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概预算 主讲教师:赵雪锋 E_mail:zxf1977lrj@163.com
使用教材: 土木工程概预算(第2版)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刘长滨主编 参考资料: 1、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尹贻林编,计划出版社出版 土木工程概预算(第2版)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刘长滨主编 参考资料: 1、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尹贻林编,计划出版社出版 2、建筑工程概预算(第3版)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沈祥华编 3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张守健编,高教出版社出版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部分)GJDGZ—101—95 5、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计算规则GJDGZ—101—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3)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7、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0、2003版) 8、湖北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0、2003版) 9、某工艺楼设计图纸一份 10、工程造价软件
一、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建议书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 勘察设计阶段 设备采购安装 工程施工 竣工验收 投产
工程造价的阶段性和重复性 程 序 阶 段 工 作 内 容 概预算阶段及方法 国民经济长远规划 项目建议书 投资估算 地区规划、行业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 年度建设计划 设计任务书 投资控制 初步设计 总概算 技术设计 修正总概算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预算 施工阶段 组织施工 施工预算 竣工验收 办理交工手续 竣工结算、竣工决算 交付使用 生产准备、设备、材料订货 竣工决算、工程决算审计
二、工程项目分解与组合 分 部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单 项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分解过程 组合过程 一、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原理—工程项目分解与组合 分 部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单 项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分解过程 组合过程
1、建设项目:是指有一个设计任务书,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有独立的管理单位。如一个工厂、一所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由编制设计总概算或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来确定。 2、单项工程(工程项目):是指能独立设计、施工、建成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如教学楼、办公楼等。其造价由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确定。 3、单位工程:是指可以独立设计、施工,但不能独立形成生产能力与发挥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一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造价一般由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单位工程设计概算)确定。 4、分部工程:它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部位或主要的工种工程划分的工程分部。如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5、分项工程(定额子目):它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照施工过程、施工工序、施工方法、材料规格、结构特征、构件名称、作用、用途等划分。如混凝土工程中分的柱、梁、板等。
三、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方法 (1)定额计价方法(亦称直接费单价方法) 工程造价= (2)清单计价方法(亦称综合单价方法)
建筑工程计量方法 : 1、定额计价计量方法。即以某种定额(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工程量的方法。 2、清单计价计量方法。即以《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50500- 2003》的规定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的方法。 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1、定额计价方法。即通常所说的概预算方法。依据某种定额对工程进行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方法。 2、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依据工程量清单计规范对工程在招投标报价时进行计价的方法。
2、概预算的概念: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价格(即造价)。它是依据有关定额和资料计算确定的完成建筑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及其资金的数量。 (一)、定额与概预算的含义 1、定额的概念:从广义讲,定,规定;额,额度或限度。定额就是规定的额度或限度,即标准或尺度(技术计量)。在建筑工程中,它是指在正常的(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及其资金的数量标准。 2、概预算的概念: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价格(即造价)。它是依据有关定额和资料计算确定的完成建筑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及其资金的数量。
4、定额与概预算的研究对象: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果与生产消耗之间的定量关系。 (一)、定额与概预算的含义 3、二者的关系:定额是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等的主要依据,预算是定额编制和执行情况的一个检查。定额以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分项工程)研究对象。它是以消耗量指标表现的。概预算以某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研究对象。并以货币形式为表现的价格。 4、定额与概预算的研究对象: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果与生产消耗之间的定量关系。 在定额中,生产成果为单位合格产品,生产消耗是一定计量单位的劳动、机械、材料及其资金。 在预算中,生产成果为建设工程,生产消耗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劳动、机械、材料及其资金。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含义: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汇总直接费、调整价差并依据费用定额计算其它各种费用 定额计价计算程序: 依据定额项目划分计算工程量 汇总直接费、调整价差并依据费用定额计算其它各种费用 汇总各种费用即得工程造价 应用预算定额计算直接费用 汇总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计价计算程序: 依据清单综合工程项目内容 依据企业定额确定工料机单价即得直接费用 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汇总计算规费和税金即得工程造价 汇总分部分项工程量 列项计算工程量 直接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综合单价 汇总措施项目工程费用 汇总措施项目工程量
⑴、降低生产消耗和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加强建设工程经济管理。 四、学习本课程的主要任务 ⑴、降低生产消耗和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加强建设工程经济管理。 ⑵、掌握其基本理论原理,会利用有关规范、定额进行工程计量、计价,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
五、本课程在建筑工程类各专业学习中的作用和地位 1、从专业重要性讲,是一门专业技术基础课程,其综合性较强,技能性较强,区域性较特殊,因此,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多听、多看、多记、多练,注意它的地区性特点。 2、从选择职业上讲,是一个好的职业,现在,在建筑工程活动中,预算员、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地位是非常高的,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其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1、关于人才的分类:现在对人才的类型,划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学术型或称为理论型的人才; 六、本课程的人才培养方向 1、关于人才的分类:现在对人才的类型,划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学术型或称为理论型的人才; 第二类是工程型人才,他们接受教育,制定工程技术决策; 第三种类型是技术型人才,这种人才把理论研究用于实践,把决策变成现实,直接创造财富; 第四类是技能型人才,能在第一线操作通过人的双手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
2、本课程人才培养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要求其管理者必须具备现代管理人员的技术技能素质。按照行为科学的观点,管理人员应具有3种技能,即技术技能、人文技能和观念技能。 技术技能是指能使用由经验、教育及训练上的知识、方法、技能及设备,来达到特定任务的能力。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具备这样的素质,就要通过教育培养才能达到。 人文技能是指能与人共事的能力。 观念技能是指了解整个组织及自己在组织中地位的能力,使自己不仅能按本身所属的群体目标行事,而且能按整个组织的目标行事。
3、 本课程人才能力培养目标 是根据人才的学历层次、专业教育方向,培养出一批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知识且具有相当实践操作技术技能的人才。具体地讲,就是根据学生的学历层次、专业教育方向,让他们区别具有了解、基本了解,掌握、基本掌握,熟练、相当熟练掌握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可以、能、直至会借助有关工具编制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可以从事或胜任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工作。
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多听、多看、多记、多练,注意它的地区性、时间性特点。 3、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及内容的把握: 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多听、多看、多记、多练,注意它的地区性、时间性特点。 在内容把握上,要求做到:了解教材内容,熟悉定额基本理论和定额的分类及划分方法,熟记定额计价、清单计价的计算规则,并注意地区性差别,会准确列出工程项目名称计算工程量,能套用相关定额确定直接工程费和工程造价,掌握工程造价的构成。
七、本学科的发展历史与未来简介 1、历史出现: 在我国大唐时期(618~907),编著有一本《大唐六典》 北宋时期,丁渭修复皇宫工程中采用的挖沟取土,以沟运料,废料填沟的办法,所取得的“一举三得”的效果,可谓古代工程管理的范例, 著名的古代土木建筑家北宋(960~1127)李诫编著的《营造法式》,成书于公元1100年,它不仅是土木建筑工程技术的巨著,也是工料计算方面的巨著。 清代(1644~1911),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是一部算工算料的书;梁思成先生(唐代古木建筑大佛寺(山西)发现人)在《清式营造则例》一书序言中明确肯定清代计算工程工料消耗的方法和工程费用的方法。
七、本学科的发展历史与未来简介 梁思成先生根据所搜集到的秘传抄本编著的《营造算例》中反映有“在标列尺寸方面的确是一部原则的书,在权衡比例上则有计算的程式,……其主要目的在算料”。所有这些,只能说明我国有这些方面积累的经验和资料。它没有上身到理论的高度,以相关理论作指导。 从19世纪初期开始,资本主义国家在工程建设中开始推行招标承包制,形势要求工料测量师在工程设计以后和开工以前就进行测量和估价,根据图纸算出实物工程量并汇编成工程量清单,为招标者确定标底或为投标者作出报价,工程造价管理逐渐形成独立的专业,1881年英国皇家测量师学会成立。
2、定额的产生及其理论形成与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美国人泰勒,法国人法约尔和英国人厄威克等人为代表人物的“古典管理理论”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经济管理理论。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泰勒制。 3、工程造价管理学科发展方向: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同时,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已由概预算定额管理模式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转换,最终逐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实行量价分离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在国际上,从19世纪初期开始,资本主义国家在工程建设中开始推行招标承包制,形势要求工料测量师在工程设计以后和开工以前就进行测量和估价,根据图纸算出实物工程量并汇编成工程量清单(BOQ),为招标者确定标底或为投标者作出报价,工程造价管理逐渐形成独立的专业,1881年英国皇家测量师学会成立,完成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一次飞跃;20世纪40年代(二战后)“投资计划和控制制度”在英国等发达国家应运而生,完成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二次飞跃。
而现在,如美国,有一种ENR造价指数指标,由钢材、波特兰水泥、木材和普通劳动力4种个体指数组成。分建筑造价指数(1908年)和房屋造价指数(1888年)。 建筑工程造价指数简介 安装工程造价指数=人工费指数×基期人工费占造价比例+Σ(单项材料价格指数×基期该单项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例)+Σ(单项施工机械台班指数×基期该单项机械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其它直接费、间接费综合指数×基期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
八、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1998年.3.1实行)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通过,2000年.1.1实行)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二)款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八、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政策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通过,1998年.5.1实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解,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市场定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经营状况。
八、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政策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通过,1999年.10.1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通过,)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八、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政策规定 6.国家计委99年8月发布的第2号令《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7.建国初期,党提出我国的建筑方针:“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1986年建设部明确指出建筑业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方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3)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9.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等7部委2001年7月发布的部长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布 全文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布 全文介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九、国际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标惯例,以及我国涉外工程、利用外资工程的做法 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中标惯例是最低价中标,它的投标标底编制依据是属于施工企业保密的企业内部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均由其相应供应商报价,参与工程投标者根据企业定额计算出工料机消耗量,利用供应商单项报价计算成本,然后采取报价策略投标报价。其政府和行业组织只是制定有关政策、法律、行业规范,及时、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以及人工、主要材料指数供承发包商参考,以此规范和引导市场有序竞争。由于其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完善,资信要求严密,一般情况下,投标方很少冒大风险,过低成本报价。 我国参与涉外工程招投标的做法毫无疑问也是采取最低价法。但我国利用外资项目和世行贷款项目目前仍然实行的却是合理低价中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