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中心区分部 张安民
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培训(四)
第四章 人才智力交流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聘用合同 第三节 服务合同 第四节 人事代理合同 第五节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内容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一、合同 1、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一、合同 1、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分支机构等。
第一节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2、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行政合同例外)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2、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行政合同例外)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订立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条件,希望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也称为:发价、发盘、报价。
合同的订立 2、要约的要件 要约的人是特定的,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是特定的) 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直接发出。(相对人也是特定的) 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对方一经承诺就要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区别要约邀请)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合同的订立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内容。
合同的订立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概念: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 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明确表示承诺期间不可撤销,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合同的订立 5、要约的消失 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要约存续时间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便成立。 2、承诺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合同的订立 3、承诺的效力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的行为。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及时交付的买卖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车票凭证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必备条款,若欠缺则合同不能成立。 可有法律直接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还可以依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2、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合同的内容 3、合同的示范性条款 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时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或当事人的其它约定条件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2、无效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1)合同一方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利益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3、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因合同的生效要件有瑕疵,一方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种类: (1)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 (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受欺诈、受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4、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特定当事人追认之前,是不生效的合同,只有被追认之后,则转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 (1)因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导致效力待定的合同 (2)因处分权限的欠缺而导致效力待定的合同 (3)因代理权的欠缺而导致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二)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的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2、合同履行的---规则(重点) (1)履行的主体- (2)标的的质量 (3)价款或者报酬 (4)履行的地点-- (5)履行的期限--债务人可随时 (6)履行的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7)履行的费用--履行义务的一方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抗辩权的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4、合同的保全 (1)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的方式为之。且适用的客体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一年以内。 并且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积极的行为。 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三)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四)合同的解除 分类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程序、效力
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特征: (1)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仅存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3)合同订立时可预先约定违约赔偿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成立具备的条件 1、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方式。 1、继续履行--修理、重做、更换 2、赔偿损失 3、违约金 4、定金--双倍返还,数额不超过20%
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不是违约责任,合同并未生效 适用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知悉的商业秘密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二节 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聘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三、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 服务合同 一、兼职合同 兼职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二、智力成果开发合同 三、智力成果(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节 服务合同 一、兼职合同 兼职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二、智力成果开发合同 三、智力成果(技术)转让合同 深圳高交会(深圳高新技术成果交易博览会)
第四节 人事代理合同 一、人事代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四节 人事代理合同 一、人事代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人事代理合同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的协议; 特征:主体一方必须是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节 人事代理合同 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才能从事的几类业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因私出过政审 3、职称评审和职称确认 第四节 人事代理合同 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才能从事的几类业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因私出过政审 3、职称评审和职称确认 4、转正定级和工龄核算 5、大中专毕业生接受手续 6、其它须经授权的代理事项
第五节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深圳和谐劳动关系条例 本章的考点以条文为准
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1、订立劳动合同的五个原则(第三条) 2、第八条---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第九条---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收取财务。 4、劳动合同分类---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类
劳动合同法 5、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1)该用工单位连续用工满十年 (2) (3)连续订立两次 (4)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5)双方协商
劳动合同法 6、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第十七条 原来只有七条,现在增加为九条(第四、第六为新增条款) 7、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时间期限--第十九条 3个月至一年试用期1个月 1--3年试用期2个月 3年以上的(包括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6个月
劳动合同法 同一个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9、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条款 试用期 培训(专项基金、脱产)--第二十二条 保密条款---------第二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违约金和赔偿条款
劳动合同法 10、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 有补偿才有限制 三类人--高管、高技、保密义务人 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11、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12、加班及加班费的问题--第三十一条 1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属于单方预告解除 即时解除(不需要告知)--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 1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单方解除(不需要提前30日)--第三十九条 代通知金(提前30日)---第四十条 15、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一年一个月 三倍--上年度职工月平 十二年--最高不超过12年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 1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 合同文本两年备查(举证责任) 17、劳务派遣的有关问题 注册资本、派遣期限、用工三性
劳动合同法 18、非全日制用工--第68条 小时计酬、日四小时、周24小时,可口头协议,无试用期 19、有关法律责任 第82条、83条、85条 20、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第44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9.3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实施 1、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6条,第7条 2、补偿金的计算----第十条 3、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第13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三种情形---第十八条 5、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第十九条 6、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六条 7、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计算方法 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稿 本条例自2008.11.1日起施行 1、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处罚的规定 --第十六条 2、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不收取费用--47条 3、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57条 4、劳动者胜诉,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支付(5000元以内)----58条
中心区分部简介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深圳市人事局主管的大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心区分部是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市中心区设立的人事综合服务窗口。 中心区分部立足福田中心区,面向深圳特区及龙岗、宝安、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及周边地区。 主要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提供人事人才工作的相关服务,并提供人才派遣、人才引进、毕业生接收、文凭验证和人事代理、猎头招聘、人才培训等人事综合管理服务的部门。 中心秉承“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开通人力资源服务绿色通道,致力为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综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