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 市局规费科 吴耀进
社会保险涉及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本章将结合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征收机关的角度分险种介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基础知识,并兼顾介绍部分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知识。
本课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和职责的 演变 一、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演变 二、全责征收模式下地税部门的征收职责 三、《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条 款与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差异比较 第三节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劳动或者暂时中断劳动而失去生活来源时,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我市将后两种险种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目前,我市地税只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所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征收工作。
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期满15年或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判断26)
㈡、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保险制度。 我市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必须连续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我市仍未出台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㈢、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多选3)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判断9)
㈣、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缴费后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㈤、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及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缴费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㈠、社会共济性。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规,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互助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经济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受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广,统筹层次越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㈡、责任分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以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要求。社会财政是全体劳动者辛勤劳动创造的,国家通过税收方式参与国民财富分配,公共财政资金取自于民,也要用之于民,国家应作为社会保险的后盾,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 ㈢、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基础知识 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 根据《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2009〕71号),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㈡、《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㈢、我市各类单位和人员参保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⑴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用参加。因为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这部分人员不纳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之内。如这部分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⑵国家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非在编职工,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个险种。 注意: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界定以及在编人员的定性,依据编办的有关审批文件及资料确定。
2、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都要为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3、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既可两个险种一起参加,也可只单独缴交其中一个险种)。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必须要具备城镇户口,才能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人员只能以企业法人代表、个体户工商户业主或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参加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此之外的其他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只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注:已办退休手续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医保)。 4、退休人员只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为这部分人员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须再缴交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㈣、我市社会保险适用的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⑴单位费率18%,个人费率8%。主要适用于:除私营、外资企业外的其他性质的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的合同工、临时工等。(费率将下调) ⑵单位费率12%,个人费率8%。主要适用于:完全由个人出资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主要审查工商验资报告)以及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个体工商业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⑶个人费率8%,单位部分不缴费。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依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判断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是按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的简单办法:职工如果将来在社会保险局退休领养老金,就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标准缴费;如果是由财政发退休金,就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缴费。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会大变动) ⑴单位费率6.2%,个人费率2%。主要适用于:所有参保单位的在职人员、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退休人员等。 ⑵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的5.2%缴交。主要适用于:经批准单列缴交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没在在职职工的单位退休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个体工商业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⑶单位缴费标准为15元/月。主要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退休人员(不含单列缴交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⑷大病救助险。8元/月。主要适用于:所有参保单位。注意部分县(市)仍未开征。 ⑸离休干部医疗保险。2011年7月1日征收标准调为1667元/月。
3、失业保险 单位费率为2%,个人费率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由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不缴费。(判断29)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程度高低分为三档费率: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对缴纳工伤保险满一年,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1%、2%)的用人单位实行费率浮动: (1)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0.5%、1%) 。 (2)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0.8%、1.6%) 。
(3)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1%、2%) 。 (4)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1.2%、2.4%) 。 (5)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1.5%、3%) 。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率为0.5%。
㈤、缴费工资标准及上、下限范围的确定 1、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有关工资总额的计算、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范围见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在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模式下,缴费单位按所属单位缴费个人当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此注意: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是工资总额的收入项,属于支出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项目的问题;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也是不属于工资包括的项目范围之内。
2、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 ⑴养老保险。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原来规定是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但后来省要求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下限要在三年内过渡到省的标准: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30×40%=1212元、3030×3=9090)。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363×50%=1682元、3363×3=10089元)。从2012年7月起,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完全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执行(3763×60%=2258元3763×3=11289元) 。
⑵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上限是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拟调整下限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上限为上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2009年5月到6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480元,缴费基数上限为4440元;从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623元,缴费基数上限为4869元。 ⑶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 2009年5月到6月,我市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为888元,上限为4440元;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974元,上限为4869元。
⑷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 2009年5月到6月,我市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为888元,上限为4440元;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974元,上限为4869元。 ⑸生育保险。市区生育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上限是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县(市)生育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5%,上限是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 市区生育保险费从2009年5月到6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480元,上限为4440元;从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623元,上限为4869. 县(市)生育保险费从2009年5月到6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258元,上限为4440元;从2009年7月到2012年7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80元,上限为4869元。
注:由于统计部门已不公布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因此,我市近几年都没有对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进行调整,对上述四个险种缴费工资范围的内容仅作了解。
㈥、社会保险年度和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险年度是公历年的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每年7月起,我市将对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节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和职责的演变 一、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演变 总体来说,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模式可分为三个阶段: ㈠、2000年1月至2009年3月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 险费阶段。 在此模式下,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参保险种和费率的核定及缴费工资申报,并按月将所核定的缴费单位各个险种的汇总应征数据传送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部门的应征台账征收,并将实征数据返还社会保险部门记帐。
㈡、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阶段。 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即由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查处及基金划解财政专户全过程的工作,缴费人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费人员变动及工资变动情况。社保部门主要负责参保登记、记帐和待遇发放工作,同时,对缴费人补缴2009年4月份前的应征数据仍由社保部门负责产生。 在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模式下,缴费人要参保缴费:首先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地税部门核定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及应参加的险种和费率→缴费人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费(主要申报人员变动及工资变动情况)→地税部门将实征数据传送社会保险部门记账。同时,地税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具有稽核权。
㈢、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法》实施阶段。 2011年7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现行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与《社会保险法》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对人社、地税、社保部门的职责重新划分,征收流程也需重新修改,各部门的征管系统也要作相应的整合。但由于国家与省仍未出台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办法,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开展。
二、全责征收模式下地税部门的征收职责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1789]号)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地税部门的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缴费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即2009年4月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㈡、申报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㈢、审核(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会保险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㈣、征收、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在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已对滞纳金加收的规定、比例进行了修改),并分险种划入财政专户。 对经审核确属重收多收的社会保险费,暂按粤财社〔2002〕13号文的规定办理。
㈤、追欠、查处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收。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前(1999年底前)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催缴,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具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地方税务机关追收欠费、稽核的有关数据应在当月底前汇总后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㈥、记账 地方税务机关应实时将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已确认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分地区、分险种编制《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连同缴入财政专户的划缴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㈦、争议处理 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会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㈧、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将应上解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通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险种的省级调剂金划解工作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条款及与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差异比较 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核定 1、《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⑴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单位新办、变更、注销登记以及职工个人明细登记都是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⑵缴费核定 第五十八条 对未办理登记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现行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首先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核定(包括应参保的人数、参保险种、费率及申报工资)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
㈡、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统筹部分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判断2)
2、现行地税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已申报参保的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在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向地税申报,并以个人明细产生单位汇总的方式生成单位应缴交的养老保险(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和工伤保险费款(只需单位缴交,个人不缴交);自由职业者等则在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缴费标准一年不变。
㈢、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单选2)
㈣、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多选5、判断21) 与现行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比较,增加了征收机关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账户和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㈤、检查 现行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地税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检查、稽核,但《社会保险法》只在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减免、缓缴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判断13)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判断22)
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主要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单选16)。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期间,免收滞纳金。但我省仍未发文执行。
㈦、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单选4)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选5)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相比较,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社会保险法》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力度得到加强;但行使处罚权主体仍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罚。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相比较:⑴滞纳金征收比例由原来的千分之二降为万分之五;⑵自欠缴之日起就可直接计算滞纳金,改变了以前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才计算滞纳金的前置条件限制。⑶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内容,增强了执法的刚性。
㈧、举报、投诉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地税全责征收操作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2011年6月,省地税局与省人社厅出台的《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㈨、征收机关增加的义务和责任 1、缴费告知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判断8) 2、信息保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选6、判断15、18)
3、擅自更改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判断14)
第三节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不能重复缴纳,在多个单位供职的员工,无论其工作性质是兼职还是全职,只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参保。也就是说, 劳动关系挂在原单位的,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或以个人名义参保。
二、伤残军人等人员在民政局开设的社会保险专户登记缴交医疗保险(财政拨款),但以前已在其他单位或以个人名义缴交养老保险等险种,同一个人用同一个身份证号码在两个单位重复参保的,缴费人要先到缴交养老保险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身份证类型,将个人身份证号码的头两位数字改为“LS”,如“4408×××××××××××”改为“LS08×××××××××××”,证件类别选择“其他”;办理变更证件类型完毕后,缴费人再到缴交医疗保险的主管地税机关以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办理个人新参保明细登记。
三、对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明确如下: 1、申请人申请补缴所属期为2009年4月份(含4月份)以前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提供数据给地税部门征收;申请人申请补缴所属期为2009年4月份以后的社会保险费,由申请人向地税部门申请补交。 2、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只能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他保险一律不得申请补缴。
四、各单位一定不能在“大集中”系统申报产生2009年4月份以前(含4月份)的应征数据。4月份后的数据不能在系统中以汇总征收的方式征收,一定要每个人每月产生明细数据。 五、办理缴费单位跨区转移的注意事项:⒈有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办理跨区转移时,要注意在新参保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后,及时向新管辖的社会保险局待遇科(股)提供退休人员名单办理待遇转移手续,以免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和缴费数据的记帐。⒉原地税征收管理机关为缴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同时,要注意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注销手续,以免影响缴费单位在新的地税征收管理机关缴费。
六、部队参保单位只允许无军籍人员参保;一些既有单位负担,也有个人负担的险种(如失业保险),一定要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一起足额清缴,否则会影响到社会保险部门的记帐。 七、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参保后自然停止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必须再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人,当月先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待遇手续,再于次月到地税部门办理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停保,医疗保险转为按退休人员的类别参保。 九、单位不能为招聘的已办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交医疗保险费。这部分已退休人员只能在办理退休的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费;没有单位挂靠的,只能以个人名义在待遇发放地参加医疗保险。
十、对没有在职职工的部分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当地地税和社会保险分局共同审核认定后,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的标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统筹费,不建立个人帐户。 十一、我市已允许困难企业可集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征收单位凭主管部门的审批表,为这部分企业暂停核定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有关企业将来要恢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再重新向地税部门申请更改缴费核定。
十二、社会保险部门在核发医疗保险待遇时,要求同一参保单位社会号码下所有参保职工必须全部缴费,才能核发医保待遇(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单列专户除外);如果只是企业其中部分职工缴费,而其他人员不缴费,社会保险部门将不核发医保待遇。 十三、已办理退休没单位挂靠的参保人员(含农村户口人员),可凭退休证和身份证到养老待遇发放地的地税机关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单位在办理时一定要问清楚缴费人的退休待遇发放地和原来所使用的个人社会保险号,如不清楚,可提供身份证咨询市社会保险局。而在职人员要以个人名义参保,一定要具有城镇户口。
十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个人不须要缴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参保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参保,继续缴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十五、中央、省及部队所属的驻湛企业、事业单位及参加省属养老保险统筹行业的退休人员(含失业后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领取养老待遇的,在单位的所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六、用人单位如果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借此不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费,可通过以下方式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十七、举报单位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费,要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关系证明。 2、劳动合同书。 3、工资发放表原件或工资发放表(盖单位公章)。 4、已申请劳动仲裁或上诉人民法院的必须提供劳动仲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要举出上述的1、2或是5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十八、个别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这种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这一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可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九、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规则(湛地税函[2010]43号、湛人社[2010]19号):中国国家代码(CHN)+预留位(默认为0,特殊情况可填写1—9)+有效护照号码(应包括护照号码中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据,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 例如在我国工作持有效护照,护照号码为G01234567的华侨,其社会保障号码为:CHN0 G01234567。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分类 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0.5%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1%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2%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