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主計人員 內部審核研習課程(99.07.27) 政府採購監辦實務 許庭禎講授
採購監辦之依據及範圍 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2條: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採購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內部審核之依據及範圍 會計法第95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 財務審核 財物審核 工作審核 預 算 收 支 會 計 現 金 採購及 財物
釐清會計人員辦理採購監辦及內部審核之責任與範圍 為協助各機關會計人員辦理採購監辦事務,行政院主計處依據採購作業流程,於「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以工作底稿格式,分簽辦、開標及決標、驗收等三階段設計「監辦採購案件參考表」,提供各機關會計人員參酌使用。 惟查採購簽辦階段,會計人員係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規定,審查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等事項,屬內部審核範圍,而採購監辦係指監視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兩者辦理範圍與處理作為不同,但一般會計人員常將其混同辦理,造成執行爭議與所負責任混淆。
內部審核與採購監辦比較對照表 項 目 內部審核 採購監辦 辦理範圍 財務收支、財物管理等事項 採購作業之開(決)標等事項 處理作為 項 目 內部審核 採購監辦 辦理範圍 財務收支、財物管理等事項 採購作業之開(決)標等事項 處理作為 審核收支控制及會計處理等 監辦採購作業程序 擔任角色 執行者 監督者 辦理方式 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 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 非屬權責辦理事項 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提出意見 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或聲明異議。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應以書面報告送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對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提出意見。但發現實質或技術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仍得提出意見。
內部審核與採購監辦比較關係圖 內部審核 採購監辦 採購監辦 簽辦 招標 開標 決標 履約 驗收
採購作業流程 簽辦 招標 開標 決標 履約 驗收 計畫 預算 簽辦 審核 公告 領標 疑義 投標 家數 審標 底價 比減 協商 標價 訂約 分包 查驗 調解 仲裁 期限 驗收 付款 保固
採購監辦適用之法規 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及招標方式之適用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採13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採23
採購監辦之原則 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不包括在監辦範圍。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3項所明訂,故採購人員依上述規定所為之採購決定,會計人員應予尊重。(行政院主計處88.7.7台88處會字第05943號)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員、主驗人員、採購評選(審)委員會成員、監(督)工、或參與底價訂定人員,因涉及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審查,各單位主會計人員不宜擔任或參與。(行政院主計處88年8月27日台88處會字第08072號函)
採購簽辦 之審核
採購簽辦之審核-1 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內審24-1) 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無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收支事項。 (內審24-4) 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之情形:(內審23) 1.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者。 2.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者。 3.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採購簽辦之審核-2 確認採購事項之類別(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採購2、7、細則6、26) 確認採購案簽辦招標方式,是否符合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18、19、20、21、22) 確認是否有分批辦理採購之必要,有無經上級機關核准或已於預算書標示。(採購14、細則13) 有共同供應契約可利用而不採行時,是否書明原因。(共同辦法6)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有無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購56)
採購適用範圍(採購2、7) 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採購18、19、20、21、22) 採購規模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小額採購 採 購 案 件 工程 2億元 未達公告金額但 逾公告金額1/10 小額採購 採 購 案 件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百萬元 逾10萬元,未達1百萬元 中央:10萬元以下 地方:由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1/10;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 3.限制性招標 1.限制性招標 2.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分批採購 (採購14、細則13)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上述所稱分批辦理,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不當分批辦理或簽辦時未依規定說明,難謂無意圖分批辦理之嫌。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1(細則6) 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採購金額應於 招標前認定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1(細則6) 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細則26)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2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須報上級機關核准之採購事項 分批辦理採購(採購14) 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採購50)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決標(採購53) 最低標決標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採購55) 採最有利標決標(採購56) 因政策變更,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 (採購64)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驗收不符,採減價收受(採購72) 因特殊需要,向拒絕往來廠商採購(採購103) 不接受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或調解之建議(採購85、85之3) 公務機關間財務或勞務之取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規定(採購105)
招標須知之審核-1 標案名稱是否與簽准採購案相符。 採購標的性質是否載明(如勞務採購、財物採購或工程採購)。 採購金額類別是否載明(如小額採購、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巨額採購)。 採購金額是否正確(採購金額係指本次採購預算金額或再加計未來增購金額之總額)。(細則6) 預算金額是否與原核准之簽案相符(預算金額係指本次採購用以支付得標廠商之最高金額)。(細則26) 招標方式(如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是否與原核准之簽案相符。
招標須知之審核-2 需繳納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等是否載明金額或比率,無需繳納者是否載明理由。(採購30、押保金辦法9~11) 是否載明上述押標金或保證金之繳納方式、退還條件及方式、不發還之規範等。(採購31、押保金辦法12~14) 是否訂底價,不訂底價者是否符合採購法第47條所列情形,並敘明理由。(採購46、47) 是否載明決標原則(如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複數決標)。(採購52) 是否載明決標方式(如總價決標、單價決標、分項決標、分組決標、依數量決標)。 若有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者,是否載明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包括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預估增購金額應計入採購金額內。
採購契約草案之審核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之調整。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含預付款之給付)。 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事項。 契約變更之處理。 稅捐、規費、保險費及關稅之負擔。 查驗、測試或驗收之程序及期限。 驗收作業方式及檢驗費用之負擔。 履約期限之訂定及計算。 逾期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適用之情形。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開標及決標 之監辦
開標及決標之監辦-公開招標1 開標作業是否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辦理。(採購45)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是否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細則49之1)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購12、細則7、8) 主持開標人員是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細則50) 主持開標人員是否宣布招標標的名稱及案號、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標價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細則48)
開標及決標之監辦-公開招標2 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密封,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採購33) 投標廠商是否達法定家數,如達則進行開標,未達則由主持開標人員宣布流標。(採購48、細則55) 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須繳納之押標金有無繳納,是否符合招標文件所列種類、額度、繳退及終止方式。(採購30、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規定) 主持開標人員及審標人員是否依招標文件及採購法相關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如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等),並敘明審查結果及簽章。
開標及決標之監辦-公開招標3 訂有底價而未予公告之採購案件,開封前應審視底價封是否密封完整;開封後應注意底價是否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採購34、46) 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超底價決標是否報經核准。(採購53、54、細則70、71) 比減價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主持開標人員是否立即宣布決標。(細則69) 最低合格標廠商標價偏低,如認為顯不合理,是否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採購58、細則79、80)
開標及決標之監辦-公開招標4 注意是否有不予開標或決標之情事。(採購48、50) 注意是否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方式決標。(採購52) 最有利標辦理綜合評選,是否超過3次,評選結果是否經機關首長核定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評定。 (採購56) 辦理開、決標有無製作紀錄,並由各相關人員(含出席之得標廠商代表)會同簽認。流標時是否亦製作紀錄,並記載流標原因。(細則51、68) 決標後是否依規定公告決標結果。(採購61、62)
招標之公告及期限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採購27)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 (採購28) 採分段開標者,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採購42)
等標期-1(招標期限標準) 項 目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7日以上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14日以上 10日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21日以上 巨額之採購 28日以上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者準用公開招標規定,公開徵求者應訂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其餘各款情形者,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
等標期-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應訂5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予縮短,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3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5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10日。 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 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2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
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購12、細則1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決標監辦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細則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細則8)
合格廠商之認定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得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採購48) 以上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細則55) 1.依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2.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廠商未依規定投標)不予開標之情形。 3.無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廠商重複投標)不予開標之情形。 4.無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廠商提供規劃設計服務或代擬招標文件等)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開標之最低家數 招標次數 招標方式 第一次 (家數) 第二次以後 公開招標 3以上 1以上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 6以上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 限制性招標-比價(僅1家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 2以上 限制性招標-議價 1 小額採購-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押標金及保證金(採購30、押保辦法7、8) 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 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另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人之機關為受款人。
押標金之額度及有效期限(押保辦法9、10) 押標金之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為原則;比率,以不逾標價之5%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千萬元。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保證金之額度及有效期限(押保辦法15、17、25、26) 保證金之種類:1.履約保證金、2.預付款還款保證、3.保固保證金、4.差額保證金、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5%)為原則;比率,以不逾標價之10%(5%)為原則。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履約保證金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保固保證金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訂定底價(採購46,細則54)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底價之訂定時機: 1.公開招標,其底價已於開標前定之;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已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2.選擇性招標,其底價已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3.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已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4.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已於辦理議價前定之。 5.依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已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不訂底價(採購47,細則54之1)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3.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不訂定底價,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或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評審委員會與評選委員會之比較 項 目 評審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法令依據 採購法施行細則74 採購法94 適用情況 項 目 評審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法令依據 採購法施行細則74 採購法94 適用情況 未訂底價之採購,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 適用(採56)、準用(採22-1-9、10)最有利標之採購,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組成成員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置委員5~17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 成立時機 準用採購法46-2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原則上於招標前成立,但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於開標前成立。
不予開標決標情形(採購48、50) 機關辦理招標,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因應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等情形,不予開標決標。(適用全部廠商→詳採購法48所列情形) 投標廠商有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等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適用個別廠商→詳採購法50所列情形)
決標原則(採購52)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包括平底價)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訂有底價之比減價-1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採購53) 前項決標,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得由監辦人員於授權範圍內當場予以核准,或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之。(細則71)
訂有底價之比減價-2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者,逕行抽籤決定之。(細則62)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細則62)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細則73)
比減價案例-1 財物採購案,預算200萬元,核定底價150萬元。 第2次招標,核定底價148萬元。 投標廠商 標價 最低標 優先減價 第1次 第3次 甲廠商 170 168 163 160 155 乙廠商 175 165 162 158 丙廠商 180 166 156 第2次招標,核定底價148萬元。 投標廠商 標價 最低標 優先減價 第1次 比減價 第2次 第3次 甲廠商 160 154 150 147 丁廠商 158 156 155 152
比減價案例-2 工程採購案,預算1000萬元,核定底價800萬元。 投標廠商 標價 最低標 優先減價 第1次 比減價 第2次 第3次 甲廠商 930 865 855 845 乙廠商 900 880 860 850 840 丙廠商 950 870 857 848 比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採購53)
比減價案例-3 勞務採購案,預算100萬元,核定底價75萬元。 投標廠商 標價 最低標 優先減價 第1次 比減價 第2次 第3次 甲廠商 90 88 83 80 照底價 乙廠商 95 85 不減價 丙廠商 98 87 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承作,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細則72)
未訂底價之比減價 決標未訂底價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採購54) 前項決標未訂底價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細則75)
標價偏低之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採購58) 所稱總標價偏低,一般係指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80%者;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一般係指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70%者。(細則79、80)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 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採購案簽約及付款應注意事項 依行政院95年5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3151號函,為利整體計畫之執行及實際需要,對已奉行政院核定之延續性計畫,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如確為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之精神,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與廠商簽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採分期付款者,各期付款金額與工作事項應符合對價關係。 年度開始前,已完成採購契約,須於契約條款註明法定預算通過後生效。 若存有後續擴充條款,須明訂契約期滿,經甲、乙雙方合意,得延長履約期間。
開標及決標之監辦-選擇性招標1 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採購,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經常性採購。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5.研究發展事項。(採購20) 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採購21) 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資格審查後,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細則21、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8809077號函釋)
開標及決標之監辦-選擇性招標2 經常性採購,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須有六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資格合格廠商未達六家時,不得建立名單。名單建立後,依審查資格文件載明方式(個別、公告、依序、抽籤)邀請廠商投標。 採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採購42) 選擇性招標之分段投標或分段開標,第二階段以後之投標及開標,無廠商家數限制。(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8809077號函釋)
開標及決標之監辦-限制性招標1 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則23之1) 訂定底價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細則53) 限制性招標可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有二家廠商投標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採購18、細則19)
開標及決標之監辦-限制性招標2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採購,僅限於工程採購案,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該50%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採購22-1-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者,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經主管機關認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2)
驗收 之監辦
驗收之監辦-1 主驗人員是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有無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採購71)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採購71)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監辦採購辦法8)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購12、細則9) 驗收人員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不符時主驗人員有無作相關處置。(細則91)
驗收之監辦-2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驗收人員有無依其規定辦理。(細則9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購72) 辦理驗收有無製作紀錄,並由辦理驗收人員、監驗人員或廠商代表會同簽認。(採購72、細則96) 驗收完畢後,所製作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驗收紀錄是否相符;主驗、會驗人員是否分別簽認。(採購73、細則101)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監辦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細則9)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細則9)
驗收人員之分工(細則91)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為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驗人)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之人員)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之人員) 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為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人員)
驗收期限(細則92~95) 機關應於收到廠商竣工書面通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確定是否竣工。 工程竣工後,監造單位應於7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等,送請機關審核。 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初驗合格後,於20日內辦理驗收(無初驗程序者,於接獲通知30日內辦理),並作成驗收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準用前項規定。 驗收期限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細則95) 驗收改善期限,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細則97)
書面驗收(細90、90之1) 工程、財物採購有下列情形,得採書面驗收: 1.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2.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3.小額採購。 4.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5.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驗收不符之處理-1(採購72、細則97)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部分驗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不符之處理-2(採購72、細則98)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檢驗費用之負擔(細則100)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 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結算驗收證明書(採購73、細則101)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採書面驗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採購監辦 注意事項
採購監辦注意事項-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之監辦單位,包括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者,則為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採書面審核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為之,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者,則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指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紀錄,但不包括廠商標單、資格文件及底價單)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監辦採購辦法規定之特殊情形。
採購監辦注意事項-2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採書面審核監辦者,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相關文件送監辦人員,監辦人員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監辦採購辦法之比較-1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監辦對象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監辦對象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 監辦單位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監辦方式 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 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監辦內容 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程序。 (同左)
監辦採購辦法之比較-2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監辦不涉及之事項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監辦不涉及之事項 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同左) 不派員監辦之核准 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不派員監辦之情形 1.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者。 1.地區偏遠。 2.經常性採購。
監辦採購辦法之比較-3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不派員監辦之情形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不派員監辦之情形 2.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者。 3.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者。 4.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5.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3.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4.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5.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6.利用本法第93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7.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監辦採購辦法之比較-4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不派員監辦之情形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不派員監辦之情形 6.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7.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者。 8.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9.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10.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8.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監辦採購辦法之比較-5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不派員監辦之情形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不派員監辦之情形 11.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12.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者。 13.依本法第48條第2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者。 14.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 11.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12.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13.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14.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監辦採購辦法之比較-6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應派員監辦之情形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應派員監辦之情形 1.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 2.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者。 3.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採購案有上述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核准監辦單位不派員監辦。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監辦時,有上述情形者,應予敘明。 1.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2.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承辦採購單位通知監辦時,有上述情形者,應予敘明。
監辦採購辦法之比較-7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完成監辦之簽名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完成監辦之簽名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 (同左) 不接受監辦人員意見之處理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監辦採購辦法之比較-8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書面審核監辦之載明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書面審核監辦之載明 屬書面審核監辦者,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同左) 小額採購 (無) 承辦採購單位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得不派員。 承辦採購人員監辦之限制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The End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 許庭禎 : (02)33568201 : timshi@mail.gi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