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委外標案計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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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委外標案計價標準

大綱 1.政府採購分類(工務局) 2.建築服務「規劃設計監造案」計價標準(工務局) 3.健康及社會服務公辦民營委託經費標準(社會局) 4.研發服務勞務採購計價標準(研考會) 5.專業服務委託案計價標準(工務局) 6.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促參案招商前置作業所需經 費申請原則(財政局) 7.法律服務勞務採購計價標準(法務局) 8.清潔維護勞務採購計價標準(公管中心)

1-1 政府採購案分類 依據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標的及WTO 「中央產品分類系統」分類,計有建築 施工服務等66類。

1-2 分類採購案件定義 工程: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 化工、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等。 勞務: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 勞務。(俗稱外包或委外案件) 財務: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 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之財務。

2-1技術服務「規劃設計監造案」計價標準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開口契約)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開口契約)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按月、按日或按時酬法 (適用工作範圍小或範圍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者)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價法 (適用有確定工作範圍及數量者) 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第1項

2-2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 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 建造費用 (新臺幣)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5層以下辦公室、教室、國宅等 第二類 4層以下游泳池、停車場、市場等 6~12層第一類用 途建築物 第三類 圖書館、體育館、美術館、實驗室 13層以上第一類 用途建築物 第四類 音樂廳、劇場、醫院或紀念性建築物 第五類 歷史性建築工程 其他建築工程環 境規劃設計 500萬元以下部分 7.7 8.3 8.8 9.4 比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列,或比照第四類 辦理。 超過500萬元至2500萬元部分 6.6 7.2 超過25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5.5 6.1 超過1億元至5億元部分 4.4 5.0 超過5億元部分 3.1 3.6 4.2 4.7 ※ 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監造等三項,原則上規劃占10%、設計占45%、監造占45%

範例:屬於公有建築物工程第四類 ,工程結算總價14億元,其規劃、設計及監造費各為多少? 分項工程費用 服務費用 百分比上限 規劃、設計及 監造費 500萬元以下部分 500萬 9.4 47萬 超過500萬元至2500萬元部分 2,000萬 8.3 166萬 超過25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7,500萬 7.2 540萬 超過1億元至5億元部分 4億 6.1 2,440萬 超過5億元部分 9億 4.7 4,230萬 合 計 7,423萬 規劃費 =7,423萬 ╳ 10%= 742萬3,000元 設計費 =7,423萬 ╳ 45%=3,340萬3,500元 監造費 =7,423萬 ╳ 45%= 3,340萬3,500元

2-3 公共工程(不含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 百分比上限 2-3 公共工程(不含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 百分比上限 建造費用 (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 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 監造 500萬元以下部分 5.9 4.6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5.6 4.4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 5.0 3.9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4.3 3.3 超過1億元至5億元部分 3.6 2.8 超過5億元部分 3.2 2.4 ※ 設計、協辦招標決標及監造,如係同一廠商辦理者,各項服務費用所占百分比,得在上述百分比合計值範圍內,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2-4 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技術服 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 2-4 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技術服 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 建造費用 (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 參考(%) 附註 3億元以下部分 3.5 一、本表所列百分比為公共工程全部委託專案管理之上限值,包括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審查。 二、原則上 可行性之諮詢及審查占5% 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5% 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35% 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10%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諮詢及審查占45%。 超過3億元至5億元部分 3.0 超過5億元至10億元部分 2.5 超過10億元部分 2.2

2-5 工程專案管理 (含監造)技術服務 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 壹、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建造費用(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 3億元以下部分 1.9 超過3億元至5億元部分 1.7 超過5億元至10億元部分 1.4 超過10億元部分 1.2 2-5 工程專案管理 (含監造)技術服務 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 貳-1 建築物工程監造 建造費用 (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500萬元以下部分 3.5 3.7 4.0 4.2 超過500萬元至2500萬元部分 3.0 3.2 超過25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2.5 2.7 超過1億元至5億元部分 2.0 2.3 超過5億元部分 1.4 1.6 1.9 2.1 貳、2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監造 建造費用 (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 500萬元以下部分 4.6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4.4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 3.9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3.3 超過1億元至5億元部分 2.8 超過5億元部分 2.4

3-1 健康及社會服務公辦民營委託經費標準 壹、委託開辦費 一、裝潢費: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編製作業手冊_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經費計 算標準。 二、設施設備費(採覈實核銷) (一)機構類 1.全日型安護、安養機構(每人10萬元為上限) 2.日間養護型、安置機構(每人7萬元為上限) (二)托嬰中心及親子館 每坪2萬元為上限

3-2 健康及社會服務公辦民營委託經費標準 壹、委託開辦費 三、服務中心(採階梯式計算,覈實核銷) (一)50坪以下:每坪1萬5,000元為上限 (二)51~100坪:每坪1萬元為上限 (三)101~200坪:每坪8,000元為上限 (四)201坪以上:每坪6,000元為上限

3-3 健康及社會服務公辦民營委託經費標準 貳、專業服務費 一、工資:每名每年固定薪給=280薪點╳ 薪點折合率╳ (1.3+勞退新 制雇主給付比例)╳ 12(個月) 一般553,379 社工594,048 二、勞工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受託單位按月提撥勞退金,每月 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 ※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直接薪資」計算方式,包括實際薪資,另加百分之三十之公假、特休等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 薪點折合率:依「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 合率」規定一般人員為121.1元,聘用保護性社工人員為130元。

肆、收容安置費用 (參照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告之標準) 3-4 健康及社會服務公辦民營委託經費標準 參、行政管理費 一、包含水費、 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保險費、油料、瓦斯、 交通費、清潔用品及內部簡易維修等。 二、依實際需求估算並覈實核銷,至多不超過以下標準: (一)未達50坪,每坪每月300元。 (二)超過50 坪,每坪每月170元。 肆、收容安置費用 (參照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告之標準) 一、以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覈實提供(14,794元/月) 二、婦女庇護機構:按日計算,每人每日493元。

4-1 委託研發服務勞務採購計價標準 項次 名 稱 單位 單價 備註 計畫主持人 人/月 最高20,000 協同主持人 最高18,000 名 稱 單位 單價 備註 1. 計畫主持人 人/月 最高20,000 2. 協同主持人 最高18,000 3. 研究員 最高15,000 4. 專任研究助理(博士) 最高45,520 依學歷年資參照月支工作酬金標準表 5. 專任研究助理(碩士) 最高43,570 6. 一般顧問 人/次 6,000 7. 學者專家出席費 2,000 8. 通訊、印刷、郵資、交通、水電、電腦軟體等雜支 式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編列,最高依各項金額總和5%計列。 9. 學者專家審查費 每千字 中文170、外文210 10. 資料蒐集費 10萬元以內 11. 行政管理費 最高依各項金額總和10%計列 ※ 參照《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

4-2 研究助理月支工作酬金標準表 級別 年資 高中 (高職) 五專 (二專) 三專 學士 碩士 博士 第九年 第八年 第七年 第六年 單位:新臺幣元 級別 年資 高中 (高職) 五專 (二專) 三專 學士 碩士 博士 第九年 26,270 32,240 33,790 38,420 43,570 45,520 第八年 25,750 31,210 32,860 37,500 42,650 44,580 第七年 25,240 30,290 31,930 36,570 41,620 43,640 第六年 24,720 29,360 30,900 35,640 40,690 42,700 第五年 24,110 28,430 29,980 34,720 39,760 41,760 第四年 23,590 27,400 29,050 33,890 38,840 40,820 第三年 23,080 26,480 28,120 33,070 37,810 39,880 第二年 22,560 25,550 27,090 36,880 38,940 第一年 22,050 24,620 26,580 31,520 36,050 38,000

5-1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5-2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計價方法 總包價法或 單價計算法 按月、按日或 按時計酬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適用時機 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 適用於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專業工作人員作時間短暫之服務,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 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5-3總包價法 此計價辦法,包括辦理契約服務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含全部材料、人工、設備及履約必需之費用在內 (含報告書編印及光碟片製作)、工資(含試驗檢測費用等)、交通費(離島及偏遠地區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得另行議定)、保險費、勞安費、管理費、稅金。 服務費用總價可以正確估算,並採固定費率決標,不隨物價指 數調整。

5-4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直接費用 (成本) 2. 公費 (利潤) 3. 營業稅 服務費用項目 說明 備註 (1)實際薪資 (2)管理費用 (3)其他直接費用 另加30%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100%。 如差旅費、加班費、電腦軟體費、簽證費等。 2. 公費 (利潤) 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 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30%。 3. 營業稅

5-5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計價標準 項次 經費項目 計價標準及參照依據 1. 人事費 參照「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經費編列標準表)」 2. 顧問費 6,000 (人/月) (參照同上之標準表) 3. 撰稿費 & 審查費 依據行政院93.9.30函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4. 專家學者出席費 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參照同上規定。 5. 會議場地租金及布置費 依需要編列 6. 印刷費 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7. 雜支、通訊、郵資 同上 8. 行政管理費 總經費10%為上限 9. 其他費用 10. 營業稅 總經費5%

6-1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促參案 招商前置作業所需經費申請原則 促參案件招商前置作業原則如下: BOT、BTO案應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招商前置作業。 續約促參案件原則不再委託專業顧問辦理簽約前置作業。 若機關已有辦理類似OT、ROT案件之經驗,得視案件差異性,部分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或自行辦理招商前置作業。

6-2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促參案 招商前置作業所需經費申請原則 申請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BOT、BTO案件:申請金額不逾預估民間投資金額之0.0625%(1/1600)或預估政府收益之0.1111%。(1/900) OT、ROT案:申請金額不逾預估民間投資金額之5%(1/20)或預估政府收益金額之5%(1/20)。 政府收益金額係機關預估契約期間政府可收取之權利金、土地租金及房屋稅等收益之加總(由當年幣值加總無須折現)。

6-3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促參案 招商前置作業所需經費申請原則 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促參案招商前置作業,應簽會財政局及主計處,並簽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如因個案特殊,無法依本原則辦理,並應於簽呈中敘明理由。

7-1 法律服務勞務採購計價標準 ※ 除出席費外,本府各機關大部分採訪價方式,以報價最低者作為酬金給付標準。 項次 經費項目 計價標準及參照依據 1. 出席費 參照「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作業要點(經費編列標準表)」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 2. 出具專供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 每件8萬元以下(參照臺北律師公會103.9.9修正之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 3. 出庭費 人/次 2萬元以下 4. 各審書狀 件 5萬元以下 5. 調查證據 件 5萬元以下 6. 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 每審50萬元以下。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0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所增加之金額每審不宜逾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 7. 按時計酬 每小時收費8,000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1萬2,000元。 ※ 除出席費外,本府各機關大部分採訪價方式,以報價最低者作為酬金給付標準。

8-1 清潔維護勞務採購計價標準 日班領班薪資 人/月 27,000 日班人員薪資 26,000 夜班領班薪資 10,000 夜班人員薪資 項 次 名 稱 單位 單價 1. 日班領班薪資 人/月 27,000 2. 日班人員薪資 26,000 3. 夜班領班薪資 10,000 4. 夜班人員薪資 8,100 5. 夜間清潔費 人/時 135 6. 週末及國定假日清潔費 人/次 1,000 7. 雙週加強 8. 活動清潔費 9. 特殊活動卸佈展作業費 165 10. 清潔耗材費 式 依實際使用量核計 日班:7~17時 夜班:17~21時 18~22時 ※ 上述薪資計價,包含勞健保、勞退基金、加班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