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英國人事制度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與特質(1) 1701~1990 年代的演進 英制的主要成就: 十八世紀起,區分政務官與事務官,而開啟了現代永業化公務員體制 最早於1855年設立「文官考選機構」 高等文官管理制度健全,奠定「行政中立」的體例,且行政通才與專業人才角色顯著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與特質(1) 1701~1990 年代的演進 英制的主要成就: 十九世紀末葉實施考試取才制後,即逐漸形成民主制與功績制,打破政治分贓與恩惠制而建立現代化常任文官之基礎與模式 早自1919年起率先創立「惠特利委員會」,實施員工關係體制(1919-1980)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與特質(2) 從君主政治演進為議會(代議)政治,人事制度由貴族制、恩惠制而發展為現代民主制與功績制 1853年發表著名的吏治考察報告書(原稱「常任文官組織報告書」) 此一報告書建議政府: 為吸引一流人才 人才的昇遷須依據才能 將行政職位劃分高低兩層級,前者由中上級晉升為較高層及文官,後者為低階層員吏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與特質(3) 1855年由首相帕默斯頓(Palmerston)採行而成立「文官(考選)委員會」 此後來重要的改革如1870年樞密院令確立公開競爭考選制度,自1875年「普來費委員會」以至1955年欽命吏治委員會,其間計有六個委員會的文官改革,包括考試分級、考選技術、俸給、退休、訓練與確立惠特例委員會的體系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與特質(3) 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文官改革,首推1966年至1968年的「富爾頓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批評英國文官制度缺失,提出改革建議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與特質(4) 1980年代「鐵娘子」柴契爾夫人首相執政(1979-1990)以來對於文官制度的改革: 文官「反浪費」計畫 文官的分類由「級」(Classes)改為「類」(Groups) 公務員員額精簡 專業人才昇遷系統放寬,使專才晉升為司處長層級的比例增多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與特質(5) 新階段革新體制—即行政組織與管理革新方案,包括政府效率改進、人事機關改組、政府業務「民營化」(革新、便民)、減少浪費。新階段革新將政府機關分為核心部門(core office)制訂政策與執行部門(Agency, Unit)執行政策。 「公民憲章」服務革新 人事制度變革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與特質(6) 人事制度的特色 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區分 事務官考試制的確立 高等文官管理體制的健全—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與特質(7) 人事行政機關體制的調整:1855年設立「文官(考選)委員會」,並於財政部設有人事主管機關,於1968年設置「文官部」,1981年改組文官部為「管理及人事局」,1987年又改組為「文官大臣事務局」,其後又改組為「公職與科技局」(1992-),「公職局」(1995-),「內閣事務部」(1999-),其組織體系由折衷制(1855~1968)演變為部內制(1968-),充分發揮幕僚制人事機關的功能
政府改造、原額精簡與人事制度變革:組織員額精簡與提升效率外,尚包含:政策與執行機能分離,分權化、民營化與品質化管理革新,1994年以後人事制度變革,更能確立「績效化」人事新制,由具特色與成就
帕金森定律(Parkinson's law)的問題 Work expands to fill the time available for its completion. Expenditure rises to meet income
帕金森定律(Parkinson's law)的問題 在層級結構中,管理者重視他們在層級中的地位。 與他們同一層級的管理者愈少,以及他們底下的管理者愈多,就代表他們在組織層級中的地位愈高。 因此,管理者設法增加部屬,這些部屬也知道要增加自己的部屬才有利於自己的地位。
帕金森定律(Parkinson's law)的問題 「工作擴增會到足以填滿可用的時間」,「有多少時間完成工作,工作就會擴張占滿那整個時間」 (Work expands to fill the time available for its completion)。 在《法律與收益》一書中他提出了第二個定律,即「增加支出以配合收入」(Expenditure rises to meet income)。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1) 「 Northcote-Trevlyan Report」考試制度報告(1853-1854) ,主要的建議即: 政府應舉辦公開競爭考試以羅致人才 行政職位劃分為高低兩層級(Staff…lower ranks) 實施統一的考選方式,中央政府應設立專責考選機關 文官的昇遷應依據才能(merit)因素 重視文官的考績紀錄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2) 「富爾頓委員會」對文官改革之建議報告(1968) 文官分類體系重新統籌規劃調整 由傳統重視行政通才進而兼重「專業化主義」-Professionalism 文官考試與大學教育應具連慣性-Relevance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2) 「富爾頓委員會」對文官改革之建議報告(1968) 成立「文官訓練學院」 設立「文官部」-Civil Service Department 改進永業化管理制度-Career Management 加強常任文官與其他公職人員的人事交流-Mobility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3) 「新階段革新」(續階改革)體制主要內容包括: Using private enterprise in government 核心部門與執行機構—中央行政機關進行改 組,除政策制定人員留在各機關核心部門外 ,其餘行政人員均轉調其執行部門,前者負 責決策,後者職掌執行 政府機關民營化、分權化:企業化 執行機構「績效化」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3) 執行長(Chief Executive) 工作綱領(Fundamental Document) 有學者譏之為「管理上的本位主義」 (managerial parochialism)。一般公務員亦 因政治因素之介入而感疑慮。但此一「政策 —執行」機能分離體制影響其他各國「政府 改造」極為深遠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4) 「公民憲章(便民服務」體制 所謂「公民憲章」係指公共利益與便民服 務為政府行政管理的優先體制 1991年11月政府發表「品質競爭白皮書」 ( White Paper-Competing For Quality),其 目的在「力求施政效能,回應民眾需求」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4) 改進便民服務措施 強化「顧客取向」服務績效 (customer-oriented) 提昇「公共服務品質」 「公民憲章體制」即便民服務新制,無異 強化政府機關以「顧客」取向(非「機關」 或「官僚」取向)的服務主要內容包括以下 各點: 改進便民服務措施 強化「顧客取向」服務績效 (customer-oriented) 提昇「公共服務品質」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5) 人事制度變革(1992-2000’s) 此項人事制度變革包含: 「文官管理功能法」之訂頒 政府於1994年發表人事政策白皮書:此即 「文官制度永續(持續)與改革」的政策,強 調文官制度仍致力追求公民憲章服務體制與 「民營化」之目標 頒布「考試法」,1995年樞密院令而頒定 「文官(考選)委員考試法」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5) 政府發表「1995年樞密院令」:主要內容為 原由財政部職掌之人事權歸由各部首長(部 長)管理、部長得制定人事規則或命令加以規 範,並提高「文官(考選)委員」之角色功能 訂制「文官服務法」規範部長與文官之責任 分際服務行為,並另訂「文官管理法」 高等文官新制:實施開放層級以規範高等文官
第二節 人事制度史上重大改革(5) 「企業化」與「民營化」人事管理制度, 1990年代英國人事制度之變革受新右派主義 (新公共管理)與政府改造運動之影響 「文官訓練政策白皮書」:此級政府「人才 投資計畫」,強調各部會負責所屬文官訓 練,訓練措施以「績效化」導向為基礎,規 劃實施策略性、技術性、高品質與管理發展 之訓練培育課程 開放政府人事新政策:強化民主、代表、回 應、責任、績效與品質管理之人事職能
第三節 事務官考試制與文官(考選)委員(1) 現行考試制度的變革 1990年代以來,英國現行文官考試制度頗重大改變而與以往有所差異: 考試機構之改組與改制(民營) 文官考選委員考試法規之訂頒與實施
第三節 事務官考試制與文官(考選)委員(2) 考試政策與事務之改變:文官(考選)委員九人,隸屬於「公職局」,依法獨立行使「考試權」,監督各機關實施考試規則與樞密院另所頒行之考試規定。 各機關職位出缺必須公開招考,以績效評量為取才原則
第三節 事務官考試制與文官(考選)委員(3) 考試事務分權化與其得失:現行考試由各機關自行辦理(分權化),警「高等文官」之甄選須由「文官(考選)委員」直接監督並經內閣事務部同意。此一新制之採行能維持公開競爭、公平僱用機會之原則,且配合分權化與民營化政策,兼顧內升與外補方式,是其優點,但各部會自行考選或委託民間甄選機構辦理考選,各行其是,失之分歧,且會增加監督者考選行政之困難,為其缺失
第三節 事務官考試制與文官(考選)委員(4) 「文官(考選)委員會」之成立與演變 1855年創立「文官考選委員會」 自「新階段革新體制」實施以來,「文官考選委員會」自1991年起改設「文官考選委員辦公室」--核心部門,與「文官考選服務處」--執行機構 現在「文官(考選)委員辦公室」在組織結構方面,仍隸屬於人事主管機關,委員人數九人
第三節 事務官考試制與文官(考選)委員(5) 文官考選委員之主要職權: 為護功績制度之取才用人功能:功績取向,公平公開競爭與公平機會 文官(考選)委員隸屬於「內閣事務部」行政體系,依法獨立使用「考試」權,職掌公務員考試錄用政策與任用進用之資格銓定核准權 監督「考試法」之實施,對於各機關辦理考試任用昇遷之資格銓定,具有監督或追認之職權
第三節 事務官考試制與文官(考選)委員(5) 對於中央各部會「高等文官」或各部會執行機構「執行長」之任用與進用(如聘任)之資格詮定具有直接監督權與諮詢功能 在「考試法」與「文官服務法」規定考試錄用及服務行為範圍內,受理公務員申訴之調查及具裁定權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1) 1855~1998年人事機關體制 首相兼財政部第一大臣及文官大臣 英國政府於1968年設立「文官部」,首相兼任文官大臣,財政部常次兼文官長次並兼國內「文官長」,1970年文官部增設「文官訓練學院」 英國政府於1987年11月1日將「管理及人事局」改組為「文官大臣事務局」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2) 1988~2000’s 以來人事機關體制 現行人事主管機關為「內閣事務部」,首相兼文官大臣,其下為副相、「內閣事務部部長」 內閣事務部主要職權: 「人事行政」以外之職權:含內閣秘書處職掌內閣事務聯繫與其他事項 人事行政職權:原由「公職局」掌理之職權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3) 現行主要部分為:績效管理、考選政策及監督、高等文官任用、便民服務與現代化、人事訓練培育、管理發展、幕僚管理與其他人事管理事項 財政部之現行組織體系內,仍設「公職司」、職掌公務員俸給與效率規劃、人力訓練策略、公司服務品質與退休給與等事項
第五節 高等文官管理體制(1) 均為高層級「文官」(事務官)身分,未包含「政治任命」人員或「政治權」文官在其體系之內 高等文官之傳統地位與現行體系 英國「高等文官」之層級體系,自1984年起便已「開放層級」加以規範,其昇遷不受「類」別限制,故稱為「開放層級」 與美、法、德等國高等文官相互比較,其特色為: 均為高層級「文官」(事務官)身分,未包含「政治任命」人員或「政治權」文官在其體系之內
第五節 高等文官管理體制(2) 高等文官受部長或首長任免,但不與首相或各部部長同進退 高級文官最高職為「常次」 ,不論「常次」或「超級常次」均不得升任或被任命為政務官 高等文官素質優異、地位顯著,社會評價極高,尤其常次以上至被讚譽為「精英中之精英」,其管理體制深具特色
第五節 高等文官管理體制(3) 現行高等文官之管理體制 自1990年代起,高等文官之管理體制逐步有其變革,主要著眼點係來自「政府改造」理念之激盪,亦即受企業化、民營化、授能畫、分權化與績效化之影響,內閣事務部(文官長)於1994年發表「人事制度:永續與改變」之政策說明,開啟高等文官新制 現行管理體制重點為: 高等文官之甄補:中央機關高等文官出缺,須公開延攬,傳統以「內升制」甄補,現則兼採「外補制」
第五節 高等文官管理體制(4) 高等文官之等級:1-5 高等文官之俸給 高等文官之考績與申訴:1999年建立「高等文官考績制」,各部高等文官之考績由部長核定,並列入昇遷參考。如有申訴事項,由「文官(考選)委員受理調查及裁定。」,有關政治中立或退休與之申訴仍得向「上訴委員會」申訴
第五節 高等文官管理體制(5) 高等文官之訓練與培育:現行高等文官之在職訓練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文官訓練學院」自1996年起部分民營,力求合乎「績效化」與「組織學習」之培育目標 高等文官之其他工作條件與管理 1990-2000’s 年代高等文官管理體制,係以「內閣事務部」為主管機關,其管理型態則趨向「功績化」、「績效化」與「彈性化」體制,此一體制與傳統管理方式頗有不同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1) 首長、部長、文官長、常次 英國人事制度的維繫與發展,其主要關鍵繫於首相、部長、文官長與常次四大角色,前兩者為政務官之手腦,後兩者則為事務官之最高職 英國人事制度之核心: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分離與配合:「常次」為各部部長「幕僚長」,文官長則為首相最高人事行政幕僚長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1) 責任政治與行政中立之基礎與發展:但在1996年「文官管理法」仍規定任何文官於上班時間穿著制服,或於公務場所均不得參加任何政治活動。不得公開發表不利政治首長之政見、不得介入政黨紛爭 文官的涵義與分類體系 具有王權的臣僕身分,非屬於政治任命與司法官員的範圍,而以文職人員的資格能力獲的任用,並支領國會所通過的薪給之人員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2) 文官的任用與快速昇遷 昇遷是重要的人才運用途徑,逐級依序晉升(from grade to grade)是主要的方式,但對於具備優異才能者,則有擢昇方式(accelerated promotion),及越級晉陞以示激勵之意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3) 文官的考績、獎懲與申訴 1991年起,各部會首長對於屬公務員得依往例或增訂規則辦理「績效考績」,此為現行考績之主要重點 考績主要因素為: 功績(才能與成就)評分 工作績效表現 潛能發展考評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4) 績效獎金與昇遷是考績後的主要獎勵 各機關首長對於違法之職者課之以申誡、停減薪、罰金、調遷、停職、降級、提前退休與免職,由各部會首長核定(高等文官則經「內閣事務部」同意)。受懲戒的人員則得提出申訴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5) 文官的俸給 文官俸給的首要原則是「公平原則」不僅指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待遇力求均衡,亦指俸給與職務責任的程度配合,職務等級的高低須釐清,而後俸給的幅度與俸給金額的多寡相互比照,始易於獲致公平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6) 文官的訓練與培育 英國現行「訓練與培育制度」有若干特色: 「民營化」與「企業化」機制 「實用性」訓練 「部會型」訓練 「專業性」、「績效化」與現代化訓練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7) 文官的退休及撫恤 退休的種類分為: 屆齡退休—年滿六十歲或再延長五年 提前退休—雖未滿六十歲,但因機關裁員、無效率、不適任工作、資遣、辭職(不包括免職)等因素而先行退休 「退休給與」分為退休年金與一次退休金,服務未滿五年者離退則發給短期服務一次給與 退休(撫恤)基金由政府撥款支應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8) 行政倫理 英國的行政倫理,強調公務人員合乎法治行為與專業發展 英國人事制度有以下數項特徵,得予歸納說明之: 文官體制多基於習慣法系統 人事制度適時調整而不僵化 人事體制與行政管理充分配合 現行(1990年代以來)人事制度變革主要特色:「精簡化」、「企業化」、「民營化」、「分權化」、「績效化」、「現代化」
第七節 員工關係與勞動三權 「員工關係」是現代各國政府致力維護的人事制度,政府機關與員工之間的「主雇關係」稱為「員工關係」 勞動三權則指公務員結社權(加入公會)、協商權與罷工權 「惠特利委員會制」的主要內容:
第七節 員工關係與勞動三權 「惠特利委員會制」的主要內容: 為增進政府機關與員工相互和諧關係,而建立雙方代表協商解決爭議與建議的體制 協商方式為三層級,即「全國惠特利委員會」、「部會級惠特利委員會」與「地區級惠特利委員會」,前二者之間不相隸屬,僅就有關事項互作聯繫 官方代表與文官代表定期集會協商 雙方爭議事項無法在協商過程中解決,則訴諸「文官仲裁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