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議題分析 與法案性別影響評估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吳秀貞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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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議題分析 與法案性別影響評估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吳秀貞副處長

大綱 性別平等發展歷程 重要政策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性別主流化 CEDAW 法案性別影響評估 性別議題分析案例探討

你看到什麼?想到什麼 資料來源:網路

性別平等發展歷程-國際 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作為婦女人權憲章。 1945-1975 婦女公民權典章化: 1945年《聯合國憲章》承諾促進婦女地位 1946年成立婦女地位委員會(CSW),致力於確保婦女平等與促進婦女權益。 1952年通過《婦女政治權利公約》,承認並保障世界各地婦女參政權。 196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奠定婦女平權的法律基礎。 1975年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婦女十年,宣布未來10年為「婦女十年:平等、發展與和平」,以消除性別歧視,強化婦女對於促進世界和平的貢獻為目標。 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作為婦女人權憲章。 1985 全球女性主義的誕生-奈洛比宣言: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性別盲」,將婦女議題視為全人類的問題。 1995 成功的接續-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性別主流化」及「北京行動綱領」,以性別主流化的策略來達成性別平等的目標,將性別議題取代婦女議題。

我國性別平權進程-從「婦女權益」到「性別平等」 2007 CEDAW 公約簽署 2012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2011 施行法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2005 性別 主流 化實 施計 畫 2004 婦女政策綱領 2000 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 1998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199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2002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2009 人口販運防制法

從「婦女權益」到「性別平等」 婦女權益的提升仍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不只要保障婦女權益,也要看到傳統角色對男性之壓力, 並邀請男性共同加入促進性別平等的行動,共享性別平等 帶來的幸福。 不只是傳統的兩性,也要促進多元性別者的權益。 改變想法與作法,使不同性別均有更多的選擇機會與自由, 適性發展才能真正促進性別平等。

業務如何融入性別? 辨識業務中的性別議題 瞭解目標對象,全面涵蓋各階段之權益關係人 運用性別主流化工具,檢視性別統計並分析落差原因 了解性別平等重要政策與業務的關係 他山之石 處理性別議題 消除性別歧視,保障權利。 縮小性別落差,達成(實質)平等。 提升性別平等,促進權益。

資料來源:交通部部屬機關(構)性別影響評估作業指南 如何辨識性別議題? 一、目標對象:全面涵蓋各階段權益關係人 -規劃、決策、執行、管考階段 -規劃者(決策者、管制者),執行者,使用者 資料來源:交通部部屬機關(構)性別影響評估作業指南

如何辨識性別議題? 二、運用性別主流化工具,檢視性別統計 並分析原因 1.量化:性別統計是否有明顯差異? 不同性別參與落差 二、運用性別主流化工具,檢視性別統計 並分析原因 1.量化:性別統計是否有明顯差異? 不同性別參與落差 不同性別者的需求差異 2.質化:社會文化如傳統、習俗、禁忌、性別 刻板印象等

性別平等重要政策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性別主流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桃園市性別平權政策方針 桃園市性別平權政策方針 就業、經濟與福利 人口、婚姻與家庭 環境和交通 人身安全與司法 教育、文化與媒體 健康、醫療與照顧 環境和交通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建構參與式民主,參與的概念由獲得權力提升至參與決策及產生影響力,使女性參與面向由政治領域擴展到經濟及社會領域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強化女性就業技能,增加婦女創業資源及管道,鼓勵企業建立性別友善職場 就業、經濟與福利 健全家庭支持系統,建立平價、優質與可近性的托育及照顧服務體系,並正視多元文化與家庭型態,打造友善環境 人口、婚姻與家庭 改善就讀領域性別隔離現象,消除文化禮俗儀典具性別貶抑之文化意涵,並鼓勵媒體製播性別平等意識節目 教育、文化與媒體 建構對性別暴力零容忍的社會意識,強化司法、警察及檢調體系的性別意識及被害人保護機制,打造安全無虞的生活環境 人身安全與司法 規劃長期照護及配套措施,並建立友善醫療環境,以滿足不同性別的健康需求 健康、醫療與照顧 降低科學工程相關領域性別隔離現象,加強女性能力建構與決策參與,政策規劃設計納入性別觀點 環境、能源與科技

性別主流化 最終目標,讓女性及男性均可以公平合理地取得與享有社會資源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所追求的是一種實質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性別主流化是一種過程:為讓性別觀點成為公部門主流的思維,以及讓性別主流化工具成為其執行業務常規的過程,旨在達到性別平等的目標。 最終目標,讓女性及男性均可以公平合理地取得與享有社會資源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所追求的是一種實質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性別主流化內涵 性別 主流化 工具 性別平等機制 性別意識培力 性別影響評估 性別預算 性別統計 性別分析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各部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科技部 行政院法規會 各部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各部會 行政院主計總處 各部會 行政院主計總處 各部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各部會

一、性別平等專責機制 性別平等處(101.1.1成立)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就業及經濟組 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教育、媒體及文化組 人身安全組 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環境、能源及科技組 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性別聯絡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 各局處 各地方政府 婦權會 國際組織 非政府組織 婦權 基金會 各部會

二、性別意識培力 各機關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性別主流化訓練納入年度訓練計畫實施。 一般公務人員:每年應施以至少1至2小時之基礎課程訓練。 主管人員:每年施以二小時之性別主流化訓練為原則,並以性別影響評估為訓練重點。 辦理性別平等業務相關人員:每年應施以一天以上之進階課程訓練。 看見性別

三、性別預算(試辦中) 由試辦部會先行試辦,主計總處提出性別預算試辦結果報告及操作指南。 2017/3/7 三、性別預算(試辦中) 第1類(計畫類) 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之中長程個案計畫 第2類(綱領類)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各項具體行動措施 第3類(工具類) 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第4類(法令類) 促進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第5類(其他類) 其他促進性別平等之業務 由試辦部會先行試辦,主計總處提出性別預算試辦結果報告及操作指南。 103年5部會試辦,104年18部會試辦,105年所有部會試辦。

四、性別統計—看見差異 性別統計是什麼? 以性別區隔建置的統計指標(gender-disaggregate data),反應女性與男性在政策面向上的處境(現況) 要件: 以個人為統計單位的資料,應以(生理)性別為區隔、收集、整理與呈現。 所有變異與特徵的分析與呈現,應包含以性別為基礎的各種分類項。 確認相關資料的統計收集,與欲探討的性別議題相扣合。 需找出不同性別間的落差,亦應注意同一性別內的落差 資料來源:性別統計 (婦權基金會)

性別統計哪裡找? 找對數字 1.業務部門統計資料 2.機關性別統計網頁 3.主計總處性別統計網頁 4.臺灣國家婦女館網站 5.國外相關網站 6..由本案開始累積 找對數字

我國性別平等現況-教育機會 年 年 資料來源:教育部

高等教育教師性別比例落差仍大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2016年性別圖像」

地方議員選舉 我國性別平等現況-政治社會參與 我國直轄市議員女性當選人比率35.5%,較99年增1.4個百分點,縣(市)議員27.3%及鄉(鎮、市)民代表22.5%與上次選舉差距不大。 首次選舉之直轄市原住民區民代表女性當選人比率相對較低,為24%。 (年)

立法委員及高階公務員女性比率 我國性別平等現況-政治社會參與 105年第9屆立法委員女性比率為38.05%,為歷屆最高,顯示女性 政治參與比率逐步提升。 104年簡任(派)公務人員女性比率為30.63%,103年為30.2%,每年 持續上升。 女性立法委員比率 簡任(派)公務人員女性比率

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公部門逐步進展,社會組織仍待努力 公部門女性比率均較10年前倍增;2014年至2015年間,除地方簡任公務人員、大法官女性及大法官未及1/3,其餘皆達標準。其中,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透過2014年總統提名時兼顧性別平等原則,目前考、監兩院女性委員比率大幅提升。 社會組織決策階層女性比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6性別圖像

資料來源: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金管會 我國性別平等現況 -政治社會參與 委員會、企業及人民團體決策階層性別比率 行政院暨所屬部會委員會符合1/3性別比例已達95.48%。 104年企業女性獨立董事為10.2%,董事為12.6%,監察人為23.2%,女性比率較低。 依據10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103年企業負責人女性占36.19%。 104年人民團體理事女性比率為28.2%,監事女性比率為34.5%;農漁會選任人員女性分別為5.4%、7.8%,農田水利會會務人員女性比率為3.4%。 資料來源: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金管會

桃園市各級農會選任人員數 中華民國104年底 單位:人 農會別 會員代表 理事 監事 男 女 上級農會 桃園市農會 51 - 15 5 基層農會 總計 498 23 104 4 34 2 桃園區農會 39 6 8 1 3 大溪區農會 44 9 楊梅區農會 41 蘆竹區農會 43 大園區農會 龜山區農會 42 八德區農會 龍潭區農會 40 平鎮區農會 45 新屋區農會 觀音區農會 復興區農會 30 資料來源:依據中華民國農會資料編製

勞參率 我國性別平等現況-就業與薪資 我國近年來女性勞參率緩步上升。 與國際比較,僅略高於日本49.2及義大利40.5。 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

育嬰留職停薪 我國性別平等現況-婚姻與家庭 自98年開辦育嬰留職停薪, 每年核發人數逐步上升。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初次核發人數104年男 性14,258人(16.6%), 女性71,614人(83.4%), 核發人數持續上升。 軍公教保險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初次核發人數104年 男性615人(10.46%), 女性5,779人(89.54%)。 資料來源:勞動部

我國性別平等現況-健康醫療 自殺死亡率 103年自殺人數中男性占6成7,女性占3成3,居男性死因第11順位、女性之第12順位,男性自殺死亡率為女性的2倍。 103年各年齡層自殺死亡率,隨年齡之增加而升高,以65歲以上者之每十萬人口31.3人最高,最低為未滿25歲者每十萬人口2.5人。 自殺粗死亡率單位為每十萬人口

兒子:傳宗接代、繼承家產(※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民法財產繼承第1138條) 我國性別平等主要障礙 社會傳統文化、習俗、宗教禮儀 兒子:傳宗接代、繼承家產(※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民法財產繼承第1138條) 女兒:出嫁潑水丟扇、嫁雞隨雞 嫁狗隨狗 媳婦:初二回娘家(除夕、初一不能回娘家) 弄璋:雞腿油飯;弄瓦:蛋糕 主祭、執幡、捧神主牌(※現代國民喪禮)

男主外 女主內(男人賺錢養家,女人持家育兒照顧家小、公婆) 女人工作、家庭蠟燭兩頭燒 男兒有淚不輕彈 只是未到傷心處 我國性別平等主要障礙 性別刻板印象與定型化思考 男尊女卑 一夫一妻制(刑法237條重婚罪、239條通姦罪) 男理工 女人文 男嬰藍 女嬰粉 男油飯 女蛋糕 男主外 女主內(男人賺錢養家,女人持家育兒照顧家小、公婆) 女人工作、家庭蠟燭兩頭燒 男兒有淚不輕彈 只是未到傷心處

五、性別分析-找出問題 找出造成性別落差之原因 參考質化、量化的研究資料 存在性別落差 性別統計 以性別統計資料所呈現的不同性別者地位、狀態、角色、責任差異,及使用與支配資源的情況做為基礎,進一步運用質化與量化研究方式,從性別的觀點來分析造成性別不平等的背後原因,俾供規劃對策,縮小性別落差或滿足不同性別之需求。 性別統計 存在性別落差 參考質化、量化的研究資料 找出造成性別落差之原因

性別統計分析應有的思維 性別統計收集應全面涵蓋權益關係人 2. 性別參與及議題界定需完整考慮計畫(法案)推動步驟-規劃、決策、執行、管制 -規劃者、管制者 (政府、學者專家、委辦單位);消費者、受影響者 (民眾);執行者、服務提供者 (政府、民間業者) 2. 性別參與及議題界定需完整考慮計畫(法案)推動步驟-規劃、決策、執行、管制 3. 需求評估及方案規劃充分評估需求特性-使用比例,使用目的,使用者屬性

需求評估 結果 計畫目標 (性別目標) 考核指標 (性別敏感指標) 根據需求評估結果,訂定性別目標: -性別落差非常大; -不同性別有不同需求,且需求尚未被滿足。 根據需求評估結果,訂定性別目標: -縮小性別落差之程度; -滿足不同性別需求。 根據性別目標,訂定具體、量化、具挑戰性的考核指標,以衡量性別目標達成情形。

思考一下,分析什麼? 客家貢獻獎,自96年度至98年度辦理3屆,參獎者共計246人,女性參獎者有52人,占總參獎者21%,男性參獎者194人,占總參獎者79%;獲獎者共計34人,女性獲獎者有7人,占總獲獎者21%,男性獲獎者27人,占總獲獎者79% 分析什麼? 發現什麼? 可以做什麼?

進行分析-找對數字,說對的話 現況(性別統計) 問題界定與分析 方案 男女參獎比例 客家社團重要幹部性別比例 客家社團社員性別比例 客家人性別比例 問題界定與分析 男女參獎比例落差大-推薦方式 客家社團重要幹部性別比例落差大-選舉方式、社員比例 客家社團社員性別比例落差大-客家婦女參與公共事務、社團活動的意願與障礙 客家人性別比例-落差不大 方案 男女參獎比例落差大-調整推薦方式 社員性別比例落差大-鼓勵客家婦女參與社團、規劃配套措施

高等教育為何會出現「男理工、女 人文」現象? 【例1】 高等教育為何會出現「男理工、女 人文」現象? 傳統文化 學習典範 父母觀念 就業環境 其他……

女性在高等教育中擔任校長的比率 較低的原因為何? 【例2】 女性在高等教育中擔任校長的比率 較低的原因為何? 傳統文化 家庭角色 成就動機 資歷不足 其他……

女性規律運動人口比率較男性為 低的原因為何? 【例3】 女性規律運動人口比率較男性為 低的原因為何? 傳統文化 未被鼓勵 缺乏設施場地 缺乏配套 其他……

【例4】 我國法律規定子女之姓氏可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 從父姓或從母姓,為何100-102年出生登記子女從父 姓之比例仍高達九成八? …… 【例5】 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有平等之財產繼承權,為何女性拋棄繼 承比率為63.8%(101年),遠高於男性36.2%? ……

六、性別影響評估 緣起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 性別整合諮詢小組(AGGI)完成之「性別評估指標」 (Gender Criteria) 、「ㄧ分鐘簡介性別相關參考依據」及「APEC方案提議表格之性別相關參考依據檢視清單」 ,並且規定所有提送到APEC秘書處的計畫書都必須檢附該評估表,俾檢視該計畫或方案的設計是否具性別觀點。

根據資料顯示現況是否存在著不平等或潛藏的不平等? 2017/3/7 性別影響評估(GIA) 是一種測量工具,也是一種過程。在規劃法案、政策、計畫、方案、策略時,將「性別」當作一個必要元素,考量對女性/男性及對性別關係發展的影響。 測量(運用性別統計及分析) 根據資料顯示現況是否存在著不平等或潛藏的不平等? 計畫 法案 性 別 考量 如何改變這個現象 處理(調整修正計畫)

37個部會報院之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需辦理性別影響評估 2017/3/7 我國實施GIA發展歷程 前本院婦權會(現為性平會)2006年11月10日「建立國家重要政策性別評估指標會議」結論,請各部會自2007年1月起針對進行之新計畫(重大政策),選擇計畫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2007年 先行期 2008年7-12月 試行期 由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署.勞委會及原能會試辦報院之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辦理性別影響評估 2009年 正式實施期 37個部會報院之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需辦理性別影響評估 2010、2011年 檢討及滾動修正 委託彰師大陳教授金燕辦理「性別影響評估實施檢討及成效評估」政策建議書 辦理座談會研修GIA檢視表 2012年7-12月 GIA檢視表滾動修正試辦 由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署及金管會及其所屬機關,就GIA檢視表修正草案試填並提供修正建議,以利後續全面推行 2013年6月.10月 GIA檢視表滾動修正 修正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長程個案計畫)、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及新訂「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性別影響評估編審作業注意事項」

如何進行GIA 性別統計 性別分析 目標設定 行動 檢討評估 統計資料 專家資源 1.業務部門統計資料 1.機關內部性別專家 2.機關性別統計網頁 3.主計總處性別統計網頁 4.臺灣國家婦女館網站 5.國外相關網站 6..由本案開始累積 專家資源 1.機關內部性別專家 2.機關性平專案小組 3.機關外部性別專家 4.臺灣國家婦女館網站專家學者資料庫

重要政策 CEDAW 國家責任 實質平等 法律平等 公約內涵

國內推動CEDAW過程 立法院通過我國簽署CEDAW 總統頒布簽署加入書 透過友邦向聯合國秘書長送存加入書,未完成存放程序 2007年1月 立法院通過我國簽署CEDAW 2007年2月 總統頒布簽署加入書 透過友邦向聯合國秘書長送存加入書,未完成存放程序 2011年 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內推動CEDAW過程 2013年 2012年 辦理第2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 函頒「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2013年 檢視各級政府機關主管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計33,157件法規及行政措施, 不符合CEDAW計228案,持續列管修正。 撰寫第2次國家報告 2014、2015年 辦理第2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 召開24場次「審查各機關對CEDAW總結意見初步回應會議」 2015、2016年 函頒「『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現行聯合國人權體制以「核心國際人權文書」九大公約為中心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1965年)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1979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1984年) 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1990年)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2006年) 殘疾人權利公約 (2006年)

CEDAW核心理念 核心理念 不歧視 禁止歧視 形式平等 實質平等 個人義務 國家義務

形式平等 形式平等,假設所有男人和女人都一樣,若以不同的方式對待即謂不平 等,因此,男人和女人必須一視同仁,沒有分別。忽視女性的特殊需求, 及較難取得某些機會管道。

保護主義的平等 保護主義的平等,認知到男女間的差異 但這種差異,被認為是弱點 並採取管制、控制或排除女性的方式來提供平等 而不是將環境導正為有利於婦女的環境,給予女性安全與安心 這種方式並不改變結構,僅是以限制和管控限縮了女性的平等機會 (摘錄自CEDAW怎麼教及官曉薇教授簡報)

保護主義的平等

矯正式平等 認知到是甚麼原因造成性別差異 設計出有效手段消弭女性在地位與權力上之弱勢 任何忽略性別地位差異的政策或措施, 都有可能造成不平等的結果 應用各種政策法令計畫優惠措施等方法解決結構上的不平等 CEDAW是以矯正式平等促進實質平等,創造有利的環境,消除不利於婦女的因素 (摘錄自CEDAW怎麼教及官曉薇老師簡報)

矯正式平等

實質平等 機會平等 取得機會的平等 結果平等

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

CEDAW條文內容

CEDAW委員會通過一般性建議 第18 號:身心障礙婦女 第1 號:締約國的報告 第19 號: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第2 號:締約國的報告 第20 號:對《公約》的保留 第21 號: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平等 第22 號:修正《公約》第20條 第23 號: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24 號:《公約》第12條(婦女和保健) 第25 號:《公約》第4條第1款(暫行特別措施) 第26 號:女性移工 第27 號:高齡婦女及其人權 第28 號:締約國在《公約》第2條之下的核心義務 第29號:《公約》第16條的一般性建議(婚姻、家庭關係及其解除的經濟後果) 第30號:婦女在預防衝突、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作用 第31號:與兒童權利委員會有關有害作法的第18號聯合一般性建議 第32號:婦女的難民地位、庇護、國籍和無國籍狀態 第33號:近用司法資源 詳細內容可參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 CEDAW專區 第1 號:締約國的報告 第2 號:締約國的報告 第3 號:教育和宣傳運動 第4 號:保留 第5 號:暫行特別措施 第6 號:有效的國家機制和宣傳 第7 號:資源 第8 號:《公約》第8條的執行狀況 第9 號:有關婦女狀況的統計資料 第10 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通過十周年 第11 號:履行報告義務的技術諮詢服務 第12 號: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第13 號:同工同酬 第14 號:女性割禮 第15 號:各國防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的策略避免對婦女造成歧 視 第16 號:城鄉家庭企業中的無酬女工 第17 號:婦女無償家務活動的衡量與量化及其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確認

CEDAW條文內容 第一條 對婦女歧視之定義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基於性別」(on the basis of sex) 原文係以性(sex)所為的歧視,指的是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而「性別」(gender)一詞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份、地位和男女角色分工,以及社會對這類生理差異賦予的社會和文化意涵 (一般性建議28/5) 1.「基於性別」(on the basis of sex)  依照我國立法院通過的公約中文翻譯版本,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做的歧視,然而原文文字係以性(sex)所為的歧視,因此CEDAW委員會特別在第28號一般性建議中解釋對婦女的歧視包含了因為「性」以及因為「性別」(gender)所為的歧視。這裡的「性」指的是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而「性別」一詞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份、地位和男女角色分工,以及社會對這類生理差異賦予的社會和文化意涵。正是這類生理差異導致男性與女性之間產生階層關係,並使男性在權力分配和權利行使上處於有利之地位,使女性處於不利地位。男性與女性的社會定位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宗教、意識形態和環境因素的影響,也可藉由文化、社會和社區的力量加以改變。(見一般性建議28/5)

第一條 對婦女歧視之定義 「任何」(any)指基於性別而為之任何區別、排斥和限制 包含任何有意或無意區別、排斥或限制 (一般性建議28/5) 第一條 對婦女歧視之定義 「任何」(any)指基於性別而為之任何區別、排斥和限制 包含任何有意或無意區別、排斥或限制 (一般性建議28/5) 包含政府行為及私人行為(一般性建議19/9) 「人權和基本自由」 包括生命權、免於遭受酷刑、人身安全等(一般性建議19/7) 相關一般性建議:第19號(暴力行為)、第28號(締約國核心義務) 2.「任何」(any) (1)包含任何有意或無意區別、排斥或限制之行為本條之「任何」係指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行為,其影響或目的足以妨礙或拒絕婦女了解、享有或行使其人權和基本自由。值得注意者,該項行為不論是有意或無意皆可能構成歧視行為。進一步而言,即使無前開區別、排斥或限制行為,換言之,對女性與男性給予相同或中立的待遇,如果不承認婦女在性別方面本處於弱勢地位且遭遇不平等之現況,其後果可能導致婦女被拒絕行使其權利,則仍可能構成對婦女的歧視。(見一般性建議28/5)(2) 包含政府行為及私人行為:CEDAW所指的歧視並不限於政府或以政府名義所為的行為(見CEDAW第2條(e)款、第2條(f)款和第5條)。例如,CEDAW第2 條(e)款呼籲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締約國若未能盡力防止侵犯婦女權利或歧視,也可能為該私人行為承擔責任。(見一般性建議19/9) 3.「人權和基本自由」   依照CEDAW委員會的解釋,在本條中所指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包含: (1)生命權; (2)免於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或汙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之權利; (3)遭遇國內外武裝衝突時,保障其獲得人道主義之平等保護權利; (4)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利; (5)法律之前平等保護權; (6)家庭中的平等權; (7)有權獲得最完善之身心健康保障; (8)保障工作條件平等之權利。(見一般性建議19/7)

第二條 消除歧視之義務(一) 第二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 第二條 消除歧視之義務(一) 第二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 (a)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 (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第二條 消除歧視之義務(二) (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第二條 消除歧視之義務(二) (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g)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 「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一切形式的歧視,包含透過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包括由於國家或私人行為所造成(一般性建議28/10) 國家義務擴及私人行為所造成之歧視(一般性建議28/13) 1.「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義務擴及私人行為所造成之歧視 (1)所謂一切形式的歧視,包含透過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也不論這種作為或不作為是否是由國家或私人行為者造成的。例如在以下情況都有可能發生歧視:締約國未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確保婦女充分實現其權利(ensure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women’s rights);未制定實現男女平等的國家政策;未實施相關法律等。(見一般性建議28/10) 該條還要求締約國防止私人行為對婦女的歧視。在有些情況下,國際法可能將私人行為者的作為或不作為歸責於國家,因此,締約國有義務確保防止私人行為者違反CEDAW之規定產生對婦女的歧視。締約國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對私人行為者進行監督,包括教育、就業、醫療政策等由私人行為者所提供之服務或設施。(見一般性建議28/13) (2)包括直接或間接引起之歧視   「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包括明顯(explicitly)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based on grounds of sex and gender differences)所實施的差別待遇(different treatment)。「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指的是,一項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表面上對男性和女性無任何歧視,但在實際上產生歧視婦女的效果(discriminatory effect)。這是因為看似中性(neutral)的措施沒有考慮男女間既存的不平等狀況。此外,由於不正視歧視之結構和歷史模式以及忽略男女權力關係之不平等,有可能使間接歧視狀況更加惡化。(見一般性建議28/16)

第二條 消除歧視之義務(三) 「譴責」(condemn) 締約國有立即和持續譴責歧視的義務(一般性建議28/15) 第二條 消除歧視之義務(三) 「譴責」(condemn) 締約國有立即和持續譴責歧視的義務(一般性建議28/15) 「立即」(without delay) 締約國所承擔的義務具有急迫性,應無條件執行, 不得推遲(一般性建議28/29) 「一切適當辦法」(appropriate means)或「適當措施」(appropriate measures) 在消除對婦女歧視所存在的障礙和阻力制訂政策(一般性建議28/23) 「男女平等的原則」 所有人類,不論其性別,都有發展個人能力、從事專業和作出選擇的自由,不受任何性別刻板印象、僵化性別角色和偏見的限制(一般性建議28/22) 相關一般性建議:第21號(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平等)、第28號(締約國核心義務) 必須與主要的預算配合以確保得到充分財源(一般性建議28/28) 2.「譴責」(condemn)   締約國有立即和持續(immediate and continuous)譴責歧視的義務。它們有義務向其人民和國際社會宣稱(proclaim),其各級政府和機關完全反對(total opposition)各種形式對婦女的歧視以及表達它們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的決心。譴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CEDAW條文未明確提及(not explicitly mentioned)或可能新型態(emerging)的歧視形式。(見一般性建議28/15) 3.「立即」(without delay)   「立即」一詞表明締約國所承擔的義務具有急迫性(of an immediate nature),應無條件的執行,不得遲延或故意選擇逐步執行(incremental implementation)。締約國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政治、社會、文化、宗教、經濟、資源、或其它考慮因素或面臨的限制等理由,推遲CEDAW的執行。 (見一般性建議28/29) 4.「一切適當辦法」(appropriate means)或「適當措施」(appropriate measures) (1)「用一切適當辦法」(pursue by all appropriate means)   所謂用一切適當辦法是使締約國有極大的靈活度(a great deal of flexibility),可針對各締約國在消除對婦女歧視方面於其各國所存在的獨特障礙和阻力(particular obstacles and resistance),制訂符合該國獨特之法律、政治、經濟、行政和體制框架(institutional framework)的政策。每個締約國都必須對該國選擇之獨特方式的適當性(appropriateness of the particular means)作出合理解釋,並應證明該方式能夠實現預期的成效和結果。(見一般性建議28/23)   CEDAW委員會曾經採取之措施的適當性(appropriateness)做過一些例示,例如: (a)採取步驟以預防、禁止和懲罰第三人(third parties)違反CEDAW的行為,包括在家庭和在社區中(community)實施的行為,並向受害者提供賠償(reparation)[保護]; (b)為了實現禁止性別歧視及達到男女平等應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實現] ; (c)為公務人員制訂行為守則(codes of conduct),以確保尊重平等和不歧視的原則; (d)為所有政府機構、公務人員尤其是法律專業人士和司法機關,提供有關CEDAW原則和條款的教育和培訓方案並撰寫培訓教材; (e)開發和制訂有效之指標(valid indicators),以評估婦女人權狀況和進展,建立和維護按性別分類以及與CEDAW具體條款相關的統計資料庫。(其他例示參見一般性建議28/37、38) (2)「適當措施」 該政策必須為行動導向(action- oriented)和結果導向(results-oriented),即必須制訂指標(indicators)、標竿(benchmarks)和時間表(timelines),以確保給予所有相關單位適當資源,或允許這些單位在實現標竿和目標上發揮各自的作用。為此,該政策必須與主要的政府預算規劃配合以確保政策在所有方面得到充分的財源。(見一般性建議28/28)

第三條 婦女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三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與第二條規定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之作 為比較,本條更強調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積極推動婦女與男子平 等發展及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相關一般性建議:第21號(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平等)、第25號(暫行特別措施)、第28號(締約國核心義務)

第四條 暫行特別措施(一) 第四條 1.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2.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一)「暫行特別措施」(temporary special measures)   在CEDAW準備文件(travaux préparatoires)中,曾使用不同的術語表示第四條第1 款中的「暫行特別措施」。委員會在以前的一般性建議中也使用各種術語。締約國往往把矯正、補償和促進意義(in its corrective, compensatory and promotional sense)的術語「特別措施」(special measures),與「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積極行動」(positive action)、「積極措施」(positive measures)、「反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和「積極的區別對待」(positive discrimination)等術語等同起來。美國將對於矯正、補償和促進實質平等的用語稱為「積極優惠待遇」(affirmative action),而在歐洲或某些聯合國文件則稱為「積極行動」(positive action)但「積極行動」在國際人權法中有另一個含義,用於說明「積極的國家行動」(國家採取行動的義務相對於國家不採取行動的義務)。因此,「積極行動」這個術語不明確,因為其意思不限於CEDAW第四條第 1 款中所理解的暫行特別措施。「反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或「積極的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這兩個術語也被專家批評不恰當。(見一般性建議25/注4) 根據審議締約國報告的慣例,委員會要求締約國於報告中統一使用第四條第1項之「暫行特別措施」這一術語。(見一般性建議25/17) 在台灣通常將affirmative action譯為「優惠性差別待遇」

第四條 暫行特別措施(二) 一、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差別 二、特別措施: 針對男女生理差異而訂之永久性特別措施 第四條 暫行特別措施(二) 一、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差別 暫行特別措施 特別措施 規定條文 第四條第一項 第四條第二項 實施期間 暫時,在達到實質平等後要停止(依具體效果而定) 永久 目的 加速促進實質平等 社經文的 結構性變革 針對男女生理差異給予不同待遇 (摘錄自官曉薇教授簡報) 二、特別措施: 針對男女生理差異而訂之永久性特別措施 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勞動基準法(有工資產假、子女未滿一歲 之女工哺乳時間每日2次各30分鐘)

CEDAW施行法重要條文 條文 內容 第2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3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6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法規檢視不符合CEDAW案件之類型&案例 強化性別 刻板印象 規定由女性擔任秘書小姐;以性別作為技能教育分班依據,男女學員區分學習不同課程;民防團以性別編組組成婦女隊執行護理宣慰等工作;限定女性員工制服為短裙或窄裙;女性參訓種類以照顧服務員、保母人員訓練班為主;媽媽教室之參與對象與課程內容偏重女性從事家事、養育及才藝等。 婦女工作權限制 禁止或限制女性從事特定工作或夜間工作與值勤;男女員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不同;員工進用限制女性人數比例;僅規定某些職務性質適合女性工作。 婦女財產權限制 97年7月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如無規約或規約未明定者,規定以男系子孫繼承派下員為原則。 對女性差別待遇 僅要求未成年懷孕女性接受家庭教育課程;保送女警進修以身高165公分以上、體重50公斤以上等作為條件;規定男女不同的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限定各類球隊出國人員男女補助員額不同。 違反婦女身體或生育自主權 視墮胎為犯罪之法律;婦女實施人工流產需配偶同意。 強化父系 家庭體制 津貼、補助之全家人口計算範圍以計算夫家直系血親為原則,排除出嫁女兒;撫卹及安置就業對象排除出嫁女兒;老人重病看護費補助對象排除女婿;寡媳有受領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資格,排除鰥婿。 其他 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單身申報增加稅負;生育補助對象排除非婚生子女或再婚所生子女補助金額較低

行政院推動之法律案GIA 新制(修)訂法規—法案性別影響評估 新增業務?沒有必要? 多此一舉? 違反平等原則? 必要性何在? -協助業務單位掌握更多考量因素,提升政策周延度 -法律案本來即須進行衝擊影響評估 多此一舉? -提供方法及工具,減少摸索勞費。 違反平等原則? -誤解平等真義 必要性何在? -尊重不同性別,消弭性別歧視,避免性別偏見 -體認性別差異,促進性別平權,落實政策主張

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法律案) 範圍: 方式: 1.於部會制(修)訂法律案時辦理檢視,報院時需附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併同審議。 1.除廢止案及組改法案,均需辦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 2.除性別影響評估外,納入「法案衝擊影響評估」及「人權影響評估」,為三合一之檢視表。 方式: 1.於部會制(修)訂法律案時辦理檢視,報院時需附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併同審議。 2.送立法院之草案,如應立法院審查需要,部會需提供修正後之檢視表供參。

性別影響評估作業流程圖(法律案) 填列性別影響評 估檢視表 法案研擬初期加入性別專家學者共同討論 行政院審查 法律案訂修(制定、修正) ※擬案時應徵詢相關團體意見 ※政策決定宜有實證基礎及明確之數據資料 ※報院時應檢附相關表件並敘明政策採擇情形 部會研擬階段 1.送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討論,或徵詢專案小組民間委員、性別專家學者、婦女團體意見 2.參考相關意見調整法律案內容及評估檢視表 填列性別影響評 估檢視表 錄案檢討,另覓適當時機檢討修正法律 ,但屬窒礙難行者應立即修法 如有需要,得採取下列處理方式: 1.於進行審查前先送婦權會討論; 2.徵詢性別專家學者、婦女團體意見或邀集會商 行政院審查 行政院審查階段 ※審查法案應邀請相關權責機關參與,並給予事前研析時間 不須再檢討 (含逕予調整) 須再檢討 非屬重大 ※審查會及朝野協商時,主管機關應適切說明行政院政策立場,以確保內容周延可行 ※與行政院政策相違背者,應適時陳報行政院因應處理 否 函送立法院審議 窒礙難行 立法院審議階段 覆議 評估立法院三讀內容 涉及性別議題規定是否周妥 進行法律施行相關準備作業 是

性別分析與影響評估操作架構(法律案) 性別分析與影響評估步驟 法律案擬案過程對應作為 步驟一:運用性別分析的需求評估 掌握問題所在 -問題現況描述 -問題成因分析 -性別需求評估 -現行法規檢討 (從問題發現、政策形成到立法行動) 法律案之訂修階段 擬訂政策目標 -問題對策思考 -衝擊影響層面 -確立可行作法 -所需配套措施 -預期效益 步驟二:確認議題與訂定目標 踐行必要程序:除會商相關機關及團體外,亦應提送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討論,或諮詢專案小組民間委員、性別專家學者、婦女團體意見,並參酌調整議題及目標 步驟三:決策溝通 進行立法程序 -完善法制作業 -檢附齊全資料 -行政院審查及提報院會 -立法院審議 步驟四:具體行動 執行、評估、檢討及回饋 步驟五:落實執行 貫徹法律規定 -慎選執行方式 -掌握執行結果 -進行評估檢討 -必要時再行啟動修法程序 步驟六:評估及檢討

法律案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程序參與 計畫名稱 基本資料 主管機關/主辦機關 主要意見 計畫內容涉及領域 保密義務 2017/3/7 法律案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由機關人員填寫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程序參與 計畫名稱 基本資料 主管機關/主辦機關 主要意見 計畫內容涉及領域 保密義務 問題界定與訂修需求 政策目標 正當程序 由民間性別平等學者專家填寫 成本效益分析及對人權之影響 二大部分,第一部分10 項目 性別議題相關性 性別影響評估結果 法制單位復核 76

第一部分:壹~參 基本資料 壹、法案名稱 貳、主管機關 主辦機關 參、法案內容涉及領域 勾選(可複選) 3-1 權力、決策、影響力領域 3-2 就業、經濟、福利領域 3-3 人口、婚姻、家庭領域 3-4 教育、文化、媒體領域 3-5 人身安全、司法領域 3-6 健康、醫療、照顧領域 3-7 環境、能源、科技領域 3-8 其他(勾選「其他」欄位者,請簡述計畫涉及領域) 請簡述涉及之領域,以查核程序參與對象之適切性

第一部分:肆、問題界定 訂修需求 4-1問題界定 4-1-1問題描述 簡要說明所面臨問題之梗概。 4-1-2執行現況及問題之分析 1.業務推動執行時,遭遇問題之原因分析。 2.說明現行法規是否不足、須否配合現況或政策調整。 4-1-3相關之性別統計及性別分析 1.透過相關資料庫、圖書等各種途徑蒐集既有的性別統計與性別分析。 2.性別統計與性別分析應儘量顧及不同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者之年齡、族群、地區等面向。 4-1-4須強化的性別統計及其方法 如既有性別統計不足,請提出須強化之處及其建置方法。 4-2訂修需求 4-2-1解決問題可能方案 請詳列解決問題之可能方案及其評估(涉及性別平等議題者,併列之)。 4-2-2訂修必要性 請說明最終必須訂修法案以解決問題之理由;如有立委提案,並請納入研析。 4-3配套措施及相關機關協力事項 配套措施諸如人力、經費需求或法制整備等;相關機關協力事項請予詳列。 1. 所有關係人性別統計 2.確認是否有間接歧視

第一部分:伍~陸 目標 正當程序 伍、政策目標 簡要說明政策取向。 陸、徵詢及協商程序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6-1法案主要影響對象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6-1法案主要影響對象 請說明法案內容主要影響之機關(構)、團體或人員。 6-2對外意見徵詢 請說明對社會各界徵詢意見及與相關機關(構)、地方自治團體協商之人事時地。 徵詢或協商時,應敘明其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含國際參考案例),並請填列於附表;如有其他相關資料,亦請一併檢附。 對社會各界徵詢意見,應落實性別參與。 6-3與相關機關(構) 及地方自治團體協 商

第一部分:柒 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 柒、成本效益分析及對人權之影響: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7-1成本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7-1成本 1.關於成本及效益,指政府及社會為推 動及落實法案必須付出之代價及可能得 到之效益。 2.得量化者應有明確數字,難以量化者 亦應有詳細說明。 7-2效益 7-3對人權之影響 憲法有關人民權 利之規定 請檢視法案是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利 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 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請檢視法案 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 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以積極促進各項人 權之實現。 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請檢視法案 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以積極促 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一部分:捌、規範對象(法律案) 關鍵時刻 項 目 評定結果 (請勾選) 評定原因 備 註 是 否 8-1-1訂修內容以特定性 別、性傾向或性別認 同者為規範對象 如規範對象以男性或女性為主,或以同 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為主,或個人自 認屬於男性或女性者,請評定為「是」。 8-1-2訂修內容未區別對 象,但執行方式將因 性別、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不同而有差異 規範對象雖無區別,但因性別、性傾向 或性別認同之本質差異,而有不同執行 方式者,請評定為「是」。 8-1-3訂修內容所規範對 象及執行方式無差異, 但對於不同性別、性 傾向或性別認同者將 產生不同結果 規範對象及執行方式雖無差異,惟其結 果乃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有不 同者,請評定為「是」。 關鍵時刻 若8-1任一指標評定「是」者,應繼續填列項目「捌、8-2及8-3」及「第二部分-程序參與」;如8-1皆評定為「否」者,則免填「捌、8-2及8-3」,逕填寫「第二部分-程序參與」,惟若經程序參與後, 11-5「法案與性別議題關聯之程度」評定為「有關」者,則需修正「捌、8-1-1至8-1-3」,並補填列「8-2及8-3」及 「玖、評估結果」。

第一部分:捌、性別目標 效益 8-2性別目標 8-3 性別效益 8-2-1採取積極作為,去除不必要差別待遇,或促進實質平等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8-2-1採取積極作為,去除不必要差別待遇,或促進實質平等 基於憲法平等權之規定,採行一定方式去除現行法規及其執行所造成之差別待遇,或提供較為弱勢之一方必要之協助,以促進其實質地位之平等。(本項及8-2-2不得全部填列無關) 8-2-2營造平等環境,預防及消除性別歧視 消除或打破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隔離,以消弭因社會文化面向所形成之差異,或提供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平等機會獲取社會資源,提升其參與社會及公共事務之機會。(本項及8-2-1不得全部填列無關) 8-3 性別效益 8-3-1對於消弭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有積極、正面綜效 請詳加說明性別效益何在,本項不得填列無關。 8-3-2符合憲法、國際規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要求 請再查核法案內容之合宜性,本項不得填列無關。

性別目標 8-2-1採取積極作為,去除不必要差別待遇,或促進實質平等 8-2-2營造平等環境,預防及消除性別歧視 以直接手段消弭不同性別間之差別待遇或促進實質平等 擬訂定之條文避免歧視及差別待遇,現有規定經檢視後如有歧視及差別待遇,應修正之。 8-2-2營造平等環境,預防及消除性別歧視 以導引社會文化或調整制度結構之間接手段促成性別平權 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制(修)訂之條文,可針對現有之性別不平等現象訂定相關規定予以預防或消除。如三分之一性別比例等。

第一部分:玖~拾 評估結果 復核 玖、評估結果:請填表人依據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意見之檢視意見提出綜合說明,包括對「第二部分、程序參與」主要意見參採情形、採納意見之法案調整情形、無法採納意見之理由或替代規劃等;經「第二部分-程序參與」後,11-5「法案與性別議題關聯之程度」評定為「無關」者,9-1至9-3免填。 9-1評估結果之綜合說明 9-2參採情形 說明採納意見後之法案調整 說明未參採之理由或替代規劃 9-3通知程序參與之專家學者本法案的評估結果(請填寫日期及勾選通知方式,請勿空白): 已於 年 月 日將「評估結果」以下列方式通知程序參與者審閱 □傳真 □e-mail □郵寄 □其他      拾、法制單位復核(此欄空白未填寫者,將以不符形式審查逕予退件。) 10-1 法案內容: □提經法規會討論通過 □已會法制單位表示意見 10-2 訂修程序: □本檢視表已完整填列 復核人姓名及職稱:

第二部分:程序參與-1 (一)基本資料 11-1 程序參與期程或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2 參與者姓名、職稱、服務單位及其專長領域 11-3 參與方式 □計畫研商會議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書面意見 11-4 業務單位所提供之資料 相關統計資料 計畫書 計畫書含納其他初評結果 □有 □很完整 □可更完整 □現有資料不足須設法補足 □無 □應可設法找尋 □現狀與未來皆有困難 □有, 且具性別目標 □有, 但無性別目標 □無 □有, 已很完整 □有, 但仍有改善空間 11-5 法案與性別關聯之程度 □有關 □無關 玖、程序參與:若採用書面意見的方式,至少應徵詢1位以上民間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意見,並填寫參與者的姓名、職稱及服務單位;民間專家學者資料應至台灣國家婦女館「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或「桃園市性別人才名冊」遴選。 若專家學者認為第一部分「柒、受益對象」8-1-1至8-1-3任一指標應評定為「是」者,則勾選「有關」,則填寫單位需修正「捌、8-1-1至8-1-3」,並補填列「捌、8-2及8-3」及 「玖、評估結果」 ;若均可評定「否」者,則勾選「無關」

第二部分:程序參與-2 (二)主要意見:就前述各項(問題與需求評估、性別目標、參與機制之設計、資源投入及效益評估)說明之合宜性提出檢視意見,並提供綜合意見。 11-6性別統計及性別分析之合宜性 11-7正當程序中性別參與之合宜性 11-8性別目標之合宜性 11-9性別效益說明之合宜性 11-10綜合性檢視意見 (三)參與時機及方式之合宜性 本人同意恪遵保密義務,未經部會同意不得逕自對外公開所評估之計畫草案。 (簽章) 簽名或打字皆可

審查重點 一、程序審查: 資料是否完備:主管機關是否附上「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填列是否完整:確認檢視表各欄位填列是否完整。 檢視表程序參與是否完成。

二、實質審查(條文): 1.確認是否有性別歧視之規定? 2.檢視是否針對法律案中之性別議題運用性別統計與性別分析進行法律案需求評估,至少需有受益者(規範者)或受影響者之性別統計與分析。 3.確認性別統計有落差者(或可能有落差),為縮小或預防落差,是否於本法中加以規範(積極作為),其性別效益為何?或於未來子法、相關規定、計畫或行政措施中處理。 4.檢視是否符合性別平等政策綱領、CEDAW、CEDAW國家報告及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會決議,如規定三分之一性別比例等。 5.盤點與本法案相關之配套法案及機關。 6.是否確實將學者專家可參採意見納入條文。 7.針對法案執行時與性別有關之事項,提醒主管機關注意。

這個法案性別影響評估 有何優缺點? 可再考量些什麼? 性別議題分析案例探討 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 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桃園市高污染風險農地生產汙染農作物防制自治條例 思考一下: 這個法案性別影響評估 有何優缺點? 可再考量些什麼?

第48條第1項第2款適用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得免申請許可,即得在臺工作之情形。 案例1-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涉及性別議題之條文: CEDAW第11條婦女工作權益保障 第48條(外籍勞工申請許可) 第24條(就業促進) 第59條(外籍勞工轉換雇主) 第48條第1項第2款適用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得免申請許可,即得在臺工作之情形。 第59條第1項第4款適用於核准同意外籍勞工如有遭受人身侵害(如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及遭受人口販運等情事,得於公立就服中心登記跨不同工作類別轉換雇主之情形。 前兩項適用情形皆自100年起予以適用,符合CEDAW第9及11條,且尚無窒礙難行之處。

與性別相關之就業服務,在法律位階尚無保障規範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現況說明 就業促進對象 與性別相關之就業服務 依第7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於計畫位階執行就業服務。 主要運用「就業融和計畫」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力市場2年以上,重返 職場之婦女」列為就業服務特定協助對象。 103年4月21日報行政院審查版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長期失業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與性別相關之就業服務,在法律位階尚無保障規範

重要性別議題-婦女勞動參與情形 CEDAW、性平綱領或其他國內外相關規範與法案相關部分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就經福篇:為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建構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在具體行動措施中強調相關機關應訂定運用職種再訓練及科技通訊能力建構協助二度就業婦女就業。 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56號公約第7條:揭示保障婦女就業機會及鼓勵婦女重返職場之精神。 提升婦女勞參率係穩定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重要政策工具,但婦女勞參率(尤其婦女二度就業)情形仍待努力 行政院主計總處99年調查指出15-64歲結婚離職率31.21%,生育第一胎離職 率22.43%,復職者僅一半,102年調查顯示,女性因婚育致失業者約2千人。 在我國整體中高齡就業處於弱勢情況下,婦女二度就業更顯困難,兩性之 中高齡勞參率皆低於日韓,落差達20個百分點以上。我國婦女勞參隨年齡 持續下降(25-29歲達90.30%高峰、自30-34歲降至79.13%、60-64歲降至19.9%),未如日、韓有中高齡者明顯復職情形。

我國性別平等現況-就業與薪資 女性勞參率25-29歲最高,達90.19%。男性為30-34歲最高,達96.76%。與韓、 日、美比較,我國女性勞參率未出現第2高峰,而是緩步下降,並於49歲後急速 下降。 104年我國兩性年齡別勞參率

重要性別議題-婦女就業服務成效評估 二度就業婦女就業服務成效評估 我國女性勞參率目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每年均辦有多元職業訓練,並運用全國就業e網及科技 客服中心等各種通路加強就業媒合,102年協助二度就業婦女求職人數4,008 人,求職推介就業人數2,195人僅足補充因婚育失業者(約2千人)之缺口,尚 難大力推動我國二度就業婦女回歸勞動力市場。且婦女勞動參與率提升之速 度,似未能及我國鄰近經濟體之發展。 我國女性勞參率目標 國家發展計畫(102-105年) 「活力經濟」預定於105年提升至51% 黃金十年計畫之長程目標,預定於113年提升至53% (香港101年之勞參率) 建議將二度就業婦女就業促進服務提升至法律位階,納入本條文專款保障,以符CEDAW第11條保障婦女就業之精神,及回應國內勞動人口趨減問題,並趕上國際社會婦女勞動參與趨勢。 經103.5.6法案修正草案會議決議新增「二度就業婦女」為促進就業對象,提升法案性別效益。

案例2-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涉及性別議題之條文(第28-31條) 條之一(提供課後留園服務或過夜服務)、第27條(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人員)等條文,其中教育部已將性別觀點納入考量,本處擬無意見。 (第28-31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未滿十八歲之船員,經連續九小時休息後,始得於前項時間內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未滿十八歲及女性之船員不得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略) 第二十九條 雇用人僱用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八週之女性船員在船工作,應參採醫師綜合評估其體格檢查結果之建議,並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女性船員在船舶航行中判明懷孕,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從事較輕便及對航行安全有必要之工作,雇用人不得減少其原本得領受之各項報酬。 第二十九條 雇用人不得僱用孕婦在船工作。但若經醫師檢查認可者不在此限。 在航行中判明女性船員懷孕者仍可從事較輕便工作,以及對航行安全有必要之工作。

涉及性別議題之條文(第28-31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刪除) 第三十條 雇用人不得僱用生產未滿八週之女性在船工作。 第三十條 雇用人不得僱用生產未滿八週之女性在船工作。 第三十一條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之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用人使有下列情形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應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與安全防護措施: 一、懷孕中。 二、分娩後一年以內。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女性船員因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者,其人數及比率等相關統計資料,雇用人應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或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以內或在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現況分析及重要性別議題 相關性別統計及性別分析(截至102.12.31) 重要性別議題-女性工作權益及母性保護 我國籍甲級船員共計4,908,男4,711(95.5%)、女197(4.1%) 我國籍乙級船員共計2,531,男2,519(99.5%)、女12(0.5%) 由統計數據可發現,船員存在相當大之性別落差,依程序參與專家學者表示,現行有關禁止女性工作之規定,恐為男女船員性別比例懸殊原因之一 重要性別議題-女性工作權益及母性保護 第28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第29條禁止僱用孕婦、第30條禁止僱用生產未滿8週之女性及第31條禁止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以內或在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等規定,實質上限制女性從事船員工作之機會。 違反CEDAW第11條第1項a款有關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f款有關婦女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要評估內容 規範對象 性別目標及性別效益 訂修內容係以特定性別(女性船員)為規範對象。配合CEDAW第11條有關婦女工作權益保障規定,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條文之立法例,修正條文第29條、第31條具體規範雇用人雇用女性船員(含懷孕中、分娩後未滿8週、生產後一年以內之女性船員)必須提供之工作條件。 性別目標及性別效益 已刪除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得雇用孕婦在船工作等限制女性工作權利之 規定,並考量海運業實務特殊性及潛在危險性,已於修正條文第29條、第 31 條內容,分別依工作時間、工作項目及特定之身體生理條件下,規範雇 用人應提供之必要防護措施等積極作為,具體落實兼顧保障女性工作權利及憲法法定母性保護精神。 為保障女性船員於海運職場工作權益,適時掌握女性船員自行退出船員職 場原因,於第31條第4項修正規定雇用人應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女性因懷 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之統 計資料,作為改善性別落差之參據。

案例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涉及性別議題之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質法人申請經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園……(略) 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適用或準用前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一項之審議,應召開審議會…….成員應包括……婦女團體代表…… 第九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質法人申請經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園...(略) 直轄市、縣(市)政府 為辦理第一項之審議,應召開審議會……成員應包括……婦女團體代表…… 第二十四條之一 幼兒園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準則規定,於每日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家長需求,提供課後留園服務或過夜服務……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七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略)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略)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幼照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要性別議題及評估重點 公共化教保服務 性平綱領就經福篇提及促進工作及家庭平衡之具體行動措施包含發展公共化教保、托育政策,有助分擔婦女幼兒照顧工作。 第9條 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之供應量,增列第二項,明定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適用或準用前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第24條之一 新增提供課後留園服務或過夜服務。 性騷擾防治 性平綱領人身安全篇強調教育現場應落實性騷擾防治工作,建立性騷擾零容忍之環境。 第27條(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人員) 規範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並未落實本條保護幼兒之目的,爰增修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有第二項情形者(針對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人員予以免職、解聘或解雇),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之規定。 本次修法有利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提高幼兒照顧品質, 已將性別觀點納入考量,且具性別效益。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http://www.gec.e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