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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意义与项目 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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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 社会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意义与项目 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

2 第一节 社会保险总论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总论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在特定或特殊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以其科学、经济的分散风险的理念成为各国为公民提供保障的基本方式。

3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社会优抚 社会福利 社会救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体系

4 二、社会保险的意义 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当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发生时,许多社会成员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成为社会的一种不安定因素。 社会保险的基本作用是分散劳动风险,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疾病、伤残、失业等,使其失去正常收入,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会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5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公平性 基本保障性 互济性 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社会公平性 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基本保障性 保障性即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这是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互济性 社会保险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6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 保险性质 政策性保险,属于政府行为 商业性质,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 保险对象
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 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 实施方式 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 一般采取自愿原则,属于自愿保险 保险关系建立依据 以法律为依据 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签订 保障水平 基本生活需要 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 给付标准的依据 提供社会劳动者某种程度基本生活的保障 给付高低与所交保费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支付保费多的人得到的保险金额自然就高 保费的承担者 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分担 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是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 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 经营目的 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 必须以盈利为目的 调整的法律依据 《宪法》、《劳动法》及有关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保险法》及商业保险法律、法规

7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分论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1年颁布《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分论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1年颁布《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 1966年,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8 一、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保证妇女劳动者在怀孕、生育期间以及在生育行为刚刚结束时期,因劳动能力暂时丧失而中断生活来源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获得收入补偿,从而保障基本生活,顺利地渡过生育时期。

9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享受待遇资格:女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在法定生育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生育期间的住院、治疗、接生、医药等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期间的工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本人标准工资100%支付; 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0 二、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 (1)必须为合法的劳动者; (2)必须为非自愿失业者,即有劳动意愿; (3)必须是愿意接受再就业者; (4)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合法的就业指导所或者职业介绍所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者能够出示合法证明,证明其主动积极地在寻求工作。

11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
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失业保险的对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给付种类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12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给付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3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14 四、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非因工疾病或患病或伤残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疾病津贴,指雇员(职工)在患病治养期间的生活补贴。 医疗服务,指疾病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所开支的费用部分,包括门诊、住院费、医药费等。 家属疾病补贴。有些国家规定,除了职工外,其供养家属患病,也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我国对国有企业职工所供养家属患病,在指定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药物费、手术费等,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每次就医可报销一半。 被抚养者的现金补贴,是雇员遭受疾病后,对患者所供养的家属予以的现金补贴。有些国家规定以现金补助的形式,对其家属发放现金津贴。

15 我国实行统账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6 五、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定的年龄给付养老保险金的社会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
以特定的劳动者为保险对象; 社会保险的给付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保障水平低,给付标准不固定; 保险费由三方负担,即雇员(职工),雇主(在我国是单位或者雇主)和政府财政共同负担; 强制实施。

17 1984年中国开始对原有的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 实行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给付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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