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规划与风险防范及企业年终薪酬节税设计
讲师简介 王新 老师: 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财务内训专家,中国财税在线、泽华财税、广东纳税人学会、中企在线、中华会计网、中国财税大讲堂等多家培训机构特约讲师。中国会计视野、纳税服务网、中国税务报等多家综合财税论坛资深答疑专家及版主。和多家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作,参与多起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 在企业从事财税管理实务工作近18年,曾任大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具有丰富的财税理论和实务工作经验。 擅长领域:企业财税规划、股权转让纳税规划等。 1
培训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规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减轻税负? 2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三、税率及应纳个人税的确定 四、个税纳税规划需解决的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八、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3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纯所得=收入或报酬-有关费用 有关费用 4 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4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 分类征收制 综合征收制 混合征收制 5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征收模式 具体内容 优缺点 分类征收制 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 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 优缺点 分类征收制 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 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 【说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此种模式 优点是对纳税人全部所得区分性质进行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 。 缺点是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 6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征收模式 具体内容 优缺点 综合征收制 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 征收模式 具体内容 优缺点 综合征收制 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 优点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缺点是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进行调节,不利于体现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 7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征收模式 具体内容 优缺点 混合征收制 具体内容 优缺点 混合征收制 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 集中了前面两种的优点,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8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进行改革是一个方向,我国也初步确定把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 9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征收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按月计征 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10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三、税率及应纳个人税的确定 四、个税纳税规划需解决的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八、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1
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业户 中国公民 港澳台同胞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纳税义务人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3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通常是指在中国大陆取得永久性居留权的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比如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原因在中国境外居住,但是学业完成后,因其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则中国为该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尽管该人在国外学习了很多年,期间未回国,但该人仍是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13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14
纳税义务人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15
征税范围-11个税目 16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7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案例: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税,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18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三、税率及应纳个人税的确定 四、个税纳税规划需解决的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八、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9
(三)税率
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税 率 应 税 项 目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累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七级超累税率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1.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21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2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3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二)费用减除标准 24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 >4000元:定率扣20% 提示:财产租赁所得还有其它扣除。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24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4800元 25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补充】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和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事业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6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职工2012年10月应发工资5600元,缴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9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扣水电费100元,计算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900-50+5-3500)×3%=34.65(元) 27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 (一)查账征税: (二)核定征税: 28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查账征税: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醒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9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查账征税: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0.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30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查账征税: 1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3.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1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二)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2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承包人个人工资,但不包括上缴的承包费。 3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一)定额或定率扣除 (二)次的规定 (三)税率20%,但有加成征收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问题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税率20%,但有税额减征30%; 4.关于合作出书问题。应该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34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5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特殊: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公开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要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全额(1个月以内)、减按50%(1个月至1年)、减按25%(1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2】85号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出租房产特殊扣除项目; 4.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 36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不同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的计算;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了解房产原值、合理税费的确定。 37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8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 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18-200)×500-870-350]×20%=1556(元) 2、我国公民张先生为国内某企业高级技术人员,3月转让购买的三居室精装修房屋一套,售价23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l3.8万元。该套房屋的购进价为l00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为3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凭证。 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0-100-13.8-3)×20%=22.64(元)。 38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9
明明白白了解“年终奖”!分析“跳跃性税差”陷阱。 又到年尾,大家都在讨论放假和年终奖的事情。那么,问题来了,你真的了解什么是年终奖吗?那么,年终奖应该怎么发?年终奖的组成是什么?哪些员工才能拿年终奖?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税? 常见错误 政策依据 实际案例 如员工年收入14万元,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那种方式最节税? 计算错误 该用优惠政策的没有用 不该用优惠政策的用了 与年底“双薪”混淆 国税发〔2005〕9号 国税函〔2005〕715号 3.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 4.国税发〔2009〕121号 案例: 如员工年收入14万元,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那种方式最节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税?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1.当月工资超过费用扣除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 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1.当月工资超过费用扣除额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未超过费用扣除额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该办法每人每年只许采用一次; 2.其它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42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执行。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3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44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45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46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年终奖金应该如何发放才是最佳节税途径,现有三种发放方式可以选择: 1、奖金平均到每月中按月发放; 2、年中与年终都发一次; 3、年终奖年底一次性发放。 47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如员工年收入14万元,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那种方式最节税? 1、无年终奖,月工资11667元 2、年中20000元,年终奖50000元,月工资5833元 3、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44000元。 48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无年终奖,月工资11667元 每月应纳税额=(11667-3500)×20%-555 =1078.40元 全年应纳税额= 1078.40 ×12 =12940.80元 49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年中20000元,年终奖50000元,月工资5833元 十一个月工资应纳税额=[(5833-3500) ×10%-105] ×11=1411.30元 年中发奖时应纳税额=(20000+5833-3500) ×25%-1005=4578.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50000 ×10%-105=4895元 全年应纳税额=1411.30+4578.25+4895=10884.55元。 50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注意将工资、奖金结合进行纳税筹划! 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44000元 全年工资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 ×12=4140元 奖金应纳税额=44000 ×10%-105=4295元 全年应纳税额=4140+4295=8435元 注意将工资、奖金结合进行纳税筹划! 51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在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的同时,应该注意每月的适用税率 。 按月平均发放工资奖金的做法并不一定是纳税最优的方法。 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我们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调换入工资收入。 52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18000、18001元奖金个税计算 18000×3%=540 18001×10%-105=1695 多交税=1695-540=1155元。 为什么会这样? 53
注意年终奖发放金额的确定 序号 年终一次性奖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 税后收入 1 54000 54000*10%-105= 5295 54000- 5295=48705 2 54001 54001*20%-555=10245 54001-10245=43755 3 60000 60000*20%-555=11445 60000-11445=48555 4 60200 60200*20%-555=11485 60200-11485=48715 5 420000 420000*25%-1005=103995 420000-103995=316005 6 420001 420001*30%-2755=123245 420001-123245=296755
提醒各位:注意一次性奖励的设置,避免给人员多发一元,造成员工成千上万元的税款损失!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 全年一次性奖励应避开无效区间! 18000-19283 54000-60187.50 108000-114600 420000-447500 660000-706538 960000-1120000 提醒各位:注意一次性奖励的设置,避免给人员多发一元,造成员工成千上万元的税款损失! 55
年底双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 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即: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 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 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 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 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 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 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57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解析』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58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案例】孙先生所在的A公司2011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1年4月18日,A公司授予孙先生股票期权60,000股,行权价为2元/股,并约定2012年4月1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2年4月18日孙先生以行权价购买股票6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5元/股。 计算孙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2)×60,000÷12] ×25%-1,005}×12=32,940(元) 59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0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5.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1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六、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行权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62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七、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 ∑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63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王先生所在的B公司2010年与2011年分别推出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0年1月10日,B公司授予王先生股票期权50000份,行权价为3元/股,并约定2011年1月10日为第1个可行权日,行权比例为30%;2012年1月10日为第2个可行权日,行权比例为70%。2011年2月6日,B公司授予王先生股票期权60000份,行权价格为4元/股,并约定2012年2月6日可一次性全部行权。2012年王先生分别在1月10日与2月6日两次行权,两天的股票收盘价分别为5元和7元,请计算王先生2012年由于股票期权计划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2012年1月10日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3)×50000×70%÷12] ×20%-555}×12=7340(元) (2)2012年2月6日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3)×50000×70%+(7-4)×60000] ÷12 ×25%-1005}×12-7340=43100(元) 64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5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常用概念解析 1.股权分置改革与大小非 (1)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2)大非: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 (3)小非: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 2.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 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6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限售股的范围 财税[2009]167号 限售股的范围 财税[2009]167号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67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68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由于2010年1月1日以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也包括转让非限售股股权,因此出现了沸沸扬扬的“陈发树紫金矿业避税”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大小非解禁转让以及其他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9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限售股的计税方法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70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财税[2009]167号)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71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甲某持A公司原始股1000股,每股成本及税费合计1.68元。A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3.92元,甲某于2010年1月6日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转让,转让当日A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9.68元,发生税费100元。 证券机构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3.92-13.92×15%) ×1,000×20%=2,370元 甲某进行清算,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68-1.68)×1,000-100]×20%=1,580元,办理退税为2,370-1,580=750元。 72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3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限售股视同转让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二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4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一)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解析】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根据新出台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大小非解禁后如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股份转让。 与传统交易相比较,其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大宗交易成交的价格应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股价的操纵难度和成本增加,有利于稳定股市; 其二,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不纳入实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减小并延迟了大宗交易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 其三,大宗交易必需以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向市场公告,庄家不能再进行暗箱操作。 75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解析】ETF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综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优点。投资者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方便的交易,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不同的是,它的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6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解析】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上市公司通过换股吸收合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通常会找一家第三方,由第三方提供现金保证,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重组方案时,如果有股东不想参与该次重组,则可以选择向该第三方以确定的价格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现金选择权是一种对小股东的保护机制。 77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78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79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纳税人发生上述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6)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80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81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82
案例分享: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 83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2009年末总股本344,145,88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每10股派送红股2股并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股派发红股0.2股和现金红利0.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扣除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税费后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84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 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按10%的税率缴税0.03元/股,总计缴税0.03 元/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7元/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09年末总股本344,145,88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85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86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87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89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88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2011年2号公告] 国税函[2005]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89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备注:该文发了又收回)国税发[200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备注:该文发了又收回)国税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90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1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 近接一些部门和企业反映,部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含个人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实际取得货币性收入,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困难,相关企业也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进一步鼓励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改制转型,经研究,现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92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 2013.9.29 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几点疑问: 1、23号文件仅仅是针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问题作出的规定,并未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直接分配”问题重新规定,换句话说,如果是个人溢价收购股权后,公司直接分配累计盈余的话,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仍是要按20%征收个税? 举例1:乙个人从甲个人手里收购A公司100%股权,A公司收购前,净资产中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如果乙个人以300万元价格收购A公司。则甲个人以300万价格出手,投资成本只有100万元,甲个人股权转让所得200万元。 乙个人收购价300万元,随后,A公司将盈余积累200万元转增股本,乙个人股本增加200万元不必再纳税。但是,如果A公司将盈余积累200万元分配给新股东乙个人,乙个人需要就税后分配200万元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几点疑问: 2、个人股东溢价收购股权后,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部分无论是否征税,均不能增加计税基础。因为“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呵呵,是文件的疏忽还是其他考虑,不得而知! 举例2:甲个人从乙个人手里收购A公司100%股权,A公司收购前,净资产中股本100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0。如果乙个人以280万元价格收购A公司。则甲个人股权转让所得额180万元。乙个人收购价280万,随后,A公司将盈余积累200万元转增股本,乙个人股本增加200万元中,其中180万元部分不必再纳税,另20万元转增部分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果乙个人将转增股本后将该项股权按300万元卖出,税务上认为其转让成本为280万元,转让所得20万元仍要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几点疑问: 3、文件中的“盈余积累”明确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且后有“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据此分析,股权(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也为“盈余积累”中的一部分? 按照国税函[2008]289号及后续相关政策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税。其他形式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征个税。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只有上市公司经过批准才能公开发行股票,其他非上市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三、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个税纳税规划需解决的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八、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99
公务交通、通讯补贴 公务用车补贴不征个税标准 各地税局通讯费都有相关规定 国税发[1999]58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245号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穗地税发[2007]201号 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 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
私车公用哪些费用能税前扣除? 公司与内部一名员工签订合同,该员工的一辆私人轿车提供给公司使用,公司向该员工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张先生想知道,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和车辆发生的汽油费、保险费等,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 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102
私车公用哪些费用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用个人车辆,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支付的汽油费、汽油补贴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03
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104
个人取得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征税问题 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计算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5
生活补助费是否征个税? 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106
差旅费补贴 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 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 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粤财行〔2014〕67号 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82号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广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 )
误餐补助 总局的回复: 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 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56:51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 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 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 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是否要缴个所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0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0%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应纳税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110
充话费送手机是否交个税? 在竞争激烈的商品交易市场中,不少商家为了吸引客户纷纷举办不同的优惠促销活动。日前,钟小姐参加了某通信公司的“预存话费送手机”优惠活动,预交3000元的话费,获得了通信公司赠送的品牌手机一台。 (闽地税函[2008]174号)明确,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发展C网用户过程中推出预存话费送手机是一种折扣性质的企业市场促销行为。在这个营销过程中个人用户因预存话费而取得手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1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税规定 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112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税规定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获奖方式 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适用税目 税额计算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其他所得 全额适用20%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偶然所得 113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税规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总之,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如果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就要征个税。 114
转让住房,在缴纳个税的过程中是否可以扣除住房装修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在合理费用范围内可以扣除,具体要求如下: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115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的缴费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116
个税纳税规划需解决的问题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免费旅游个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属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8
现金出资后股东又拿走有个税问题吗? 琼地税稽告[2013]05号 §税务限制 §工商限制 §司法解释 股东借走? 某企业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被追缴个税 119
离婚析产的个税处理 加名税的困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因离婚产权过户不征个人所得税。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120
离婚析产的个税处理 转让离婚析产房屋适用据实与核定征收两种情形,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实征收情形,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121
离婚析产的个税处理 核定征收情形是指,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可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122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驶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驶政治权利;属人原则是指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利。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123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上述国家主权行驶范围的两大原则,我们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类型: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124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一笔所得之上引起的。这种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相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这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最为普遍。 125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允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三)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 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允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26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 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该文件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在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27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分析 (一)纳税义务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8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工资薪金所得所得来源地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由此可见,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在境内有工作期间。 129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例:外籍个人2008年1月15日至8月31日在华履行职务,境内公司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2000元,境外公司还发放工资薪金8000元,因其在上述期间均在境内工作,20000元均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籍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4800元。 130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131
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132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三、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个税纳税规划需解决的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八、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33
个税筹划应把握的三大方向两个原则 一、个税筹划应把握的三大方向 1、在保证实际所得不变的前提下,同时减少名义所得和名义支出,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把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个人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 2、对可以减除一定费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尽可能扩大减除费用额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税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扩大减除费用额度。 3、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尽量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比如某员工3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的税率,再多发几十元工资,税率就变成10%了,那么这几十元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单位多发了钱,收入却减少”的尴尬。 134
个税筹划应把握的三大方向两个原则 二、个税筹划应遵循的两个原则 1、综合效益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孤立进行,如果某项纳税筹划取得了节税效果,却增加了其他方面的支出,这样进行纳税筹划就值得商榷。 2、税收筹划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的研发、选择、确定,都必须在该方案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已成为既定事实之前。如果该涉税事项已成既定事实,再事后进行“筹划”,就是掩盖事实真相,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将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 135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正确、充分地利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大大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优惠待遇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享受到的,这需要纳税人积极主动地争取,尤其是纳税人的条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时,这种筹划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果纳税人不自己创造条件去争取,不采取措施使自己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税务机关理所当然不会主动将优惠送上门。 136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免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137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十二条,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138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39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140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5、保险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141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42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8、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9、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143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10、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 11、 股票转让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 144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12、对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13、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45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14、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146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1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147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16、2013年7月15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17、2013年7月15日起,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148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 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如遇到风、火、水、地震等灾害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具体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发布的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9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2、自2005年6月13日起,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已作废)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50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3、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51
可以利用的减免税政策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52
个人所得税抵免 在当代社会,个人收入来源日趋复杂化,会存在境内、境外双重的收入。中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税额采取了区分不同情况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的做法。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抵免不同,个人所得税抵免采取分国分项的方式。具体规定及计税方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53
个人所得税抵免 (1)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 抵免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三条,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 (3) 允许抵免额 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限额法,分国抵免限额不能相加。即允许抵免额要分国确定,计算出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将其与该国或地区的实缴税款进行比较,以数额较小者作为允许抵免额。 154
个人所得税抵免 (4) 超过抵免限额的结转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 抵免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155
个人所得税抵免 某纳税人在2011年,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6,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在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16,000×(1 − 20%)×20%×(1 − 30%)= 1,792(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1,792元。该纳税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50元,应在办内补交42元。 156
实物福利筹划技巧 1. 以劳动服名义购置高档西装。 不建议对工作服征税,因为工作服是在上班时穿的,下班就不穿了,因此,不应该属于个人所得。但是,对以劳动服名义购置高档西装要毫不犹豫的征税。 2. 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 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关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157
实物福利筹划技巧 取暖补贴征不征个税? 158
实物福利筹划技巧 高温补贴税务处理 159
实物福利筹划技巧 工作服征不征个税? 160
实物福利筹划技巧 将工资转入为经营性费用 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支出,可作为企业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抚恤金、救济金 误餐补助(根据实际餐数按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为员工提供员工住宿 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交通费、差旅费津贴 161
实物福利筹划技巧 2010年小王每月工资6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计算小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 (6000-3500)×10%-105=145元 若公司为小王支付房租,工资调为5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3500) ×3%=45元 小王年节税(145-45) ×12=1200元 注意:并非所有的福利都属于经营性费用 162
工资及劳务报酬的相互变化 国税函[2005]382号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63
工资及劳务报酬的相互变化 某企业聘用兼职人员,月报酬5000元。分别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1)按工资薪金计算:(5000-3500)*3%=45元 (2)按劳务报酬计算:(5000-1000)*20%=800 164
工资及劳务报酬的相互变化 某企业从事广告设计,新聘设计师一人,工资24500元/月,请你筹划。 工资=(24500-3500)×25%-1005=4245元 劳务=24500×(1-20%)×20%=3920元 差额=4245-3920=325元 165
巧妙利用年薪制 云南某糖厂一年只有四个月生产。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1000元低薪。怎么办? 筹划前,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税为:(5000-3500)元×3%=45元,四个月共180元。 其余八个月领取的10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采用年薪制,每月平均工资=(5000×4+1000×8)÷12 =2333.33元,未达到3500元的起征点,不纳税。每人省下180元。 166
区分所得性质 分别缴纳个税 刘先生为某出版社编辑,每月工资4000元。2013年4月刘先生撰写的文章在本单位出版的杂志上发表并取得稿酬所得1000元。同月,刘先生撰写的长篇推理小说在其任职的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取得稿酬60000元。刘先生咨询,自己取得的发表文章的稿酬所得,与出版图书所得是否都应该按照“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璜、安装等29项。 167
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 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应纳税所得额: 30000-30000×20%=24000元 应纳税额=24000×20%×(1+0.5)-2000=5200元 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15000-15000×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168
仓储、租赁纳税筹划 仓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加成征收 租赁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169
仓储、租赁纳税筹划 张先生将一套房屋提供王先生使用每月费用26000元。 仓储每月个人所得税: 26000×(1-20%)×30%-2000=4240元 出租每月个人所得税: 26000×(1-20%)×10%=2080元 每月节约税款=4240-2080=2160元 170
目前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的风险 增加人数 软件公司被税局稽查的案例 贴票报销 某物流公司以票抵帐偷逃个人所得税 171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三、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个税纳税规划需解决的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八、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72
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③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④非居民企业;⑤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 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 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③资本交易;④中介、培训服务机构;⑤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 (1)地方商业银行;(2)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173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174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近年来税务机关在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有何成效? 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一直致力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2010年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从多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同时,制定完善了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 175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有何成效? 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扣缴义务人履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掌握的高收入者逐步增加,日常税源管理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同时,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先税后证”的税源监管。另外,各地切实加强了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积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176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在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方面,一是要以非劳动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重点,针对容易逃避税的关键环节,完善征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 譬如,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还要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177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续) 二、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续) 在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178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是大力加强对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加强查账征收管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79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问:如何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在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一是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是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 三是切实加强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四是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征管。 180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税务机关还将采取哪些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 一方面将继续强化税源管理基础,推动建立协税护税机制,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将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181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三、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个税纳税规划需解决的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八、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82
近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 时间 个税收入 总税收 工薪所得 个税增长率 个税比重 2010年 4837亿元 83080亿元 增长22.5% 5.82% 2011年 6054亿元 103740亿元 增长25.2% 5.83% 2012年 5820亿元 117210亿元 3577亿元 下降3.9% 4.96% 2013年 1-9月 5067.47 亿元 84412亿元 增长10.8% 6% 今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 1-9月,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697.9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3%。 183
近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 184
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在当前的中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尽管难度很大,但并非没有可能和希望。在中国,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启动这项改革和确保启动这项改革可能是非做不可的事情,有希望,也有可能。 185
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贾康认为,考虑到国民待遇一视同仁的原则,外籍人士个税征收应尽快调整到和中国公民同等一致的标准,不过,这种改变也是需要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并逐步渐进的调整。 186
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国办函〔2013〕3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187
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个税走向综合计征需要配套改革 188
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解个税改革方向 社科院:今年个税增速超全部税收收入增速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逐步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下一步改革改成综合所得税时要考虑按家庭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 个税改革 个税改革 个税改革 社科院:今年个税增速超全部税收收入增速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及征收模式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三、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个税纳税规划需解决的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划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最新动态及走向 八、201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9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股息红利差别化主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代扣代缴的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特殊 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对外赠送给个人的礼品、促销品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四、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未纳入国资委核定工资薪金总额核算企业所得税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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