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與民主 --司法 陳玠樺 郭馨鎂 徐培馨 蘇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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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與民主 --司法 9726002陳玠樺 9726090郭馨鎂 9726014徐培馨 9726108蘇慧芳 9726002陳玠樺 9726090郭馨鎂 9726014徐培馨 9726108蘇慧芳 9726018趙淑滿 9726110黃詩倪 9726050楊玠諭 9726120王思文

司法的沿革 民國17年 11月16日 民國17年 民國36年 民國69年 迄今 奠定基礎:民國初年 司法起源:清末變法 依據國父遺教,建立五權制度 北伐成功全國統一,國民政府 使司法權與行政權有明確劃分 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 實施審檢分隸 四方面力求精進 4提高裁判品質 3充實司法工作條件 2提升司法業務績效 1就革新司法制度 司法院成立 奠定民主法治之根基 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

司法的意義 「司法權」是與「行政權」、「立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併立,且具有相互制衡的權能。 司法權具有二大功能 1.「定紛止爭,安定社會秩序、維護國家安全」 2.「防止行政濫權,節制不當立法,貫徹憲法意指、保障人民權益」。

司法院組織 司法行政事務的運作系統表 直接監督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等計 12 所所屬機關之司法行政業務。

司法行政監督:在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業務績效之提升、工作條件之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並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原則,彼此恪守分際,相得益彰,以宏揚司法之功能而奠定法治之永固基礎。

司法權運作

依憲法第77條、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條第4項規定,司法權包括解釋權、審判權、公務員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等4項 。 解釋權: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由大法官掌理,以會議方式行之,會議主席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

*法官為終身職,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審判權: (一)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二)民事、刑事訴訟: 1.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 2.原則採三級三審,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二審為 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3.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並受 理不服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軍法上訴案件。 (三)行政訴訟: 設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理,採二級二審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 *法官為終身職,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懲戒權:公務員懲戒,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 ,懲戒案件一經議決,即行確定,但有法定再審議之事由時得聲請或移請再審議,以為救濟之途。以上法官為終身職,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行政權:由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行使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並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司法業務績效提升、司法工作條件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

司法博物館 籌設理念: 司法制度的演進,代表民主、人權與法治發展的足跡,台灣近百年來,法制隨著現代化與民主化不斷進展,在司法史上曾經叱吒一時,影響深遠的斑斑軌跡,能重新撿拾,並賦予它完整的收藏與研究的空間,保存台灣人民對司法的記憶、見證台灣司法演變的歷程,參觀司法博物館後,能了解司法演進脈動,找到切身有關的司法趣事,能儒染正確的人權與法治觀念,達法治教育的功能。

一起欣賞司法博物館

謝謝大家的聆聽