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宣導 簡貴金 校長
每52分鐘,就有一名孩子身心受創! 每8天,就有一名不幸的孩子失去生命! 世上有許多事可以等待,但孩子是不能等的 他的骨在長,他的血在生,他的意識在形成 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 他的名字是「今天」 智利詩人Gabriela Mistral 因為您的通報, 「今天」就有27名孩子可以得到及時的保護, 讓他/她平安地長大。
ㄧ、相關法律規定: 當老師發現學生需要公權力協助時 以下是可以援用的保護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為促進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對於各項保護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權責皆有明確性範定,若你/妳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參閱相關條文並通報之
2.家庭暴力防治法: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訂之法律,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成員定義依法分為四類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此外,為即時規制加害人及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本法所謂性侵害犯罪是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此外,為避免對被害人二次傷害,詳列其權益維護事項,如診療、驗傷、採證、製作筆錄、出庭隔離、法律服務、諮商輔導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規定,除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本章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制訂此特別法以規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近年因社會風氣開放,網路普及,使得兒少可以透過聊天室、留言版、即時通訊等方式自行達成性的交易。政府基於保護立場視其需要,提供相關之保護、協助、安置與輔導之措施。
5.少年事件處理法: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
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該法第七章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7.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經113保護專線通報,使得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方案的重要性。因此,若學生家庭比較複雜,老師可以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的篩檢,決定是否有轉介社政單位進行預防處遇的必要。
二、辨識指標: 我如何判斷學生可能需要 公權力介入的保護?
身體暴力/虐待的定義: 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在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而造成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身體上的傷痕、骨折、內傷或灼傷等傷害、身體器官功能受損,或是死亡;讓其處於可能發生前述傷害的環境中;過度或不符其年齡 、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可能情形如下
皮膚傷害―瘀/挫傷 發生於有皮下脂肪保護之處,如面頰、腹部、腰側面、臀部和大腿。 傷痕形狀為有器物形狀的傷害,如棍打、繩鞭的標記、掌/指印。
皮膚傷害―燒燙傷 常見於生殖器、臀部及雙側手腳。 虐待性燒燙傷與周圍健康組織間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界線,與一般意外造成有漸進過渡區域的形狀不同,如臀部、會陰處的「甜甜圈的洞」、「斑馬紋」、四肢處的「手套形」、「長襪形」、香菸造成圓形一致的深度燒傷、或特殊形狀的烙印燒傷,如電熨斗或電捲棒。
皮膚傷害―咬傷 傷痕形狀有短列齒痕、橢圓形齒痕。 若上犬齒留下的齒痕間距大於3公分,表成人造成。
顏面傷害 眼睛—有貓熊眼、眼皮腫脹的情形。 耳鼻喉—如耳朵軟骨的瘀/挫傷。提醒你/妳,耳鼻喉部位通常不會有意外撕裂傷。 嘴唇—如上嘴唇繫帶撕裂傷。 牙齒—若牙齒變色,表牙髓已經壞死,可能有舊創傷。 頭髮—若長短參差不齊,可能是被施虐者拔頭髮所致。
頭部傷害 導致兒虐後遺症和死亡最常見的原因 頭部因有頭髮覆蓋,外傷不易顯現,可從其情緒、生理狀態判斷,如煩躁不安、嗜睡、嘔吐、痙攣、精神狀態改變或呼吸暫停。
精神虐待的定義: 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對兒童少年排斥貶損、隔離、威脅、恐嚇、忽視或拒絕給予、誘導墮落的狀況、或持續對兒少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對待、或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使其心生恐懼、產生內在壓力,影響其身體發育,或不利於其行為或情緒發展。
類型: 1.拒絕給予兒童少年所需要的關心或幫助。 2.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兒童少年實施體罰或怒罵等不 顧兒童少年顏面的行為。 3.對兒童少年施加恐嚇的行為,如:將對其本人,或 是他所喜愛的人或寵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4.禁止兒童少年參與正當的社交活動或與他人互動, 而使兒童少年處於孤立的狀態。 5.鼓勵兒童少年參與、使用,或未予禁止參與、使用 一些偏差或犯罪行為。 6.利用兒童少年,以滿足自己的需求或利益。 7.拒絕或是忽略兒童少年心理上的需求。
情緒表徵: 1.心智、生理、或社會性發展遲緩。 2.有偷竊、攻擊、逃學等反社會性行為。會打自 己、割腕等自傷行為。 3.凡事抱怨、極端被動或攻擊、過度要求、刻意 吸引他人注意等行為。 4.有吸吮、咬、搖晃等自我刺激行為。偷藏食 物、狼吞虎嚥、吃調味料、吃垃圾桶的食物 等。有遺屎遺尿的排便問題。 5.不符年齡的成熟或幼稚的過份順應行為。黏人 或不能忍受與父母分離、不安、重複問問題、 不快樂、退縮等情緒行為。
疏忽的定義: 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因無知、無意有意不加注意,本人或准許他人怠忽執行對於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應盡的職責,使兒童、青少年的健康或幸福受到傷害或威脅的一種不作為行為。
類型: 1.遺棄。 2.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的教養。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9.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炮、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0.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 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1.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2.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3.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身體指標: 1.經常的飢餓、外表髒亂不潔,有異味或 穿著不合時令。 2.經常出現疲倦、無精打采的模樣。疾病 或傷口缺乏適當的照顧及處理。嚴重皮 膚病而未就醫。 3.體重過輕或營養不良。缺乏適當刺激造 成的身心發展遲緩。
行為表徵: 1.乞討、藏匿或偷取食物。 2.經常在外遊蕩、夜歸、離家出走。 3.吸煙、飲酒、嚼檳榔、吸毒。偷竊、破 壞毀損或傷害等。 4.經常遲到、在課堂上打瞌睡、逃學、輟 學。同儕關係不良,不喜社交且有退縮 行為。抱怨無人照顧或關心。
性侵害的定義: 性侵害定義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是指犯「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進行性交、猥褻行為;利用患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的男女、或對未滿16歲的男女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者,加重處罰。兒童、少年若遭受強制性交、猥褻行為,可能會有以下行為表現:
身體指標: 1.長期肚子痛。遺屎遺尿。 2.不能安眠、做惡夢。 3.飲食習慣改變,如沒有食慾或暴飲暴食。 4.抱怨身體不舒服或疼痛等。
行為表徵: 1.上課無法專心、精神恍惚、成績突然退步。 2.不願意換衣服,幼童如廁時不願旁人協助。 3.不願意參加體能活動。行為極端改變,如行為 退化或攻擊性極高。 4.對性有不尋常的興趣或知識。拒絕與人來往、 不信任他人。 5.害怕某人或抗拒與某人獨處。對被觸摸的反應 激烈。 6.有自我毀傷的行為,如割手腕、自殺。
偏差行為的定義: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偏差行為係指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或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逃學逃家、參加不良組織、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吸食毒品等偏差行為,依其性格、環境,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常見類型與行為表徵: 1.偷竊—書包裡經常攜帶工具,如鐵絲、螺絲起 子、刀剪等。 2.恐嚇—突然變得有錢,但並不是家裡給予的、 使用高級用品或出入電動玩具店,並非其經濟 能力或零用錢所能負擔的。 3.吸毒或藥物濫用—輕易發怒、情緒化、學校成 績突然變壞、遲到、打瞌睡、蹺課、體重減輕 、目光呆滯、反應遲緩、無故發笑。 4.群聚行為—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 少年不當進入場所或參加不良組織等。
從事性交易或網路性交易的定義: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性交易為有對價之性交與猥褻行為,性交易之虞為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侍應的工作。因應社會環境變遷,網際網路發達,透過網路聊天室、即時通訊等介面(MSN、雅虎即時通)進行性交易行為亦為目前警方辦案的重點工作。
行為表徵: 1.有逃家、中輟情形。 2.打扮過於成熟、暴露、或華麗。 3.無法交代行蹤、無法交代金錢來源、帶 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交往朋友不符 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4.出手過於闊綽、購買名牌用品、常炫耀 購買用品等。
三、通報流程─我該如何通報?
Q1:欲通報兒少保護案件時,主任或校長卻持反對意見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A:老師若與校方澄清、溝通無效後,建議老師可以個人名義通報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處/局。若考慮以匿名方式通報,應具體敘明學生的基本資料、受暴或疏忽情形,避免社工員再行確認時,無法找到通報人的情形發生。
Q2:當學生告訴老師他/她受到家暴/性侵害/被疏忽等對待時,老師該如何處理? A:學生不論是無意間透露或是直接告知老師他/她有需要公權力介入保護的情況時,應立即安排可保護個人隱私的空間深入瞭解。由於兒童、少年判斷事件本質的是與非、嚴重性、影響程度的能力相對不足,且加害者可能是熟悉的家人,因此在敘述或面對老師的詢問時,學生的心情可能是忐忑不安、充滿焦慮與擔心。為了敞開兒童、少年的心房,詢問時首重給予他/她充分的安全感,藉由肯定的言語、鼓勵的態度,讓兒童、少年瞭解事件的發生不是他/她的錯、認同他/她說出來的勇敢。其次,老師可以試圖解釋相關法令的保護內容、可能的處理流程,增加學生的心理準備。並視加害人與學生的關係、學生家庭狀況,評估是否需要與學生家長討論,蒐集更多具體資訊。
Q3: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A:老師與學生會談瞭解時,可以向學生討論他/她想保密的原因,是擔心政府無法協助?擔心和家人分開?或其他的擔憂。當老師瞭解緣由後,可以再跟學生進一步解釋法令的規定、可能的處理流程,討論可以因應的方法等。若討論後學生依舊強烈表達希望保密的意願時,老師應同理學生的心情,或許他/她還沒有準備好,並尊重學生的想法,但告訴他/她,您會隨時留意、關心,如果發生急迫的情況時,您仍會作適當的處理。
Q4:老師如何蒐集資訊? A:為了蒐集更多具體的資訊,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可信度,提高通報表填寫的完整度,老師可以採用的方式為:
1.需在可以保護隱私的空間進行詢問,避免讓 兒少感到不自在或害怕。 2.使用簡短、單純、一般性的問句,如「小 明,你身上怎麼會有傷痕?是誰打的?」, 以減少兒少誤解語意的情況發生。 3.若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兒少的被害事件,問題 內容若能比較符合他們的知識與經驗,有助 於提升陳述的正確性。 4.面對猶豫不決的兒少時,除了盡量給予安全 感外,千萬不要有施加壓力情形,如果學生 顯得支支吾吾、面透難色,建議可以先讓學 生離開,老師再與家長聯絡,有助於瞭解事 件的樣貌。
Q5:要不要通報? A: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可參考附錄,家暴、性侵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及相關聯絡方式】
Q6: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A:通常來說,家庭暴力、疏忽或家庭內性侵害行為是持續、循環的,通報後,或許家長(加害人)會暴跳如雷,甚至有非理性行為出現,可是那是短暫的,畢竟通報後,保護機制啟動,加害人可能會面臨司法的刑罰、被害人會得到適當的協助,如庇護安置、法律協助、心理諮商等,是屬於治本的處理方式。 面臨家長可能會有的失控行為時,老師通報時,可以同時教導學生自保的方法,如不要用言語、行為激怒加害人;隨身攜帶哨子、手機等可以求救工具;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及腹部;遇有危急狀況,打110,或馬上離開現場,尋找鄰居、路人、親戚協助等。若學校評估可能有危急狀況發生,可於通報社政單位時特別說明,並與警政、鄰里等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
Q7: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 A:面對家長的情緒,老師、校方除避免以言語、態度激化外,應以堅定的態度、語氣委婉的方式明確告知家庭暴力、疏忽、虐待等行為是法律明定禁止的,並表明通報的立場與責任。除了讓家長知道法律的規定,也可以使其瞭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讓家長不會片面的認為校方與公部門的行為是不友善的。
Q8:老師發現學生疑似從事性交易行為,但有考量證據不足,無法提交警方處理,老師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A:如果發現學生是「被迫、被害」從事性交易,縱使證據不足,也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如社會處/局、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如果發現學生疑似「自願」從事性交易,基於案件性質比較敏感,且需維護師生關係,需以更嚴謹態度處理。輔導重點建議先從學生的家庭關係瞭解,評估其家庭支持網絡是否可以告知家長注意其日常行為、交友對象、經濟狀況,並試圖與學生聊天,從言談中判斷從事的可能性,或與學校輔導室討論可能的處理情形。由於性交易偵辦業務是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分局偵察隊負責,建議可以主動聯繫,詢問警察機關對該名學生狀況的處理建議。此外,亦可詢問中華民國終止童妓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基督教長老教會彩虹中心,或是郵寄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犯罪信箱(台北郵政80-23號信箱)。
Q9:通報時的注意事項為何? A:由於通報後,社會工作者仍需訪視、評估,因此不論以電話、書面傳真、或e-mail等方式通報,資料盡可能完整,將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資料應包括兒少的基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
Q10:我要通報到哪個單位? A:教育人員係屬責任通報人員,應於知悉24小時內傳真通報單至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若需回復處理情形可於通報單上勾選須回復。若有相關疑問諮詢,可以洽詢各地縣市政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非上班時間可撥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諮詢。惟發生立即性危險時,請打110,由警察先行處理。
Q11:學校通報的權責工作為何?應完成哪些責任或負起哪些義務? A:1.通報的責任─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6條第1項等相關責任通報之規定,發現任何疑似兒少保護的學生,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2.通報的方式─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3.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Q12:通報後,主管機關會作什麼處理? A:不論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報,主管機關(社會處/局、警察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並評估開案之後,會視受害人情況,給予協助安排驗傷、採證、製作筆錄、聲請保護令、庇護安置等措施。此類緊急處遇流程有社會工作者或警察陪同,讓被害人在人身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安心處理相關程序。 其次,針對兒少性交易案件,主管機關(社會處/局)會立即指派社會工作者陪同指認加害者、製作筆錄、24小時內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並於安置後72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後續處遇視法院裁定而定。
Q13:老師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扮演角色為何? A:老師在處理學生的兒少保護案件中,可扮演: 1.傾聽者:同理學生的感受,有耐心地聽學生敘述,釐清心中 的疑問、安撫不安的情緒。 2.通報者:蒐集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3.協助者:在公權力介入處遇階段,老師可以協助安排主管機 關訪視、提供相關背景資料等。 4.支持者:通報後的處理流程,對學生而言應該是陌生的,老 師除了事前的解釋、安撫外,在處理過程中也可以 扮演支持的角色,如時常與學生聊天,抒發他/她的 想法等。如果學生的情緒較不穩定,亦可以請輔導 室協助,安排心理諮商等課程。
Q14:若班上同學已知某同學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老師要如何告訴班上同學並做好即時輔導? A:為了避免學生被貼標籤、產生自卑心理,建 議老師可以: 1.尊重該名學生想法,是否願意老師在班上討 論,或是討論時,該名學生可以不在場等。 2.讓班上同學瞭解每個家庭都有其獨特性、差 異性,發生家庭暴力並不是該名學生的問題。 3.解釋政府目前的法令、處理流程,藉由團體 活動或其他方式,讓其他同學同理該名學生 的感受與不安。
Q15: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無正當 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罰鍰。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規 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 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 鍰。
謝謝聆聽 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