報大綱 壹、執行單位 貳、辦理依據 参、申請作業 肆、審查作業 伍、注意事項 (通過者)
計畫辦公室: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產學合作中心 壹、執行單位 計畫辦公室: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產學合作中心 TEL : 08-7740541(張喬博經理)/08-7743202#6053(潘美甄小姐) Email: 6572@mail.npust.edu.tw 地址: 91201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 網址: http://www.npust.edu.tw/date 協辦單位: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TEL : 07-6011000#1452 Email: chting@nkfust.edu.tw 地址: 81164高雄市楠梓區卓越路2號 網址: http://www.iaci.nkfust.edu.tw/
貳、辦理依據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臺技(三)字第1010138459C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實施要點」辦理。 主要目的: (一)改善產企業及協助產企業解決問題。 (二)結合學校資源,落實務實致用特色。 (三)填補學校培育人才與產業人才需求之落差。
貳、辦理依據-推動原則與合作內容 以創新、研發、診斷、整併、管理、服務與人才培訓等等方式為主要內容。 推動原則 (一)計畫之執行可確實協助合作企業解決問題。 (二)本年度可確實執行並顯現具體成果,並能擴展 企業與技專校院合作之深度與廣度,進而帶動 產學合作之量能。 合作內容 以創新、研發、診斷、整併、管理、服務與人才培訓等等方式為主要內容。
各年度產業園區計畫補助執行情形 年度 項目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申請件數 335 371 515 434 535 426 179 171 核定件數 224 278 323 344 295 300 105 103 通過率 66.87% 74.93% 62.72% 79.26% 55.14% 70.42% 58.66% 60.23% 教育部補助款 (萬元) 8,392 9,756 10,182 10,409.3 10,303 9,563.6 3,666.6 2,981 廠商投入金額 4,255 5,599 7,403 8,251.6 7,749 7,734 3,397.1 3,610.4 平均補助款 37.46 35.09 31.52 30.26 34.34 31.88 34.92 28.94 /教育部補助款 50.70% 57.39% 72.71% 79.27% 75.21% 80.87% 92.66% 121.1%
参、申請作業 申請作業流程圖 補助對象&申請資格 合作企業 計畫限制條件 申請期限及申請方式 經費補助原則 計畫書內容
参、申請作業-申請作業流程圖 受理申請 101/10/15~ 101/11/30 審查作業 不予補助 核定計畫、補助經費 計畫執行 期中報告 9月份教育部函文公告申請時程。 以校為單位受理申請。 不通過 審查作業 預計102年1月31日前網站公告核定通過名單。 公文函知通過名單及補助經費。 通過者須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並完成與廠商簽約。 以校為單位修正後計畫和收據應於收到核定函後1個月內送教育部核備與請款。 不予補助 通過 核定計畫、補助經費 計畫執行 執行期程:計畫核定日起(即核定函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 期中報告 102年7月底書面與電子檔繳交 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2個月內,分別向教育部及合作企業繳交成果報告,並依教育部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結案
参、申請作業-補助對象&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 申請資格 公私立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 專科學校 (簡稱申請學校) (一)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 待遇之專任教師。 共同主持人:其他公民營機構共同參與者。 (二)配合之學生 需至少1名技專校院在學學生。
参、申請作業-合作企業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符合經濟部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 * 在產業園區內設廠為優先 (一)指依法登記領有—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符合經濟部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 * 在產業園區內設廠為優先 (工業區、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園區 ) (二)合作企業參與本計畫以全程參與為原則, 並配合提供適當合作資源。
参、申請作業-計畫限制條件 (一)每校最多可提出3件申請案,申請案及申請補助金額以該校備 文檢附之申請清冊為準。 (二)每一計畫至少配合1家合作企業。 (三)每一計畫須有學生參與。 (四)計畫可以跨校以團隊整合的方式實施。 (五)同一計畫不得重覆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六)每一教師申請上限為2件,每一廠商申請上限亦為2件。
参、申請作業-申請期限及申請方式 (一)請以校為單位,於101年11月30日前檢附申請名冊及計畫申請書等資料 1式2份及其電子檔,備文寄至計畫委辦單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產學 合作中心,地址: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電話:08-7703202, 分機6053、6573。計畫主持人須同於11月30日前上傳計畫書電子檔至 產學合作資訊網。 (二)每校應設立單一聯絡窗口,彙整該校申請案及後續有關事宜。 (三)如申請資料未依期限寄達,或上傳計畫書未於時間內完成,將視為資 格不符,不予受理。 (四)計畫書須於合作企業部分附上合作企業之稅單證明(最近一期401報表 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無將視為資格不符,不接受補件, 亦不予審查。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以1年為原則,得視計畫需要延長其結案期限。
参、申請作業-經費補助原則(1/2) (一)教育部及公立學校配合款之經費運用依「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企業 及私立學校配合款則視計畫實際需要編列運用。 (二)人事費:企業應編列主持費,計畫主持人得支領 主持費,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主持費。 (三)設備費:計畫內編列之設備歸屬學校。 (四)管理費:企業應編列配合款之15%為管理費。
参、申請作業-經費補助原則(2/2) (五)經費配合比例原則:合作廠商以百分之四十以上,且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萬元、學校配合款百分之十以上,另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視案件質及預期成效邀請委員評分後,以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計畫向教育部申請之補助款上限為200萬元。 (六)申請教育部補助經費,經資比以50/50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經常門編列以60%為上限。 (七)教育部補助經費部分,應依核定補助經費之經常門及資本門額度修正經費預算表,廠商出資與學校出資部分不得低於原申請計畫之金額。
参、申請作業-計畫書內容 (一)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基本資料、計畫摘要、合作企業參與申請書及資料、合作背景及動機、國內外之技術評估及創新、專利蒐尋、計畫架構及任務編組、創新方法、技術提升指標效益與實務應用潛力及經費細項等;必要時教育部得要求申請人到部簡報。※計畫書內文以30頁為限,學經歷、著作、證明文件等,請以附件方式呈現。 (二)主持人資料:申請人及申請團隊個人資料表及有利證明文件,證明具備執行本計畫能力相關資料。 (三)廠商資料:含合作廠商基本資料,計畫書須於合作企業部分附上合作企業之稅單證明 (最近一期401報表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無將視為資格不符,不接受補件,亦不予審查。 (四)計畫效益: 計畫書務必提及計畫執行對於合作廠商之效益。
肆、審查作業 審查工作重點時程 成立審查小組 審查原則 審查程序&重點 審查指標及配分 成績計算
肆、審查作業-審查工作重點時程 申請作業 召開計畫審查籌備會議 101年10月 產業園區產學合作申請案 公告收件事宜 公告收件 申請收件截止/確認各領域審查委員 101年11月30日 審查作業 彙整/查核計畫基本資料 101年12月06日 審查委員進行書面/網路審查 101年12月30日前 彙總成績依領域排序 102年1月06日 複審作業 召開領域召集人複審會議 102年1月15日前 審查結果公告 102年1月31日前 諮詢作業 協助計畫之行政諮詢業務 102年全年 期中報告 收件 期中報告收件 7/31前收齊書面報告,電子檔上傳至產學合作資訊網 102年6月1日通知 前收齊 期中審查 期中審查作業 (期中報告每件至少送1位委員審查) 102年8月31前 成果彙整 管考及推廣 成果彙整管考與推廣事項
依計畫之領域特色-- 成立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審查工作 肆、審查作業-成立審查小組 依計畫之領域特色-- 成立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審查工作 計畫申請領域 精密機械與光機電 電力電子與通訊 生技醫療與精緻農業 文化創意與數位服務 綠色能源與環境生態 休閒與服務創新
肆、審查作業-審查原則 (一)審查委員遴聘原則 曾任或現任大專校院校長、院長或研發長資深教師。 對技職教育、產學合作熟稔之資深教師。 曾任或現任研究單位之研究人員。 產業界具專業領域之高階主管 (二)審查委員迴避與保密原則 1年內在申請補助案學校擔任專兼任教師授課者。 1年內與申請補助案老師有合作關係者。 請各審查委員對所有相關審查資料、委員之意見或審查結果等,切勿私自保留、外流或告知第二人,以免造成困擾,或招致行政或法律責任。
肆、審查作業-審查程序&重點 兩階段審查 (一)書面初審:請審查委員先進行書面(或線上)審查作業,每一申 請案由3位委員分別審查評分。 (一)書面初審:請審查委員先進行書面(或線上)審查作業,每一申 請案由3位委員分別審查評分。 (二)複審會議:依書面審查結果,邀請審查召集人召開複審會議。 審查重點 (一)須有合作廠商申請書。 (二)促進師生專業職能提升,並達到人才培育目標。 (三)達成合作企業創新、解決問題及研發等目標。 (四)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肆、審查作業-審查指標及配分 一、計畫主持人資料(15分): 審 查 項 目 主持人專長及資歷是否符合本計畫所需-(5分) 審 查 項 目 一、計畫主持人資料(15分): 主持人專長及資歷是否符合本計畫所需-(5分) 主持人對國內外與本計畫相關之技術評估及了解程度-(5分) 主持人於產學合作資訊網資料與經歷填寫是否完整-(5分) 二、合作企業部分(15分): 1.合作企業以在產業園區內設廠為優先-(7分) a.設籍於工業區、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園區…等產業園區之公司或工廠- 7 分 b.其他廠商,依據廠商基本資料評分-1~5分 2.合作企業對本計畫之配合度(人力、設備支援等)-(8分) 三、計畫內容部分(50分): 1.計畫預期成果及研究方法與步驟是否具體可行-(20分) 2.是否能協助合作企業解決問題及創新研發-(20分) 3.是否能協助提升師生專業職能、培育人才-(10分) 四、經費合理性(10分): 1.企業出資占總合作案經費比例-(5分)? a.企業出資占總合作案50%(含)以上-□ 5分 b.企業出資占總合作案45%(含)以上-□ 3分 c.企業出資占總合作案40%(含)以上-□ 1分 2.計畫經費編列是否合理-(5分) 五、特色與成效(10分): 方式A. 正執行101年度產學園區計畫: 1.101年度期中報告檢視-(3分) 2.102年計畫特色與成效評估-(7分) 方式B. 未申請101年度產學園區計畫者,請依據102年度申請計畫特色與預估成效評分-(10分)
伍、注意事項 (計畫通過者) 與合作企業簽約 經費請撥與核銷 期中審查作業 補助成效考核 期末
伍、注意事項-與合作企業簽約 本計畫經教育部核定後,由計畫執行單位與合作企業簽約。 計畫執行單位應於教育部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 未完成簽約者,教育部得終止該計畫。
伍、注意事項-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作成果 本計畫如若獲得之智慧財產權除經教育部認定歸屬教育部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學校所有,計畫執行學校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由學校與合作企業訂定契約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若企業配合款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依有關規定原則由企業取得專利。 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學校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項,由原計畫執行學校函報教育部同意後辦理。 除智慧財產權成果外,其他合作成果由學校與合作單位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契約規範之。
伍、注意事項-經費請撥與核銷 學校彙整各核定案,以校為單位報教育部請款。 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2個月內,分別向教育部及合作企業繳交成果報告,並以校為整體依教育部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補助款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其他事項,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伍、注意事項-期中審查作業 期中報告格式,於102年6月起以電子郵件方式統一通知各校產業園區窗口,並公告相關格式於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請各校之計畫主持人依期限繳交期中報告。 (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 http://www.iaci.nkfust.edu.tw) 102年7月31日前,各計畫主持人需繳交書面報告(各校統一寄至計畫辦理單位),電子檔期中報告則統一上傳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 邀集參與計畫審查之委員參與期中報告審查,就計畫目前執行狀況,提出意見。 期中報告計畫採書面與網路兩種方式,同時進行。 完成審查委員之意見彙整,提供計畫主持人後續計畫執行參考;另將執行進度落後案件函文各校加強督導,並作為次一年度該校申請參據。
伍、注意事項-期末報告繳交 請於計畫執行期滿2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結算表、成果 報告書各一式2份及教育部核定經費申請表1份。 (併附成果報告書電子檔、計畫成果海報ppt檔與1頁成果 簡報ppt檔光碟)格式掛載於資訊網。 以校為單位向教育部辦理結案(資料請寄至教育部產業園 區計畫專案辦公室) 。 同時向合作企業繳交成果報告書
伍、注意事項-期末報告繳交-一頁成果簡報格式
伍、注意事項-期末報告繳交-海報格式 1.前言 4.執行成果 5.結論 2.計畫目的 3.合作方式
伍、注意事項 (通過者)-補助成效考核 學校應確實督導核定計畫之執行進度、經費運用與智慧財產管理,教育部除就相關期中報告、成果報告進行查核外,並得視需要以校為單位辦理抽訪。 計畫經教育部查核,確認有明顯不符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並得取消計畫執行學校次年提案資格。 計畫成果報告經評議為優等者,教育部得邀集辦理成果發表活動予以獎勵,相關計畫執行學校及計畫主持人應配合辦理。
伍、注意事項–經費編列 教育部補助款不可編列人事費。 國內旅費請於說明欄註明—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另註明往返地點(尤其單價編列過高時)。 文具用品、紙張、郵資及資訊耗材(如:碳粉夾、墨水)等消耗性物品屬雜支,不可編列在業務費。 保險費請在說明欄註明—「投保對象不含公教人員」或投保對象為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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