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簡介
大綱 壹、現況分析 貳、托育服務政策 參、托育服務資源及管理法規簡介 ◎居家式服務 ◎機構式服務 ◎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 肆、結語
壹、現況分析-育兒家庭的需求與現況 依據近30年行政院主計總處婦女婚育及就業調查 已婚女性親自照顧的比例已從69年的84.71%下滑到102年的51.82% 祖父母或親屬照顧比例卻從12.91%上升至38.08% 托育人員照顧的比例也從2.17%上升到9.07% 顯示送托親屬及托育人員照顧的需求逐漸增加,托育的品質值得重視。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30年所做的「婦女婚育與就業狀況調查」發現,15-64歲已婚女性對未滿3歲子女的照顧方式以自己照顧為主,祖父母及親屬照顧次之,托育人員照顧再次之。從圖可看出,雖然已婚女性親自照顧的比例已從1980年的84.71%下滑到2013年的51.82%,但仍是主要照顧者;同時,由祖父母或親屬照顧比例卻從12.91%上升至38.08%,托育人員照顧的比例也從2.17%上升到9.07%,顯示兒童送托親屬及托育人員照顧的需求逐漸增加,托育的品質應值得重視。
壹、現況分析-未滿3歲兒童照顧方式 0-未滿3歲兒童以家長及親屬照顧為主,占89.9%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4年婦女婚育及就業調查
貳、托育服務政策 建全托育管理、提升幼托服務量能: ◇為加強居家托育服務的安全與品質,自103年12月1日起實施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將托育人員全數納入管理,提升居家托育服務品質。 ◇鼓勵地方政府開辦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提供平價、質優、離家近之公共托育服務。 ◇督導私立托嬰中心之輔導管理,確保托育服務品質穩定。 提供社區照顧、補充家庭照顧功能: 整合社區托育資源推動設置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提供家長社區托育資源、親職課程指導及托育諮詢服務等
參、托育服務資源 領有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托育人員 居家式服務 私立、公私協力托嬰中心 機構式服務 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 社區式資源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發展過程 84年「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將保母人員納為兒童福利專業人員 87年召開「家庭托兒保母人員督導管理事宜」、勞動部辦理「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90年推動「社區保母支持系統實施計畫」 97年開辦「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100年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居家式托育服務入法管理 103年12月實施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規劃 證照保母 托育人員登記納管 放寬托育人員資格 101年下半年 97-101年 上半年 放寬托育人員資格 101年下半年 托育人員登記納管 103年12月 增列 1.高中以上學校幼保、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2.取得126小時保母專業人員結業證書 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居家式托育服務法制化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目的 積極面- 瞭解托育人員實際執業狀況、市場供需調整、保障兒童權益 藉由登記資格、查核輔導、在職訓練等規定,提高托育照顧品質 消極面- 對於執業托育人員違反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涉及刑事或有健康之虞者,得廢止其登記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居家式服務 法源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居家式托育服務定義: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兒少法§25 II)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兒少法§26 I) 實施日期:103年12月1日(兒少法§118)
托育服務提供者之資格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兒少法§26 II)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 關 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書。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登記制之主管機關 (兒少法§26 III) 地方主管機關 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
未辦理登記而執業之罰則 (兒少法§90 I) 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命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未辦理登記而執業之罰則 (兒少法§90 I) 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命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本辦法所定登記及輔導規定之罰則 (兒少法§90 II)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違反本辦法所定登記及輔導規定之罰則 (兒少法§90 II) 令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 廢止登記
法案研訂情形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100年~103年召開17次法案研商會議 102年8月27日、9月6日、13日、17日舉辦北中南東4 場次公聽暨專案會議,邀請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托 育人員及對本議題關注之民眾共同參與。 103年9月15日「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 法」發布。 配合本法104年2月4日修正發布施行,修正並增訂第 26條第4項、第26條之1、第26條之2規定,茲配合修 正本辦法相關條文,修正後條文共計21條,業於104 年11月19日發布施行。
本辦法重點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托育服務類型(§2) 托育服務內容(§3) 應遵守事項與不得作為事項(§4、§5) 收托方式及人數(§6、§7) 申請服務登記應備具文件(§8) 登記證書內容、換發時間及方式與補換發規定(§11-§13) 辦理變更登記、停止或恢復服務之期限及程序(§14-§15) 托育人員主動告知收托兒童之義務(§16) 主管機關之檢查及輔導(§18)
托育服務類型(§2) 在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服務登記 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到宅托育服務:至兒童住所或其他 指定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托育服務類型(§2) 在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服務登記 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到宅托育服務:至兒童住所或其他 指定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17
托育服務內容(§3) 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發展之環境 提供充分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 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托育服務內容(§3) 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發展之環境 提供充分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 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 提供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 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協辦兒童發展篩檢 18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應遵守事項(§4) 專心托育 簽訂契約 個資保密 在職訓練 健康檢查 投保責任保險 19
不得作為事項(§5) 違反兒保規定 兼職或經營事業 誇大不實宣傳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訪 收取主管機關訂定項目以外費用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不得作為事項(§5) 違反兒保規定 兼職或經營事業 誇大不實宣傳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訪 收取主管機關訂定項目以外費用 20
收托方式及時間(§6)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半日托育:6小時/日 日間托育:6~12小時/日 全日托育:16小時以上/日 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 不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托育:延長原定托育時間 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 21
收托人數(§7)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托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至多二 人(2大2小或3大1小或4大) 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托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至多二 人(2大2小或3大1小或4大) 全日或夜托至多二人(2小或2大或1大1小) 全日或夜托一人者,得增收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托至多 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至多二人(2小1大或1小2大或3大) 夜托二歲以上二人者,得增收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托至 多一人(2大1小或3大) 二名以上托育人員共同照顧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托至 多二人(4小或1大3小或2大2小或3大1小或4大) 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六歲以下之子女、受其監護及三親等內兒童。
申請服務登記應備具文件(§8)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3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 技術士證或畢業證書或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身分證明文件 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 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共同居住成員名冊 到宅托育免附 23
服務提供者之消極資格(§9) 104.2.4增訂於本法§26-1 104.11.19修正刪除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服務提供者之消極資格(§9) 104.2.4增訂於本法§26-1 104.11.19修正刪除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兒少法§49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行為違法或不當,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 實 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 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4
服務提供者同住成員之消極資格(§11) 104.2.4增訂於本法§26-2 104.11.19修正刪除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服務提供者同住成員之消極資格(§11) 104.2.4增訂於本法§26-2 104.11.19修正刪除 有§26-1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情形之一。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 ,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行為違法或不當,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 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有妨害托育服務提供之虞 限提供到宅托育 惟該情事經認定消失得申請在宅托育 25
登記證書內容、換發時間及方式 與補換發規定(§11-§13)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登記證書內容、換發時間及方式 與補換發規定(§11-§13)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證書字號 資格 服務處所地址 證書有效期限 到宅托育免記載 效期六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檢件換證 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檢件申請補換發 26
服務變更登記、停止或恢復服務 之期限及程序(§14~ §15)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服務變更登記、停止或恢復服務 之期限及程序(§14~ §15) 服務登記處所行政區域變更 證書記載事項變更 到宅托育服務處所新增或變更 行政區域 停止或恢復服務 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 檢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7
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 起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主動告知收托兒童之義務(§16) 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 起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28
主管機關之檢查及輔導(§18) 初次訪視:初次收托兒童,4次/年 例行訪視:收托兒童1年以上,1次/年 全日或夜托或聯托,4次/年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主管機關之檢查及輔導(§18) 初次訪視:初次收托兒童,4次/年 例行訪視:收托兒童1年以上,1次/年 全日或夜托或聯托,4次/年 加強訪視:主管機關自行裁量訪視次數 1.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未通過 2.違反§4、§5、§7、 §13-I 、 §14 、 §16 3.其他違反法令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情形 29
登記制度流程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居家托育人員備妥相關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書面及實地審查發給「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 接受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管理、在職訓練 效期六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文件換證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執行成效:103年12月起施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截至104年6月底止,領有合格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計有2萬1,938人 單位:人
參、托育服務資源-居家式服務 執行成效:全國0-2歲兒童送納管托育人員比率逐年增加,由97年4.07%攀升至104年6月9.60%。 單位:%
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幼托整合 機構式照顧服務管理法規 機構式照顧服務現況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
托育體系 VS 教育體系(過去) 機構式服務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非機構服務 學齡 民間課後 托育中心 (社政部門) 國小課後照顧 補習班 (教育部門) 居家保母(社政部門) 0-12歲 滿6歲至12歲 2-6歲托兒所 (社政部門) 4-6歲幼稚園 (教育部門) 滿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托嬰中心(社政部門) 未滿2歲 機構式服務 非機構服務 2017/3/9
壹、托育體系 VS 教育體系(現在) 機構式服務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非機構服務 學齡 居家托育服務社政部門 民間課後 國民小學 照顧中心 (教育部門) 國民小學 課後照顧 (教育部門) 居家托育服務社政部門 社區互助式服務教育部門 滿6歲至12歲 幼兒園 (教育部門) 滿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托嬰中心(社政部門) 未滿2歲 機構式服務 非機構服務 2017/3/9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輔導私立托嬰中心立案: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9、§23、§75、§77-§79、§81-§85、§105-§109)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9、§23、§75、§77-§79、§81-§85、§105-§109) 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9) 辦理兒童托育服務(§2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類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75)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77)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78) 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79)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81) 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規定: 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有第49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2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現職工作人員有消極資格情事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82-Ⅰ、Ⅲ)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8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作為之情事(1-4款)。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 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8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作為之情事(5-11款)。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84-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其未能予以適當安置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協助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85)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05-未立案兒少機構之罰則 違反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托安置兒童及少年,違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1項規定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於1個月內對於其收托之兒童及少年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當地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07-立案機構違反規定之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83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當地主管機關依第105條第1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83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08-立案機構違反規定之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83條第5款至第11款規定之一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106-107)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09-立案機構違反規定之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85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源依據§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82-Ⅲ 名稱-§2 申請文件-§3-4 申請籌設許可-§5-6 實地勘查、審查期限及文件補正-§7-8 核發許可證書、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許可證書應載事項、懸掛明顯處所、申請補及換發-§9 1年內未營運或停止營運1年以上,廢止設立許可-§10 機構縮減、擴充或遷移;許可事項變更;停業、復業及歇業-§11-14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繳回及註銷許可證書-§15 定期報備文件-§16 財務及會計-§17-19 工作人員每2年定期健康檢查-§20 書、表格式-§22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12) 法源依據-§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75-Ⅱ 托嬰中心定義指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2-Ⅰ-1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及安置教養機構應具有收托或安置5人以上之規模。-§2-Ⅱ 專業人員報備之規定-§3 托嬰中心應提供之服務-§5 托嬰中心收托方式-§6 場地、空間、活動面積及設備-§7-§10 專業人員配置-§11 不得拒絕收托對象-§12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2~§3、§12、§16、§19、§20-§24) 法源依據§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78 托育人員定義-§2-Ⅰ-1 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育服務者-§2-Ⅱ 托育人員資格-§3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2~§3、§12、§16、§19、§20-§24) 托嬰中心主管人員資格-§12 申請抵免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16 專業人員訓練課程辦理方式、結業證書核發-§19 職前、在職訓練辦理內容、時數、方式及公假-§20-§24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輔導管理: 透過機構評鑑、訪視輔導、聯合稽查及人員管理等做法,建立督導及管理機制,以確保服務品質的穩定。 研訂「托嬰中心評鑑作業規範參考範例」、「托嬰中心嬰幼兒適性發展活動實務指引」、「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專業人員在職研習訓練初階及進階課程實施計畫」等,強化托嬰中心的軟硬體量能,提供優質托嬰中心供家長選擇。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私立托嬰中心家數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推動公私協力托嬰中心 為因應101年底幼托整合政策,造成約200家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無法賡續辦理,致衝擊約2,000個收托名額 自101年起輔導地方政府結合社區相關資源,並以非營利方式建構平價優質托育環境,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酌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修繕、設施設備及人事等設置,並要求收費標準約新臺幣6,000元至9,000元不等,提供平價的日間托育及延托服務等, 至104年6月全國已開辦營運77所,收托人數3,751人。
北區有北市、新北、桃園、宜蘭及基隆設置58處 參、托育服務資源-機構式服務 公私協力 托嬰中心 北區有北市、新北、桃園、宜蘭及基隆設置58處 中區有臺中及金門設置3處 南區有高雄市設置15處 東區有臺東縣設置1處
托育服務資源-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 服務項目 托育諮詢 托育資源提供與轉介 親職教育、示範 社區宣導 兒童玩具及圖書室 其它托育資源服務 苗栗縣托育資源中心寶寶爬行活動
托育資源中心提供家庭照顧者社區托育資源,提昇照顧能量。 參、托育服務資源-托育資源中心 托育資源中心提供家庭照顧者社區托育資源,提昇照顧能量。 101年起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社區資源及地方特色,評估當地托育服務需求,規劃以社區為基礎的托育資源中心,提供家長社區托育資源、親職育兒課程及指導;並以外展服務方式提供資源較缺乏的偏遠地區,滿足當地民眾親職及托育諮詢服務需求, 至104年6月開辦87處(中央補助53處、地方自籌34處),成為親子互動之最佳去處,備受各界肯定。
北區有北市、新北、桃園、宜蘭、竹縣及基隆設置56處 南區有雲林、嘉市、南市、高市及屏東設置20處 參、托育服務資源-托育資源中心 托育資源中心 北區有北市、新北、桃園、宜蘭、竹縣及基隆設置56處 中區有苗栗、中市、彰化、及澎湖縣設置8處 南區有雲林、嘉市、南市、高市及屏東設置20處 東區有臺東及花蓮設置3處
肆、未來展望 穩健發展居家托育管理制度及落實機構式托育服務管理,並在既有基礎上透過法制作業將全國實質照顧兒童的托育人員納入政府管理,完善整體托育服務體系。 賡續推動普及化、在地化、近便性的社區托育資源中心,照顧更多兒童及育兒家庭,提升照顧量能。
感謝聆聽 祝福各位事事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