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堂系列一: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及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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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堂系列一: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及应对预案 第一课堂系列一: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及应对预案 人力知本第一课堂 2015-01-16

知识是第一生产力! 知识是第一生产力! 为给东莞广大HR打造“家门口的实战派课堂”,2015年,智通人才旗下的 人力知本传媒特邀人力知本研究院顾问、国内名企高管走进东莞,以小班 实战授课,帮助广大中小企业HR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及实战操作水平。 第一课堂­——家门口的实战小班! 第一课堂——名师授课+小组探讨+现场互动! 学习对象:主管、经理、总监、总经理等 开班形式:人满开班,循环授课 开班周期:2015年1月-12月(一年有效) 开班规模:50-80人

第一课堂劳动法讲师:欧宁馨 祖籍广东湛江吴川 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西政大民商法学院特邀讲师 北京吉利大学财经学院客座教授 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智通人才集团“知本家”法律顾问 东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培训专家库成员 吴川东莞商会法律顾问 牵头组建了“律政佳人团队”,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法律顾问服务,该团队尤其擅长人力资源法治化制度设计、企业管理层法律知识培训服务。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解读及应对预案课程要点 一、条例出台背景、立法精神 二、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亮点剖析 三、企业应对措施、HR工作预案

一、条例出台背景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质上,集体合同签订的前提是集体协商,是企业民主的表现形式。 2010年前,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基本流于形式。 2010年春夏之际富士康员工陆续跳楼事件。 2010年5月,南海本田停工事件。 以职工为本,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将双方的行为法治化、规范化。 做好源头治理▶▷依法预防化解劳资纠纷

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 从形式化的工资集体协商来看,2009年年底,深圳市总T会曾推动富士康资方与企业工会以集体协商的方式,签订集体合同,其40万员工获得每年3%的工资增长。然而,这种协商,没有获得员工的认可,甚至以连续跳楼的方式给企业施加压力。 在连续跳楼事件的压力下,富士康集团终于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对企业作业员、线长、组长薪资进行调整,员工整体薪资水平提升30%以上。即作业员由原来的900元/月调升到1200元/月;作业员月薪高于900元者,上调升幅度不得低于30010;线长、组长在现有薪资标准基础上调升30%以上。而且,在短短一周后的6月6日又宣布第二次加薪,且幅度更大。

南海本田停工事件 2010年5月17日,广东佛山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南海本田)数百名员工因对工资和福利的现状不满而停工。由此引发本田在华四家汽车工厂停产。在此次事件中,劳资双方曾一度对抗。但经过劳资双方的反复谈判,以及第三方的协调下,6月4日,劳资双方通过谈判签署了提高工人工资待遇的集体合同,最终达成了工人工资在1544元的基础上,加薪500元的方案。持续19天的本田集体停工事件得以解决。尽管7月13日,本田供应商佛山阿兹米特汽配厂再次发生停工事件,但由于广东省总工会第一时间介入,促使职工走上了谈判桌,7月21日晚达成谈判,再一次促成了问题的解决。 2011年,南海本田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再度启动。本田集体停工事件后重建的本田企业工会主动出击,与本田企业管理层进行了多轮正式协商。

珠三角劳动争议现状特点 1.工资收入从竞争优势变成引发劳资关系冲突的导火线 2.新生代农民工占绝大多数 20世纪80年代后期,珠三角地区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城乡和区域间劳动力大规模流动。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广东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80、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1978万人,占全省农民工总量的75%,其中高达92%的新生代农民工分布在珠三角地区。 3.集体维权频发 珠三角地区大规模的维权案件频发,这一点从其工人罢工的的情况就可以看出来:珠三角地区每月平均有15次的罢工,过半数的罢工人数超过百人,甚至有高达5000人的全厂大罢工。如此大规模罢工维权全国实属罕见。

二、条例重点条文解读 【集体争议和集体协商的法规政策概览】 1、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1996年5月17日,劳部发〔1996〕174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劳部发〔1996〕360号)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17日,粤劳关〔1997〕167号)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8日发布)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1年11月14日,劳社部发[2001]17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劳社部函[2004]195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粤劳社[2004]146号)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2005年8月4日,劳社部函〔2005〕18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06年7月6日,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广东省纪委、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联、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9月21日,粤工总〔2006〕12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5号) 6、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政策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2008年12月8日,粤劳社函〔2008〕1932号)

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2008年)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11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7、应对加薪停工集体争议的特殊政策 *关于印发稳妥调处当前企业员工要求加薪引发停工事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7日,粤府〔2010〕9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2010年7月19日,粤人社发[2010]223号)

条例亮点 一、工资可增可减 第八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第十一条 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二、无工会也可启动协商 第十三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观点:地方总工会主动干预集体协商,从正面角度看是有助于缓和劳资矛盾的,但真正效果,取决于工会的意识、态度和水平。

三、集体协商应依法进行;限制停工权;严格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   (二)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   (四)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恐吓、暴力伤害;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   (二)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或者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企业有关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职工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启动协商程序,员工自主权大  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五、协商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

条例争议点、执行难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向企业提供其掌握的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开展集体协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产、停业,或者职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

第四十一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职工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应对措施、HR工作预案 1)成立专门的集体协商机构或者指派专门的小组 2)对专门机构或小组成员进行专业培训 熟悉法律及有关规定 了解集体争议发生及其化解的心理学 更新并掌握员工管理知识和技巧 3)依法合理完善员工薪酬制度,持续主动改善员工工资待遇 4)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与践行 5)完善企业财务、业务资料,以备集体协商使用 6)主动接触并与地方工会保持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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