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问题探讨 2010年4月 龚 厚 平
讲课内容 第一部分:发票的重要地位 第二部分: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第三部分:如何预防接收假发票
讲课内容 第四部分: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1 企业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税率(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 各项扣除的内容有: (1)成本:是纳税申报期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资、无资的成本。 (2)费用:与取得总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除允许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外的税。 (4)损失:各种损失,除正常报损的外,其它须经税务审批。 (5)其它支出:除上述四项外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3 所得税扣除观点分析 (1)真实扣除观。 ①概念: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发票只是证明其发生的一种或一类凭证。 ②依据:所得税原理。文件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 其观点主要是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观点。在税务日常检查和稽查中并不适用。税务稽查认可另一种观点—发票扣除观。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3 所得税扣除观点分析 (2)发票扣除观 ①概念:所得税扣除项目都应该取得发票(特殊情况除外)。 ②依据:以票管税在所得税领域的衍生。 《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第三条: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③ 其观点主要是税务总局稽查局观点,优点是方便查税。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4 企业成本费用中合法扣除相关票据种类 (1)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符合规定的发票是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且符合发票领购、使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4 企业成本费用中合法扣除相关票据种类 (2)行政非经营性收据: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提供行政事业服务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时开具的非经营性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a.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b.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c.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d.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4 企业成本费用中合法扣除相关票据种类 (2)行政非经营性收据: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提供行政事业服务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e.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f.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g.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h.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七条第三款: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四条: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第一章:发票的重要地位 (一)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规定 4 企业成本费用中合法扣除相关票据种类 (3)雇员工资福利等自制凭证:单位员工领取工资或各种货币福利清单。(雇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 注意一:如专家评审费用和老师授课费用等,属于劳务费用。 注意二: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亦必须取得发票,如中秋节月饼费。 (4)其它类凭证: a 单位间借还款,用收据入账。但支付利息要到税务代开发票才能入账。 b 收到投资方的资产,要凭评估报告及清单入账。 c 股权转让,属于非经营活动,双方开收据和评估报告入账可。 d 法院的判决书等
第二章: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一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二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三 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外购的礼品写成办公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章: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三 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一)正确开具发票注意事项主要有如下几项: 1 发票的种类应与国家规定相符合。发票种类链接BBBCCC 2 发票应与企业营业执照范围相一致。 咨询业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如单独售书应开具商业销售发票,企业没有此种发票的,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 《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3 发票应开具接受货物或劳务对方的全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没有全称的发票不可以扣除!! 4 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依据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相关链接见AAABBB)
第二章: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三 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 发票开具地点规定的相关链接CCCDDD 6 发票应开具明细项目,如品种数量较多的情况,应附清单。 7 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不可分别联次开具金额不等的发票。 8 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可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三 常见的违法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三 常见的违法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违法开具发票行为分析。相关链接DDDEEE
第三章:如何预防接受假发票 一 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 1 针对行为,企业应该针对性的进行发票知识的培训,以强化发票规定。 企业应主要从四个方面(行为、票、款、物)入手控制假发票 一 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 1 针对行为,企业应该针对性的进行发票知识的培训,以强化发票规定。 2 行为主要是前置,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3 经济的复杂性,事实上行为也非常难掌握,比如多头代理下,有事购买方事先并不知道开票方是谁,因此后面三道防线应注意把好关: (一)、发票的识别 1、直观判断方法 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⑴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⑵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2、网上查询 四川省内货物销售发票可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查询,查询网址是:http://www.sc-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c/index.jsp 查询其他省市的货物销售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可链接该省的国家税务局查询。
第三章:如何预防接受假发票 一 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 1 针对行为,企业应该针对性的进行发票知识的培训,强化单位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主要从四个方面(行为、票、款、物)入手控制假发票 一 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 1 针对行为,企业应该针对性的进行发票知识的培训,强化单位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2 行为主要是前置,主要是培训员工正确行为意识:主要有: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3 经济行为的复杂性,事实上有些行为也非常难掌握,比如多头代理下,有时购买方事先并不知道开票方是谁,因此后面三道防线应注意把好关:
第三章:如何正确接受发票 企业应主要从四个方面(行为、票、款、物)入手控制假发票 二 发票的识别及鉴定 1、发票的识别 (1)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现有防范措施 网络核查:四川省内货物销售发票可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查询,查询网址是:http://www.sc-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c/index.jsp 查询其他省市的货物销售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可链接该省的国家税务局查询。 电话查询:12366 (2)、核查票面开具内容:品名规格型号与入库是否完全一致。如进的胶合板开具原木。 2、发票真伪的鉴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 《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第三章:如何正确接受发票 企业应主要从四个方面(行为、票、款、物)入手控制假发票 三 款项的支付 款项的支付方式亦很重要: 三 款项的支付 款项的支付方式亦很重要: 1 大额支付转账支付,不用现金支付。 防止对方开具阴阳发票或假发票情况。 2 转账支付尽量采用直接付款方式。 主要目的防止对方因开具的第三方发票后进行背书的行为。 如甲公司外购乙公司的货物,乙公司从丙公司找来发票加盖乙公司的印章,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转账支票后背书给丙公司的行为。 四 加强库房物资管理。 将发票上明细清单和入库物资进行比较,不相同的汇报上级后退货处理。
第三章:如何正确接受发票 接受发票的问题 普通发票使用容易出现的问题 成都某施工企业2009年从成本费用中一次查出5000万元有问题的发票,补税1000多万元。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 实践中遇到假发票或无发票的处理。 (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处罚: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 实践中遇到假发票或无发票的处理。 (二)假发票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 税务局和企业之间涉税纠纷引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被告是税务机关,原告是纳税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 1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 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针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认定上,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以结果说话,忘记了举证,即必须有事实证明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企业也往往忽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两种: 取得无发票,假发票落实到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的问题上,税务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从国家总局发文也能看出来。 严格意义应按照前述真实扣除观进行处理;当然有发票没有真实业务亦不能扣除!! 但不排除实践中按发票管理观进行管理。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 实践中遇到假发票或无发票的处理。 (四)还有就是取得无发票,假发票是否判定为偷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发票问题解答 1 问:中介的评估报告、法院的收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因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业务对方的收据)等是否可依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上述支出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发票问题解答 2.问:我公司临时租赁了某部队的场地作为仓库,在支付租金时,部队给我们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请问,我们可以凭这份票据收据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吗? 答:你公司所取得的这张收据是不能作为正式的发票在税前列支的。 《关于部 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发票问题解答 3.取得大头小尾或假的普通发票及乙方借用第三方发票 问:企业取得大头小尾或假的普通发票及乙方借用第三方发票开给对方列支成本,假设企业发生业务前不知是否真假,已按发票金额付款,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假设是现金付款,是否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有效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一)纳税人若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包括下列情况: 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发票问题解答 3.取得大头小尾或假的普通发票及乙方借用第三方发票 问:企业取得大头小尾或假的普通发票及乙方借用第三方发票开给对方列支成本,假设企业发生业务前不知是否真假,已按发票金额付款,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假设是现金付款,是否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有效证明? 答: 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 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二)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对纳税人虽有真实交易但又无法重新取得合法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按照我市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从高核定企业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4.☆☆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二 发票问题解答 4.☆☆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做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 (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5.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 发票问题解答 5.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该项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下列情况: (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 (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 (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2.纳税人若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其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改变原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实际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情况不包括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业务实际发生年度以白条、收据、或采取不法手段等进行税前扣除的纳税人。 纳税人重新取得税前列支凭据的应同时提供由开票方出具套印发售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购领簿》基础资料联以及记载所开发票号段的领购记录联复印件备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有关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6、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二 发票问题解答 6、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7.关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问题 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8.分摊水电费发票 二 发票问题解答 8.分摊水电费发票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答: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承租方应当凭租赁合同、水电分割单及出租方开具的发票等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9.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1.关于明确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的有关问题 二 发票问题解答 9.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1.关于明确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的有关问题 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商品、接受的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综费”、“运杂费”等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凡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可用于税前扣除的发票包括机开卷筒式发票等。 2.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购货发票上应列明所购进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或附销货方提供的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明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由于没有实际商品买卖行为,且购物卡、赠券在实际购买商品时,商家会根据销售行为另行开具发票,因此为控制售卡环节与售货环节发生双重扣税,对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取得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END!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