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肖 霖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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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肖 霖 之

目 录 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基本概念 无形资产——无形的;为一个产权主体所控制;能够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知识产权——是指对所拥有的知识资本的专有权利,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基本概念 关系图 专利权 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 商标权 可确指无形资产 版权(含计算机软件) 无形资产 商业秘密 专有技术 技术诀窍 关系类无形资产 权利类无形资产 不可确指无形资产 商誉

企业无形资产主要内容 企业的品牌 企业的商标 企业的专利 企业的专有技术(Know—how) 著作权(版权) 其他无形资产(销售网络、企业的商誉、人才资源、特许权、供应商网络 )

重要性 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是企业的科技水平、设计水平、工艺水平、研发水平、管理水平和营销水平的凝结。 跳槽 假冒产品损失

重要性(续) 竞争力--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现代企业的资产中,无形资产占有的比重大小已经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准,竞争力强的企业,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资产总量中占有50%以上

知识产权的运用 转让、许可使用 合资合股、出资(工商注册) 诉讼 其他:宣传、管理、改制、清算等 担保、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法规政策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情况 主要风险 贷款流程及相关要求

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相关政策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 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湘潭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探索 200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市科技局、湘 潭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了《湘潭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 行)》。2006年出台了《湘潭市商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9月26日至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在湖南 省湘潭市联合举办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会上湘潭市举 行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集中签约仪式,“金艺包装”、“特种线 缆”及“皇马农机”成为此次专利权质押贷款签约的首批企业,分 别获得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贷款额度。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上海 ——“慧眼工程”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推出2006年9月19日,顺利完成了专利质押融资第一单。贷款200万元。 天津——牵线搭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签署了《专利权质押担保银政合作框架协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北京 交通银行    2006年10月31日,交通银北京分行携手其专业合作机构,联手推出了“展业通”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融产品。 至2007年底贷款数为2亿4千多万元,近30家企业获得贷款。 特点: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无须其他担保物; 与中介机构合作化解风险; 个人责任签批。 北京银行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风险 (一)估值风险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估价风险并非法律不健全的结果。因此,也就不能通过修改法律而得以改进。 很明显,贷款人如果依赖于知识产权的担保,则其应当具备评估这种财产做担保所产生风险的技能。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日趋关注,评估知识产权的技能也可以逐渐达到同其他资产评估的同样技能水平。

世界银行专家提出的评估风险: 世界银行专家提出的评估风险主要内容包括: 1.一项知识产权可能因不使用或未交年费而失效,导致知识产权没有价值。 2.法规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20年,在这之前,可能丧失了经济价值。如:一项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可能出现一项更好的。同样功能的专利出现,获得授权。使得原有专利毫无价值。 3.专利期限是有限的,过期便失去了有效性,从而丧失经济价值。

世界银行专家提出的评估风险: 4.一些知识产权只有潜在价值,而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 5.专利权的价值可能依赖于其所有者或特许使用者的技能,专利的可转让性差。 6.通常商标权不能单独用作担保品。 7.著作权的权属不需登记性,导致了著作权的复制,抄袭的风险加大,权利的归属的合法性遭到质疑。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风险 ㈡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 ㈢处置风险。一旦贷款发生逾期,知识产权处置变现过程复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也是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

贷款流程 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受理贷款申请 银行和合作机构对项目进行初审 合作机构向银行递交报告 银行审核申报资料,进行授信申报 银行贷款审批 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通过 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银行发放贷款 客户提款 贷后管理

银行的相关要求 借款申请人(企业)   知识产权 目前还不能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 款项用途等事项

申请条件-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愿意接受贷款经办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信贷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跟踪监督; 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与设备、具有2年(含2年)以上经营业绩和近两年盈利纪录; 能提供贷款经办行认可的足值有效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 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 业主有行业从业经验

申请条件-质押物 产权明晰 全额用贷 权利人与贷款企业不是同一人时

申请条件-专利 核心技术 该专利权至少已实施2年,且至借款申请日,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 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且是有效专利; 从借款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申请条件-商标 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具有盈利能力; 该商标应已获商标局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在注册范围内。

目前还未开展的质押品种 版权 外观设计 专有技术

不受理的标准-质押物为专利 该专利没有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专利已获批准但专利权被提出无效请求已终止;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程序还未结案; 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少于8年,实用新型现有有效期少于4年; 专利权有效期已过; 专利权存在其他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不受理的标准-质押物为商标 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但使用期限少于2年; 商标已获批准但商标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被撤销的; 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程序还未结案; 商标权有效期已过; 商标权存在其他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需要企业配合的工作 情况介绍 提供资料 配合评估人员现场考察与核实 相关文件的确认

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知识产权权属方面的资料 知识产权收益方面的资料 知识产权花费方面的资料 技术类产权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

知识产权评估程序 项目初审 双方签定评估合同 委托方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评估机构现场考察、调研、评估 确定评估结果,提交评估报告

贷款用途等其他事项 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 费用 贴息政策 贷款额度和期限

本条是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条是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本条是定义条款,对资产评估中的专利资产进行定义。

本条是定义条款,对专利资产评估进行定义。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条是定义条款,对专利资产评估进行定义。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本条是机构从业资格条款。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本条是机构从业资格条款。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本条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条款。 专业胜任能力是任何专业工作的基本职业要求,但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可能是“全才”。如果注册资产被邀请承接某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但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1)注册资产加强个人研习;(2)与其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联合进行评估;(3) 引用独立机构的第三方专业意见或专业报告。(4) 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用的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确认;(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理解所从事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使用专家工作成果所形成的评估结论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因为允许专家工作,就承揽本人或机构无力完成的评估项目。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本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明确其定义以及选取的理由。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不存在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的指向是个别市场主体而不是市场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允性都是建立在各自价值定义基础之上,或者说都是有条件的。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重要的条件就是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做出选择。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实际上是一种模拟市场以判断专利资产价值的行为。需要借助于适当的假设将市场条件及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暂时“凝固”在某种状态下,以便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专利资产进行价值判断。 评估假设并不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随心所欲地进行选择的,而应充分依据评估的特定目的、被评估专利资产本身的情况以及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和其他条件综合分析而定。要求无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何种假设都必须有充分的依据,有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予以支持。 限定条件是指由客户、注册资产评估师或相关法律所引致的对资产评估的限制和约束。资产评估实际上就是专业的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条件约束下的资产或模拟条件约束下资产的价值进行理性的分析、论证和比较的过程。

(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准则。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准则。 (2)评估师必须以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为工作目标来检查自己的执业行为。 (3)评估师不可以使用敷衍的手段,对待评估业务。包括: ①在报告中滥用免责声明。 ②利用第三方的工作,或相关当事人的保证书、承诺函等。 ③使用不合理的假设。④滥用专业判断。 本条还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不得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独立、客观、公正。如果成为客户的代理人或代言人,资产评估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专利权独占许可(也叫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独家许可(也叫专利权独家实施许可、专利权排他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普通许可(也叫专利权普通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其他许可形式还有:专利权交叉许可、专利权分许可。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专利名称;(二)专利类别;(三)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四)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五)专利的法律状态;(六)专利申请日;(七)专利授权日;(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九)专利使用权利。

(八)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力要求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包括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三个阶段。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先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可授权。 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包括下列情况:(1)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2)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专利权的恢复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可以恢复其专利权。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法定再审程序,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裁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能力。 技术状况主要从技术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方面来考察。 专利资产的实施难度直接影响其应用,实施的难度越大,应用范围就相应狭窄。对一项技术而言,可应用的范围越广,它的价值也就越大;反之,则价值较低。

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是指专利资产创造收益的水平,即其能给该专利资产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的收益能力。衡量专利资产创造收益的水平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 这种收益主要是指未来(相对于评估基准日而言)的收益,包括即将实现的收益。b. 这种收益是指专利资产所依附的有形资产所产生的正常收益之外的收益,或是指超过整体资产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的超额收益。c. 分析专利资产的收益必须建立在确实可靠条件的基础上,力求做到不随意夸大或过于保守造成虚增或贬值专利资产的收益。 。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专利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进行单项专利资产或者专利资产组合的评估。 一般当企业的专利产品是由一项专利产生,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该进行单项专利资产评估;当企业的专利产品是由多项专利产生,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该进行多项专利资产组合评估。如果委托方明确要评估同一产品包含多项专利资产中的单项专利资产,那么,可以进行单项专利资产评估,同时要考虑该单项专利资产在多项专利资产组合中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确定单项专利资产价值 。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出资、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本条是对一些评估目的涉及到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专利资产评估,对委托方提供资料的要求。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五)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本条是专利资产评估的操作要求,首先是现场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可以判断出专利是否实施,实施的物质条件、实施的效果、实际使用的技术是否包含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在整体技术中所处的地位等等各种情况,了解专利的成熟度,并了解专利实施企业的基本情况。 其次是市场调查,通过市场调查,可以了解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发展情况、专利产品市场需求及前景等。 再次是收集专利评估所需的必要资料。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专利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本条主要对相关财务资料的收集要求,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主要是指专利产品的经营财务数据,包括专利产品的销售、成本、费用及经营过程中所依赖的其他资产情况。 另外,通过对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分析,可掌握专利实施企业经营情况,分析专利实施企业实施专利的能力,对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由于注册会计师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占的角度不同,因而其审计结论不一定能够直接应用,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然需要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才能准确确定其与专利相关的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下列事项及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 本条的要求是通过对专利(申请)技术文件的分析,掌握专利的技术要点及保护范围,并以此为依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判定专利形成的产品与专利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差异主要在哪里,此差异是否是专利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技术要点,进一步可以帮助注册资产评估师判定专利对专利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所产生的贡献。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范围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往许可和转让的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以及专利有效性维持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本条要求对影响专利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 权利限制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专利是否处于质押、独占许可使用、独家许可使用状态,如果是,那么专利的在质押期和许可使用期内的转移会受到约束;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条件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条件是,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本条是对影响专利价值的技术因素分析的要求 。 1.替代性。与评估对象类似或更好的替代专利出现,会对评估对象的使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造成威胁,从而影响专利资产的价值;

2.先进性。技术先进性是指委估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相比较的领先程度,一般通过技术性能指标及成本节约额体现。 3.创新性。指委估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4.成熟度。技术成熟度是指技术与工业应用之间的距离。 5.实用性。是指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6.防御性。专利的技术防御力是指潜在替代技术产生的壁垒程度,侵权判定难度。 7.垄断性。垄断性是指某项技术垄断程度 。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取得成本、获利能力、许可费、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等。 专利的取得成本主要包括开发成本、转化成本、获权及维权成本、交易成本等。 获利能力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被评估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因素,包括技术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2)获利方式;(3)获利的取得与其他资产的相关性;(4)收益与成本费用、现金流量;(5)收益期限;(6)收益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专利的实施必须依赖于企业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包括生产设备、厂房、原材料、资金、其他无形资产等,评估师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各资产影响因素予以合理判断并加以区分,区分其他资产对企业收益的影响或剔除其他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国家对行业的产业政策影响专利实施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行业发展及竞争带来技术更新、产品升级换代影响专利产品寿命周期,企业的自身经营条件决定了实施专利的生产规模、装备水平、市场地位、收益水平。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评估业务,应关注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变化对专利效能的制约,分析上述因素对专利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销售成本、期间费用的影响程度,把握盈利预测期间的未来发展趋势,合理判断其对专利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采用何种评估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由于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专利资产交易市场,且专利自身的特性,也造成很难在市场上找到可比的交易参照物。专利资产评估目前大多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具体使用的模型有超额收益模型、收益提成模型、成本模型和成本加和模型。

各种评估模型的适用条件: 超额收益模型:①具有可参照的技术标准②与参照标准具有替代关系③参照标准价格、成本可知④专利资产的超额收益可识别。 收益提成模型:①收益可预测②风险可预测③技术的贡献可判别 成本加和模型:①开发成本数据齐全②专利技术的功能和效用性可检验③专利技术在未来可发挥效用④经济效益足以支付技术需支付的成本。⑤能确定专利技术合理的利润率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专利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技术产品寿命及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资产收益期限 本条是收益法中收益期限的确定条款。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确定的收益期限应该是按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孰短原则确定。 经济寿命的确定一般考虑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产品寿命 等。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专利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时,应当考虑交易资产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购买方现有条件,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剩余法定保护年限及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转让或者使用情况,实施专利资产是否涉及其他专利资产等因素。 所谓“足够”一般是指三个以上,所谓的“可比”性应当从交易资产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等条件进行考虑。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对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

评估师在确定专利的重置成本时,应当考虑重新研发专利资产的全部可能的各项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费用投入,包括与研发有关的管理人员、非专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耗用发生的费用,以及专利交易过程中的技术服务费、相关税费等费用支出,该成本应该是在评估基准日可以合理预计的重置成本,而不是历史成本。另外,需要根据一般专利资产的交易价格组成因素,考虑适当的利润和相关税费。 利润,为其开发的完全成本与类似专利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专利一般只有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指选用一个相适应的先进的参照物,将应用被评估的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与应用参照物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按成本、销售、利润综合分析,计算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之间的成本增加值或利润减少值,这一数值可视为被评估对象在可使用年限内的功能性贬值。 专利技术的经济性贬值主要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所造成的资产闲置、受益下降而引起的资产价值损失。

资产评估方法是评估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条款的要点是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熟知、理解资产评估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发挥着技术手段或工具的作用,不论是市场价值或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都需要通过评估方法完成。某一种价值类型下的评估结论可以通过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实现,某一种评估方法可以作为评估各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手段或工具。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之间的替代关系决定了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可以评估同一价值类型,而每种基本评估方法可以评估各种价值类型。纯评估技术思路层面上的方法选择本身并不能完全决定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这种选择更多的是从提高评估效率和减少评估风险的角度考虑。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专利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取得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专利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取得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对于同一专利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后会形成多个初步评估结论,评估师应根据各种方法的适用性,以及收集到的基础数据的可靠性等因素分析判断,确定最合理的评估结果或相应权重。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合理披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以清楚和准确的方式进行表述,而不至于引起报告使用人的误解,评估报告不存在歧义和误导性陈述。 2.评估报告应包含必要的信息以使评估报告使用者恰当的理解报告。 3.清楚和准确的揭示任何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专利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法律状态、专利申请号及专利权利要求等; (二)描述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和实施状况; (三)说明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说明专利的实施经营条件; (五)说明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说明专利权许可、转让、诉讼、无效请求及质押情况; (七)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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