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值班 第一节 适于值班 一、保持安全值班的重要性 1.避免船舶发生海难事故 2.保证船舶状态和各种仪器设备处于适航状态 第一节 适于值班 一、保持安全值班的重要性 1.避免船舶发生海难事故 2.保证船舶状态和各种仪器设备处于适航状态 3.保证船舶所装货物得到妥善保管
二、适于值班的规定 1.适于值班 为了防止疲劳应: 1)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 2)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削弱,并且班次的组织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或者用其他办法使其适于值班。
目前世界各国船舶驾驶员在船上值航行班时,基本实行值班4小时、休息8小时的制度,有些船务公司和船舶规定船舶在港装卸货物、锚泊时,驾驶员也实行4小时值班制度。 由于某些船舶在港时实行连续值班8小时或12小时的值班制度,当船舶完成货物装卸后立即开航时,会使驾驶员连续工作16个小时,甚至连续工作达到18个小时。
2.强制性标准 1)所有分派作为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应在24小时内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2)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 3)在紧急、演习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保持第1和第2段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
4)尽管有第1和第2段的规定,10小时的最短时间可以降到不少于连续的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2天,并且7天时间内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 5)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处。
所有分派作为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应在24小时内至少有____小时的休息时间. A. 12; B. 10; C. 8; D. 6. 所有分派作为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应在24小时内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___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____小时. A. 2;4; B. 3;4; C. 2;6; D. 3;6.
3.建议和指导 1)在遵守休息时间的要求时,“压倒其他的工作条件”需解释为仅指由于安全或防止污染原因不能延误的或在航次开始时不能合理预料的重要的船上工作。 2)虽然疲劳尚没有普遍接受的技术性定义,但每一个参与船舶操作的人需警惕能导致疲劳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那些本组织已明确的因素,并应在决定船舶工作时加以考虑。
3)主管机关需要考虑提出一种要求,即保持海员工作或休息时间的记录,而且该记录由主管机关以适当的时间间隔进行检查的要求,以保证执行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4)主管机关需以海事调查结果所获得的资料为基础,对其防止疲劳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疲劳因素对安全值班的影响 疲劳是人们在经过体力或脑力劳动后,全身机能下降的一种现象。疲劳的发生,除身体有劳累的感觉外,还将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工作能力降低,注意力和记忆力减弱,听觉和视觉以及思维变得迟钝,动作不灵活,对外界事态的变化和发展判断不准确。此时,既使工作效率下降,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1.疲劳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 1)疲劳产生的原因 引起疲劳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睡眠不足,这是引起人大脑疲劳的主要原因。 — 过分的体力消耗所引起的疲劳,常称之为体力疲劳。 — 人体内潜伏着某种疾病而产生的疲劳,常称之为病态疲劳。 — 由于情绪不佳、精神抑郁、忧虑等心理因素引起的疲劳称之为心理疲劳。
2.影响疲劳的因素 影响疲劳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 脑力和体力劳动的速度、强度和持续时间。速度快、强度大,疲劳出现的就早,持续的时间越长,疲劳越容易发生。 — 心理紧张、情绪不良时易引起疲劳。 —身体较弱、技术不熟练的人易引起疲劳。 —工作环境对引起疲劳有直接影响。例如,噪音高、振动大、温度高、船舶摇摆剧烈等情况下,易引起疲劳。
影响疲劳的因素有: A. 噪音大,振动大,温度高,船舶摇晃等环境因素; B. 船员的情绪,身体状况等; C. 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强度等; D. 以上均是.
2.为保证安全值班应采取的措施 防止疲劳值班,对确保安全值班,防止事故发生重要环节。通常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严重疲劳值班,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船长和大副应合理组织、安排值班人员的工作和休息,避免值班人员在未得到足够休息的情况下,继续值下一个班,造成连续疲劳,以保证值班人员在值班时具有充足的体力和精力。 当值班与正常工作规律由于某些原因被破坏时,船长应对值班人员的疲劳程度进行观察和判定,以确定是否影响安全值班。
当发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有疲劳的症状,但仍能够担任其职责时,在值班的组成上应考虑配备精力充沛的其他人员配合其值班。 当发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因疲劳的影响难以保证安全值班时,应毫不犹豫地进行的调整,使之得到适当的休息,以利于下一个班次时能够胜任职责的要求。 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如在航行值班时,由于工作强度过大,感到疲劳以致于难以保证安全值班的情况下,应毫不犹豫地通知船长。 为保证安全值班,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必要时船长应亲自到驾驶台值班。
STCW公约值班规则中对适于值班作了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A. 各主管机关为了防止疲劳应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 B. 船长应严格遵守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合理地安排值班,使所有的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削弱; C. A、B均正确; D. A、B均不正确.
组成值班的船员的每天的休息时间10小时,可以减少到不少于____小时;条件是这种减少不得每周超过____天,同时每周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______小时. A. 6;2;56; B. 8;3;56; C. 6;2;70; D. 6;3;70.
为防止疲劳值班: A. 船长和大副应合理地组织和安排值班人员的工作和休息,避免值班人员在未得到足够的休息的情况下,继续值下一个班,造成连续疲劳; B. 当值班与正常的工作规律由于某些原因被破坏时,船长应对值班人员的疲劳程度进行观察和判断,以确定是否影响安全值班; C. A、B均正确; D. A、B均不正确.
当船长发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有疲劳的症状,但仍能够担任其职责时,应: A. 让其继续负责值班,无需进行另外的安排; B. 如当时其他可以担当值班的高级船员也比较疲劳时,应责令其本人加强值班,而无需作出另外的安排; C. 应安排配备精力充沛的其他人员配合其值班; D. 以上均正确.
第二节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总体要求 第二节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总体要求 1.船长和全体值班人员须注意到《STCW规则》中应遵守的要求、原则和指南,以确保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2.船长在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3.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内始终身在驾驶台或与之连通的场所,如海图室或驾驶台控制室,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负责; 4.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为始终安全起见,应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如果船上载有有害货物,值班安排应充分考虑到有害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积载及当时船上、水上和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二、基本规定 《STCW规则》A部分第A-VIII/2节对驾驶人员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基本规定: 1.人员适任 负责航行或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应完全符合《STCW公约》中所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或可供选择的发证标准,使负责航行和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与其担任的职责相适应。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 B. 每个值班船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 C.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 D. 以上均正确.
2.航次计划 1)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作出计划,并应在航次开始前对制定的任何航线进行核实。 2)每一航次前,船长应保证充分并恰当地运用本航次所必需的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对自出发港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作出计划,所用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包含航行限制和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永久性的或可预测到的危险物在内的准确、完整和最新资料。
3)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并核实了航线计划后,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在航行期间供值班高级船员随时使用,但他应在使用之前核实将采取的每一航向。 4)如果在航行期间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个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那么,应在大幅度地偏离原计划航线前计划出修正航线。
船长在制定航次计划时,应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I.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II.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III.在各海区的避让方法; IV.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A. I~IV; B. I~III; C. I,II,IV; D. I,III,IV.
制定航行计划时,应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 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B. 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C. 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D. A、B、C均正确.
3.海上值班 1)船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航行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以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持安全值班。 2)各船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他们值班期间,特别是在他们在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4.保护海洋环境 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了解操作性或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这类污染,特别是有关国际规则和港口规章规定范围内的污染。
第三节 驾驶台程序指南 一、《驾驶台程序指南》的目的及意义 1.目的 第三节 驾驶台程序指南 一、《驾驶台程序指南》的目的及意义 1.目的 尽管许多政府的主管机关或航运公司对其管理的船舶制定了驾驶台程序指南,但目前影响较大、使用较为广泛的仍然是由“国际航运协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编制的《驾驶台程序指南》。“国际航运协会”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船东自愿参与的组织,成立于1921年,该组织成员所拥有的船舶吨位占世界商船吨位的一半以上。它关注航运业的各个方面,特别重视海上安全、船舶设计和结构、防止污染以及航运法规。
考虑到船员对驾驶台基本程序的疏忽导致了许多事故和人命的丧失,因此,有效的驾驶台组织已构成了航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驾驶台程序指南》旨在补充而不是替代由公司或船长所发布的任何常规命令,或者国家、地区的规定或指南。
编制《驾驶台程序指南》的目的是向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提供日常的驾驶台工作程序。这些程序对于保证船舶、人员、船上货物的安全以及海上船舶有效的操作已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2.意义 《驾驶台程序指南》的内容几乎包含了驾驶台工作的所有方面,内容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指出了船舶在各种操纵情况下应采取的正确方法,为防止驾驶员在工作中疏忽,编制了各种检查表,以便驾驶员对应查核。如果驾驶员能够掌握该指南的内容并按照这样一个规范的程序操纵和管理船舶,必将促进海上船舶安全的提高,使得海洋环境更加清洁。
二、《驾驶台程序指南》的依据和内容概要 1.编制《驾驶台程序指南》的依据 “国际航运协会”在编制《驾驶台程序指南》时,主要参考了如下图书资料: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修正,IMO 2)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IMO 3)商船搜寻救助手册,1987年,IMO 4)航线计划和实施指南,1980年,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UK
5)船舶配备和展示的操纵资料,A.601(15)号决议,IMO 7)直升飞机—船舶间操作指南,1989,ICS 8)标准航海用语,1985,IMO 9)海上会话参考手册,Pergamon出版社 10)驾驶台设计及相关设备—要求和指南,ISO 8468:1986-ISO
2.《驾驶台程序指南》的内容概要 《驾驶台程序指南》供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船长和驾驶员指南; 第二部分—驾驶台检查表; 第三部分—应急检查表。
1)船长和驾驶员指南 (1)驾驶台组织:包括总则、航线设计、安全系统—维护和训练。 (2)航线设计:包括航线设计的职责、引航与航线设计、航线设计的注意事项和平行线标绘。 (3)值班驾驶员的责任:包括总则、保持良好值班、主机、交接班、航行设备的定期检查、舵工与自动舵、沿岸航行、能见度不良、叫船长、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值班人员、搜寻与救助、直升飞机操作、航海日志、驾驶台和应急检查表、锚泊船、船舶吃水和操纵性资料和安装在驾驶台的系统及系统控制—监控和操作。
(4)航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包括总则、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舵机和自动舵、电罗经和磁罗经、天文钟、回声测深仪、速度/航程记录仪、电子定位仪器、测向仪、水路出版物、应急航行灯和信号设备、无线电话和船舶无线电报告系统和要求。 (5)附录:包括引航卡、驾驶室船舶资料表、舵机实验程序指南、正确使用VHF频道的注意事项、引航员登船装置要求等五个附录。
2)驾驶台检查表:包括熟悉驾驶台设备、日常试验和检查、开航准备、引航员登、离船、船长与引航员间资料交换、远洋航行、沿岸航行和在分道通航制中航行、交接班、抵港准备、锚泊和锚泊值班、能见度不良、在恶劣天气下或在热带风暴水域中航行和冰区航行。 3)应急检查表:包括主机故障、舵机故障、电罗经/磁罗经故障、驾驶台控制/车钟故障、即将发生碰撞/碰撞、搁浅、火灾、进水、救生艇/救生筏位置、人员落水、搜寻与救助。
第四节 航行值班 一、航行值班人员的法定职责 第四节 航行值班 一、航行值班人员的法定职责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船长的代表,并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行事。
1.了望 1)应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 (1)针对操作环境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手段保持连续戒备状态; (2)全面判断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3)探明遇险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碍航物。 2)了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了望,不得从事或分派给会影响了望的其他任务。
3)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视为了望人员,除非在某些小船上,操舵位置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他保持正规了望的妨碍。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 (1)对局面作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2)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切有关因素: — 天气情况 — 能见度 — 通航密度 — 邻近的航行危险物,和 — 航行在分道通航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3)当局面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人到驾驶台协助。
4)在判定航行值班的组成是否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了望时,船长应考虑所有的有关因素,其中包括值班安排、值班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所述的因素,以及以下因素: (1)能见度,天气情况和海况; (2)通航密度,和发生在船舶航行区域内的其他活动; (3)当航行在分道通航制或其他定线制水域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4意; (4)由船舶功能的性质、既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格外工作量; (5)应召并被指定为值班人员的任何船员适于值班的情况;
(6)船舶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专业适任知识和自信心; (7)每个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经验和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练程度; (8)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和必要时召唤人员立即到驾驶台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9)驾驶台的仪器和控制器,其中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10)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11)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12)驾驶台的结构,这种结构可能对值班人员利用视觉和听觉探测外部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以及 (13)IMO通过的涉及值班安排和适于值班的任何其他有关标准程、序和指南。
值班安排 在决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组成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1) 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许无人值守; 2) 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否白天或黑夜; 3) 邻近航行危险物的程度,因通过航行危险物时可能需要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4) 助航仪器,如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5) 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6) 是否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7) 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以及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出乎寻常的任何要求。
2.交接班 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果有理由相信来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船长。 2)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他们的职责,特别是关于他们的夜视力的适应调节。接班的高级船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以前,并应接班。 3)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前,应彻底搞清本船的推算船位或确定船位,并核实本船的预定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还应注意到在他们值班期间预计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4)接班的高级船员应亲自搞清以下有关情况: (1)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2)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吃水; (3)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潮流、气象和能见度以及这些因素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4)当主机在驾驶台控制时操纵主机的程序; (5)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6)陀螺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7)看到或知道的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其动态; (8)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有关情况和危险; (9)船舶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及船体下沉而可能对龙骨下富余水深的影响。
5)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接班时,如果交班的驾驶员正在进行船舶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动,则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等到这种操纵完成后再接班,交班的高级船员也不得在此时强行交班。
4.履行航行值班 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做到: (1)在驾驶台保持值班; (2)在正式交班之前,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离开驾驶台; (3)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继续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此责任并彼此领会时为止; (4)在对为了安全而采取的某种行动产生疑问时通知船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船长上驾驶台,就说明船长开始对航行值班负责; B. 船长直接发出操船口令,说明船长已经声明亲自指挥; C. A、B均正确; D. A、B均不正确.
值班驾驶员在航行值班期间应: A. 应切实执行船长规定的航线、航向、风流压差、主机转速及各种航行指示; B. 值班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船长许可,不得改变航向或(和)主机转速; C. A、B均正确; D. A、B均不正确.
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应: A. 集中精力保持正规的了望,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B. 船长或引航员负责操纵时,值班驾驶员的了望职责即被解除; C. 当在沿岸航行时,在半点或整点时应立即进入海图室进行定位; D. A、B、C均正确.
2)在值班期间,应使用所有可用的必要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船舶沿着计划航线行驶。 3)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知道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4)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应被分派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5)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最有效地使用在他支配下的所有助航设备。
6)在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适用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7)在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但如有可能,应及时通知主机拟进行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配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器。 8)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知晓包括冲程在内的船舶操纵性能,并应意识到其他船舶可能具有不同的操纵性能。 9)值班期间应保持对与航行有关的动态和活动的正规记录。
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的职责包括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的记录,这些记录包括: A. 船位应每小时记录一次; B. 当船舶航经重要物标的正横时间、距离、方位和计程仪读数; C. GPS船位应每小时记录一次; D. A、B、C均正确.
10)特别重要的是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要随时确保正规的了望。在具有单独海图室的船上,为了履行必要的航行职责,该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必要时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他必须首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保持正规的了望。 11)在可行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危险状况预计影响航行之前,应对船上的航行设备在海上进行频繁的操作性测试。适当时应对这些测试做记录。这种测试还应在到港前和出港前进行。
12)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做定期检查,以确保: (1)舵工或自动舵正操作在正确的航向上; (2)标准罗经的误差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如可能,在任何大幅度改向后也应测定;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罗经复示仪应与主罗经同步; (3)自动舵应至少每班手动测试一次; (4)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5)无线电设备按照STCW规则中“履行无线电值班”的规定正常工作; (6)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报警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13)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始终遵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适用规定的必要性,并应考虑到: (1)使舵工就位并及时改为手动操舵以使潜在的危险局面转危为安的必要性; (2)使用自动舵的船舶,如局面发展到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得不到帮助以致不得不中断了望而采取紧急措施,那是非常危险的。
14)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所有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其中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适当时,应使用每一种助航仪器并应切记回声测深仪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助航仪器。 15)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拥挤水域的全部时间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使用雷达,并应注意其局限性。
16)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所使用的量程以足够频率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应切记小的或微弱的回波有可能探测不到。 17)每当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应确保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标绘或进行系统的分析。
18)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立即通知船长: (1)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2)对通航状况或他船的动态发生疑虑时; (3)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4)到预定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5)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6)主机、推进机械的遥控装置、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7)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8)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危害时; (9)船舶遇到任何航行危险时,诸如冰或海上弃船;以及 (10)其他紧急情况或感到疑虑时。
19)尽管在上述情况下要求立即通知船长,但当情况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为了船舶的安全,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20)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确保包括正规了望在内的安全值班得以保持。
5.在不同的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值班 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频繁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精确的罗经方位作为及早发现碰撞危险的方法,并应切记有时方位变化明显但碰撞危险依然存在,特别是当驶近大型船舶或拖带船队时或是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按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地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碰行动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2)天气良好时,只要可能,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进行雷达操作。
6.能见度不良时值班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首要职责是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特别是有关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的条款。此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 (1)通知船长; (2)布置正规的了望; (3)显示航行灯; (4)操作和使用雷达。
7.黑暗期间值班 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安排了望时应充分考虑到驾驶台设备和可供使用的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程序和所实施的安全措施。
8.沿海和拥挤水域内值班 1)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据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应以频繁的时间间隔测定船位,环境许可时应采用多种方法定位。 2)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切地辨认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
9.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1)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在船上引航并不接触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情况。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引航员密切合作,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和动态进行精确的核对。 2)如果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他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并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10.船在锚泊 如果船长认为必要,船舶在锚泊时也应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锚泊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1)抛锚时应尽快地测定锚位,并将锚位标绘在适当的海图上; (2)条件允许时,应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利用固定航标或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测定方位,以校核船舶是否安全地保持在锚位上;方位,以校核船舶是否安全地保持在锚位上;
(3)确保保持正规的了望; (4)确保定时巡视船舶; (5)观察气象和潮汐情况以及海况; (6)如果船舶走锚,通知船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7)确保主机和其他机器按照船长指示处于准备使用状态; (8)如果能见度变坏,通知船长; (9)确保船舶按照适用的规定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10)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并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则。
二、对保持航行值班的指导 《STCW规则》第B-VIII/2节第3-1部分对航行值班人员保持好航行值班工作提供了建议和指导: 1.对特殊类型的船舶以及载运有害、危险、有毒或高度易燃性货物的船舶可能需要有特别的指导。船长需根据情况提供操作性指导。 2.重要的是,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要认识到,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对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海上环境污染的必要性。 3.公司需发布关于正规的驾驶台程序的指导,并结合考虑国内和国际的指南(ICS驾驶台程序指南),促进适于每一艘船的检查单的使用。
1.公司还需向各船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布以下述驾驶台资源管理原则为基础的,关于驾驶台值班人员如何配置和使用的持续评估的必要性的指导: 1)要有足够的合格人员值班,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各种职责; 2)所有参与航行值班的人员都需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适于充分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或者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作出航行或操作决定时需考虑到每个当班人员的资格或适合性的局限性; 3)分派给每个人的职责需明确无误,他们需证实已明白自己的责任;
4)工作任务需按明确的先后次序完成; 5)不要给任何航行值班人员分派其不能有效完成的,过多或过难的工作任务; 6)任何时候对每个人都需分派其最能充分有效履行其职责的岗位,当情况需要时,需另行分派其岗位; 7)对航行值班人员,不要分派给不同的职责、任务或岗位,除非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肯定这种调整能充分有效地完成; 8)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仪表和设备需备妥,使负责航行值班的相应人员随时可用;
9)航行值班人员之间的通话需清楚、迅速、可靠,并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关; 10)非紧要的活动和使人分心的活动需避免、禁止或取消; 11)所有驾驶台设备需工作正常,否则,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作出操作决定时需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任何故障; 12)需收集、处理和解释一切重要的信息,并使之便于为履行其职责而需要这种信息的人员使用; 13)驾驶台或任何工作面上不得放置无关的东西;并且航行值班人员在任何时候均需作好准备,以便充分有效地对环境改变作出反应。
三、《驾驶台程序指南》对航行值班的补充要求 在“国际航运协会”编制的《驾驶台程序指南》中,为使值班人员切实履行其职责提出了建立驾驶台人员组织并对值班人员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补充:
1.驾驶台组织 1)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的适任能力和戒备是避免危险局面的最直接手段。然而,海上事故分析表明,松散软弱的驾驶台组织往往是造成海难事故的一个方面的原因。因此,根据公司指示和/或船长的常规命令来建立规定的驾驶台组织是必要的。
1)为了实现一健全和有效的驾驶台组织,所建立的程序应: (1)最大限度地减小由一个人的错误所造成的灾难性且不可逆转的后果的风险; (2)强调在能见度良好时保持视觉了望的必要性和采取常规的避碰行动的作法,以便在能见度变差时,对所产生的困难局面做好充分准备; (3)当初见陆地或对船位持有怀疑时,鼓励使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船位; (4)当在沿岸水域航行时,利用航线计划和航行方法可对航迹横向误差进行连续监测;
(5)确保了解所有设备的误差,并能根据设备使用说明对误差予以消除; (6)认识到引航员是对驾驶台全体人员整体的有价值的补充,应鼓励将其意图告知船长或值班的高级船员; (7)认识到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安装了雷达并在避碰和导航中的运用。
1)船长应以文字形式发布明确指示,这些指示应包括: (1)需叫船长的情况; (2)如果能见度受限或其他情况发生减速,应特别注明距离; (3)布置了望; (4)手操舵; (5)海图的使用及改正; (6)回声测深仪。雷达及其他导航设备的使用;
(7)自动舵转换为手操舵或液压舵转换为电动舵以及其反向转换的规定操练; (8)在特殊情况下增加了望人员,如交通密集、狭水道或能见度受限; (9)为使一人错误导致海难事故的风险减小到最小,必要的核查信息; (10)无线电通信; (11)引航员登船的装置。
5)船长有责任保证新上船的驾驶员再接班之前,完全熟悉其发布的常规命令和其他任何指令,并使他们知道如何使用和操作驾驶台的全部设备。 4)值班驾驶员要绝对清楚船长期望他在值班期间所应采取的行动,这是一项基本要求。为此,有效的做法是船长应针对驾驶员在当班期间可能遇到特殊情况,在命令簿上写明常规及补充的指示。 5)船长有责任保证新上船的驾驶员再接班之前,完全熟悉其发布的常规命令和其他任何指令,并使他们知道如何使用和操作驾驶台的全部设备。
2.航线设计 船长应保证在开航之前,完成预定航线的设计,并符合有关航线设计的要求。 3.安全系统的维护及训练 1)船长应保证对全部安全系统进行适当的维护,如救生设施、消防设备。保证驾驶员和其他船员在使用这些系统方面能够得到适当的训练。特别是在一新航次开始不久,就应进行相应的训练,并应定期举行。 2)船长应考虑在驾驶台使用设备记录簿和驾驶台程序检查表,并由值班驾驶员记录并签署设备的工作状况和驾驶台程序的执行情况。
4.主机 值班驾驶员应牢记主机是听从他指挥的,需要时应毫不犹豫地予以使用。在使用主机时,如可能应及时通知主机变速的意图。驾驶员应熟悉主机及推进器装置的操作方式及其局限性,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以便予以正确使用。 5.直升飞机操作 可能从事用直升飞机转送人员或物料的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熟悉国际航运协会(ICS)建议的直升飞机与船舶之间的操作指南。
6.航海日志 严格遵守有关航海日志记载的有关规定,对船舶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7.其他控制及监视系统 值班驾驶员应对安装在驾驶台上的其他系统进行监视,例如,烟火探测器、水密完整性、机械状况、无线电通讯、压载控制、货物湿度、气体压力、冷藏舱状况等。
8.设备使用和保养 值班驾驶员应熟悉全部航行设备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注意各种仪器设备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负责仪器设备的驾驶员应定期对所有的航海仪器进行保养和维护,并记录其工作状况。
一、保持甲板值班 《STCW规则》第A-VIII/2节第4部分和第5部分对船舶驾驶人员在港值班(甲板值班)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1.应遵循的总原则 正常情况下在港内安全系泊或锚泊的任何船上,为安全起见,船长应安排保持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型式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的船舶以及对于载有有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或高度易燃物质或其他特种货物的船舶,在值班时应予以特殊要求。
2.值班安排 1)船舶在港内时,保持甲板值班的安排在任何时候应足以保证: (1)确保人命、船舶、港口和环境的安全以及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 (2)遵守国际的、国家的及当地的规章; (3)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2)船长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决定值班人员的组成和值班的持续时间。 3)如船长认为必要,应安排一名合格的高级船员负责甲板值班。 4)为了有效的值班,应安排必要的设备。
3.负责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做到以下各点: 1)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查全船; 2)特别要注意 (1)舷梯、锚链或系泊缆绳的状况和固定情况,特别是在转潮时和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它们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船舶吃水、龙骨下富余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状态,在装卸货或压载时防止发生危险的横倾和纵倾; (3)天气情况和海况; (4)遵守所有有关安全和防火方面的规定;
(5)污水沟和水柜中水位的高度; (6)所有在船人员及其所在地点,特别是那些在远处或封闭处所内的人员; (7)视情况显示的信号、号灯和鸣放的声号;
3)在坏天气或收到风暴警报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船舶、船上人员和货物; 4)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5)在危机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鸣放警报,通知船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对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造成损害。如有必要,要求岸上当局或附近船舶给予援助; 6)掌握船舶的稳性情况,以便在失火时,能够建议岸上消防当局向船上喷水的大致数量而不致危机船舶;
7)向遇险的船舶或人员提供援助; 8)当拟转动推进器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或损害; 9)将对船舶有影响的重要事项记入相应的日志。
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在港值班 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长,不论货物是否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是污染环境的,均应确保保持安全值班安排。对于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这种值班应由已在船上的一个或几个高级船员,需要时,还包括普通船员来承担,即使当船舶安全地在港系泊或锚泊也是如此。 2)对于载运非散装危险品的船舶,船长应充分注意这些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下和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二、交接班 《STCW规则》第A-VIII/2节第4部分对船舶驾驶人员在保持甲板值班时交接班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1.基本原则 负责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视情况向船长报告。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2.交班 在交班前,负责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告知接班的高级船员下列事项: 1)泊位水深、船舶吃水、高潮和低潮的水位和时间、系缆情况、抛锚和抛出的锚链情况以及对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其他系泊情况;主机情况和应急使用的可行性; 2)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已装货物或余留货物以及卸后残存物的性质、数量及其配置状况; 3)污水柜和压载舱的水位高度; 4)正在显示或鸣放的信号、等号或声号;
5)要求在船的船员人数和其他人员的在船情况; 6)消防设备的情况; 7)任何特殊的港口规定; 8)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 9)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舶与岸方人员包括与港口当局之间可供使用的通信线路; 10)有关船舶、船员、货物安全或防止环境污染的任何其他重要情况; 11)向有关当局报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序。
3.接班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承担甲板值班任务前应核实: 1)系泊缆绳或锚链是恰当的; 2)显示的信号和灯号以及鸣放的声号是正确的; 3)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在实施当中; 4)已知道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在发生溢漏或火灾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5)外界情况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