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学 系 列 《 婚 姻 法 学》 巫昌祯 主编 辅导教师 张金平 E—邮件: zjp6666@126.com Tel:67657325
法 学 系 列 第四章 结 婚 2 2
法 学 系 列 导 学 3 3
导学提纲 法 学 系 列 本章性质及学习意义 本章内容及教学设计 学时分配 本章学习要求 学习方法 推荐参考书目
本章性质及学习意义 本章性质:婚姻制度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家庭法学的中心内容 法 学 系 列 本章性质:婚姻制度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家庭法学的中心内容 学习意义:结婚制度在婚姻法中处于中心地位,以后的离婚制度、家庭关系都是建立在结婚制度的基础上,所以,学习好这一章,能够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 学 系 列 本章内容 结婚概述 结婚条件 结婚程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法 学 系 列 教学设计 课文讲解 作业练习 复习思考 课后答疑
讲解设计 法 学 系 列 全书共五节,分三大大板块进行讲授。 第一板块(1、2 )节,主要讲述结婚的概念及要件,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性条件。 法 学 系 列 全书共五节,分三大大板块进行讲授。 第一板块(1、2 )节,主要讲述结婚的概念及要件,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性条件。 第二板块(3、4)节,主要讲述结婚的程序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三板块(5)章,讲述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内容涉及婚约与事实婚姻。
课程目录及学时分配 概述 (半学时) 结婚条件(1学时) 结婚程序(半学时)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学时) 与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1学时)
作业练习设计 填空题 单选题 多选题 随堂练习,课后在婚姻家庭法讨论区中公布答案
复习思考 有2道涉及本章重点和难点的题 有1道全面涉及本章内容的案例 随堂思考,给出自己的见解,共同讨论 课后,进入郑州电大校园论坛婚姻家庭法讨论区中查询参考答案
课后答疑 邮箱:zjp6666@126.com 电话:13223038760 郑州电大校园论坛婚姻家庭法学习专区 学习小组中讨论:QQ:90209279
学习重点 法 学 系 列 第二节: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性条件 第四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五节:事实婚姻 难点: 结婚条件和无效婚姻。 法 学 系 列 重点: 第二节: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性条件 第四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五节:事实婚姻 难点: 结婚条件和无效婚姻。
学习要求 法 学 系 列 了解并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条件 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正确对待我国的事实婚姻
学习资源与手段 法 学 系 列 巫昌祯主编的《婚姻法学》纸质教材 法 学 系 列 巫昌祯主编的《婚姻法学》纸质教材 三级电大在线的录像资源、CAI课件、IP教材等多媒体教学资源(电大在线: http://www.open.edu.cn ,河南电大在线:http://www2.open.ha.cn/default.aspx ,郑州电大在线:http://open.zzdd.net/ ) 郑州电大校园论坛的婚姻家庭法学习区:http://www.zzdd.net/bbs/ 采用多媒体授课 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实行案例教学
学习方法 在学习婚姻法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 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合实际案件来分析法学理论 法 学 系 列 在学习婚姻法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 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合实际案件来分析法学理论
推荐参考书目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解读本 》 法律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损害赔偿与公民权益保障》孙永兴编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卢明生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 》 蒋月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农村继承.收养纠纷实例说法》李志修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第2版) 范志英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配套规定(第四版)——婚姻法配套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配套规定:注解版 》 王竹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10年 《中国婚姻法律指南 》 郑小川编著 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0年
法 学 系 列 助 学 18 18
助学提纲 法 学 系 列 课文讲解 本章小结
课文讲解 法 学 系 列 结婚概述 结婚条件 结婚程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结婚概述 法 学 系 列 (一)结婚的概念及要件 又称为婚姻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法 学 系 列 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申请 审查 登记 结婚要件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结婚条件 结婚程序 必备要件 禁止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法 学 系 列 结婚要件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结婚条件 结婚程序 必备要件 禁止要件 申请 登记 审查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二)结婚方式的沿革 法 学 系 列 掠夺婚 有偿婚 聘娶婚 宗教婚 合意婚 结婚方式 分类 所处背景 特点(结婚要件) 法 学 系 列 (二)结婚方式的沿革 结婚方式 分类 所处背景 特点(结婚要件) 掠夺婚 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 暴力抢夺,发起抢劫的男子为夫 有偿婚 买卖婚 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 支付金钱,作为女方的身价 交换婚 换亲,以人易人 劳役婚 男方为女家服一定期间的劳役 聘娶婚 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 支付聘礼 宗教婚 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 宗教仪式 合意婚 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男女双方合意
我国古代聘娶婚的结婚形式:“三书六礼”。 三书:聘书、礼书、迎亲书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法 学 系 列 我国古代聘娶婚的结婚形式:“三书六礼”。 三书:聘书、礼书、迎亲书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结婚条件 法 学 系 列 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结婚条件 必备要件 禁止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法 学 系 列 结婚条件 必备要件 禁止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 法 学 系 列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在《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 法 学 系 列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在《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 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该条件三点含义: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含义一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法 学 系 列 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 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 法 学 系 列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 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 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含义二 法 学 系 列 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法 学 系 列 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结婚的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依法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结婚行为,并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资格或能力 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标准:自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 我国的结婚行为能力的规定: 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已达到了法定婚龄,但是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行为后果的自然人,则不具备结婚的行为能力。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含义三 法 学 系 列 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合法 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合法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含义之四 法 学 系 列 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 并非不允许父母和亲友的关心和帮助 法 学 系 列 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 并非不允许父母和亲友的关心和帮助 对于父母、亲友或其他第三人的意见采纳与否,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二 法 学 系 列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概念: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法 学 系 列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概念: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二 法 学 系 列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此年龄以下不允许结婚。 法 学 系 列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此年龄以下不允许结婚。 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 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法律允许作特殊的规定。如特殊行业人同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或者在任职期间对结婚作也限制。
法 学 系 列 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 晚育:女性满24周岁生育一胎 法 学 系 列 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 晚育:女性满24周岁生育一胎 法定婚龄是强制性的,不到法定婚龄不允许结婚 晚婚晚育是提倡性的,到了法定婚龄可以不结婚
禁止性规定 男青年刘某患间歇性精神病和阳萎病,为圆婚姻美梦,他隐瞒病情,不惜花费4万余元与外省的女青年谢某结婚。婚后不久,谢某发现刘某病情,即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11月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刘某已过而立之年,因其患间歇性精神病在住所地附近老少皆知,一直未婚。父母及刘某本人为了结婚,隐瞒刘某病情,托付远方的亲友设法帮助刘某物色对象。 2006年5月,刘某经姑妈介绍与南昌市女青年谢某相识后付给谢某见面礼、订婚礼金等钱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三天后,刘某与谢某即匆匆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同年6月初,谢某确认刘某患阳萎病、精神病,即逃回娘家。随后,谢某向法院状告刘某要求离婚。
(一)结婚的禁止性条件 条件一: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法 学 系 列 概念: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形式: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 法 学 系 列 条件一: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概念: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形式: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婚姻无效;离婚的法定理由;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刑事责任: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重婚的具体处理方式 1950年前形成的重婚和1981年前西藏地区的重婚:法律不予追究,当事人提出离婚要求的,应准予离婚。 1949年以后到20世纪80年代的涉台婚姻:法律不予追究,当事人提出离婚要求的,应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二 法 学 系 列 条件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法 学 系 列 条件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法律根据:《婚姻法》第7条: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概念以及范围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最亲近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者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舅、姨与侄(侄女)、外甥(女)之间。
我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 学 系 列
(一)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二 需把握三点: 法 学 系 列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没有代数的限制 法 学 系 列 需把握三点: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没有代数的限制 我国的《婚姻法》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限制在三代以内 《婚姻法》只限制了“自然血亲”之间的通婚,“拟制血亲”之间则没有禁止。
(一)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三 法 学 系 列 条件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法 学 系 列 条件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主要依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根据该规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
(一)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三 法 学 系 列 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是重症精神病 三是重症智力低下者 四是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法 学 系 列 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是重症精神病 三是重症智力低下者 四是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五是与婚育有关的疾病,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其解释权属于卫生部门。
(一)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三 法 学 系 列 3. 国务院新《婚姻登记条例》已取消了原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改变婚检依照自愿原则,由结婚双方自愿进行。
案例 余某和钱某是表兄妹,两人青梅竹马一起长大,到了法定婚龄后,双方决定携手共度一生,双方家人也非常赞成。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告知,作为表兄妹,两人不得结婚。回家后,双方经商量后,决定终身不生育,并写了保证书,并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请问,他们能否结婚登记?
本章小结 法 学 系 列 结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的成立不仅对个人,而且对家庭社会均事关重大。因此,在任何社会里,都有与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婚姻成立的要件。它是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作的必要的限制,在我国,结婚要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为结婚必须具体的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者,就不具有结婚的资格。必备条件包括: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遭遇20周岁。禁止条件为结婚不得具有的条件,禁止条件包括:有配偶者不得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
(一)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三 法 学 系 列 根据该规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 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 二是重症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和躁狂忧症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重症精神病人缺乏正常人的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和对子女的责任。重症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的不得结婚。 三是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也应禁止结婚。重症智力低下者无行为能力,不可能承担婚后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且具有严重的遗传性。重症智力低下者,应禁止结婚。 四是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传染病的传染期间暂缓结婚,经治疗后痊愈的,应当准予结婚。 五是与婚育有关的疾病,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其解释权属于卫生部门。 国务院新《婚姻登记条例》已取消了原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改变婚检依照自愿原则,由结婚双方自愿进行。
法 学 系 列 选择题 甲与乙结婚10年未育,遂从福利院收养一3岁男孩,取名丙。2年后,乙却意外怀孕,生下女儿丁。长大后,丙和丁心心相印,准备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他们能否结婚?( ) A.他们之间具有血亲关系,不能结婚 B.他们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可以结婚 C.他们之间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二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解读本 》 法律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损害赔偿与公民权益保障》孙永兴编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卢明生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 》 蒋月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农村继承.收养纠纷实例说法》李志修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第2版) 范志英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配套规定(第四版)——婚姻法配套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配套规定:注解版 》 王竹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10年 《中国婚姻法律指南 》 郑小川编著 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0年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二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解读本 》 法律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损害赔偿与公民权益保障》孙永兴编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卢明生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 》 蒋月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农村继承.收养纠纷实例说法》李志修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第2版) 范志英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配套规定(第四版)——婚姻法配套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配套规定:注解版 》 王竹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10年 《中国婚姻法律指南 》 郑小川编著 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0年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二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解读本 》 法律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损害赔偿与公民权益保障》孙永兴编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卢明生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 》 蒋月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农村继承.收养纠纷实例说法》李志修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第2版) 范志英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配套规定(第四版)——婚姻法配套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配套规定:注解版 》 王竹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10年 《中国婚姻法律指南 》 郑小川编著 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0年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二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法 学 系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解读本 》 法律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损害赔偿与公民权益保障》孙永兴编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卢明生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 》 蒋月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农村继承.收养纠纷实例说法》李志修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第2版) 范志英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配套规定(第四版)——婚姻法配套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配套规定:注解版 》 王竹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10年 《中国婚姻法律指南 》 郑小川编著 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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