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精品课程教材 保险学原理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必须与大家交流和沟通的几个问题: 作业 纪律 考试 待定、平时布置 要求: 关手机 不要在下面开小会 有问题举手 要求: 关手机 不要在下面开小会 有问题举手 考试 平时表现: 10% 作业:10% 期末考试: 80%
课程简介 保险学是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及其运行规律的一门独立学科。 保险学作为经济学领域里一个系统完善的重要新兴学科,主要研究保险的产生、运行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让 我 们—— 开 始
巴黎协和客机失事
印度洋海啸 海啸后 尸横遍野 家破人亡 06年7月中国广东洪灾连连 洪灾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存造成严重影响
美国『九一一』事件
暴雨过后的某大型市政建设工地
暴雨后的排不出去的积水造成大量设备损坏
烟花厂爆炸
英国伦敦,即将完工的承保人中心发生大火,产生烟囱效应,损失1000万英镑。
损失原因:变压器控制板烧坏 地点:珠海 损失金额;美元30万
瑞士森林大火
Iraq UN办事处爆炸
上海地铁事故
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后果是灾难性的…...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节 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授课大纲 一、自我介绍与课程宣导 2’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节 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授课大纲 一、自我介绍与课程宣导 2’ 二、 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 10’ 2、风险管理 10’ 三、保险概述 1、保险概念 8’ 2、保险职能 5’ 3、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6’ 4、保险的作用 6’ 四、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保险的起源 3’ 2、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5’ 3、保险产生的基础 5’ 4、我国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 5’ 五、内容回顾 3’
第一节 风险 风险的概念 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的分类
一、风险的概念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1、首先强调的是“未来结果”的存在。 2、“结果”并非特指“不幸结果”。 3、不确定性指客观的存在,在概率上不可能等于0,也不可能等于1。 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特征(1) (一)客观性。这决定了保险的必要性。 (二)普遍性。风险的发生具有普遍性, 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三)可变性。 1、空间上的可变性(太空卫星) 2、时间上的可变性(2009年初北方旱灾) 3、损失程度的可变性(防盗皮包)
二、风险的特征(2) (四)可测定性(抛硬币) 它奠定了保险费率确定的基础。 (五)社会性 它奠定了保险费率确定的基础。 (五)社会性 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风险可言,正体现出风险的社会性。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三)损失
(一)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 是指那些隐藏在损害事件后面,增加损害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条件。 通常分为三类: 1、实质风险因素(有形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 3、行为/心理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 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 风险因素是损害的间接原因; 风险事故是损害的直接原因; 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暴风雨)
(三)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人身的伤害。 实质损失 经济损失 财产的毁损灭失 资产损失 收益减少 生老病死残 费用增加
(四)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关系 风险因素 风险 事故 增加 产生 引起 损失
风险 风险 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损 失 物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 财 产 人 身 实质损失 经济损失 自己的 他人的 他人的 损 失 物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 财 产 人 身 实质损失 经济损失 自己的 他人的 他人的 自己的 财产的毁损灭失 人身伤害 资产损失 收益减少 费用增加 财产风险 责任风险 人身风险 风险
四、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二)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四)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
(一)按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 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有两种可能:损失和无损失,如:自然灾难 2、投机风险 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有两种可能:损失和无损失,如:自然灾难 2、投机风险 是指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无变化)和获利。 如:买彩票
(二)按风险的对象分 1、财产风险 2、责任风险 3、人身风险 4、信用风险
(三)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 1、基本风险。 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2、特定风险。 是指风险的产生及其后果,只会影响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这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 (1)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 (2)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 (3)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
2、社会风险(特定风险) 3、政治风险/国家风险 4、经济风险 1、3、4:基本风险
第二节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方式及其比较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和策略,在全面系统及动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风险管理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制定并监督实施风险管理总体方案的决策体系、方法与过程的总称。 其目的是以风险成本的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风险管理的方式 避免 预防 分散 抑制 1、控制型 风险管 理技术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保险 自留 转移 2、财务型 风险管 理技术
(一)风险回避 这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方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才使用。(比如:海啸,龙卷风) 1、某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 2、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避免损失有时意味着利润的丧失,况且有的风险是不能避免的。(新产品开发)
(二)损失控制 包括:防损、减损 损失控制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防损方法 工程物理法:指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的一种方法。(防盗、防火装置) 人类行为法: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行为教育的一种方法。(消防教育、职业安全教育)
(三)风险自留 分为:主动自留、被动自留 采取自留方法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由于缺乏知识或由于判断失误所致。 2、估计某种风险损失微不足道,企业 本身可以安全承担; 3、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承担风险的成本, 部分或全部承担; 4、不可能转移他人的风险;
(四)风险转移 保险转移 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非保险转移 1.出让转移——投机风险(股票) 2.合同转移: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承包合同)
三、风险管理基本程序 确立风险 管理目标 风险 识别 风险估 测、评价 风险管理 技术选择 效果评价
第三节 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整合性风险管理 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保险证券化
一、整合性风险管理 (一)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内涵 整合性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企业价值的众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衡量,并将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都纳入到一个有机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管理框架中去,通过整合多种风险管理方法,实现以最小的风险成本获得最大的企业价值的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二)整合性风险管理的特征 强调风险是一个整体的概念 强调组织内部不同风险管理者之间的合作 整合性风险管理往往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创新及相互融合为基础 以最小的风险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是企业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企业整合性风险管理理念要融入企业文化之中
(三)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级整合:给定资本结构,在一个市场内实现整合 二级整合:在给定资本结构下,实现跨市场整合 三级整合:改变资本结构,实现跨市场整合 四级整合:改变市场结构,实现跨市场整合
(四)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分类 基于价值的风险管理方法 平衡计分卡方法 以企业所面临的所有风险为考察对象,关注那些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的风险,争取以较低的风险成本获得较高的企业价值 平衡计分卡方法 衡量企业活动的重要指标因素有:顾客、内部经营、学习与增长、财务
(五)建立整合性风险管理系统的步骤 1、风险识别与可能性预测 2、评估各种风险如何影响企业的价值 即风险成本的构成和大小 3、分析风险管理方式 4、建立企业价值模型
二、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1、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RT)的概念 是指除传统的保险或再保险以外的一切关于风险的承担、转移或者融资的产品或机制。 2、ART产品的主要形式 (1)专业自保公司 (4)多触发原因产品 (2)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 (5)或有资本 (3)多年度/多险种产品 (6)保险证券化产品
三、保险证券化 1、产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 (1)巨灾债券 (2)巨灾期权 (3)巨灾期货 2、人寿和年金风险的证券化(英国NPI公司 )
第二章 保险概述 保险的内涵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重点、难点 [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要素及保险与其他类似事务的比较,了解保险的性质,并掌握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重点与难点] 保险的定义,与其他类似事物的比较,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教学形式和方法] 讲授与案例
第一节 保险的内涵 保险的各种学说 保险的含义 保险的要素 保险与相关制度的对比
一、保险的各种学说(1) (一)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损失补偿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2、损失分担说。 该学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合作的事实。 3、危险转嫁说。 该学说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 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二)二元说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认为人身保险是一种投资。具有储蓄性。 2、择一说。 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认为人身保险是一种投资。具有储蓄性。 2、择一说。 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该学说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三)非损失说 认为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主要有以下观点: 1、技术说 —— 测定概率,分担风险 2、欲望满足说 —— 损失补偿和满足经济需要 3、所得说 —— 集聚集体资金 4、经济确保说 ——获得经济保障
二、保险的含义 1、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定义的解释 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关系;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三、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合理厘订 4、保险基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什么是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但是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
(二)可保风险的要件 1、非投机性——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偶然性——风险有发生的可能但又是不可预 知的 3、意外性——风险必须是非故意的 4、普遍性——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被估算 5、严重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但不会经常发生
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措施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五、保险与相关制度的对比 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赌博 3、保险与救济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 经济给付职能 2、派生职能:融资职能 防灾防损职能
二、保险的作用 1、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 有利于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 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1、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2、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 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3、保险的消极作用 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增大费用支出
第三章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保险产生的基础 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授课大纲 一、自我介绍与课程宣导 2’ 第三章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保险产生的基础 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授课大纲 一、自我介绍与课程宣导 2’ 二、 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 10’ 2、风险管理 10’ 三、保险概述 1、保险概念 8’ 2、保险职能 5’ 3、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6’ 4、保险的作用 6’ 四、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保险的起源 3’ 2、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5’ 3、保险产生的基础 5’ 4、我国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 5’ 五、内容回顾 3’
第一节 保险产生的基础 1、自然基础:风险的客观存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经济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二 节 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国外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二、世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 第二 节 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国外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二、世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 (2)海上保险的雏形——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 (3)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 (4)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5)其他国家海上保险的发展
2、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2)巴蓬的差别费率 (3)1710年由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 (1)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了一场大火是火灾保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直接诱因。 (2)巴蓬的差别费率 (3)1710年由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
3、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蒙丹期”公债储金办法 (2)“冬蒂”方案 (3)死亡表的研究和编制 (4)均衡保费的提出
三、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世界保险业的现状 (1)保费收入 保险密度:按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交纳保险费 保险深度:保险费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0年末,相对于发达国家12%的寿险深度及1500元左右的寿险密度,中国寿险深度仅为2.67%,寿险密度仅为794元。 2010年,我国保险深度为3.7%,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保险密度约为165美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5,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相差甚远;同时,中国保险人均保额不到5元,保险渗透率不足3% ,而我国保险赔偿占灾害损失比例不到5%,而全球平均水平超过30%。一系列的数据表示,虽然我国已经是保险大国,但还不是保险强国。
三、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世界保险业的现状 (2)保险险种 (3)巨灾风险增加,巨灾证券化形成 (4)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高、知识面广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体化的趋势 (2)保险规模大型化和保险机构的联合 与兼并的趋势 (3)保险经营转向以非价格竞争为主, (1)世界保险市场全球化和金融服务一 体化的趋势 (2)保险规模大型化和保险机构的联合 与兼并的趋势 (3)保险经营转向以非价格竞争为主, 并且更加注重事先的预防 (4)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尤为 重要 (5)养老保险将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亮点
第三节 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二、旧中国的保险业 1、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 2、民族保险业的诞生和兴起 第三节 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二、旧中国的保险业 1、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 2、民族保险业的诞生和兴起 3、20世纪初期的中国保险业
三、新中国的保险业 1、 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形成和发展(1949——1958年) 2、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停顿(1958—1978年) 1、 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形成和发展(1949——1958年) 2、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停顿(1958—1978年) 3、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恢复(1979—1985年) 4、中国保险业的逐步完善(1986年至今)
三、新中国的保险业 4、中国保险业的逐步完善(1986年至今)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 (2)保险中介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3)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4)保险市场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
我国保费收入情况 2007年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形势最好的一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7035.8亿元,同比增长25% 2008年,中国保险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1%,是2002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3%。 2009年末,我国实现保费收入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 。这也是我国保险行业年度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此外,2009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达4.1万亿元,净资产为3904.6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万亿元。 保监会公布,2010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1.45万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895.6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06万亿元。保险赔付3200.4亿元,其中财产险赔付1756.03亿元;人身险赔付1444.4亿元。
我国保险市场现状 四、我国保险市场现状与前景 1、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经济补偿作用 2、保险经营机构逐步增加,保险市场初具规模 3、保险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 4、保险业发展不平衡 5、我国保险市场有待进一步开放 2-07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 1、国民的保险意识将进一步增加 2、保险业务收入仍将稳步持续增长 3、保险业务结构日趋合理 4、保险市场竞争将逐步走向健康、 有序的发展方向
5、保险法规建设和保险监管力度 将进一步加强 6、保险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 7、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进一步 扩大 8、培养保险专业人才,为保险业 注入活力
或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 2、中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 3、中国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4、保险监管手段将不断创新,保险市场将更加健康有序 5、加强诚信建设,保险行业形象将整体提升 6、保险经营将走向市场化
第四章 保险的类别 保险的一般分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一般类别 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1、社会保险 2、商业保险 3、政策性保险—风险大、利润薄、国计民生的项目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同以风险存在为前提 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 同以建立基金作为物质基础 同以人身要素为标的 1、共同点:
2、区别: 商业保险 社保 管理方式不同 商业化管理 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实施方式不同 自愿 强制 经营目的不同 盈利 社会安定 商业保险 社保 管理方式不同 商业化管理 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实施方式不同 自愿 强制 经营目的不同 盈利 社会安定 保障程度不同 充分保障 基本经济保障 保费负担不同 自己 国家、单位和个人 保障关系不同 对等原则 有利于低收入者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建立保险关系。 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赔偿性质 2、人身保险:给付性质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保险人&投保人 2、再保险——保险人&保险人 3、共同保险——联合保险、没超过可保价值 4、重复保险——超过可保价值 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期限的保险
第二节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农业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广义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所对应 狭义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 我国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 基本险与综合险
与人身保险相比,财产保险的特征 1、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 2、财产风险的性质 3、财产保险一般是短期保险 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保险金的赔偿方式 2、财产风险的性质 财产保险的风险较为集中、准确掌握财产风险的规律性有一定难度 3、财产保险一般是短期保险 六—No.3
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状态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2、物质损失和费用(必要合理)损失 3、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毁损状态,但是全部灭失是不可避免的,或估计恢复、修复该标的物所耗费用已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 2、物质损失和费用(必要合理)损失 3、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特有概念) 2、保险金额 是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它的客观判断标准一般为市场价,它也是确定保险金额与赔偿计算的依据。 2、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3、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 注:财产保险理赔时应判断该保单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的关系,从而确定保单的赔偿金额
4、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1)定值保险 是投保时确定保险价值的承保方式,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损失当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是多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以定值保险方式承保的主要是艺术品、书画、运输中的货物等特殊保险标的。 (2)不定值保险 是与定值保险相对应的一种承保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只是订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绝大部分险种都是以不定值保险方式承保的。
二、财产损失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的种类 1、火灾保险——因火灾、爆炸、雷击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及外来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等 3、运输工具保险——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也可承保各种附加险,如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 4、工程保险——承保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在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 企业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财产 (2)特约承保财产:如金银、古画、矿井内的设备和物资 (3)不保财产:如票证、有价证券、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六—No.3
对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对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比基本险的要大,如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等。
3、责任免除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各种间接损失; (5)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等。
4、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A、账面原值 B、原值加成 C、重置价值 D、其他方式 (2)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3)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 (4)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5)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 (6)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5、赔款计算 ①全部损失 保额≥出险时的重置价或帐面余额时,赔款≤出险时重置价或帐面余额 保额≤出险时的重置价或帐面余额时,赔款≤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 保额≥出险时的重置或帐面余额时,赔款=实际损失 保额≤出险时的重置价或帐面余额时,按比例赔付并扣除残值 ③施救费用 在另一个保额内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④代位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⑤保险金额的冲减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要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6、厘定费率的主要因素 ⑥重复保险 若保险人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损失概率、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经营管理费用等确定。
作业 (1)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6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某企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有效期间从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在2003年8月17日该企业发生洪灾,导致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为10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50万元(其中有15万元的现金),出险时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为160万元,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60万元。 (1)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6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2)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3)若投保企业财产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7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4)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2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75万元;另外固定资产发生了3万元,流动资产发生了2万元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三) 家庭财产保险 1、险种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具有经济补偿与年期还本双重性质 (3)附加盗窃保险
2、可保财产 (1)房屋及附属设备 (2)室内家庭财产 (3)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3、理赔 按实际损失在保额内赔付,不采取比例分摊方式
(四) 运输工具保险 1、概念与特点 (1)保险标的 载人、载货、从事交通作业的工具 (2)保险责任 ——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致损失 (四) 运输工具保险 1、概念与特点 (1)保险标的 载人、载货、从事交通作业的工具 (2)保险责任 ——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致损失 ——合理的施救及保护费用 (3)种类
(4)特点 1、承保风险的多样性 2、事故发生的复杂性 3、保险范围的广泛性
2、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①保险标的的出险概率较高 ②业务量大,普及率高 ③扩大保险利益 ④被保险人的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3、机动车辆保险 车损险 基本险 第三者责任险 (1)险种 盗窃险 附加险 玻破险
(2)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主要有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
(3)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①碰撞损失 ②非碰撞损失 ③施救和保护费用 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相关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该险在我国为强制保险。
注意: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被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 直接损毁: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第三者现有财产的实际毁损。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并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有下列情形的,法规要求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除外责任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5)责任免除:原因免除和损失免除 (6)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7)车损险的保险金额 (8)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9)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 绝对免赔率 相对免赔率 相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率一般是20%,但可购买不计免赔,这样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按核定的实际损失的100%进行赔付。
说明:绝对免赔率的计算是在核定了损失后的免赔 在车辆损失险中有一条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但如果你购买了车损险的不计免赔率,发生以上事故时,那30%的绝对免赔率由谁负责? 解释:这种情况一般是针对没有现场或者找不到对方肇事车辆的,这个30%的绝对免赔和不计免赔是没有牵扯的。 购买不计免赔是指在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内100%赔偿,不购买就是80%,如果你发生上述情况,那么这个30%首先就是排除在外的,查勘人员在定损时就除外了,当然不在核定损失内。也就是说,比如一个事故是100元,没有这种情况的话,查勘人员给你定损时就会核定100元损失,然后不计免赔是以这100元为标准计算100%或者80%。而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那么在核定损失时,首先就是100-30=70,不计免赔则是以70元为标准来计算100%或者80%。因为70元才是查勘人员给你核定的损失,也就是保险公司应付的责任范围。而那30元是因为你没有第1现场报案,或者没有第三者,责任不在保险公司,当然要首先排除了。 说明:绝对免赔率的计算是在核定了损失后的免赔
(10)保费计算 ①车辆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②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按选择的赔偿限额档次收取
(11)保险赔偿责任的划分 根据现行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个等级。 如果上述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当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被保险人被裁定有责任,保险人也可依照责任免除条款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12)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 ①全部损失 A、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实际价值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 - 折旧金额 折旧金额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B、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A、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赔偿金额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②部分损失 A、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赔偿金额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B、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 赔款 =(修理费用-残值) ×(保险金额 / 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事故责任比例 ×(1 -免赔率)
注: 1、被保险车辆按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③施救费用 A、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B、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 × (1-免赔率) 实际施救财产价值 B、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 × ───── 实际施救财产价值 新车购置价 × (1-免赔率)
(13)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办法 ①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一般有两种情况:(1)强制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2)在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要设立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 对于在强制保险外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一般可根据不同的车辆种类来确定。
②赔偿处理 A、当被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B、当被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14)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①期满1年 ②无赔款 ③续保 (15)附加盗抢险
例: 甲厂的车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注:足额投保)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绝对免赔率为20%,试计算保险人对甲厂和乙厂的分别赔偿额?
解: 甲厂自负车损=5000*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4000+5000)*70%=6300(元) (1)保险人对甲厂的赔款计算: 甲厂自负车损=5000*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4000+5000)*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3500+6300)*(1-20%)=7840(元) (2)保险人对乙厂的赔款计算: 乙厂自负车损=4000*30%=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5000+10000)*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1200+4500)*(1-20%)=4560(元)
4、船舶保险 (1)保障内容 (2)保险责任其中比较特殊的是“共同海损和救助” (3)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5、飞机保险 飞机机身保险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 (1)基本险 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飞机战争、劫持险 (2)附加险 飞机承运货物责任险
(五) 货物运输保险 1、概念和特点 (1)概念 ①保险标的 ②保险责任 ③种类: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2)特点 ①保险标的具有流程性 ②保险责任的广泛性 ③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④保险期限以约定航程为准 ⑤货物运输保险具有国际性
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1)保险责任 ①平安险 A、基本险 ②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11种 B、附加险 ②特别附加险:6种 ③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般附加险 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特殊附加险 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卖方利益险,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海运战争险等。
(2)保险的除外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3)保险的责任期限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1)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2)保险期限为“仓至仓”条款的保险期限 (3)保险金额 ①离岸价=启运地的发票价 ②到岸价=启运地发票价+运费+保费 ③目的地销售价=到岸价+预期利润
(六)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1、概述 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种类 2、建筑工程保险 3、安装工程保险
三、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种类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1、第三者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 3、公众责任保险 4、雇主责任保险 5、职业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 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商等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期内发生式 期内索赔式
2、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各类企事业机关团体、家庭以及个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 场所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 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以雇员工资收入为依据 采用预收保险费制
4、职业责任保险 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以法律裁定为依据 采用预收保险费制
(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1、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2、保障对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代替致害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最终要落实到受害人手中。
3、保险人赔偿范围的确定 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承保的是一种特殊的无形标的,由于这种标的无客观市场价,所以保险合同中无法确定保险金额。 我国现行的责任保险合同一般要载明赔偿限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和计算保费的依据。 赔偿限额的大小往往根据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损失规模的大小和缴付保费的能力等来确定。
4、赔偿处理方式的特殊性 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往往要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保险人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款。 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涉及第三者(受害人) 受害人应向被保险人(致害人)索赔,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索赔。 受害人无权向保险人直接索赔,但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 责任保险的赔偿受制因素复杂 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往往要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保险人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款。
(三)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 1、保险责任范围 2、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雇主责任险仅对雇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除外责任
3、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免赔额一般以金额表示,也可以规定为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为绝对免赔额。 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通常有两项,即每次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内累计的赔偿限额。 免赔额一般以金额表示,也可以规定为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为绝对免赔额。
四、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 (一)概念 保证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申请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信用保险:承保债权人(被保险人) 因债务人不能或拒绝偿付债务 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
(二)特点 是一种担保行为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险:担保对方信用 保证保险:担保自己信用
五、农业保险 概念: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 特点:地域性、季节性、连续性、政策性 分类: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作业 一 某企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有效期间从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在2003年8月17日该企业发生洪灾,导致企业财产损失金额为135万元,其中有15万元的现金,出险时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为160万元,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40万元。 (1)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23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2)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8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3)若投保企业财产基本险,保险金额为21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4)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50万元,另外还发生了5万元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解: (1)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135-15=120(万元) (2)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135-15) =108(万元) (3) 洪灾不属于企业财产基本险的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不应该进行赔偿,即保险公司赔偿的 金额为0元。 (4)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135-15+5) =93.75(万元)
作业二 (1)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6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某企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有效期间从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在2003年8月17日该企业发生洪灾,导致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为10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50万元(其中有15万元的现金),出险时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为160万元,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60万元。 (1)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6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2)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3)若投保企业财产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70万元,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4)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2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75万元;另外固定资产发生了3万元,流动资产发生了2万元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解: (1)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100+50-15=135(万元) (2)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100*150/160+(50-15)*50/60 =122.92(万元) (3) 洪灾不属于企业财产基本险的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不应该进行赔偿,即保险公司赔偿的 金额为0元。 (4)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100+3)*120/160+(50-15+2) =113.5(万元)
第三节 人身保险 一、概念和种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种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除医疗费用险) 人身保险中(除医疗费用险)没有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概念 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3、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4、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一)定额给付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双方约定后而确定的。其依据是被保险人对人 身保险需要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投保人缴纳保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双方约定后而确定的。其依据是被保险人对人 身保险需要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投保人缴纳保 费的能力。 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补偿原则 及其派生的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不适合人身保险。
(二)长期性 人身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得人身保险的经营 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1、利率因素的影响 2、通货膨胀的影响 3、预测因素的偏差
(三)相对稳定性 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件的人寿保险,其 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 死亡率的波动与其他非寿险的风险比 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件的人寿保险,其 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 死亡率的波动与其他非寿险的风险比 是相对稳定的。巨灾风险较少。
三、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采取长期性业务和均衡费率 储蓄性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死亡率 死亡率 自然费率 费率 均衡费率 年龄 年龄
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普通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 双倍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 养老附加定期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一次性给付保险 分期给付保险 健体保险 按保险事故分 按保险金 给付方法分 一次性给付保险 分期给付保险 按保险人 风险程度分 健体保险 弱体保险 人寿保险 按有无利益 分配分 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 按永保 技术分 普通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 单独人寿保险 联分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 以参加 保险人数分
1、人寿保险的基本形态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普通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普通两全保险 期满双赔两全保险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又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如果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退还保险费。 特点:1、保险期限短 2、保险费率低 适合对象:1、短期内当然危险工作的人 2、经济收入低,子女未成年。
终身保险 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特点:1、保险费率较高。 2、均衡保费。 3、受益人可领到数目确定的保险金。 4、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普通生存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间被保险 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其所缴保费 将充作所有到约定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的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年金保险 特点:1、定期、有规则地给付保险金 2、以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 3、身体状况体检 4、费率厘订以生存率为基础 概念:即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特点:1、定期、有规则地给付保险金 2、以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 3、身体状况体检 4、费率厘订以生存率为基础
年金保险的分类 1、给付周期 5、有无返还 2、给付起期 6、缴费方式 3、给付期限 7、缴费数量 4、给付日期 8、投保人数 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 1、给付周期 无返还年金 返还年金 5、有无返还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趸缴年金 分期缴年金 2、给付起期 6、缴费方式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固定年金 变动年金 3、给付期限 7、缴费数量 期初年金 期末年金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4、给付日期 8、投保人数
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 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 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特点:1、承保责任最全面 2、保险费率较高 2、保险费率较高 3、具有储蓄的性质
两全保险的业务种类 1、普通两全保险: 是指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 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 给付同样数额保险金的保险。
2、期满双赔两全保险: 是指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的情况下 保险人给付两倍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 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量的保险金的保险。 这一险种的设计是基于投保人期满生存比期内死亡更需要钱的考虑。
3、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如果期满生存,保险人 给付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如果 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的一定 倍数给付保险金。 这个险种重点放在被保险人死后, 被保险人的家属身上。
4、联合两全保险 是由几个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在 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 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 因履行而终止;如果在保险期内,联合 被保险人无一死亡,保险期满时,保险金 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领取。
2、寿险形态的发展 (1)变额寿险 (2)万能寿险 (3)变额万能寿险
是一种保额随着其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1)变额寿险 是一种保额随着其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在变额寿险保单的管理上,保费减去费用及 死亡给付分摊额后,存入一个单独的投资帐户。 通常保险金额与投资收益直接相连,它几乎 将所有的投资风险都转移给保单持有人。 特点:1、不论投资收益如何,保额不能低于某限额。 2、保单现金价值与投资收益相关,但没最低值承诺。 3、在任何一点的保单现金价值取决于该时点、该险 种保费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
(2)万能寿险 ① 缴纳一笔首期保费,要求有一个最低 ② 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计算 ③ 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 (2)万能寿险 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节、非约束性的寿险。 经营流程: ① 缴纳一笔首期保费,要求有一个最低 限额,首期的各种费用都要从中扣除。 ② 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计算 的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 条件等费用,从首期保费中扣除。 ③ 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 价值。
许多万能寿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这样可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 许多万能寿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这样可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 万能寿险的特点: 1、死亡给付模式:A:均衡给付方式 B: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2、保费缴纳: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保险公司规定的幅度 内,选择任何一个数额,在任何时候缴纳保费。 3、保单附加费:通常有预先附加和事后附加两种。 4、死亡及其他给付费用:死亡给付成本每月从现金价值 中扣除,这是按照保单的净风险保额计算的。 5、现金价值:扣除各种分摊额后的累计价值为其现金价值。
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形成的新险种。 (3)变额万能寿险 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形成的新险种。 变额万能寿险保单适合那些将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了投资投资 风险。
(四)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 1、宽限期条款 2、复效条款 3、自杀条款 4、贷款条款 5、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7、共同灾难条款 8、不否定条款 9、年龄误告条款
1、宽限期条款 内容是: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费及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费,保险合同即告中止。 注:宽限期的起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开始计算
案例一 被保险人李某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单约定缴费方式为年缴,从2003年起于每年的6月10日为缴费期,共需缴费10年。2003、2004、2005年李某均按时缴费,但在2006年6月10日李某没缴保费,以后也再没缴过保费。 (1)若李某在2006年7月11日因车祸身亡,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李某在2006年8月25日因车祸身亡,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额?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据宽限期条款的内容可知,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而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缴纳保费则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6月10日,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8月10日,(1)保险事故发生在2006年7月11日,在宽限期之内,故保险人应该支付保险金额。(2)保险事故发生在2006年8月21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2、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在停效(即保险合同中止)以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2年),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 申请复效的条件 (1)申请复效的时间:保险合同中止后2年内 (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3)复效时应补缴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但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 (4)复效时须还清保单上的一切借款或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案例二 陈先生2000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交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陈先生在2001年和2002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但直到2003年7月10日,超过交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3年8月2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交纳了2003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4年9月6日,陈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陈先生还未缴2004年度的保险费。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陈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向杨女士发出拒赔通知书,并退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杨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止的保险合同复效后,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中断,合同复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宽限期的起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复效时缴纳保费之日起算。本案中涉及的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5月10日,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7月10日,而本案中的保险事故发生在9月6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
3、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案例三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10年期的生死两全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王某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王某的医生称,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于2003年2月3日自杀身亡。事发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负责给付保险金。保险法规定自杀条款的初衷是为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根据近因原则可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例中,被保险人身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说明其自杀不是为了骗保,违背了自杀条款的初衷,因此自杀条款在本案例中不适用。同时,王某的医生曾称,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说明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负给付责任。
案例四 陈先生2002年4月10日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交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陈先生在2003年和2004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但直到2005年6月10日,超过交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5年7月3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交纳了2005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6年3月6日,陈先生因工作压力太大而自杀身亡。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陈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2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向杨女士发出拒赔通知书,并退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杨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但自杀条款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保险实务中,通行的做法是保单复效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本案中陈先生的自杀时间是2006年3月6日,而申请复效的时间是2005年7月3日,未超过两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贷款条款 基本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现金价值的80% )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超过,保险人向保单持有人发出归还贷款期限(一般为31天)的通知,届时如还未归还贷款,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退保,保险人应支付退保金,但应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
案例五 朱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并且投保该险种已有5年。保单规定,贷款金额最高为当时现金价值的70%,年利息为6.14%。目前,朱女士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达50400元。朱女士2009年2月6日因生意周转急需现金,将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为35280元,假设朱女士贷款6个月。贷款期限内,朱女士突然检查出患有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以其保单向保险公司抵押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朱女士在贷款期限内突然检查出患有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属于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支付保险金时应从保险金中扣还贷款本息。
5、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 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同时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此时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和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届时,投保人如再不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 注:缴付所欠缴的保费应按期来算,如保费是年缴的,所交保费就应是一年的,若现金价值不够一年的只够9个月的,不能说抵缴9个月的
案例六 王先生于2003年投保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交费方式为年缴,每年的5月10日缴费2000元,投保时王先生选择了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2004、2005年均按时缴纳保费,2006年未按时缴纳保费保单效力中止,王先生于2006年6月6日申请复效并获得保险公司同意,2007年7月15日发生保险事故,此时2007年的保费未缴纳。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100元。(假设利率为4.5%)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所贷款项的本息和。本案中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5月10日,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7月10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7月15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100元,足以支付当期垫缴保费的本息和,故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
案例七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为什么? 王先生2003年投保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交费方式为年缴,每年的5月10日缴费2000元,投保时王先生选择了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2004、2005年均按时缴纳保费,2006年未按时缴纳保费保单效力中止,王先生于2006年6月6日申请复效并获得保险公司同意,2007年7月15日发生保险事故,此时2007年的保费未缴纳。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000元。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复效后宽限期的起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开始计算。同时,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贷款的本息和。本案中涉及的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5月10日,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7月10日,而本案中的保险事故发生在7月15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同时,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000元,不足以支付垫缴保费的本息和,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不丧失价值的处置方式通常有:解约退保,领取退保金;减额缴清保险;展延定期保险。 5、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不丧失价值的处置方式通常有:解约退保,领取退保金;减额缴清保险;展延定期保险。 减额缴清保险就是投保人利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将原合同改变为一次缴清保费的同类保险,改保后,保险期限和保险内容保持不变,只是保险金额比原合同有所减少; 展延定期保险指投保人利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将保险合同改为一次缴清保费的定期保险,改保后,保险金额不变,只是保险期限要根据保单上的现金价值进行推算。
6、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额不是归第二受益人(保单指定有第二受益人情况下),就是归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 注:若保单有第二受益人则应归第二受益人,若没有就归被保险人,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
7、不否定条款 不否定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2年),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案例八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据不否定条款的规定可知,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的时间为1995年10月,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1999年9月10日,已经超过两年,尽管投保时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不否定条款生效,被保险人死亡属于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故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8、年龄误告条款 基本内容是: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并且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和调整。 溢缴:(1)按真实年龄和实际已缴保费调整给付金额 实缴保费 应付保费=约定保险金额× 应缴保费 (2)退还溢缴保费 少缴:(1)补缴 (2)按实际保费调整给付金额,调整公式如上
(五)人寿保险的附加条款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2、免缴保费条款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5、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无须提供新的可保性说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一定保额的与原来同样的保险,这一附加条款保证了被保险人具有可保性,而不管事实上是否真的具有可保性。 当这种条款附加到万能寿险上时,相当于 允许保单持有人可以增加万能寿险的保额而无 需提供可保性说明。
2、免缴保费条款 免缴保费条款,规定投保人只须每次额外 缴纳一点保费,就可以获得在被保险人丧失劳 动能力后的保费免缴优惠。 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被保险人丧失了从事 自己的职业或其他可从事职业的能力。与常规 意义上的残疾概念不同。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一般都规定许多除外责任及限制。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为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提供了额外的保障。通常与主保单的保额相等,被称为双重保障意外死亡保险。 一般都规定许多除外责任及限制。
4、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可以附加到任何种类的终身寿险上,为配偶及子女提供寿险保障,这种附加保险往往是一种定期险,保额为几个基本单位。
5、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单保额可以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而自动增加;如果消费价格指数下降,则保额保持不变。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可以附加到各种定期保险及终身寿险上。 该条款规定,保单保额可以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而自动增加;如果消费价格指数下降,则保额保持不变。
四、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使其身体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的三要素 1、非本意:非主观愿望、不能预见 2、外来: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因素 3、突然:原因与结果之间仅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
可保风险 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可以承保,按此标准可将意外伤害划分为: 1、不可保意外伤害 2、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除了1、2以外,均属于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主要包括: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包括: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 赛车等剧烈的体育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赛车等剧烈的体育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险种 意外伤害所致残疾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 疾病所致死亡 两全保险 生存到保险期限结束
2、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条件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 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 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 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责任期限的规定,是指被保险人在自遭受意外伤害起多长时间内造成死亡或残疾才构成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先受到伤害,然后导致死亡,这种以伤害为直接原因的被保险人死亡,必须发生于伤害之日起的180天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已超出保险期限,保险方仍应承担死亡保险的给付。
特别来讲,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由于意外伤害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失踪,为了维护投保方的利益,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附失踪条款或在保单中注明有关失踪的特别约定,保险效力应继续到宣告死亡之日,而不受保险期限的约束。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时间界限。 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束,尚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疾,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残疾,就应该推定在责任期限结束的这一时点上,被保险人的组织残缺是否是永久性的,并且按照这一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
一旦被保险人得到保险金以后即使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追回保险金,反之,即使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或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 而这一时点就被称为最佳索赔期。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按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额的比例。如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5000元、10000元或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的100%、80%、50%等。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应列举残废程度百分率 当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废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乘积之和计算残废保险金,但如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100%,则按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累积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五、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二)健康保险的特征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四)健康保险的若干特别规定 (五)健康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 一、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保险; 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收入损失——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2、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3、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二)健康保险的特征 1、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不是对被保险人 生命或身体的伤害进行补偿,而是对被保险人因为 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由此引起的其他 费用损失的补偿。 2、健康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定额给付、实际 补偿和预付服务,因此健康保险中存在着重复保险 和代位追偿的问题。 3、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 ①普通医疗保险 ②住院保险 ③手术保险 ④综合医疗保险 ⑤特种疾病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①普通医疗保险 ②住院保险 ③手术保险 ④综合医疗保险 ⑤特种疾病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①按月或按周支付 ②按给付期限给付
(四)若干特别规定 由于健康保险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因此,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1、免赔条款 2、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 3、共保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 5、免责期间条款 6、给付期间条款
1、免赔条款 一方面是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 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又省去了保险人因此 而投入的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被保 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 的浪费。
2、试保期或观察期条款 这一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等待观望期出现的疾病或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在试保期或观察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观察期过后,保险人才承担责任。但观察期内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仍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 这一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等待观望期出现的疾病或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3、共保条款 即对超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即如同一张保单既有免赔额又有共保比例,一般是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共保比例给付。 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以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进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进递减。 如共保比例为80%,意指被保险人自负20%的医疗费用,其余80%由保险人赔偿。
4、给付限额条款 保险人一般对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保险的免赔额则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5、免责期间条款 在收入损失保险中,免责期间又叫等待期,通常是指被保险人于工作能力丧失开始日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在7天—365天内),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待免责期结束后,保险人才视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给付保险金。 规定免责期间的目的是:①观察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持续状态,以判定是否为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丧失。②消除许多短暂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金给付。
6、给付期限条款 在收入损失保险中,给付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于不能正常工作或需要治疗的被保险人负责给付停工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最长时间,一般规定为90天、180天、360天等。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或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按日或按周定额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的日数或周数以给付期限为限。给付期限结束时,即使被保险人仍不能工作或仍需治疗保险人也不再负责。
(五)收入损失险的给付方式 1、定额给付 是指不论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前的收入如何,只要丧失工作能力,就视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按合同约定的额度分期给付保险金。 例如,合同规定全部丧失工作能力,每月给付500元收入损失保险金某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前月收入为1200元,保险人仍按500元每月进行给付。
是指收入损失保险金视被保险人工作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原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给付。 2、比例给付 是指收入损失保险金视被保险人工作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原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给付。 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为工资的75%或80%) 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保险人给付全部残废时的一部分保险金。其计算公式为: 月度收入损失额 月度补偿额= ×月度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金 以前月收入金额
某投保人在2002年1月1日为自己投保了一年的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死亡则全额支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少了一只手臂则残废程度为30%;同时该投保人还为自己投保了医疗保险和收入损失险,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观察期为半年,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共保比例为80%,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每天定额给付200元的赔偿,住院赔偿的住院天数限制为60天;收入损失险合同约定试保期为半年,免责期为7天,给付期为18个月,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按其原收入损失的70%进行给付。在2002年4月5日该投保人乘车发生了车祸,在医院住了30天治愈出院,经治愈后被保险人因车祸少了一只手臂,同时收入也由原来的每月1500元减少到每月600元。试计算各险种的赔偿金额?
解: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进行赔偿,各险种的赔偿计算如下: 意外伤害险:400000×30%=120000(元) 医疗保险:(200×30-500)×80%=4400(元) 收入损失险:(1500-600)÷1500×70%×1500×18=11340(元)
(六)健康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比寿险要多,而且很难获得可靠和稳定的测量。主要包括: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利息率、死亡率等。 对于一年期或短期的健康保险往往采用非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而对长期健康保险往往采用非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
第5章 保险合同 概述 主体和基本内容 合同订立与效力变更 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特性 双方的法律行为 必须合法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1、一般特性
特殊的有偿合同 附和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2、自身特性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自愿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合同 1、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 2、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③超额保险合同 3、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4、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5、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保险价值确定的标准不同 理论依据不同 合同主体不同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 (二)协商一致原则 (三)自愿订立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 投保人 当事人 保险人 一、主体 被保险人 关系人 受益人
(一)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保险人 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 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 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绝大多数国家) 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a.两者为同一人 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a.两者为同一人 b.两者为不同的人
2、保单所有人 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通常是一个人 (2)人寿保险合同 所有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产生,可以是个人、组织机构,可以和受益人不同,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较为普遍。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 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构成的要件: 3、受益人 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构成的要件: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但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 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指定的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但受益人不必如此。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能成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任意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任意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几种规定 1、受益人的分类 不可撤消受益人:只有受益人同意时才可变更受益人 可撤消受益人:可中途变更或撤销的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若没有通知,保险人作出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后,不承担对被更改的受益人的给付义务。 3、在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权享有保险金: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三)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的代理人,其佣金或者手续费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 投保人的代理人 可以约束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 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 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提供服务 经纪人—为被保人协商投保条件,提供保险服务
3、所得的报酬不同 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 经纪人—或由保险人支付佣金或由被保人给予一定报酬
4、法律地位不同 代理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经纪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资格的取得不同 经纪人比代理人资格的取得更严格
保险公估人 不代表任何一方,公平合理 我国的保险公估人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含义 (二)主要事项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价值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要事项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价值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保险金额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保险期限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订立合同的时间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 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
(三)投保方基本义务 1、如实告知 2、交付保费 3、及时通知 4、提供单证
(四)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说明 2、及时签单 3、保密 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
四、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二)保险合同条款种类 制定权 人行 保险公司 保险人与 投保人 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 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 特约条款
主险条款 ——可独立承保 附加险条款 ——只能附加于主险条款之上承加
通知 保险人 查勘 检验 确定损 失数额 提出 索赔 领取 保险金 五、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程序 通知 保险人 查勘 检验 确定损 失数额 提出 索赔 领取 保险金
(二)理赔程序 立案 检验 审核 单证 核定 责任 支付 保险金 代位 求偿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程序 要约 承诺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注: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经保险人签章的投保单 其他书面协方式形式
二、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 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合法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财险合同主体变更的两种情况 人险合同主体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包括变更保险条款、增减保险金额 可根据自身需要或因客观情况要求变更 基本条款内容不可变更 一般采取批单等书面形式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的无效: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在法律上 不发生任何效力。 2、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在法律上 不发生任何效力。 2、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3、合同的复效: 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复合下列情况 之一的,保险合同无效:(法定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经超过 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全部无效:上述几种情况 部分无效: 比如,a.善意的超额保险 b.实际年龄与保单填写不符但 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自始无效:合同自成立就不具备生效 的条件 失效: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 致合同无效。 比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的无效 确认机构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法律后果:返还、赔偿、追缴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自然终止) 最普遍的一种原因 (二)合同因协议而终止(协议终止) (三)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违约终止) (四)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履约终止) (五)原始无效
保险合同的终止 解除形式:约定、协商、法定、裁决 投保人解除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保险人解除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一)协商 a.自行和解,无第三者介入。 b.调解,第三方主持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一)协商 a.自行和解,无第三者介入。 b.调解,第三方主持 当事双方在事后如后悔,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二)仲裁 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执行,终局性质的 (三)诉讼(行政、民事、刑事) 绝大多数保险——民事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解释原则 1、公平合理 2、尊重合同语言文字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解释方式 1、文本; 2、意图; 3、补充 (三)解释效力 保险合同条款出处来源不同,其解释权所属和解释效力大小不同。
小 结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保险合同主体与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变更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第6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 1、基本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从理论上说,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是,实际上,更多的是体现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2、为何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不确定 保险合同条款具有射幸性和复杂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告知义务 保证
(一)告知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二)保证 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告知义务 投保方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 主要是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项。
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1、无限告知 2、询问告知 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例如保险标的的 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而且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例如保险标的的 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都要 如实申报。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 不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 不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 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 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 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 不实告知。
投保方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
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行为 合同 保险费 保险责任 故意未告知 解除 不退 不承担 过失未告知 可以退 谎称保险事故发生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一般不退 虚报保险事故 不解除 虚报部分不承担
保证 保证的概念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1)明示保证 以文字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2)默示保证 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以文字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2)默示保证 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主要表现在海上保险中。
保证的分类 2、根据保证的内容分为: (1)确认保证 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2)承诺保证 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2)承诺保证 现在如此,将来也一定如此。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正确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与程度;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 告知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并非保险合同的内容;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都将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系重要,才能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 告知义务 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 明示保证 保证 默示保证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三、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 的比较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不同险种有一定差异)。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何谓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不同险种有一定差异)。
2、如何确立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应当是 ——合法的 ——确定的 ——经济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具有特殊性
3、保险利益原则 要求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关系才能成立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防止道德性危险 避免赌博行为,使保险与赌博有所区别 避免不当得利的行为发生 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限制赔偿的程度及作为赔偿的基础 保护被保险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促进保险费的合理与保险制度的健全
三、财产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认定 因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 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 因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而产生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认定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员: 本人(人身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亲属关系)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关系) 被保险人同意的(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量 财产保险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寿保险标的的价值无法估价,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三)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 财产保险不一定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近因的含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要求:指的是如果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一)单一原因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责赔偿责任。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 1.如果都是属于保险责任就应当给予赔付。 2.如果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就不应当给予赔付。 3.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对近因是保险风险的进行赔偿。 4.如果多种原因无法断定近因,保险人只承担 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如果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而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是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否则,不负责。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即各原因的发生虽然有先后之分,但是,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中有独立的原因介入,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关键看独立的原因是否是保险风险。如果这一独立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责赔偿责任。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运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两层含义 1、有损失,有补偿 2、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二)两个意义 1、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运用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三)损失赔偿方式
(一)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 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 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 货币衡量。
(二)实施要点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三者最小作为赔偿最高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4、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补偿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三者最小作为赔偿最高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4、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补偿 5、免赔部分得不到补偿
(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指把保险财产的价值 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保险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注: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或损失金额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比例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保障程度计算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注: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或损失金额
(四)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1、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 2、重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之 和不得超过财产损失金额 3、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4、保险标损余价值的处理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一)人身保险 (二)定值保险 (三)重置价值保险 (四)施救费用的赔偿
(一)人身保险 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是根据被保 险人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来确定的,当 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 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是根据被保 险人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来确定的,当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定值保险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 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保险标的损失 当时的市场价格如何,保险人均按损失程度十足 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有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海洋运输货物)
(三)重置价值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要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有些财产(例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等)即便是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因此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照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照重置费用赔付。 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它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四)施救费用 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其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节 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一)概念及意义 1、概念 代位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约定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2、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 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原因 坚持该原则的原因在于: 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得到赔偿)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坚持该原则的原因在于: 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得到赔偿) 也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权形成的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代位原则的种类 权利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 种类
1、代位求偿权 (1)含义 (2)前提条件 ①标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②标的损失由第三方的责任造成 ③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范围 第三者是指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3)双方权利义务 ①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②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义务:赔偿保险金 权利:获得代位追偿权 权利:获得保险赔偿金 义务: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权益范围 其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该归被保险人所有。 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注: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一般有两种: 一是法定取得,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取得,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一是法定取得,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取得,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在实践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从法律规定上看,这并非权益转让的要件,所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并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
2、物上代位权 (1)概念要点: 全损或推定全损 保险人全额赔付保险金 保险人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
(2)物上代位的情况 委付 受损标的损余价值的处理
委 付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委付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委付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能撤销;被保险人也不得以退还保险金的方式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标的。 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能撤销;被保险人也不得以退还保险金的方式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标的。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处理标的物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此外,如有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同样归保险人所有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联系和区别 共同点: 都是被保险人将权利让给保险人的行为 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①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权利代位适用于 ②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权利 ③委付的目的是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保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①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权利代位适用于 全部或部分损失 ②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权利 代位转让的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③委付的目的是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保 险事故的发生而丧失,而权利代位的目的 是为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④委付后保险人可通过处理受损标的而获利, 而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所追偿 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金额,如有超过部分,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④委付后保险人可通过处理受损标的而获利, 而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所追偿 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金额,如有超过部分, 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⑤权利代位的产生必须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存 在,而委付则可有可无。
二、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概念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1、同一保险标的 2、同一保险期间 3、同一保险事故 4、同一保险利益 5、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二)分摊原则的概念 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三)分摊方法 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某保险人责任= ×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 15 例:甲保险人赔付额= × 10 =7.5(万元) 15+5 5 乙保险人赔付额= × 10 =2.5(万元) 15+5
2、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按照出单时间顺序,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某保险人责任= ×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 10 例:甲保险人赔付额= × 10 =6.67(万元) 10+5 5 乙保险人赔付额= × 10 =3.33(万元) 10+5 3、顺序责任制:按照出单时间顺序,
3、顺序责任制:(含义3点) 注:出于公平,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责 按照出单时间顺序, 超出部分向后延续 任制和限额责任制。而我国采用比例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 超出部分向后延续 注:出于公平,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责 任制和限额责任制。而我国采用比例 责任制
第七章 保险经营及其过程 第一节 保险经营概述 第二节 保险展业和承保 第三节 再保险 第四节 保险理赔 3-01
第一节 保险经营概述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 3-07
1、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标的。 这是因为: ①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标的,才能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3-08
②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保险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③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承保标的越多,保险费收入就越多,单位经营费用就相对降低
2、风险选择原则 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对投保的标的和风险并非来者不拒,而是有所选择。 这是因为: ①保费率是在对面临同质风险的同类标的的损失概率测定的基础上指定的,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任何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和可保风险范围都做了规定。 ②防止逆选择
3、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人承保风险分散的范围应尽可能扩大。 这是因为: 风险单位过于集中,保险标的的金额过大,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可能使保险人支出巨额赔款,可能导致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不足,从而损害被 保险人利益,也威胁到保险人的生存与发展。
风险分散的手段 1、承保时的风险分散 (1)控制保险金额 (2)实行比例承保 (3)规定免赔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以再保险为重要手段
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三)保险公司的其他形式 3-03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依法设立 等额股份 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企业 3-03
特征:资合公司 易于积聚资金 经营机制灵活 采用固定保费制 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权力机构 董事会— —经营机构 监事会— —监督机构 3-03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1、概念: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法律特征:投资主体单一、无股东大会 3、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 在我国保险市场占主导地位 3-03
(三)保险公司的其他形式 1、相互保险公司 2、保险合作社 3、个人保险组织 英、美保险市场 劳合社 3-03
三、保险公司的设立 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最低二亿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04
四、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申请 申请筹建 批准筹建 申请开业 批准开业 3-05
五、保险公司的变更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3-06
7、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9、破产 (1)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由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公告3次
六、分业经营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08
七、保险经营的环节 一、展业 二、承保 三、防灾 四、理赔 3-07
第二节 保险展业和承保 一、展业 二、承保 3-07
一、保险展业 1、概念:销售产品的手段和方法 2、主要内容 (1)加强保险宣传 (2)帮助准客户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3)帮助准客户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4)帮助准客户估算投保费用和制定具 体的保险计划。 3-07
3、展业方式 (1)直接展业 优点:保险业务的质量较高 缺点:业务范围窄、数量有限 (2)间接展业 (2)间接展业 优点:范围广,招揽的业务量大,而且费用较少,成本相对较低 缺点:业务质量受影响 3-07
二、承保 (一)承保的内容 1、审核投保申请 审核保险标的 审核保险费率 控制逆选择:即有较大风险的投保 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 费率购买保险。 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1、审核投保申请 审核保险标的 审核保险费率 控制逆选择:即有较大风险的投保 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 费率购买保险。 2、承保控制 控制保险责任范围 道德风险 心理风险 法律风险 控制人为风险
(二)承保工作的程序 1、接受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 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 查验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 财产险 人身险 查验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查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审核验险 医务检验: 健康状况、个人病史 家庭病史 事务检验: 年龄、性别、财务状况、职业是否吸烟、酗酒、高风险运动、航空风险等。 3、接受业务 单证相符 保险合同要素明确 数字准确 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4、缮制单证
(三)续保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再次审核,以避免保险 期间中断 2、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增加或减少时, 应对保险费作出相应调整。 3、保险人应根据上一年的经营状况,对承保条 件与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4、保险人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随着生 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保险金额。
三、防灾 (一)保险防灾的方法 1、法律方法 2、经济方法 3、技术方法 3-09
第三节 再保险 一、再保险及其特征 二、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一、再保险及其特征 再保险的概念 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保险的保险,原保险人也称为分出公司,而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3-12
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危险 2、扩大承保能力 3、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4、扩大国际交流
计算危险单位 是指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 3-13
法定分保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超过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 除人寿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一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超过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
优先在国内分保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限制境外 再保分出分入业务
二、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按责任限制分类 按安排方式分类 成数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混合再保险 险位超额分保 非比例再保险 事故超赔分保 超额赔付率分保 临时再保险 按安排方式分类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3-14
1、成数再保险 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 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这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所以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
特点: 1、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3、缺乏弹性。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
2、溢额再保险 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 再保险人承担。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 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 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量,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三要素 是指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 线数: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 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就由溢 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就由溢 额再保险吸收承受。但并不是无限制,而是 以自留额的一定的倍数为限度。 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溢额再保险的比例关系随着承保金额的大小而变动,这是与成数再保险的比例固定不变所不同的。
特点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2、比较烦锁费时。
3、混合再保险 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3-13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1、险位超赔再保险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2、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责任的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3、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4、与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比较(一) 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接受分出公司承保责任的一定比例,因此,所有保费及赔款,都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 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比较(二) 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 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 任和分保责任。 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 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 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 任和分保责任。 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比较(三) 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而再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 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而再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比较(四) 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比较(五) 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负责,所以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
比较(六) 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帐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
课堂作业 成数再保险 保险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60%) 金额 (40%) (限额200万) 100万 200万 400万 500万
溢额再保险 保险 自留额 分入公司 金额 (200万) (5线) 80万 500万 1200万 1500万
险位超赔再保险(无险位限制) 赔款 自留额 分入公司 金额 (100万) (500万) 50万 200万 600万 800万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年净保费收入为3000万 赔付 自留赔付 分入公司 率 率(70%)(50%且1000万) 30% 90% 120% 赔付 自留赔付 分入公司 率 率(70%)(50%且1000万) 30% 90% 120% 140%
课堂作业 成数再保险 保险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60%) 其他 金额 (40%) (限额200万) 100万 40万 60万 0 保险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60%) 其他 金额 (40%) (限额200万) 100万 40万 60万 0 200万 80万 120万 0 400万 160万 200万 40万 500万 200万 200万 100万
溢额再保险 保险 自留额 分入公司 其他 金额 (200万) (5线) 80万 80万 0万 0 500万 200万 300万 0 保险 自留额 分入公司 其他 金额 (200万) (5线) 80万 80万 0万 0 500万 200万 300万 0 1200万 200万 1000万 0 1500万 200万 1000万 300万
险位超赔再保险(无险位限制) 赔款 自留额 分入公司 其他 金额 (100万) (500万) 50万 50万 0万 0 赔款 自留额 分入公司 其他 金额 (100万) (500万) 50万 50万 0万 0 200万 100万 100万 0 600万 100万 500万 0 800万 100万 500万 200万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年净保费收入为3000万 赔付 自留赔付 分入公司 其他 率 率(70%)(50%且1000万) 赔付 自留赔付 分入公司 其他 率 率(70%)(50%且1000万) 30% 900万 0万 0 90% 2100万 600万 0 120% 2100万 1000万 500万 140% 2100万 1000万 1100万
三、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二)分出业务实务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企业的经济效益,宗旨是提高经济效益 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保证保险企业经营 稳定性。 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核心是保险 企业的经济效益,宗旨是提高经济效益 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保证保险企业经营 稳定性。 分出业务部门人员由三部分组成:
分出业务部门人员由三部分组成: 设计人员:对业务进行组织分析、条款的制 定与修改。 推销人员:一方面是将业务安排出去,另一 方面确保业务分保给资信度高的 公司。 辅助人员:配合与协助推销人员处理日常事 务。
(二)分出业务实务 分出业务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分出业务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1、提出分保建议。分保建议一般应将接受人需要了解的事实详细列明。这样有利于接受人作出决定,大大缩短分保安排时间。 2、完备手续。合同文本及其组成部分是分出人和接受人之间签订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赔款的处理。首先计算分保合同项下的接受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金额,然后向接受人发送出险通知。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 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1、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2、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3、分入业务的手续
第四节 保险理赔 一、保险理赔的原则 二、保险理赔的程序
一、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二、保险理赔的程序 1、损失通知 2、审核保险责任 3、进行损失调查 4、提交损失证明书 5、结案--做出赔偿决定 6、损余物资处理 7、代位追偿
审核保险责任 1、损害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2、损害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3、损害的标的是否为保险标的。 4、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5、损害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 6、确定损害类型。 7、索赔是否有欺诈。
损失调查(总结) 1、分析损害的原因。 2、确定损害的程度。 3、认定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利。
第八章 保险基金与保险投资 一、保险基金的含义及特征 二、保险基金的来源、运动及比较 三、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 四、保险投资
第一节 保险基金的含义及特性 一、基金的含义和种类 二、保险基金的含义 三、保险基金的特征 3-18
一、基金的含义和种类 1、含义 基金是一种有着专门用途的资金。 2、种类 基金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
2、基金的种类 经济保障基金 按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分类 积累基金 补偿基金 消费基金 非营利性基金 按性质分类 盈利性基金
按管理组织分类 按形态分类 按存在形式分类 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基金 由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基金 由营利组织管理的基金 实基金 虚基金 独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基金 按存在形式分类 从属于某一单位的基金
二、保险基金的含义 1、广义的保险基金的概念 是指国民收入中用于防止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断或保持国民经济平衡,以及应付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而储存的资金。 2、广义的保险基金的构成 A、国家后备基金 B、社会保障基金 C、互助形式的保险基金 D、商业保险基金 E、自保形式的保险基金 3-09
3、狭义的保险基金 是指商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基金是指通过商业保险合同形式,通过收取投保人的保费而建立起来的,在发生合同规定的风险事故时,用于补偿或给付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生自然规律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3-09
三、保险基金的特征 1 筹集的广泛性、分散性和使用的集中性 2 赔付责任的长期性 3 互助性 4 契约性 5 返还性 6 保值增值性 3 互助性 4 契约性 5 返还性 6 保值增值性 7 专用性 8 科学性
第二节 保险基金的来源、运动及比较 一、保险基金的来源 二、保险基金的运动 三、保险资金 四、保险基金与保险资金的比较 3-18
一、保险基金的来源 1、保费 总保费 纯保费 附加保费 营运费用 预计利润 2、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二、保险基金的运动 主要环节包括: 1 收取保费 2 支付保险金 3 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运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投保人 保险基金 各项投资工具 分红 保费 保险金 各项投资工具 收益 投资
三、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是转化为保险企业生产经营要素的货币表现。 1、保险资金可以从来源和运用两方面考察 2、保险资金运转 从保险资金的来源看,保险资金来源于所有者和债权人。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表现为资产 2、保险资金运转
四、保险基金与保险资金比较 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来自于投保人的保费收入; 1、来源不同 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来自于投保人的保费收入; 保险资金除来自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之外,还来自投资人的资本金和一般债权人的负债。 所以,仅从来源来看,可以说保险基金是保险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2、运动过程不同 保险资金的运动过程表现为:资金的垫支——收回——再垫支——再收回…… 保险资金的运动过程表现为:资金的垫支——收回——再垫支——再收回…… 保险基金的运动过程表现为:收取保费——形成基金——支付保险金 可见,保险资金具有周转性,而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封闭的循环,保险基金一旦支付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退出了保险基金运动的过程。
3、目的不同 保险基金用于保险偿付或给付,是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需要而建立的; 保险资金参与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的基本动机是为了盈利。
第三节 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二、寿险责任准备金 三、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 四、保险保障基金 3-18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一)保费准备金 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还没有到期的保险责任以保险费的形式提取准备金,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 3-09
(二)赔款准备金 是衡量保险人某一时间内应付的赔款责任及理赔费用的估计金额,包括:
1、 未决赔款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从当 期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已发生未报告赔款,从当期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准备金。 2、 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已发生未报告赔款,从当期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准备金。
3、 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已决未付赔款,从当期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准备金。
(三)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 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四)公 积 金 又称储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二、寿险责任准备金 1、含义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当年的纯保费收入和利息与人寿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其在当年承担义务之间的差额。 3-10
2、寿险责任准备金来源 (1)纯保费中超过保险企业所承担财 务义务的多余部分; (2)已经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所产生的 利息和新保险费所产生的利息。 3-10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1)理论责任准备金 是根据纯保费和自然保费之间的差额来计算应提存的金额,它要求保险费的总价值量要相当于给付的总价值量。 (2)实际责任准备金 是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考虑经营保险业务的实际条件,即人寿保险经营费用在第一年支付最多,以后各年逐渐减少,因此在责任准备金中对营业费用的摊付做一些年度间的平衡。
4、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遵循的基本原则 (1)每一个年度的纯保费扣除以后的部分 不得小于自然保费 (2)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所提存的实际责任 准备金,要恰好等于给付额。 5、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1)过去法 (2)未来法
三、健康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比寿险要多,而且很难获得可靠和稳定的测量。主要包括: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利息率、死亡率等。 对于一年期或短期的健康保险往往采用非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而对长期健康保险往往采用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
四、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6%时,当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时,保险公司可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五、当年自留保险费 六、偿付能力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最低偿付能力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实际资产或实际负债的差额。 3-10
第四节 保险投资 一、保险投资的意义 1、有利于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维系良好 的偿付能力 2、有利于不断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护参 第四节 保险投资 一、保险投资的意义 1、有利于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维系良好 的偿付能力 2、有利于不断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护参 加保险的积极性,增加保险业务量 3、有利于扩大社会积累,进一步发挥保险 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3-15
二、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 1、资本金 2、资本公积 3、留存收益 (二)外来资金 1、准备金负债 2、其他资金来源
三、保险投资的原则 安全性 安全性原则是保险投资的首要原则和最基本的要求,是从保险投资总体而言的,如果要求各种投资项目都绝对安全,从实践来看绝非易事,也没有必要。 效益性 保险投资应在总体上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投资收益水平。 流动性 从可运用资金的性质出发,把长(短)期性资金运用到流动性较弱(强)的项目上去,使投资结构合理,从而保证总体上的流动性。
四、保险投资的一般形式 银行存款 债券 股票 投资基金 其他:贷款、资金拆借、房地产、金融衍生工具等 按发行主体分类,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股票 投资基金 其他:贷款、资金拆借、房地产、金融衍生工具等
第九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一、保险市场概况 二、保险市场供求及影响因素 三、保险监管
重点、难点 [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保险市场的结构要 素、保险市场的特征、保险市场 的模式、保险市场的组织。掌握 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目的、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及监 管方式。 [重点和难点]保险市场构成要素、保险市场模式、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保险监管的 主要内容。 [教学形式和方法]讲授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况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二、保险市场的特征 三、保险市场的模式 2-03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定义: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买 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卖 方:保险人 市场主体 买 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卖 方:保险人 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市场主体 交易客体:特殊商品—风险保障,具体指的是一种经济利益 交易价格:保险费 2-04
保险市场的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市场 再保险市场 自保市场 按照保险业务性质分 寿险市场 产险市场 按照保险市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分 按照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市场 再保险市场 自保市场 按照保险业务性质分 寿险市场 产险市场 按照保险市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分 国际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 2-05
二、保险市场的特征 (一)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二)保险市场是非即时结清的市场 (三)保险市场是预期性的市场 (四)保险市场具有政府干预性的特点 2-07
三、保险市场模式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保险市场无竞争,由一家国营或私营公司控制。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任何公司可自由进出市场,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取得垄断地位。 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较难进入市场
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供求及影响因素 一、保险需求的经济分析 保险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 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购 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供求及影响因素 一、保险需求的经济分析 保险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 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购 买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 数量。
保险需求的经济分析 (1)理性的消费者对保险需求的选择,总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2)消费者购买完全保险后的财富水平是一个确定的值,即他完全规避了风险,其代价是缴纳的保费。 (3)保险价格越高,消费者愿意购买的保险应该越少;保险价格越低,保险需求越高。 (4)实际保险价格的高低,取决于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和保险双方谈判能力的大小。
二、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 1、风险因素 2、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态度 3、消费者的收入水平 4、保险费率 5、财产的影响 6、强制保险 7、税收 8、其他相关商品的价格 9、经济体制、法律环境
三、需求函数和需求曲线 1、需求函数 保险需求函数: 其中, 为保险需求量, 为影响保险需求量的因素。如果假定其他因素不变,仅分析价格变化对保险需求量变化的影响,保险需求函数又可以写成: 其中,为保险商品价格。
2、需求曲线 一般来说,保险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当保险价格下降时,引起保险需求量的增加;当保险价格提高时,引起保险需求量的减少。 除保险价格以外的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将引起保险需求曲线的移动。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引起保险需求增加时,保险需求曲线向右上方移动;反之,则引起保险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 2-08
四、保险供给的含义 保险供给是指保险市场上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提供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数量。
五、保险供给的影响因素 (1)社会可用于经营保险业的资本量 (2)整个社会对于保险产品的市场容 量,即保险需求 (3)保险的市场价格 (4)保险人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 包括组织机构的效率 (5)制度、政策环境 (6)保险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六、保险供给函数和保险供给曲线 1、保险供给函数 保险供给函数: 其中, 为保险供给量, 为影响保险供给量的因素。如果假定其他因素不变,仅分析价格变化对保险供给量变化的影响,保险供给函数又可以写成: 其中,为保险商品价格。
2、保险供给曲线 一般来说,保险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当保险商品价格增加时,保险供给量增加;当保险商品价格减少时,保险供给量减少。 除保险价格以外的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将引起保险供给曲线的移动。除保险价格以外的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引起保险供给增加时,则保险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反之,则保险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 2-08
第三节 保险监管 一、保险监管的概念与特征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四、保险监管的方式及主要内容 2-03
一、保险监管的概念与特征 1、保险监管的概念 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市场及保险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是政府授权监管机构干预保险市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2、保险监管的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3)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4)监管结果具有强制性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保险商品的特性 2、保险经营的特性 3、保险市场的特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1、保险监管的目标 (1)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3)防范经营风险 (4)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保险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动态监管原则 (3)适度监管原则
四、保险监管的方式 1、公示主义 2、准则主义 3、批准主义
五、保险监管体系 (一)保险监管法规 (二)保险监管机构 (三)保险行业自律
六、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1、市场行为监管 2、偿付能力监管 3、公司治理监管
参考文献 1、裘红霞、高树棠、郭冬梅编著 《保险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2 1、裘红霞、高树棠、郭冬梅编著 《保险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2 2、孙祁祥编 《保险学》(第四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 3、张洪涛 郑功成编著 《保险学》(第三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4、魏华林 林宝清主编 《保险学》(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 5、胡炳志 刘子操主编 《保险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8
不要忘记我们共同走过的日子 ——祝同学们走好人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