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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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行为

教学目的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关于最主要的法律事实——行为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的含义、分类;理解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行为的特点和种类;了解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及后果;学会分析民事行为的效力。

重点与难点: 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种类   附条件民事行为  附负担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主要外语词汇: 民事行为 civil act 民事法律行为 civil juristic act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civil act of pending validity 意思表示 expression of intention 有偿法律行为 juristic act with consideration 单方法律行为 juristic act of unilateral will

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一)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双方行为是指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 多方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所发生的后果是财产权利义务变动的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是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 (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能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转移所有权、共有财产的分割即为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是指能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签订合同的行为即为债权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方可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行为。 (五)主行为与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存在的行为; 从行为是指要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六)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仅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辅助的行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七)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九)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 双务行为是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权利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十)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受利益就须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承担给付义务,他方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的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 意思表示须由两部分组成,即意思和表示。 意思是指行为人所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 表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其意思。表示又包括两个要素: 其一是表示行为,即行为人表达意思的行为; 其二是由表示行为所表达出的表示意思。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方式作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是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积极的行为表达其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以消极行为表达其意思。

四、意思表示的分类 (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分类 (二)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直接入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人基本可同步受领该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直接进人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该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分类 (三)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又称无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且其意思为自己自由形成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又称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的内在的真实意思与表示的意思不相符合。 1.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明知而为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包括: (1)虚假的意思表示。 (2)通谋的虚伪表示。 (3)隐藏行为。

五、意思表示的瑕疵 2.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的无意不一致,是指表意人不知道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误传。是指因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五、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是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受到不正当的干预非自由形成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欺诈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1)须有他人的欺诈。 (2)须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人错误。 (3)表意人因该错误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案例: 1993年4月9日,被告焦作市甲综合公司向焦作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申请开办养殖场,其提交的资金来源证明记明,养殖场固定资产人民币1万元,流动资金人民币3万元,均系主管部门拨款。甲公司在证明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经审查,于1993年4月21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为焦作市乙养殖场,性质为集体,资金数额4万元,不具备法人资格,主管为甲公司。

1993年4月16日至7月30日,乙养殖场以综合公司名义在《焦作日报》上多次刊登广告,广告谎称:“乙养殖场属国营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与北京野生动物研究院联营,负责教授养殖技术,常年大量回收,大批销售海狸鼠,并对养殖户签订三年回收合同。种价每对2 500元,回收价每对1 200元,办理死亡保险和法律公证。对此,甲公司未予以制止。许多读者看到广告后,信以为真,纷纷持广告与乙养殖场签订合同,从1993年4月至9月共签订100余份养殖合同。

这些合同约定:乙养殖场供应养殖户海狸鼠1对,价格2 300元至2 500元;回收价格按届时购种价,第一年按50%-7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30%的价格回收。合同还约定了具体的回收办法和违约责任。但乙养殖场在签约销售大批海狸鼠后,却未按合同回收一对,给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丙某等146户养殖户遂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与乙养殖场。

原告诉称:乙养殖场是甲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广告中故意夸大自有资金和信用,捏造虚假情况,诱使众多原告陷人错误认识,与之签订养殖合同,其中部分合同经过公证。1993年10月,原告饲养幼鼠降生,依合同前往乙养殖场要求回收时,该场去向不明,方知受骗上当。双方所签养殖合同,是因被告的虚假广告误导致使原告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请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海狸鼠养殖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本金、利息并赔偿损失。

被告甲公司答辩称:乙养殖场是一个挂集体之名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登记为集体企业。该场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被告乙养殖场答辩称:本场在广告中确有夸大之词,但广告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其与各养殖户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法,没有实施欺诈,合同是有效的。养殖场是个体工商户,盈亏自负。

五、意思表示的瑕疵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1)须表意人受到胁迫。 以民事起诉为威胁,不为胁迫。 (2)须表意人受胁迫而产生恐惧。 (3)须表意人因恐惧而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案例: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9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五、意思表示的瑕疵 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处于困境或面临危难,为摆脱困境被迫迎合对方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1)须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 (2)须他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他方意思的意思表示。 (3)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案例: 2年以前,李先生借给陈某3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息20% 。陈某逾期不还款,李先生催讨无果,决心告他。准备办诉讼手续时,却找不到借条了。他回顾,出门前还见到借条,自己把借条放在钱包中,现在钱包不见了,可能遗失在路上。于是沿路寻找,可一无所获,他沿路张贴《寻物启示》,写明:“如有拾获归还者,酬谢人民币5000元。”结果,接到一自称姓黄、外地口音的人打来的电话,说他捡到了钱包,还问: “里面有一张借条,对不对?”

李带上5000元,约黄出来交接,在约定地点见面时,黄说:“借条本金是35万元,连上利息近60万元,我帮你找回借条,你只给5000元报酬,太少了。”李说:“你想要多少?”黄说:“2万元。”李说:“太高了。”黄说:“你要是不肯,那我先走了,你想通了再打电话给我。”李急于取回借条,无奈,只好签下“先付5000元、余下15000元五日后付”的字据,并马上付给黄5000元。黄这才将借条交回给李。见黄洋洋自得,一副横财就手的样子,辛先生十分生气,心中打算不付余下那15000元。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均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均须具备的条件。 通说认为,民事行为的成立一般要件包括以下三个: 其一为行为主体即当事人。 其二为意思表示。 其三为标的。

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是指一些特别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是指民事行为生效普遍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 标的确定和可能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些特别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的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一)条件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5.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所谓条件成就,就是约定的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出现;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所谓条件成就,就是约定的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出现; 所谓条件不成就,也就是约定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条件的种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条件的种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又称为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又称为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三)条件的种类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是指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条件。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决定其成否的条件。。 混合条件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6条作了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依其作用可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又称终期、解除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根据其具体时间的确定性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的客观事实不仅确定发生,而且其发生的具体时间也是确定的。 不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的客观事实是确定发生的,但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

案例:解除婚约要求返还聘金案 原告甲某因与被告乙某及其父亲丙某发生聘金返还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乙某、丙某收取了原告23万元的聘金后,乙某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聘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聘金,返还原告存放在其家中的先锋牌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聘金和摩托车都是原告甲某为了结婚送给乙某的,聘金已经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一品等方面花费了17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聘金和摩托车都是原告甲某为了结婚送给乙某的,聘金已经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一品等方面花费了17.4万余元。乙某和甲某共同生活过两个月,双方感情不错。只因甲某的家里人一再违反承诺,以各种理由拒绝甲某与乙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致发生纠纷。这是原告毁约,被告不仅没有返还聘金的义务,还有权利要求判令原告赔偿乙某青春和名誉损失费20万元。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特点 第一,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第二,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第三,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四,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五,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依其内容的无效性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内容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仅民事行为内容的一部分无效,而其他部分可以有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56条中也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继承法》中对无效遗嘱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以下7种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缴财产

案例:奇怪的债务 思考:在案例中,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和特点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和特点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仅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第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案例分析 原告 毛阿文,男,41岁,个体医生。被告 某市医药公司城南门市部。 1987年1月7日,原告毛阿文让其子毛晓华去某市购买中草药“首乌”10斤。当日下午三时许,毛晓华到市医药公司城南门市部购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数量是10斤。由于毛晓华是雷州人,雷州话的“首乌”与广州话的“草乌”声音十分相近,高谈阔论市部售货员误将10斤“草乌”卖给毛晓华。

毛晓华不识中草药,遂将“草乌”带回。数日后,其父毛阿文发现药搞错了,马上找到该门市部要求退换。该门市部以“中草药概不退换,何况既无发票,又隔数日”等为由拒绝退换。原告毛阿文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 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毛阿文之子毛晓华误将“草乌”作“首乌”买回,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予变更或撤销。最后经调解,原告毛阿文与被告某市医药公司城南门市部达成退药还款的协议。

案例 原告 马泰,男,45岁,农民。 被告 赵宝山,男,34岁,农民。 1986年10月6日,原告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被告餐宝山的奶牛一头。当时,被告赵宝山谎称,该牛是1986年7月25日配的种,已有近三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原告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000元的较高价格与被告赵宝山成交。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被告赵宝山,要求退牛还款,并赔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

被告赵宝山则说,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为此,原告赵宝山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泰以3000元的较高价格购买该牛,是在被告赵宝山谎称其奶牛怀孕揣犊的情况下同被告进行的民事行为,买牛的价格过高,是不公平的。故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买卖奶牛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马泰将奶牛返还被告,被告赵宝山退回原告的3000元价款; (二)被告赵宝山赔偿原告马泰饲养期间的草料费40元。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一)撤销权的含义 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称为撤销权。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1年。《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或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须待看其后的一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第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行为成立时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有效或无效决定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事实。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追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追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行为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

(二)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也就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四)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债务移转行为,是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的民事行为。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案例研讨:此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北京通州“画家村”房屋买卖案

课堂练习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美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思考题: 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有何法律意义?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何特点? 4.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5.无效民事行为有何特点? 6.试析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区别。 7.试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