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誠信管理」 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
講座內容 貪污舉報趨勢 廉潔治校四大範疇 防貪法規與個案 誠信管理三大原則 舉報及查詢途徑
廉潔治校的四大範疇 收受利益 接受捐贈 招標與採購 利益衝突 帳目管理 收受利益 接受捐贈
(一) 收受利益 常見問題: 可否收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 如何處理學生送贈的禮物? 可否應邀出席宴會? 應否接受供應商的捐贈?
防止賄賂條例 第九條 代理人(包括非官立學校的教職員) 未得主事人(校董會)許可 索取或接受利益 與其主事人(學校)業務有關 防止賄賂條例 第九條 代理人(包括非官立學校的教職員) 未得主事人(校董會)許可 索取或接受利益 與其主事人(學校)業務有關 最高刑罰: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防止賄賂條例 第四條 公職人員(包括官立學校教職員) 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利用其職位及權力 索取或接受利益 防止賄賂條例 第四條 公職人員(包括官立學校教職員) 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利用其職位及權力 索取或接受利益 最高刑罰: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防止賄賂條例 第三條 訂明人員 *(包括官立學校教職員) 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 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防止賄賂條例 第三條 訂明人員 *(包括官立學校教職員) 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 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最高刑罰: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1)條,訂明人員包括擔任政府轄下的受薪職位的人,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或臨時性質 一般許可: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防止賄賂條例 第九條 代理人(包括非官立學校的教職員) 未得主事人(校董會)許可 索取或接受利益 與其主事人(學校)業務有關 防止賄賂條例 第九條 代理人(包括非官立學校的教職員) 未得主事人(校董會)許可 索取或接受利益 與其主事人(學校)業務有關 最高刑罰: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利益 禮物、借貸、報酬或佣金 任何職位或契約 代支付或免除清還任何借貸 任何服務或優待(款待除外) 執行或不執行任何職責
款待 供應食物或飲品 以供該場合內即時飲食之用 其他附帶或同時供應之款待
不得以下列作為辯護理由: 防止賄賂條例 第十一條 無權力或機會辦理 事實上並無辦理 並無意圖辦理 防止賄賂條例 第十九條 防止賄賂條例 第十一條 無權力或機會辦理 事實上並無辦理 並無意圖辦理 防止賄賂條例 第十九條 專業、行業、職業或業務之慣例
(一) 收受利益:留意事項 防止賄賂條例 教育統籌局通告 14/2003 學校及其教職員授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教育局通函 63/2012 學校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須知 學校紀律守則:收受餽贈的情況及價值上限
(一) 收受利益:留意事項 官立學校 防止賄賂條例 第三條 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公務員事務規例 防止賄賂條例 第三條 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公務員事務規例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 (3/2007、4/2007)
(一) 收受利益:留意事項 教職員接受饋贈及款待前必須考慮: 是否符合法例及學校的收受利益指引 會否欠下人情,日後未能秉公辦事 收受禮物情況 款待會否過於奢華或頻密
(一) 收受利益:留意事項 學校接受捐贈前必須考慮會否: 對學校 / 學生有裨益? 損害校方聲譽? 導致利益衝突? 招致非議? 欠下人情而須有所回報?
廉潔治校的四大範疇 招標與採購 利益衝突 帳目管理 收受利益 利益衝突
(二) 「利益衝突」 職員的私人利益與學校利益存在實際或表面上的衝突 後果 影響判斷能力,未能適當履行職務 令人懷疑當事人受私人利益影響而處事不公
(二) 「利益衝突」: 例子 負責挑選教科書,但同時為出版商擔任編審工作 甄選學校工程承辦商,但其中一間標商是他配偶所開設 介紹學生到自己的補習社上課 擔任收生面試主考,決定取錄親友子女
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處理不當 濫用職權 利益 弄虛作假 貪污 詐騙
(二) 「利益衝突」: 留意事項 主動避免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與學校利益相違背時,應向校方申報 外間兼職應先得到校方批准 一視同仁 官立學校:公務員事務局通告 2/2004
廉潔治校的四大範疇 招標與採購 利益衝突 帳目管理 收受利益 招標與採購
(三) 「招標與採購」: 常見問題 使用虛假報價單、分拆訂單以繞過正常採購程序 洩露有價值的資料,如投標價格等 對貨物交付不足或不合規格等情況視若無睹
(三) 「招標與採購」: 留意事項 非官立學校: 教育局通告15/2007 - 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 官立學校: 政府物料及採購規例
(三) 「招標與採購」: 留意事項 代理人蓄意利用虛假文件、收據或帳目欺騙學校、亦屬違法 制定招標與採購程序 妥善保存紀錄及文件 適當分工以便制衡
廉潔治校的四大範疇 招標與採購 利益衝突 帳目管理 收受利益 帳目管理
防止賄賂條例 第九(三)條 代理人(包括校長及教職員) 使用虛假、錯誤或缺漏不全之收據 / 帳目 / 其他文件 防止賄賂條例 第九(三)條 代理人(包括校長及教職員) 使用虛假、錯誤或缺漏不全之收據 / 帳目 / 其他文件 蓄意欺騙其主事人(學校 / 僱主) 最高刑罰: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四) 「帳目管理」: 留意事項 避免權責過份集中 留心員工財務狀況 推行內部監管措施,妥善保存及不時覆核財務紀錄
誠信管理的三大原則 依循法例規定 注意行為準則 誠信管理
注意行為準則 教育局之指引 教育統籌局通告 14/2003 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教育局通函 63/2012 學校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須知 教育局通告15/2007 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 www.edb.gov.hk
注意行為準則 官立學校 公務員事務規例 (CSR)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 (CSB Circulars)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SPR)
誠信管理的三大原則 依循法例規定 注意行為準則 誠信管理 實踐紀律守則
實踐紀律守則 學校紀律守則 訂明學校的辦學宗旨及教職員應有的行為操守 讓教職員在執行職務時有規可循 管理層可客觀公正的態度管理學校
廉署服務 出版廉潔治校指南 《學校誠信管理:教職員實務手冊》 《防貪錦囊:學校管治與內部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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