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團體協商與勞資關係 指出工會與勞工關係的定義,並說明它們在組織中的角色。 指出管理階層、工會、社會對勞工關係應有的目標。 第 章 團體協商與勞資關係 14 我該了解什麼? 指出工會與勞工關係的定義,並說明它們在組織中的角色。 指出管理階層、工會、社會對勞工關係應有的目標。 簡述與勞工關係有關的法律規範。 描述工會的組織程序。 說明勞資雙方如何進行協商。 簡述執行勞資契約的實務作法。 指出促進勞資關係的互惠作法。
工會角色 勞工可單槍匹馬地與業者交涉工作條件,亦可組成工會,集體表達勞方所需並代為解決勞資爭議。 2 of 31 勞工可單槍匹馬地與業者交涉工作條件,亦可組成工會,集體表達勞方所需並代為解決勞資爭議。 工會是為維護勞方利益、並解決勞資爭議而組成的組織。 工會的產生,其實來自勞資雙方不可避免的利害衝突。 團體協商時,勞資雙方即有機會互聽心聲、找出對新契約內容共識,並以更有系統的方式解決勞資爭端。
勞工關係的角色 3 of 31 勞工關係是一個強調勞資互動技巧的管理學門。例如:主管與工會領袖如何促進有效勞資合作、減少成本過高的勞資衝突(如:罷工),以及找出雙贏的解決模式等。 勞工關係課程談及的決策,可大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勞工關係策略 合約協商 合約履行
全國性與國際性工會 多數工會成員均隸屬於某全國性或國際性工會。 同業工會成員均具特殊技術或是屬於特定職業類別: 4 of 31 多數工會成員均隸屬於某全國性或國際性工會。 同業工會成員均具特殊技術或是屬於特定職業類別: 國際電工同業公會 美國聯合木匠同業工會 產業工會的會員,係因均在某個產業服務而結緣: 美國聯合鋼鐵工人工會 美國通訊工人工會 在美國,絕大多數全國性工會均隸屬美國勞工聯盟及產業工會聯合會。 本協會性質非屬一般工會,而係為促進全國各類工會會員權益之國家級組織 。
美國前十大工會 5 of 31
地方性工會 多數全國性工會均係由地方性工會組成。 地方性工會成員來源,因工會類型而異: 通常地方性工會自行選舉幹部(如:正副會長或財務長)。 6 of 31 多數全國性工會均係由地方性工會組成。 地方性工會成員來源,因工會類型而異: 產業工會 同業工會 通常地方性工會自行選舉幹部(如:正副會長或財務長)。 處理協商案件時,全國性工會將提供支援協助給地方性工會。 個人會員可能經由不同管道參與地方性工會: 工會執行祕書
工會會員人數的變遷 美國工會會員數在1950年代達到高峰。在那之後,工會會員比例即開始下降。 7 of 31 美國工會會員數在1950年代達到高峰。在那之後,工會會員比例即開始下降。 全美勞工中,加入工會人數約為全體勞工數的12.5%;其中任職於私人企業勞工參與工會比例則為9%。 造成勞工參與工會比例下降的原因很多: 經濟結構改變 晚近婦女及青少年工作機會增機加 許多高度成長產業位於美國南方 管理階層努力防止員工組成工會 商業競爭 政府制定相關規範
8 of 31 1973-2004年間美國工會 受薪勞工占全體會員百分比
公家機關工會 公家機關工會地位仍極為強勢且穩固。 超過三分之一的公務員隸屬於工會;受團體協商結果保護的公務員數則更大於此。 9 of 31 公家機關工會地位仍極為強勢且穩固。 超過三分之一的公務員隸屬於工會;受團體協商結果保護的公務員數則更大於此。 相關法律規範支持為造成此一情況的重要原因之一: 〈10988號總統令〉 公務員所享勞工權益和非公務員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多數公務員均未享有合法罷工權。
工會對公司績效表現的影響 負面影響: 正面效應: 工會透過勞資合約限制企業增加員工工作量,將使組織生產力無法提升。 10 of 31 負面影響: 工會透過勞資合約限制企業增加員工工作量,將使組織生產力無法提升。 罷工抗爭與工作停擺等工會活動,更會降低組織貨品實際產量 正面效應: 降低員工離職率 避免員工彼此惡性競爭
勞資立場與社會理想分析 管理階層立場: 勞動工會立場: 社會理想: 11 of 31 管理階層立場: 成本控制 增進生產力 勞動工會立場: 使工會會員享有堪稱滿意的薪資與工作條件 在影響勞工權益事項上提出工會意見 同工同酬 工會通常極為重視勞資合約中代扣工會會費、工會會員資格、或與會員捐助相關條款內容: 封閉制 工會制 代理制 會員資格制 社會理想: 讓勞方對自己的待遇也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影響勞工關係的法規 與勞工關係相關的立法,將實際影響工會規模及工會協商權力。 12 of 31 與勞工關係相關的立法,將實際影響工會規模及工會協商權力。 美國勞工法規已對工會組織架構、工會管理方式,以及勞資互動模式有限制規定。
美國勞工關係法案 〈美國勞工關係法〉積極鼓勵勞工進行團體協商。 部分勞工不在保障範圍內。 根據本法規定,雇主不得形成某些不當的勞動慣例。 13 of 31 〈美國勞工關係法〉積極鼓勵勞工進行團體協商。 本法通過後,美國工會會員數即增加了近三倍之多。 以下即為受〈美國勞工關係法〉保障的工會活動範圍︰ 組織工會。 加入工會,不論該工會是否被雇主所承認。 為求改善工作條件而進行罷工。 拒絕參與工會活動。 部分勞工不在保障範圍內。 根據本法規定,雇主不得形成某些不當的勞動慣例。
14 of 31 不適用〈美國勞工關係法〉的 勞工類型
彌補〈美國勞工關係法〉不足 規定的法規 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 1959年〈蘭德勒姆格裡芬法〉 工會不能透過下列行為妨礙雇主: 15 of 31 彌補〈美國勞工關係法〉不足 規定的法規 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 工會不能透過下列行為妨礙雇主: 發動眾多糾察員圍場 以暴力手法進行罷工 威脅不支持工會活動的勞工 堅持不合法主張 任意終止現有合約並進行罷工 保障工作權 1959年〈蘭德勒姆格裡芬法〉 管控影響工會會員利益的工會活動 劃定並保護工會會員權利範圍
實行工作權法律的州別 16 of 31
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 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為〈美國勞工關係法〉的主政單位。 此聯邦政府機構包含: 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主要功能有二: 5名委員 17 of 31 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為〈美國勞工關係法〉的主政單位。 此聯邦政府機構包含: 5名委員 1名總顧問 52處各地辦公室 美國勞工關係委員會主要功能有二: 辦理工會成立投票、授予工會認證: 負責確認協商當事人及參與工會活動勞工是否適合。 防止不公平勞動慣例: 調查申訴案件 發布停止不公平勞動慣例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