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惜物網網路拍賣平台操作教育訓練 報廢財產處理流程介紹 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報告人:李怡青 103/07/23 1
內容大綱 壹、推動緣由 貳、變賣成果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肆、變賣所得帳務處理
壹、推動緣由 欲解決變賣效益不彰問題。 中央法規修法,得經由政府機關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 辦理拍賣。 已有13個縣市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辦理報廢財物變賣。 響應節能減碳、資源再利用政策。 具有開源之財政效果。
貳、變賣成果 截至103/07/18統計資料 出貨結案件數逾10件之拍賣機關(單位) 參與機關數 出貨結案件數 成交金額 底價 成交金額/底價 33 347 563,473 274,923 2.05 拍賣單位 件數 成交金額 彰化縣文化局 124 147,542 彰化縣政府行政處 37 61,400 彰化縣埤頭鄉合興國民小學 17 7,550 彰化縣秀水鄉華龍國民小學 15 6,325 彰化縣員林鎮饒明國民小學 4,350 拍賣單位 件數 成交金額 彰化縣溪州鄉潮洋國民小學 14 12,520 彰化縣彰化市泰和國民小學 12 12,430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國民小學 11 10,930 彰化縣彰化市聯興國民小學 2,190
(1/11)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作業依據 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6、67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縣有財產處理原則 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車輛管理手冊
(2/11)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何時辦理財物報廢? 經管之財物毀損,失去原有效能且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 不經濟者。 經管之財物已達耐用年限,惟因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無法搭配 新技術使用 等原因。 財物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 辦理,於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並揭露於每半年財 產報表,變賣所得依規定解繳縣庫。
(3/11)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財物報廢後處理方式 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全部或部分設備可以展示、教學或 其他用途使用者。 轉撥:經核准報廢之動產,得簽報本府核准後,轉撥其他政府 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 交換:可與其他政府機關學校交換使用者。 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4/11)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採變賣方式處理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優先透過臺北惜物網拍賣網站公開拍賣。 經二次拍賣無人競標,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 業程序辦理。 經管機關應將財產資料及實物照片上傳建立拍賣物件檔 案資料,除編標號列管外,並應註明物件說明、付款及 交貨方式或其他條件條款。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5/11) 如財產性質特殊,不宜流通或辦理網路拍賣顯有困難者, 於簽奉經管機關首長核准後,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 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符合政府公告各類資源回收物,其處理程序: 經二次拍賣均無人競標者,依議(比)價方式按收購價格高低洽 廠商價購或由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 如無廠商或機構願價購,則無償交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回收處理。
(6/11)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車輛(除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外)之處理 程序(應將車身機關名稱之噴漆塗銷): 依使用年限、維修成本或使用效能評估已不符使用需求,致需 辦理汰換,如經評估仍有再使用效能,得辦理變賣: 變賣後,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無法立即辦理過戶登記,應 先辦理繳銷牌照登記。 經二次拍賣均無人競標,得移撥其他政府機關或學校。如無使用需求 時,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依收購價格高低洽廠商價購或由 環保機關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價購。 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者,應辦理報廢登記。(車輛管理手冊第40點)
(7/11)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經評估已不堪使用者: (續)車輛處理程序 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再辦理變賣。 經二次拍賣均無人競標,依收購價格高低洽廠商價購或環保機關核可 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價購。
(8/11)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報廢財產變賣底價,由管理機關自行估定或委託估價, 並依下列原則訂定: 依其賸餘價值,但有市價者,依其市價。 變賣底價不得低於資源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之回收公告價格(含 獎勵金) ×1.1+15元(代收劃撥手續費),回收價格為零元時, 其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整。 市價得參酌:1.報章雜誌所載二手市場價格。2.一般拍賣網站 所定二手市場價格。3.其他公開市場交易資料。 底價金額較小之財物(低於一百元),得採集中組合方式上架。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9/11) 網路拍賣底價訂定原則流程圖
(10/11)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縣有建物,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坐落縣有土地者:由經管機關拆除後,所產生之可用資源辦理 變賣,所得價款,應繳交縣庫。 坐落私有土地者:應先評估比較拆除之可用資源變賣所得價款 是否高於拆除建物費用,若是,應辦理建物拆除作業,若否, 為節省拆除經費,得以現狀交由土地所有權人限期(以不超過6 個月為原則)拆除地上物,未拆除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負保管 責任。 坐落其他政府機關所有之公有土地:應予拆除。但其他政府機 關評估建物安全無虞,有公用需要者,經管機關得回復產籍, 由其他政府機關辦理撥用。
(11/11) 參、報廢財物處理相關法規 本府得定期檢查經管機關處理變賣情形,為財產管理獎懲依據。 為鼓勵經管機關配合辦理網路拍賣情形,其獎勵依下列方式分 配: 其成交金額(即得標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或出貨結案件數達四 十件且成交金額達一萬元以上者,依其成交金額百分之五核給等值獎 品。 核算等值獎品額度時,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 獎品額度,每一經管機關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萬元整。 獎勵核算期間:第一期:上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本年度五月三十一日 止;第二期:本年度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1/3) 肆、變賣所得帳務處理 原先作法,各機關變賣報廢財物所得價款係先繳入各機 關,再由各機關解繳至縣庫。 為簡化帳務處理,經由臺北惜物網公開拍賣所得價款將 直接匯入縣庫;至於手續費(劃撥手續費及代辦處理手續 費)統一由本處歲出預算沖轉解繳變賣所得收入。 本變賣所得帳務,2個月結算一次,本處將函文通知拍賣 機關協助核對。
肆、變賣所得帳務處理 (2/3) 本(103)年度本府所屬及學校仍有編列廢舊物資售價歲入 科目,若因本案變賣所得直接匯入縣庫,而造成歲入預 算執行率問題,本處將配合提供各單位透過臺北惜物網 變賣之相關資料佐證。 今(103)年度編列明(104)年度預算時,經由臺北惜物網 之變賣所得,將統一由本處編列,各單位免編此預算。
(3/3) 肆、變賣所得帳務處理 原各學校自有財源財物變賣收入,係直接繳入各學校分 基金,非自有財源財物變賣收入,價款繳入縣庫。 為鼓勵學校參與臺北惜物網公開拍賣報廢財物,各學校 變賣收入淨額之30%,將作為各學校自有財源財物變賣收 入,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代辦經費科目)轉撥入本 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各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