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教师 丁德春 中 国 法 制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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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教师 丁德春 中 国 法 制 史

课程说明 本课程为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统设必修课, 共5学分,开设一学期,共30-36课时。 本课程的教学采用媒体教学形式,适合网上学习。 本课程的考核分为两部分即形成性考核和期末 考核,形成性考核占20%,由四次作业和期中考试组成;期末考核占80%,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考试得出。 本学期将组织一次讨论课。

导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五、主要内容 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夏、商、西周、春秋) (1——4上) 封建社会法制时代(战国——鸦片战争) (4下——10) 近现代法制(11、12、13、14)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禹刑的概念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昏、墨、贼,杀

“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 2、“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一、原始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习惯 “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 民自治” 二、夏朝奴隶制法律产生的原因 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 2、“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三、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特点 1、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在较大程度上 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 2、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四、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和法律的区别: (一)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 3、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 的基本手段,体现出伦理法的特征 四、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和法律的区别: (一)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 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 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 (三)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 基础之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五、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禹刑 见教材11页

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或泛称, 2、禹刑的基本内容: (1)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等 (2)昏、墨、贼、杀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4)赎刑:“夏后氏不杀不刑,死者罚二千馔” (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国王——大理——士或理 2、监狱: “圜土”“夏台”“钧台”

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 商朝的婚姻制度 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 商朝的婚姻制度 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

一、商朝的建立 二、商朝的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活动 1、沿用商部落的习惯法和沿用夏礼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矣“ 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王发布的命令、诰、训、誓等 (二)立法指导思想 1、听命于天、听命于神 2、推行祖宗崇拜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

妾制度 (二)罪名 1、舍弃穑事 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 4、颠越不恭 5、暂遇奸宄 6、不有功于民 (三)民事法律 1、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 妾制度

2、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商王——司寇——正、史 (二)审判制度 (三)监狱:“圜土”、”牖里“、“囹圄”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

三、刑事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主要罪名: (1)违反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 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

考虑量刑轻重 2、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这是根据犯罪人的 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这就是注意 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这是要求从犯罪人 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 考虑量刑轻重 (4)罪疑从赦。即“附从轻、赦从重”

3、刑名: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 (1)死刑:统称“大辟”。死刑的条目有二百多, 分为对公族施用和对没有爵位的奴 隶主及平民施用二类 (2)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条目达二千多,是西周的主体刑 (3)流刑:商朝出现,西周沿用。 (4)“圜土之制”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 到监 狱里执行 (5)“嘉石之制”:是对有罪过,但不够处徒 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类似于近世的拘留

(6)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 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7)没为官奴婢 四、民事法律 (一)民事规范 1、所有权: (1)周天子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2)贵族、自由民的个人所有权 2、契约关系: (1)质剂——买卖契约 (2)傅别——借贷契约

(3)损害赔偿 (4)租赁契约 (二)婚姻制度: 1、婚姻的缔结 (1)四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 命、婚龄的限制 (2)婚姻缔结的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 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2、婚姻解除 (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和专权离婚主义) “出妻”的理由“七去”:不孝顺父母、无子、淫 、 妨、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不得“出妻”的理由“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 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 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四)继承制度 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规定“立嫡以长不以 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属官有掌囚、 掌戮,司刑)——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

(二)诉讼制度 1、民事和刑事的区别: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 讼叫做“狱” 2、起诉形式: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3、交纳诉讼费:起诉时要交诉讼费(束矢和均金) 4、审理 (1)开庭:“两造具到”,“听狱之两辞”,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审理 :“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式,强调了审判 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偿试 5、判决和上诉:“读鞫”和“乞鞫”

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及意义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1、政治关系:“礼坏乐崩”,“王室衰微” 2、井田制破坏,私田和地租剥削的出现 3、新兴地主阶级的的兴起和政治经济的改革 (二)法律制度的变革——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变革的原因——经济基础的变革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2)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刑书由前 任执政范宣子所作)

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1)子产(郑)——叔向(晋) (2)赵鞅(晋)——孔子(鲁)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封建制度的确立——通过变法实现 1、魏国李悝推行新政  2、楚国吴起变法  3、秦国商鞅变法 (二)战国的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制法;缘法而治;事断于法。

(2)法应”布之于百姓“ (3)“行刑,重其轻者” 2、立法活动:李悝制定《法经》;商鞅改法 为律, 制秦律 (三)李悝的《法经》 1、产生的历史背景:奴隶制的解体,封建制的逐 步确立的产物 2、主要内容:《法经》早已失传,从篇章结构上 共为六篇: (1)正律四篇:“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盗法》:惩治侵害财产犯罪之法 《贼法》:惩治政治与危害人身犯罪之法 《囚法》(《网法》):囚禁、审判犯罪之法

《捕法》:追捕逃亡之法 (2)杂律:《杂法》,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 主要规定了“六禁”和“逾制” (3)减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 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 的作用,类似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3、《法经》的阶级本质  (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4、《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成文法典 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以后的 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3)《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   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 积极作用。

奴隶社会法制的总结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夏、商朝 西 周 君权神授和祖宗崇拜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主要刑名的演变 夏朝 商朝 西周 辟、膑、宫、 五刑+徒刑 五刑+流刑+徒刑役 劓、墨 死刑范围扩大 +赎刑+没为官奴

商 朝 西 周 婚姻制度的演变 继承制度的演变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的缔结三大原则 嫔嫁制度 及程序(六礼),婚 姻的解除“三不去” 商 朝 西 周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的缔结三大原则 嫔嫁制度 及程序(六礼),婚 姻的解除“三不去” 继承制度的演变 商 朝 西 周 兄终弟及制 嫡长子继承制 嫡子继承制 宠爱妾长子继 嫡长子继承制 承为补充

司法制度的发展 夏朝 商朝 西周 监狱 商王有最高立法权 周王有最高司法权 “ 圜土 ” 监狱“圜土”“牖里” 中央和地方设有司法 夏朝 商朝 西周 监狱 商王有最高立法权 周王有最高司法权 “ 圜土 ” 监狱“圜土”“牖里” 中央和地方设有司法 “ 夏台” 审判机关,确立了规 范的诉讼和审判程序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 云梦秦简 秦朝的主要刑名、罪名及量刑原则 秦朝经济立法的有关规定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秦朝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正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先后统一政令,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并 进行军事扩张。公元前207年灭亡。 二、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思想   1、法令由一统,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 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以 法为教,”凡事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云梦秦简的法律内容: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主要包括: 1、《秦律十八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经济、 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2、《效律》:是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 规定。 3、《法律问答》:共187条,主要采用答问方式 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进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5、《秦律杂抄》多种行政法规 6、《为吏之道》规定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三)、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诏令: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讲, 没有什么区别。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 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通常用令 3、式: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 或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 5、廷行事:秦中央政府汇编典型案例,形成固定 判例,用以比附解决同类的案件。

三、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刑罚的种类 (1)死刑: A、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 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 的刑罚 B、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属 C、定杀: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D、阬:即活埋。 此外,还沿用了秦朝以前的死刑手段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笞 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并用的刑名。 (3)作刑(徒刑):A、城旦舂 (4-6年) B、鬼薪白粲 C、隶臣妾 D、 司寇 (4)迁,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6)淬,即训诫。 2、秦朝的主要罪名 (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 (3)盗窃罪 (4)贼杀伤罪(5)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标 (6)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 项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 (8)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 (9)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 (11)不得兼方罪 3、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不同性别有不同的规定,男高6尺5寸以上,女子6尺寸以上,负刑事责任,大约15、16岁为成年。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 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叫“端”,过失叫“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 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6)自首减刑,“自出”处刑轻,”其得“处刑重 (7)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 人,使无罪者入于罪,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者,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 (二)、经济法律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1)春2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 (2)不到夏天,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捉取幼兽,鸟 类等。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规定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时,要书面上报。遇到灾害,也要上报。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规定每年定期评比耕牛。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对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定额、劳动力调配方法、徒工培训等都做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对价格、质量标准都有规定。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1)秦朝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 (2)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诏狱和疑狱

2、地方司法机关 (1)郡守、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 (2)乡设有啬夫、三老、游徼等乡官,负责本地治 安和调解工作。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秦朝的诉讼形式大体有三种: (1)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于今天的公诉人 (2)告诉,是平民当事人赴官府告发被告,类似于今 天的自诉人。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有审判权的官府必须受 理,这类自诉受国家保护。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受理。若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罪”。 (3)犯人自首,刑事被告主动到官府投案自首 2、 秦朝的审讯制度 (1)审讯前: 司法机关要作“爰书”:秦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 (2)审讯的程序: A、听取当事人口供 B、根据口供中矛盾和不清处提出诘问 C、对多次改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以刑讯, (3)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即宣读判决书。当 事人若称冤,可请求再审,叫“乞鞫”。可 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本章知识点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主要罪名 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 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 汉代的诉讼程序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主要罪名 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 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 汉代的诉讼程序

一、两汉王朝的建立 二、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 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制 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兴律”、 “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   《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 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 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  2、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 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 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科: (1)判处之意,“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 罪责之也” (2)法律文书,“科谓事条”  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 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5、春秋经义:是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 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 会法律作为断案的根据。(《春秋》决狱)

6、法律解释:盛行于东汉。西汉时有杜周、杜廷年父 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 “小杜律”。这些解释如符合要求,也被 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三、刑事立法 (一)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礼法并用”、“德主刑 辅”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要 想治本,必行“仁义”,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 使用  3、顺天行刑: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 纳, 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律直接以年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大体分为8 —80;7 —70;或7— 80;10— 80,在此年龄下或上,根据罪行情况,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和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容隐原则)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内容:“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 (1)先自告除其罪(谋反罪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5、上请原则   如贵族官僚犯罪,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 然后再下法司。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从 而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 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 请之列 (三)刑罚制度   1、死刑 沿用前朝的枭首、腰斩、弃市,同时出现“殊死”, 即斩首。

2、肉刑,沿用秦制,汉初的墨、劓、非、宫、笞 ——宫、斩右趾、笞(文景刑制改革后) 3、徒刑, 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 出现 “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 放回家,每月出 三百钱 (四)汉文、景帝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能性 2、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起因:缇萦上书 内容: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300(文帝)——笞200(景帝) ——笞100 斩左趾——笞500(文帝)——笞300 (景帝) ——笞200 斩右趾——弃市

《箠令》颁布:规定笞杖长5尺,面宽1寸,末端厚半寸, 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 途不得换人 3、刑制改革的意义 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标志着古代 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也为奴隶五 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五)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即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 党,中央朝 臣外附诸侯为附益 (2)事国人过律罪。即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 额。

(3) 非正罪。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 (4)僭越罪。两汉的器用、服饰等,诸侯、臣下各 有规制,“逾制”即构成本罪。 (5)出界罪。即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 (6)漏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罔罪 (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3)怨望诽谤政治罪 (4)左道罪:左道,就是邪道,以左道蛊惑民众者 依律处死刑 (5)废格诏书罪:就是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1)不敬、大不敬罪。就是对皇帝轻蔑失礼。 (2)阑入宫门罪。即无凭证擅自进入宫殿。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 (1)大逆无道罪 (2)群饮罪 (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4)通行饮食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况,当向导,提 供饮食。 (5)见知故纵罪:即见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 即为故纵,依律与之同罪。

四、民事立法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为公家服徭役至 56岁,景帝二年改为20岁开始 (二)所有权 1、颁布“田律”“田令”“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土地 所有权加以保护 2、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3、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三)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叫“券书”凡买卖关系确立,都要订 立契约各种买卖契约格式大体一致,

包括买卖日期、标的、价钱、双方的 姓名、见证人 2、债务契约: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 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同时按法定利率支付 五、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结婚的程序:遵循“六礼” 2、结婚年龄的规定:规定女子年15至30岁不出嫁, 采用多出口赋的办法惩罚 3、实行“一妻多妾制” 4、离婚制度(1)基本原则:“七去”和“三不去” (2)夫专权离婚 (3)离婚后财产问题上,允许女方将初 嫁时的财物带走

(二)维护封建家长制度——家庭关系 1、封建“三纲”“五常”的确立 2、“不孝”和“大逆”同罪 3、同居共财 (三)继承制度 1、王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否认“非子”“非正” 的继承权 2、财产继承:(土地和其它财物) (1)诸子平分制(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 (2)遗嘱继承 3、收养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两汉的司法制度,基本沿用秦朝。 1、中央(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 2)、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 理 “诏狱”和地方上送的疑难案件 (3)、尚书台下设三公曹(西汉)和二千石曹(东汉) 2、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 州牧:地方上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制度 (1)告诉和举劾:政府官吏纠举犯罪。 (2)严禁越诉,违者有罚 (3)诉讼主体的限制:卑幼不得告诉尊长 2、逮捕与羁押 (1) 汉律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 随时逮捕,

(2)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有罪先请”,即 报请皇帝批准。批捕,也不加刑具 (3)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 3、审判制度 (1) “鞫狱”: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复审(三日后) (2)“断狱”:判决,宣读判决叫“读鞫“ (3)“乞鞫”:“有故乞鞫”,但必须以三月为限 (4)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郡有执行死刑权。 死刑执行时间:立秋——冬至间执行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制度 重罪十条的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制度 重罪十条的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 曹魏《新律》编制体例的特点 《北齐律》的篇名内容及其在中国法 制史上地位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 容,使魏律“文约而例通” (4)“八议”入律——封建等级制度法典化 一、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和改革 1、蜀国沿用汉律,制定《蜀科》 2、吴国沿用汉律,编制科条科令 3、魏明帝时制魏律18篇(《新律》) 魏律的改革主要内容: (1)增加了篇条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 容,使魏律“文约而例通” (4)“八议”入律——封建等级制度法典化 (5)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

(二)、两晋法规 1、《晋律》颁行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并于次年颁行全国的《晋律》(《泰始律》) 2、张斐与杜预注律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 预为之作注,后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律并行 晋律比魏律又有发展: (1)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将《刑名》分解为《刑名》 和《法例》两篇 (3)法律概念更规范化 (4)从内容看,“礼律并重”:准五服以制罪

(1)《北魏律》的制定:北魏孝文帝制成,共20篇, 内容:A、刑法原则 B、刑名 C、罪名 特点:“纳礼入律” (5)规定了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法律 (三)南北朝时期立法 1、南朝立法,沿用《晋律》 2、北朝立法 (1)《北魏律》的制定:北魏孝文帝制成,共20篇, 内容:A、刑法原则 B、刑名 C、罪名 特点:“纳礼入律” (2)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3)《北齐律》的制定:公元550年,高洋建立北齐, 始命群臣修律。前后历经十余年,全面总结 历代立法经验,完成《北齐律》

《北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共12篇,949条。 A、确立了12篇的体例,既名例、禁卫、婚户、擅 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 厩牧、 杂律 B、确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C、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 体系奠定了基础。 意义: 它在中国刑律发展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对隋唐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4)北周——《大律》或《大诰》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 又有科、比、格、式 2、法典体例增加科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并 置于律首,使之起“纲领”作用;北齐定律12篇 为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确立了封建五刑 体系——笞、杖、徒、流、死 5、因地制宜地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使之更全 面维护地主阶级利益

二、法律内容的发展 (一)经济立法 1、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2、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刑事立法 1、“八议”、“官当”入律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八辟”,在曹魏正式入律的,对 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制度 内容: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 勤、议宾, 特权:犯死罪者“议定裁奏,曹司不敢与夺”; 犯其他罪例减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和爵位折抵徒刑 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出现于《北魏律》和 南朝的《陈律》 2、确立“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它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置于律首,以强调主要打击。它是“十恶”的前身 主要内容: 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法律效力:“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3、刑罚制度改革 (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 流刑的里数分为:2500里、3000里、3500里、4000 里、4500里五等 (三)民事立法 1、关于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2、规定了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审判机关仍称廷尉,或叫大理寺。北周—— 秋官大司寇 2、尚书台发展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其中的“三公曹” 和“二千石曹”执掌司法

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封建司法制度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又相互牵制的道路 (二)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 1、皇帝更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2、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3、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三)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 1、 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监察机关 御史台。晋以 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大,“无所不纠” 2、御史台下设治书侍御史,负责监督中央和地方 百官 司法权、监督权日渐集中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隋朝《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隋朝《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十恶”和“八议”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 《新律》: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成 2、《开皇律》开皇三年,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 成 ,共12篇,500条,开皇律上承汉律, 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 3、《大业律》:隋炀帝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 大业三年四月完成,内容与开皇律基 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加,共18篇 (二)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1)发布“均田令” (2)整顿户籍 (3)整顿货币制度 2、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镇压农民反抗和保护地主特权 (1)特权法进一步发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 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 等项规定 (2)“十恶罪”的确立:《开皇律》吸收《北齐律》 “重罪十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即谋反、 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 3、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

《开皇律》废除酷刑,确定笞、杖、徒、流、死五刑 (1)死刑为绞、斩两等 (2)流刑分1000、1500、2000三等 (3)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从杖60到杖100五等 (5)笞刑从笞10到笞50五等 4、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纠察,参谋某些案件的审判 地方行政、司法合一

(2)诉讼制度-——允许直诉 (3)死刑慎重制度——实行“三奏复核制” (4)提高司法官员素质的措施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 1、隋文帝晚年对法制的破坏 2、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二、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立法 1、《武德律》的制定。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 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唐立法的开端 2、《贞观律》的制定。太宗贞观年间,花费11年时间 完成《贞观律》的修订,至此唐朝基本法 典即告定型

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篡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永徽三年,制定“律疏”,次年颁布,与 律合《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 4、《开元律》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 徽律》,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和称谓, 颁行天下 5、《唐六典》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制 定《唐六典》,它“以官统典”为原则, 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 内容分为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 刑职、事职6部分,共30卷。它是中国封建 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6、《大中刑律统》的制定。唐宣宗时制定。 (二)唐朝法规的基本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 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广义上是指唐王朝修定的三十余部法典。狭义是指“唐律疏议”,它共12篇,502条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1、五刑 (1)死刑:分为绞、斩两类 (2)流刑:分为2000、2500、3000三等 (3)徒刑:分为一年——三年共五等 (4)杖刑:分为60、70、80、90、100共5等 (5)笞刑:分为10、20、30、40、50、共5等 2、“十恶”制度:按性质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 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不义、 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3、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律制度 (1)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 规定。凡属议亲、议贤、议能、议功、议贵、 议勤、议宾之内的人物,犯死罪者可以上 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 (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 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 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及应请者祖父母、父母、 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可以 例减一等

(4)赎: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 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犯流罪以下 可以钱赎罪。 (5)当:所有官吏。五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二年,公 罪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一年,公罪 二年;罪大官小,余罪收赎;罪小官大,留 官收赎 (6)免:指免除官职抵罪 4、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私罪原则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从轻 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从重

(2)、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不实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事发亡,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不在自首之列” (3)共犯区别首从 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共犯罪以“造意”为首,“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家人共犯,只坐家长; 监临主首为犯,以监主为首。 (3)、关于合并论罪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4)、累犯加重原则 三入科刑,谓“怙终其事”,而要“峻之以法,用惩其罪”,“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5)、同居相隐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 (6)、比况类推原则 “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7)、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原则 A、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犯流 罪以下依律师收赎 B、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 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 C、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8)、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 相犯者,以法律论”

(二)唐律其它各篇的主要内容 1、《卫禁律》,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 要塞方面的规定。 2、《职制律》,59条。重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 规定 3、《户婚律》,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 家庭方面的规定 4、《厩库律》,28条。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5、《擅兴律》,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 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6、《贼盗律》,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 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7、《斗讼律》,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 等方面的法律 8、《诈伪律》,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9、《杂律》,62条。不能编入其它篇的罪,都归入此篇 10、《捕亡律》,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等方面的法律 11、《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 的法律。 《唐律疏议》的意义: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 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 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 的基本原则严整、概括,犯罪种类及其他各 种法律关系规定详尽、细密,它是封建制法 典的代表。

(三)唐朝的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颁布“均田令” 2、财政立法——颁布“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3、工商立法 (四)民事立法 1、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 (2)规定物权取得的方式:继承、买卖、无主物 的取得、埋藏物的取得 、孳息物的归属 2、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 (1)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 (2)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范围

四、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1、在立法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礼本 刑辅、明刑助礼。 2、从条文看,“一准乎礼”。唐律把人们划分成不同 的等级,并给每个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历史地位: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 制史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 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 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高度的成熟性并 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 生了重大影响 五、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百官 与京师徒以上案件,重审死刑及地方上送疑难案件。 (2)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理大理寺及 州、县审判的案件 (3)、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大理寺和 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大案的审理

“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 大 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 共同审理 “小三司”:皇帝命令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舍 人、和御史台御史组成特别法庭审理 伸冤案件的制度 2、地方司法机关 (1)唐朝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长官 (2)州县设佐史协助处理司法事务 州设法曹参军,县设司法佐、史 (3)基层乡官:里正、坊正、村正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制度 (1) 起诉有两种方式 A、 举劾和告发 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告发:重大犯罪,强制告发 B、告诉。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 同时对告诉的主体作了限制 (2)诉讼须有“讼牒” 2、审判制度 (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 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不得状外别求他罪,否 则以故入人罪论处 (3)审讯时采取“五听”进行分析,然后调查证据,以“众 证定罪”,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即“罪从供定”,并规定 拷讯制度: “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 解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5)规定了回避制度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7)对律文中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 自判决 (8)判决的执行的规定 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报请皇帝批准, 死刑执行“三复奏”和“五复奏”制,犯恶逆以上除外。 (三)监狱管理 1、设置不同层次的监狱 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设有“大理狱” 2、唐律规定囚粮、囚衣、入视等制度

(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辅佐, 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百官参加大 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察百官在宫 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京城、效 祀、朝会等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监察州县地方 官吏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宋朝的法律形式 宋朝的刑罚制度 元律的主要特点 元朝的司法制度

一、宋朝、元朝的建立 宋朝的建立:公元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发动陈桥驿 兵变建立宋王朝, 元朝的建立:公元1279年忽必烈灭南宋,建立统一 的封建国家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 (1)制定:由窦仪主持制定,于宋太祖建隆四 年(公元963年)颁行天下 (2)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编敕活动 (1) “编敕”:即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敕可分为不同的层次: 宋朝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同时司、路、州、县皆有敕。 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编敕和以敕代律 (二)法律形式 1、律、敕、令、格、式 律指《宋刑统》 2、断例:判案的成例,用以补法之不备 3、指挥: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 指示或决定

3、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对某项法律所作的解释 4、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它案卷 所作出的决定 三、宋律的主要变化 (一)“重法地”法和加重对“盗贼”的处刑 1、“重法地”法,即在北宋仁宗时实行的对在“重法 地”内犯罪加重处刑的特别法。 范围: 由京畿地区扩大河北、京东、淮南、福 建等路 2、“盗贼重法”,即北宋神宗时实行的重惩“盗贼的 刑事特别法;对谋反、谋大逆、谋 叛等行为,镇压更加严厉残酷

(二)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1、租佃关系 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 —— 红契。遇土地争讼以红契为据。 (1)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 (2)维护地主和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3)法律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 2、典卖制度 出现典卖,且典卖制度化: (1)在土地典卖上,法律保护典权人的利益 (2)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

3、刑罚改革 (1)折杖法:宋朝用决杖来代替“五刑”中笞杖徒流 四刑的惩处方法 目的:“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 决数” 内容:A、加役流——脊杖20,就地配役3年 B、三流——脊杖17-20,就地配役1年 C、五等徒刑——脊杖13-20,杖后释放 D、杖、笞刑按五等——臀杖13-20、7-10, 杖后释放 意义:体现慎刑的思想,同时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2)刺配之法 概念: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决杖、流 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刺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后变为常刑 (3)凌迟刑 A、凌迟:也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即以利刃 零割碎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 受 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是中 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B、产生及影响: 产生于五代,盛行于宋朝中期, 并被元、明、 清所沿用。

4、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确立了集权中央与提高 镇压效能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构: A、宋沿唐制的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 B、设立审刑院——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 宋神宗改革时撤消 C、地方上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为中央司法 派出机构 (2)审判制度——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A、皇帝亲自审判大案 B、官吏审判案件,如遇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须上 奏皇帝裁决。 C、皇帝派御史台的推勘官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四、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的立法及其特点 主要立法: 1、大札撒:蒙古族统治者用畏兀儿字母将皇帝的 训令写成法规 2、《至元新格》的制定,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 3、《风纪宏纲》的编纂,纲纪、吏治的法典 4、《大元通制》的制定,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 诏令和断例,厘正编纂而成。这部典共六十卷 5、《元典章》的纂集,是地方政府纂集的自元初 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 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包 括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 6、《至正条格》的颁布

元朝立法的主要特点: 1、元朝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在将历代皇帝的敕 令加以汇编 2、元朝统治者重视判例作用,即在案例前加以“诸” 字,成独立条文,使之在法典中占重要地位 (二)元律的主要特点 1、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1)根据民族的不同和被征服的先后,将全国 人民分为四等 (2 )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异罚异审制 2、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汉人的自由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 3、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最高负责人是“达鲁花赤” 4、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5、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三)元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A、 宗正府和刑部(元泰定帝后) B、枢密院——军法审判 宣政院——宗教审判 内史府——王府诉讼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分为路、府、州、县,仍实行 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最高负责人是“达鲁花赤”

2、诉讼制度 (1)诉讼主体的限制:奴婢、雇佣者不得告主 (谋反、谋大逆除外),妻子不得告诉丈夫 (2)严禁越诉(但对官吏“受贿不法”例外) (3)治吏的规定 3、监察机关 (1)中央:御史台的职责“纠察百官善恶,政 治得失“, 御史台下设殿中司和察院 (2)地方:全国分为二十七道监察区,置提刑 按察使(后改为肃政廉访司) 行御史台下设大夫、中丞、侍御史、 治书侍御史

准五服以制罪——刑罚原则 1、确立:《晋律》 2、服制: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制度,共分为五等,称五服。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准五服以制罪:即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以尊犯卑,关糸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糸越近,处罚越重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本章的知识点 明朝的主要立法内容 明律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清朝的主要立法内容 清律的主要特点 明清的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朝的立法概况与其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 1、《大明律》和《钦定律诰》 (1)制定经过:草创于吴元年(1367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年), 整齐于二十二年(1389年), 至三十年(1397年),将 《钦定律诰》附其后,一并颁行天下。 (2)篇章结构:30卷460条,七篇体例:名 例、吏、户、礼、兵、刑、工。 (3)特点:文简法严;通行明代不改

2、《大诰》的颁布 (1)制定:明初,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模仿 周《大诰》,汇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 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的刑事特 别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内容:《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 (3)主要精神: A、规定了许多严酷的刑罚,体现了重典治天下 的政策 B、增设新的罪名和禁令 C、偏重于打击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

3、“例”的编辑 (1)例的发展变化 :由“判例”向“事例”和“条例” 进行转化 (2)明朝的主要条例: A、《〈钦定律诰〉条例》:洪武三十年颁行, 规定死罪方面的内容。 B、 《问刑条例》:经过多代皇帝修订,作为常 法分颁行全天下,与律并行。 C、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是关于死罪严重程 度、量刑轻重和处刑时限的法律规范。 D、 《充军条例》:关于充军的规范。 (3)作用:法网更加严密,有利于加强对被统治者 的镇压,但极大的破坏了封建法。

4、《大明会典》 (1) 制定:仿照《唐六典》的体例编制而成,首 次成书于弘治十五年,后经明武宗、 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共 282卷。又称“三朝会典”。 (2)内容: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 的职掌和事例。 (3)性质: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 法典 (二)法律形式:律、诰、例、典

二、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明律与唐律相比,更加严酷: 1、扩大了因谋反及大逆被缘坐处死的范围 2、取消因犯罪情节的不同而致刑罚适用上的区别, 采取重其所重的原则 (二)、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1、法律上保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 2、严惩侵犯封建国家及地主阶级私有财产的行为 (三)、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1、奸党罪:“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律该处

死,而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及 “听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皆斩。 2、严禁内外官交结:“交结近侍官员”罪和“上言 大臣德政”罪 (四)、严厉惩治贪官污吏——规定“贪墨罪” 1、处罚从重:八十贯绞;监守自盗,不分首从, 四十贯斩 2、用刑残酷:剥皮实草,皮庙场 (五)、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1、制定“钱法”和“钞法”,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2、颁布“盐法”和“茶法”,强化专卖制度,确保封建国家的 财政收入 明律的特点及其原因 特点:“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原因: 1、明朝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统治更腐朽, 农民反抗更激烈,统治者不得不用刑事镇压, 2、朱元璋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以“重典治 乱国”的指导思想制定明律,不能不是重典。 3、商品经济发展,封建官吏更富有贪欲性, 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也侵 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所以,明朝统 治者不惜用严刑打击贪官污吏。

三、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 647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大明律》的翻版。 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7年) 颁行。 3、《大清律例》 (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 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外, 永远遵行” (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3)特点 :采律例合编的形式,即律后附以 奏准的“条例”,结构形式分7 编体例,共三十 门,436条 (4)、清律律文从此定型,一直沿用到清末修律 (二)各部院则例 “例”是对成例和判例的抽象而形成,是弥补律文不 足的一种形式,在清朝被广泛使用,具有很高的法 律效力。各院均制定则例: 1、《刑部现行则例》 2、 《钦定吏部则例》:内容包括各部的职掌、官 员的铨选和品级,以及对各部违法行为的处分 规定,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3、《钦定户部则例》 4、《钦定礼部则例》 5、《钦定中枢政考》 6、《钦定工部则例》 7、《理藩院则例》 (三)《清会典》 1、制定 :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而成 2、五朝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五朝均制定和修定。 3、性质: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典,是 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 清王朝通过制定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管辖,先后颁布了:《苗律》、《蒙古律》、《番例》等。 四、清律的主要特点 (一)、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 1、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 制政策 (二)、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 1、确认封建等级制度——主奴关糸、尊婢关糸

2、保护贵族、官僚特权 3、保护满族人的特权 (三)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1、保护封建的财产关糸 2、保护满族的经济特权 (四)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1、废除匠籍制度 2、雇工人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 3、将一些贱籍豁除为良 (五)、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 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并增加了新刑罚:

1、迁徙: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 不许回原籍 2、充军:分附近(2000里)、近边(2500 里)、边远(3000里)、极边、烟瘴 (4000里)五等 3、发遣: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 4、凌迟:清朝适用的范围有所扩大 5、戮尸:凌迟罪犯的行刑前如自然死亡,仍须戮尸 6、枭首:枭首悬于木上

五、明、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一)推行禁榷 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禁榷 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 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始自西汉武帝实行 盐铁官营传统制度。 1、明清扩大禁榷的范围。由盐、铁、茶发展 到金、银、铜、锡等。 2、用严酷的刑律保护禁榷制度 (二)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四)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封建统治者利用政权维护封建的生产方式,压抑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对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前进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六、明清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及其管辖 1、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重案 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复核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 都察院——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并 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2、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县三级,府、县 两级行政司法合一,清朝地方并实行四级审制 第一审级:县、州——审判笞、杖、徒刑案件 第二审级:府

第三审级:省级——提刑按察使司 第四审级:总督、巡抚——受理上诉案件,审核下 级机关的判决 3、特别司法机关(清朝) (1)理藩院的理刑司——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 大案件和上诉案件。 (2)满人案件的审判机关 步军统领衙门——审理京师普通满人的案件 内务府慎刑司——负责审理内务府管辖的上三 旗或宫廷的案件 宗人府——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觉罗的诉讼案件

(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1、诉讼程序 一般案件严禁越诉,重大案件可以越级申诉 2、审判制度 (1)小三司会审:遇重大案件时,由御史、 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2)大三司会审:遇重大案件时,由都御 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 (3) 九卿会审:又称“圆审”,即如遇特别 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 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 判决仍须皇帝核准。

(5)朝审:清朝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 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重审制度 秋审和朝审案件的结果可分为: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祀 (4)秋审: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 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 监候案件的制度 (5)朝审:清朝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 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重审制度 秋审和朝审案件的结果可分为: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祀 (6)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 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 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 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中央: (1)设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其长 官为左、右都御史。 (2)六科给事中:创始于明朝,其职权是“稽 查六部百司之事”。清雍正时期并入箸都察 院。 2、地方:全国分为十三道或十五道(清),设 有道监察御史,具有“大事奏裁、小事立决” 的权力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 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和实质 《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特点 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 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和实质 《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特点 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 《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清末立法的主要特点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西方列强的侵入,对中国的社会经济起了很大的分解作用,从而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国内的阶级关系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除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外,还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还出现了买办阶级。 (二)清政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随着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权的地位和性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清王朝的预备立宪 (一)清末实行预备立宪背景:

1、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2、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的要求 3、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 宪政的外衣 (二)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5年清廷选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回国上奏实行宪政的三大利:“一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促使清政府仿行宪政

2、颁布“仿行宪政”的上谕及实质 1906年9月1日,发布“仿行宪政”上谕,强调仿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实质:迷惑群众、抵制革命、继续维护专制统治——政治骗局 3、官制改革: 清末的官制改革始于1901年,到1906年预备立宪后又得到了大力推行。改革原六部为十一部,官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4、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并宣布预备立宪为九年期。 内容: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义务”9条两部分,共23条;重心在于维护

君上大权,它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的地位和权力加以确认而已。 5、颁布《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1) 《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 颁布:1908年7月22日,共12章, 62条 内容: 第一章总纲,规定谘议局设立的宗旨 第二至第五章,规定了议员的数额、资 格、任期,以及补缺、改选、辞职等事项 第六至第八章,规定谘议局的职权和总督、 巡抚监督谘议局等事项 第九至十二章,规定谘议局的庶务、经费 和纪律等事项

谘议局的设立及性质:1909年,各省相继成立谘议局(除新疆外),是一个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2) 《资政院章程》和资政院 颁布:1909年8月23日,共十章六十五条 资政院的设立及性质 :1910年9月23日设立; 资政院不是正式的议院,是清政府进行统治 的谘询机构。 6、制定《内阁官制》和“皇族内阁” 1910年,清政府迫于立宪派的请愿和各省督抚 的要求,把预备立宪的期限缩短为五年,决定先成 立内阁。 1911年5月颁布《内阁官制》

皇族内阁:根据《内阁官制》的规定,组织新内 阁,同时撤消了军机处和旧内阁,新内 阁由十三人组成,其中满族贵族占九名 (皇族六名),由于皇族占较大比重。故 称之。 7、《十九信条》 颁布: 1911年11月3日,清廷为了阻止 革命,正式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十九信条》 内容:仿英国宪法,采取虚位元首和分权之制, 宿小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三、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折衷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世界最新之 学说,务期中外通行” 2、“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二)立法概况 1902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现 行法律,由沈家本、伍廷芳负责修订法律: 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宣统元年12月 完成,二年4月17日颁行。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主要表现: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大清律例》中吏、户、礼、兵、刑、工律目。 3、改革刑罚,废除残酷刑 4、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 制定: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博士岗 田朝太郎起草,1907年完成,1911年 1月25日颁布。 内容:A、 改变旧律体例,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 部分 B、改革刑罚制度:刑名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 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C、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 D、新增一些罪名

性质: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 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形式上反映 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 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 37章,1569条, 1907年起草,1911年完成, 总则、债权、物权三编——日本学者志田钾太 郎和松岗义睚起草,采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 法原则 亲属、继承编——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仍沿袭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行

3、商事立法 (1)第一阶段(1903-1907年): 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颁行的法规有:《奖励公 司章程》、《公司律》、《破产律》、《奖励商 勋章程》等各种单行商事法规。 (2)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 主持起草,1908年,清政府聘请志田钾太郎帮 同起草商律,分《总则》和《商行为》两编。农工 商部制定《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的修定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1906年完成,沈家本起草,共5章260条,

内容:该法采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 较为糸统地规定了各项诉讼程序,并采用了 近代西方法律中公开审判、陪审和律师制度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年颁 行的诉讼法规,共5章120条。 (3)《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 讼律草案》 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否决后 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完成。 5、法院组织法:

(1)《大理院编制法》:清政府为配合官制改 革,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 织的单行法规,共5节45条。 (2)《法院编制法》: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共16章164条。 (三)法律的基本内容: 1、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2、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1)确认私营工商业的地位 (2)奖励集资较多、经营有方的私营工商业者 3、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4、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5)、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四)清末立法的特点: 1、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 统治,又要考虑帝国主义利益 2、在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 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仍然继续维护封 建法律 3、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色彩的 内容合二为一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1、刑部——法部:负责司法行政,使司法行政 与审判分离 2、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 负有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的 职责 地方:1、高等审判厅——省、京师,省按察使司—— 提法使司,负责地方上的司法行政 2、地方审判厅——府 3、初级审判厅——州、县 4、各级审判厅内,实行审检全署,负责对刑事 案件提起公诉并监察判决的执行。 (二)司法制度的改革

1、司法管辖上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2、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3、审判制度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些原则 和制度。 (三)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 1、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 概念: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被告时, 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 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 其本国法律裁判。它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方权 确立:始于1843年7月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 程》,在以后签订的一糸列不平等条约中 得以扩充

2、会审公廨制度 概念:又称会审公堂,是 1864年清政府与英、 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 立的法院,管理各国租界内各等案件。按 1868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的规定,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 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及被 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 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天朝田亩制度》与《资政新篇》 太平天国刑事立法及《太平刑律》 太平天国刑罚的特点 太平天国的婚姻立法的特点 圣库制度

一、太平天国的主要立法 (一)立法概况 1、军纪五条和《十款天条》 军纪五条:1851年1月金田起义 发布,是太平天国立法的开端。 《十款天条》:1851年9月颁布, “上帝会”的教规——太平天国的军纪 2、《太平天条》:1852年颁布,分《定 营规条十要》和《行营规矩》 3、《天朝田亩制度》和《太平刑律》 (1)《天朝田亩制度》:1853年颁布。

内容:以解决土地为中心,全面规划了政治、经 济、军事、司法、保举、教育、社会组织 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策略。 《太平刑律》:是以《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 为基础制定的,是太平天国的刑事法律。 4、《资政新篇》:1856年,洪仁玕制定,主 要依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制改造太 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的主要内容: 主要体现在《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和 《太平刑律》中。

1、政权组织立法 (1)政治体制:天国分中央、省、郡、县四级 中央:君主政体:天王——军、政、教合一,天 王以下设王、侯、军师和其它朝内官。 地方:省级——驻军长官或属员兼理政务 郡——设总制 县——设监军 县以下的地方基层政权设地帅、师帅、旅 帅、卒长、两司马和伍长等乡官 (2)保举制度:遴选补充各级乡官的一种制度。 条件:遵“条命”和“力农”

方法:两司马根据条件,“列其行迹,注 其姓名,并自己保举姓名于卒长” 层层保举,直至天王。 要求:保举从实,负推荐责任,否则“受罚” 或“黜为农” (3)保升奏贬制度:提升和降免各级官员的一 种制度。 标准:遵守十款天条及遵命令、尽忠报国 违犯十款天条及逆命令受贿弄弊者。 期限:三年;不定期“不必拘升贬之年” 做法:列其“贤迹”或“恶迹”,而且要凭据。

2、土地、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 原则:“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 分配方法:按田亩的质量分为九等,按照人口, 不论男妇,平均分配 目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 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暧”的大 同社会 (2)经济立法 A、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的分有 制度,即每25家为1两,设一国库, 由两司马负责管理每年的农副产品除1 年所需之外,剩余纳入国库,25家“婚 娶弥月喜事”的费用,俱有国库开支。

B、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建铁路、公路、造 轮船,开矿山、设银行、办保险,并奖励 各种发明创造。 3、刑事立法——《太平刑律》 (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A、“遇妖即诛”,严厉镇压封建反动势力。 B、严厉打击谋反、谋叛等犯罪活动 (2)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A、妄杀无辜者斩 B、奸邪淫乱者,斩首示众 C、严惩贪污盗窃 D、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E、吸食和贩卖鸦片者斩

3、坚决取缔“妖书邪说” 4、实行严刑峻罚 刑罚的种类分为三种:杖刑、枷刑、死刑 5、婚姻立法 (1)废除一切旧时婚仪,主张“凡天下婚姻不 论财”。 (2)采取宗教婚姻仪式,并由乡官颁布结婚 证书——龙凤合挥。 (3)实行“一夫一妻”制。 二、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行政和司法合一的审判机关 中央:天王——最高审判官

天王以下各王、侯、丞相、检点有审判权 各王认设有刑部尚书、典刑罚、典牢等职 官辅助各王。 地方:郡总制、县监军兼理“狱讼钱粮”。 各级乡官负责“催科理刑”。 (二)诉讼制度 1、多级复核的诉讼程序 2、公开审判制度 “原告、被告及证人都当面对证”,“允许囚 犯和诉讼人依法进行辩护”。 三、太平天国法制的革命性和局限性 (一)革命性:

1、《天朝田亩制度》的均田制方案是对封建土 地所有制的根本否定。 2、天国法律为实现推翻清政府的统治,坚决镇 压官僚地主等封建势力,并反对帝国主义的 侵略。 3、创设了具有民主精神的诸多制度。 (二)局限性 1、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 既有农民朴素的平等平均思想,又有基督教的 教义,甚至还有大量的封建主义思想。 2、法律中存在着落后的内容

1、夹杂着封建因素 (1)规定其领导人的特权并极力维护这一特权(2)刑罚制度方面,继承了封建刑罚的残酷性。(3)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也受到封建主义的影响。 2、渗透着宗教色彩 3、包含着空想成分 4、存在着偏激倾向 (三)司法上有神明裁判的落后表现 1、神明裁判,就是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 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 2、诉讼程序的烦琐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上层领导 者的专断和刑讯现象 

本章知识点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 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中华民国约法》与“贿选宪法”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 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中华民国约法》与“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法律的主要特点 《六法权书》和特别刑事法庭 中华民国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大纲》产生的历史背景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后,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府。为了抵御清兵的南下,各省代表在武昌集会,议决尽快成立中央政府,11月15日制定,12月3日公布。 2、主要内容:共四章21条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实行总统制的政府体制 临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 军队和行使行政权利。 (2)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参议院行使立法权,由各省都督府委派3 名议员组成。

(3)临时中央审判所是最高司法机关,由临时大 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3、《大纲》的性质和意义 性质:筹建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政府组织法, 同时以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意义: (1)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 宣告了封建帝制的灭亡。 (2)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 依据。 (3)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总统共和政体,结束 了封建专制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产生的背景 为了修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从1912年中旬开始起草,1912年2月, 袁世凯被选举为大总统,孙中山为了限制袁的权 力,加快了制定的步伐,于1912年3月11 日公布。 2、主要内容:共7章56条 (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 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为防止帝国主义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土 范围。

(3)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 制度。 (4)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 权利和义务。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3、主要变化和特点 (1)在国家政权体制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3)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 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完善《临时约法》。

4、《临时约法》的性质和意义 性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组织法,具有中华 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意义: (1)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 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 (2)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 作用。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法令 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 法令 (1)颁布《保护人民财产令》,保护私有 财产

(2)发展工商业 A、设立管理机构,中央设实业部,省设实业司 B、拟定商业注册章程,“注重公司财产,保卫债 主利益” C、拟定商业银行暂行则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 管理 D、鼓励华侨回国投资,开办工商企业 (3)注重农业生产:颁布《慎重农事令》切实保 护农民,恢复农业生产

2、关于文化教育的法令 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和《禁用 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规定奖励女学, 实行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 科书;高等学校暂依旧章办理,但有碍民国精神的 书籍一律禁止使用 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 (1)禁绝贩卖“猪仔” (2)禁止买卖人口 (3)保护人民权利:废除清朝法律中对所谓“贱民” 的歧视和限制 (4)保护华侨

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有法令 (1)禁烟:严禁种吸鸦片,否则剥夺公权; 制定法令、条例,禁绝烟毒。 (2)剪辫:规定于令到之日,限20日一律 剪除净尽,违反者依法论处。 (3)劝禁缠足:鉴于缠足多自幼女始,规定 有故违禁者,惩罚家长。 (4)禁赌:规定无论何种赌博一体禁除,店 铺不得出售赌具,违者按律科罪

(四)司法改革 1、实行司法独立原则 2、废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 原则 3、废止体罚制度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5、实行辩护原则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及其本质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4月宪 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天坛起草的一部宪法 草案,并于1913年月10月31日由 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故又称“天 坛草案”,1914年,袁世凯解散国会, 遂成废纸。 (2)实质:国民党、进步党和旧官僚相互妥协的 产物 2、《中华民国约法》 (1)“袁记约法”:北京政府于1914年5月 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糸袁世凯一手 操纵、炮制出来的,故称“袁记约法”,共16章 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2)《中华民国约法》主要特点: A、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 B、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C、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中华民国宪法》 (1)“贿选宪法”:北京政府于1923年10月 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糸曹锟为 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 授意炮制得名。 (2)内容:共13章141条 A、标榜“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B、改大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C、采取地方自治制度

(二)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主要内容: (1)严厉箝制和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 (2)保护帝国主义的侵略权益 (3)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4)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2、主要特点: (1)特别法先于普通法 (2)恢复封建法制 (3)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国民政府组织法 1、主要内容: (1)规定国民党指导和监督国民政府 (2)规定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直接参加武汉国民政府的 领导工作 2、特点:放弃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 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是国共 合作的联合政府。 (二)其它立法 主要内容: 1、保卫国民政府,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

(2)保护国民革命运动,惩治土豪劣绅 (3)保护妇女利益,提倡婚姻自由 (4)规定党员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三)司法改革 1926年11月改造司法制度委员会在广州召开会议, 通过了改造司法制度案。其内容有: 1、改正法院名称,采用二级二审制 2、废止检察厅,在法院内设置检察官 3、采用参审制和陪审 4、废除司法官不党之法禁 5、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行政委员会制 6、减少讼费和状纸费,征收执行费

司法改革的特点: (1)实行国民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 (2)实行国民党参加审判工作的制度 (3)实行群众代表参加审判的制度 (4)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集体领导 的行政委员会制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六法全书:蒋介石国民党政府的法学家仿照日本法 律的编制法,分为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 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汇编在一起,它是国民党 政府的制成法和基本法律制度。

(一)训政时期约法和宪法 1、《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制定, 主要内容: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国民党中央 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制定: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 的国民会议制定,于6月1日由南京国 民政府公布实施,共8章89条。 主要内容: (1)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2)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行 中央集权制度 (3)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3、《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1933年,立法院根据国民党的决议,组织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开始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草毕,送国民党中央审议,36年5月5日,由国民党政府公布 2、《中华民国宪法》 制定: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中华 民国宪法》。它共十四章,175条。 主要内容 (1)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实; (2)打着平均地权、节约资本的幌子,保护四 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利益

(3)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 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实质:“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二)刑法 1、两部刑法典制定的经过 (1)“旧刑法”:1927年国民政府依据北 洋政府的 刑法为基础,制定《中华民国刑法》, 并于1928年3月公布。 (2)“新刑法”:为了能适应国民党政府镇压 人民的反抗斗争,1935年1月1日公布 第二部 《中华民国刑法》,7月1日施行。

2、《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1)维护国民党政府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 革命活动 (2)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 (3)维护帝国主义在华侵略特权 (三)民商法 1、制定: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依据“民商合一” 的原则,采取“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着 手制定民商事法规。于1929-19 30年12月陆续颁布。并同时颁布了 一些列单行法法规。

2、《中华民国民法》的篇章和体例: 民法全案共五编,1225条。民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3、主要内容: 1)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是经济制度 A、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 B、保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 C、保障地主买办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剥削 2)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A、确定封建包办婚姻制度 B、确定家长统治制度 C、维护夫权

3)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 A、赋予帝国主义国家的法人与中国法人同 样的权利能力 B、允许外国资本家在中国购买土地 C、允许美国的船舶在沿海和内河自由航行 (四)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 制定:1928年和1935年制定了两部 刑事诉讼法 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竭力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2)实行镇压人民的侦查制度

(3)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 (4)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保证金制度 (5)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原则 2、民事诉讼法 制定:1930年和1935年分别制定了两 个民事诉讼法 主要内容和特点: 1)最大限度地剥夺人民的诉讼权利 2)保护外国人的诉讼权利 3)采取虚伪的“不干涉审理主义”原则 4)实行剥削人民的高额诉讼费制度 5)维护有利于剥削阶级利益的调解制度

(五)审判制度 1、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1)普通法院审判机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 最高法院 2)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3)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除非经法院之决议 2、检察机关——审检合署 3、特别刑事法庭:1927年和1948年设置   1)特种刑事法庭: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刑 法庭 2)特种刑案件的审理:采用合议制,结果不得 上诉或控告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 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及 主要罪名 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诉讼原则和诉讼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概况 1、党的工农苏维埃政纲的提出和工农民主政权 早期法令的颁布 2、党的”六大“的工农民主共和国纲领和工农 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初建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及根据地的法制 建设 4、“人民共和国”纲领的提出和根据地法律制 度的重大变化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制定和修改: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 会在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宪法大纲》 1934年1月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 2、主要内容:共17条 1)确定苏维埃政权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2)确定工农民主政权的的基本任务——反帝反 封建 3)规定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方针

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它首次以宪法的形 式确认了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揭 开了我国宪法史的新篇章 3、历史意义及主要特点: (1)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 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它首次以宪法的形 式确认了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揭 开了我国宪法史的新篇章 (2)它用立法的形式确认已经取得的革命成 果, 并指出了革命的方向 (3)它为以后民主立宪提供了历史经验 (4)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某些缺 点和错误

(三)工农民主政权其它革命立法的基本内容 1、土地立法 1)不同时期的立法 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1928年): 《井冈山土地法》、 《土地问题决议案》 中期的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暂 行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 后期的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法》主要内容:

A、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B、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C、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 2、刑事立法 1)刑事立法: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B、关于惩治贪污浪费和违法乱纪行为的法令 C、保障各种法令施行的专门立法 2)主要内容: A、确定反革命罪的概念

B、规定了刑罚的原则-重刑惩治和区别对待, 惩办与教育相结合 C、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D、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死刑,一律枪决;监禁,相当于有期徒刑; 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驱逐出境 3、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4、婚姻立法:1934年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婚姻法》,对以后婚姻家庭立法 产生重要影响

主要内容: 1)确立婚姻自由原则 2)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蓄婢纳妾 3)保护妇女利益 4)保护子女利益,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 (四)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与任务 1)设立了国家保卫局和肃反委员会 2)设立各级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A、 中央分立制:最高法院——审判工作 司法人民委员会——司法行政工作

B、地方“合一制”:省、县、区各级裁判部兼理 司法行政 C、军事裁判所:审理现役军人及作战地区的违 法案件 D、审检合署制 2、诉讼原则和审判原则 1)二审终审制 2)预审制度 3)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制 4)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5)辩护制度 6)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基本内容: 1)实行团结抗日 2)推行民主政治 7)实行上诉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 8)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1、《施政纲领》的制定 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布 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为参议会选举中 国共产党的竞选纲领 2、基本内容: 1)实行团结抗日 2)推行民主政治

3)促进经济建设 4)发展文化教育。 3、施政纲领的特点和意义: 特点: 1)在政治上实行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 2)在经济上实行了调节各阶级之间利益、协 调各种经济成分的原则 3)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了更系统更成 熟的规定 意义:它确立了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使边区成为全国最进步的地方,并对人民 民主政权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其它立法 1、刑事立法 1)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 2)立法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罪名 立法的基本形式——单行条例 主要罪名: 汉奸罪 A、特种刑事犯罪 盗匪罪 坚壁清野罪 ..... B、普通刑事犯罪:盗窃罪、伤害罪等

3)刑罚制度 主刑: A、死刑。只对汉奸、盗匪、敌特及破坏边 区的反革命分子,采用枪决 B、无期徒刑。 C、有期徒刑。 D、拘役(苦役) E、罚金 F、训诫 从刑:没收财产和褫夺公权 4)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A、严惩汉奸 B、打击盗匪 C、惩治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的犯罪活动 D、严禁烟毒 E、惩治贪污 F、打击其它刑事犯罪 2、土地、民事立法 1)立法的基本原则: A、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减租减息 B、团结地主中进步分子,交租交息 C、承认一定范围内资本主义和富农的生产 方式

2)土地、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A、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B、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C、减息交息,保护低利贷 3、劳动立法 1)基本原则 2)主要内容: A、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 B、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 C、确定实际的工资制度 D、加强必要的劳动保护 E、保护女工、青工、童工的特殊利益 F、正确处理劳资纠纷

4、婚姻立法 1)主要婚姻立法: 2)基本原则: A、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 B、建设革命的社会秩序 C、有利于抗日战争 3)基本内容: 结婚:法定年龄;法定手续;其它规定 离婚:A、离婚的原则和具体条件 B、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1、主要司法机关: 1)边区高等法院:管理全边区的审判工作 和司法行政工作 2)高等法院分庭:为二审机关 3)县司法处或司法科:负责第一审民刑案件 4)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制” 2、诉讼制度 1)主要原则: A、简化诉讼程序,方便人民群众

B、侦查、逮捕、审判权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 关统一行使 C、实事求是,调查研究 D、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E、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主要诉讼制度: A、人民陪审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辩护制度 D、就地审判制度 E、巡回审判制度 F、群众公审制度 G、复核制度

3)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 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同志在巡回审判中 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正确地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和错案件,使人民的合 法权益受到保护,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A、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B、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C、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调解制度 1)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范围 2)调解工作的原则: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不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原则 3)调解的种类: A、民间调解 B、群众团体调解:群众团体或调解委员会 调解 C、政府调解:在基层政权组织下的调解 D、司法机关调解: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形式 之一,达成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强制效力

4、狱政制度 1)监狱组织 监狱——高等法院及分庭,设典狱长 看守所——县司法处,设所长 2)监狱工作原则——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相结 合原则 3)监狱工作制度: A、日常管理制度 B、思想教育制度 C、劳动改造制度 D、鼓励犯人自新制度

4)党鸿奎经验 陕甘宁边区监狱典狱长党鸿奎,在监狱工作中积 极执行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创造 了丰富的经验: A、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教育 B、调动犯人的生产积极性 C、关心犯人的生活 三、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原则和施政纲领 1、民主政权的宪法原则 1)制定: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 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共分政权 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

2)主要内容; A、政权组织: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 为管理政权机关 B、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C、人民的权利: D、司法原则 E、经济政策 F、规定了文教卫生事业 2、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和立法 1、土地法

1)五四指示: 中国共产党于1946年5月4日颁布了《中共中央 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是在5月4日颁布的, 故称,共18条。 主要内容: 2)《中国土地法大纲》 制定和颁布: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 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 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 A、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 的土地制度

B、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C、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D、规定设立保护土地改革的人民法庭 意义: A、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 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 固了根据地 B、农民分到了土地,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 果实,组织人民武装,建立人民政权, 并积极参加人民解放军 C、农民的革命热情被激发出来,促进了社 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 定了物质基础。  

2、没收官僚资本的法令 3、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法令 (三)镇反政策和刑事法令 1、镇反政策 为了打倒国民党政府,分化敌人,各解放区政 府颁布一糸列法令,主要内容: 1)、惩办战犯 2)、肃清流窜叛匪 3)、取缔反动党团和特务组织 4)、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

2、刑事立法 主要内容: 1)严厉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 2)严厉惩办贪污分子 3)严厉打击破坏自主婚姻和奸害罪 4)严禁鸦片 (四)婚姻和民事立法 1、婚姻法 1) 主要法令: 2)主要内容: A、禁止封建重婚、纳妾等制度,实行一夫 一妻制

B、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实行婚姻自由 C、保障革命军人的合法婚姻 2、民事法令 主要内容: 1)保障私人合法的借贷关糸的法令 2)保护和奖励畜牲业生产的法令 3)优待专家、奖励发明创造的法令 (五)司法审判制度 1、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 1)审判机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东北分院 地方法院,审检合一

2)审判原则:三级三审制 2、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主要内容: 1)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制度 2)取消讼费 3)严禁刑讯逼供 4)设立裁判委员会,审断重要的民刑案件 5)规定上诉制度 6)确定刑事复核制度 意义:华北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制度的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及其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 确立的背景: (1)商亡的现实迫使周统治者谋求长治久安之道 (2)周以“百里之命”的小邦如何去统治“大国殷”? (3)须确立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汤武革命“的合理性和 合法性 内容:“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包括“敬天,敬宗, 保民”,明德慎罚可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即 “礼治”,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影响:及于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