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主讲人:张旭东
法国学者指出:“一切都是程序,21 世纪是程序的世纪”,“诉讼程序是安宁的保障,诉讼程序是从‘权利’通向‘实现权利’的必经之路”。
主要教材:齐树杰.民事诉讼法学.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参考书目: 江伟. 民事诉讼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田平安. 民事诉讼法原理.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是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民事权益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国家教委确定的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基础课之一,是大学法学专业的主要必修课。 结合民事诉讼司法实践说明民事诉讼 的基本原理是本课讲授的特点之一。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概念: 毛泽东:“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第一节 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毛泽东:“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一)民事纠纷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属于私法上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 1、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 2、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 3、兼有财产和人身性质的民事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来看,解决冲突方式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愚昧、野蛮的以武力自决的私力救济到相对文明的公力救济这样一个历史进程。 现代社会中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通常包括以下三种形态: 1.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 ) 2.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 3.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概念: 1、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民事案件[广义]。 2、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民事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
1.不告不理,也称司法的被动性。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2.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3.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4.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见民事诉讼程序流程图] 5.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 *****教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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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与裁判
四、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外在表象在理论上的高度概括。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 当事人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 协同主义模式 [以案说法]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当事人主义的强化和职权主义的弱化。
[以案说法] 根据以下所给的两个案例分析法律问题: [案一] 1990年6月1日,庄某与房地产商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 A公司在1991年6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庄某,否则将支付相当于房价5%的违约金。至1991年6月1日,庄某未收到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交房并支付违约金。A公司的答辩意见是:房屋已经建成,并在1991年6月1日前多次通知庄某收房,但庄某置之不理,故A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就此到房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房屋在1991年7月30日通过验收,验收迟延的原因是工程质量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付款收据之外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法院最终根据其在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判令A公司向庄某支付违约金。
1、两案所采用的诉讼模式有何不同?并分别说明各诉讼模式的特征; 2、案例2中,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哪些证据? [案二] 2001年3月18日李某与房地产商M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M公司在2002年5月19日前向李某交房,否则将向李某支付相当于房价10%的违约金。交房期限届至,M公司仍未交房,于是李某于2002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M公司交房并支付违约金。M公司的答辩意见是:房屋已经建成,并在2002年5月19日前多次通知李某收房,但李某置之不理,故M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举证通知书,通知双方应当在2002年7月15日前将有关证据提交法院,对迟延提交的证据将不予认定,当事人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责任。李某通过律师向房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M公司通过验收的时间为2002年6月3日,于是李某将该证据在2002年7月10日提交法院。在庭审中,法院认定了李某提交的证据的效力,并据此判决M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 1、两案所采用的诉讼模式有何不同?并分别说明各诉讼模式的特征; 2、案例2中,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哪些证据?
五、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基本类型: (二)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包括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 ) ;——程序公正(程序的合法性) 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主要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 ); ——实体公正(结果公正) (二)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冲突性。
[案情] 刘某(女)与孙某(男)是夫妻,刘某一直怀疑孙某有外遇,想与孙某离婚。孙某否认并且不同意离婚。刘某于是雇私家侦探对孙某进行跟踪。2003年4月2日,私家侦探报告,孙某在王某(女)家中与王某通奸。刘某立即赶到王家,并雇用开锁匠将门锁打开,闯入房内。其时孙某与王某正在卧室床上发生关系,刘某当即用照相机将该场面拍下。2003年4月23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孙某与他人通奸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孙某离婚,并主张分得大部分财产。刘某向法庭出示了在王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 问题:1、刘某的取证是否违法;如违法体现在哪些方面? 2、刘某向法庭出示的照片能否作为关键证据,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尽管照片的取得方式存在违法性,但照片反映的事实真相是不容否认的,应当据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可以照片这一证据作出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照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事实的真相,但取得照片的方式是未经许可强行闯入他人家中获得的,获取的方式存在违法性,应当将这样的证据予以排除。如刘某除该照片之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你是如何看待上述两种意见。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在结构上,共由四编、28章、268条组成。四编分别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部门法 *基本法 *程序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见后]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 4、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一直遵循的一条原则” ,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
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经济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 (三)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按督促程序审理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五)按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宣告票据无效的案件.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二者关系表述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 。 民诉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 (二)二者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只有那些将基本权利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利被他人侵害,才可依普通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当某些新权利受到侵犯进入诉讼后,法院应基于法律原则、现实需要而给予这些新型的实体权利以司法保护。法院可通过判决确认这些新型的实体权利。 (三)国外、国内解决情况 当某些新权利受到侵犯进入诉讼后,法院应基于法律原则、现实需要而给予这些新型的实体权利以司法保护。法院可通过判决确认这些新型的实体权利。 (四)如何完善 使民事诉讼法具有生成民事实体权利的功能。充分发挥法官在诉讼中的司法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受侵害的公民权利[不论是法定的还是非法定的]在民事诉讼中都能得到司法保护。
1.平行式[例] 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一)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协调处理的主要模式 2.附带式 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主要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并且必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 2.附带式 在这种模式中,原告人可以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民事诉讼。
(二)我国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协调处理的主要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刑事诉讼程序吸收民事诉讼程序的格局 ,使得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绝对的既判力,不允许作为后诉的民事程序作出与其相反的事实判断。 2、刑事诉讼程序吸收民事诉讼程序的格局,造成—“重刑轻民”的程序救济思路。 3、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 4、长期以来形成了绝对的“先刑后民”“重刑轻民”的做法 。
(三)我国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协调处理机制之重塑 1、在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中,应当强化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打破先刑后民的格局 】在刑事追究不能发动的情况下,应允许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例如:在2006年11月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石悦军特大杀人案中,虽然判处被告人石悦军死刑,同时宣判赔偿六名被害者及其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 83 万多元,但被告人表示无力支付,大多数被害者家属也认为希望渺茫。此类情形也广泛地存在于其他众多的刑事案件中,如邱兴华案、杨新海案以及马加爵案等。 据统计:除了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受害人外,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
第二章 民事诉讼活法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 1、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第二章 民事诉讼活法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 1、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内容: ( 1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审判程序的整个过程 ; ( 2 )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 ( 3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 ( 4 )辩论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 ( 5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对于当事人在法庭上经过辩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应当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根据。
例: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于辩论的一种形式
2、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的比较 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 ——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我国辩论原则 ——无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2002、4、1前];[2002、4、1后]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无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即法官可以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外依职权另行收集证据,可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二、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的含义与依据 2、处分原则的内容[例]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处分原则的内容[例]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3)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具体体现为: ①是否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②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提出何种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③对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决定; ④一审判决作出后,是否上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⑤法律文书生效后,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但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例:下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 A、某基层人民法院派人动员本辖区个体户起诉债务人 B、某县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民事判决提起再审 c、当事人一审败诉,却没有依法提起上诉 D、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物,人民法院却判令被告作价赔偿
(1)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3、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见案例] 依案总结: (1)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2)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3)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指导、监督作用。
[案情] 1998年5月12日,陈某与发展商M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协议》,约定 M公司在1999年3月1日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交付陈某使用。直至2000年3月10日,房屋尚未交付。陈某有两个儿子,房屋是买来给大儿子结婚使用的,房屋迟迟不能交付,陈某只能办理银行按揭为大儿子另行购置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M公司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与M公司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在法庭上,M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法庭举证,表明房屋已经竣工,即将通过验收。最后,法院认为,M公司的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判令M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陈某支付利息与赔偿损失。判决作出后,2000年5月20日,M公司将房屋交付陈某。2001年3月2日,受理陈某案件的法院开展了名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旧案清查活动。活动中认为陈某的案件判决有误,应当认定M公司的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判令双方解除合同。于是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当时,陈某的二儿子即将结婚,陈某已将上述案件中的房屋装修一新,准备作为新房使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陈某当即表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案件再审。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即上门对陈某做思想工作,并让陈某单位领导对陈某进行劝说。陈某百般无奈之下再次参加庭审,法院在被告M公司拒绝到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判令双方解除合同。陈某只能推迟二儿子的婚期,另行购置房屋。陈某所购房屋之小区尚有上百户居民的同类案件正在等待处理。
问题:此案说明了什么问题?你对此案出现的法律问题是如何看待的?
三、法院调解原则 1、含义和内容 法院调解的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是法院调解原则的法律根据。 法院调解的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例3] 第三,法院调解活动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第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2、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区别 第一,主持主体不同。 第二,适用的阶段不同。 第三,是否具有强制效力不同。
[案情] 财产千万 亲情几何 沈淑萍的丈夫陈有录在一次歹徒袭击中遇害身亡,留下1200万元的家产。从此,沈淑萍姐妹俩和陈家人开始了长达8年的分割财产之争。 生活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沈淑萍原本有着一个衣食无忧的富足家庭。1997年10月20日晚上,沈淑萍在家准备好晚饭等着丈夫陈有录回来。到了七点,她忽然接到一个电话,说丈夫出事了,已经送往医院。沈淑萍立即赶到了医院,见到丈夫陈有录的样子,她一下子晕了过去。虽然医院已经全力抢救,但是还是没有能够挽回丈夫年仅37岁的生命。 沈淑萍与陈有录83年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婚后第二年,陈有录用3000元起家做起了水暖器材的买卖,经过一番辛苦,生意越做越好,成了远近闻名的千万富翁。一家四口的生活也越来越富足安宁。没想到,丈夫却在这个时候突遭不测。当天晚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当晚和陈有录一起回来的还有沈淑萍的妹妹沈淑丽。沈淑丽说,当晚她和姐夫到家门口停好车后,突然从背后遭人袭击。公安机关立即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一家人都期待着侦破结果早点出来。然而,就在沈淑萍还没有从失去丈夫的悲痛中缓过神来的时候,又一场风波接踵而至,陈有录的大哥提出了分割财产的计划。 沈淑萍说,丈夫陈有录死后,留下了1200万元的财产。按照常理说,这笔钱应该由她和两个孩子以及陈有录的父母五个人来共同继承。可是陈家人当时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中,却把陈有录的几个
兄弟也都算了进来,而沈淑萍自己却只分得了200万元。在沈淑萍看来,这份分家协议根本不合理。她认为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而不是陈氏家族的。 那么陈家又是根据什么提出这样的分家协议的呢?陈家兄弟四人,陈有录排行老三,当年他的生意蒸蒸日上,缺少人手,于是他的父母和兄弟也来到了他的公司帮忙,所以陈家人认为这个公司应该是他们陈家共同扶植起来,公司财产应该属于他们的家族资产。如果分家的话,陈家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分得一份。 但沈淑萍觉得,陈有录留下的这1200万财产是她和丈夫的私人财产,陈家兄弟在公司里只是帮忙而已,没有权利分割陈有录留下的财产。因为彼此所持的立场完全不同,双方僵持了大半年,分家协议还是没有达成。曾经一家人和和美美,齐心协力作生意,而如今双方却反目成仇,互不来往了。由于双方互不相让,1998年9月沈淑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对这1200万按照陈有录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在法院的调解下,陈家人和沈家终于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双方都同意调解。根据这份调解书,所有1200元万财产分成两等份,陈家分得一份,主要是工厂、仓库以及所有的货品。沈淑萍一方得到的另一份主要是房产和现金[考虑到沈淑丽常年在公司帮忙也给她分了一份。根据协议,沈淑丽的那一份并入姐姐沈淑萍分到的财产中,具体多少由姐妹俩自己协商]。历时一年的财产纠纷就这样结束了,无论结果怎样,大家的生活总算都逐渐恢复平静了。
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 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当事人,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就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上,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而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事实相符时,仍然进行争执。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诚信诉讼“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上的义务”,在西方法学界曾有过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 1、肯定论;认为,法律虽无直接明文规定,但从法律的精神来看,应承认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真实义务。 2、否定论;认为,当事人故意提出不真实的证据,这是当事人的自由,法律最多只是不采纳,不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后肯定说占据了上风。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有必要在未来中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使真实义务这种道德义务法律化。[例]
[案情] 吕某与景某同为A市B县五里庄村民。1994年,吕某为建房子向景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1995年9月1日前还清,吕某给景某写了一张欠条,并按了手印。1995年7月,B县发生洪灾,景某家中进水达1.2米。水退后,景某发现平时用来装一些收条、发票等单据杂物的小木箱进水,里面的单据全部被泡烂,混成一团,无法辨认。景某记得吕某的欠条也在这个木箱当中,相信已经被水泡烂。该消息被吕某得知。1995年8月,景某提醒吕某准备还款,吕某说:“我什么时候借你钱了?有本事你拿出证据来。”景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吕某。法庭将吕某传到,主审法官问吕某:“你向景某借钱了吗?”吕某说:“没有,绝对没有,欠钱还有不认账的?’’法官问景某:“有欠条吗?”景某说:“有,不过被水泡烂了。”法官于是跟景某说:“你先回去好好想想,看看有没有其他证据,例如有没有人能够证明吕某借了你钱,先回去吧。”于是休庭。回家后,景某向妻子吴某说起此事,吴某突然想起欠条并没有放在木箱当中,而是在洪水来前和存折一起放在娘家保管。二人连夜到吴某娘家,找到了欠条。次日,法官再次将吕某传到法庭。面对欠条,吕某无可抵赖,只能说:“真的吗?可能我忘了。”
问题: 1、针对吕某的行为,法庭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欠钱5000元是不可能忘记的,吕某分明是在法庭上撒谎,应当对吕某采取强制措施,刹一刹这种歪风邪气;另一种意见认为,吕某虽然撒谎,但作为当事人肯定会说对自己有利的话,吕某这样的做法也没有什么不对的,况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对吕某的这种行为要采取强制措施,判他向景某还钱就是了。你是如何看待上述两种意见? 2、考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当确立当事人应承担诚信义务[或真实义务] 。
2006年5月29日,广东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发现安徽省泾县苏红乡慈坑村村民李朝芳注册了“中国康王”域名以及英文域名www 2006年5月29日,广东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发现安徽省泾县苏红乡慈坑村村民李朝芳注册了“中国康王”域名以及英文域名www.Kanwan.com.cn,并在其网页上提供盥洗及家庭日用品等商品信息,遂以李朝芳侵犯其“康王组合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在宣城市中院对李朝芳提起诉讼,要求李朝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所拥有的“康王kanwa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年8月4日,宣城中院判决汕头康王胜诉,其持有的“康王kanwan”、“Kanwan”、“康王KANGWANG”等3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李朝芳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后来查明,侵权、诉讼等行为只是康王自导自演的一个局。宣城市中院再次做出判决,撤销了此前关于汕头康王持有的3件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康王由此成为国内第一个被司法认定、又经司法撤销的“驰名商标”。
凯达圣诞礼品公司虚假诉讼系列案 案情摘要: 原告台州盈利电子灯饰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市凯达圣诞礼品有限公司拖欠其节日灯款人民币729.01万为由,于2007年5月10日提起诉讼,2007年5月14日双方达成(2007)台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台州市路桥华鹏塑料灯饰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市凯达圣诞礼品有限公司拖欠节日灯款932.95万元为由,于2007年5月10日提起诉讼,2007年5月14日双方达成(2007)台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台州航际电子灯饰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市凯达圣诞礼品有限公司拖欠节日灯款675万元为由,于2007年5月15日提起诉讼,2007年5月23日双方达成(2007)台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和查处结果: 该三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台州市路桥光华电子灯具有限公司(凯达公司的债权人,其与凯达公司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认为本案属虚假诉讼,认为该三案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法院,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中院再审后确认盈利公司、华鹏公司和航际公司与凯达公司互相串通,虚构节日灯买卖关系,借助法院审判权,以达到参与分配光华公司申请执行案。经再审,法院撤销了三份调解书,并对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各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罚款3万元;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罚款3万元;并将此三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勤奋 第三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内涵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程。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的含义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合议制的内容 1、合议庭的组成 见图[例1] 2、合议庭的职能 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三)独任制度[例2]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度的具体适用: (1)就适用的法院而言; (2)就适用的程序与案件而言。【见资料片】
例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不可以是下列哪一种形式?( ) A三名陪审员 B —名陪审员,两名审判员 c两名陪审员,一名审判员 D三名审判员 例2:合议制与独任制相对应,下列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有( ) A. A省高级人民法院 B. B市甲区人民法院 c. c县人民法院 D. D镇人民法庭
是指审判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三、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的含义 是指审判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对象和法定原因 1、回避的对象 2、回避的法定原因(见后) (例1、2)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例1:甲是一电子工程师,他办了一家电子器件厂,乙公司从该厂购买配件后卖与丙公司,丙公司在销售该配件时发现配件质量不合格,即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索赔。此时甲可否作为鉴定配件的签定人?
例2:甲区人民法院的陈法官经小学同学孙红介绍,将父母遗留的一架名贵钢琴卖给孙红的同事陈强。后来,陈强因出国定居,便将该钢琴卖给音乐教师赵爽,赵爽买到钢琴后,发现该架钢琴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以陈强未讲明这一情况为由,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该钢琴买卖合同,并将自己购买钢琴的1万元钱归还自己。甲人民法院确定由陈法官的同事李法官独任审理此案,并由蔡敏担任书记员。就本案所涉及的回避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应当回避,因为案件涉及他的利害关系 B、李法官不应当回避,因为本案不涉及他的利益 C、书记员蔡敏应当回避,因为他与陈强已经是6年的邻居 D、证人吴天应当回避,因为他是本案被告陈强的同事
(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1、回避的方式 (1)申请回避 (2)自行回避 2、回避的程序(例3) (1)申请程序 (2)决定程序 (3)复议程序 例3: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和书记员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 ) A、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 B、审判长;审判员 C、审判委员会;审判长 D、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院长
四、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民主化的一个基本表现。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例] 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三,公开宣告判决。
(三)、公开审判的例外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注: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民事案件,( ) A 甲拒不抚养其80老母一案 B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C 某局长的私生子纠纷案 D 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五、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级又可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1、两审终审,表明一个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两个审级的法院,适用两个不同的审判程序。 2、两审终审意味着两个审级有一定的联系,这种审级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上诉制度来表现的。 3、两审终审制是审判活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其也存在着例外情况。 (三)世界主要国家审级制度比较 [见后]
*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违反?( ) A.二审追加共同原告甲,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作出终审判决; B.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C.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D.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此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世界主要国家审级制度比较 美国联邦法院 三级三审制 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德国 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 法国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英国 四级三审制 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 日本 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第四章 诉讼实务操作流程
一、普通程序的一般流程 (1)概念 (一)起诉与管辖 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2)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4)起诉状的内容 [见格式] 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四,应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 第五,原告签名或盖章。 2、管辖(受案)的法院[见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A.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18条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大华、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长沙市麓山南路1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口。 诉讼请求[或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返还扣划原告的银行卡使用年费10元整。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由交涉、诉讼所致误工损失800元整。 事实与理由: 1997年4月,原告在被告工大分理处开立活期存折帐户,同年办理“存取消费卡”,一直无偿使用。2003年12月10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帐户上划扣所谓“卡年费”10元,并拒绝开具收款凭据。 原告认为,储户与银行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无权单方面变更、修改合同。被告擅自扣划原告存款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是一种侵犯原告财产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被告扣划的10元钱外,原告因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误工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被告也应承担赔偿义务。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份。 2、证据材料__份。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商标民事纠纷与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第19条)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20条) 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21条) 例1:级别管辖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 A 一般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D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主要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 A.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所作出的特殊规定。(第24——33条)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1、2] e.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3] 例1:吉林省丙市甲县某工厂排出的工业废水流向乙县,污染乙县农民王某承包的农田、鱼塘,造成农作物和鱼的死亡,王某可向( )起诉。 A甲县人民法院 B 乙县人民法院 C丙市中级人民法院 D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法院 例2:长沙A区居民甲从B区买了一台电视机,电视机上有“广州乙电视厂”出品字样。甲回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用了不到三个月,电视机突然爆炸,炸伤甲一家六口。经检验,该电视机质量不合格。甲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A A区人民法院 B B区人民法院
例3:居住在甲市的王某乘丁市运输公司的豪华大巴车去乙市出差,途经丙市不幸发生车祸,王某受重伤。现王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受理的法院有( )。 A 丁市人民法院 B 乙市人民法院 c 丙市人民法院 D 甲市人民法院 C.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第34条) 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
例:在A市市政府工作的甲,在原籍B市有私房三间。甲有二子,长子乙在c市工作,次子在D市工作。甲在A市去世后,二子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 B市基层人民法院 B A市基层人民法院 c C市基层人民法院 D D市基层人民法院 (二)、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三)审理前的准备 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答辩状格式]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当事人交换证据。 (四)开庭审理[见录像片] (1)开庭准备阶段;(确定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等;发布公开审理的公告) (2)宣布开庭; (3)法庭调查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评议与宣判阶段;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内容)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内容)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