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及案例 駐署檢察官 王柏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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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及案例 駐署檢察官 王柏敦

貪污治罪條例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是從民國52年開始施行至今,期間 有經過多次修改,基本上是針對公務員貪污行為的 「加重」處罰。 內容共有20條,最近一次修正是100年11月23日針對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加以訂定。

特色 刑罰的加重 不同的(貪污)犯罪類型-藉勢藉端勒索、浮報價額、 收取回扣等(貪4、7) 特殊身份的加重~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 (貪7)

貪4(侵占公有器材、財物罪) 要件: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竊取」或「侵占」。 (「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貪4(藉勢藉端勒索案) 要件: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藉勢藉端? 勒索=恐嚇?勒徵?強占?

實務上比較少用本條偵辦,因為藉勢藉端都是比較抽 象概念,而且外表上都是「合法」權限的行使。 實例:為舉辦五一勞動節慶祝大會,針對預算不足部 分,委請勞檢所所長出面向企業募捐?

貪4(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要件: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 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限於工程案或財物採購案。 「浮報價額、數量」 「收取回扣」 「舞弊」

貪4(運輸違禁物或漏稅物品 要件: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公用運輸工具」-應該限制在從事公用運輸事業的 公務員,否則公務員只要利用公車從事裝運違禁物或 漏稅物就構成犯罪,範圍太擴。 「違禁物或漏稅物品」 實務上少見此犯罪類型,除非是機長或船長利用機會 運送毒品或私煙才會構成

貪4(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要件: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職務?違背或不違背? 「對價關係」 注意公務員倫理規範

實務上院方對本罪的認定,非常嚴格,除必須是職務 關係外,甚至在對價關係的舉證,要求到收賄時間必 須接近於違背職務行為,且收賄的價值足以影響公務 員的行為。

貪4(小結)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所規範的是處罰最重的貪污行為 態樣,刑度從無期徒刑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 起訴審判實務上對證據的要求非常嚴格,在蒐證上必 須要鉅細靡遺。 例如常有公務員以三節名義要求廠商送禮,就比較麻 煩,如果是現金,比較可認定與賄賂相關,如果是禮 品,就可能被認定僅違背倫理規範,但仍然要看禮品 價格決定。

貪5(擅提或截留公款) 要件: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 捐或公債者。 主觀上一定要「意圖得利」 「擅提或截留」 「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鎮長稅

貪5(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要件: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 刑法詐欺罪的加重態樣,處罰公務員利用職務的詐欺 行為。 主觀上要有不法所有意圖+詐欺故意。 客觀上要有施用詐術、使對象陷於錯誤,並因此交付 財物(不包含不正利益)。 重點:必須是利用職務上機會

警找人代簽出勤 詐領加班費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台北市信義警分局爆發詐領加班費案,交通組警員陳戊寅涉嫌從96年起找人代簽出入登記簿,詐領加班費逾10萬元;本月初,法務部政風室會同市調處人員接獲檢舉,前往信義警分局展開調查,並由分局督察組將陳某及涉嫌代簽的4名官警,以貪瀆及偽造文書罪嫌移送檢方偵辦。 據了解,此案是因該分局1名警官檢舉而曝光,他疑因不滿另名當時還在勤務中心的某警員言行,因而向政風室及督察室檢舉該員曾幫陳某代簽;但經相關單位調查後發現,該名警員從未替陳某代簽過,意外查出是其他4名官警涉案。 根據規定,外勤警員每天均需在出入登記簿簽出簽入,作為上下班證明,所有超勤加班津貼也是依此核發,案發後,分局會計出納人員已逐筆追查陳某出入登記簿上不實登載部分,將要求陳員返還溢領的超勤津貼。 其實,4名在不同時日涉嫌幫陳某代簽的官警,當時均在辦公室辛勤加班工作,卻因一時心軟,替當時佯稱有事在外的陳某代簽,不慎觸及法網,事發後他們主動向督察人員承認犯行,並表達懊悔之意。 警界人士說,員警除固定薪水及加給,另有一筆超勤加班津貼,而外勤人員不受內勤1個月僅能領20小時之限制,最高可領到1萬7000元,幾乎所有外勤官警都會想辦法找人代簽出入登記簿,此案僅為冰山一角。

貪5(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要件: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 「職務上的行為」-注意職務說明書內容,但仍須看 個案認定。 「對價關係」-賄賂與公務員行為間必須有相當之對 價,通常是以價值來認定

貪6(抑留不發罪) 要件: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抑留不發」-應發而不發,例如各項獎勵金或是補 助款。 重點還是在主觀上要有「意圖得利」

貪6(募集款項舞弊) 要件: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貪6(侵占非公用器材、財物罪) 要件: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 物者。 「竊取」或「侵占」 非公用且「私有」的器材或財物?

實務上案例:警察查扣的贓車、廠商工程押標金等。

貪6(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 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法律」-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宣誓條例、 公務員服務法?

其他法令:公務員請假規則、政府採購 法? 實務上最常見的:配合廠商綁標、違約 免罰或是未開罰單

貪6(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要件: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貪6-1(財產來源不明罪)

貪11(行賄罪)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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