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辦事處 何振宇 04-2223-9595 nsrho@goh.org.tw 遠離家暴與性侵害 中區辦事處 何振宇 04-2223-9595 nsrho@goh.org.tw
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包含如下: 1.身體不法之侵害 2.精神上不法之侵害 (1)言語攻擊 (2)心理或情緒虐待 3.性侵害、性騷擾 1.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 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2.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2-1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北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2-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北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家庭暴力迷思~家暴家庭篇 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 生也不會惡化。 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 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1.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受害者的個人觀念或社會認為是家務事的狀況下, 而很少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而且,一而再、 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2.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3.許多施虐者並沒有酗酒的習慣。
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要繼續忍下去。 1.許多受虐婦女長期扮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親的角色,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虐者繼續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為了孩子、經濟因素 或背負了傳統要求〞好女人〞必須維繫整個家庭的責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絕對不是有被虐待狂。另外,受虐婦女的教育程 度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2.由於遭受暴力的長期壓迫,使得受虐婦女不得不採取一些看似不太尋常的 生存方式,究其原因其實是長期的焦慮、恐懼、緊張造成極度的無助、敏 感、依賴等心理症狀,進而產生社會適社不良的行為反應。適當的心理輔 導可幫助受虐者重建愉快自主的生活。 3.由於許多受虐婦女抱持著相保守的家庭觀,常一味地認為自己必須為整個 家庭健全負完全的責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離開但施虐 者卻揚言對其不利,因此,受虐婦女常常在真正離家前有許多的掙扎。 4.光是目睹暴力,就足以對孩子造成巨創,絕非受益。一個完整而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另一個受害者。
對施虐者的迷思 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中的。 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心、長相凶暴的人。 1.只要施虐者願意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學習新的行為來解決問題是相當可能而且有效的 。 2.許多施虐者只在家中施暴,在其他的社交場合卻可能是非常溫文有禮,言行都有分寸的人。 3.研究已顯示施虐者之身心狀況與常人無異,而在暴行後,施虐者甚至常後悔自己的衝動行為,但是若不經過治療,施虐者是很難終止其暴力行為的 。 4.有許多施虐者是醫生、律師、政治家等專業人士,而且長相斯文體面,甚至有時施虐者是相當善體人意,頗有情趣的。
家暴防治法「保護」誰? 1.配偶或前配偶。 2.同居。 3.現或是曾為直系血〈姻〉親。 4.現或曾是為四等親〈旁系或是姻親〉。 2.現有或曾為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家庭暴力循環週期 壓力累積期 平靜期 施暴期 蜜月期
受暴者的傷害與影響 1.身體方面-輕度、中度、嚴重等 2.心理方面-自卑、無助、低自信、無自我、憤怒,導致憂鬱症、躁鬱症等精神疾病 3.人際方面-不敢與異性交往、不信任他人、社交畏懼等 4.PTSD創傷後壓力失調症-因婚姻暴力產生情緒失調、身體形式失調、睡眠、食慾等失調。 1-1輕度:瘀青、紅腫等局部傷害 1-2中度:明顯外傷、如流血或被工具毆傷 1-3嚴重:被殺死、或傷重至有生命危險,或造成身體某部分成殘。
受暴者為何不離開? 不離開的因素: (1)經濟 (2)子女 (3)支持系統缺乏 (4)宿命觀、宗教觀 (5)期待施虐者改變(6)習得無助感 (1)經濟 (2)子女 (3)支持系統缺乏 (4)宿命觀、宗教觀 (5)期待施虐者改變(6)習得無助感 (7)施虐者恐嚇威脅(8)擔心社會歧視 (無法獨立生活) 3. (不知向誰求助) 7. (害怕遭到更大的報復、親友受連累) 8. (傳統家庭觀念)
受暴者不須為施暴者感到羞恥與自責 你的權益: 1.「終止暴力發生」的權益:110、113 2.「請求驗傷」的權益 3.「申請保護令」的權益 4.「緊急庇護」的權益 5.「法律諮詢」的權益 110-隔離、送醫、逮捕、紀錄、轉介、聲請, 113-安撫與情緒支持、送醫、緊急安置、協助聲請保護令 2.證據的收集非常重要、權利保障、隱私保障、資料留存 3-1.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人無法聲請 2.一般暫時保護令:均可聲請,需有充份証據, 不需開庭可暫時得到保護,再轉至通常保護令。 3.通常保護令:均可聲請,需開庭,最長有效時間為一年,必要時可聲請延長一年。 保護令有下列十二款: 1. 限制令 2.禁止接觸令 3.遷出 4.遠離令 5.暫時使用權 6.暫時監護令 7.暫時探視令 8.給付令-租金、 扶養費-醫療及其他損害等費用-律師訴訟費 9.防治令 10.其他相關保護命令 5.想申請保護令時.想提出刑事告訴時.想訴請民事離婚時.免費律師諮詢服務
6.「心理重建與治療」的權益 7.「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的權益 8.「子女轉學」的權益 9.「子女監護」的權益 10.「子女探視會面交往」的權益 11.「經濟及生活扶助」的權益 12.「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權益 10.地點限制.全程監督.條件限制.負擔費用.時間限制.繳保證金等 11.緊急生活扶助.律師諮詢.訴訟補助.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家暴目睹子女的創傷與影響 1.成為目睹暴力兒童/受暴兒童 2.影響: (1)外在行為 (2)情緒問題 (3)社會功能影響 (4)人際關係不良 (1)外在行為 (2)情緒問題 (3)社會功能影響 (4)人際關係不良 (5)智力或學業影響(6)身體障礙 (7)心理上的疾病 (8)極端的自毀行為 1較多攻擊行為、如和手足同學的打架爭吵. 2.普遍存在焦慮問題,另有消沉、害怕、失眠、尿床及自殺傾向 3.認知混淆、自我價值感低 4.社交功能低落 5.注意力不易集中、因而成績較低落 6.語言認知發展與學習,較一般兒童為差 7.如恐懼症.憂鬱症或重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 8.如逃家.藥物濫用.自殺或殺人的念頭.販毒或偷竊等
如何確保你的安全 注意施虐者暴行的警訊。 避免在浴室或廚房發生爭執。 移走家中危險的武器。 離開對方以求冷靜。 應記緊急時求助電話-113。 安全計劃的考量 爭執發生時,應讓小孩回到房間。 1. 注意任何可能引起施虐者暴行的警訊。 2. 避免在浴室或廚房發生爭執,因危險度高。有較大空間且沒有危險物品的 地方較安全,如客廳。 3. 移走家中危險的武器。 4. 不論任何一方都應在爭執發生初期,離開對方以求冷靜。 5. 平時應記住友人、相關政府和民間機構或庇護中心的電話,以便緊急時求 助。 6. 多打幾把車鑰匙藏在施虐者找不到的地方。 7. 將幾件換洗服放在朋友處以便迅速脫身。 8. 為了小孩的安全,當爭執發生時,應讓小孩回到房間,而不是用雙手保護 孩子,因孩子仍可能被波及。
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勿再火上加油 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大叫救命 盡快脫逃 110報警 醫院驗傷,並以照片為證 到警察局備案、作筆錄 保留證物 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 求助於有關機構 1. 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2. 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3. 大叫救命,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 4. 盡快脫逃到親友、鄰人或庇護中心 5. 110報警,使警察阻止施虐者施暴,並護送你到醫院或庇護中心 6. 驗傷拿甲種驗傷單,並以照片為證 7. 到警察局備案、作筆錄 8. 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遭破壞之衣物 9. 在司法人員到達前,必需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 10. 求助於有關機構
求助管道 1.警政單位(派出所與分局) 2.司法單位(法院、地檢署) 3.社政單位:求助電話 113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4.醫療單位 2223-8585勵馨蒲公英心理諮商輔導專線 4.醫療單位 5.學校單位
我今天收到花了 我今天收到花了… 既非我的生日,也不是什麼特殊的日子。 昨晚我們發生了第一次爭吵, 他說了很多很多殘忍的話, 而那的確也刺傷了我 我知道他很難過, 對他所說的也不是有意的,因為 他今天送我花了
我今天收到花了… 既非我們的結婚紀念日, 也不是什麼特殊的日子 昨晚他對我拳打腳踢 (摔我撞牆後又勒我脖子) 就像是一場惡夢似的 , 我不敢相信那是真的 早上醒來全身酸痛,到處是瘀青, 我知道他該難過的, 因為他今天送我花了
我今天收到花了… 今天不是母親節,也不是什麼特殊的日子 昨晚他又揍我了 .而且比之前更狠、更嚴重 如果我離開他,那我怎麼辦? 我要怎麼照顧我的小孩? 我怕他,也怕離開 但我知道他該難過的,因為 他今天送我花了
我今天收到花了… 今天是個非常特殊的日子 今天是我出殯的日子 昨晚,他終於殺了我了。 他把我打的半死。 如果我有夠多的勇氣及力量離開他 我今天就不會收到他的花了~~~~~~~~~~~~~~~~~
性侵害案件分析 81年至90年強制性交與共同強制性交案件發生數 資料來源:警政署
92年性侵害被害人年齡統計 資料來源:警政署 -打破性別迷思 -打破年齡迷思 (被害人多為有性吸引力的成熟女人)
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 打破角色迷思
92年性侵害案件發生時間統計 資料來源:警政署 92年性侵害案件發生時間統計 資料來源:警政署
92年性侵害案件發生地統計 資料來源:警政署
性侵害迷思與事實 人:加害人、受害人特質 加害人與受害人關係-認識人佔七、八成 時-任何時間都可能 地-最常發生在家裡 加害方式、受害人反應 性別、年齡 階級、教育程度 精神狀態 加害人與受害人關係-認識人佔七、八成 時-任何時間都可能 地-最常發生在家裡 加害方式、受害人反應
性侵害歷程 Q版
性侵害發生的原因 Finkelhor的四階段模式 一、性虐待的動機 二、克服內在的抑制因素 三、克服外在的抑制因素 四、克服兒童/受害者的拒絕
性侵害發生的四個條件 一 、性虐待之動機 二、內在控制力瓦解 人際關係阻斷 強迫過程中才有性的慾望 酒癮、藥癮 自我控制力很低 很弱的道德感 常接觸色情媒介(社會禁忌瓦解、社會暗許) 喪失現實感
三、外在控制力瓦解 不安全的環境 疏離的社會關係 四、受害者反抗力被瓦解 性教育性侵害知識不足 對施虐者有依賴、信任、特別的情感 施虐者威脅利誘
性侵害犯罪之定義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指刑法第221條-第229條、第233條之犯罪 刑法: 修正前:妨害風化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 90年1月10日公佈,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 改變性侵害定義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 §刑法第233條:〈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 改變性侵害定義
性侵害事件難以發現的原因(為什麼兒童青少年不說) 一、他們的處境非常困窘 二、加害者是父/母,或親人 三、加害者恐嚇威脅賄賂受害者 四、兒童青少年不相信會有人相信他們 五、施虐者是兒童青少年喜歡或想保護的人 六、沒有足夠的詞彙去描述
提昇個人敏銳的覺察力 性侵害受害者之生理指標 1.走路或坐下有困難 2.在衣物上有撕裂、污漬或血跡 3.訴說生殖器會痛、癢或排洩困難 4.沒有原因的身體不適或腹部疼痛 5.懷孕等
退縮、行為退化、睡眠問題〈如做惡夢、怕上床 性侵害受害者之行為指標: ※短期/長期: 退縮、行為退化、睡眠問題〈如做惡夢、怕上床 等〉、身心症等 1.不佳的同儕關係 2.偏差行為,如逃學、逃家等 3.突然出現有性暗示的言語或行為 4.變得極端敏感、易怒 ※長期: a.難以信任人,人際疏離,人我界線不清楚,社 交技巧不佳 b.親密關係的困難,容易性愛混淆或害怕異性 c.在性方面,會過於早熟,有性焦慮或罪惡感, 同性戀、性冷感或性關係複雜 ,賣淫 d.在情緒、精神病態方面,會有妄想、否認、意 識分裂、憂鬱、缺乏現實感、自我概念混亂、 上癮行為(如吸毒、酗酒)等
性侵害受害者之心理反應 1.心理的影響: a.恐懼─ 有強烈的不安全感,非常害怕遭到侵、傷害 b.羞恥─ 覺得丟臉,沒有資格過正常生活或和別人平等相處 c.罪惡感─ 覺得這件事是自己的錯,害家人的生活一團糟 d.憂鬱、沮喪─ 時常自憐自艾,覺得自己是可憐而不幸的人
性侵害事件的處理(一) 一、通報系統 二、資源聯結 一) 教育單位的通報 一)確定資源可用 ※老師→輔導室→校長→ 二)聯結可用資源 縣市教育局→教育部 二) 社政單位的通報 ※113、性侵害防治中心 ※醫療院所 ※警政 二、資源聯結 一)確定資源可用 二)聯結可用資源 三)培養工作默契 四)增加對話機會
性侵害事件的處理(二) 三、成人處理態度 一)相信兒童青少年 二)兒童青少年沒有責任 三)保持平靜 四)陪伴 五)傾聽、接受 六)不指責、不批判 七)展現處理能力 四、瞭解發生什麼事 一)處理兒童青少年情緒 二)足夠的時間與空間 三)詳細的瞭解發生的事件 四)記錄
相關法令 ‧85年底,彭婉如事件後,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6.1.22公佈〉 ‧民國90年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之 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要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受害人保護措施 各縣市應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 加害人判刑確定後,強制心理治療 ‧民國90年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之 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 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 性騷擾防治法草案 ‧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及特別保護— 兒童及少年褔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法律
性侵害防治鉅視面 趕走森林中的大野狼 加強外在環境的安全措施 對大野狼嚴懲及進行身心治療 挑戰社會信念、文化價值 讓森林中不再有大野狼 性別平權、尊重教育 對有不尊重傾向之兒童少年加強預防性之教育輔導 健全人民心理健康
批判與檢討 傳統的防暴論述大都強調女性的自我保護,用限制女性的自由、去除女性特質、依賴男性等方法來換取人身安全,這些策略或多或少都能增進女性使用公共空間的安全感,但是卻難以跳脫傳統的性別價值觀,無法對既有的性別權力結構進行正面的挑戰,女性在公共空間中依舊缺乏自主性與獨立性
性侵害防治工作經驗 簡介
服務對象 1.受性侵害的孩子及其重要他人(如:家人、配偶、朋友等)。 2.童年期遭受性侵害的婦女及其重要他人。 3.遭受性剝削或其他有緊急需要的少女或婦女 4.未成年未婚懷孕少女。 5.10~18歲離家、中輟、流浪的孩子及其家庭成員。 6.遭受婚姻暴力之婦女;以及特殊境遇婦女。
性侵害防治-直接服務 台北蒲公英中心 面談 專線諮詢 團體輔導 共進行過:心理劇、認知、藝術、完形、戲劇、家庭重塑等治療團體,及常態性的支持團體 台中:目前以電話諮詢、個別諮商為主 高雄:個案管理、電話諮詢、面談、團體(發展中) 中途之家安置輔導(台北:三階段式輔導)
台北蒲公英設施-兒童遊戲室
台北蒲公英設施-沙遊治療室
性侵害防治-間接服務 出版 教育宣導: 小眾:增強大眾對兒童性侵害議題的認識 大眾:“重要他人”議題倡導 “寶貝我愛你”,家庭內性侵害問題之宣導影片 兒童自我保護教材 記得月亮活下來(由文字工作者、案主、WR三面向的 復原路上我和你(翻譯)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蒲 公 英 心理諮商輔導專線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蒲 公 英 心理諮商輔導專線 1.專線號碼:2223-8585 2.服務對象:〈1〉家庭暴力受害者 〈2〉曾遭受性侵害者 〈3〉未婚懷孕者 〈4〉上三者之重要他人 〈5〉一般社會大眾諮詢 3.服務項目:〈1〉電話諮詢服務 〈2〉個別諮商輔導 〈3〉教育宣導
疼惜ㄊㄚ 領ㄊㄚ長大 從認養 第三代 勵馨娃娃 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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