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我國中央政府的功能 地方政府組織與功能 CH3 政府的組織、功能與權限 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我國中央政府的功能 地方政府組織與功能
地方政府的組織與權責 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四〉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地方政府的組織與權責 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康熙來了「小S與馬英九」 抓影片 有一次這個節目邀請的來賓是剛卸下台北市市長重任的馬英九先生。小S非常興奮,因為她一直都很崇拜馬英九先生。在節目中,小S告訴馬英九她相當佩服他,因為以前看他在接受質詢的時候,那些立法委員都把身為市長的馬英九罵得狗血淋頭,他竟然還能表現得那麼有風度…聽完小S的「真情告白」後,馬英九笑了一笑… 4、然後馬英九說了什麼呢? 5、「那些是市議員啦」 6、你會不會也搞不清楚,到底是由哪個單位的哪些人來質詢台北市長等各地區的行政首長呢?各行政首長所屬的單位又是什麼你知道嗎? 7、帶入「地方政府的組織與權責」之內容。
【地方政府的組織與權責】 理論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理論 中央集權制 意義:將事權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是由中央派出的機關,一切都需聽命於中央,地方不能自作主張。 實例:古代的中國或現代的法國。 優劣: 優點:權力集中,對外、對內均可表現出一致的力量,行政效率較高。 缺點:不能因地制宜,導致政令不能適應各地方的情勢。
理論 地方分權制 意義:憲法將部分統治權賦予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只有監督權而無指揮權。 實例:聯邦制的美國。 優劣: 優點:注重地方的發展,人民有高度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權利。 缺點:過度分權容易導致國家政治力量的分散,使國力脆弱;地方政府亦會因人力、財力不足,使得地方事業不易發展。
理論 均權制 提出:均權制是孫中山所提出的一套中央與地方分權的辦法。 意義: 實例:我國的地方政府制度,就是採用孫中山「均權制」的主張。 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 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實例:我國的地方政府制度,就是採用孫中山「均權制」的主張。 特點:適合國情、富有彈性、避免極端,但常常權限不清。
中央地方關係的三種理論 制度 中央集權 地方分權 均權制度 權力分配 集中在中央政府 部分權限交給地方政府 依事務性質分配給中央、地方 角色 聽令中央政府 有自主權 部分事務有自主權 優點 權力集中、國家強大、行政效率高 地方高度發展、人民熱中參政 集兩者優點 缺點 中央政策不合地方需求 政治力量分散、地方財力不足 例子 法國 美國、南非 我國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行政面關係:雙方為互助合作的夥伴關係,共同追求行政服務的品質與效率,以造福人民。 監督關係: 委任、委辦關係: 中央可對地方的自治事項,行使監督權。 委任、委辦關係: 中央可立法將其所屬事務委任地方政府處理,並令其負起全責。 中央得依法令委託地方政府執行,並由中央指揮與監督。 補助關係: 中央在考量地方政府之間的均衡發展,或使地方施政維持一定標準,可由國庫補助地方,促進地方自治的實行。 地方對中央也有協力支援義務。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法制面關係: 立法權的歸屬問題: 中央立法權事項: 地方自治事項 中央專屬立法:憲法第107條中央任務事項(中央立法及執行) 中央統一立法之地方自治事項: 指導原則 維護地方補充性立法權 地方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以下 中央個別法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地方有執行權事項 事件本質屬於因地制宜事項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執行權(解釋權)的歸屬問題: 中央委辦事項:中央解釋優先適用 地方自治事項: 解釋權之行使原則: 中央解釋尊重原則與地方自主解釋權 爭議解決機制:司法機關裁判 解釋權之行使原則: 法律解釋與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公平正義與行政效能(效率)兼顧原則:各方利益均衡考量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財政收入權的歸屬問題: 支出與收入配合原則: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之劃分,按照中央與地方之任務所需經費比例分配,儘量滿足各級政府的財政需要。 一般補助款(包括部分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應確保滿足中央法規所規定之各地方基本財政需要(確保全國統一的基本行政服務水準)以及中央法規所規定之地方額外負擔(例如直轄市健保補助款等)。 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以標準稅收作為計算基礎,如果自己額外給予租稅優惠或未按標準稅則徵稅(怠於徵稅)者,原則上應自行吸收該項差額負擔 地方政府額外提供之自治事項服務或福利,如不屬於基本財政需要範圍者,原則上不納入基本財政需要之計算基礎,應自己籌措經費 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入(標準稅收)不足以滿足基本財政需要之差額,原則上中央應予以補助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中央與地方財政負擔原則: 任務負擔與支出責任連結原則:亦即「誰的任務,誰負擔經費」,「誰請客,誰買單」。 中央統一立法要求各地方辦理的法定地方自治事務(義務辦理事項),中央同時應有「填補相關費用之規定」(負有同時籌措財源的義務)(釋字第550號解釋),以避免發生「中央請客,地方買單」,致使地方財政惡化。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中央對地方監督權的行使問題: 立法監督: 監督密度: 中央委辦事項: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地方自治事項: ---合法性監督 ---不含合目的性監督 監督方式: 事前監督:法規核定後,再公(發)布生效。 事後監督:法規公(發)布生效後,報備查。 監督權之行使: 友善原則:彼此尊重,事先協商解決問題:或以行政指導代替行政處分(逕行宣告無)。 比例原則:最小限度的監督,微小瑕疵下次改善或納入執行注意事項。 效率與品質兼顧原則:重新立法之成本等。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執行監督: 統一解釋函令: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規則之拘束力範圍問題:地方政府並非中央主管機關之下級機關。 訴願決定對於中央法規統一法律見解:地方政府不服中央部會之訴願決定,可否提出行政訴訟?
【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地方自治的意義 地方自治的機能
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 孫中山先生有言: 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
地方自治的意義 將地方上的事情,讓本地方人民自己去治理。 在國家特定區域內的人民,基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之下,選舉自治人員,組成自治團體,以地方的人力及財力,自行處理地方公共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
地方自治的機能 確保住民的主體性,促進地方行政民主化。 推動因地制宜的行政,強化住民向心力。 培育民主素養,奠定民主政治基礎。 建立垂直的權力分立,防止國家權力過大。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依據 組織與權責 角色與功能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關係圖 中央政府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縣議會 縣政府 市議會 市政府 鎮公所 鎮民代表會 鄉公所 區公所 (縣轄)市公所 (縣轄)市民代表會 鄉民代表會 省政府 省諮議會 行政機關 關係線 行政體系線 精簡化 行政機關之派出單位 立法機關
依據 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地方制度法
組織與權責 修憲前:在中央之下設省及直轄市;省之下設縣及省轄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劃分為區。 修憲後: 省: 被虛級化(「精省」),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而是行政院的派出機關。 受行政院監督指揮,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省議會也改為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與興革意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各級地方政府分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都由地方的人民自己投票選出。 行政機關包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主要的職責是推動地方自治工作,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立法機關包括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負責議決地方的法規與預算,並監督行政機關的施政。
角色與功能 在政府改造計畫中,強調權力分散原則,地方可做的事,中央就不再去做,未來地方政府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發揮更多的功能。
「看看大法官怎說:釋字第498號」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 C ) 1.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是指:具有自主組織權,可針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的地域團體。依據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和地方自治法規的規定,下列哪些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93.學測】 甲、臺灣省 乙、福建省 丙、臺北市 丁、臺東縣的達仁鄉 戊、澎湖縣望安鄉的花嶼村 (A) 甲、乙 (B) 甲、戊 (C) 丙、丁 (D) 丁、戊?
( D ) 2.有關中山先生主張的「均權制度」與孟德斯鳩的「分權制度」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95.學測】 (A)兩制皆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制度 (B)兩制皆為中央與地方間的權力劃分 (C)前者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後者為中央與地方間的縱向分權 (D)前者為中央與地方間的縱向分權,後者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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