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與傷病處理之責任 報告人:劉秀枝 台灣師範大學衛生教育研究所 曾任: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理事長 彰化縣育英國小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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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與傷病處理之責任 報告人:劉秀枝 台灣師範大學衛生教育研究所 曾任: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理事長 彰化縣育英國小護理師 現任:員林社區大學公衛課程講師

校園安全的定義 指在校園中活動的人員(包含教職員工及學生)於校園活動進行中所發生不可預期的身體或心理的傷害。 這種傷害對於校園教學活動的進行會造成相當負面程度的影響。

校園安全的範圍 建物安全:如工安、消防、安全維護等 制度安全:良好教學生態、生活輔導獎懲制度等 上下學安全:導護、安全措施、愛心商店 心理安全:學生對校內環境、制度的感覺

校園安全事件分類 交通安全 食物、飲水及傳染性疾病 意外事件:如打架、自殘、割傷、燙傷等 教育活動事故 校園安全維護事件 遊戲器材使用安全 體育課或運動會、實驗課 管教衝突事件 校園安全維護事件 教室門窗未設護欄、女兒牆年久失修搶 校園施工意外 違反兒童(少年)保護法令事件 受虐或家暴、性騷擾等

校園事故傷害 校園事故傷害每天都在發生,而且無法預期。 或許有人認為校園事故傷害和自己沒關係。 真的沒關係嗎?

校園事故傷害 造成的影響 學校 校園危機 影響校譽 師長、相關人員 心理上的衝擊 法律上的責任 民事賠償 刑事責任 行政懲處 國家賠償責任等

校園事故傷害 法律責任 責任在哪? 學校必須負起所有責任嗎? 家長觀念 「將小孩送到學校,小孩發生意外,學校就應該負責」。 是否小孩在學校發生任何意外,學校都應該負責呢? 家長觀念

傷病處理校護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民法對於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為過失的損害賠償與無過失的損害賠償。

傷病處理校護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分為故意或過失兩種情況與護理過失的刑事責任有關的法條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刑法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

構成過失要件 從刑法第十四條可知有下列六項:須非故意、須應注意、須能注意、須不注意、須預見其能發生、須確信其不發生。 所謂應注意,就是有注意的義務。注意義務是判定是否有過失的重要因素。所謂注意義務,是指因自己的行為,對他人有可能引起實際損害或危險,事前就應集中注意力,提高警覺,並加以審查與判斷的注意義務,並且基於對危險的認識,就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結果。

護理上須應注意義務的依據 注意義務的依據包括四項 護理法令規章上的注意義務。 護理習慣條理上的注意義務。 護理上先行行為的注意義務。 例如 急救器材的可用性 學生傷病狀況的評估 學生照護的疏失 護理法令規章上的注意義務。 護理習慣條理上的注意義務。 護理上先行行為的注意義務。 社會生活中護理上必要的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的依據包括四項

護理人員的法定業務權限 護理人員法 健康問題的護理評估。 預防保健的護理措施。 護理指導及諮詢。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的指示下行之。 1.第24條的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有以下四項: 健康問題的護理評估。 預防保健的護理措施。 護理指導及諮詢。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的指示下行之。 2.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製作護理記錄。並保存10年。 3.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違者,會依據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三條懲處。

護理人員的法定業務權限 其他相關法令 緊急醫療救護法 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 傳染病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與學校衛生工作相關法令 學校衛生法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種辦法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一 留置健康中心觀察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一 留置健康中心觀察 學生因上體育課時跌倒,於十一時三十分由導師送至健康中心,當時校護因兼辦午餐業務正在廚房監廚,僅告訴導師請學生在健康中心休息,並注意是否有頭暈或嘔吐情況,導師於是請一位學生陪伴留在健康中心休息,即逕行回教室繼續上課,校護於十二時三十分回到健康中心發現學生已陷入昏迷狀態,經緊急送醫確認為顱內出血,經緊急開刀雖挽回生命,但仍殘留腦外傷的後遺症,事後家長認為學校延誤就醫,向學校索賠。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二 學校設施事故 經過:楊姓學生擦拭玻璃,護欄斷裂,墜落地面,送醫後不治。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二 學校設施事故 經過:楊姓學生擦拭玻璃,護欄斷裂,墜落地面,送醫後不治。 判決:校長申誡、總務主任與事務組長各記過一次;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導師有期徒刑7-12個月不等,緩刑3-5年不等。 說明:本案攻防的重點在學校和教師有沒有盡到對學生安全的注意義務,沒有確實檢查設備、知道設備有危險性而沒有即時修繕、沒有指導安全的打掃規則,都被認定為有疏失。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三 健康資料調查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三 健康資料調查 某國中學生於體育課時因心臟病猝死,家長認為學校疏於防範,因學生入學時已告知罹患心臟疾病無法做激烈運動等,體育老師聲稱不知道學生有心臟疾病,經查證家長確實在入學時填寫在學生健康狀況調查表,並在家庭聯絡簿已告知級任導師該生健康狀況,導師已批「閱」,但並未知會相關任課教師,校護亦因開學業務繁重尚未整理且未會簽相關人員。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四 緊急救護與紀錄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四 緊急救護與紀錄 某高中學生因跑完1600公尺體適能檢測,趴在運動場,教師誤認為學生在休息而未注意,於下課後方發覺學生臉色發紫,緊急通知校護,校護到場後評估該生臉色發紺、沒有呼吸、心跳、無意識,立即給予CPR,並緊急連絡119送醫,最後該生死亡。事後該教師及學校主管發覺事態嚴重,拜託校護在健康中心記錄上更改接獲通報時間。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五 健康中心休養與送醫 校園傷病處理 有沒有責任-案例五 健康中心休養與送醫 四年級學生,上體育課時被同學猛烈撞擊後摔倒,約20分鐘後漸感頭暈、倦怠,體育老師請同學陪同至健康中心,此時護理師正於班級協助衛教宣導,該生自動躺在床上休息,陪同同學並未依校護所留指示牌尋求協助。待下課後,體育老師到健康中心探視發現有異,隨即到辦公室打電話給家長。待護理師回健康中心,評估後發現該生意識有些模糊,但生命徵象尚穩定,立即請老師打119,但救護車到達前家長已到,客氣表示他們自己送醫即可,並婉拒護理師隨行。因放學時間交通擁塞,該生於30分鐘後才送至醫院,到院時已完全昏迷。

學校事故法律責任檢視流程圖 *是否妥善處理(事後安全注意義務) 1.對學生的照顧、處理、醫護 2.通知學生家長 3.視情況向上級呈報 學校事故發生 *檢視事發狀況(事中安全注意義務) 1.事發時教師有無安全注意義務 2.客觀情況下教師是否能注意 3.教師有無不注意 4.注意義務與事故發生有無因果關係 *平時有無做好相關措施狀況 (事前安全注意義務) 1.有無依法令、規章行事 2.平時的安全教育實施 事故後的通知與照顧 義務 任課老師:及時發現、處理 導師:通知家長. 照顧學生 護理人員:傷病處理 其他人員:支援、現場維護等 (安全注意義務) 防止學生身體或生命因教育活動而遭受侵害的義務  指示指導方法義務 事前調查、能力把握義務 健康狀態、能力掌握等 物的條件整備義務 活動場所的事前調查義務, 教學場所安全管理義務

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事前預防 事發處置 事後處理 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迅速處理 完整師生資料 照顧學生 急救訓練 通知家長 安全教育 說明情況 隨時關心留意 迅速處理 照顧學生 通知家長 說明情況 協助家長 主動慰問、關懷 盡力協助學生、家長 身心復健、學習輔導 災因調查、紀錄備查 處理過程紀錄備查 事前預防 事發處置 事後處理

學校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事前準備 1.建立完整的學生健康資料。 2.訂定學生意外傷害及急病處理辦法,讓全校 教職員工瞭解;以便遵循。 3.購置、更新急救器材,並定期檢查、補充及維護急救設備。 4.充實自我專業知能,提昇緊急救護能力。 5.收集地區醫療資源資訊,作為送醫參考。 6.學校有進行傷病處理能力之人員。

校護應有的事前準備 緊急救護專業知能 到院前傷病患的救治,著重於現場迅速的評估與處置 當急救人員抵達現場時,首先確定傷病患、自身及其他人員安全無慮後,再開始評估處置病患 評估必需依循系統性及次序性來避免遺漏重要的傷害,造成延遲治療 生命徵象及身體評估著重於呼吸道的維持、止血、休克的治療及脊椎的有效固定,以減少到院前的傷害

校護應有的事前準備 緊急救護專業知能 若有危及生命之傷害時,迅速將傷患送至最近之適當醫院急救 初級評估─為生命徵象評估,包含有呼吸、血壓、脈搏及體溫 次級評估─為身體評估,由頭至腳依序有頭顱、顏面、頸、胸、腹、骨盆、四肢、背部、脊椎、臀部評估 急救裝備─氧氣筒、急救箱、頸圈、長背板等

學校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事發處置 1.緊急狀況要送醫,務必聯絡119,建立通訊記錄保障自己。 2.把握生命優先原則,掌握生命徵象作緊急處理。 3.把握傷害最小原則,預防再受損傷,如疑似頸椎受傷者應先固定或異物插入勿急予拔除。 4.注意自我保護,處理過程中避免被傳染疾病或醫療糾紛。 5.協助送醫或轉介治療時,應視傷病情況所需醫療資源後送至適當之醫療院所。 6.如大量傷患則需考慮分送不同醫院,以免醫院人力不足而影響救治時效。

學校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事後處理 1.確實記錄、保管並分析,必要時呈閱或追蹤,以便瞭解校園安全及傷病的狀況,作為校園安全教育計畫依據。 2.檢討事前準備是否完善?是否兼顧軟硬體設施? 3.檢討是否有較好的處置方式?做為改善的參考。

緊急傷病處理易犯的疏失 未了解傷病狀況,就要求傷患到健康中心。 趕赴現場時未攜帶急救器材。 強制脫解衣物,檢視傷患(如燙傷、骨折)或過度要求活動患處,以判斷有否骨折。 慌亂

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圖 傷病事故 一般傷病 緊急傷病 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校長 返校 簡易護理 返回班級 休息觀察 家長接回 聯繫家長 必要時 呈報 返校 災因調查分析 填寫相關紀錄 追蹤就醫狀況 協助保險申請 協助身心復健 及學習輔導 傷病事故 一般傷病 緊急傷病 簡易護理 返回班級 休息觀察 家長接回 聯繫家長 急救處理 行政處理 ★護理人員 ★其他人員 ★師長 聯絡訓導處 災因調查 ★訓導處(現場指揮中心) 報告校長 調派健康中心留守人員 調派交通工具 調派人員護送就醫 聯絡相關處室 ★教務處 調派代課老師 ★總務處 車馬費支付 警衛協助指引 救護車輛 ★其他處室 提供協助.支援 如:輔導室 醫院 辦理掛號 提供病況 陪伴學生 回報狀況 護送就醫 交付家長 解釋說明 未恢復 恢復 119. 計程車 導師、護理師等

健康中心在緊急傷病處理之責任 事前~ 掌握學生健康狀況 協助校園緊急救護隊訓練 指導教職員熟悉各項急救器材使用方法 事發時~救護責任 身體評估及檢傷分類 施救步驟與處理流程 呼叫119支援注意事項 護送就醫或分配就醫地點(分散或集中) 事發後~ 傷病紀錄 追蹤就醫情形 協助個案身心復健及學習輔導

如何防範醫護糾紛 事件發生前 事件發生時 事件發生後 1.專業知能的充實與更新 2.設備器材的應用與維修 1.專業知能的充實與更新 2.設備器材的應用與維修 3.人際關係的建立與維持 4.緊急傷病處理辦法的訂定與宣導 事件發生前 1.展現專業與自信 2.詳實紀錄 3.不可妄自下診斷 4.寧可重判切勿輕忽 事件發生時 1.檢視處理流程與紀錄 2.勿任意發表意見 3.尋求相關支持 事件發生後

學生傷病需送醫注意原則 傷病程度有惡化之虞或生命徵象不穩定者(符合醫院急診條件者),護理人員應隨同護送就醫。 學校護理人員預知有上述狀況時,應求助119由救護車送醫。若為一般狀況,原則上由家長送醫,但若學校要求學校護理人員送醫時,學校護理人員應堅持只「照護」,不駕(騎)車。 對於送醫問題有疑義時,應由學校相關人員訂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緊急傷病送醫優先順序參考 極重度:1級 (危及生命) 臨床表徵(需立即處理) 學校採行之處理流程 指死亡或瀕臨死亡。 心搏停止、休克、昏迷、意識不清、急性心肌梗塞、心搏過速或心室顫動、疑為心臟病引起之胸痛、呼吸窘迫、呼吸道阻塞、連續性氣喘狀態、癲癇重積狀態、頸〈脊椎〉骨折、嚴重創傷,(如車禍、高處摔下、長骨骨折、骨盆腔骨折)、肢體受傷合併神經血管受損、大的開放性傷口、槍傷、刀刺傷、溺水、重度燒傷、對疼痛無反應、低血糖、無法控制的出血等 1.到院前緊急救護施救。 2.撥119 求救。 3.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 4.通知家長。 5.指派專人陪同護送就醫。 6.視需要教務處派人代課。

緊急傷病送醫優先順序參考 重度:2級 (緊急) 臨床表徵 (需在30-60分內處理完畢 ) 學校採行之處理流程 重傷害或傷殘。 呼吸困難、氣喘、骨折、 撕裂傷動物咬傷、 眼部灼傷或穿刺傷、 中毒、闌尾炎、腸阻塞、 腸胃道出血、強暴 1.供給氧氣、肢體固定或傷病急症處置。 2.撥119 求援或打電話給距離事故地點最近之責任醫院與急救醫院。 3.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 4.通知家長。 5.指派專人陪同護送就醫。 6.視需要教務處派人代課。

緊急傷病送醫優先順序參考 中度:3級 (次緊急) 需送至校外就醫。 臨床表徵 (須在4小時內完成醫療處置 ) 學校採行之處理流程 脫臼、扭傷 切割傷需縫合 腹部劇痛 單純性骨折 無神經血管受損者 1.傷病急症處理。 2.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 3.通知家長。 4.由家長自行送醫,必要時或家長無法自行處理時,則需指派專人陪同護送就醫。 5.視需要教務處派人代課。

緊急傷病送醫優先順序參考 輕度:4級 (非緊急) 發燒38 度以上 臨床表徵 (需門診治療 ) 學校採行之處理流程 輕度腹痛 腹瀉 嘔吐 頭痛、昏眩 休克徵象等 疑似傳染病 慢性病急性發作 1.簡易傷病急症照護。 2.通知家長接回就醫休養 3.如家長未能到校接回,經家長同意後,可派人陪同至附近醫療院所就醫。

緊急傷病送醫優先順序參考 輕度:4級 (非緊急) 擦藥、包紮、休息即可繼續上課者。 臨床表徵 (簡易護理即可 ) 學校採行之處理流程 1.簡易傷病急症照護。 2.擦藥、包紮、固定或稍事休息後返回教室繼續上課。 3.傷病情況特殊時以通知單、聯絡簿或電話告知家長。 4.不須啟動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流程,亦不須通報,僅須知會導師。

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實務分享 工作依據:情、理、法 情:看到周遭的人有急難,伸出援手乃人之常情。 理:一般常理認為護理人員,理所當然就是要執行醫療救護。 法:學校衛生法、護理人員法、緊急醫療救護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含左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離島、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第三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

善其事、利其器~人事物的準備 人的準備:包括護理人員、老師、學生之訓練與宣導。 事的準備:包括傷病處理辦法及流程、班級保健箱、健康中心使用規則、各項記錄與通知單。 物的準備:器材與用品的申購、管理、使用、維護與修繕。

案例探討情境演練.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